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检察院民行部门收集申诉案件线索经验做法
针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线索少的情况,***市院民行科加大民行检察职能的宣传力度,采取四项有力措施,全方位、多角度,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民行检察工作职责,使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熟悉民行检察工作,从而拓宽民行案件的案源渠道,推动民行工作不断深入发展,收到了良好效果。
一是到市辖区内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社区法那一世小说网 http://www.teniu.cc律服务所进行走访、座谈,达成共识后,在这些单位建立了***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接待站,由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为接待申诉当事人。并且在每个接待站悬挂的宣传板上详细介绍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责、受案范围(包括受理国有资产流失等公益诉讼案件)、联系方法等内容。接待站经过审查当事人的申诉材料后,认为存在《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款四项情形的,便以代理人的身份将案件转到检察机关,从而启动再审程序。这种方式,受到广大群众和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欢迎。
二是与市人大法制办、市政府信访办进行沟通。有些当事人对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虽然不服,但又不知采取什么补救方法引起再审,所以就到人大、政府上述部门进行上访,加之这些部门对民行检察业务了解不太多,上访的当事人得不到满意的答复,致使问题不但不能及时得以解决,而且发生了越级上访现象,使矛盾激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到这些部门进行沟通和宣传是十分必要的。采取的方式是发放宣传单、《便民联系卡》,卡上载明民行检察业务相关内容,民行科干警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手上有了《便民联系卡》,不仅使人大法制办和政府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工作职能有了清楚的了解,而且也使他们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中,一旦遇到了属于民行检察工作管辖的案件,便可将联系卡直接交给上访群众,极大地方便了工作,同时有利于人民群众与民行科干警及时联系。
三是全科干警驱车到各乡镇司法所进行宣传,延伸民行检察宣传触角。针对村民有法律上的疑惑大都到司法所求助的情况,先后走访了全市乡镇八个司法所,加强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联系,取得司法所负责人的帮助与支持,将宣传单放在所里,由司法所负责向当事人发放。
四是利用各村支部书记、村长集中开会的机会进行宣传。鉴于各村屯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情况,我们与各乡镇的领导联系,利用村支书、村长开会的机会,向他们进行集中宣传,然后让他们回到各自的村屯向村民宣传。近日,我们到柴河镇政府、利用镇政府召开“减免农业税”会议机会,利用半小时时间,向村支部书记、村长、会计讲解民事法律知识,并现场答疑解惑,乡镇领导、村干部对此非常欢迎。
通过全方位、多角度,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活动,让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了解民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拓宽了案源渠道。经过近半个月的宣传活动,收集比较成型的民行申诉案件线索6件,经审查,已提请抗诉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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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沧浪区检察院推出“民行申诉在线”
沧浪区检察院推出“民行申诉在线”
实现民行检察办案流程网上流转
沧浪区检察院针对目前经济社会信息化趋势对民行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着力以科技手段促进办案模式创新,经过认真研究,推出集网上受案、跟踪处理、视频接待、舆情采集于一体的综合性民行检察网上办案平台——民行申诉在线。系统自2011年6月投入运行以来,共网上受理各类民行案件12件,经审查立案4起,平均办案周期自一个半月缩短一个月,起到了方便群众、增加案源,提升效率、扩大影响的多重效果。
一、“民行申诉在线”集成三大功能模块
1.民行申诉网上受理
“民行申诉在线”将民行申诉的条件以告知书的形式臵于系统首页,申诉人在阅读完该告知书后进入资料录入界面,按照界面提示逐步填写个人信息和案件信息,直至完成案件申诉。为方便当事人,系统设臵了大文件的上传功能,申诉人可将相关法律文书以扫描的形式上传,免去大量的文字录入工作。申诉人提交申诉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一个查询密码供其随时查询案件办理情况,同时系统向办案人员发送手机短信,提示有申诉案件提交。经承办人审查后,即可 1
在网上答复申诉人是否受理及相关答复说理工作。
2.案件咨询视频交流
“民行申诉在线”整合了视频接待系统,申诉人在提交申诉材料之前也可以在线预约检察官视频接待,对申诉事项进行面对面的咨询,在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也可以随时预约检察官,补充案件信息或者就案件办理情况直接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
3.网络舆情自动收集
“民行申诉在线”内臵了一款网络搜索引擎,通过对关键字的设定,实现对网络上出现的相应信息进行自动采集,特别是涉及辖区民行案件线索、本院办理案件的舆情信息等情况,通过系统自动检索收入到信息库中,帮助干警第一时间掌握民生社情,为民行检察工作增添了一双千里眼。
二、“民行申诉在线”推动民行检察工作“两促进、两扭转”
一是网上受案流转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电子化、阳光化。民行干警在长期的办案实践中,真切地感受到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外地当事人来回奔波的不便。在办理一起房产纠纷案件时,涉及一族三代五户近二十名当事人,大多数当事人常住地在上海。为配合案件调查,他们需要在工作日请假从外地赶来。尽管办案干警已尽可能征求当事人意见安排日期,集中事项,尽量减少当事人的往返次数,但两地的往返
仍然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不便。
“民行申诉在线”开通以后,群众可以通过网络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诉材料,跟进查询有关办理进度,甚至直接和办案人员视频咨询,基本免除了往返检察机关的负担,不受工作日与非工作日、白天与晚上的时间限制,实现群众足不出户、随时随地进行民行申诉,大大节约当事人时间和申诉成本的目的。
二是网络舆情采集扭转民行检察工作被动性、滞后性。“民行申诉在线”紧紧抓住网络这个当前社会信息交流传递的最大集散平台,在平台中融入舆情自动采集系统,通过在系统中设臵相应的搜索引擎,实现系统对互联网上的涉及本辖区的民生和司法信息的自动搜集排比,帮助干警全面了解当前民行领域的舆情热点,及时发现有价值的办案线索,及早发现有关本院的舆情信息并进行预警处理,从而有效扭转以往民行检察工作的被动性和滞后性。
2011年,我院民行部门曾办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人为房屋开发方,该案时间跨度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法律法规众多、涉案人数较多,通过承办人耐心细致的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遂作出不提请抗诉的决定。当事人当时表示息诉服判,但一段时间以后,民行干警在“民行申诉在线”舆情收集信息库中又发现了关于该案的负面网络舆情,当事人态度出现了反复,再次将相关材料发布到了
互联网论坛。我院及时启动了检察风险预警处臵机制,进行释法说理工作,一起网络舆情案件在萌芽状态得到了化解。
三、“民行申诉在线”实现民行检察工作“三个转变”
1.办案效率显著提高
利用“民行申诉在线”网上受理申诉案件,省去了申诉人往返检察机关的时间,通过网络视频接待,可以事先详细告知申诉人申诉条件,所需材料等内容,保证申诉人一次提交成功。从接收案件起,当事人即可在线查询案件办理情况,干警办案进度全程对申诉人公开,接受申诉人监督,再加之可通过该平台与当事人即时联络交流,受时空限制少,减少了与当事人会面的等待时间,自系统运行以来,正常情况下单个案件办理时间由以往的阅卷后一个半月左右提升至受理案件后一个月左右结案,大大提升了办案效率。
2.案件线索有效增加
首批使用“民行申诉在线”进行民行申诉的群体以中青年律师为主,他们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计算机操作能力,所提交的案件申诉往往材料丰富,证据齐全,具有较好的成案条件。同时,对“民行申诉在线”舆情信息库中的信息进行比对分析,从中可以发现民行监督的方向,甚至直接变舆情信息为成案线索。在该系统全面推广之后,随着社会影响
面的扩大,信息的不断累积,“民行申诉在线”对民行检察工作案源的持续拓展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3.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得到提升
在“民行申诉在线”开通运行后,我院与沧浪区司法局、区律师协会共同召开了民行网上申诉平台推介会,向司法局工作人员及辖区全部律所的主任律师详细全面的介绍了民行检察的网上申诉系统,通过图文讲解及现场演示的方式,将民行检察工作的内容、流程和网上申诉系统的操作方式结合在一起,向到会的司法人员及律师进行了全面推介。检察干警对工作模式的不断探索创新、对便民利民效果的不懈追求,受到与会律师的一致赞扬。
第三篇:检察院民行部门试用期个人总结
试用期个人总结
—XXX
2011年5月,大学刚刚毕业的我通过全省法检系统公务员录用考试被招录到XXX工作。一年来,在领导的培养和关心下,在同志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在思想上和工作方法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对待和处理问题上也逐步趋向全面化。针对一年的工作的情况,现将我本的思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时代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我们所做的工作也在随时代的不断变化而变化,要适应工作需要,唯一的方式就是加强学习。一是认真学习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用正确的理论来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二是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并积极要求加入党组织,在思想上、组织上和党保持高度一致;三是努力学习与民行检察工作相关的各种法律知识,使自己在工作中不掉队、不落伍,能够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四是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并认真学习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不断用新的理论更新自己的知识库,坚持每天读书、看报,了解国内外形势。通过一系列学习,自己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工作能力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二、脚踏实地,努力工作
民行处是一个工作非常繁杂、任务比较重的部门。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好本职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我努力做好服务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一是熟悉本职业务,进入角色。由于刚进入检察院工作,课堂上所学知识和实际工作有很大差别,为了使自己不受这些因素的干扰,我认真学习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XXX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工作细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学习领会了全国第二次、全省第七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精神,把自己的工作职责明朗化。工作之余,虚心向有经验的老同志们请教,主动与同志们交流、及时沟通、探讨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积累经验。
二是在接待申诉人的工作中,坚持按照工作要求,热情接待申诉人、认真听取申诉人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要求。同时,对申诉人要求解决但一时又解决不了的问题认真解释,耐心做好申诉人的息诉罢访工作,让申诉人相信检察院、相信司法的公正。
三是在宣传、信息工作方面。我通过学习,增强了宣传、信息工作的责任感,充分认识宣传、信息工作的重要作用和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的必要性,围绕民行处的工作重点,确保宣传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信息报送的计划性和前瞻
性,充分为民行检察监督服务。同时,在领导及其他同志的帮助指导下,我不断提高撰写信息、总结等材料的质量,对每一篇文章,从标题到文字表述都要进行认真推敲,力争完美。
四是认真收集各项信息资料,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民行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领导汇报,让领导尽量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民行工作的实际情况,为更好的开展民行工作打下好的基础。
三、端正作风,摆正位置
自2011年5月参加工作起,我就以“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警民亲”活动为契机,深入学习检察机关办案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勤奋、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服从领导分工,不计得失、不挑轻重。对工作上的事,只注轻重大小,不分彼此厚薄,任何工作都力求用最少的时间,做到最好。在工作中能认真遵守职业纪律和工作纪律,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在生活中,坚持正直、谦虚、朴实的生活作风,摆正自己的位置,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平等相处,以诚待人,不趋炎附势,正确处理好与领导、同事相处的尺与度的关系,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真正做到了政治立场坚定,忠于法律、忠于检察事业,自觉践行检察干警执法为民的宗旨。
四、缺点和不足
一年来,我在领导和同事的指导、帮助下,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我深知自己还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理论知识不扎实,政治理论素养还有待提高;
2、和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们的思想和工作业务交流不够,有待加深。
3、自己的整体素质和业务学习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要更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老同志们学习,努力做到戒骄戒躁,坚定政治信念,加强理论学习,积累经验教训,不断调整自己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在实践中磨练自己,成为人民满意的检察官。
以上是我参加工作一年来的基本情况小结,不妥之处,恳请领导批评指正。
第四篇:检察院民行科
民行科全称是民事行政检察科,主要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的方式包括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通过启动再审程序,让法院再次审理案件。近年来,也包括发出检察建议、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提起国家附带民事诉讼或公益诉讼,也通过办案活动监督法官是否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甚至司法不公、腐败、犯罪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民事、行政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依法开展初查工作;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的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对法院的庭审活动、执行活动以检察建议的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河南省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科
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工作;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查办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判案件。
第五篇:民行检察部门初查枉法裁判案件线索之初探(共)
民行检察部门初查枉法裁判案件线索之初探
[内容摘要]多年以来,民行检察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监督的效果不尽人意,特别是诉讼中枉法裁判问题时有发生,却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因此,民行检察部门涉足初查枉法裁判案件线索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关键词]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枉法裁判、线索、初查、公正
人民检察院的民行检察部门,是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民行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能否使民行检察工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得到长足发展?这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也是民主与法制的呼唤。笔者就近几年理论界很少涉足的民行检察部门初查枉法裁判案件线索的必要性、可行性、方法等问题谈一点浅见,以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民行检察部门初查枉法裁判案件线索的必要性
近几年,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5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提出的民事、行政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的情况说明,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确实存在错误。但统计表明,检察机关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4项和《行政诉讼法》第64条第4项提出抗诉的却极为鲜见(资料显示:事实不清提抗的占71.6%,以证据不足提抗的占28.4%)。是审判人员素质好、政治觉悟高,确无枉法裁判案件?然而,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贾永祥等人的贪赃枉法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肖勤、江岸区人民法院徐斌等人的受贿枉法裁判被查处,充分说明枉法裁判案不是没有,而是确确实实存在。检察机关为何很少以审判人员枉法裁判为由提抗呢?问题的关键点在于民行检察表明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一是难在法律对枉法裁判界定不明确,提起抗诉的尺度不好把握;二是难在法律没有赋予民行检察部门初查权,民行检察部门人员不能越权办案;三是难在没有调查取证权,难以弄清法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的事实,抗诉的事实依据不足。因此,民行部门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时,就只能循规蹈矩,不敢越雷池一步,法律赋予民行检察部门的权力不可能真正用足、用活、用到位。
笔者认为,赋予民行检察部门初查枉法裁判案件线索权势在必行,其意义在于:
1、有利于惩治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我国已加入WTO,其基本原则将转化为国内法并得到贯彻落实,而且会通过日常商品经济生活方式普及和深入。要确保这些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得以统一、公正和合理地适用和实施,加强法律监督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加入WTO对司法机关严格执法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世贸组织的许多协议和规则都在不同的条文中明确提出了各成员方必须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的程序必须客观、公正、高效。随着法院涉外案件的受案范围扩大,案件种类将增多。但我国现有的法官队伍人员素质、待遇和社会地位尚不足以达到客观、公正、高效的要求,因而地方保护、部门保护、贪赃枉法等因素会导致民事、行政案件裁判不公,司法腐败现象也会时有发生。这样一来,一些明显不公的案件,外国当事人将有可能通过所在国政府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使裁判不能成为终审裁决。如果出现类似情况,无论从哪方面来说对我国都是不利的。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就要求直接监督民行审判的民行检察部门及早发现,及时查处枉法裁判,惩处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
2、为渎职部门迅速侦破枉法裁判案件提供依据。近年来,渎职侦查部门在查处枉法裁判案件方面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对枉法裁判犯罪打击不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掌握不了一批有价值的线索。由于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之间行政化管理色彩太浓,许多不符合司法规律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弊端割裂了诉讼各环节的内在联系,从而在侦查与监督部门之间筑起了一道坎,侦查人员与其他部门人员难以直接沟通。民行检察部门虽然掌握了一些重要的枉法裁判案件线索,往往也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你不问,我不管,难以形成合力。此外,检察机关内部规定:“非自侦部门不许涉足自侦案件”,否则有越权之嫌。因此,即使再好的枉法裁判案件线索,也因时间的推移而“物似人非”,没有侦查价值,丧失侦查的最佳时机。如果法律赋予民行检察部门初查枉法裁判案件线索的权力,那么,民行检察部门可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一旦发现类似线索,就展开调查、取证、固定相关证据,就能为渎职侦查部门破获大要案件提供第一手有利证据。
3、有利于树立民行检察工作权威。若赋予民行检察部门对枉法裁判案件线索的初查权,人民法院就不会觉得民行检察监督是“隔靴搔痒”,而会“另眼相看”,那种无视监督、你抗你的、我判我的现象将因怕查处而减少,抗诉再审的改判率也将会大大提高,从而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二、民行检察部门初查枉法裁判案件线索的可行性 民行检察部门初查枉法裁判案件的必要性和意义正在司法实践中显露出来,但立法上却没有明确规定。民行检察部门介入初查是否可行呢?笔者认为是切实可行的。
(一)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枉法裁判案件恰恰属于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民行检察部门虽然肩负的是民事审判监督之责,但法律并没“硬性”禁止其查处枉法裁判案件。民行检察部门与自侦部门的划分,是检察机关内部为了便于管理而进行的行政划分,并没有将他们割裂开来。而且初查并不是立案,它只是对涉案线索的初步调查,不涉及采取强制措施等专门调查工作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既赋予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也规定了可以对“枉法裁判”提出抗诉,而且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可以进行调查。这充分说明,民行检察部门涉足枉法裁判案件线索的初查是在法律规定的“弹性”限度内,并不越权,更不属乱用职权,相反,它是对渎职犯罪侦查的有力补充。
(二)其他法律监督部门的成功经验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科在担负批捕重任的同时,也肩负着立案监督、侦查监督之职。如果他的监督只局限于“书面”审查,就难以发挥监督作用,《立案通知书》将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某院侦查监督科在立案监督工作上有突破性进展,成为全市乃至全省的先进其成功的经验就是在审查案件的同时,积极收集有价值的该立案而不立案线索信息,认真进行初查,掌握一定证据材料后,及时通知侦查部门立案,行使监督权。同时,他们又将初查中获得的渎职犯罪线索移交给渎职侦查部门,使渎职侦查部门拓宽了案件线索渠道,取得了一举两得的成效。如果不是事先初查,掌握了一定材料,即使公安机关有案不立,他们也无法可施。原因是没有“证据”。《刑事诉讼法》只规定检察院有通知立案权利,没有其他实体权利。侦查监督科,按其权限只搞书面审的话,同样也会流于形式,立案监督也可能形同虚设。
(三)民行检察部门尝试的典型案例
某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科为了响应上级院关于“各区县院要攻克审判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案件”,提高抗诉改判率的指示精神,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同时,十分注意发现审判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犯罪案件线索。他们在办理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诉案件时,从当事人熊某口中得知该区法院审判员肖某在审理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某经贸公司返还预付钢材差价款纠纷案期间,除向当事人索要人民币几千元外,还有隐匿证据、擅自窜改判决书的线索。对此,他们抓住不放,及时向院领导报告,研究制定初查方案。通过精心组织、秘密初查,很快掌握了肖某先后五次以办案活动费、报销午餐费、的士费、办案费用等为由向申诉人熊某索要人民币三千二百元,向对方当事人索要人民币一万元的犯罪事实,以及窜改判决书、隐匿重要诉讼证据的事实。他们立即向院领导请示要求转入立案,征得领导的同意后,迅速将此案移送自侦部门立案侦查。该科则对申诉人熊某申诉的返还差价款纠纷案以“枉法裁判”为由,提请上级院提出抗诉,并得到支持,此案获改判。由此可见,民行检察部门要想发挥好审判监督作用,必须涉足枉法裁判案件的查处工作,涉足枉法裁判案的查处,必须适时进行初查,有利把握时机,打击司法腐败,维护法律的公正、正确实施。
三、民行检察部门如何初查枉法裁判案件线索
初查,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渎职等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针对这类案件的特点,逐渐形成的一个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诉讼概念。一般讲,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进行必要的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以获取证据,确定是否需要对案件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它不同于纯粹的书面审查和立案后侦查,它是一种特定办案环节和办案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称之为“秘密调查”。民行检察部门要做好这项工作,就要把握好尺度,讲究方式、方法。初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调整好心态。民行检察部门的同志有许多以前没有从事过自侦工作,对如何初查不熟悉,有“畏难”情绪,怕“套不着狐狸惹一身臊”;有的人则认为初查线索是渎职自侦部门的事,没有必要为他人作“嫁衣”。对此,应当调整好心态,克服经验不足的困难,向有经验的同志学习,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要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增强一体化团结协作意识。
2、拟好初查方案。初查前,应强调侦查意识和科学运筹,搞好初查布局,拟好初查方案,“不打无准备之仗”。在拟定初查方案时应注意:(1)坚持证据调查隐性思维原则;(2)注意初查布局与微观方法相结合;(3)以立案(不立案)、破案 调查为主要任务,并注意以案件整体、长远调查的“谋划”统揽全局;(4)以收集立案(不立案)、破案证据为主,兼顾证据的审查、运用及初步固定和保全,并注意对潜在性证据“资料”的保护。
3、要讲究方法。工作方法的得当与否,往往也决定着事情的成败。初查要注意证据调查的谋略、艺术、技巧及手段的“科技含量”和方法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可采取:
(1)同步取证法。办案实践表明,枉法裁判行为往往隐藏于民行审判的全过程,这也是渎职犯罪的一个特点。因此,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时,要有“一盘棋”的全局观念,强烈的责任感和敏锐的反应能力,自觉地把发现枉法裁判犯罪视为己任,在审查民行申诉案件时,要认真审查法院审判卷中的证据材料,开庭笔录及判决书,并注意听取申诉人、对方当事人和群众的反映,从中了解案件的全过程。在调查民行案件证据的过程中,运用各种措施获取渎职犯罪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不放过蛛丝马迹。
(2)查帐法。有些标的大的民事案件,特别是涉及国有企业的经济案件,某些单位为了胜诉,往往为一些审判人员报销个人支出,乃至给好处费。受理审查这些裁判不公的申诉案件时,可以借助查账,发现裁判不公的原因,从而为查获枉法裁判打开缺口。(3)程序审查法。枉法裁判案件,往往在审判程序上存在问题。如:送达不及时,隐匿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判决不公开、不移送上诉案卷等等,这些程序问题的背后有可能隐藏着贪赃枉法的线索。因此,我们在审查申诉案件时,一旦发现类似程序违法问题,就要深查细究。
4、正确处理好初查与立案的衔接,适时做好初查的中止工作。实践表明初查线索有一个与渎职侦查衔接的问题。如果衔接的条件时机把握不好,就会导致立案后质量低、撤案多,或者因未适时立案,造成不能及时采取侦查措施而贻误战机。因此,在初查时,首先要正确理解立案条件,即达到刑诉法规定的“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这个条件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认为”不等于证实,“认为”是对证据证明程序的一般要求;二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要求证实有犯罪事实,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这一条件应理解为“有一定证据,据以能够作出发生了犯罪事实,且该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的规定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判断,就应当立案”。其次,是把握初查结束与立案侦查的衔接时机。确定由初查转入立案侦查的时机,应注意掌握:①经初查,已掌握或者初步掌握基本证据证明或认为有犯罪事实,并通过及时立案,采取有效侦查措施,可能进一步获取重要证据;②及时立案有利进一步迅速扩大成果;③如不及时立案将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串供、潜逃、自杀或进行有社会危险性活动等,也可能导致证据及赃款、赃物的被转移、毁灭、隐匿、销毁或被仿造,以及产生其他不良后果或影响。其三,及时与侦查部门取得联系,做好转入立案侦查的准备。从司法实践看,在由初查转入立案、侦查的衔接上,这个“衔接点”是侦查办案中最重要“关节点”和“转折点”,并且其在实践中的机会、变化往往来得突然或稍纵即逝,对此,民行检察部门在初查线索时一定要高度重视,否则,就会功亏一篑,功败垂成。
基于贪赃枉法案件的特殊性,在初查过程中,有的案件尤其是某些大案、要案或者串案,存在重要的“潜在证据”线索,常因种种原因一时难以查清,或者出于侦查全局与策略考虑而暂时不宜初查,对这类情况,笔者认为可以暂时“中止初查”,及时汇报,将案件线索储存起来,交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等待时机成熟,以便在今后必要、适时的初查、侦查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立法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监督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为使民行检察监督有理、有力,师出有名,建议立法机关对检察机关近年开展民行检察的情况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必要地修改。
1、明确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完善民行检察的办案程序,将现行框架式、原则性规定具体化,特别是对“枉法裁判”界定要明确,以便民行部门操作,使民行检察有法可依。
2、赋予民行检察部门对枉法裁判案件线索的初查权,充分发挥民行检察部门法律监督的前沿作用,使审判监督的触角深入民事、行政审判的各个环节,保障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合法、公正。
3、完善民行检察监督的手段,赋予民行检察部门在初查中采取必要侦查措施的权力。特别建议高检院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民行检察部门初查案件线索办案规则,同时将审判监督中的有关问题与高法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交立法机关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让民行部门在调卷、调查、查询等问题上畅通无阻,使抗诉第四项理由落到实处,保证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从而防止审判人员专权和审判机关的有错不纠导致的公众不满和社会不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