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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
编辑:落梅无痕 识别码:13-1015899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30 16:46: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单位,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是政府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开工证前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

第四条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划委),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审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审查单位签定审查合同,明确审查的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审查期限和费用等。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2、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标准要求;

3、工程勘察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

4、结构设计是否安全;

5、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建设单位办理报审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1、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批准立项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3、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

4、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

5、施工图设计全套图纸文件(结构专业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

6、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审须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一式三份),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第九条审查单位应在送审资料报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工作;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各专业审查人员应按审查程序和审查要点分别填写审查记录单。根据各专业审查意见讨论汇总后,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条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单位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报告上签字、盖章,并向建设单位发出《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对于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单位应将有审查单位负责人和审查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交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建设单位重新送审。

第十二条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审查过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与审查单位对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建设单位可向市规划委提出复审申请,市规划委可另行委托审查单位或组织专家论证,做出仲裁决定。

第十四条审查单位应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报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备案,同时每月报送审查情况分析总结。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施工图审查管理部门与审查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第十七条审查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质量责任。审查单位和审查人员对其审查的图纸承担审查责任。

第十九条施工图审查主管部门与审查单位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一经发现,由审查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现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划委)负责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委托的审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报送市规划委委托的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有关审查程序和审查内容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三、市规划委委托的审查单位是:建筑工程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审查(本院的设计项目交换审查),市政工程设计又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审查;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由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审查。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对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单位批准。

五、审查收费:在国家正式下达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前,北京市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暂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中《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执行。

六、从202_年9月1日起,未经审查的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再颁发开工证。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的开始时间另行通知。

市规发(202_)761号

第二篇: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审查咨询所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 查 须 知

ADRG.R2.1(B)

为了便于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了解审查程序,方便报审,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4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有关规定,将施工图审查过程与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开工证前到我所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二、建设单位报审时需到我所办公室领取或从网上(http: //www.teniu.cc)下载并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一式三份,盖章后送我所,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2.3.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规划意见书。有关部门对勘察报告、消防、人防的审查批准通知书或专项审批意见书。

初审时提供一套完整的施工图(建筑专业须在图纸目录、总图、总说明盖图纸报审专用章、注册建筑师章;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筑、暖通图加盖节能章;结构专业须在图纸目录、说明盖图纸报审专用章、注册结构工程师章;水、暖、电专业在图纸目录、说明盖图纸报审专用章)。一张该项目建筑总平面布置图(盖图纸报审专用章、注册建筑师章、注册结构工程师章、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加盖节能章)。4.5.6.注明计算软件名称与版本的结构专业计算书一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下列建筑须分别提供节能计算资料:

居住建筑: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2-202_附录A); 甲类公共建筑(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万m2,且全部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热工性能判断表等三张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2_附录D-

1、D-

4、D-5;乙类公共建筑(除甲类公共建筑以外的公共建筑):热工性能判断表等四张表中的三张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2_附录D-2(或D-3)D-

4、D-5。7.8.设计方案招投标备案表(复印件)。

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定)。

三、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初步程序性审查后,建设单位与我所签订审查合同。

四、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内容: 1. 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与签字;

4.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五、我所在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报齐、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工作日(一级以上建筑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为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初次审查工作。

六、施工图审查暂不合格,需修改设计的工程,发放《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二份和《修改图纸及复审注意事项》一份,由建设单位通知(与协同)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补充到完整的三套图纸,以销售为目的开发项目建筑专业应再增加二套供销售与测绘使用的图纸,连同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书的回复意见一起,再行报审。

七、施工图审查合格的,领取《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二份和三套加盖施工图审查章的施工图纸(供销售项目的建筑图纸为5套),并退回报审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结构计算书等资料。建设单位领取的一份通知书为办理开工许可证用,另一份存档供工程验收备案使用。盖有施工图审查章的图纸二份由建设单位存档,一份交设计单位归档,供销售项目的另二份建筑图,一份供测绘用,一份供销售用。

八、复审收费按修改后的审查工作量确定,一般情况不收费,若增加收费,应签订补充协议。复审时间,原则上按初审时间一半计算。

九、领取《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报告》时请结清审查费。

十、建设单位对审查报告有不同意见,请用正式书面文件提出,我所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如仍存在分歧,建设单位可向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

十一、我所每周二将此前一周审查完成的每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报送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请勿擅自进行重大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审查过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我所审查后实施。

十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将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十四、我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新大都饭店东面,国谊宾馆南面。乘392路、701路、748路、118路等车在郝家湾车站下车即到。

十五、收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 — 11:30

下午:1:30 — 4:30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审查咨询所

二00 六 年七月二十日

Tel: 68345247

68349866

68302834~ 68302848

Fax: 68302836

第三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单位,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是政府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开工证前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

第四条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划委),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审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审查单位签定审查合同,明确审查的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审查期限和费用等。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2、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标准要求;

3、工程勘察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

4、结构设计是否安全;

5、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建设单位办理报审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1、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批准立项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3、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

4、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

5、施工图设计全套图纸文件(结构专业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

6、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审须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一式三份),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第九条审查单位应在送审资料报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工作;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各专业审查人员应按审查程序和审查要点分别填写审查记录单。根据各专业审查意见讨论汇总后,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条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单位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报告上签字、盖章,并向建设单位发出《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对于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单位应将有审查单位负责人和审查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交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建设单位重新送审。

第十二条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审查过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与审查单位对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建设单位可向市规划委提出复审申请,市规划委可另行委托审查单位或组织专家论证,做出仲裁决定。

第十四条审查单位应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报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备案,同时每月报送审查情况分析总结。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施工图审查管理部门与审查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第十七条审查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质量责任。审查单位和审查人员对其审查的图纸承担审查责任。

第十九条施工图审查主管部门与审查单位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一经发现,由审查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现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划委)负责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委托的审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报送市规划委委托的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有关审查程序和审查内容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三、市规划委委托的审查单位是:建筑工程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审查(本院的设计项目交换审查),市政工程设计又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审查;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由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审查。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对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单位批准。

五、审查收费:在国家正式下达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前,北京市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暂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中《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执行。

六、从202_年9月1日起,未经审查的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再颁发开工证。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的开始时间另行通知。

市规发(202_)761号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2_]41号文)(以下简称41号文),各地已陆续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为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施工图审查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月30日由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有关各方都应当遵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是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都应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二、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责任

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主要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负责制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条件,批准审查机构,认定审查人员;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任。

㈡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改变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㈢审查机构的职责

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建设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

三、审查机构的设置及其审查范围

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审查机构或建筑甲级设计单位成立的审查机构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各地在组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当地原有的抗震审查机构和抗震审查的的现状,已有抗震审查机构的地区可对抗震审查机构进行充实调整,使之同时承担包括抗震审查在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个人资格应符合41号文第十七条的规定,拥有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符合41号文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建设部备案。

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三级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不宜设置甲级以下审查机构。

甲级审查机构由建设部批准。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及县级市是否设置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当地具体情况决定。

各地设置审查机构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确定,实行总量控制。

四、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重点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进行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这一环节,加强对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的执业资格情况、勘察设计合同及其它涉及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等内容的监督管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除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外,其它有关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竞选或设计咨询的途径加以解决。

五、审查程序规范化

施工图审查的各个环节都应实现程序规范化。

⒈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应有书面登录;

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应向审查机构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

⒊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性审查报告;

⒋审查结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程序性审查批准书;

⒌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以上各环节都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文本格式,并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备案。

六、审查人员的认定和培训

根据41号文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的认定。各地应按照41号文的规定的审查人员的条件,加快对审查人员的认定,各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该是通过认定的专业人士。各地应在完成首批审查人员认定的基础上,进行审查机构的申报工作。

所有审查人员都应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

七、审查机构的申报和批准

申请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见附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批准。

乙级和丙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请表》,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样本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建设单位:

审图机构:

年月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

建设单位(甲方):审图机构(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任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面积:

1.4 工程造价:

1.5 工程内容:

1.6 设计单位:

1.7 勘察单位: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据

2.1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2.1.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文。

2.1.2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部、建设(202_)41号文。

2.1.3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技[202_]21号文。

2.1.4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文。

2.1.5 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建建(202_)第791号文。

2.2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标准及工程建设规定。

2.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各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2.4甲方提供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本工程详勘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

本工程内容的各专业设计即总图、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动力、暖通等专业设计及勘察。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内容

根据建设部建设(202_)41号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4.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4.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4.3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4.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周期、报审次数

5.1审查周期

合同生效后,当甲方和设计院送审资料经乙方确认符合送审要求时,即列为受审项目。双方根据审图项目的建筑等级,工程规模及技术审查程度,确定审查周期为改时间),乙方完成施工图审查报告,并送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5.2报审次数

经协商,本工程分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成果

6.1如经审查合格,乙方提出审查报告送上海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乙方在取得

市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证书》后,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四套)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同时向甲方提交《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证书》。

6.2如经审查不合格,由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交建设单位。在规定的七个工作

日期限内,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意见报乙方复审,直到审查合格为止。如原勘察、设计单位未于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意见,则乙方将按市质监站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7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详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须知。

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取费及支付方式

根据沪建建(202_)第791号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暂时参照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执行规定。

8.1施工图审查费为人民币万元。

8.2支付方式为:

8.2.1本合同生效后天内,首付定金为%,即万元。

8.2.2甲方应于每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证书收到时支付相应的费用。

完成第一次报审,支付审查费的%,即万元。

完成第二次报审,支付审查费的%,即万元。

完成第三次报审,支付审查费的%,即万元。

8.3 因设计质量低劣,经 2 次整改后仍不合格,应增加审图费用,增加金额数,由甲已双方商定。

9双方责任

9.1 甲方责任:

9.1.1甲方按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内容,在审查开始前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全部资

料和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9.1.2负责指派一名有权作出决定和提供相关资料的人员出任其代表,全面负责

与乙方的联系,及时处理本工程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当乙方未开始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工作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已付的首付款;当乙方已开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时,甲方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的一半(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或全部(实际工作量超过一半时)向乙方支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

9.1.4甲方应按合同第8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用。

9.1.5 本项目送审次数如超过第5.2条的规定次数,则每超一次,甲方应增付

万元审图费。

9.2乙方责任:

9.2.1 乙方是政府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受委派进行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的人员都是经上海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专业人员。

9.2.2 乙方按本合同第1条~第6条规定的审查依据、范围、主要内容、时间和

成果要求,向甲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证书。

9.2.3 建设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

9.2.4 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首付款。

9.2.5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10其它事项

10.1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有分歧意见时,尽量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报请上海市建委有关部门协调;经协调仍不能一致时,申请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0.2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至审查费结清后自然失效。

10.3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二

份。

建设单位

(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项目负责人:(签章)地址: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电话:

年月日

签于审图机构 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项目负责人:(签章)地址:开户银行:帐号:邮编:电话:年月日签于

第五篇: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实施办法(暂行)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照本实施办法认定的技术审查机构,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含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单位均须将工程项目的工程地质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实行分级监督和管理。

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以及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手续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依法需进行专项设计审查的项目,应遵循一个窗口的原则,做到专项审查与施工图设计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及施工图设计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者相统一的原则,努力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 审查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包括政策性审查及技术性审查,其中技术性审查工作应当委托给具备相应审查资格的技术审查机构进行。

第九条 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资格许可证的技术审查机构方可承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体技术性审查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技术审查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机构,不得兼营工程建设的其他业务,不得审查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条 技术审查机构分为甲、乙、丙级,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限建筑工程乙级设计单位承担业务范围内的工程;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限建筑工程丙级设计单位承担业务范围内的工程。

第十一条 甲级技术审查机构资格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级及丙级技术审查机构资格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统一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资格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甲级技术审查机构的设立条件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乙、丙级技术审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且配备专门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相对固定且符合条件的技术审查人员,其中乙级审查机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丙级审查机构结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 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及质量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技术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高级技术职称以及10年以上勘察设计工作经验,其中结构专业审查人员必须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且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过3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结构设计;

(二)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年满35周岁,有良好职业道德。

上述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合格后,方可从事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技术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资格每两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进行考核,并就考核结果确定延续或取消其审查资格。

第十五条 有条件设立甲级技术审查机构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按规定领取甲级审查机构资格许可证后,可负责其项目管理权限内一级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技术审查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批及审查工作,不得越级。技术审查机构如无法独立完成特殊复杂工程的专业性审查时,经委托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聘请高一级技术审查机构协助审查。

第十七条 不具备组建技术审查机构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可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也可自行组织实施,但应将技术性审查工作委托给该地区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审查机构承担。

第三章 审查程序及内容

第十八条 凡列入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在施工招投标前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查:

(一)按项目管理要求,初步设计已经审查批准或已有合法机关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

(二)已办理报建登记手续;

(三)已领取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勘察设计发包,签定了勘察设计合同;

(五)除特殊项目外,勘察及施工图设计已全部完成。

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审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政策性审查后,将送审材料转交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依法需进行环保、消防、抗震等专项审查的有关材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送相关部门审查;

(三)技术审查机构将审查意见汇总,形成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送审单位组织修改;

(四)技术审查机构确认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并在项目主要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同时将审查报告抄送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特大型或技术较复杂的项目,按项目审查权限,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分阶段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政策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送审材料是否齐全;

(二)勘察设计活动的市场行为:业务的委托与承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已实行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其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由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审查内容。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根据项目管理要求,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有关项目审批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设计的主要专业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基础处理、结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编制深度;

(三)设计是否满足抗震、消防、节能、环保、无障碍设计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送审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勘察、设计合同;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及设计要求说明书(复印件);

(三)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或有关项目审批文件;

(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设计基础资料。

对于结构等涉及工程项目安全的专业,技术审查机构如因审查需要要求提供有关设计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的,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向技术审查机构报送,技术审查机构有责任依法保护设计计算书及计算软件中涉及的技术专利及知识产权。

依法需进行专项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还须按相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其它有关材料。

第四章 审查职责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图设计审查送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因弄虚作假或报送材料不及时等原因产生的后果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技术审查机构以及依法进行专项审查的部门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认真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赋予的审查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审查结论负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查机构及专项审查部门应当建立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度。审查人员应在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审查意见上签字,并对其作出的审查意见承担相应责任。技术审查机构负责人应在提交的审查报告上签字,并对审查报告负 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而改变。

第二十七条 技术审查机构提交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应将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有关规定及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逐一列出。但一般不提具体修改意见,禁止提强制性的具体修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 凡经审查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技术审查机构应退回送审材料。建设单位应责成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须重新送审。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修改,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将修改内容形成文字说明连同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有涉及主要审查内容的修改,必须报请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三十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所进行的修改不得违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如因项目安全性要求,确需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定内容的,应事先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一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在建设单位送审材料报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大型或技术较复杂项目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凡属审查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如未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以及主要勘察设计文件未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

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及审查合格专用章,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列入审查范围的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经审查批准交付施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施工图设计审查结果,并将其作为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技术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所发生的技术咨询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其费用标准参照本实施办法的建议标准执行。依法进行专项设计审查的,其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其它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_年8月10日起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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