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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工作总结
编辑:紫云轻舞 识别码:13-828452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8 11:15: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商业部工作总结

2011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规划

商业部 杨东晓

销售情况

重点客户销售比较稳定,前十位客户占本月销售60%,因受品种降价影响,市场价格较为混乱,原有优势品种的市场价格大幅下滑,拜耳、辉瑞等传统主打品种的价格更是低的离谱,对正常销售秩序造成影响,为保证销售目标最大限度的完成,对销售毛利的控制给予一定的放开,所以毛利水平较去年相比下降明显。

1-6月份销售回款情况

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

目前存在问题

 承兑的贴息率上升,导致市场买承兑的客户越来越多,药品市场价格更加混乱,导致竞争加剧。

 受银行承兑紧缩影响,客户收买承兑较前期困难,又不想改为现金付款,如改现金付款需折3.7%,低于成本不能操作,该种情况下,要求业务紧盯回款,力保超期与风险最小化,但对销售也造成一定影响

 采购库存时有断货,尤其是协议品种的断货不光对客户协议量的完成造成影响,还对客户对我公司的依赖程度及业务关系造成较大影响。

 开单员严重紧缺,使客户报计划的热情因电话占线而急剧减少,新开单员虽然月中到位,但新毕业的学生对业务一点概念都没有,系统还没能熟练操作,对销售的帮助几乎为零。

 六月份,公司月初开始搬新址,搬迁前库存有一定压缩,导致刚到新公司后库存有一定不足,另仓储系统有好有坏,新到货入不进去,开出的货出不来,连续近两周送货不及时、短少、不带药检等影响都直接影响销售进度。另由于搬迁后业务员收款后不能及时送公司销账,未见到回款票据,资信不能及时申请下来也导致销售计划延后,影响销售。

下半年工作规划

 目标销售35000万,平均每月5833万,回款同步,实现全年任务顺利完成;

 提高品种组合销售的毛利控制,提高业务员的技战术能力,避免不必要的毛利损失;

 跟踪客户二级协议进度,与采购及厂家密切联系以保证全年的协议进度的顺利完成;

 战略品种跟踪到每个客户每个销售员,及时销售,确保战略品种及固定品种不丢失;

 加强品种的跟踪及新品主推,在客户传统计划减少的同时,通过抢品种和培养品种达到销售增长的目的;

 持续提高业务员销售技巧及团队合作的意识,提高整体战斗力; 做好采销互动工作,定期与采购及生产厂家市场人员对接,利

用厂家市场人员及政策资源,进一步开拓及固化品种,保证销售稳定增长;

 做好客户拜访工作,充分接触客户高层领导,了解客户发展方向及合作需求,高效利用公司及厂商资源,增近客户友谊及合作诚意,提高客户依赖度和我公司在客户心目中的地位。 加大回款的跟踪力度,防范资金风险。

 加强业务人员对客户业务流程及各工作环节的了解,与各节点搞好客情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回款不及时和销售不稳定因素,导致与公司资金管理的不符,影响业务顺利进行;

 做好到货信息确认及票据跟踪工作,避免因客户到货验收和入库不准确及签收票据不及时带回造成发票不及时开票而影响回款等因素导致影响销售。

第二篇:商业部项目策划书

坚持.努力.成功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公寓保洁

项目策划书

本策划书是在了解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公寓卫生和学生需求的情况下,而制定解决公寓垃圾处理不方便等问题的项目策划书。该项目策划书分析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公寓保洁市场。最后分析选择把学校公寓日常垃圾回收处理为切入点,建立完整、完善的学校公寓有偿垃圾处理回收项目。

策划者:蒲公英商务部2013年3月16日

前言...........................3

一、行业介绍......................3-4 公寓保洁(切入点).......................4

用人情况.........................4

二、分发宿舍或个人清洁用品.........................5

(一)长远发展规划.......................5

(二)项目预算.........................5

(三)销售业务方式.......................5

(四)市场营销人员.......................5..........................5

结束语。

一 前言

蒲公英商务部是蒲公英公益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务部以公益为根,商业为干的原则进行商务活动,这样才能使商务部走的更好、更远。此次项目主要业务是辽工大公寓垃圾的收集与处理和其它措施使公寓宿舍更加干净、整洁。同时将会对公寓宿舍个体或学生个体进行有偿服务。该项目的盈利将会用于公益事业和其它事情中。

二 行业介绍

进入学以后,宿舍对于广大学生真正成了第二个家。宿舍作为广大学生每的生活、学习、休息、娱乐的重要场所,是广大学生大学生涯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大学生的各方面教育都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对大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习习惯和形成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后天生活环境的改变,现在的大学生变的越来越懒散,尤其90后娇生惯养这一代的增多,将大学看成暂时的居处,而外界的一切都不管不顾。在这里,寝室生活和环境卫生的体现较为明显。

目前的大学生主要在校期间的活动地点可称“三点一线”——教师,食堂,宿舍。现在大学生的宿舍不仅仅是作为一个休息的场所,还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娱乐的重要场所。据有关调查显示,大学生目前每天在寝室的时间超过10小时,有的甚至更多。可见,寝室环境对于学生的身心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寝室环境优良对于同学之间的感情也有所帮助,对于一个寝室的同学,有助于培养他们的集体精神。寝室的良好环境主要是环境卫生。但就如今的情况和检查

寝室结果看,很多宿舍都是乱糟糟的床铺,一堆垃圾的地面,衣服、鞋子到处乱扔乱挂。在夏天垃圾大量堆积导致宿舍产生异味,和大量的病菌生成对大学生的生活、学习造成很大的影响。

据有关人员调查52%的同学表示自己的寝室会在每周的最后几天发生垃圾危机。其中73%的为男生寝室,84%的为四人寝室。而且我们学校楼层高,倒垃圾的地方少,大量点餐饭盒聚集,造成寝室会在每周的最后几天发生垃圾危机。

调查中显示大多数自独生子女家庭,自理能力差,轮流值日

有学定的同寝室没有安排轮流值日生,这样一来成了“三个和尚”了,大家都比较懒散,惰性很强,都等着另一个人来打扫,等到最后就是没人打扫。

因此建垃圾有偿收集处理项目有很大的市场空间.公寓保洁(切入点)

公寓保洁是指由专业人员对公寓垃圾的收集、处理并给舍或个人发送免费的清洁用品或用具。

用人情况

楼管阿姨、学校拾垃圾人员。具体分工为:每人分管3层楼。

分发宿舍或个人清洁用品

每个宿舍一个月发15-20垃圾袋,每人一次性毛巾4个,每个宿舍一个空气清新剂,一双胶手套。(两月一双)

长远发展规划

建立稳固的服务体制。

项目预算

一个宿舍一个月15则在清洁用品花费=0.75+0.16*4+1+2.5(30个袋)=4{该数据为淘宝数据}。则在未算工人工资情况下一个宿舍初步盈利11元。

销售业务方式

以发传单(与自习表结合)为主,同时以走寝为辅进行销售业务。市场营销人员

因为该项目工程量巨大,需要大量的人力进行销售业务。所以我们可以同过发动蒲公英其它人员进行销售工作。

公关

由于该项目牵扯众多利益群体,公关必不可少。公关主要对象为学校、物业、楼层管理人员等。

运营

销售工作成功后项目将正式运转,楼管阿姨、学校拾垃圾人员收集处理垃圾,同时将蒲公英商务部分为四组;第一组管理,指导、沟通员工、接受来至学生的投诉和服务请求;第二组每月收取费用、分发物品(若人手不够,其它各组共同完成);第三组管理、采购物

品;第五组资金的管理与分配和下一月的资金预算。各组并非相互独立要相互交流、沟通、帮助共同完成该项目。

结束语

有了好的想法就要去实现,把它市场化商业化,那才是王道。任何一项科学研究,无论它有多美好,如果最终不能市场化商业化,它也只不过是一串美丽的肥皂泡。今天很残酷,明天还是很残酷,后天很美好,大多数人却死在明天晚上!还是马云的那句话:永不放弃!兄弟,我们一起闯吧。未来属于我们,未来属于蒲公英。

注意:该项目属于商业项目具有保密性,个各部员应保守商业机密,要防止被其他人盗用而给蒲公英造成巨大损失。

第三篇:xx年商业部经理个人工作总结

xx年商业部经理个人工作总结

撰写人: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

xx年商业部经理个人工作总结

辞旧迎新,xx年很快就过去了,是我们回顾过去及展望未来的时候。回顾过去,是一个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学习的过程。xx年,我们有许多新的成员加入到公司的招商团队中来,负责水岸国际、光谷时代广场项目招商。通过对周边商业项目的调研与对项目各方面的了解,学习并总结考察项目的优势与不足,结合各自的工作经验,根据我们项目的实际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的商业定位,业态规划,动线布局,业态落位,商家的引进等。我们彼此配合跟进工作,并与开发商交换工作思路,一个问题多方面设想,不断的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我们认真履行职责,在公司领导的关心、帮助下,在商业部所有员工的配合下,都在争取完成公司所布置的任务,现将一年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不当之处请指出。

一、xx年主要工作概述

商业部紧紧围绕前期所做得整体招商方案,把握发展方向,做出相对应的业态规划,动线布局,品牌商户引进。通过努力,部门内部营造出了上下同心求业绩的良好氛围,凝聚力增强的同时,完成了两个项目共计约16000的业绩,其中水岸项目13000,时代项目3000。具体内容如下:

1、水岸国际k4项目位于和平大道三角路,商业面积约4.3万方,1-5层为商铺。商业1-2楼以零售业态(服装、烟酒,小型超市、营业厅、轻食等)为主,3-5楼以大型餐饮、娱乐休闲业态为主。由于水岸国际属于销售型物业,且委托经营年限较短(一、二楼为3年,三、四、五楼为5年)业主续签工作非常困难,导致品牌商家不愿入驻,例如德克士、永和大王、元祖和仟吉因年限太短而放弃;另外,其物业改造难度大,很难满足餐饮客户需求,魔方公寓由于物业结构、排房、暗房较多不能满足其需求导致对方放弃签约。水岸国际项目团队几经更替可见招商难度之大,新组建的团队中三人都是新人,缺乏实战经验,但是大家仍然虚心学习、齐心协力,排除障碍认真开展工作,xx年不管是在人员素质还是招商方面都有骄人的成绩。

2、时代广场项目1-6层为商铺,其中一楼主要招商对象为金融、汽车展厅、房地产展厅、中西简餐、婚纱摄影等;二楼主要招商对象为餐饮、金融(商业裙楼门头);三、四、五楼以餐饮、娱乐、休闲为主;六楼规划为教育培训基地。

3、水岸国际k6项目团队储备人员学习公司规章制度、熟悉项目情况。积极主动和开发商项目经理沟通接洽,反复磋商招商代理合同,特别是对业态落位和平面布局进行讨论,包括招商政策和租金水平的制定。工作期间积极联系客户,有教育培训类:新东风,新动态,巨人等;餐饮类:秀玉,菲特堡,33间堂等;宾馆酒店类:城市快捷酒店,七天酒店,如家酒店等;儿童类:童趣岛,孩子王,爱乐园等;证券类:长江证券,广发证券等;美容美发类:椰岛,发源地,名发世家等;家装类:欧林雅,绿康园等。健身房:bh,奇迹,美格菲等。足疗:家富富桥,大唐沐足等。水会:魔指天堂,扬州洗浴等

二、团队的搭建、流程梳理及细化管理工作

公司对招商部的每一位员工都严格要求,力求人人都是精英。通过内部体系架构上的规范化,进一步明确分工、职责到位。在这基础团队建设工作初步完成之后,逐步开展团队能力提升工程,通过公司内部培训和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提升队伍的沟通技巧和业务能力。并在各区域的走访、招商的流程梳理、工作细节的有力执行等各个方面加以改进与完善,进一步通过团队凝聚力与执行力的建设来增强招商环节、商业服务管理水平。

三、招商任务完成情况

1、水岸项目完成签约面积13086.99,申报招商代理服务费526178元一、二楼格力空调319.51租赁单价140元//月;

中西简餐40租赁单价150元//月;五粮液专卖241.74租金单价120元//月;味稻工场803.68租金单价72元//月

三楼豪爵足道1727.8租金单价50元//月;

铁锅门848.62租金单价50元//月;

四楼麻辣快乐营740.81租金单价45元//月;

今泰家居展厅773.58租金单价44元//月国云峰酒店2816.63租金单价45元//月

五楼夜时尚台球829.56租金单价38元//月签约面积共计13086.99(包括k3苏宁电器3945.06)。项目申报代理服务费共计526178元,目前120771元已经回款。

2、时代广场项目完成签约面积2891.28,申报招商代理服务费270557元

一楼:汽车展厅705.49租金单价150元//月租赁年限5年

每两年递增8%,物业管理费为18元//月

六楼:成熙国际英语教育2185.79租金单价40元//月租赁

年限为8年,每两年递增8%,物业管理费为20元//月两个月租金为:386510元,目前可结算金额为:270557元目前其中有部分客户还在继续重点跟踪,如:地产销售展厅、两组餐饮、钱柜ktv、三组培训及健身等等。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建筑物业条件限制了商家的引进,建筑设计与商业业态实用的脱节致使商铺的实用性降低等,包括物业管理方与建筑商等各方面的各种管理约束等因素,导致商家进场难及成本费用高,进场商家客户抱怨及其强烈,需要我们加强与开发商之间及客户之间的交流沟通。

2、团队新成员缺乏实战经验,需要一段过渡期来熟悉项目情况及招商业务知识。

3、招商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及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的工作,各种因素均可以制约和改变招商结果,对于处于第一线的招商部来说,工作的难度和挑战性不言而喻。为了更好的完成招商工作,客户信息的储备、拓宽信息源、增强招商工作一线人员的“钉子精神”、工作信心和改善畏难情绪等工作,对于目前招商基础队伍的经验、自信心等问题,还需要长时间的磨练与实践。

五、明年工作计划与建议

1、水岸国际k4项目和时代广场项目将继续客服困难,全力配合公司要求有序开展工作。

2、水岸国际k6招商工作组成员基本组建完毕,预计xx年xx月底前完成3家主力店招商工作(包括超市和电影院),次主力店和品牌店铺预计xx年xx月底前完成。零售店铺预计在xx年xx月底前完成50%招商工作。

3、对于品牌店和大客户,我们公司力争做到战略联盟关系,让他们可以和我们代理的项目达成合作关系。

最后,祝我们思锐润业在新的一年里再创佳绩。

范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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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

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

(1989年11月6日商业部(89)商储(粮)字第6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粮油商品调拨、运输的工作程序及粮油发运、接收、中转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发、收、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确定粮油运输定额损耗率和事故处理的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粮油调运工作应贯彻合理运输、安全运输和外调符合质量标准(含卫生标准,下同)的粮油的原则,提高粮油运输质量和经济效益,保证完成粮油调运任务。第三条 国家粮食部门经营的需要调拨和运输的粮油,即计划内调拨的粮油(包括出口粮油、平价粮油、议转平粮油、平转议粮油、品种兑换粮油等)和议价粮油、饲料用粮油、工业用粮油,均适用本规则。

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等非国家粮食部门需要运输的社会粮油,暂不适用本规则。第二章 调拨计划

第四条 粮油调拨计划是编制粮油运输计划的依据之一。编制粮油调拨计划应坚持全局观点,贯彻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并根据调拨计划分级编制季、月调拨计划。第五条 调拨计划是指令性计划,计划确定后,必须认真执行,保证完成。不经批准,调拨双方均不得擅自提前或推迟调出、调入,也不得任意变更粮油品名和数量。如确需变更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变更数量时,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根据购、销、存和进口粮食的实际情况,并商得调出或调入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二、变更时间时,同一季度之内的月度计划变更,由调拨双方协商确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季度计划则需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变更品名时,需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 运输计划及合理运输

第六条 凡国家粮食部门经营的需要调拨和运输的粮油,均应逐级向粮油调运主管部门申报,纳入运输计划。编制运输计划的依据是调拨计划以及合同(协议)等)。根据先指令性计划,后指导性计划;先中央计划,后地方计划;先重点计划,后一般计划的原则,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需要调拨和运输的各种粮油要统一安排运输,所需运力,要统筹兼顾。

运输计划应分级编制:省间部分由调出、调入省对口编制,出口部分由调出省和有关部门对口编制,并均于执行月前十天报到商业部备案;省内地区(含同级市,下同)间的由省编制;地区内县(含同级市、下同)间的由地区编制;县内的由县编制。并应按不同运输方式分别编制铁路、水路、公路、联运的运输计划。

第七条 运输计划的编制方法,可以集体汇编,也可以逐级上报计划内容,由上一级编制。编制时,应尽量运用电子计算机配点或图上作业、表上作业等方法。

第八条 粮油运输及编制运输计划,必须贯彻合理运输的原则。应根据合理流向,选择经济的运输路线,使用安全、廉价的运输工具。应掌握可靠的粮(油)源和仓容、加工、包装能力以及车(船)运力、站(港)装卸、中转能力等有关情况,在保证供应的前提下,按照经济区域组织粮油商品流通。应选择最优运输方案,以提高运输计划质量,节省运力,节约运费开支。为此,应做到:

一、结合粮油收购入库,根据交通方便、符合流向、便于群众运送的原则,做好基层库、厂、站、店接收粮油的合理摆布。

二、在行政区划的毗邻地区,凡是符合流向、群众运送入库方便,又能节约劳力、运力和运

费开支的,均应打破行政区划,组织跨界入库。跨界入库的粮油,由跨出、跨入双方协商,制定计划并报上级粮食部门批准,顶抵调出、调入指标。

三、为组织粮油干线合理运输,由商业部制定分品名的合理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合理流向,由省级粮食部门根据实际,参照全国流向制定,并报商业部备案。凡规定了合理流向的粮油,必须按流向制定运输计划。本《规则》第二条所列粮食部门经营的需要调拨和运输的各种粮油要统筹安排运输,互相衔接,积极开展异地指标划转和平、议价粮油互抵等工作。防止迂回、对流、重复装卸等不合理运输。

四、市镇内粮油运输,应根据调入、转出、销售、加工、储存等计划统筹安排,制定库、厂、站、店之间分品名的合理流向,实行“就车站、就码头、就加工厂、就仓库”直拨直运,减少周转环节。

五、对于开展粮油合理运输,为国家节省运力、节约运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办法和标准由省级粮食部门规定。

第九条 在安排月度运输计划时,必须优先使用粮食部门自有专业车(船)队的运力。粮食车(船)队应保证按时完成调运部门安排的运输计划。

第十条 运输计划确定后,各级粮食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完成,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追加时,如变更品名、数量及运输方式或追加数量的,应报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批准;如仅变更收、发站(港)的,可由发运单位与接收单位直接联系办理,并由发运单位按承运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四章 装具及铺垫物

第十一条 粮油装具(麻袋、面粉袋、钢桶)是粮油商品的包装物,是粮油在运输中的必备物品。铺垫物(麻袋片、聚丙烯编织片)属于粮油包装的一部分。本着“谁的商品谁负责包装”的原则,运输粮食、油料所需麻(面)袋及铺垫物由粮油发运单位负责准备,由省级粮食部门统一组织购置。出口粮食、油料所用麻袋的购置,由省级粮食、外贸部门按双方商定的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无论购置、制作、使用麻(面)袋,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一、新、旧麻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8115—87《粮食包装——麻袋》中的有关规定。其中省间粮食、油料运输一律使用《国标》中的1号袋。

二、面袋布、面粉袋及其制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8665——88《粮食包装——面粉袋》中的有关规定。

三、麻袋缝口和面粉袋封口,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8115——87《粮食包装——麻袋》和GB8665——88《粮食包装——面粉袋》中的有关规定。为防止粮食、油料撒漏,还应广泛使用机械缝口。

第十三条 铺垫物的购置、制作,以能够满足运输需要为原则。规格如下:

一、垫火车底的:麻袋片每片面积不小于7米×3米(长×宽);聚丙烯编织片每片面积不小于17米×3米(长×宽)。

二、围火车帮的:麻袋片每片面积不小于5.85米×3.4米(长×宽);聚丙烯编织片每片面积不小于14米×3米(长×宽)。

三、汽车、船舶使用铺垫物的规格由发运单位自定。

第十四条 发运计划内调拨的粮食、油料所用麻袋(含口绳)、面袋,属省间的,由发、收双方省级粮食部门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作价,由基层单位结算;属省内的,由省级粮食部门定价。议价经营粮食、油料所用麻(面)袋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铺垫物实行接收单位负责对口回送的办法,使用费、押金、回送期限,属省间的,由发、收双方省级粮食部门协商确定;属省内的,由省级粮食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随粮食、油料接收的麻(面)袋接收单位可以留作自用,可以与发运单位协商回

空,也可以按质论价自行出卖。但应优先在国家粮食部门内部调剂使用。如卖给非粮食部门,不准再买回使用。

第十六条 包装运输的油脂所需的钢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钢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325——84《200升闭口钢桶》中的有关规定。

二、中国植物油公司分配各地“中粮”标记的钢桶,只准装运食用植物油,严禁装运非食用植物油。非食用植物油用桶,由各地自行购置,但要有“非食油”标记,并在桶身中部二道环筋之间涂满白色油漆。

三、中国植物油公司分配各地“中粮”标记的钢桶,必须用于平价食油的调拨,在内包干使用,严禁随油买卖。议价油脂所需钢桶由各地自行购置。

四、省间调拨平价食油所需的钢桶,实行调出、调入双方对口调拨。发运空钢桶所需的绳网,由发桶单位准备,其购置费连同钢桶价款一起向收桶单位结算。收桶单位如需返回绳网,按质作价。

五、粮食部门内部钢桶的调拨作价按商业部规定办理。

六、非标准桶,不准用于省间平价食用植物油的调拨。

第十七条 为严格防止外部门装过有毒、有害物质的装具混入粮食部门装粮油使用,造成粮油污染,粮食部门所用麻(面)袋应由发运单位加盖“中粮”标志;钢桶由指定的工厂统一压印“中粮”、产地、出厂年月等标志。

第十八条 粮油装具和铺垫物是国家的重要财产,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管理。各基层库、厂、站、店都要有专职或兼职的器材员,专人负责。要建立装具和铺垫物的实物帐卡,制定出入库、验等验质、维修保养、定期盘点等具体管理细则。粮食部门内部各单位之间用麻袋、面袋一律采用互相买卖的方式。

第十九条 为及时掌握装具库存情况,省级粮食部门应按《粮油装具库存季报表》规定的内容,及时汇总,按规定时限分别上报商业部粮食储运局、中国植物油公司。第五章 发运

第二十条 发运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经承运部门批准的运输计划,并按计划确定的品名、数量,均衡地完成。对于调整不合理运输的任务和其它重点任务,应优先发运,确保完成不准无计划发运或整车(船)超计划发运,不准擅自停运。

第二十一条 发运单位应于执行月前,主动与承运部门(包括粮食部门自有车、船队)联系,核对计划,落实运输工具、粮油货源和装卸劳力、机械,准备装具和铺垫物等,切实做好发运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应按承运部门的规定,提出分旬的均衡要车(船)计划和日托运计划。运单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晰,不得错填、漏填。

第二十二条 发运粮油前,应按国家有关的粮油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进行验质,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专业标准;没有专业标准的,执行调出省定标准。装车(船)前,应按一车一船(大船按舱)填开“粮油质量检验证书”(以下简称“质检证书”)和“粮油食品卫生检验结果证明书”(以下简称“卫检证书”)并与其他单证一并随车(船)同行。不准把虫粮、高水分粮、已经霉变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油装车(船)发运。第二十三条 发运粮油,不论包装、散装,都应在最后发粮(油)点装车(船)前备好货位,进行点件检斤,不准估计数量。检斤必须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的标准衡器,并经常校验。包装粮食、油料不得使用地中衡。

以上所指最后发粮(油)点,是发运单位按月度运输计划确定的,装上粮(油)后不再转换运输工具(联运除外),即可直达接收单位最初收粮(油)点的站(港)。

第二十四条 包装运输粮油,必须执行定量包(桶)标准,定量包(桶)标准按粮油品名确定。一车一船(大船按舱)必须装载同一品名、同一等级的定量包(桶),不同品名、不同等级的粮油不得混装。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拼装时,要在包(桶)上作出明显标志,采取相应 的隔离措施,并在明细表和运单上注明,同时电告接收单位。食用植物油脂与非食用植物油脂绝对禁止混装。

粮油定量包(桶)标准如下:

----| 粮油定量包(桶)标准 单位:Kg | || | 粮 油 名 品 |标准麻袋|标准面袋|标准钢桶| |-|--------|--------|--------| |大米、小米、高粱米、小麦、豆类 | 90 | | | |-|--------|--------|--------| |高粱米、大麦、玉米 | 85 | | | |-|--------|--------|--------| |谷 子 | 80 | | | |-|--------|--------|--------| |稻谷、壳大麦 | 70 | | | |-|--------|--------|--------| |荞 麦 | 65 | | | |-|--------|--------|--------| |薯 干 | 40 | | | |-|--------|--------|--------| |面 粉 | | 25 | | |-|--------|--------|--------| |花生油、棉油、芝麻油、菜油、| | | | |豆油、葵花油、亚麻油 | | |180 | |-|--------|--------|--------| |蓖麻油、桐油、梓油、| | |185 | |-|--------|--------|--------| |芝麻、油菜籽、花生仁 | 80 | | | |-|--------|--------|--------| |花生果、葵花子 | 35 | | |----上表未包括的其他种类粮油,其定量包(桶)标准由省级粮 食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散装运输粮油应在发运单位能够散装,接收单位能够散卸,并取得接收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发运单位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监装人员。发运粮油时,监装人员应到现场监装。监装人员的职责是:

一、装车(船)前,认真检查车船状况和待运粮油货位准备情况,坚持“五不装”:

(一)车体、船舱不完好,无苫盖物、铺垫物或雨天无防雨设施,可能造成撒漏、湿损的不装。

(二)装过毒品、农药、玻璃纤维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车(船),不准装运粮油;装过化肥、活牲畜和其他污秽物的车(船),未经扫净、洗刷,或车(船)、篷布、铺垫物有异味,可能造成污染的不装。

(三)车(船)内未经清扫或虽已清扫,但仍不干净的不装。

(四)未经点件检斤备好货位,或没有“质检证书”、“卫检证书”的不装。

(五)装具破漏、缝口不符合规定或桶盖不严的不装。

属于车(船)状态不好或篷布不符合质量的,应及时与站(港)联系调换;发现车(船)内留有残货,应通知站(港)清扫或处理。

二、装车(船)作业时,应坚持“工前三铺垫,工后五清扫”:

(一)作业前,应在车边、船边、装卸机械下边,用铺垫物铺垫好。

(二)作业完毕,应将撒漏在车厢边、码头边、搬运路线上、货场、仓库的地脚粮全部清扫净。

三、装车(船)时应准确点件,并向站(港)货运人员交清,双方签字。整车(船)发运粮油,必须按车(船)标记载重吨位(或计费吨位、安全吨位)装足,由于货位备载不足的,必须补足(轻泡品种除外),严禁超载,确保安全。

四、装车(船)必须铺垫(专用车、船除外):

(一)包装粮食、油料:铁路棚车、敞车(装运过煤炭、红土、矿沙等易污染包装的除外)要铺垫车底;汽车、船舶以及铁路装运过煤炭、红土、矿沙等易污染包装的敞车要铺垫底部和侧面四周(即五面铺垫)。

(二)散装粮食、油料,车(船)均要五面铺垫。

五、装车(船)的其他事项:

(一)作业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

(二)用输送机械装包装粮食、油料时,高度要适宜,并由专人堆码,不得摔、甩。

(三)用吊杆吊装包装粮食、油料时,应使用网兜,不准吊麻袋“马耳”,不准使用“司令绳”。

(四)包装粮食、油料要包口朝里,堆码整齐,桶装油脂要桶盖朝上,不准横置;作业中遇到破漏包(桶)必须调换或修补后,方可装上车(船)。

(五)装铁路敞车时,包装粮食、油料,要创造条件实行“两靠两不靠”装车法,车顶部要起脊;散装粮食、油料,要使用缝好包口的100——120个定量包压顶起脊;苫盖好篷布,捆绑牢固。

(六)装铁路棚车时,包装粮食、油料要与车门保持一定距离,关严门窗,进行施封。

(七)铁路罐车、水路船驳散运油脂,执行就车(船)打尺计量(负责省间铁路罐车散运油脂计量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计量部门颁发的铁路罐车计量员证书)。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泵入经计量部门检测过容积的油罐内计量后再泵入车(船)内。公路油罐汽车散运油脂,应用流量计计量,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用定量罐或地中衡计量。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定,不准估计数量。

(八)使用各种运输工具散运油脂,人孔、舱盖都必须施封,排(放)管口要闭锁。应严格检验罐车的罐体和船驳的油舱,保证散运油脂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

六、发货明细表是粮油运输办理交接、结算手续的重要原始凭证。装车(船)后,应按所装粮油的品名、数量、质量,以一车一船(大船按舱)填开发货明细表一式六联。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晰、认真审核,做到单、货相符,不准错填、漏填,并加注所运粮油的任务性质。该表的三、四、五联,应和粮油“质检证书”、“卫检证书”、运单一起随货同行,要牢固地附在货物运单上,并在运单的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单证名称和页数。如因特殊情况未能随货同行时,应用快邮补寄,并在发货后24小时内拍发电报通知接收单位准备接收。

七、在专用线(码头)自装车(船)的,应在运单上注明“货主自装”或“自理装船”,并签字、盖章。

八、粮油发运完毕,必须在“调出粮油原始登记簿”上据实登统。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保险业务要坚持自愿的原则”的规定,无论使用何种运输工具发运粮油,均暂不参加运输保险。

第二十八条 凡经铁路运输粮油,发运单位均不派员押运。第六章 运输定额损耗

第二十九条 粮油运输合理损耗,是指粮油在从发运单位最后发粮(油)点到接收单位最初收粮(油)点之间的运输过程中,由于零星抛洒、扦样耗费、灰尘等细小杂质的消失等因素所产生的定额损耗以内的减量。

第三十条 粮油运输定额损耗应根据下表规定的粮油运输定额损耗率和计算方法来计算。超过粮油运输定额损耗的减量,应视作粮油运输事故——亏量;接收单位实际收到的粮油数量多于发运单位在发货明细表上填写的数量,其多余部分,应视作粮油运输溢余;粮油运输亏量或溢余,必须以一张发货明细表为一个单位单独计算。

一、粮食、薯干运输定额损耗率(不含面粉、豆饼):------------|运输|品 | 50公里 | 51—1000 | 1001公里 | | | | 以下(%)| 公里(%)| 以上(%)| | | |------------------|------------------|------------------| |方式|名 |包 装|散 装|包 装|散 装|包 装|散 装| |----|----|--------|--------|--------|--------|------|----------| |铁 |粮食| 0.1| 0.1 |0.25|0.29|0.3|0.34 | | |----|--------|--------|--------|--------|------|----------| |路 |薯干| 0.2| 0.2 | 0.5| 0.6 |0.6| 0.7 | |----|----|--------|--------|--------|--------|------|----------| |水 |粮食| 0.1| 0.1 | 0.1| 0.1 |0.1| 0.1 | | |----|--------|--------|--------|--------|------|----------| |路 |薯干|0.15|0.15| 0.3| 0.3 |0.3| 0.3 | |--------| |公 | | 20公里以下(%)| 21公里以上(%)| | | |----------------------------|--------------------------| | | | 包 装 | 散 装 | 包 装 | 散 装 | | |------|------------|--------------|--------------|----------| | |粮 食| 0. 1 | 0.1 | 0.25 |0.29 | | |------|------------|--------------|--------------|----------| |路 |薯 干| 0.2 | 0.2 | 0.5 |0.6 |------------

二、油脂运输定额损耗率:

----------| | | 陆路(%)| 水路(%)| |品 名| 运输里程 |------------------|--------------------| | | |包 装|散 装|包 装|散 装 | |--------|----------------|--------|--------|--------|----------| | |1000公里以下|0.25|0.20|0.30|0 .20 | |食用油 |----------------|--------|--------|--------|----------| | |1001公里以上|0.30|0.20|0.30|0.20 | |--------|----------------|--------|--------|--------|----------| | |1000公里以下|0.25|0.20|0.35|0.20 | |非食用油|----------------|--------|--------|--------|----------|

| |1001公里以上|0.32|0.20|0.40|0.20 |----------

三、油料运输定额损耗率:暂按调出省规定办理。

四、面粉运输定额损耗率:不分铁路、水路和公路运输,不分运程远近,一律为0.1%。

五、豆饼运输定额损耗率:不分铁路、水路和公路运输,不分运程远近,一律为0.3%。

六、在执行上述运输定额损耗率时,还应注意以下各项:

(一)水陆联运,全程按铁路运输定额损耗率计算。

(二)接收单位在卸车(船)后检斤以前,每装卸一次应增加计算一次装卸损耗,其定额损耗率为:粮食(含面粉、豆饼)0.03%;薯干0.06%。

(三)接收单位在卸车(船)后检斤以前,从站(港)到与该站(港)同一城镇的库、厂、站、店间的短途运输(适用于在车站、码头点件,运到仓库检斤和在大型库、厂专用线两侧、专用码头岸边点件,运到库、厂内其他地点检斤),应增加计算一次短途运输损耗,其定额损耗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公路20公里以下、水路50公里以下的定额损耗率计算。

七、粮油运输定额损耗的计算公式: 粮油运输定额损耗=发运量×(运输定额损耗率+装卸定额损耗率)

八、粮油运输亏量的计算公式(不含短件因素): 粮油运输亏量=发运量--实收量--运输定额损耗

九、粮油运输实际损耗未超过定额损耗的(即属于合理损耗),接收单位应按原发运数量与发运单位结算。

第三十一条 粮油发生溢余时,接收单位应按实收数量入帐,并与发运单位据实结算。溢余部分不得与亏量冲抵。第七章 接收

第三十二条 接收单位应根据月度粮油运输计划和车(船)到达预、确报,与承运部门有关站(港)取得联系,及时做好场地、仓库、机械、器材、车辆、劳力等接收准备工作。第三十三条 接收单位如已接到发运单证,超过了承运部门规定的运到期限而粮油仍未运到时,应向到站(港)提出查询,并按铁道、交通等运输部门的《货规》向到站(港)核收逾期罚款;经查询仍无着落,应按规定向到站(港)提出索赔。由于超过运到期限或中途换装等承运部门的责任,致使粮油霉坏变质或受其他损失时,也应向到站(港)索取货运记录,并按规定时限索赔结案。

第三十四条 粮油运出或运达后,如因接收单位场地、仓库、转运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按运输计划接收而必须变更到站(港)时,应报上一级粮食部门批准,并按承运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前的接收单位应作为最初收粮(油)点与发运单位结算一切费用,然后再与变更后的接收单位结算。

以上所指最初收粮(油)点,是发运单位在最后发粮(油)点按月度运输计划确定的,装上粮(油)后不再转换运输工具(联运除外),即可直达接收单位所在的站(港)。

第三十五条 接收单位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监卸人员。粮油运达后,监卸人员应到现场监卸。监卸人员的职责是:

一、卸车(船)前,应认真检查车(船)的门窗、舱盖施封情况,车(船)苫盖有无异状,粮油有无漏雨、水湿、被盗、异味等情况,与承运部门办好交接。如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向承运部门索取货运记录或普通记录。

二、卸车(船)时,应按一车一船(大船按舱)分卸并按承运部门规定的时间卸完,做到不压车(船)、不压站(港)。

三、卸车(船)时,应认真检查粮油装具、铺垫物、缝口、桶盖,查明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有无撒漏、破损、污染等情况。

四、卸车(船)时,应与发货明细表、运单上记载的粮油品名、件数、重量等进行核对,查清有无错发、短件亏量等情况。

五、检验人员验收粮油质量时,必须按检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扦样、检验。如质量、等级、食品卫生指标与原发粮油不符时,应重新扦样复验。两次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以与原发粮油检验结果差异小的为准,并保留样品。

六、卸车(船)时,发现粮油污染、水湿、霉坏变质严重撒漏及虫粮,应将好、坏粮油分别存放,严禁好坏混杂。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理、晾晒、烘干、薰蒸,积极抢救,防止扩大损失。

七、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八、粮油接收完毕,必须在“调入粮油原始登记簿”上据实登统,并签收发货明细表。

第三十六条 接收单位应在月度运输计划确定的站(港)或专用线两侧和专用码头岸边点件检斤,不准估计数量。如上述地点确无检斤条件的,则应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六款第(二)、(三)项规定办理。检斤衡器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接收单位对散装运输的粮食、油料,必须全部过秤检斤,做好原始记录,并同过秤码单、经单位领导签署的现场作业记录一并保存备查,不保留原货。对铁路罐车、水路船驳、公路油罐汽车散运的油脂,应按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七)项规定的方法计量,不得罐桶计量。对铁路罐车,如计量结果与原发数不一致时,按《商业部自备油罐火车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接收单位对包装运输的粮油应采取抽查过秤的方法检斤:

一、以一张发货明细表为一个抽检计算单位。

二、应挑选不破不漏的包(桶)作为抽检样品。三、一个计算单位内破漏包(桶)超过10%的,即视为非定量包(桶),必须全部检斤,扣除定额损耗后计算亏量。四、一个计算单位内抽检包(桶)的比例:火车、轮船为5%;帆船、汽车为15%。

五、抽检的样品,每包(桶)平均差异未超过定额损耗的,即应作为推算该计算单位的依据。

六、抽检的样品,每包(桶)平均差异超过500g的,该计算单位即视为非定量包(桶),应按本条第三款办理。

七、抽检的样品,每包(桶)平均差异超过定额损耗而又未超过500g的,应再抽检一次,比例为:火车、轮船10%,帆船、汽车20%。两次抽检结果不一致时,按两次的平均数计算。该平均数每包(桶)差异未超过定额损耗的按本条第五款办理;超过500g的,按本条第三款办理;超过定额损耗而又未超过500g的,即以此样品作为推算该计算单位的依据,扣除定额损耗后计算亏量。

八、无论抽查检斤或全部检斤,都必须作好原始记录,并同过秤码单、经单位领导签署的现场作业记录一并保存备查。

九、非定量包(桶)经全部检斤后,平均每包粮食、油料差异在5kg以上(含5kg)的,每桶油脂差异在1kg以上(含1kg)的,除按本条八款办理外,还应保留原货备查。第三十九条 卸车(船)时产生的地脚粮,接收单位应及时整理,好的过秤计数,并入原批;无食用价值的降价处理,残值应并入原货款,不得作为接收单位的收益。

第四十条 对发生票货分离、票货不符、亏量短件、包桶破损、严重撒漏、被盗丢失、水湿霉坏、有害物污染、装载不良等事故造成粮油损失的,以及装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粮油质量、等级、食品卫生指标与原发不符和未接到“质检证书”、“卫检证书”等情况,接收单位应会同到站(港)货运人员查明原因,严格分清责任:

一、责任属于承运部门的,应按《货规》规定向到站(港)索取货运记录,及时提出《索赔

要求书》,办理索赔,并在规定期限内追赔结案。

二、责任属于发运单位的,应取得到站(港)的普通记录或其他证件,并在卸完车(船)次日起三天内将事故损失情况用电报通知发运单位。发运单位应在接到电报后次日起三天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接收单位,如派人前往查明处理,则应在接到电报后次日起五天内直赴接收单位。如超过期限发运单位既不答复又不派人处理,则视为无异议,由接收单位据实处理。

三、凡属不在到达站(港)受理索赔范围内的集体、个体所有的车(船)方的责任,由接收单位取得到站(港)开具的并经承运人签署的证明,及时与发运单位协商,向承运人追赔结案。

第四十一条 接收单位对错发的粮油,除应妥善保管并保留全部单证、记录外,还应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查明情况,通知发运单位,协商处理。对无计划发来的粮油应先卸下妥善保管,并逐级上报,听候处理,不得原车(船)退回或隐瞒不报。第八章 中转

第四十二条 粮油中转是按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各级粮食部门应切实做好。需在途中转换运输工具运输的粮油,凡承运部门办理联运的,均应通过联运,粮食部门不再办理中转。任务较大的接收单位可派人驻联运的换装站(港),做好粮油货源与车(船)运力的衔接工作。承运部门不办理联运的,由粮食部门自行办理中转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发运单位在中转站(港)设立中转机构办理中转业务。

二、接收单位在中转站(港)设立中转机构办理中转业务。

三、两个以上地区在同一站(港)中转,为避免机构重叠,应由上级粮食部门设立或指定站(港)所在地粮食部门设立一个中转机构办理中转业务,有两种方式:

(一)通过一次调拨两次结算的办法处理,即中转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分段运输计划办理中转业务,并按粮油调拨作价和结算办法的规定,分别同发运、接收单位作价、结算。凡省间粮油运输,经批准在第三方行政辖区内中转的,均采用此办法处理。

(二)代办中转,即中转单位只办理中转业务,不负责作价、结算,而由发运、接收单位双方直接办理作价、结算。

第四十三条 粮油中转地在发运单位行政辖区以内的即为发运单位最后发粮(油)点;在接收单位行政辖区以内的,即为接收单位最初收粮(油)点。为贯彻合理运输原则,省间及进、出口粮油运输,需在发运、接收单位行政辖区以外的第三方行政辖区内中转,而中转地粮食部门又不能办理中转业务,要由发运或接收单位自设机构办理中转的:如接收单位设立机构中转,该中转地即为最初收粮(油)点;如发运单位设立机构中转,该中转地不作为最后发粮(油)点,应按商业部省间粮油调拨作价办法的规定作价,并与接收单位办理结算。第四十四条 无论采取何种中转形式,都应通过核定合理的中转费用标准,来保证中转单位的利益,以利中转任务的顺利完成。中转单位的作价、结算办法,由上一级粮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凡省间及进、出口粮油运输,需在第三方行政辖区内中转,无论商业部设立或指定机构,还是发运单位设立机构办理中转业务的,中转地选择、中转费用标准,均须经商业部批准。

第四十五条 粮油中转处在运输的中间环节,中转单位同时兼有发运和接收单位的职能。无论采取何种中转形式,中转单位除应按本《规则》第五、七章的规定做好工作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对暂存待转的粮油,必须妥善保管。无论存放在站(港)、中转单位还是有关部门,都要尽量存放在库房内。必须露天堆存,要垫高垛底、盖好苫布,保证货位不积水、不淋雨。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二、接收粮油发生质量、食品卫生指标、数量上的差异时,均不保留原货。质量、食品卫生

指标有差异的,保留检验样品备查;数量有差异的,保留有关单证备查(铁路罐车散运油脂有差异的,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三、接收粮油发生包(桶)破损和撒漏时,应及时修补、整理,破损严重不堪修补的,应更换装具,不准破收破转、扩大损失。产生的地脚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本《规则》第三十九条处理时,应装包与其他粮油一并转出,在麻袋缝口处作出明显标记,并在运单和发货明细表上注明。

四、接收粮油发生其他运输事故时,应按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六款办理,不准坏收坏转、扩大损失。经整理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并入原批转出;无食用价值的降价处理,残值应并入原货款,不得作为中转单位的收益。

五、采用一次调拨两次结算办法处理中转业务,在接收粮油时发生或发现各种运输事故而责任属于发运单位的,应按本《规则》第四十条第二款办理。

六、应按一车一船(大船按舱)填开发货明细表。按车(船)分运的代转单位,应使用交接清单,按批核对。交接手续要清楚,防止在中转环节发生批次混乱差错。

七、卸车(船)后或发运完毕,监卸(装)人员必须在“调入、调出粮油原始登记簿”上据实登统,并定期与发运、接收单位核对接转数字。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截留、挪用或顶换中转的粮油。如遇上述情况,中转单位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责任向上级粮食部门报告。中转单位本身更不得违反本条规定。第九章 运输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粮食部门应本着“完成粮油运输任务,确保粮油运输安全”的宗旨,与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粮油运输事故发生。在粮油调运部门内部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粮油安全运输工作。

第四十八条 粮油运输事故的种类:

一、按发生情况分为十三种:

(一)错填单证

(二)单货分离

(三)被盗

(四)短件

(五)亏量

(六)包桶破损及撒漏

(七)有害物污染

(八)水湿

(九)霉坏

(十)火烧

(十一)翻车、沉船

(十二)人员死亡

(十三)其他

二、按损失程度分为三种:

(一)重大事故:粮食、油料一次损失(指绝对损失,下同)5000kg以上;油脂一次损失500kg以上;人员死亡或整车(船)粮油丢失等。

(二)大事故:粮食、油料一次损失1500kg以上未满5000kg,油脂一次损失250kg以上未满500kg的。

(三)一般事故:粮油损失不足大事故下限的。

第四十九条 发生运输事故,接收单位发现或接到承运部门通知后,应积极组织抢救,防止扩大损失。应通知发运单位和有关单位,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对重大事故,接收单位应自发现或接承运部门通知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将发生事故的地点、时间及损失概况等电告发运单位和有关单位,同时报省级粮食部门并转报商业部。省级粮食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指派人员到现场协助妥善处理。对大事故,接收单位应自发现或接承运部门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发生事故的地点、时间及损失概况等电告发运单位和有关单位,同时报省级粮食部门。

第五十条 对人员死亡或其他破坏性事故,接收单位应及时会同公安、承运部门检查处理。第五十一条 粮油在运输途中发生运输事故,所在地粮食部门应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办理。对因事故受损的粮油,经抢救整理后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应继继发运;不能继续发运的,报请上一级粮食部门批准,代接收单位就地处理,并将处理收据、其他单

证及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的货运记录或普通记录,一并寄交接收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对重大事故、大事故应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报。

第五十二条 承运部门办理联运的粮油在中转换装站(港)发生或发现运输事故,致使粮油受损,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中转换装站(港)所在地粮食部门应协助承运部门及时处理,防止扩大损失。对不能再继续转运的粮油代接收单位就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发运和接收单位。对重大事故、大事故应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报。

第五十三条 对粮油运输事故,应及时登记分析,并按规定时限填报“粮油运输事故季报表”。第十章 责任划分及罚则

第五十四条 粮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运输事故造成损失时,责任划分及承担经济损失的原则是:在最后发粮(油)点车(船)开动前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发运单位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如系承运部门责任,由发运单位按有关规定索赔。车(船)开动后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接收单位应会同承运部门查明原因:属承运部门责任的,由接收单位按有关规定索赔;属发运单位责任的,由发运单位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属其他方面责任的,在取得旁证的情况下,由接收单位向责任方索赔;属其他方面责任但无法找到责任人或无责任方的(含不可抗力),由发运、接收单位分担经济损失;接收单位已与承运部门办清交接手续后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

第五十五条 属发运单位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的,包括以下方面:

一、运输计划确定后,由于发运单位的原因变更、追加或落空计划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二、无计划或整车(船)超计划发运造成接收或中转单位压车(船)、压站(港),甚至造成粮油霉坏等运输事故的,应承担车(船)、站(港)占压费和事故损失。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一)月度运输计划确定后,擅自停运的。

(二)错填、漏填运单的。

(三)短件的。

(四)亏量的。

(五)未按规定填开“发货明细表”或未随货同行又未及时补寄并拍发电报通知接收单位的。

(六)未按车(船)标记载重量装足的(轻泡品种除外)以及超载造成损失的。

四、未填开“质检证书”、“卫检证书”或未随货同行也未及时补寄并拍发电报通知接收单位的,应承认接收单位检验结果,并承担与原发粮油等级、质量、食品卫生指标的差异所折算的经济损失。

五、未按规定检斤计量的,应承认接收单位检斤计量结果,并承担与原发粮油数量的差异所折算的经济损失。

六、未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装具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这部分装具由接收单位无偿接收。

七、发运高水分粮食、油料除应承担超过《国标》的扣价部分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向接收单位支付罚款:

(一)发运虫粮除应承担薰蒸费外,并按每吨二元支付罚款。

(二)发运质量已经霉变的粮油除应承担与《国标》或《部标》差异的扣价部分和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外,并按每吨受损粮食、油料一元,油脂五元支付罚款。

(三)原发包(桶)破损、麻(面)袋缝口不符合规定、桶盖无垫圈或未拧紧造成粮油损失的,除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外,并按每条破损麻袋一元、每条破损面袋五角、每只破损油桶二十元、每条缝口不符合规定的麻袋二角、每条缝口不符合规定的面袋一角、每只无

垫圈或未拧紧桶盖一元支付罚款。

(四)未按规定铺垫或原发铺垫物严重破损造成粮食、油料损失的,除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外,并按每吨受损粮食、油料一元支付罚款。

(五)散装粮食、油料未按规定使用定量包压顶起脊造成粮食、油料损失的,除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外,并按每车五十元支付罚款。

九、发运非定量包(桶)粮油或在同一车、船(大船按舱)混装不同品名、不同等级、不同定量包(桶)的粮油,未作出明确标志,或已有明确标志但未通知接收单位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以及挑选、整理、过秤的费用。

十、未经接收单位同意擅自发运散装粮油的,应承担由此造成事故损失和过秤等直接费用。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承担事故损失:

(一)使用不适合装粮油的车(船),无苫盖物或苫盖物破漏,无防雨设施在雨天作业的。

(二)未按规定堆码整齐,车顶部未起脊,未苫好篷布或未捆绑牢固的。

(三)装棚(罐)车、船驳未按规定在车门、人孔、舱盖施封,未关严门窗,未闭锁排(放)管口的。

(四)在专线(码头)自装车(船),运达后经到站(港)检查,施封完好,车(船)无异状,卸车(船)后发现各种运输事故的。

十二、接到接收单位事故通知来电后,未按期答复或未按期派人前往查明处理的,应承认接收单位据实处理的结果,并承担与原发粮油质量、食品卫生指标、数量、装具、铺垫物的差异所折算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六条 发运单位自行投保运输险的,应承担全部保险费用。

第五十七条 发运单位经铁路运输粮油自行派员押运的,应承担全部押运费用,并承担运输途中发生货损、货差事故的损失。

第五十八条 属接收单位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的,包括以下方面:

一、运输计划确定后,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变更、追加或落空计划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二、粮油运出或运达后,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不能按运输计划接收而必须变更到站(港)的,应承担变更费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一)月度运输计划确定后擅自要求停运的。

(二)未按规定监卸以致与承运部门未能交接清楚的。

(三)未按规定分卸以致造成批次、等级、质量混淆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整理地脚粮的。

(五)接收无计划粮油未按规定办理的。

四、未按到达站(港)承运部门规定期限办理提货手续或卸货,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和车(船)、站(港)占压费用。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承担事故损失:

(一)发生运输事故,责任虽属承运部门,但未及时索取货运记录提出索赔,或虽已取得货运记录也提出索赔,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追赔结案的。

(二)发生运输事故,责任虽属发运单位,但未及时索取普通记录或其他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期限通知发运单位的。

(三)卸车(船)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四)接收错发的粮油未按规定妥善保管而发生事故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虽已进行检验未按规定保留样品、原始记录的,应承认发运单位检验结果,并承担与实收粮油等级、质量、食品卫生指标的差异所折算的经济损失。

七、未按规定进行点件检斤,或虽已进行点件检斤未按规定保留原始记录、过秤码单、现场作业记录或原货,接收散运油脂未按规定方法计量的,应承认发运单位原发数量,并承担与实收粮油数量的差异所折算的经济损失。

八、发生运输事故,未按规定好、坏粮油分别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抢救整理以致扩大损失的,应承担扩大部分的经济损失。

九、经发运单位来人复验,其结果与原发情况相符,或接收单位有关单证不实不全,除应按本条第六、七款办理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过秤费、搬运费、来人的旅差费、电讯费和罚款等开支),并以该发货明细表记载的数量,按每吨粮食、油料一元,油脂五元向发运单位支付罚款。故意弄虚作假,编造假记录、假证明,制造假样品被查出的,应加倍向发运单位支付罚款。

第五十九条 接收单位应承担运输定额损耗和装卸定额损耗。

第六十条 接收单位应承担散装粮油全部检斤和包装粮油抽查检斤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 属中转单位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的,除本《规则》第五十五、五十八条所列外,还包括: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一)未按规定妥善保管待转暂存的粮油而发生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填表、交接、核对或未据实登统而发生批次混乱差错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承担扩大损失部分:

(一)未按规定及时修补破损包(桶)、整理撒漏粮油而破收破转扩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整理抢救受损粮油而坏收坏转扩大损失的。

三、截留、挪用或顶换中转粮油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按每吨粮食、油料二元,油脂十元向接收单位支付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粮油的事故,接收(中转)单位应按规定先与发运单位按发货明细表所记载数量结算。被盗部分,应由接收(中转)单位力争通过责任方追回,确实不能追回原物的,由接收(中转)单位按起运地国家调拨价加运杂费、包装费向责任方索赔结案。经努力确实索赔不到或无法找到责任人、无责任方的,由接收(中转)单位与发运单位协商解决。第十一章 运输统计

第六十三条 为使上级了解粮油运输计划完成情况,给上级预测、决策提供可靠的数字及文字依据和积累资料,研究改进工作,各级粮食部门应加强粮油运输统计工作。县(市)以上粮食部门应指定专人按规定上报以下统计报表:

一、粮油运输计划完成情况电讯旬(月)报(商业统144表粮运1表);

二、粮油运输完成实绩月报表(商业统145表粮运2表);

三、粮油装具库存季报表(商业统146表粮运3表);

四、粮油运输事故季报表(商业统148表粮运5表)。

第六十四条 为保证粮油运输统计资料的完整、详尽,统计数字准确、及时、全面,各基层调运部门必须建立原始记录和健全有关帐册,并以此作为编制报表的依据。

一、各发运、接收、中转单位,必须建立“粮油调出(调入、中转)原始登记簿”和粮油运输完成情况以及粮油运输事故帐册,并随时登记,定期核对,检查是否有漏记错记。

二、应以“发货明细表”作为原始凭证,登统有关原始记录或帐册。“发货明细表”必须按商业部制定的格式印制,每份一式六联,并应按规定程序运转,不得任意更改。

三、凡粮油入库及不通过调拨结算的县(市)内运量,应开具“县内粮油移库送货单”进行登统。

四、运输统计报表必须根据有关原始记录或帐册的记载进行汇制。

第六十五条 县(市)以上调运部门要进行运输统计资料为内容的文字分析工作,并于每季结束后逐级上报统计分析。内容主要包括:超过或未完成运输计划的原因;各项经济指标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及发生变化的原因;运输工具、品名、地区间变化以及合理运输、安全运输等情况。

下列经济指标供参照:

一、运输计划完成百分比: 季度实际发运数

计划完成%=---×100% 季度运输计划+临时运输计划

二、运量占收支量百分比: 本行政区内运量

运量占收支量%=--------------------------×100% 本期区内收支量

三、吨收支量运杂费水平: 吨收支量

运杂费总额--省(行署县)外调入运杂费(元)运杂费水平=-----------------收支量(吨)

第六十六条 粮油运输统计人员应做到:

一、统计数字真实,情况可靠,统计报表应准确、及时、全面,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二、严守国家机密,报表复制份数及报送单位,应有记载及签收手续。

三、执行统计报表规定,遵守统计时间(即统计划期),报出时间、指标解释等不得修改。

四、报表报出前,须经主管上级和主管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五、一切报表、单据都必须妥善保管,定期装订成册,按规定归档存查。

六、统计人员临时外出,应安排人员代管,不得借此不报或迟报报表。统计人员如有调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签署移交清册备查。第十二章 附件

第六十七条 涉及其它部门和业务环节的事项,分别按下列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一、有关与铁路、交通部门办理粮油运输、事故索赔等,按照国家规定的铁路、交通运输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二、关于粮油质量检验,按照国家有关粮油质量、食品卫生指标以及检验方法标准办理。

三、省间粮油调拨作价和结算(包括跨界入库、跨界中转等),按照“国家粮食系统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粮油调拨作价办法和结算办法”办理。

四、有关运输事故损失的核销,按商业部“粮食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铁路油脂散装运输,按《商业部自备油罐火车管理办法》办理。

六、国家粮食部门经营需要运输的议价粮食、饲料用粮油、工业用粮油,购销双方在合同中如有特殊条款,可不受本规则约束。

第六十八条 各级粮食部门干部、职工模范执行国家政策和本《规则》,成绩优良,符合国家规定奖励条件的,可以酌予奖励;违法失职,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按国家规定予以惩处。奖惩的实施,企业人员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办理;行政人员和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商业部(82)商储(粮)字第16号通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油装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商业)厅(局)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的实施细则,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石油库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石油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油库的内部机构和主任的职责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四章 油品收、发、保管

第五章 计量管理 第六章 损耗管理

第七章 油品质量管理

第八章 储、输油设备管理

第九章 电器设备管理 第十章 消防管理

第十一章 油桶管理 第十二章 财会管理

第十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四章 劳动保护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石油商品是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资。石油库(以下简称油库)是接卸、储存、供应石油商品的基地。为了提高油库的科学管理水平,贯彻执行 “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根据上级规定的方针、政策、计划,保证做好石油商品的接卸、储存和供应,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石油商品具有易燃爆、易发挥、易渗漏、易于集聚静电荷的特性。油库必须树立安全第一时思想,贯彻执行 “以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做到安全生产。

第三条 油库必须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身的实际情况,建立起从油库主任到每个职工岗位分工具体、责任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和具体实施办法,并督促职工严格贯彻执 行。第四条 油库要坚持技术革新工作,通过“挖潜、革新、改造”的途径,积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油库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 油库必须坚持搞好业务技术训练,使广大职工懂得石油商品的基本知识,熟悉油库管理制度和油库设备技术操作规程,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本领。

第六条 油库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减少商品损耗,降低流通费用,努力为国家增加积累。

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库,必须按照设计要求,经过验收,达到设备配套、质量合格、资料齐全、手续全备。投产后,对各种设备要建立起完整的技术管理档案。油库及其主要设备的拆迁,要按照基建程序上报,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动工。

第八条 油库必须坚持 “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根据油库一般远离市区的特点在国家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力求安排好职工生活。

第二章 油库的内部机构和主任的职责

第九条 油库按照油罐的总容积,划分为三种类型:五万立方米以上的为大型油库,一万立方米至五万立方米的为中型油库,一万立方米以下的为小型油库。

第十条 各级油库都要按照所在地的地名命名。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时,不准使用代号。

第十一条 油库的人员编制,以建库时确定的人数为基础,加上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人数配备;消防人员按照消防设施需要和当地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配备;警卫人员按照 国务院国发 [1980]310号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配备。

第十二条 油库内部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油库规模和担负任务的实际需要设立。但是各级油库均须设立仓储(包括油品的收发、保管、计量、化验)、工务(包括基建、设 备管理维修、技术革新)、安全(包括制度的建立落检、警卫、消防)等职能部门。站(司)库合一的单位,机构可合并设置。

第十三条 油库主任必须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划分清楚。油库主任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执行上级规定的方针、政策、制度、计划;组织制订本单位的各项计划、制度组织检查、总结和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完成情况;组织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学习,关心职工生活。

第十四条 油库管理是一项专业技术性比较强的工作,熟悉这项工作的油库主任、干部和保管、计量、化验、电工、维修工、司泵工等技术性工种,不应轻易调动,要相对保持稳定。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油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

一、成立由油库主任领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库的安全管理工作。油库管理安全的职能部门,根据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安排,做好日常工作。

二、成立专业的、群众性的警卫消防队伍,并要对其加强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使之真做到常备不懈,起到应有作用。

三、各部门、车间、班组,都要设置安全检查员,负责督促检查本部门、车间、班组 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四、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联防组织,由管理安全的职能部门,负责与之保持密切联系,定期研究了解社会治安情况,帮助他们搞好安全教育和防火、灭火技术训练,共同保卫油库安全。第十六条 各级油库要建立要求明确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在大门外设立醒目的告示牌,由门卫负责监督检查实施。出人库管理制度中,必须包括: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临时工人库必须佩戴证章,因公入库的外单位人员必须凭证件进行登记;严禁 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它易爆易燃物品入库,各种汽车和胶轮拖拉机入库,必须戴上防火帽等项内容。

第十七条 铁路蒸汽机车入库,要加挂隔离车,关闭灰箱档板,不得清炉和顶车溜放作业。

第十八条 各级油库要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平时要有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带班,节假日时要有油库正副主任带班。

第十九条 各级油库必须严格对明火加强管理:

一、库内电焊、气焊、铸锻、化验等常用固定明火点,要加强管理,并不得擅自移动。

二、在非固定点进行明火作业时,油库必须将用火理由、地点、项目、工作量、施工 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在油罐区、油料储存区、轻油装卸区作业的,要通过直接业务主管部门报经当地商业行政领导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在其它场地作业的,要经过油库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

第二十条 油库的油罐区、桶装储存区、收发油栈台、码头、油泵房、发电间、配电间、消防泵房为要害部门,必须采取措施严加防范,非本部门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进入。配电间、消防泵房要建立值班制度。

第二十一条 油罐区的防火堤及防火堤以里,不准种植树木和其它作物。并应逐步建成水泥或其他地坪。防火堤以外种植的树木,不得影响消防道路的畅通和妨碍消防人员的实际操作。地上明罐防火堤以里不得有草;要及时清除覆土隐蔽罐顶部及其周围五米以内的枯草。第二十二条 油库与周围其它单位、建筑的安全距离,油库内部建筑物的安全间距和明火作业点与其它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要按照国家颁发的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油库都要做好五防:

一、防汛、防洪、防台风。每年在雨季到来之前,要对所有建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做好整修、加固、并输通排水沟道。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空油罐和空容量较大的轻油罐,要进行灌水,对谨船和码头引桥要紧固系牢,防止水、风袭击造成移位损坏。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油库的机电设备、桶装油品和其它贵重物资,力求避免损失。

二、防胀。输油管线上的膨胀管,在收发和输转油品时,要关闭,用完后及时打开,防止胀裂管线、阀门。

三、防冻。每年在冬季到来之前,要做好油库设备的保温防冻工作。对油罐的放水阀、排污阀(底阀)和消防管线上的阀门、消火栓,要用不燃材料包扎保温,防止冻裂;解冷后要及时清除包扎物。

四、防山火。覆土隐蔽库要在罐区周围建筑防火墙或防火沟、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

五、防地震。油库接到地震预报后,要尽可能扩大桶装油品数量,以保证做好震期用 油供应,同时要进一步加固防火堤,堵死放水口。接到临震预报后,要放空高架罐,拆断油罐阀门处的管线,防止拉裂油罐、阀门、管线。

第二十四条 防静电规定:

一、地面立式金属罐,按周长计算,每+A米要有一组静电接地装置,五十立方米小油罐的静电接地装置不得少于两组,电阻值不得大于10欧姆。油库中其它部位的静电接 地装置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00欧姆。接地装置技术要求要符合规定。

二、油罐汽车、火车、船舶装油规定

(一)油罐汽车必须保持有较长度的接地拖链。在装油前先接好静电接地线。改装另种罐品时,要打开入孔盖充分通风,排除罐中油汽。使用非导电胶管输油时,要用导线将 胶管两端的金属法兰进行跨接。

(二)油罐火车装油,在有杂散电流的情况下,要用导线将出油口与杂散电流的连接点进行跨接,形成连续导电通道。

(三)船舶装油时,要使加油管线的金属加油嘴与油船的进油口保持金属接触。

三、罐油和输油

(一)装油鹤管输油时,要下伸到接近油罐、船舱底部(油船有输油管达到舱底者除外),包括油罐输油,严禁喷溅式进油。套筒式鹤管,套筒间要进行金属跨接。严禁用塑 料桶罐装汽油。

(二)罐注、输油的初速须控制在1米/秒之内,在出油口被浸没以后加大流速,但最高流速不得超过6米/秒。

1米/秒限速流量如下:

管线直接(时)流量(立方米/小时)12 246 10 168 8 109 6 59 4 27 3 15.5

四、计量、取样

(一)装抽完毕,油罐汽车、油罐火车、储油罐,要经过稳油时间后才能进行计量。

(二)输油作业过程中进行计量,量油尺的一端要和油罐跨接,防止静电放电。

(三)取样筒、温度计的系绳须是铜链或棉麻绳,不得使用含有化纤材料的制品。上油罐计量,操作人员不得穿着化纤服装,不得使用化纤棉纱。

第二十五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防静电设施外,其它方面的防静电装置,要符合电业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油库都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一、大检查,在十月份左右进行。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领导干部对安全工作是否重视,对过去查出的隐患是否已经完成整改;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严格执行;各种安全组织是否健全和能够起到应有作用;各种生产和消防设备的技术状态是否良好和符合安全要求。

(二)检查工作的基本分工:一级站所属油库由一级站负责;直辖市所属油库和县级油库、直属加油站,由市公司负责;二级站、地、市级以上的油库由省、自治区公司负责县级油库由二级站地、市级公司负责;县级以下的下伸点和加油站,由县公司负责。检查后,要将过去一年中采取的措施和整改的问题,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教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意见及时逐级写出报告。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类排队,油库能够解决的,限期抓紧整改。油库解决有困难的,属于业务领导部门管的,业务领导部门要及时予以解决;属于商业行政领导 部门管的,要汇报清楚,请其帮助解决。

二、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由油库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其主要任务:一是对 油库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二是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组织力量抓紧整改。三是通过召开班组会检查总结,进行安全教育。

三、各基层单位的安全检查员,要督促检查本单位每一个职工认真执行安全制度、技 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对违犯者,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有权向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级油库必须按照规定,向上级单位报告事故。其中库内发生的爆炸、着火、人员死亡、重伤致残,跑油、混袖及其它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必须按照附录一的规定,通过省、市、自治区公司和一级站,及时报告商业部燃料局。同时,对研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查不清事故原因不放过,当事人和大家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油库凡因制度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或有制度和分工而不检查促执行者发生的责任事故,油库主任要负主要责任。反之由当事人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油库对存在影响安全的隐患,本身能够解决的,必须积极加以解决本身解决确实有困难的,要如实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否则由此发生事故,油库要负主要责任。

第四章 油品收、发、保管

第三十条 油品入库管理:

一、油库接到发货方的启运通知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车、船到达预报后要做好接收准备。主管人员必须亲自检查准备工作情况。

二、车、船到达后,要按照启运通知认真核对到货凭证及车号。散装油品,要检查车、船体技术状况,进行化验、计量。桶装油品,要清点件数、检斤、计重、检查质量。尽快卸收,防止积压车、船。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作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卸收铁路罐车油品时,要收净底部余油。遇有雷雨、大雪、大风沙天气时,应暂时停止接卸。卸收船装油品时,轻油要注水冲舱,粘油要进行刮抽。

四、卸收和输转油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指定专人巡视输油管线。连续作业 时要办理好交接班手续;

五、油品卸收完毕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油品出库管理:

一、油品出库,必须根据发货凭证,检验发出油品的质量和数量。车、船到达前做好 装运准备。车、船到达后,要检查车、船体的技术状况,包装容器的完好和洁净程度,符合要求者,及时装运。

二、装完车、船后,要进行计量、铅封,出具合格证,及时办理发运和出库手续,做 好登记、统计工作。

三、发出的桶装油品,要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第三十二条 罐装油品的储存保管:

一、所有油罐,均须逐个建立分户保管帐,及时准确记载油品的收、发、存数量,做 到帐货相符。

二、油罐储油不得超过安全容量。除储存轻质油罐的底板有严重变形影响计量准确的 以外,一般不要垫水。

三、对不同品种不同规格的油品,要实行专罐储存。油罐改储它种油品时,要按照本 制度附录三的要求进行清洗。

第三十三条 桶装油品的储存保管:

一、保管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夏秋、冬春季定量灌装标准@并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

(二)对不同品种、规格、包装的油品,要实行分类堆码,建立货堆卡片,逐月盘点数量,定期检验质量,做到货、卡相符。

(三)润滑油和润滑脂应当人库保管,其中润滑脂类,变压器油、电容器油、汽轮机油、听装油品及各种工业用汽油等,不得露天存放。

二、库内堆垛方法

(一)一律立放,双行并列,桶身靠紧,垒层牵固,桶口向外。

(二)油品闪点在28℃以下的,不能超过二层;闪点在28℃至45℃之间的,不能超过三层,闪点在45℃以上的,不能超过四层。

(三)桶装库的主通道宽度不能小于1.8米,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1米,垛与墙的间距不能小于0.25至0.5米。

三、露天堆垛方法

(一)堆放场地要坚实平整,高出地面0.2米,四周有排水设施。

(二)卧放时要做到,双行并列,底层加垫,桶口朝外,大口向上,垛高不超过三层;放时要做到,下部加垫,桶身与地面成七十五度角,大口向上。

(三)堆垛长度不能超过25米,宽度不应超过15米,堆垛内排与排的间距,不能小于1米;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3米。

(四)汽、煤油要斜放,不能卧放。润滑油要卧放,立放时必须加以遮盖。

四、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定时保养制度

(一)发现油桶渗漏,要及时倒装。

(二)发现库内油品蒸汽浓度超过规定时,要加强通风。

(三)露天存放的桶装汽、煤油,气温高于28℃时,要采取降温措施。

第五章 计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油库都必须配备持有合格证的计量人员。大、中型油库要配备专职计量人员,设置计量机构。

第三十五条 计量人员的基本任务是:

一、收油时检查车体状况,核对车型、车号、油品规格,计量数量。

二、对储油罐进行计量,动转罐作业前后及时计量,非动转罐每三天计量一次。每次 计量都要做出完整记录,及时准确地提供容器存油变化动态。

三、油罐输油作业时,要对进油情况进行监视,防止溢油。

第三十六条 计量人员要接受石油一级站和省、市、自治区公司计量检定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计量管理条例和石油产品计量管理规定,严格按石油产品计量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第三十七条 新建造的油罐和新购置的量具、仪表,要经过检定,合格者才能使用。所有油罐都要编制准确的容量表。

第三十八条 油罐检定周期规定:新罐三年进行复检,以后每五年进行复检。因某种原因造成明显变形的油罐,必须重新经过检定方准使用。

第三十九条 石油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规定:温度计、密度计一年,量油尺半年,流量计(表)半年,磅称除平时经常做好校验外,半年检定一次。

第六章 损耗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油库要根据 “石油产品自然损耗管理办法”的要求,按作业环节建立健全损耗登统记录、报表和溢、耗审批制度,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降低损耗。

第四十一条 损耗的处理,必须实事求是,有依据,有凭证,不得弄虚作假。出库前的一切损耗,由经营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用户和其它单位。中转代管油品,在保管、收发环节中发生的一切定额损耗,均由委托方负担。

第四十二条 保管及零售损耗处理。散装保管损耗,按月核销。因计量不准而发生的虚假盈亏,在当月不能处理者,允许跨月处理,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屡亏屡盈者,要认真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清理油罐损耗,逐罐核销。整装保管损耗,按批在出库 或盘点时核销。零售损耗,按月一次核销。对于超耗部分,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经报批后才能核销。

第四十三条 运输溢耗处理,收货方负责定额损耗,发货方承受溢余,责任方负担超耗。

第七章 油品质量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油库必须重视做好油库的质量管理。仓储部门要经常了解各作业环节油品质量的维护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四十五条 在卸收、输转、灌桶、倒装油品时,要按照油品性质分组,实行专泵、专管、专桶专用。设备达不到要求的,要加以洗刷。非专用泵、管互用的洗刷,按附录二规定进行;油罐重复使用的洗刷,按附录三规定进行;油桶重复使用的洗刷,按附录四规定进行。第四十六条 油品入库:

一、进口油品、必须进行全分析,合格后方可接卸。国产油品要重点化验(化验项目 见附录五),发现不符合规格标准者,应单独存放,与发货方取得联系,共同验明质量,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二、冬季接卸加温油料时,卸收后应立即排净管线内积油。

三、卸收散装油品灌桶时,要随即上紧桶盖,不得有水、杂、灰侵入。

四、接收整装油品,除按总件数的百分之五采样重点化验外,并按下列规定抽验件数。

桶 数 抽 验 数

100以下 10 100-200 10-15 200-400 20-30 400-600 31-40 600-1000 41-50

经抽查,发现问题较大时,要逐桶检查。

五、接受地方油品(包括加工整理、废油再生),必须按照协议商定的质量标准验收,不合格者,不予收货。

第四十七条 库存油品:

一、油罐清洗周期。轻质油罐不得超过三年,重柴油、农用柴油罐不得超过二年半,润滑油罐不得超过三年。

二、罐装储存。同品名、不同规格和伺品名,同规格的含添加剂和不含添加剂的油品,要分开储存。

三、认真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页岩原油产品,含硫量高,添加剂含量大及性质极不 稳定的油品,如金工油、刹车油、船用机油等,应尽量缩短储存期。

四、长期库存油品化验周期,桶装油品六个月,罐装油品三个月。因储存条件变化,对油品质量有疑议时,要随时化验检质。

第四十八条 油品出库:

一、油品出库时,必须做到油品符合规格标准要求,并带有合格证(零星用户不付合 格证);调配油品要有技术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二、出库桶装油品要做到桶内洁净,标记清晰,垫圈有效、桶盖拧紧。露天存放者,装运前要抽检水杂。存放在站台,码头上的待运桶装油品,要用蓬布遮盖。

三、用户自备提油容器,要严格检查,发现脏、漏等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更换,否则不予灌装。

第四十九条 油库调配的油品,要按照规定的规格标准逐批化验,合格者,方可灌装。第八章 储、输油设备管理

第五十条 油罐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罐体

(一)无严重变形,无渗漏。

(二)罐体倾斜度不超过1%(最大限度不超过5厘米)。

(三)油漆完好。保温层无脱落。

二、附件

(一)呼吸阀、量油口齐全有效。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

(二)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接地装置良好。

(三)油罐进、出口阀门和入孔无渗漏,各部螺栓齐全、紧固。

第五十一条 油罐出现下列问题时,要及时进行维修。

一、圈板纵横焊缝、底、圈板的角焊缝,发现裂纹和渗漏者。

二、圈板凹陷、起鼓、折皱的允许偏差值超过如下规定者。凹陷、起鼓程度: 测量距离(毫米)允许偏差值(毫米)1500 20 3000 35 4000 40 折皱程度:

圈板厚度(毫米)允许折皱高度(毫米)4-5 30-40 6-7 50-60

8及8以上 80

三、罐体倾斜超过规定者。

四、泡沫室盲板损坏,油罐与附件连接处垫片损坏者。

五、非金属油罐,经定期开挖检查,发现渗漏者。

六、投产五年以上的油罐,要结合清洗检查底板锈蚀程度,4毫米的底板余厚小于 2.5毫米、4毫米以上的底板余厚小于3毫米和顶板折裂腐蚀严重者。

七、直接埋入地下的油罐(每年要挖开三至五处进行检查),发现防腐失效和渗漏者。

八、油罐主要附件的检修,按照附录六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 油罐外表无锈斑、无起皮、油漆完好。油罐刷漆规定:原则上淋水罐三至四年一次,非淋水罐四至六年一次。山洞罐、覆土隐蔽罐应适当缩短剧漆年限。第五十三条 管线和阀门的检查与维修:

一、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线,输油前要用水,以工作压力的一点五倍进行强度试验。使用中的管线每一至二年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二、地上管线和管沟管线及支架、管沟,要经常检修,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积水,保 持整洁。

三、直接埋人地下的管线,埋置时间够五年者,每年要在低洼、潮湿地方,挖开数处 检查,发现防腐层失效和渗漏者,必须及时维修。

四、油罐区、油泵房、装卸油栈台、码头、付油区和输油管线上的主要常用阀门,要 每年检修一次、其他部位的阀门要每二年检修一次,平时加强保养,做到不渗不漏。

五、要及时拆除废弃不用的管线,地下管线拆除有困难的,必须和使用中的管线断开。

六、地上管线的防锈漆,要经常保持完好。油泵房和装卸作业区的管组、阀门,要按 照油品的种类,涂刷不同颜色的油漆:汽油为红色,煤油为黄色、柴油为灰色。

第五十四条 油泵房的管理要求:

一、油泵房建筑必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要求。

二、地下、半地下轻油泵房要加强通风,油蒸汽浓度不得大于1.58%(体积)。

三、油泵及管组要做到技术状态良好,不渗不漏,附件、仪表齐全,安装符合规定,维修保养好。

四、电气设备及安装符合技术规定。

五、作业、运行、交接班记录完整。

六、司泵工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七、新泵和经过大修的泵,要进行试运转,管组、附件要进行水压试验,达到规定要 求。

第五十五条 离心泵的检修周期、项目:

一、小修周期运行二千至二千五百小时,项目如下:(一)更换填料,检修机械密封。

(二)检查轴承。调整间隙,校核联轴器同心度。

(三)检查、维修在运行中发现的问题,紧固各部位螺丝。

(四)检修冷却和润滑系统。

二、大修周期运行二千至一万小时,项目如下:(一)包括小修项目。

(二)解体检查各零部件磨损、腐蚀程度,视具体情况修理或更换。

(三)检查、调整轴的弯曲度。

(四)核对叶轮摆动差,测定平衡度。

(五)检查修理或更换轴承。

(六)检查调整轴套、压盖、底套、减压环、封油环、隔板、衬套、中间托瓦等密封件各处间隙。

(七)测量调整泵体水平度。

(八)校验压力表。

第五十六条 蒸汽往复泵的检修周期、项目:

一、小修周期运行二千小时;中修周期运行四千小时、小中修项目,视泵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大修周期运行八千小时,项目如下:

(一)检修或更换活塞、活塞环、活塞杆、铜套、轧兰。

(二)检查油缸、汽缸、视情况搪缸镶套、更新。

(三)检查或更换配汽机构,连杆螺丝,销钉等。

(四)研磨或更新进出油活瓣。第五十七条 齿轮泵的检修周期、项目:

一、小修周期运行一千二至一千五百小时,项目如下:

(一)检查、上紧各部螺栓、销、键等紧固件,更新填料及润滑剂,更换损坏件。

(二)检查泵体各结合部位的严密程度以及连轴器同心度。

(三)检查轴承,调整间隙。

(四)检查处理在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更换零配件。

(五)清理润滑系统(包括过滤装置)。

二、大修周期运行四千至五千小时,项目如下:(一)检修小修理所规定的项目。

(二)解体检查各部件,视情况进行修理或更换。

(三)检查和调整轴的弯曲度。

(四)检查齿轮的磨损、腐蚀、损坏程序,必要时进行更新。

(五)检查泵壳、前盖、后盖密封面的密封情况,视具体情况进行研磨或更换。

(六)校核弹簧压力,更换折断或丧失弹性的弹簧。

(七)检查、调整转动件的各部间隙。

(八)测量、调整泵体水平度。

(九)校验安全阀灵敏度。

(十)小修中发现上述问题时,亦要按大修规定进行处理。

三、大修后的齿轮泵,经试车合格后,办理验收手续,才能投产使用。

第五十八条 真空泵检修周期、项目。

一、小修周期运行一千二至一千五百小时,项目如下:

(一)检查上紧各部螺栓、销、键等紧固件,更新填料及润滑剂,更换损坏件。

(二)检查泵体各结合部位的严密程度以及联轴器同心度。

(三)检查轴承,调整间隙。

(四)检查处理在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更换零配件。

(五)检查冷却水系统,放空。清洗真空罐。

二、大修周期运行四千至五千小时,项目如下:(一)包括小修理内容。

(二)解体检查各零部件磨损情况,检查轴的弯曲度,超过标准要更换。

(三)活塞式及活瓣式检查活塞、活塞环、活瓣、气缸及填料涵处主轴损磨程度,进出气活瓣严密性,视情况修理、搪缸或换新零配件。

(四)水环式:主要检查轴承、填料涵及主轴弯曲情况,必要时换新。

(五)检查润滑系统,更换润滑油。

(六)测量、调整泵体水平度。

(七)小修中发现上述问题时,亦要按大修规定处理。

三、大修后的真空泵,经试车合格后,办理验收手续,才能投产使用。

第五十九条 电动往复泵,可参照蒸汽往复泵及空气压缩机有关标准检修。其它种类型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修。锅炉和空压机的安装、使用、维修、按机械、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九章 电器设备管理

第六十条 安全用电规定:

一、油罐区、收发油作业区,轻油泵库、轻粘油合用泵房、轻油罐油间、洞库、氧气 仓库、乙炔发生器室、洗桶间、调配间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电动机,必须是工厂用防爆、隔爆型。

(二)开关、接线盒、起动器、变压器、配电装置必须是防爆、隔爆型。(三)电气仪表、照明用具、通讯电器可以选用防爆、隔爆型或安全火花型。

二、润滑油装卸、储存、输转、灌装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电动机、通讯电气必须是封闭式。

(二)电器和仪表、配电装置必须是保护型。

三、轻油装卸、输转、灌装、储存场所及用于运输的车、船,必须使用固定式防爆照 明用具。油库必须使用防爆式手电筒。

第六十一条 油库的电气设备必须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电器设备安装规定进行安装。第六十二条 变、配电间操作规定:

一、操作高压变、配电装置,必须有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二、变压器运行规定:上层油温不超过36℃时,允许超负荷百分之十运行两小时十分钟。超负荷百分之二十运行四十五分钟。超过50℃时,不允许超负荷运行。

三、配电装置,必须正确操作刀闸,每一路开关要挂有明显的标志牌,表明是否送电。

四、不能在带负荷情况下操作隔离开关。560千伏安以下的变压器允许用负荷开关直接拉合。

五、送电后或在运行中,如发现油开关自动跳阀,或高压隔离开关跌落,应查明原因后再行送电。

第六十三条 变、配电装置的检修:

一、检修周期:电力电容器的检查,每天不得小于一次。变压器五至十年大修一次,外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二、每半年检修的项目和要求

(一)高、低压绝缘子、瓷套管等要清洁完好。

(二)铜排、铝排母线要牢固,接触点要压紧接触良好,各处接地线要良好。(三)高压油开关与高压隔离开关之间,备用电源与正常电源,外来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联锁装置机构要良好。

(四)油开关的油面绝缘油质量和桩头接触点,要符合要求,操作灵活。

(五)熔断器的熔断丝(片)、空气开关的热继电器、电磁继电器和各种仪表,要校正合格。

三、每年检修的项目和要求

(一)变压器油达不到耐电压值要求时,要进行过滤或更新,平时按电业部门规定进行检查处理。

(二)对高压油开关,继电器、整定值和各路低压空气开关、油开关,要进行校验。

(三)变压器零线接地线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四、新购置、长期停用和大修后的变压器,使用前,要进行一次线圈绝缘测定,符合规定者,方可使用。

第六十四条 电动机的使用和技术规定:

一、主体完整,零附件齐全有效,外壳有额定铭牌。

二、启动、保护和测量装置齐全。电缆、轴承不滑油。

三、内部无明显积灰和油泥。线圈、铁芯、槽楔无老化、松动、变色等现象。

四、绝缘电阻在热状态下,每千伏不小于一兆欧。

五、电流在允许范围内,输出功率达到铭牌要求。

六、定子、转子温升和轴承使用温度在允许范围内,严禁超负荷运转。

七、滑环、整流子无火花运行。

八、各部振幅及轴向窜动不大于规定值。

第六十五条 电动机的检修:

一、绝缘检修:在一般场使用的,每年用500伏摇表进行一次检测,绝缘电阻不得低于10兆欧;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每半年用K朋伏摇表进行一次检测,绝缘电阻不得低于20兆欧;在水泵房、锅炉房、洞内等潮湿场所使用的,每半年摇测一次,绝缘电阻不得低于5兆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二、解体检修:封闭式的每年一次,防爆、隔爆式的每二年一次。发现轴承、转子、定子、绝缘、防爆断面,接线盒等装置,不符合要求者,要及时修理或更换。

三、在解体检修电动机的同时,要检查和校证有关的控制设备和导线。

第六十六条 主要输电线路的安装规定:

一、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的上空。

二、变、配电间通往上述区域的线路,要采用地下电缆;通往码头衰船的线路,要采用软质电缆。

三、非经批准,不得随便拉接临时线路。

第六十七条 输电线路的检修:

一、架空线路要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作业车间及其他线路要每季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要随时拆除不再使用的临时接线。

二、电缆检修,按电业部门规定进行。

第十章 消防管理

第六十八条 立式钢质油罐的消防设施,要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

第六十九条 地上小油罐库罐区,要配置的消防设施:

一、机动消防泵一至二台及配套的水带,水枪、泡沫枪等。

二、规模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小袖罐库罐区,要设置总容量一百至二百立方米的消防水池。

第七十条 油品收、发作业区和桶装储存区,消防器材的设置:

一、铁路装卸油作业区,按鹤管组数配置。

(一)每组配置石棉被两块,8公斤干粉灭火机或10公升泡沫灭火机两个。

(二)五组以下者配置100公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两台。

(三)五组以上者配置I00公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三台;并设消火栓及配套的泡沫钩枪、吸取器、泡沫液桶、水带等。

二、油泵房,按油泵台数配置。一台泵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或3公斤干粉灭火机三个。每增加一台泵,增加灭火机一个。泵与电机设有隔墙者,隔离间要按上述标准配置。泵房门口设0.5立方米砂箱(桶)一个,石棉被四至五块,防火铁锹五把。

三、桶装仓库、简易仓棚、小抽罐库房、霹天桶装场地,按库房建筑面积或存放场地面积,每300平方米配置8公斤干粉灭火机六个,100公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两台,0.5立方米砂箱两个,铁锹五把,石棉被五块。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时,要按比例相应增加。

四、付油间和付油场地,按付油管组数配置。四组以下的配置8公斤干粉灭火机或10公升泡沫灭火机三个,100公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一至二台,0.5立方米砂箱一至二个,石棉被三块,铁锹五把。四组以上的要适当增加。

五、码头、趸船配置10公斤泡沫灭火机六至八个,100公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二至五台,石棉被四至八块。大型码头要配制消火栓、泡沫钩枪、泡沫液桶和足够数量的水带、砂箱、铁锹等。

第七十一条 辅助生产作业区消防器材的设置:

一、计量室、化验室各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或 “1211”(一溴一氯二氟甲烷)灭火机二至五个。

二、锅炉房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两个,燃油锅炉增设10公升泡沫灭火机两个。

三、变(配)电间、仪表控制室、空气压缩机室,按作业间每间配制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或四氯化碳灭火机两个。

第七十二条 土油罐库罐区,要配置石棉被四至五块,100公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一至两台。

第七十三条 加油站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两个,8公斤于粉灭火机或10公斤泡沫灭火机五个,100公升手推车式泡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两台,0.5立方米砂箱五个,铁锹五把。

第七十四条 各级油库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灭火作战计划,并编制图表和说明,作为实战和灭火训练的主要内容。灭火作战计划确定后,报上级和公安部门备案。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品名、数量,要绘成平面图加强管理,不准随便移动和挪作他用。

第七十五条 消防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熟悉消防设施的分布情况和灭火作战方案,熟悉掌握消防设备器材的操作技术和灭火要领,做好防火、灭火工作。平时要注意检查油水分离设施,勿使溢油流出库外。

二、装卸、收发、输转轻油作业及在非固定明火作业点动用明火时,要派人值勤,负责现场安全,发现违犯规定时,有权制止。

三、专职消防人员,除按规定轮休者外,要一律驻库,外出必须请假,不得擅离职守。要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学习和技术训练,搞好消防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要负责对本库和联防单位的义务消防人员进行灭火训练。

第七十六条 供水系统的管理和检修:

一、消防水池要经常存满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

二、地下供水管线要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要常开。地下管线每隔二至三年,要局部 挖开检查,每半年应冲洗一次管线。

三、消防水管线(包括消火栓),每年要作一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不低于工作压 力的一点五倍。

四、每天巡回检查消火栓。每月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一点五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

五、固定水泵要常年充水,每天作一次试运转。消防车要每天发动试车、按规定检查、养护。

六、消防水带要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里,防止受潮霉烂。每半年对全部办 带按额定压力作一次耐压试验,持续五分钟,不漏水者合格。使用后的水带要晾干收好。

第七十七条 泡沫系统的管理和检修:

一、灭火剂的保管:空气泡沫液应储存于温度在5-40℃的室内,禁止靠近一切热源,每年检查一次泡沫液沉淀状况。化学泡沫粉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室内,防止潮结。酸碱粉(甲、乙粉)要分别存放,堆高不得超过一点五米,每半年将储粉容器颠倒放置一次。灭火剂每半年抽验一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对化学泡沫发生器的进出口,每年做一次压差测定;空气泡沫混合器,每半年做 一次检查校验;化学泡沫室和空气泡沫产生器的空气滤网,要经常刷洗,保持不堵不烂,隔封玻璃要保持完好。

三、各种泡沫枪、钩管、升降架等,使用后都要擦净、加油,每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四、泡沫管线,每半年用清水冲洗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分段试压,试验压力应不小于 12公斤/平方厘米,五分钟无渗漏。

第七十八条 各种灭火机,要避免曝晒、火烤,冬季要有防冻措施,要定期换药,每隔一至二年进行一次筒体耐压试验。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第十一章 油桶管理

第七十九条 油桶是各级油库经营油品的专用包装。各石油一级站,各省、市、自治区石油公司,要将所属单位(包括供销社和其它兼营单位)每年的需要量在头一年的八月 底以前按附录七的规定向商业部燃料局提出申请,实行统一分配供应。

第八十条 各级油库必须加强对油桶的管理,做到定级准确(见附录九“油桶鉴级标准”)使用合理,改善搬运条件,减少碰撞磨损,搞好清洗、整形、修焊、刷漆等,力求延长使用年限。

第八十一条 露天存放空桶的场地,要平整、无积水、四周设有排水沟。要分类分级堆垛,垛高不超过五层,垛间要留有通道,超过半油时要倒油。新桶要尽量入库(棚)保 管。

第八十二条 油桶的折旧费,要按进价减掉残值,分五油推销。要建立健全油桶保管帐和出入库手续制度,定期核对,油终盘存,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二章 财会管理

第八十三条 各级油库(包括站库合一单位)要严格执行商业部系统统一会计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报帐制单位要实行费用定额管理,独立核算单位要全面搞好财会工作,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十四条 各级油库都要设置完备的会计帐簿,遵守《商业会计制度》的记帐规则,具有合法的会计凭证和完备的会计档案,正确及时完整地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 续完备,帐目清楚,数字准确,帐帐、帐实相符。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如实反映油库的财产、资金变化和经营成果。

第八十五条 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品、低值及易耗品、固定资产等,要定期盘 点,发现帐实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加以解决。一切财产损失(如事故损失、商品变质、油品超耗和财产短少等),均需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处理。严格执行商品出人库和各种物料的领发制度,严禁白条入帐,白条出库,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第八十六条 根据商业部财会制度规定,各级油库要按期提取大修理基金。对大修理 基金要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八十七条 各级油库要贯彻执行勤俭办企业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对于违犯 财经纪律、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三章 环境保护

第八十八条 油库清洗容器的污水,油罐的积水等,要有油水分离、沉淀处理等净化设施,污水的排放,要遵守当地有关规定。失效的泡沫液(粉)等,要集中处理。

第八十九条 油库排水系统,要有控制设施,严加管理,防止发生事故油品流出库外。第九十条 清洗油罐及其它容器的油渣、泥杂,可作为燃料或深埋处理。

第九十一条 各级油库要有绿化规划,多种树木、花草,美化环境,净化水源,调剂空气。锅炉烟囱要有消烟除尘装置。要创造条件,回收油气,防止污染。

第十四章 劳动保护

第九十二条 各级油库,均应按原劳动部一九六三年颂发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当地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十三条 卸收车、船余油和清洗油罐、必须进入车、船、油罐作业时,要佩戴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系好安全带并指派专人监护。但禁止进入汽油、煤油、轻柴油车、船内作业。

第九十四条 气焊工、电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必须佩戴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要根据需要,佩戴安全带、安全帽,设置绳网和脚手架。

第九十五条 各级油库必须关心职工生活,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发现有疾病者,妥善安排。炎热季节要做好防暑降温,冬季严寒地区要做好防寒取暖。办好集体福利,搞好清洁卫生。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石油公司和石油一级站,要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九十七条 各级油库直接管理的车、船、加油站等,要建立健全制度,采取措施加 强管理。第九十八条 各省、市、自治区石油公司和石油一级站,要将所属油库每年的增减情况,按附录八的要求,于下一月底以前报告商业部燃料局。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改权属于商业部燃料局。

第一百条 本制度从颁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本部和原中国石油公司颁发的石油库管理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制订的有关石油库管理制度、规定、办法与本制度有抵触者,以本制 度为准。附录:

一、商业部门大事故报告表;

二、泵、管线互用洗刷要求;

三、油罐重复使用洗刷要求;

四、空桶重复灌装洗刷要求;

五、各种石油产品验收化验必验项目;

六、油罐主要附件检修表;

七、石油用桶申请计划表;

八、石油库增减情况表;

九、油桶鉴级标准。

商业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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