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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13-1027103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8 11:13: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会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加强资金管理,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2、合理编制预算和决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3、科学配置学院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努力节约支出,防止国有资金流失;

5、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

6、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财务管理体制主要是通过建立权责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使学院的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条 学院的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分级管理”。

第三章 财务管理组织

第一条 按照学院“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主管财务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学院重大经济事项由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条 财务审计处是学院的唯一财务机构,在院长和主管财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财务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并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部门负责人和负责日常财务收支的工作人员组成,财务管理小组成员一经确定一般不要随意调动。

第四章 财务工作职责

第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财务收支工作的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

1、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院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和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财经制度。

2、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的经济活动、经费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

3、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所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审计处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

4、部门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本部门各项经费支出。

5、保障、支持和监督本部门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6、保证本部门上报的各类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7、按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管理,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

第二条日常财务收支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具体财务收支管理。

1、负责具体办理本部门的各项具体业务。

2、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和向上级报告。

3、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制定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和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财经制度。

4、业务上接受学院财务审计处的指导和检查,并及时与财务审计处进行核对工作。

5、正确反映本部门各项经济收支活动,保证会计核算及其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

6、协助本单位负责人维护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

7、负责向有关部门、领导提供经费使用明细数据。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一条 学院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预算必须坚持“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

第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学院预算年度招生计划、教育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编制收入预算时,既要考虑收入渠道的增减,又要尽量核实收入;编制支出预算时,在确保人员经费、教学经费和维持学院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支出。基建、设备购置和修缮要突出重点,逐年解决。

预算由院级预算和所属各部门预算组成,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各部门预算计划经本部门财经管理小组审议后报财务审计处。院级预算由学院财务审计处根据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党委审议后通过,并由财务审计处负责监督和控制预算的执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一条 经费核定指导思想:创造宽松条件,打造品牌专业;确保正常教学,鼓励节约创收。

第二条 经费核定指导原则:

1、节约使用经费,若有结余,可留次年使用,但专款专用。

2、鼓励依法创收,净利润两年内自留使用,不再上缴学院。

3、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如有违纪,立即处罚。

第三条 经费管理具体办法:

财务审计处根据各单位的上报预算计划,结合学院的财力,提出预算建议方案,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财务审计处负责分解和下发当年预算指标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1、人员支出:

(!)工资标准、各种补贴等由财务审计处根据人事处提供职工人数(含合同制)统一管理。

(2)出勤奖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教工出勤情况,将发放明细于每月末报到人事处,结余归各部门留用。

2、日常公用支出:

(1)日常办公用品、水电费、取暖费、环卫费、维修费的支出由财务审计处根据后勤处提供的支出依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支付。

(2)车辆费、交通费、午餐、误餐的支出由财务审计处根据院办公室、后勤处提供的支出依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支付。

(3)办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电话费、招待费、印刷费、教学经费(含聘用人员经费)、学生活动经费、学生实践实训经费、实训耗材费用等,(本文来自于范-文-先-生-网)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性质制定下发标准。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离退休费、住房补贴等支出由财务审计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经费核定标准:

第五条 经费支出项目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经费开支。不得超支使用经费,接近限额时,财务审计处将通知有关部门,达到限额时,财务审计处有权停止支付。年度结余的经费可转至下年使用,但必须专款专用。

第六条 各系、部的教学经费、讲课费的使用由教务处负责监控核实,有关管理细则请教务处另行制定。辅导员费用、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由学生处监控,相关管理细则请学生处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各部门的经费支出项目应遵守增收节支原则,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如有部门经费以外的专项费用发生,必须填写“申请报告”到财务审计处审核,经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方可立项使用。

第七章 现金管理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套取、挪用和坐支现金;

第三条 不得以“白条”抵库;

第四条 严格遵守我院现金结算起点(500元)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库存现金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 收入现金及时存送银行,不保留账外现金;

第七条 现金账登记及时,做到日清月结,账钱相符;

第八条 现金支票要认真填写,金额大写正确,印章要齐全;

第九条 不得编造用途或以支取差旅费、备用金名义套取现金;不得利用私人或其他单位账户支取现金;不得用公款转存储蓄;不得用转账方式通过银行、邮局汇兑、异地支取现金;不得用转账凭证换取现金。

第八章 支票管理

第一条 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的管理由财务审计处负责,指定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第二条 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支票号、使用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金额、领用人、经办人签字;收回已使用过的支票存根,作废的支票要及时核对注销。

第三条 支票在使用前,不得先盖章备用。

第四条 支票和印鉴分别存放,实行印鉴分管制,不全部交由出纳一人保管。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领用支票一般必须填制《借款单》,说明领用支票的用途、日期、金额,有经办人签字后,按金额逐级领导审批。

第六条 支票由指定的出纳员专人签发。出纳员根据经领导批准的《借款单》按照规定要求签发支票,并在支票签发登记簿上加以登记。

第七条 支票必须由本单位人员领取,严禁领用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特殊情况必须经有关部门领导同意,方可领用。

第八条 对过期或作废的支票要盖上(或签写上)作废字样,妥善保管。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支票报账制度。领用支票的有关人员应及时报账,三天内原始凭证交与财务审计处结算。如遇有特殊情况,三天内不能报账,请与财务审计处及时取得联系,以便能掌握支票的使用情况,合理地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条 一旦发生支票遗失,立即向财务部门报告,由财务审计处向银行办理挂失,同时请求银行和收款单位协助防范。

第九章 收费票据管理

第一条 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1、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教育收费统一收据”(分电脑和手工2种)。

2、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

以上两种收据主要用于对院内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杂费、教材费等。严禁相互借用、转让、转销、或为他人代开收据。

3、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限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经营服务性收款使用),主要用于单位代订书籍、资料收取的工本费;下属单位上缴主管部门的代收款项;地方性社团组织收取的会员费和接受社会捐赠款项;单位、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往来业务款项;单位代收职工的水电费、房租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 票据的领用和使用规定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务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票据的领购、开具、保管工作。票据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要妥善办理交接手续。

2、所有领购票据部门,必须在财务审计处办理内部领购手续。财务审计处设票据领购簿。领购簿内容包括;用票单位,单位类型、核准领用票据种类及名称、准领数量、起止号码、领用人、违章记录。

3、学院各部门领购票据时(往来工作必需),应先提出申请领购票据用途、数量等报告,并盖上处室公章及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购手续。收款结束后必须将所领购的票据(己用和未用)全部交财务审计处办理有关手续。

4、票据管理人员在领用和启用整本票据前,应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或票据内项目有无差错,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即刻办理退办、退换手续。

5、票据应按种类和顺序使用,填票内容必须和票据的使用范围相一致,不得超越范围使用。填开票据时必须写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填票日期、金额等。数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填票人要签名。

6、严禁虚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如有写错或作废的票据全联应保存完整,盖好作废章以备查验。票据的存根联应整本保存,不得撕开。

7、每本票据的所收款项及时如数交财务审计处入账,每本用完后将票据的存根联整本交回,经核对无误后,才能换领新的票据。

8、用票单位发现丢失票据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写成书面材料送财务审计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资金收入支出管理

第一条 资金收入管理

1、学院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具体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学院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取得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

3、各项收入必须按照学院票据管理办法使用合法票据,各部门不得自行印制收据进行收费。

4、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审批的范围、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任意变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5、新增办学项目,各部门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审计处,并共同到物价部门办理增项手续。

6、联合办学的项目,需将协议或合同及对方物价审批文件或收费许可证报财务审计处,并共同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

7、未能办理收费许可的项目,请限期尽快办理。如不能办理收费许可,确实需要保留的,提出申请,报请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8、各项资金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部门须以《通知单》的形式,通知财务审计处收费。各项收费均由财务审计处统一进行,集中上缴,其他部门无权收取任何费用。

注:以上系指使用我院正式收费收据的收费项目。

第二条 资金支出管理

学院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按《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的规定,进行各项费用的支出。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有权拒绝支付或报销。

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大型修缮等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章 审批权限

第一条 审批范围

……

第二条 审批原则

各处室(含辅助部门)经费支出按领导分工,业务归口管理;按审批权限,逐层逐级签批。

各系部经费支出由各系部门负责人“一支笔”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院长审批。

各独立部门经费支出由各部门负责人“一支笔”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由主管副院长审批后报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院长审批。

第三条 审批权限

1、凡以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开展的工作,属专项支出的2、凡各处室的各项支出

3、凡各系部的各项支出

4、凡独立部门的各项支出

第十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一条 正常支出

凡未直接取得对方有效票据的支出,首先到财务审计处填制《借款单》,按审批权限履行签字手续后,办理借款;凡已直接取得对方有效票据的支出,可在履行签字手续后到财务审计处取款,但票据上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批人同时签字。

第二条 特殊支出

包括自制凭证的支出(如讲课费、加班费、劳务费、招生费等)及不可预见性支出等,一律在履行正常手续后,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以上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及未含的有关内容,财务审计处报请主管财务院长、院长,一事一议。

第十三章 报销程序

第一条 发生支出业务后,具体经办人员在取得正式有效的发票背后,居中盖上报销印章,按审批权限及印章上的要求,逐一审批。

第二条 会计人员对经办人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支出定额标准、金额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出纳人员对审核无误的发票金额支付现金或转账支票。

第四条 非本院教职员工前来报销,拒绝支付。

第十四章 借款办理程序

第一条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按审批权限,逐一签批。

第二条 会计人员审核《借款单》后,通知出纳员支付现金或转帐支票。

第三条 借款人在有关借款事宜办理完毕后,应在三日内办理核销手续。无故不办理核销手续的,原则上不准予再次借款。

第四条 借支差旅费,会议费,必须持有院长的审批意见,并填写出差地点、出差人员名单、起止时间;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的,需附上通知的复印件。

第五条 非本院教职员工领取现金或转帐支票,拒绝支付。

第十五章 政府采购办理程序

第一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政府采购行为。

第二条 由经办人提出需求和市场价格,报请本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国有资产处、后勤管理处办理采购手续,填写《政府采购审批表》,再到财务审计处办理请款手续。

第三条 持《政府采购审批表》到市教育局办理审批,并送市财政局科教文处。

第四条 等待市政府采购中心通知评审。

第五条 确定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货、验收。

第十六章 资产管理及采购程序

第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目前学院设置的资产管理部门有:

一、图书馆负责图书、书刊的购置和管理;

二、后勤处负责学院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和管理;

三、国有资产处负责学院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所有分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定期与使用单位核对盘点,每学期末向财务审计处提供所管资产的财产明细清单,学院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资产核对清点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须设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分户账,做好购进、领用和管理等工作,定期与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账、卡、物核对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对的资产安全、完整和维护负责。不得随意处置资产,资产的报废、损毁应由负责人向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分清责任,属于个人过失的由过失人赔偿,属于自然损坏的经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后报财务审计处备案。

第五条 各类资产需自行采购的,将需求报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按《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待资产购回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办理登记,并按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七章 经费转账的有关规定

各部门间的经费转账,由提供服务的部门登记汇总后,在取得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签名批准后,定期交到财务审计处办理转账和扣费,财务审计处登记入账后将通知各部门,做好互相核对工作。

第十八章 创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教学、培训、技术服务等社会服务活动(由技能培训中心负责的项目除外),增加收入,提高学院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条 学院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再按照学院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结算。

第三条 财务审计处对各部门开展的社会服务活动实行项目管理。每一个创收项目必须向学院财务审计处提供有关经济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和项目预算和计划,并提前一周通知财务处,以便安排收款和票据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须在项目完成后十天以内通知财务审计处进行有关经济结算工作。

第五条 创收项目的收入一定按照收费标准和项目协议执行,支出由各部门负责人“一支笔”签字。创收结余……

第十九章 相关业务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教学费用

1、开支范围:讲课费、聘用人员费、课程设计费、专题报告费、命题费等。

2、开支标准:(1)讲课费:各部门根据有关文件,不得超出文件规定的标准。(2)聘用人员费:各部门根据有关文件,不得超出文件规定的标准。(3)课程设计、专题报告、命题费、监考费、评卷费,按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3、开支审批:(1)各部门将本学期的教学计划(短期培训随时上报),所开课程名称,学时数及任课教师名单报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并报教务处备案。(2)由各部门负责人把关,将填制完整的《费用支出表》和教师的课时量及发放依据(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报教务处。教务处备案、复核,并请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人事处请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主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之后送财务审计处发放。(3)每月5日前,未送达人事部门的,视同无费用支出。

4、开支提取:无特殊情况下,财务审计处于每月10日前,按开支汇总表总额到银行领取现金,并做好发放前的准备工作。

5、开支发放:每月10日为发放日(节假日顺延),届时由各处室负责发放人员,到财务审计处领取进行发放,并于每月15日前将领取签字后的发放表,交至财务审计处,以便留存。

第二条 差旅费

1、公务差旅费

(1)教职工公务出差的差旅费,报销前应填制由财务审计处统一印制的“差旅费报销表”。经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领导、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2)原则上教职工出差严禁乘坐飞机,出差的车船费按公出人应享受乘坐等级标准报销。

(3)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凡报销差旅费时发现与出差地点不符者,不予报销;无故绕道者,绕道部分不予报销。

(4)符合条件,未购卧铺票的,乘坐慢车或直快列车的,按票价的60%计发给个人;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票价的50%计发给个人;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或新型空调直达快车的,按票价的30%计发给个人。

(5)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内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宿费标准

人员市内区县一般地区特区、海南

正副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执行…… 元)(规定80元)(执行……元)(规定100元)(执行……元)(规定140元)

正副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执行……元)(规定50元)(执行……元)(规定60元)(执行……元)(规定80元)

其他人员(执行……元)(规定30元)(执行……元)(规定40元)(执行……元)(规定60元)

(6)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部分个人承担30%,其余部分有单位承担。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7)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出差日历天数补助,一般地区每天15元,特区每天20元。

(8)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

(9)凡交纳会议费的公出人员,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不予报销。

(10)公出人员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11)出差交通费等级标准和报销规定(我院):正副院长40元/天,正副处长30元/天,其他人员20元/天。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办法,按出差日历天数计发,不再报销实际发生交通费。自带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均不报销交通费。

2、探亲差旅费

(1)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由学院报销一次。

(2)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探望本人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的工资基数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3)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座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本人父母的职工,可报硬席卧铺票,未买卧铺票的按乘坐的慢车硬席票价或直快硬席座位的30%发给补助;乘坐特快硬席的,按其座位票价的25%发给补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应坐未坐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扣除个人实际负担的金额(工资基数的30%减去应坐未坐卧铺的补助)为单位应报销的金额。

(5)乘长途公共汽车凭收费单据按实支报销,旅行车或出租车的不予报销。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照中转地点的交通起止站的公共电车、汽车和轮渡费,凭票据按实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车的不予报销。

(6)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座飞机的,可按实际相同里程的直线车船票计算报销。

(7)凡符合一年一次探亲条件的职工(己婚探配偶、未婚探父母),经人事处审核后财务部门凭票报销。

第三条 加班费

1、严格按照学院自身规定标准执行,不能超出沈阳市财政局和沈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夜餐补助费(电话通知)》的标准。

2、凡加班应填制由人事处统一印制的“加班费审批表”,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由人事处备案。每月末,人事处将各部门的填制的《……费用支出表》审核后,并报业务主管领导、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财务审计处于每月10日进行支付。超出规定权限,报院长签批。

3、对于寒、暑假期间的加班,应在放假前做好加班计划,报人事处备案,报销时按实际加班数填写,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由人事处汇总,并报业务主管领导、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报院长审批。

第四条 交通费

教职员工不需乘坐班车上下班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由后勤处将名单统一于每月末送达财务审计处。

第五条 书报费

公务订阅报刊杂志,由宣传部(还是办公室)统一订购,持正规的发票,到财务审计处报销,原则上一律使用转账支票。除离退休职工外,严禁用公款为个人订阅报刊杂志。

第六条 采暖费

1、采暖费报销金额标准:22元/建筑平方米;

2、采暖费报销面积标准:局级及相当级别人员为140平方米,处级及相当级别人员为105平方米,科级及相当级别人员为85平方米,一般工作人员为60平方米。

第七条 托费补助

1、长托托费由父母双方各报销20元园所代办费、20元托幼补贴,共计40元。

2、日托托费由父母双方各报销15元园所代办费、20元托幼补贴,共计35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的托幼补贴,由父母双方各补贴18元,园所代办费同上,共计33元。

3、不入托幼园所的子女,由父母单位每月各补贴11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不入托幼园所的,由父母双方各补贴9元。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托幼补贴费和园所代办费由父母一方单位负担:丧偶或离婚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并无经济来源的;一方现役军人,其子女在地方托幼所入托的,由地方单位全额补贴;在部队托幼园所入托的,地方不发补贴。

第八条 招待费

招待费发票以地税版刮奖式定额餐费或机打票据为报销依据,过期版的,不予报销;严禁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第九条 印刷费

依据沈阳市202_年政府采购目录,印刷支出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条 维修费

1、校舍维修、改造等不论数额多少,必需报请预算,均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请业务主管领导,财务主管副院长审批、再由院长审批后生效。

2、依据沈阳市202_年政府采购目录,工程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购买建筑装饰材料单价1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

1、购买固定资产不论数额多少,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专人统一购买。经办人提出需求申请,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根据金额,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2、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生桌椅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学院规定教学设备单价在200元及以上,行政设备单价在200元及以上,图书及批量达不到单价起点的家具,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财务审计处凭有关固定资产单据报销。

4、购买固定资产一律采用转账结算方式。

5、依据沈阳市202_年政府采购目录,单项支出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或批量5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

1、购买低值易耗品原则上由后勤管理处专人统一购买。经办人提出需求申请,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根据金额,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2、凡达不到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价在200元以下),但民用性较强,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如小型计算器、工具等,需按以上归口在院有关部门办理低耗品登记后,财务审计处凭有关单据报销。

3、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消耗不保持实物形态的易耗品,如碳粉、墨盒、复印纸等,不需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依据沈阳市202_年政府采购目录,单项支出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或批量5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事前,由经办人到人事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详见:人事部门登记表)。事后,各部门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第二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顺利实现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货币资金管理

公司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货币资金预算管理。

1、财务部根据当期销售资金回笼计划和集团公司拨付流动资金,按生产经营、工程、生活福利及其他顺序编制当期资金支出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计划款项实际支出时,经办部门应提出付款申请,报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凡单笔金额超出1000元的材料、设备、工程及劳务等款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否则财务可以拒绝支付。

3、集团公司下拨资金明确作为清欠基建工程尾款的,财务部应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视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分单位均匀支付。

4、公司所属各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所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所得收入采取转存、私吞、坐支、私设小金库等形式截留或挪用。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未上缴至公司财务的各项收入(包括押金、罚款),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销售部应加强货款催收回笼工作,避免呆坏账发生,当年形成的应收账款回笼率不得低于90%,公司将按《销售承包管理办法》对此给予考核。以前形成应收账款,销售部应加大清欠力度,当年清欠比例不得低于年初应收账款余额的80%。

6、销售部门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根据销售考核情况有计划地列支,并从其销售提成中如实扣减。其费用支出在公司领导监督下,由销售部自主控制,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要求从中列支费用。相关规定按照《销售承包管理办法》和《销售部营销管理方案》执行。

二、备用金管理

根据公司职工岗位业务性质及业务量大小,备用金按定额备用金及一般借款两类分别管理。

1、限额备用金管理

(1)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包括销售员和小车司机等,其限额标准分别为销售员3000元/人、小车司机10000元/人。

(2)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到财务按规定限额借足备用金,平常不再办理其他借款。日常发生费用时据实报销,年底前限额备用金全额冲清。

2、一般借款管理

(1)实行限额备用金制度以外的部门因办公、购物、出差等确需暂付款的,应指定一名专人办理借款,同部门不得有多人同时借款。

(2)各部门办理借款时应详实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给予办理。

(3)财务部办理一般借款时须严格遵循“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借款人员应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及时报销冲账,超出一个整月仍不办理的,财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从其工资中逐月扣回借款。

三、管理性费用管理

加强费用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重心之一,为严格控制各种管理性费用的支出,公司遵循“事前审批、事中控制、事后考核”的管理原则,在集团公司下达的费用指标基础上,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1、具体控制办法

(1)公司可控性费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即公司将所有可控性费用下达给综合管理部进行费用总控制;每项费用均分为一般限额和调剂限额。

(2)综合管理部根据各项费用的业务性质和业务量规定其一般限额,并再次分解归口到相关部门或个人控制使用。调剂限额由综合管理部集中控制,用于一般限额不够支出的部分。

(3)财务部严格控制各项费用限额的使用,对一般限额不够支出的部分,须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同意后,财务部方可给予办理,但不得超出调剂限额。

(4)公司上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管理规定,严肃费用报销程序。费用报销的一般程序为:经办人员取得费用票据后,首先由经办部门主管签字,其次由财务部对其费用合理性及票据有效性认可,再报公司领导审批,最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

(5)各项可控性费用的业务管理规定,按公司制订的单项管理办法执行。纳入可控性管理的费用项目及控制限额见表

(一)。

2、考核兑现

(1)费用考核

为时刻掌握各项可控费用的支出情况,分项费用的归口控制部门和财务部在费用实际发生时应随时登记费用支出台账,并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统计上报至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根据各项统计表,每季度对各项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考核总结,并以书面通报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2)奖罚兑现

在结束后20日内,综合管理部会同财务部编制可控费用考核汇总表,经公司领导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兑现奖罚。具体为:

一般限额的节约部分,全额奖励归口控制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调剂限额的节约部分,全额奖励综合管理部及相关管理部门。

可控性费用项目明细表

(表一)单位:万元

序号

费用项目

分项费用控制部门

一般限额

调剂 限额

总额

(万元)

备注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办公费

办公室

910

240

2书报费

办公室

0.50.5

0.5

1.30.2

通讯费

办公室

118

差旅费

财务部

会议费

办公室

3.5

3.5

3.5

3.5

公司专门例会、外出会务费用

6招待费

办公室

2348

7咨询诉讼费

办公室、综合管理部

555

120

企业咨询、诉讼、策划费用

8保险费

办公室、人力资源部

11.5

0.5

5矿工团意险、车辆保险费

9修理费

综合管理部

240

非直接生产中小修(含车辆)

运输费

办公室

212

小车修理保险以外的运行费

1文体宣传费

办公室、政工部

113

广播站、党政工团活动费

1警卫消防费

物业管理部

3110

场区消防、治安维护费

2其他

综合管理部

240

合计

579.5

84.8

17.7

337

四、票证管理

1、取得票据

(1)普通发票

凡从外单位索取的普通发票,必须印有税务监制章及防伪水印,并加盖有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填写内容要明确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无涂改刮擦现象。

(2)行政事业收据

行政事业收据必须印有财政部门监制章,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其经济内容必须是合法性收费,且附有收费文件证明,填写内容必须明确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无涂改刮擦现象。

(3)xxxx

各部门在发生购买物资、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时,必须取得xx。取得的xx内容填写要齐全,货物名称、修理项目等必须详细填写。项目名称填写笼统的,须另附税务局印制的xx专用清单。

(4)各单位从外索取的各种发票要真实反映其经济业务内容,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2、出具票据

(1)公司对外开具普通发票,必须字迹清楚,不得错格、涂改;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和金额必须一致,发票不得拆本使用。

(2)公司对外开具xx,必须要求对方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及产品销售合同方可为其办理。

(3)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单位与本公司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其xx,更不得在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xxxx,一经发现,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五、本暂行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1、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切实防范财务风险,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2、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总部、权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等法人实体(以下统称企业)。

3、企业必须遵守企业注册地和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现行的企业财会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

1、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2、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健全约束机制,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3、企业必须根据《会计法》和工作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按管理权限配备会计人员。境内企业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证上岗;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部门条件的,应当在有关部门中配备会计主管人员。

⑻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活动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11、凡违法违规的财务人员一律依照《会计法》和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资产管理

一、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几点总体要求:

1、企业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进行岗位分工,遵循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实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2、货币资金业务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才能办理,以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例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等等。

3、企业对货币资金业务应实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规定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4、审批人员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按规定的货币资金业务办理程序(支付申请—支付审批—办理支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5、企业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

1、申请领用备用金应按规定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2、领用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报账手续,及时归还借款;

3、依照“先清后借”原则,对借款逾期不还的不得予以再借,并应从其工资等个人收入中扣回;

4、终了,财务部门应结合财务决算对当年备用金进行清理,如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做出相应处理。

(三)银行存款管理

1、除《现金管理试行条例》规定可使用现金的外,其它经济往来活动均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2、出纳人员应根据合法、正确、完整的收支凭证和依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办理已发生业务结算登记入账手续,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每月终了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对未达账款项须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妥善处理,防止差错。

3、会计人员应对每月银行对账单进行复核,并编制余额调节表;

4、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的设立、撤销及银行结算、票据结算等业务;

5、实行银行账户设立、撤销统一审批制度。

6、严格按照有关法规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外借和出租账户,不得为他人代开账户;

7、实行银行存款统一监督管理制度,对存在或可能出现风险的银行账户应责令限期处置。

3、各部门所需用的各项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必须由单位统一购置,任何部门无权自行购置,否则不予报销。

4、企业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各项财产物资的管理,做好财产物资明细账的造册、登记工作。对于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或金额较大的各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必须建立卡片,注明资产的名称、规格、原始价值、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及使用部门和责任人。

5、企业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制定财产物资验收领用管理制度,规范各种财产物资的验收入库及日常领用。验收时必须核对请购单、订货单与入库单,核实财产物资数量与质量。各部门申请领用办公用品,必须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向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登记领用。

6、企业要制定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制度,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账帐相符。

7、企业要按有关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确定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8、企业要制定低值易耗品等的摊销管理制度,包括摊销范围、类别、方法、领用、退库、报废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9、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其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剩余年限内正常计提折旧。

一、成本费用的管理原则

1、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财务预算,实行成本费用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2、企业应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管理,特别是针对大宗物资的采购,要建立采购管理办法,规范采购程序,优先采用集中竞价采购,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3、企业应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4、规范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口径,根据业务性质统一规范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归集和报告,保证相关财务指标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5、工程项目的相关成本费用等款项支付须向财务部提供以下资料:工程概算和预算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开工报告;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工程进度报表;竣工报告;其他必要材料。如未提供相关材料,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

二、日常费用控制管理

企业应严格控制日常开支,建立健全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所有费用支出均应纳入预算管理。

(一)差旅费

1、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差旅补贴等。

2、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3、企业应建立健全差旅借款手续、差旅报销期限和报销手

1、企业必须按照国资委要求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根据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每月必须编制企业财务快报、月度报表与报表等会计报表。企业快报包含企业财务快报、固定资产投资指标表、补充指标表、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指标表;月度报表与年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销售费用表和管理费用表,报表还包括现金流量表。企业的报表,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在每月10日前完成月度报表;

4、企业应高度重视财务报告分析和经营分析,及时完成财务报告各项工作。

第七章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财务基础管理检查对照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

企业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及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九章财务预算管理

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十章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页数:[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核算,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城投总公司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公司财务管理除本《办法》外,比照所属行业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总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但经营、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总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由上级企业承担。这类单位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 总公司负责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各项财务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对所属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总公司董事会投融资决策,负责处

理相关财务事项等。

第六条 总公司对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具体资产收益上交办法由总公

司另行规定。

第七条 企业法人代表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

(一)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四)根据企业预算方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

(五)接受国资、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总公司、子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子公司总会计师的任命应符合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并征求总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按有关干部管

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企业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权责是:

(一)主持本级财务部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提出财会人

员聘任或解聘意见;

(二)对本企业和各经营单位财务部门下达并落实财务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

(三)参与企业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四)负责编制会计报告,组织清产核资;

(五)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六)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的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的完整、合法合规性,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七)协调各单位、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第十条 企业财会机构的主要职责: 具体负责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参入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指导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

济核算。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总公司、子公司的实收资本按其资金来源的渠道分为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集体资本和其他资本。

第十二条 总公司、子公司的任何债务均实行“谁借谁还”的原则。第十三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可在国内外发行债券、股票,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专项资金、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资金,也可与其他法人和经济实体合营合资、企业存量资产变现等方式获取资金来源。采用上述方式获取资金的应将融资方案报送总公司审批。报告的内容包括:准备获取外来资金的目的、方式、数额、持股情况、资金用途、前景分析、对本单位正常生产和经济效益的影响、期末股利分配制度以及不利因素等。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负债额度风险控制制度,定期对本企业的负债状况、偿债能力、投资项目收益情况进行分析。所属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应向总公司申报备案。第十五条 总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法人资本金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置企业的资产。企业国有资本的任何变更应报总公司审批,国有资产的转让收益应按相应比例上缴总公司,具体分成办法由总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总公司对非经营性的建设项目融资建立偿债基金制度,纳入偿债基金的来源不得作为他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七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境内发生的外汇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增强外汇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外汇帐户的管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第十八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指定机构批准,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严禁与个人

发生资金的借贷关系。

第十九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借款,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严禁跨越财务部门借款,严禁不通过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借款。

第四章 投资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为提高企业的资金、资产使用效益,总公司、子公司均可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管理程序,总公司对外投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子公司对外投资前,须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预计投资金额、立项文件以及公司董事会的决议等资料报总公司审批。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投资建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由总公司委派被投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总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投资原则上不允许以个人名义作为投资的持股人。若特殊情况必须以个人名义作为对外投资持股人的,须由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

第二十四条 总公司、子公司每年必须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考核评价,如发生亏损或严重潜亏,应由持股人派专人查明原因,向总公司领导报告,并制定整改和补救措施。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或子公司投资的企业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余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

总公司与子公司共同投资的企业,应由总公司集中管理,总公司和子公司共同持股在20%以上时,由总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并进行内部分割。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授权总公司经营管理企业法人资产。总公司享有出资者的权益,即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力;有权决定国有资产的配置,采取合并、兼并、分立和企业改组等形式对企业整合。按母、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理顺产权关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处理国有资产交易和产权转让的事项,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以全部法人财产为依据,享有民事权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授权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权和相应权限的处置权,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总公司、子公司均应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财政部有关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认真做好资产计价、入库、发出、调拨、转让、折旧、盘点、摊销和报废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的管理。

(一)出纳管理现金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不允许设置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保证帐实相符。

(二)银行帐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银行帐户印鉴应分开管理。建立完善的支票领用制度和保管制度,不得签发空白和空头支票,因特殊原因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

(三)加强应收和预付款项的管理,建立详细的核算体系,建立内部应收款项的清理、催收和报告制度,及时清结应收款项。建立应收款项准备金制度。

(四)存货的管理范围包括:产成品、库存商品、在途商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可采用一次摊销或者分次摊销;存货收发的会计核算办法可采用实际成本法、计划成本法、零售价法等;发出存货的成本,信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法核算的,可选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确定其实际成本,并保持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若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机器、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2_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财务部门按固定资产的类型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资产管理部门按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盘点一次。

第六章 收入和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取得的各项经营业务收入和当期发生的费用要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的规定及时入帐,及时办理结算手续,谨慎、合理、正确地核算各项经营业务收入,避免坏帐损失,真实、完整反映经济活动。第三十二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国家成本管理的要求,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内部成本管理办法,强化成本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全面的成本管理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各项成本费用,控制消耗,节约开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有关收入、成本、费用的管理核算要求,做到收支两条线。

第三十四条 根据财务报告制度,按期及时分摊、结算成本费用,严禁虚拟成本费

用和瞒报成本费用。

第七章 税收、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五条 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照单纳税。

第三十六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各企业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对收入、成本、费用的具体规定进行核算,正确、完整地计算当年实现利润。

第三十七条 按照所得税条例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

以下次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亏损(指超过用所得税税前的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限后,仍未补足的部分)。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可供投资人分配的利润。

第三十八条 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投资的企业,享有相应的投资收益。总公司与其所属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常见的或有事项有: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诉讼或仲裁、产品质量保证、抵押和担保等。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均是或有事项的结果。第四十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或有事项登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理、分析或有事项的最新状况,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分别建立保函、信用证、担保、抵押等或有事项的管理档案。对到期的保函、信用证、担保和抵押等必须在一个月内取得相关的完整资料,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二)对中途出现新的情况或到期后不能注销的保函、信用证、担保和抵押等应由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按限额级次经有关领导、部门商讨后提出解决措施。

(三)如果发生或有事项损失的,该企业应提出具体的处罚意见,各企业在执行处罚措施的同时,不论金额的大小,均要向总公司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一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除对保函单位和总公司成员企业提供担保外,不得对总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如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5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500万元

以上的必须报总公司审批。

(二)对总公司以外的保函单位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必须建立保函额度控制制度。保函额度在1000万元以内的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保函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需经总公司审批。保函事项应客观、可信、严禁发生投机行为。第四十二条 提供担保时,应严格审核保函条款。尤其应对以下内容严格把关,避

免或有事项的发生。

(一)保函开出行应选择四大国有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其他有密切联系的商业银行。

(二)严禁出现“无条件索赔”条款字样。

(三)严禁办理无失效期的保函。

(四)严禁办理开口保函。

(五)总包单位全额对业主提供保函时,分包或合作单位应出具相应的反担保函。

(六)严格按照额度审批权限控制担保行为,对惩罚严励的保函应量力行。

(七)其他特殊规定与上述内容有抵触的,应专题报总公司批准后办理。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出具信用证、担保和抵押等比照上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总公司将以此为原则制定出保函、信用证、担保和抵押等的管理办法,实际操作时按具体规定办理。

第九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高总公司整体的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指导和规范总公司内部会计电算化工作,总公司将把会计电算化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财务管理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第四十六条 为了便于财务信息的交流和对接,总公司将选择一款合适的财务软件作为基础,结合总公司的具体情况予以个性化,将其改造成适合总公司需要的专用软件,并统一在总公司内指定使用,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不得将专用软件转借、拷贝提供给外单位使

用。

第四十七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为财务部门配备性能稳定的硬件设施,开辟财务会计电算化专用区域,维护财务经济信息的安全性。

第四十八条 各企业应配备专职的会计电算化人员,并为财务人员提供适当地会计电算化技能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第四十九条 各企业应严格设置财务信息调阅权限,加强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第十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五十一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会计报表,不得编制虚假或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提供虚假或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五十二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应聘请会计事务所予以审计,审计报告由会计事务所负责。

第五十三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应编制本企业的汇总合并报表,并将合并报表的工作底稿随表报送总公司。总公司编制总体合并报表,以综合反映总公司实力、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合并报表的范围包括总公司、总公司直属企业、总公司内集团企业以及直

接和间接方式控股的子公司。

第五十四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定期编制月度、季度和报表。季度报表可以编制简单汇总报表。具体报送时间和要求另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责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规定的其他各

种报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的内容:

(一)报表的编制范围、计划执行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情况、利润分配情况、资金运转情况和经济效益综合分析等。

(二)财务指标评价与分析。

(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情况与分析。

(四)所有者权益的变化过程。

(五)长短期借款、或有负债情况。

(六)应纳税所得额的的计算说明及其他税款的缴纳情况。

(七)招待费的开支情况。

(八)各项准备的提取及实际核销情况。

(九)对外投资及其投资收益情况和分析。

(十)各项统筹金的核缴情况。

(十一)编审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上财务决算报告的批复及各企业根据批复文件办理的帐务处理事宜应单独说明。

第五十八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各企业必须妥善保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帐簿等会计资料,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九条 财务评价指标:

(一)资产负债率:主要用于衡量企业负债水平和控制负债规模:

(二)流动比率:主要用于衡量企业偿付即期支付债务的能力:

(三)速动比率:主要用于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立即偿付短期债务的能力:

(四)现金债务比率:主要用于衡量可动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可立即偿付债务的能力:

(五)应收帐款天数:反映企业应收账款的回收期限和流动程度:

(六)应付帐款天数:反映企业应付账款的偿付期限:

(七)产值利润率:衡量企业每完成百元产值可实现的利润:

(八)资本收益率:衡量企业运用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

(九)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总公司投入各企业的资本在企业营运中的完整性、保全性

和增值性:

(十)社会贡献率:反映企业运用全部资产为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

第六十条 以上所有评价指标以年为考核期,以帐面数为依据。除特殊情况外,暂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不能以上述指标作为评价考核标准的,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另行制定评价考核指标,报总公司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篇: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通过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一管理。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章管理

第六条县局及各科室所队必须按?html> />--> 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科室所队的乡镇拨款、赞助款、协作费、案中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要纳入县局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五)办理各种证照和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严禁打白条或不出具相关手续。

(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与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留成。

第八条支出管理

(一)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三)经费支出应根据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支出的不同特点,采取分类分项的管理办法。

(四)要严格开支审批手续。机关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由经办单位事前写出报告,由经办人签字、审计科长审核把关,报请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方可开支和报销。各科室所队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科所队长审核、分管局长批准,方可在本单位帐户上履行报销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非正式发票的,除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执行外,还必须由二人以上经办人签字,并详细列明所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情况。

(五)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收娶缴纳和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设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旅游观光等各种形式的消费。

第九条专项经费管理

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核拨的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严格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保证专项任务和计划的完成。专项经费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资产管理

公安机关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暂付款、有价证券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侦察设备、武器警械、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

(三)对资产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制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

第三章监督

第十一条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财务监督,掌握公安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和检查;

(二)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三)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公开所有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二)局机关、各派出所和刑警责任区中队都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举报电话(包括主要局领导、纪委书记、督察大队办公室的

号码),并在电台、电视台公布,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虚心接受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对群众的举报、投诉逐起彻查,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四)采取平时审计、专项审计、定期审计和调查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审计力度,全方位监督各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准确、合规合法,查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五)结合执法执纪大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日常的督察工作,对各科室所队财务管理开展全面督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促进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

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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