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4号文库
2清远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初稿)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13-1078991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6 01:04: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2清远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初稿)

清远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草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完善本市企业设立审批和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在企业设立中实施并联审批的,适用本办法。国家主管部门驻清远办事机构与本市行政部门共同实施并联审批的,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纪委、市司法局、市工商局部门参加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推进落实并联审批工作。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监察和考核。

第五条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成立并联审批协调小组,作为联审批牵头部门,协调并联审批工作,承担企业的并联审批牵头职责。并联审批的事项包括:企业设立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税务登记证登记。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申办企业应当取得各项前置审批方可申请并联审批。

第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务部门是本市企业设立审批和登记工作的并联审批部门(以下称“并联审批部门”)。

第七条并联审批协调小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提供以下内容的提前服务:

(一)行政审批中涉及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审批基础工作的,提供事前指导勘验服务;

(二)审批事项专业性较强或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提供咨询服务。

当事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或直接到审批部门进行约定获得提前服务。

第八条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向并联审批协调小组提供包含本部门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提前服务的事项和方式,以及相关的说明和解释等内容的办事指南。并联审批部门提供的办事指南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经更新的办事指南提交牵头部门。

并联审批协调小组应当在审批场所公示并联审批涉及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并提供给申请人取阅。

并联审批协调小组和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公示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阅。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并联审批申请,并联审批协调小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一次告知并联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审批事项、审批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根据书面告知的内容,向并联审批协调小组提交申请材料。并联审批协调小组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当场清点齐全后,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并联审批协调小组应当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与并联审批部门交接相关申请材料;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交接的,可以延长至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并联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批决定分别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税务部门。并联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分别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书;并联审批部门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联审批部门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审批决定,都应当告知并联审批协调小组,作出不予行政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关方面应当加快网上并联审批应用系统的建设,推进各部门与企业基础信息的交换、共享和应用,提高监管能力和审批效率。

第十四条市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并联审批实施情况的监察,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效能监察情况。

第十五条各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第十六条本市企业设立登记的并联审批,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至202_年 月日施行。

第二篇:关于开展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的设想

并联审批(2.2)

关于在区企业服务中心进一步开展企业设立并联审

批工作的设想

各位领导:

关于在我区如何开展并联审批工作,汇报如下:

一、并联审批工作背景

今年四月十七日,市政府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2_]22号),要求从今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并联审批,并选定卢湾、长宁、闵行三区进行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试点工作。十月十日,又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市商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2_]43号)文件,同意工商部门做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的牵头部门,根据企业登记管辖权限,承担所登记企业的并联审批牵头职责,在本市范围内全面施行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十二月十一日,市政府又召开了并联审批工作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时强调,并联审批是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的基础性工作,全面推进并联审批工作,是上海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上海建设“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和进一步提升投资环境、发展环境,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什么是并联审批

《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并联审批,是指对同一申请人提出的,在一定时段内需由两个以上本市行政部门分别实施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由一个部门(以下称“牵头部门”)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各相关审批部门(以下称“并联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

三、目前我区企业设立行政审批工作的模式

我们工商注册大厅与202_年1月成立的企业服务中心分别处于胶州路五十八号一楼北厅和南厅,这样使得我们静安企业设立行政审批工作基本上做到了“一站式”的模式。企业服务中心以“一口受理、内部协同”的服务模式,对已纳入受理范围的17个部门、96个事项(除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专人、专窗受理)进行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各职能部门作为后台,在企业服务中心协调下,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企业基本上可以在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完设立前臵行政许可,足不出户就可以在工商注册大厅进行设立登记。

由于税务、公安等部门尚未进入企业服务中心平台,因此企业在办理好营业执照后,尚需另行分别到税务部门及公安部门去办理税务登记和刻章手续。此外,虽然质监部门也在服务中心设臵了窗口,但它并没有纳入到服务中心一口式的受理范围,而是由其自己派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受理。也就是说,企业在拿到执照后还需要再一次来到服务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企业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

企业服务中心做为一个新生事物,“一口式”受理的模式刚刚运行不到一年时间,也曝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具体表现在:

1、与市政府并联审批工作的要求相矛盾。并联审批工作要求只能由一个“牵头部门”进行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工作,而目前服务中心受理事项只能做到对各审批环节之间存在法定因果关系的,实行串联,还不能进行一口式受理,没有彻底解决群众办事不便问题,受理方式有待进一步改进。

2、受理事项有待进一步扩大。目前企业服务中心受理的事项涉及到区17个委办局96项,约占所有企业需办理的事项三分之一左右,尚有大部分未纳入企业服务中心的受理范

围;

3、受理平台有待进一步拓展。目前企业服务中心受理模式主要是现场受理,而企业普遍希望能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使一些相对简单的事项在网上就能受理、办结;

4、政策咨询功能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于目前条件所限,企业服务中心在政策咨询这方面的功能相对较弱,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因此,顺应形势发展,继续大胆创新,推行并联审批工作是打造全新的企业服务中心的内在需求。

五、我们对并联审批工作的设想

我们静安如何紧紧围绕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要求,进一步打破习惯性做法,形成合力加强推进,做好并联审批这项系统性工作,是当前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依据市工商局发布的《上海市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将审批流程中各审批环节作了一个系统的研究,以审批流程再造为重点,结合静安区实际情况,初步设想了以企业服务中心现有工作模式为基础,工商职能下沉,并进一步增加受理事项,拓展服务内容,整合全区资源,打造大格局的秉承“服务企业共同体”理念的全新“企业服务中心”。

六、工商部门牵头的大格局服务企业的工作模式的特点

这种全新模式的由工商部门牵头的大格局服务企业的工作机制将再度成为全市首创。全新的模式主要新在“一加一减”,包括工商在内的所有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职能部门也全部纳入“企业服务中心”这一体系中,从而成为全区资源整合、各部门职能协同的大格局的“企业服务中心”。在这一框架下,凡在企业设立过程中,涉及到证照审批的事项,由工商部门牵头进行办理;其它非行政许可备案继续由目前的服务中心办理。这比目前在其它区县施行行政审批的工作模式甚至试行并联审批工作的试点区所采取的工作模式更为先进。目前,其它区只有在企业设立时才能享受到并联审批机制带来的效率,而我们大格局的企业服务中心则给企业提供了涵盖成长全过程的政府服务。

七、为什么要采用工商牵头的大格局企业服务中心机制

1、工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具有必然性

首先,这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市商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2_]43号)文件的要求,在此文中,市政府已经明确,由工商部门作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的牵头部门。其次,工商部门拥有专业的注册官队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素质好,学习能力强,能够胜任并联审批工作要求。

2、现存的企业服务中心无法承担并联审批工作

目前服务中心的定位缺乏法律依据,导致首先它既不是行政许可业务主体,也不是监督主体,加上目前的服务中心还属于“事业单位”,管理着一大群“机关公务员”,与各委办局在业务上协调难度很大;其次,导致中心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中心基本功能的发挥。纵观现有的法律法规,与企业服务中心最为密切的是《行政许可法》。该法的第26条从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出发,为理想型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实施行政许可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还没有明确提出企业服务中心的问题,中心的地位和职责仍然没有法律法规来赋予。而将包括工商在内的所有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职能部门全部纳入“企业服务中心”这一体系中则会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3、我区目前状况的选择

我们相比其他区县具有先天的优势。工商注册大厅与企业服务中心共用一处办公场所,在职能与编制上整合为新的并联审批大厅较为便利。

八、全新模式的并联审批机制效能展望

以工商部门为牵头部门的“一窗式”并联审批工作机制,在简化行政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方面优势十分明显。

首先解决了行政审批效率低的问题。在实施“一窗式”审批后,各审批事项承诺办理时间比法定办理时间将大大缩短。以需两项以上前臵审批企业市场准入为例,传统审批方式为串联审批,所需办理时间为累加式。实施“一窗式”审批后前臵审批并联办理,所需办理时间也就变为叠加。由于行政效率的提高,行政审批办事成本也将大大降低。

其次是解决了行政服务不规范的问题。“一窗式”审批通过“许可预告”、“限时办结”等措施,将行政审批的各项要素均向社会公示,使各部门的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阳光操作。解决了过去在行政审批中存在的工作不透明、群众不知情、服务不规范的问题。

再次是解决了群众办事不便的问题。通过变“一站式”审批为“一窗式”审批,变申请人跑路为审批部门内部运转,变审批部门坐等审批为主动服务,申请人只需在一个窗口、一次递交申请就可坐等拿证。此外还可以通过对申请材料和申请表格的整合,过去重复提交的申请材料只需提交一次,有效简化申请手续,方便群众办事。

九、施行工商牵头的大格局企业服务中心机制可能带来的影响 我们可以预见到,开展以工商部门为牵头部门的“一窗式”并联审批工作,对行政审批相对人、审批部门以前我们静安地方政府均大有裨益。

从行政审批相对人受益角度来讲:一是通过行政审批效率的提高,行政审批相对人办理行政审批的时间大大缩短,极大减少了行政审批相对人办理审批的时间成本。二是通过再造流程、简化审批手续,行政审批相对人不需再逐一往返于各个审批部门和准备繁琐的申请资料,办理行政审批的人力耗费、交通成本、资料准备费用都明显降低。

从我们各委办局审批部门受益角度来讲:一是通过审批流程的再造和审批手续的简化,使我们审批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中的行政成本大大降低。二是审批效率提高后,审批工作对人力、物力的占用减少,我们审批部门可以调动更多的资源到行政服务、市场监管等项工作之中,解决这些工作存在的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三是“一窗式”审批使大量的审批工作退到后台,我们审批部门不直接与相对人发生联系,切断了权力寻租的途径。

再者对于地方政府来讲,首先是通过并联审批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快了“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建设。其次是快捷、简易、低成本的行政审批将有效改善本地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企业来本地投资、发展,有利于地方税收的增长和劳动力就业,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工商静安分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三篇:舒城县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舒城县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实施办法.txt曾经拥有的不要忘记;不能得到的更要珍惜;属于自己的不要放弃;已经失去的留作回忆。

舒城县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营造快速、便捷的审批通道,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企业登记注册项目(指内资企业,下同)和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县招商引资责任组审定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等涉及多单位审批的办件事项,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窗口(涉及到单位后方的实行“窗口机关一体联动”)实施并联审批制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并联审批的类型及其工作程序

(一)企业登记注册项目。

企业登记注册项目并联审批的责任窗口为工商局窗口,工作程序是: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1)工商受理。工商局窗口接到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向申请人告知材料准备要求。

(2)抄告相关。工商局窗口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申请后,立即将标有企业名称、地址、审批事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告知到相关审批窗口(这些工作下一步都可以在“中心”办件系统网络上进行)。

(3)并联审批。相关前置审批窗口收到工商局窗口的告知后,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做好审查工作,提出审核意见。

(4)限时办结。相关前置审批窗口应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工商局窗口。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发放相关许可证;不符合前置审批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将审查结果反馈到工商局窗口。工商局窗口根据前置审核结果,条件符合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照,并将办件情况抄告行政服务中心业务股。

(二)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责任窗口为建设局窗口,工作程序是: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

(1)一门受理。投资者向建设局窗口提交申请(核准项目持发改委《项目核准书》),建设局窗口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单》,同时负责提供办件须知和相关表格。

(2)抄告相关。建设局窗口审查申请内容,首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告知环保、消防、安监、交通、水利等窗口。接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前,将选址意见抄告到国土、气象等窗口。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县行政服务中心业务股。

(3)同步审批。这里分两个阶段: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核发前,环保、消防、安监、交通、水利等相关窗口收到告知后,及时与业主取得联系,审查申报材料,实行同步审批,并在对申报材料齐全给予确认的基础上,向建设局窗口反馈正在办理的情况回执,建设局窗口在收到回执后,同步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办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局窗口将选址意见向国土局、气象局窗口抄告,国土、气象两窗口及时与业主取得联系,同步办理用地手续和防雷审查手续等,国土局、气象局窗口在对业主材料齐全的基础上,向建设局窗口反馈正在办理的情况回执,建设局窗口同步办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最后在材料齐全的基础上,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4)限时完成。各相关审批窗口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向责任窗口回执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建设局窗口要对照审批程序,在规定工作日内核发各类许可证。

项目施工阶段的各项审批办理,根据业主申请,相关单位和窗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建立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

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二)分工负责制。

各审批窗口要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并联审批的实施由责任窗口负责,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受监察部门监督。

(三)服务承诺制。

各审批窗口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申请人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同时加强“窗口机关一体联动机制”建设,提高办事效率。

(四)建立协调运行机制。

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应业主申请,建设单位组织,责任窗口和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各窗口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特殊事项应事先向行政服务中心报告,重大事项报县领导小组协调。

(五)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审批窗口及其行政审批人员违反并联审批规定的,由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县经保办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制度追究责任。

信息来源: [打印] [关闭]

第四篇:东港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东港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市(县)级审批权限内涉及新建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个体工商户、企业登记,需3个以上部门审批的(上报事项不列入联审范围)均列入并联审批的范围。

二、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一)统一受理

项目申报人到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的责任部门窗口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的牵头机关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批内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牵头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投资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审批基建扩建投资计划的牵头机关为发展计划局;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和审批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事项的牵头机关为城乡建设局;审批企业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牵头机关为经济贸易局;其他事项以审批程序中的最后审批机关为牵头机关)。

(二)同时阅审

责任部门窗口收件后,同时将申报材料转至相关部门窗口分头审理,同时向中心报告。

(三)统一承诺

各相关部门窗口依次初审后,如手续不全,由责任部门窗口出具补办通知书,待手续齐全后重新受理;如手续齐全,各有关部门窗口在并联审批会签单上签字后,由责任部门窗口出具联审承诺通知书。

(四)联合踏勘

1、不需要现场踏勘核发的有关证件,各部门首席代表负责在承诺期内办理完毕。

2、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由中心牵头,统一组织各部门领导、部门首席代表及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执法人员等共同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所需车辆由责任部门协调解决。各部门要在现场踏勘后五个工作日内形成现场踏勘意见。各部门所涉踏勘内容原则上必须一次理清,不得单独、重复进行踏勘,确需再次踏勘的报中心批准。

(五)现场踏勘后,中心组织召开项目联审会。会上,各部门必须出具现场踏勘终审意见。如项目符合审批条件,各部门首席代表、中心业务协调科和中心监督监察科负责人在联审意见书上签字,其它批件由有关窗口备案;如项目需要整改的,由有关部门首席代表提出整改意见,责任部门窗口负责将整改意见通知项目申报人,申报人做出整改后可重新申报;如项目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及东港市发展总体规划,有关部门首席代表要在联审意见书上签署明确意见,由责任部门窗口出具退回件通知书,并及时反馈给项目申报单位,报批材料及联审意见书由责任部门窗口备案。联审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拍卖制度;招投标、拍卖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到中心结算窗口交费。

(六)统一收费

各部门窗口在联审会后,把收费清单交到责任部门窗口,责任部门窗口把交费清单转交申报人,申报人持缴费清单到中心结算窗口交款。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的,按市政府决定的标准收费。

三、建立并联审批制度

(一)审批公开制

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都要公开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及收费标准。

(二)首办负责制

责任部门首席代表为项目审批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好相关部门窗口的审批工作,并直接服务于办事人,一包到底,杜绝办事人跑窗口、跑部门的现象,做到进了中心门,办完所有事。

(三)分工负责制

各部门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并在部门内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首席代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项目受理、审查、踏勘、联审、收费、发证等各种手续办理的协调,期限内完成。在限期内不能完成审批工作,或不参加联审会议,或在联审会上不明确表明态度,视为同意审批事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服务承诺制

各部门以服务第一为指导思想,热情、周到、公开、公正地办理审批业务,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确保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中心协调制

项目联审严格按照联审流程运行,其中各个环节间的协调由中心具体负责。

(六)违规查处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审批行为,由中心监察科负责查处;同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人员违反并

联审批办法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篇:并联审批须知

附件4

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须知

上海涵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实行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是本市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和审批效

率的一项服务措施。

一、申请条件

在内资企业设立登记过程中涉及本市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分别实施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实行并联审批。

二、材料提交

申请人提出并联审批申请的,应当知悉《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

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并认真阅读审批部门书面告知的全部内容,据此

向工商部门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三、审批流程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内资企业设立登记阶段的并联审批牵

头部门。工商部门将为申请人提供统一收件服务,并在规定时限内与相关

并联审批部门交接申请材料。

并联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同步进行审查或者预审。申请材

料需要补正的,审批部门将直接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需

要补正的,审批部门将在收到审批事项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视为正式受

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相

关文书。

四、提前服务

为了方便申请人,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对于专业性强、审批要件

较为复杂或者涉及选址定点等基础工作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以根据工商

部门登记场所公示的办事指南,与提供提前服务的审批部门进行预约获得

咨询或者场地勘察等提前服务。

本次登记申请中涉及的并联审批事项为: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申请人已经知晓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的办理流程、相关行政审批

事项的申办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材料等内容,现根据《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

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及行政审批部门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承诺

所提交的材料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清远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初稿)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