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购销网络的经营行为,有效地控制商品购销过程中的信用 风险,减
少购销网络的呆坏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风险是指×××××公司购销网络客户到期不付货款、不发货或者
到期没有能力付款、无法发货的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客户信用管理是指对××××××公司购销网络客户所实 施的旨在防
范其信用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客户是指所有与××××××公司及相关部门发生商品购 销业务往来的业务单位,包括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客户实施有效 的信用管理,加大货款回收力度和督促上游厂商按时发货,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减少呆坏账。
第二章 客户资信调查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客户资信调查是指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对购销客户的资质 和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调查。
第八条 客户资信调查要点主要包括: 1.客户基本信息 2.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3.主要往来结算银行账户 4.企业基本经营状况 5.企业财务状况 6.本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7.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8.其他需调查的事项
第九条 客户资信资料可以从以下渠道取得: 1.向客户寻求配合,索取有关资料 2.对客户的接触和观察 3.向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单位查询 4.公司所存客户档案和与客户往来交易的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调查 6.其他
第十条 营销部业务主管负责进行客户资信前期调查,保证所收集客户资信资料 的真实性,认真填写《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公司财务部 门备案。填表人应对《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报送来的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进 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资信资料之间有无相互矛盾 2.我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3.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4.其他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每季度要全面更新一次,期 间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补充修改。
第三章 客户 ABC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第十四 三等。
第十五条 评为信用 A 级的客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所有交易客户均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级客户信用等级分 A、B、C 三级,相应代表客户信用程度的高、中、低(1)双方业务合作一年或以上。(2)过去 2 年内与我方合作没有发生不良欠款、欠货和其他严重违约行为。(3)守法经营、严格履约、信守承诺。(4)最近连续 2 年经营状况良好。(5)资金实力雄厚、偿债能力强(6)年度回款、发货达到我公司制定的标准。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任何情况的客户,应评为信用 C 级:(1)过往 2 年内与我方合作曾发生过不良欠款、欠货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2)经常不兑现承诺;(3)出现不良债务纠纷,或严重的转移资产行为;(4)资金实力不足,偿债能力较差(5)生产、经营状况不良,严重亏损,或营业额持续多月下滑;(6)最近对方产品生产、销售出现连续严重下滑现象,或有不公正行为;(7)发现有严重违法经营现象;(8)出现国家机关责令停业、整改情况;(9)有被查封、冻结银行账号危险的。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不符合 A、C 级评定条件的客户定为 B 级。原则上新开发或关键资料不全的客户不应列入信用 A 级。营销部经理以
《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等客户资信资料为基础,会同 经办业务员、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一起初步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并填写《客户 信用等级分类汇总表》,报公司主管副总、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第二十条 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时,应重点审查以下项目: 1.客户资信资料的真实性;2.客户最近的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
3、与我公司合作的往来交易及回款情况。第四章 客户授信原则 第二十一条 限。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额度是指对客户进行赊销、预付款的最高额度,即 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公司对客户所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回款、到货期 客户占用我公司资金的最高额度。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回款、到货期限是指给予客户的信用持续期间,即自发 货至客户结算回款、自预付款至客户发货到我公司仓库并验收合格的期间。第二十四条 授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营销部应坚持现款现货的原则,原则上不进行赊销业务和预付货款。2. 在确实需要授信时,应实施以下控制措施: ① 公司对实施授信总额控制,原则上授信总额不能超过 2010 年 1 月 1 日应收账 款的余额数。② 公司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实施区别授信,确定不同的信用额 度。③ 在购售合同中注明客户的信用额度或客户占用我方资金的最高额度,但在执 行过程中,应根据客户信用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信用额度。第二十五条 授信中有关预付、赊销概念的界定: 1.预付、赊销:指我方以支付货款,货物尚未到运到仓库验收、客户未支付货 款,货物已经由我方向客户方发生转移的购销业务活动; 2.长期预付、赊销:指在签署的购销合同中,允许客户按照一定的信用额度和 发货、回款期限进行预付、赊销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于 A 级客户,可以给予一定授信,但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对于原来没有赊销行为的客户,不应授信;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在非常必要 的特殊情况下,由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可以给予临时预付、赊销,原则上预付、赊销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回款额,预付、回款期限 为 1 个月以内; 2. 对于原来已有预付、赊销行为的客户,由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 后,可以根据其销售能力和回款情况给予长期预付、赊销信用,原则上预付、赊 销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发货量和回款额。如果原有预付、赊销额 低于本条款标准的,信用额度按从低标准执行,并应逐步减少,发货、回款期限 为 1 个月以内。第二十七条 对于 B 级客户,原则上不予授信;确有必要,必须严格办理完备的 财产抵押等法律手续后,由营销部经理上报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才可执行长期赊销或临时赊销,其赊销信用额度必须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发货量、回款额,同时不超过抵押资产额度。如果原有预付、赊销额低于本 条款标准的,信用额度按从低标准执行,并应逐步减少。其长期预付、赊销回款 期限为 1 个月,临时预付、赊销回款期限为 15 天。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对于评为 C 级的客户,公司不予授信,不给予任何预付款和赊销。依据《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及营销部目前交易客户的预付、赊销 情况,营销部还应将预付、赊销客户(包括授信客户和虽不是授信客户但已发生 预付、赊销行为的客户)进行汇总,并填写《预付、赊销客户汇总表》,报公司 总经理、董事长批准。第三十条 客户授信额度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 《、《客户信用等级分类汇总表》、《预付、赊销客户汇总表》和购售合同、相关资 料原件交给财务部保管,作为日常发货收款的监控依据。客户授信执行、监督及往来账管理 第五章 客户授信执行、监督及往来账管理 第三十一条 营销部应严格执行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授权批准的授信范 围和额度区分 ABC 类客户进行预付和赊销,加大货物催收入库和货款清收的力度,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第三十二条 营销部经理和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具体承担对营销部授信执行情 况的日常监督职责,应加强对业务单据的审核,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预付款和发 货,必须在得到上级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书之后,方可办理。发生超越授权和 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上报。第三十三条 对于原预付款、赊销欠款金额大于所给予信用额度的客户,应采取 一定的措施,在较短的期间内压缩至信用额度之内。第三十四条 对于原来已有预付款、赊销欠款的不享有信用额度的客
户,应加大 货款清收力度,确保预付款、欠款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同时采取一定的资产保 全措施,如担保、不动产抵押等。第三十五条 对于预付、赊销客户必须定期对账、清账,上次欠款未结清前,原 则上不再进行新的预付款、赊销。第三十六条 合同期内预付款发货、客户的赊销欠款要回收清零一次。合同到期 前一个月内,营销部应与客户确定下一个年度的合作方式,并对客户欠货、欠款 全部进行清收。第三十六条 营销部应建立欠货、欠款回收责任制,将货、款回收情况与责任人 员的利益相挂钩,加大货、款清收的力度。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每月必须稽核营销部的授信及执行情况。第六章 客户授信检查与调整 第三十八条 营销部必须建立授信客户的月度、季度检查审核制度,对客户授信 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客户信用情况的变化及时上报公司调整授信额度,确保授信 安全,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适当的解决措施。第三十九条 业务主管每月度要对享有信用额度客户的经营状况做出书面汇报,并对汇报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第四十条 财务部负责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及往来情况资料,每月填写《客户授 信额度执行评价表》后交营销部经理核对,财务部门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四十一条 营销部经理审核业务主管的书面汇报后,签署书面评价意见,上报 营销主管副总,必要时可对客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 准后作为营销部、财务部门下一步的监控依据。第四十二条 原则上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应低于原信用额度。第七章: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营销部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对被授权人超越授信范围从事业 务经营的行为,须令其限期纠正和补救,并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经济处罚;
(五)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信誉、资信状况,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工作,避免业务开发或操作过程中因客户信用问题给公司带来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风险是指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客户逾期付款、到期不付款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的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客户是指所有与公司及相关部门发生业务往来的业务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财务部与法务部负责拟定企业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标准,业务部需提供建议及企业客户的有关资料作为制度制定的参考。
第五条 客户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标准经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财务部监督客户服务部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客户资信调查
第六条 客户资信调查要点主要包括:
1.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电话、股东构成、经营管理者、开业时间;2.客户基本经营状况,包括企业人员规模、销售能力、发展潜力;3.交易现状,客户的企业形象、声誉、信用状况;4.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包括合作时间、服务人数、服务种类;5.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6.其他需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 客户资信资料可以从以下渠道取得: 1.向客户寻求配合,索取有关资料; 2.对客户的接触和观察;
3.向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单位查询; 4.公司所存客户档案和与客户往来交易的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调查; 6.其他。
第八条 客户信用调查完毕,业务开发人员或客服人员应编制《客户信用调查报告》,及时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业务开发人员或客服人员平时还要进行口头的日常报告和紧急报告。填表人应对客户信用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三章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 所有交易客户均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条 客户信用等级分A、B、C三级,相应代表客户信用程度的高、中、低三等。第十一条 客户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评为信用A级客户:
(1)委托服务的人数500人以上,信誉高、资金雄厚;
(2)过去2年内与公司合作没有发生欠款和其他违约行为;
(3)守法经营、严格履约、信守承诺;
(4)最近连续2年经营状况良好;
(5)资金实力雄厚、偿债能力强;
(6)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客户,应评为信用B级客户:
(1)委托服务人数100-500人,信誉一般、资金实力一般;
(2)过去2年内与公司合作发生过欠款行为,但经催促能够及时付款;
(3)晚于合同约定付款的情况偶尔发生。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客户,应评为信用C级:
(1)新客户或委托服务人数100人以下,资金实力不足,偿债能力较差;
(2)过去2年内长期欠款,发生过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做出承诺经常不兑现;
(4)生产、经营状况不良,严重亏损,或营业额持续多月下滑。
第十四条 原则上新开发或关键资料不全的客户不应列入信用A级。第十五条 客户服务部以《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等客户资信资料为基础,会同业务开发人员、财务部、法务部一起初步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并填写《客户信用等级汇总表》,报公司主管副总、法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客户垫资原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垫资额度是指对客户进行垫资的最高额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垫资期限是指给予客户垫资的持续期间,即公司为客户垫付工资或社保直至客户付款的期间。
第十八条 垫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业务部或客户服务部应坚持先付款后服务的要求,原则上不垫资。2.在确实需要垫资时,应实施以下控制措施:
① 实施垫资总额控制,原则上垫资总额不能超过一百万元 ② 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实施区别垫资,确定不同的垫资额度。由客户出具书面垫付函,并加盖公章。
③ 新开发客户原则上不垫付资金,经审批的垫付等特殊情况需在合同中约定;已经合作的客户需要垫资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垫资额度和垫资期限。上述两类客户在服务过程中,应根据客户信用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垫资额度和垫资期限。
第十九条 对于A级客户,可以给予一定垫资,但须遵循以下原则: 由客户服务部、法务部、财务部、分管副总逐级审核、再经总经理审批后,可以根据其企业规模和服务人数等情况,综合评定后给予垫资,原则上垫资额度不超过一百万元,垫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对于B级客户,原则上不予垫资。确有必要,由客户服务 部或业务开发人员填写垫资情况说明,由客户服务部经理报法务部、财务部经理审核,再报分管副总、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垫资,原则上垫资额度不超过五十万元,垫资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对于评为C级的客户,公司原则不予垫资。临时垫付需客户出具书面垫付函并加盖公章,经逐级审批方可垫付。
第五章 客户垫资执行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客户服务部和业务发展部应严格执行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授权批准的垫资范围和额度区分ABC类客户进行垫资,加大原来已有的欠款催收力度,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法务部经理和财务部经理具体承担业务发展部和客户服务部垫资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职责,应加强对垫资申请的审核,对于超出垫资额度和垫资期限的,必须在得到总经理审批之后,方可办理。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向分管副总和总经理上报。
第二十四条 对于原垫资额度、垫资期限大于所给予信用额度的客户,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在较短的期间内压缩至信用额度之内。第二十五条 对于原来已经垫资的不享有信用额度的客户,应加大欠款清收力度,确保欠款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
第二十六条 对于垫资客户必须定期对帐、清帐,欠款未结清前,原则上不再进行新的垫资。
第二十七条 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客户服务部应与客户确定下一个合同期的合作方式,并对客户欠款全部进行清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欠款回收责任制,将欠款回收情况与客户服务部年终考评和客服人员的年底奖金挂钩,加大欠款清收的力度。
第六章 客户垫资检查与调整
第二十九条 客户服务部必须建立垫资客户的季度检查审核制度,对客户垫资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客户信用情况的变化及时上报公司调整垫资额度,确保资金安全,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适当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 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报告,每季度要全面更新一次,期间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补充修改。定期报告的时间要求依不同类型的客户而有所区别。
①A类客户每年一次即可。②B类客户每半年一次。③C类客户要求每三个月一次。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应低于原信用额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法务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评级授信业务操作流程》,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的信用等级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对客户实施分级管理的方法。
第三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是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客户信用等级是客户准入退出、贷款审查审批、授权授信管理、融资方式及定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须进行信用评级,并纳入CM2006系统管理。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行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各类客户,以及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
第六条 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按每年进行一次,所评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有效期1年,从审批行审批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客户分类与信用等级划分标准
第七条 为了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农发行客户可分为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和挂账类客户8类。(一)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在农发行的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客户。
(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下同)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80%(含)以上的产业化龙头或加工企业客户,或上一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上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其他客户。
(三)商业性融资客户。系指除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和挂账类客户7类以外的客户。(四)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指按银监会有关小企业规定认定的主要从事农产品流通、加工、转化或服务“三农”的小企业客户。(五)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指以承担政府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农村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以政府补贴资金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六)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指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机关法人客户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
(七)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指正在组建或建成投产(经营)不足1年的企业法人客户,按其融资性质可分为在建项目法人客户和新投产企业法人客户。(八)挂账类客户。指除挂账外,在我行没有其他融资品种的客户。
以上客户按能否通过CM2006系统评级划分为两大类:一般法人客户和特殊类客户。一般法人客户是指能通过CM2006系统进行流程评级的客户。包括: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和执行企业财务核算制度,能够按CM2006系统要求提供财务信息资料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特殊类客户是指不能通过CM2006系统实行流程评级,需要依据特殊标准评定信用等级的客户。包括:非经营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账类客户和实行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体制,不能按CM2006系统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
对于既有政策性融资又有准政策性融资的客户,如其上年上述两种融资之和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按政策性融资额或准政策性融资额取较大值,分别认定为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若二者相等,则认定为准政策性融资客户。
对既符合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其他客户条件的客户,按非经营性融资客户认定。对既符合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除非经营性融资客户外其他各类客户条件的,按新设法人融资客户认定。对既符合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条件的,按照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认定。
对主要经营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客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达不到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标准,确需按照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管理的,由开户行以正式请示方式提出申请,省分行客户部门批复认定。客户类别一经认定,在评级有效期内不得变更。对于仅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且与我行未建立信贷业务关系的
客户,参照我行融资客户分类实行信用评级管理。第八条客户信用等级由高至低依次划分为:AAA、AA+、AA、AAˉ、A+、A、Aˉ、BBB+、BBB、BBBˉ、BB、B级12个等级。
第九条 客户的信用等级根据客户评级综合得分及其是否与我行初次建立信贷关系分别采取两种不同划分方法。
(一)与我行初次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经营期一年以上的一般法人客户、与我行初次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特殊类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为:AAA级:综合评分达到76分(含)以上。AA+级:综合评分达到72分(含)以上。AA级:综合评分达到68分(含)以上。AAˉ级:综合评分达到64分(含)以上。A+级:综合评分达到61分(含)以上。A级:综合评分达到57分(含)以上。Aˉ级:综合评分达到53分(含)以上。BBB+级:综合评分达到50分(含)以上。BBB级:综合评分达到47分(含)以上。BBBˉ级:综合评分达到44分(含)以上。BB级:综合评分达到37分(含)以上。B级:综合评分不足37分。
(二)已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为:AAA级:综合评分达到80分(含)以上。AA+级:综合评分达到76分(含)以上。AA级:综合评分达到72分(含)以上。AAˉ级:综合评分达到68分(含)以上。A+级:综合评分达到64分(含)以上。A级:综合评分达到60分(含)以上。Aˉ级:综合评分达到56分(含)以上。BBB+级:综合评分达到53分(含)以上。BBB级:综合评分达到50分(含)以上。BBBˉ级:综合评分达到47分(含)以上。BB级:综合评分达到40分(含)以上。B级:综合评分不足40分。
第三章 客户评级工作组织及部门责任
第十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权限。按农发行授权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全省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由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组织。开户行客户部门、省分行客户部门和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是客户信用评级的责任部门。各级行各部门信用评级工作责任是:(一)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责任。
1、负责本级行信用评级实施方案制定、修改和解释。
2、负责辖内的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
3、负责本级行审批权限内信用评级的审查。
4、负责辖内上报总行信用评级报告、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审核。
5、负责辖内评级人员的业务培训。
6、负责辖内信用评级业务的统计、评级档案的管理等。(二)开户行责任。
1、负责客户信用评级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系统输入。
2、负责客户信用等级的初评。
3、负责客户信用等级的日常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提出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的意见和建议。
4、负责本行信用评级业务的统计、评级档案的管理等。(三)省分行客户部门责任。
1、省内集团客户的认定及评级调查的组织,负责组织有关行进行集团客户信用评级情况的调查及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提出调查意见。
2、跨省集团客户的上报认定,并负责组织对在我省分支机构开户具有法人资格的跨省集团母公司和各子公司按单一法人客户进行信用等级初评,按期完成所在地集团成员企业的信用评级,并将初评结果及相关资料分别逐级报送总行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对在省内两个(含)以上分支行有信贷关系的客户,原则上由其基本账户所在行负责发起客户的评级工作;基本账户不在我行或与基本账户开立行没有信贷关系的,按照就近或方便管理的原则上由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指定一个分支行负责。
第十三条 对实行总、分公司体制的单一法人客户,若总、分公司不在一地,且分别在所在地农发行开户,由省分行客户部门协调有关开户行将各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在本行融资情况报送到总公司所在地开户行,由总公司所在地开户行综合相关情况,对总公司进行评级,由评级行将评级结果通知各分公司开户行。如果总公司未在农发行开户,由上级行指定有关分公司开户行通过其分公司索取总公司相关信息进行信用评级。
第四章 信用评级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十四条 信用评级人员职责划分。
省内信用评级人员按职责分工,分为专业管理员、直接评级人、评级复核人、开户行评级审查人、开户行签批人、省分行评级审查人、省分行评级审查复核人、省分行评级审批人。
(一)专业管理员由各级行的CM2006系统的管理员担任。主要负责专业人员和角色的设置操作;大中型客户人员评级权重的设置操作;下级行上报的待审查任务的转发。
(二)直接评级人由开户行客户经理担任。主要负责评级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系统输入;评级报告的撰写;评级结果的初步认定。直接评级人对评级资料充分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评级复核人由各开户行客户部门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财务报表、客户财务指标、信用评级评分表的复核;对直接评级人评级结果的审核等。
(四)评级审查人由开户行分管评级业务的领导、省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相关岗位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对直接评级人或下级行上报的客户评级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评级结果进行审查。
(五)评级审查复核人由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对评级结果的审核。
(六)评级审批人按照授权由省分行行长或分管行领导担任。
第十五条 评级人员组成及评分权重。
为了保证客户评级的真实、客观、公正,系统中对定性评级中的人员的组成进行了限制。小型企业由客户经理1人评定;中型企业由一个客户经理和一个客户部门主管评定;大型企业由一个客户经理、一个客户部门主管和分管行长3人评定。中型企业的评级,客户经理和客户部门主管评分权重为4∶6;大型企业的评级,客户经理、客户部门主管和分管行长评分权重为3∶3∶4。客户行业、规模划分标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行业、规模划分标准》确认。
第五章 客户信用评级方法
第十六条 单一客户信用评级根据客户性质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一)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和实行企业财务核算制度,所提供的财务资料能够满足CM2006系统要求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统称一般法人客户)通过CM2006系统评级(系统计算方法见附件2)。其评级指标体系由定量分析指标、定性分析指标、行业评级系数三部分组成。定量分析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其中,基本指标反映客户信用评级内容的基本情况;修正指标是依据客户有关实际情况对基本指标评级结果进行逐一修正。
定性分析指标是对影响客户信用等级的非定量因素进行判断分析和评议的指标。
行业评级系数是由总行每年依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划分标准、行业竞争能力、发展前景等定性指标和本行所有客户基本情况,对各行业做出综合评价,所确定的各行业评级系数。对经营多个主业的客户,如果客户在某一行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60%(含),采用该行业标准值进行评级,否则,采用全国平均标准值进行评级。行业评级系数由总行导入CM2006系统,测算时,系统直接提取应用。
一般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依据客户信用综合得分确定。客户信用综合得分计算公式为:客户信用综合得分=(定量分析指标得分×70%+定性分析指标得分×30%)×行业评级系数对于其中只担负国家政策性粮棉油储存管理和宏观调控任务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只承担省级储备粮油(或代储中储粮油)储存与管理任务的省级储备粮直属企业,在CM2006系统评级进行完毕后,由省分行通过纸质文本形式直接认定信用等级。对只担负国家政策性粮棉油储存管理和宏观调控任务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只承担省级储备粮油(或代储中储粮油)储存与管理任务的省级储备粮直属企业直接认定为AAA级,CM2006系统评级结果不做相应调整。
(二)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分为在建项目法人和新投产企业法人)和所提供的财务资料不能满足CM2006系统要求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和挂账类客户(统称特殊类客户),特殊类客户信用评级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采用100分制,按得分多少划分信用等级。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特殊类客户信用评级打分卡》(附件3)评定信用等级后,再录入CM2006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1、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计分方法。
(1)资产负债率20分。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得20分,超过70%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2)实收资本25分。50万元以下得5分,每增加10万元加1分,最高得分25分。
(3)纳税金额25分。10万元以下得10分,每增加1万元加1分,最高得分25分。
(4)财务制度与接受监督10分。财务制度完善,能够主动向开户行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自觉接受信贷监督得10分;能够自觉接受开户行监督,但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得8分;能够接受开户行监督,但没有建立财务制度,不能向开户行提供财务资料得6分;其他情况酌情得分,最多不超过5分。(5)持续经营期10分。连续经营超过5年且各没有发生亏损得10分,近5年内每有1个发生亏损减1分;连续经营不满5年每少1年减1分,每有1个发生亏损减2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6)主要经营管理者素质10分。主要经营管理者社会信誉好、专业学历高,富有开拓创业精神得10分;较高得8分;一般得6分;较低得4分;有逃废债的行为,该项得0分。
2、非经营性融资客户计分方法。(1)地区上年本级财政收入指标10分。按省级、市(地区)级和县(市)三级分类。省级为全省上年本级财政收入500亿元(含)以下得5分,每增加10亿元(四舍五入)加0.1分,最高得分10分;地市级为全市(地区)上年本级财政收入50亿元(含)以下得5分,每增加1亿元(四舍五入)加0.1分,最高得分10分;县市级为全市(地区)上年本级财政收入2亿元(含)以下得5分,每增加1000万元(四舍五入)加0.1分,最高得分10分。
(2)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本级可支配财力)15分。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占当年本级可支配财力在30%(含)以上得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得分15分。
(3)项目资金平衡能力(当年财政补贴收入/当年项目全部现金收入)15分。当年财政补贴收入占当年项目全部现金收入比率在50%(含)以下得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四舍五入)加0.2分,最高得15分。
(4)项目实收资本15分。项目实收资本占项目总投资20%(含)以下得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得15分。
(5)债务率[(当年存量财政直接债务+当年存量财政担保债务)/当年本级可支配财力]15分。债务率大于30%(含)得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得15分。
(6)项目财务管理与接受监督5分。项目主体财务制度完善,能够主动向开户行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自觉接受信贷监督得5分;项目主体财务制度健全,能够自觉接受开户行监督,但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得3分;其他情况酌情得分,最多不超过5分。
(7)项目持续经营5分。项目连续经营超过3年且各没有发生亏损得5分,近3年内每有1个发生亏损减1分;连续经营不满3年每少1年减1分,每有1个发生亏损减2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若为新建项目,则本项得满分。(8)拨补情况5分。前三年能够按时足额拨补各种政策性补贴得5分,能够足额拨补,但拨补不及时得4分;拨补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9)体制和机制5分。项目主体产权制度明晰,决策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5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机制较为健全得3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制度不健全酌情得分,但最高不超过2分。
(10)高管人员素质5分。主要高管人员社会信誉好、专业学历高,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富有开拓创业精神得5分;较高得4分;一般得3分;较低得2分;有逃废债的行为,该项不得分。
(11)金融环境5分。被人民银行列为金融高风险区不得分;一般风险区得3分;低风险区得5分。
3、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计分方法。
(1)财政拨款到位率(上年实际财政拨款/上年计划财政拨款)15分。上年财政实拨款占计划财政拨款的比重达到100%的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0.2分,减完本项分为止。(2)资产增长率10分。企业前3年平均资产增长率(不含评估增值)大于等于10%(含)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本项分为止。
(3)营业收入增长率10分。前3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10%(含)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本项分为止。(4)财务收支平衡15分。上年财务略有盈余或实现收支平衡得15分,发生亏损每1万元(四舍五入)减0.1分,减完本项分为止。
(5)资产负债率(上年平均负债/上年平均资产)10分。上年资产负债率低于50%(含)得10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完本项分为止。
(6)偿债能力[(前三年平均财务盈余+本年应提折旧)/本年到期债务]10分。前三年平均财务盈余与本年应提折旧的和与当年到期债务的比超过150%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完本项分为止。
(7)客户财务管理与接受监督10分。客户财务制度完善,能够主动向开户行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自觉接受信贷监督得10分;财务制度虽健全,能够自觉接受开户行监督,但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得7分;其他情况酌情得分,最多不超过5分。
(8)客户持续经营10分。客户连续经营超过3年且各实现收支平衡,没有发生亏损得10分,近3年内每有1个发生亏损减1分;连续经营不满3年每少1年减1分,每有1个发生亏损减2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9)体制和机制5分。客户组织结构完善,决策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5分;组织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较为健全得3分;组织结构不完善,经营制度不健全酌情得分,但最高不超过2分。
(10)高管人员素质5分。主要高管人员社会信誉好、专业学历高,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富有开拓创业精神得5分;较高得4分;一般得3分;较低得2分;有逃废债的行为,该项不得分。
4、新设法人融资客户中在建项目法人客户计分方法。
(1)项目资本金占比20分。项目资本金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得18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得20分。(2)资本金到位率20分。项目资本金到位率达到100%得2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3)项目建设进度20分。项目建设进度达到或超过原计划进度得20分;低于计划进度每1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4)项目实际总投资调整率10分。项目实际总投资较原计划调整率低于5%得10分,超过5%每增加1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5)项目政策环境5分。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或属于省级政府重点项目得5分;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类或市地级政府重点项目得3.5分;其他酌情得分,但最高不超过3分。
(6)项目金融环境5分。项目建设地属于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低风险区得5分;中风险区得3.5分;高风险区得2分。(7)项目设计技术装备水平5分。项目设计技术、装备等经营设施先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得5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3.5分;达到国内一般水平得2分。(8)项目建设规模5分。项目设计规模达到本行业大型企业标准得5分,达到中型企业标准得3.5分,小型企业得2分。(9)体制和机制5分。项目主体产权制度明晰,决策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5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机制较为健全得3.5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制度不健全酌情得分,但最高不超过2分。
(10)高管人员素质5分。主要高管人员社会信誉好、专业学历高,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富有开拓创业精神得5分;较高得3.5分;较低得2分;有逃废债的行为,该项不得分。
5、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新投产企业法人客户评分方法。
(1)资产负债率15分。客户资产负债率低于70%(含)得15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减0.5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2)全部资本化比率[付息总债务/(付息总债务+所有者权益)×100%]15分。全部资本化比率小于60%得1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减0.5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3)达产率15分。客户产量或销售收入达到保本点10%以上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1.5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保本产量=年固定成本费用/(产品销售单价-单位产品变动成本)保本销售收入=单位产品销售价格×保本产量
(4)产销率15分。客户产品销售率达到90%以上得1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5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5)经济效益10分。预计当年盈利在50万元得10分;盈亏平衡或略有盈余得8分;每亏损10万元减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6)客户发展战略5分。客户发展战略(包括形象策略、市场策略、资源利用策略、组织策略、投资策略等)完全达到原预定目标85%(含)以上得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分不超过本项分。
(7)客户规模5分。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归属类别,大型得5分;中型得3分;小型得1分。
(8)技术装备水平5分。客户的技术、装备等经营设施先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得5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4分;达到国内一般水平得2分。(9)产品替代性(产品被其他行业或其他产品替代的可能性)5分。2年内被替代的可能性小得5分;1年内不会有明显的替代行业和替代产品得3分;已出现替代行业或大量更适合市场需求替代品得1分。
(10)体制和机制5分。项目主体产权制度明晰,决策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5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机制较为健全得3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经营制度不健全酌情得分,但最高不超过2分。
(11)高管人员素质5分。主要高管人员社会信誉好、专业学历高,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富有开拓创业精神得5分;较高得4分;较低得2分;有逃废债的行为,该项不得分。
(三)挂账类客户,对于仅有政策性挂账无其他挂账的,由开户行直接认定为BBB;对于凡是有自补挂账的,直接认定为BB。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要求,实行集团管理且能够提供合并报表的客户,认定为集团客户后,再划分为一般法人客户或特殊类客户进行评定。
(一)对属于政策性融资、准政策性融资、商业性融资集团客户和实行企业财务核算体制,能够按CM2006系统的要求提供企业财务信息资料的事业性集团客户,根据本章第十六条一般法人客户的评级的相关规定,利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按照单一法人客户通过CM2006系统进行信用评级。(二)对新组建的经营期不满1年的集团客户、非经营性集团客户和实行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体制,不能按CM2006系统要求提供财务信息资料事业性集团客户,按本章第十六条特殊类客户的评级的相关规定,按照单一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三)同一集团内,仅有子公司与我行存在信贷业务关系的,按照集团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操作。对于应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但未提供,或虽能够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但无法做出定性指标评价,得不到集团整体信用等级的,可参照国内其它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或知名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报有权行同意后直接认定其集团整体的信用等级;如上述多家机构评定结果存在差异,按照其中最低级别认定。
对于同一集团内,只有1个成员企业与我行存在信贷关系,且该成员企业生产经营独立性强,与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间关联关系松散,主要为股权关系,相互资金往来少、关联度低、不存在相互或连环提供担保现象等,经有权管理行客户部门批准,对该企业也可按单一法人客户进行评级。
集团客户的信用评级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定量分析所依据的财务资料,必须是集团的合并报表,不得以汇总报表代替。
第十八条 对于专业担保机构、建筑行业等不适用我行评级体系的担保客户,其信用等级参照其它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和知名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报请省分行同意后,由开户行在CM2006系统中选择“定性评级”,录入比照信用等级。对于有多个结果可以参照的,选择其中较低等级参照。对于无评级结果可参照的,由省分行指定社会评级机构评级,并对其评级结果予以认可。
第十九条 客户财务报告原则上应经省分行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评级客户分类中商业性融资客户,按客户规模划分为大、中型客户以及集团客户财务报告必须经审计。除以上客户外,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开户行要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在信用等级评定报告中加以注明。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限定。除政策性融资、准政策性融资、挂账类客户外,其他客户信用等级按下述规定限定。若同时符合下述限定规定超过两条的,按信用等级较低的限定要求从严认定。(一)对应付贷款利息余额超过一个季度应计利息额的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级。应付贷款利息余额是指在评级时点企业应付未付农发行的全部贷款利息,即积欠农发行的利息总额,但不包括政策性贷款的欠息。
(二)对评级时有商业性和准政策性贷款逾期(含展期后逾期的)在60天(含)以内的,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B级;逾期60-90天(含)的客户,则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Bˉ级;逾期90天以上的,不得超过BB级。
(三)客户在评级日有可疑或损失类贷款(内部口径),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级。
(四)客户在其他银行有呆滞、呆账、可疑、损失类贷款,或近三年有不良记录,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公布为不良信用的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级。(五)无现金流量表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和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除外)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必须经审计的集团客户、大中型客户及评级客户分类中的商业性融资客户等但未经审计的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A级;会计师事务所拒绝发表意见或出具保留意见的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客户,直接认定为B级。通过银税信息共享系统发现财务报表不实的客户或被证实向农发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级。(六)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50%以上(含)的企业,则其信用等级不能超过AA级;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100%以上的企业,则其信用等级不能超过A级。
(七)对客户生无法提供评级所需报表、资料,或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以及列入信贷退出计划的客户,由开户行落实相关情况,并报请省分行直接认定为B级信用等级。
(八)本年初信用等级不能高出上年最终审定的年初信用等级两级(含)以上(上年未经过流程评级的企业除外)。
(九)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客户信用等级,由开户行落实相关情况,并报请省分行直接认定为B级信用等级。
(十)对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治理期间的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
(十一)上年平均资产总额没有超过5000万元的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A+级。
(十二)集团客户中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的信用等级不得高于集团整体信用等级。
第六章 客户信用等级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上调客户信用等级。
(一)上调信用等级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客户属于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融资客户。
2、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排名,位列全国或本省该行业前十名的客户。
3、属大型企业,在本省内市场占有率较高,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客户。
4、非经营性融资客户。
(二)上调客户信用等级的限定。
对通过CM2006系统进行评级的,当定性得分大于定量得分时,设K=[(定性得分-定量得分)×定性得分占比×行业系数]÷4,如果3≥K>2,最多只能上调1个等级。如果K>3,不能上
调信用等级。当定量得分大于定性得分时,设K=[(定量得分-定性得分)×定量得分占比×行业系数]÷4,如果3≥K>2,最多只能上调1个等级。如果K>3,不能上调信用等级。
(三)上调信用等级的方法。
1、一般情况下,对政策性融资客户,仅承担省级(含)以上政策性储备业务的,最多可上调3个等级;仅承担地市级政策性储备业务的,最多可上调2个等级;仅承担县级政策性储备业务的,最多可上调1个等级。
2、一般情况下,对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按客户规模划分,大、中型企业最多可上调2个等级;小型企业最多可上调1个等级。
3、对非经营性融资客户,省级(含)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客户,最多可上调3个等级;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客户,最多可上调2个等级;县级(含)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客户,最多可上调1个等级。
4、除政策性融资客户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外,原则上通过CM2006系统评级结果在A+级(含)以上,AA级(含)以下的客户最多可上调2个等级;A级至BBB+级的客户(含本级),最多只能上调1个等级;BBB级(含)以下客户不得上调等级。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下调(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信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客户发生以下(但不限于)重大事项要及时下调信用等级。
(一)客户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客户的资产、负债、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不利影响,应下调1-2个信用等级。
(二)客户经营政策或经营项目进行重大调整,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导致客户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其后期经营效益不确定因素增加的,应下调1-2个等级。
(三)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应下调至Aˉ级(含)以下,情节严重的(超过在我行政策性或准政策性融资额30%),应直接下调至B级。
(四)出现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发生大额银行退票(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30%)问题,应下调2个等级。
(五)客户发生重大经营事故,导致发生经营性亏损或非经营性亏损,或对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造成资产受到重大损失,其信用等级应调至BBB级(含)以下。
(六)客户发生重大诉讼事项或短债长用问题,其诉讼标的或短债长用金额不超过净资产30%的,应下调1个信用等级,超过30%的下调2个等级。
(七)客户发生兼并、收购、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信用等级应下调1-2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直接降至B级。
(八)客户新发生或有负债,若0≤或有负债-净资产≤净资产×30%,则下调1个等级;若或有负债-净资产>净资产×30%,则下调2个等级。
(九)客户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应下调1-2个等级,发生重大环保事故直接降至BBB级(含)以下。
(十)省分行或开户行认为需下调信用等级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调整评级权限。在信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评级时不得更改原采用的评级方法和流程。上调信用等级的审批权限按农发行授权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下调信用等级的,由省分行审定。
第七章 客户信用评级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客户信用评级一般程序包括:评级准备、实地调查、级别初评、级别审查与审定、档案管理、跟踪监测、监督检查。(一)评级准备。
1、根据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各个时期工作任务和要求部署,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评级工作方案、确定评级对象和评级人员。
2、省分行和各基层行客户评级专业管理员设置各自层级行评级专业人员的操作级别和角色,开户行评级专业管理员负责设置本行大中型客户人员评级权重。
3、开户行及各有关行应收集整理客户本身及关联方有关资料,对于初步判定属于需按集团评级的,应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至省分行客户部门。省内集团客户由省分行客户部门认定并负责组织相关行进行评级调查。属于跨省集团客户的逐级报总行客户部门认定。
(二)实地调查。开户行客户经理负责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1、与客户高管人员座谈,了解客户业务开展状况、竞争情况、长短期经营展望,分析客户的营运风险、经营策略和内控机制等非计量因素。
2、收集、整理、分析客户的财务报告,进行总分核对、账表核对,对大宗库存原材料、产成品、大额应收、应付款项进行账实核对、内外核对,并对其调查结果负责。
3、按评级材料清单要求收集相关资料并按调查情况如实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客户信用评级项目调查表》内容。(三)级别初评。
1、开户行客户经理根据客户类别选择不同的评级办法,形成客户信用评级的初评结果。
2、客户经理撰写评级分析报告,对客户的基本情况、竞争中的优势和劣势、偿债能力、财务效益情况、营运情况、发展前景、信誉状况、农发行与客户的业务关系、风险状况和重大经营活动等信息进行充分的揭示和分析,阐明初评依据。
3、客户经理将初评结果及相关资料送客户部门负责人复核,客户部门负责人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客户信用评级复核表》列示内容复核。(四)级别审查与审定。
1、开户行评级审查人及省分行信贷部门评级审查人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客户信用评级审查表》列示内容对客户信用评级情况进行审查。评级审查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财务报表、客户财务指标、信用评级评分表、客户初评结果等。对有疑问标识情况、特例调整项目、现金流量补录情况要重点审查。
2、评级审批人按规定的权限对客户信用评级结果进行审定,对需上调至AAˉ级(含)以上的客户须经贷审会审议后由评级审批人审定。
3、通知客户。开户行收到上级行核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文件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信用等级通知书》,发相关客户。
(五)信用评级档案管理。客户信用评级资料属于重要的信贷管理资料,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结束后,开户行客户部门、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应按客户、分对客户信用评级资料进行整理,并按信贷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六)客户信用等级跟踪监测。开户行客户部门,要对评定信用等级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运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客户信用等级调整因素,应及时向省分行报告,并提出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的意见和建议。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做出是否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的决定或报总行决定。对需要调整信用等级在省分行权限范围内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信用等级的调整工作。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要采取定期或非定期的办法,对信用评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七)客户信用等级分析。开户行客户部、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要按季度和进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情况分析,总结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工作经验,分析客户结构变化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户行季度、分析报告应于新季度或起始之日起7日内上报省分行,省分行季度、分析报告应于新季度或起始之日起15日内上报总行。
第八章 客户信用评级的申请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 评级业务申请审批流程由开户行发起,流程发起前在CM2006系统中对客户信息进行维护。(一)客户档案维护。
1、由开户行资料维护员按评级客户分类标准在“客户档案”界面选择录入“客户业务性质分类”项(客户自定义标识1),认定为集团客户的,由资料维护员同时在“集团管理模式”项选择录入集团管理模式。
2、对集团客户整体评级的,集团本部“客户经济情况”项下录入“合并报表”(即集团整体合并报表)和“非合并报表”(即集团本部报表),在各子公司“客户经济情况”项下录入其自身的财务报表。
3、需要对集团本部评级的,在综合业务系统开立虚拟客户代码,CM2006下载后只维护基本客户信息,名称统一为“××集团公司(虚拟本部)”,将集团客户本部报表(非合并报表)维护在该客户财务信息中。此类客户统一在征信系统中设置为不上报且不得用于业务办理,贷款卡编码虚拟为16个“×”,技监局编码录入为该客户实际技监局编码后加“-1”。
4、对新下载到CM2006的客户,在客户档案维护时,一律先在“客户年初信用等级”项选择“定性评级”,在“比照信用等级”项选择“B”。
(二)对需通过CM2006系统评级的客户,开户行直接评价(评级)人在系统中完成现金流量表补录、客户基本情况维护、财务指标添加、报表检查、定性评价、定量评价和初步评级操作后,进入审批流程。
第二十六条 客户信用评级的申请审批流程包括纸质文本流程和CM2006系统流程:(一)评级业务CM2006系统流程为:开户行直接评价人→开户行评级复核人→开户行评级审查人→开户行最高签批人→省分行评级业务管理员转发→省分行评级审查人→省分行评级审定人。
(二)纸质文本基本流程为:开户行客户经理尽职调查评价后,整理评级资料送客户部门主管(或开户行指定人员,下同),由客户部门主管对资料复核并签字确认后送分管行长审核,分管行长审核完毕并签字确认后送行长签批,行长签批同意后,开户行将资料送省分行信贷管部门。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相关岗位人员对开户行报送资料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评审资料一并送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其中,上调认定为AAˉ级(含)以上客户的信用等级需通过贷审委审议)送行长签批。
对于集团客户评级的,纸质文本流程需增加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补充调查环节,经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补充调查,按《集团客户信用评级材料清单》(附件9)补充资料,并在《集团客户信用等级申报评审表》签署意见后送信贷管理部门完成后续审查审批流程。
特殊类客户只进行纸质文本审查审批流程,一般类客户纸质文本流程及CM2006系统流程一并进行。
集团客户整体、以及各子公司评级,由开户行将集团整体及各子公司均按单一法人客户进行初评并上报,由有权审批行根据最终审定集团客户整体信用等级情况,对各子公司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审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28日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企业AAA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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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伯人力荣获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
企业AAA信用等级
2010年4月13日广东劳动学会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工作年会暨人力资源发展论坛在中山珠岛宾馆隆重召开,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副部长、中国劳动学会会长华福周女士、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原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副主任宋晓梧先生、国际劳动组织北京局局长霍百安女士、中国劳动学会秘书长韩兵、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凤岐先生、广东劳动学会、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副会长梁满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电话咨询中心主任、广东劳动学会、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秘书长陈俊传先生、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崔仁泉先生等领导和嘉宾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通过了《2009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公告》,授予中山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27家单位为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AAA信用等级。
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联系人:蔡小姐
咨询热线:***0760-23881633(周六.日请打手机)
QQ:2546377768邮箱:2546377768@qq.com
公司网址:http://
地址:中山市市区东明路28号峰华28大夏6楼602室
第五篇: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中汽协建立了汽车出口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主要由汽车出口企业的国际化素质管理、国际化发展程度、国际化财务状况、国际化管理状况、国际化信用记录、国际化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等六个方面,并设立了38个分项指标。作为第一批获“汽车出口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企业,奇瑞、吉利、长城、比亚迪、安徽江淮、宇通和北汽福田等车企都榜上有名。
中汽协副秘书长师建华指出,随着中国汽车出口的快速发展,汽车出口企业在海外发展中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为保障汽车企业海外出口稳定有序,开展行业自律势在必行。因此,中汽协决定从2010年起组织开展汽车出口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以其推动行业自律。
信用评价工作为行业协会如何做好行业企业的自律提供了一个基础的工作手段和方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中汽协将以此为试点逐渐推广到国内汽车整车、零部件和摩托车等企业。本次出口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由商务部信用办公室和国资委行业协会领导进行,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组织实施
128家中国大型纺织企业16日被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授予3A信用等级证明,这是我国首次为纺织企业评定并发放企业信用等级。
根据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发布的名录,除了广东省丝丽国际集团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等128家企业获得3A评级外,另有广西吉天贸易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获得了2A评级。
在当天的发布会上,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说,当前我国纺织服装进出口企业多达5万余家,企业面临的国际国内贸易环境的压力和考验前所未有。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措施。
信用证支付方式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信用证中英文样本及说明:/forexers_fin/20080405/lettercredit.html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信用证英语为:letterofcredit。缩写为:l/c或LOC。①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由银行发出的一种承诺,保证债务人到时按期还本付息。如果债券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开具信用证的银行则将履行还款义务。②在国际贸易中,进口方银行向出口方银行开具的保证支付文件,承诺当货物到达进口方或出口方发出货物时向出口银行支付款项。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义务:根据合同开证;向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权利:验、退赎单;验、退货(均以信用证为依据)说明:开证申请书有两部分即对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和对开证行的声明和保证(申明赎单付款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开证行及其代理行只付单据表面是否合格之责;开证行对单据传递中的差错不负责;对“不可抗力”不负责;保证到期付款赎单;保证支付各项费用;开证行有权随时追加押金;有权决定货物代办保险和增加保险级别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2)开证行(opening/issuing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义务:正确、及时开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权利:收取手续费和押金;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是出口地所在银行。还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转递行只负责照转。(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义务: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如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人,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仍在信用证规定期限交单。权利:被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信用证;交单后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收款前若开证申请人破产可停止货物装运并自行处理;若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还未使用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另开。(5)议付银行(negotiating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又称购票行、押汇行和贴现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议付和自由议付)。义务:严格审单;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背批信用证;权利:可议付也可不议付;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垫款(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善意持有人追索(7)保兑行(ConfirmingBank)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8)承兑行(AcceptingBank)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9)偿付行(ReimbursementBank)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