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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13-768841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5 19:41: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

【发布单位】上海市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发布日期】2010-11-01

【生效日期】201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已经2010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乘客安全,规范本市客运市场秩序,制止车辆非法客运行为,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法客运的查处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车辆非法客运查处的管理;浦东新区、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车辆非法客运

查处的管理。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车辆非法客运的监督检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法客运的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一般禁止规定)

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摩托车、各类非机动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三轮非机动车不得加装座位等客运设施。

第五条(禁止假冒客运出租汽车)

除客运出租汽车外,其他汽车不得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不得安装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退出营业规定)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报废或者更新时,经营者应当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并在车辆报废或者更新后5日内,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件注销手续。

第七条(招揽行为)

除营业性客运汽车驾驶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招揽乘客。

第八条(专用候客区域)

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或者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区域。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专用候客区域内候客,其他车辆不得在专用候客区域内停靠。

第九条(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车辆非法客运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对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大对车辆非法客运的查处力度。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管理部门的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条(社会举报机制)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设立举报车辆非法客运的专用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并在一个月内将查处车辆非法客运的有关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十一条(证据采集)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依法收集相关的证据。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不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收集车辆非法客运的证据。采用上述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查处车辆非法客运的依据。

第十二条(违反一般禁止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客运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后,将案件材料移送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三轮非机动车加装座位等客运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假冒客运出租汽车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非客运出租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顶灯或者安装计价器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顶灯和安装计价器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牌照、营运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退出营业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每辆车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专用营运标识或者专用营运设施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营运证件注销手续的。

第十五条(招揽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营业性客运汽车驾驶员以外的人员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招揽乘客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招揽乘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专用候客区域规定的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非客运出租汽车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区域内停靠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收费搭载乘客行为的处理)

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驾驶员有收费搭载乘客行为,第一次被发现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予以记录,不予处罚;第二次被发现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教育并记录,不予处罚;第三次被发现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暂扣车辆的处理)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非法客运的车辆予以暂扣,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被暂扣的车辆达到报废条件的,依法予以报废。

按期接受处理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归还暂扣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公告后,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将暂扣车辆依法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扣除拍卖费用、罚款数额后尚有余款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委托)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罚的,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案件移送)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时,发现有违反税务、环保、规费收缴、道路交通安全、客运经营等有关规定的行为,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堵、伤害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暂扣的非法客运车辆的;

(三)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其他暴力抗拒执法的。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篇: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这业整顿___天,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___元的罚款;

(一)出租小汽车不使用计器或者不正确使用计价器的;

(二)出租小汽车私拆、乱调计价器的(并处没收原计价器,责令重新安装新型计价器);

(三)驾乘人员超标准多收费或者出具假、废发票的;

(四)驾乘人员殴打乘客的。

二、出租汽车驾乘人员收费后不出具发票的,责令其停止整顿___天,并处以应出具发票面额___倍的罚款。

三、小公共汽车驾乘人员收费后不出具发票的,责令其停业整顿___天,并处以___元的罚款。

四、驾乘人员无故拒绝乘客上车、强行拉客,或者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责令其停止整顿___天,并处以___元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___元的罚款:

(一)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张贴明码价格标签的;

(二)小公共汽车不按照规定张贴梯形价格表的;

(三)营运标志不齐全、不清晰、无举报电话号码的;

(四)客运车辆不按照规定上、下乘客或者乱停乱放的;

(五)驾乘人员营运时不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照的。

六、客运车辆外观不整洁影响市容的,处以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的罚款。

七、被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经营的,或者违反规定依照本通告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其营运证照。

八、对无营运证照非法经营客运业务者,处以扣押车辆___个月,并处罚款___元。

九、本通告第六条规定的处罚由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执行,扣押车辆的处罚行为由市公安部门和市客运管理部门共同作出,其余的均由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执行。

十、违反本通告第七条规定,或者无营运证照非法营运的,除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给予处罚外,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工商、驾驶等证照。

十一、对不服从客运稽查人员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举报客运车辆违章多收费的,一经查实,按照多收金额的两倍给予举报者奖励。

十三、本通告规定的处罚,同时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运行的长途客运车辆。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双井镇取缔非法客运车辆工作汇报

创新农村客运管理方式规范农村客运营运秩序

——双井镇取缔非法客运车辆工作汇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客运市场,消除农村客运交通隐患,确保全镇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双井镇党委、政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取缔非法客运车辆试点会议精神,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三轮摩托车非法载客和其他非法客运车辆整治工作。由于前期宣传准备充分,中期办事公开透明,工作思路清晰,各类事项考虑周全,后期整治措施强而有力。到目前为止,取缔非法客运车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我们的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大力宣传,形成了浓厚的整治氛围。

双井镇原有三轮摩托车113台,其中有86台用于非法载客,有非法客运车辆27台,其中面包车18台,中巴车9台。由于农村客运市场管理混乱,交通安全隐患十分突出,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了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转变群众的出行观念,我们深入扎实地开展了取缔非法客运车辆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是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班子。由党委书记舒朝阳负总责,镇长向艳平任组长,政协联工委主任肖斌、分管副镇长张海霞任副组长,全体政府干部及部门单位共135人为成员。专门负责取缔非法客运车辆工作,做到了事有人管,责有人担。二是着力营造宣传氛围。为了使取缔非法客运车辆这项工作深入人心,我们于2009年10月中旬召开了全镇镇、村两级干部、群众代表、全体党员的千人大会,对取缔非法客运车辆的意义、内容、措施、目的进行了全面宣传,同时,我们还给正在营运的非法客运车主

发放了一封公开信,增强他们对工作的配合和支持。另外,我们还在全镇悬挂横幅18幅,张贴临时性标语630份,书写固定性标语9处,出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栏3期。非法客运车辆车主和群众对整治行动的配合力明显提高。三是开展了客运整治调研工作。我们安排驻村干部和支村两委干部进组入户,全面听取和征求群众对取缔非法客运车辆的看法和意见,同时,又召开非法客运车辆车主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整治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全面做好整治前的疏导工作。对规范整治后的客运车辆营运也制定了详实的管理制度。

二、整治路况,公开竞线,确保了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取缔农村非法客运车辆是一件新鲜事,没有模式可套,没有路子可寻,但是整治工作中的困难和难题却很多。我们一边听取群众呼声,一边摸着石头过河,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着力抓好路况整治和新审批线路车辆定员工作。一是重点整治道路安全隐患。由于农村经济困难,村级公路标准低,状况差,隐患多。我们投入36000元资金维修村级公路涵管19处,除险加固塌方路段6处,设置公路防护栏2600米,悬挂安全警示牌、安全宣传牌、分路牌、车辆停靠点标牌共264块,在人口集中处及村小学设置减速带56个。公路安全隐患得到了有效治理。二是创新方式确定线路车辆。针对新审批的线路车主名额有限,而申请报名参与营运的营运车辆过多,我们首先张贴公开车辆竞线公告,然后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愿报名,最后请县安监部门、交警部门、运管部门一起参加召开申请报名的全体车主会议,在会议上,实行专家评审抽取法确定了新审批线路的营运车辆。由于办事公

开透明,群众、车主反映良好。三是加强新审批线路车辆的管理。为了增强车主的安全意识,我们对新审批线路的车主进行了为期三天安全知识培训,并进行了试卷测评,不合格不过关,同时,我们组织新审批的线路车主分别到交警、运管、安监、工商、保险等部门办理了车检、转户、入保等各类合法手续。到目前为止,全镇已有33辆车办理了相关合法手续,还有2辆正在办理之中。

三、众志成城,攻坚破难,开创了整治工作的新局面。

为了全面取缔非法客运车辆,规范农村客运市场,我们把取缔非法客运量车辆工作作为当前的核心工作来抓。一是引导非法客运车辆车主自行处理车辆。我们从2009年11月上旬开始,组织干部深入非法客运车辆车主家里做思想工作,引导他们将车辆自行处理或销售。凡自行处理的车主,在从事其他经济工作中,镇党委、政府为其提供宽松环境,做到项目优先安排,收费从优,办事从简,到目前为止,通过宣传引导已变卖非法三轮摩托车29辆。二是重点整治非法客运车辆。我们从2010年元月10日起,组织安监、交警、运管及政府部门单位干部职工180余人开展了大规模的整治行动。凡是继续从事非法载客的三轮摩托车当场发现当场扣留,并扣送到政府对车逢、车座进行全面切割。第一次发现没收切割的全部材料,第二次发现按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罚。对从事非法客运的面包车、中巴车及非法窜线的车辆一律由交警和运管进行扣留,并从严从重处罚。到目前为止,我们已切割三轮摩托车车逢、车座79辆,其中本镇58辆,外乡镇21辆。扣留处罚非法客运面包车、中巴车6辆。在全镇给非法客运车辆

形成了很强的震慑力。三是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为了彻底取缔非法客运车辆,我们整治前期组织180余人的队伍在重点路口守卡,发现非法客运车辆载客立即扣留,并进行处理。开年以后,组织执法队伍深入到各个村(居)委会的村级、组级公路上巡回执法,发现非法客运车辆载客除扣留车辆外,还从严处罚。目前,全镇尚有10余辆非法三轮摩托车仍停在家里观望,我们成立了专门的整治队伍不定期地深入村级、组级公路巡回执法,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同时,要求镇、村干部摸清底数,做好工作,动员其自行处理。非法客运车辆不彻底取缔,我们的整治行动将永不止境的开展下去。同时,还将各线路牌合法车辆全部纳入溆浦湘运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标名,实行车辆发车定班点,赶集日车辆紧张,由湘运公司灵活调度,确保群众出行方便、出行安全。

第四篇:客运车辆承包合同

客运车辆承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第一条 承包客车车辆的型号、座位及车身状况:

第二条 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为年,即从年月

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上交承包费的数量、时间及办法:乙方在承包期内共向

甲方上交承包费元,(小写:元)

每年分两次交清,每年的月交元,月交元,以上交租的形式交付。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将承包客运车辆完好地交给乙方,并随车交付下列

工具给乙方使用:

2、政府燃油补贴与其它优惠政策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3、甲方有权维护车辆的利益不受损坏。

4、甲方有权监督车辆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方法。

5、甲方对车队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车辆维修、护理、检查

权。

6、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时按量完成承包费的交纳任务,负担车辆的维修、配件、燃料、税金及车检费、保险费。

2、爱护车辆,适时维修和保养车辆,保证车辆设备和车容完好,能够正常运转。

3、遵守交通规则和机动车辆规程,严禁违章驾驶和酒后行车,保证行车安全,乙方应负担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的他人生命和财产损失。

4、乙方在经营运输中不得违反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乙方应对与第三方之间的经济合同负独立责任。

5、乙方完成每年上交甲方的承包费用后,超收部分归自己,甲方不得另派加收项目。

6、合同期满,乙方应将机动车辆检修后,交甲方检验接收,并随交修车工具。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交给乙方的机动车辆如有损坏,应承担一切修理费用,并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甲方提交的工具如与合同规定的种类数量不符,应按所欠工具的价格补偿乙方。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如果不按时按量完成向甲方上交承包费的任务,每拖欠一天,应按照银行关于拖延付费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2、如果不按时交付车辆修理费,配件、燃料、车检费及税金,乙方应承担有关单位的经济制裁。乙方如不按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甲方可代为投保,然后凭保险费收据要求乙方付款。

3、乙方如因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车损人伤(亡),应从保险金额中支付赔偿。

第八条 其他约定内容: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然失效。在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若甲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亦不得变更合同。合同中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条款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

第九条 合同的文本: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务执一份。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

年月日

第五篇:客运车辆管理制度

客运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维护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2016)的规定要求:“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公司的所有车辆必须执行强制维护。车辆维护分为: 日常维护、全面维护、重点维护。

(二)、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主要由驾驶员完成,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班后检查安全和各部件的紧固情况,防止四漏,即漏水、漏油、漏气、漏电,做好车辆内外卫生和补给工作,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

(三)、全面维护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进行,作业范围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紧固润滑为中心,并检查制定、转向等部件的工作状况,具体项目及技术要求按照总部制定的《汽车维修保养规定》执行。

(四)、重点维护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进行,作业范围除全面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具体作业项目及技术要求按照公司制定的《汽车维修保养规定》执行。车辆重点维护前应进行车辆检测诊断及技术评定,根据结果确立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并同时予以完成。

(五)、为了强化车辆的一、重点维护,使用车辆在良好技术状态下工作,公司所属车辆全部纳入公司委托修理厂内完成,公司车辆维护应由车辆技术管理科同承修方签订车辆维修协议和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力,保证维护作业的有效进行。

二、车辆修理制度

公司与符合资质的修理厂签订维修协议,委托维修公司的车辆。车辆维护作业应当遵循《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CB/183)的要求,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全面维护、重点维护。

l、日常维护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

2、全面维护由修理厂负责执行。作业主要内容是除日常维护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全面维护的间隔时间规定为2500 公里或一个月。

3、重点维护作业内容除全面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制动系、转向操作系、悬挂等安全部件为主,对轮胎进行拆检换位,检查和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汽车排放相关系统等为主的维护作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我司运输实际,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公司车辆重点维护的间隔里程或间隔时间规定为: 15000公里或3 个月。

车辆的修理全部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小修、零件修理、总成修理三种修理方式。

(1)车辆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

(2)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修理,日件修复应考虑经济合理,并按工艺要求进行。(3)总成修理。是车辆的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状况和寿命的恢复性修理亦可采用总成互换法实行总成

三、车辆检测定级

随着车辆的行驶里程以及使用年限,省际客运、市际客运、县际客运、毗邻县际客运、农村客运分别由市运管处检测中心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后,对车辆等级进行评定。二级维护检测在区(县)运管所检车中心进行,是针对该车在运营间隔里程内的安全性能检测,与综合性能检测要截然分开。

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包含:

1、线路批复;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

3、车辆出厂合格证;

4、车辆发票;

5、车辆保险;

6、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

7、行驶证;

8、安装GPS或行车记录仪资料;

9、机动车登记证书;

10、购置附加费(复印件);

11、安班手续;

12、配置灭火器、安装发动机舱自动灭火器;

13、下线车辆资料(报废、转让手续等);

14、车辆每年的耳机维护资料等。该车报废或下线后,车辆技术档案仍保留不得少于2年。

具体检测定级内容如下:

1.车辆上线检测是检查、鉴定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维修技术发展,实现视情修理的重要保证。2.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上线检测包括:新车投入营运前的技术状况上线检测;车辆二级以上维护总成件大修竣工出厂前的上线检测;发动机尾气排放上线检测;改装、改装后的车辆的上线检测;封存车重新启用前的上线检测;肇事车修复后的上线检测等。

3.车辆上线检测的主要内容包括:汽车的安全性(制动、侧滑、转向、灯光等)、可靠性(异响、磨损、变形、裂纹等)、动力性(车速、加速能力、底盘输出功率;发动机功率、扭矩和供给系、点火系状况等)、经济性(燃油消耗)及噪声和废弃排放等。

4.车辆在检测中发现的故障应及时修理,并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印发的事故属维修质量或车辆驾驶人责任的按《机损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5.随着车辆的行驶里程以及使用年限,省际客运、市际客运、县际客运、毗邻县际客运、农村客运分别由市运管处检测中心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后,对车辆等级进行评定。二级维护检测在区(县)运管所检测中心进行,是针对该车在运行间隔里程内的安全性能检测,一综合性能检测要截然分开。

6.车辆上线检测是检查、鉴定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维修技术发展,实现视情修理的重要保证。

7.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上线检测包括:新车投入营运前的技术状况上线检测;车辆二级以上维护总成件大修竣工出厂前的上线检测;发动机尾气排放上线检测;改装、改装后的车辆的上线检测;封存车重新启用前的上线检测;肇事车修复后的上线检测等。8.车辆上线检测的主要内容包括:汽车的安全性(制动、侧滑、转向、灯光等)、可靠性(异响、磨损、变形、裂纹等)、动力性(车速、加速能力、底盘输出功率;发动机功率、扭矩和供给系、点火系状况等)、经济性(燃油消耗)及噪声和废弃排放等。

9.车辆在检测中发现的故障应及时修理,并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印发的事故属维修质量或车辆驾驶人责任的按《机损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10.随着车辆的行驶里程以及使用年限,省际客运、市际客运、县际客运、毗邻县际客运、农村客运分别由市运管处检测中心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后,对车辆等级进行评定。二级维护检测在区(县)运管所检测中心进行,是针对该车在运行间隔里程内的安全性能检测,一综合性能检测要截然分开。

四、车辆审验

车辆审验是以车辆入户行驶证日期为准,营运客车前三年为一年一个周期进行审验。三年后每6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审验。公司要对车辆的审验时间严格掌控,要将车辆审验信息及时上报车技科,严防超期审验。可以申请延缓使用的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时,应及时申办延缓使用手续,并按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进行车辆审验和到市运管处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否则,公司上报相关部门强制注销该车登记信息。

1.严格机动车定期检验,提高检验率、报废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检验车辆时,有擅自改变车辆行驶证上注明的长、宽、高尺寸,以及对车辆座位擅自增减等非法改装车辆进行清理。该报废注销的报废注销,该补检的补检,该纠正的纠正,该出发的出发。

2.车辆审验是以车辆入户行驶证日期为准,营运客车前三年为一年一个周期进行审验。三年后每6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审验。车技科要对车辆的审验时间严格掌控,严防超期审验。

3.可以申请延缓使用的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时,应及时申办延缓使用手续,并按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进行车辆审验和到市运管处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否则,公司上报相关部门强制注销该车登记信息。

五、车辆报废

车辆报废必须到指定报废地点进行报废,严禁私自将车辆交到其他地点报废。严禁将报废车辆的任何零件、总成拆卸挪用的其他在用车辆上。此事由车技科严格掌控。车辆报废、销户后,车属单位须将由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第二联、第三联、第五联原件或复印件和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上交公司车技科存档。车辆报废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车辆报废制度》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状况良好,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依据1997年国家六部委下发的《汽车报废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的各类车辆均遵照本规定执行。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强制报废 1、7座及7座一下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

2、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3、车型淘汰,无配件来源的。

4、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5、经维修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7、行业主管部门所审核的经营期限已满的。

三、车辆报废必须到指定报废地点进行报废,禁止私自将车辆交到其他地点报废。

四、严禁将报废车辆的任何零件、总成拆卸或挪用到在用车辆上。此事由各分公司机务科严格掌控。

五、车辆报废、销户后,车属单位须将由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第二联、第三联、第五联原件或复印件和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上交公司车技科存档。

六、车辆安全设施设备

所有营运车辆必须按照要求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灭火器具,防滑链、三角木、消防锤、安全警示牌等。推行科学化安全管理,积极稳妥地采用先进的科学手段,所有营运车辆必须安装GPS卫星安全监控系统,对营运车辆实施动态监控。建立健全监控规章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行业主管部门对车辆管理提出的新规定、新标准再进一步修订本公司的车辆管理制度。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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