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4号文库
教育系统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3-972589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3 12:08: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教育系统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教育系统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体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单位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财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体育局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幼儿园园长、事业单位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各单位负责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任职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局党委、纪委或相关部门提出,由局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需按照审计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务收支及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二)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单位预算、决算、说明等会计资料;

(三)固定资产账(含卡片账)、单位负责人任职期内财产-1-

盘存情况及说明;

(四)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说明;

(五)基建、维修等专项资金的使用资料。

(六)内审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被审计人及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给审计机构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并签署承诺书。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责;

(二)经费的筹集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各类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益、保值增值情况;

(四)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五)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授权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内审小组,应当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进行自审,以备向审计机构提交自审报告。

第十一条 内审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审计,应保守秘密,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的将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内审人员撰写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存在的问题及应负的责任做出

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在职权范围内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和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经领导审核批复后,下发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提交授权、委托审计的部门。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对单位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监督检查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的有关审计、检查成果。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作为组织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的参考依据。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水电七局企业管理模块 第五模块监督和约束机制

(2)

水电七局各分局(公司)、项目部主要领导人员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工程局局审计[202_] 420 号202_年10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水电审[202_]11号文“关于印发《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人,是指各分局(公司)分局长(经理)或局管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产值完成情况,成本和费用开支情况,利润实现情况,全员劳动生产率完成情况,职工收入情况,上缴费用情况等;

(二)、资产负债变动情况。主要检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资产的检查,主要是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各项资产的计价、转让、收益的核算是否合规;有无盘亏潜亏损失问题,财产损失处理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有无弄虚作假,多报或少报财产损失问题;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是否合规;有无违规投资或借出借入财产,有无私自转让或以物易物以及到期未收回或未返还的情况;有无化全民为集体,化大公为小公,侵占国家财产的问题;有无帐实不符,有帐无物或有物无帐,形成虚增财产或帐外财产流失的问题;

(3)、债权是否真实、有无截留收入、隐瞒利润、潜亏挂帐等弄虚作假的问题;有无长期拖欠未作清理的债权;坏帐准备金的计提是否合规,坏帐损失的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坏帐损失挂帐长期未作处理的问题;有无因经济纠纷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2、负债的检查,主要是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增减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债务是否真实,有无截留收入、隐瞒利润和应付税金等弄虚作假的问题;

(2)、是否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结算制度,有无长期拖欠未作清理的债务;

(3)、有无呆帐、坏帐长期不作处理,挂帐的收益长期未作清理的问题;

(4)、有无因经济纠纷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三)、经营情况。

1、经营情况主要检查财务成果核算的合规性和盈亏的真实性。

(1)、检查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是否合规,收入和费用的核算是否配比;

(2)、有无利用待摊、预提费用、材料成本差异等会计核算科目人为地调整成本利润的问题;

(3)、有无利用库存原材料高转或低转成本调整利润的问题;

(4)、有无利用往来帐户潜亏挂帐,截留收入隐瞒利润,损失或收益挂帐不作处理等弄虚作假盈亏不实的问题。

(四)、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和执行财经法规情况。

1、自我约束机制是指单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处理工程局、分局(公司或项目部)、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自觉规范单位行为的内在机能。主要检查自我约束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1)、有无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经济活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有无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有章不循,造成经济活动失控,资金流失的问题;

(3)、有无不顾全局利益,只顾局部利益,在处理工程局、分局(公司或项目部)、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时违反工程局有关规定的行为;

(4)、有无不顾单位长远利益、只顾眼前利益的短期化行为;

(5)、有无不履行经济合同,损害本单位信誉的问题;

(6)、有无不顾单位发展后劲,采用拼设备、拼消耗等毁损性生产经营方式的问题;

(7)、有无不重视安全管理并造成重大工伤事故和财产经济损失的问题。

2、执行财经法规情况。

(1)、有无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产,行贿受贿,挥霍公款,假公济私的问题;

(2)、有无乱挤乱摊成本费用,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的问题;

(3)、有无截留收入,帐外设帐,利用“小金库”转移侵吞国家资财的问题;

(4)、有无私分企业财产,化公为私的问题;

(5)、有无偷税漏税的问题;

(6)、有无其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

(五)、重大经济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情况。主要检查有无主观臆断、不作科学细致的可行性研究,错误决策,或搞人情“投资”,造成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浪费的问题。

(六)、增强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的情况。主要检查单位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增减变化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偿债能力检查有无不考虑单位的偿还能力和使用效益,盲目贷款(向工程局贷),致使单位财务状况恶化经营风险增加的问题。偿债能力指标一般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2、营运能力检查有无盲目采购造成固定资产闲置和材料严重积压的问题,有无违规分包管理失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潜在损失的问题。营运能力指标一般有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

3、盈利能力检查有无经济效益滑坡的情况,上交管理费用是否减少,单位获利能力是否降低。盈利能力指标一般有资金利润率、产值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等。

4、综合分析评价单位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客观评价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

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和方法:

(一)、在审计计划外,工程局审计部门一般应在主要领导任期届满或任期未满离职前3个月向工程局主要领导提交临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被审计人姓名、任职期限;

2、提请审计的依据(或原因);

3、审计的时间范围及主要内容;

4、要求审计报告的期限。

(二)、在工程局主要领导批准了临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后,审计部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主审人应制订“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同时要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的依据和审计形式;

3、审计的时间范围及主要内容;

4、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应做好的有关准备工作;

5、审计组成员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接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应指定被审计人以外的其他领导牵头组织有财务、经管、材料设备、人事、工程质量和办公室等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内审小组,按照通知要求整理好财务会计核算及与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编制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清理好财产物资;被

审计人必须按有关要求写出“述职报告”;内审小组要认真做好自查自审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审单位报送“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报告”、“述职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表”、“审计承诺书”。

1、“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

(2)、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制定依据的合理性和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3)、任期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4)、任期经营损益及利润分配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5)、自我约束机制的健全性和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

(6)、重大经济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情况与责任的划分情况;

(7)、增强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的情况;

(8)、其他存在的问题;

2、“述职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任期初和任期未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拥有职工人数及人员构成情况,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2)、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及其制订依据(包括任期经济责任总目标和计划目标),以及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3)、任期经营情况;

(4)、自我约束机制和单位内部经济改革配套措施的建设、健全情况;

(5)、财产的安全与完善、保值和增值(减值)情况;

(6)、债权债务及遗留经济问题的责任划分情况;

(7)、重大经济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情况;

(8)、增强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的情况;

(9)、职工经济收入及劳保福利的改革情况;

(10)、在管理方面还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有何建议。

“述职报告”应附有关说明材料的目录。

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表”的内容包括:

(1)、主要报表:

①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表;

②任期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表;

③任期损益表;

④任期资金运营指标水平情况表;

(2)、附表:

①、产值计划完成情况表;

②、任期职工收入情况表;

③、任期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

④、任期债权债务变动情况表;

⑤、任期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

⑥、任期投资及效益情况表。

4、由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签署的审计承诺书(标准格式附后)。

(四)、审计部在收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报告”、“述职报告”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表”后,即可派出审计组进行就地审计(如报送的材料不符合审计要求,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重新补办)。如被审计单位难以履行内审职责时,局审计部门将提前介入直接组织。

(五)、审计组进行就地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协助审计组开展工作。审计组有权-10-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召开审计调查座谈会或采用其他形式向有关部门和人员索取审计证据资料。

(六)、审计终了,由审计组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人签署意见后,由审计部作出“审核意见”并报工程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再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七)、被审计单位如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向工程局申请复议。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为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务预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企业财产盘点、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情况;

(三)、经营目标、生产经营计划及重要经营决策的有关情况;

(四)、企业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五)、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审计部应对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的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性审计评议,整理和积累有关资料,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每年必须将“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表”上报集团公司审计部,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分阶段性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审计规范性原则:

(一)、原则上先审计,后任免。单位主要领导任期届满或任期未满离职时,凡未经审计者,干部管理部门一般不予任免或办理离职手续。

(二)、先内审,后外审。先由工程局审计部对单位主要领导任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如有必要,还应由外部审计部门实施再次审计。

(三)、由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实行有偿服务,审计费用由工程局承担。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如出现质量问题,由审计组长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成员承担工作质量责任,局审计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依照本办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将根据工程局企业处罚通则进行相应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应根据工程局企业处罚通则进行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企业机密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程局授权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审计承诺书

审计组:

按照审计组要求,我单位已提供了审计组要求的有关资料,现就所提供的资料声明如下:

1、在审计组要求的范围内,我单位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

2、除在已提供给审计组的材料中反映的情况外,我们未发现本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法规或集团公司规章的事件。

3、除已在材料中反映的情况外,本单位未发生其他法律诉讼事件。

4、已提供给审计组的财务资料,已完整、真实地记录了本单位各交易事项,除此以外,并无账外账。

5、除已在材料中列明的情况外,本单位各项资产并没有作抵押或受其他限制,本单位也没有为其他单位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担保。

6、我单位并无未批准的对外投资。

7、所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已按有关会计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或已提供给审计组。

对所提供的资料,如有违背上述条款的,我将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第三篇: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文件

穗办〔202_〕2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审计规范以及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区、县级市直属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以及区、县级市、镇、街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要的机构、人员、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应当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纪检监督、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组成,各派一名领导和一名干部分别出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主要职责是:商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通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设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机构;市、区、县级市直属的党政部门(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镇、街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根据〘广州市内部审计条 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认真组织、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 市各级审计机关按照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层次实施审计。

(一)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区、县级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区、县级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可授权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实施对同级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或派出审计人员会同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四)实施对审计机关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同级组织部门报经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

(五)市各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遇特殊情况,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资产量较大的二级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每年商市审计机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纳入工作计划,由市审计机关直接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镇、街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按照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层次实施审计。

(一)市、区、县级市直属的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镇、街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对属下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所管理企业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和审计力量等情况,于每年年底前,会同组织部提出下一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审定后,列入审计机关的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审计计划项目数量,审计机关应当与组织部门充分协商,由审计机关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会同组织部门研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应当建议组织部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销,无法实施审计。

(二)领导干部已经离开任职岗位2年以上。

(三)领导干部已经定居国外或死亡。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无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三)专项资金、基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及决策结果。

(六)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七)其它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区、县级市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确定审计内容。

(一)审计机关对区、县级市党委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任期内有关的经济决策情况:

1.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2.本级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情况及决策结果。

4.制定有关财政政策、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和执行情况。

5.本级政府资产、债务情况。

6.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审计机关在对区长、县级市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任期内经济决策的执行情况和主要经济活动指标的完成情况:

1.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2.本级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重大经济决策的执行情况。

4.制定有关财经决策、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和执行情况。

5.本级政府资产、债务情况。

6.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执行国家财政法规情况。

(二)企业经营和发展状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和决策结果。

(四)财务收支及国有资产状况。

(五)内部控制状况。

(六)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镇、街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二)本级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及决策结果。

(四)本级政府(政府派出机构)资产、债务情况。

(五)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组成审计组,配备相应审计人员。审计机关可聘请社会审计组织或审计人员参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应当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列出需要审计的其他有关单位名称,主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审计通知书所列需要审计的其他有关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免职、兼职的文件及职责范围。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报告。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内所在单位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开设的银行帐户等。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工作计划、总结以及作出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记录、纪要等。

(五)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检查报告。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做好准备、配合工作,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当积极向审计机关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点时应当组织召开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进点会,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等部门派人参加,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告知审计范围、重点内容、工作程序,以及其他必须告知的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广州市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公示办法(试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抽查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草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界定研究,草拟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向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其中: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征求意见;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单位分别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向管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组织部门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范围、抽查单位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主要经济业绩及存在问题。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单位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应向其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抄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为需要向有关机关或区、县级市党委、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的事项,应当作出审计建议函提出处理建议,并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如果对审计机关作出有关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审计机关作出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情况和资金运用效益等审计评价的事项,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不同的领导干部同一类经济责任性质的评价,对不同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属下单位发生同一类问题的定性和引用法规依据,以及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必须做到同一性,表述必须清楚,口径必须相同,标准必须统一。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客观描述审计事项的结果,反映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存在问题。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负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工作,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同干部选拔考核、培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作为领导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参考依据,并建立领导干部审计档案。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管理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的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按法定职权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等部门收到审计结果报告后,一般在3个月内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责任人建议其管理机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议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五)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制定和提交审计委托建议计划,秉公、正确运用审计结果。

第四十七条 对审计机关查出、移交的问题,接收移交问题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

第四十八条 上级纪检监察和组织、审计、人事部门,负责对下级相关机关、部门执行本实施办法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会同市经济责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202_年8月24日发布的〘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办〔202_〕26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苏发〔202_〕19号)、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经审办字〔202_〕3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干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是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和上级部署,认真做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市及市(县、区)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组成,上述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审计部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其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其职责。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精神,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讨论确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计划建议,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确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有关举报材料和其它相关情况;受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将移送的案件线索核查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对下级机关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利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建议,经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确定后报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实施审计前,向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委托书;向审计部门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自然情况、任职经历等有关情况;积极运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必要时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对下级部门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以及利用审计结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组织部门委托,依法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报送审计结果;向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移送审计查实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下级机关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审计部门应配备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市及各市(县)审计机关应设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机构。

审计机关履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由财政拨付使用。

第二章审 计 管 辖 与 权 限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

施。

(一)市直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市(县、区)委书记、市(县、区)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二)市(县、区)直党政机关、市(县、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县、区)级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三)市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四)各单位(部门)内部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部门)内部自行组织实施。

(五)其它干部管理权限与审计管辖范围不一致的,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协商确定审计管辖。实施审计时须办理有关授权手续。

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晋升、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的,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特殊情况下需要在离任后进行审计或暂缓审计的,以及需要在任职期间实施审计的,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经被撤并,有关当事人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经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经被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领导干部已经被提拔或者任用到可能影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六)其它不宜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三章审 计 实 施 程 序

第十一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体现“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原则。每年12月上旬,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下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计划建议,经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提交本级党委、政府审定后,列入审计机关工作计划。

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审计项目计划的,应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审计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门向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委托书,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要求和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告知审计机关,并将审计委托书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二)审计机关选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担任。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三)审计组将组织部门委托审计通知书上的具体要求、审计组进点时被审计领导干部与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相关资料等内容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与被审计单位。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的要求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五)审计机关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单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审计机关有关领导应带领审计组进点并召开进点会。对市(县、区)党政领导和重要部门领导审计时,可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联合组织召开由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

干部及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领导等参加的审计进点会。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审计部门通报审计实施安排。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在进点会上介绍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或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材料。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八)实行审前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进点时,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发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审计组人员组成、审计内容及期间、联系电话、意见箱设立地点及审计纪律等。

(九)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它机关、团体、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向审计组提交本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

(二)任期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三)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经济工作中的长期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

(三)预算和决算的编制,预算的批复、执行及调整资料;

(四)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五)重大投资决策和国有资产处置决定及其实施结果情况;

(六)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以及重大担保、诉讼事项;

(七)监督部门对重大事项的检查结果、处理意见以及纠正情况;

(八)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记录)、会计资料;

(九)工作计划与总结;

(十)审计组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审计组要求提供的资料,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责任人员,审计机关可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作为审计重点进行查证核实。如果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或超出审计执法权限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在法定期限内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单位意见,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代拟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于审计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领导干部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审 计 内 容 与 范 围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重大投资决策和效益情况;

(五)任期内与财政收支相关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六)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八)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九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任期一届以上的以本届任期为审计时限;任期不满一届的以实际任期为审计时限。审计重点一般为任期内近三年,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其它和延伸其它相关单位。

第五章审 计 方 法

第二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审计机关在制定审计立项计划时,应当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事项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审计;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以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结果,已经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考、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的国家审计机关人员或者所在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具体审计事项。

第六章审 计 结 果 及 运 用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及时向党委、政府、委托部门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审计结果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依据。包括实施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等依据。

(二)审计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审计过程情况。

(三)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方案中所列审计内容的查实情况。审计查明的情况与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工作目标及任期前情况的比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责任确定。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划分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的行为等应当划分为直接责任;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应当划分为主管责任。

(五)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其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应当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既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工作业绩,又反映执行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避免相互矛盾。应当以写实的方式进行,既要明确、具体,又要客观公正。一般性问题可以不评价。

(六)必要的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利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作为对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一项依据。对审计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按规定应该对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的,应当进行处理、处分,追究相应责任;

(二)作为查办经济案件立案的一项依据,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应当予以受理;

(三)作为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制定相应规定措施的参考依据;

(四)其它利用形式。

第二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利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作为领导干部奖惩、任免及诫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作为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的一项依据。根据审计结果情况,对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应通过一定形式予以表彰;对工作平庸,有一般性问题的,应当给予提醒谈话教育;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理的,应当予以诫勉谈话教育。

(三)作为领导干部考评的一项重要依据。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应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五)其它利用形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苏州市五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根据委托协议的规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被审计人个人履行经济责任、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所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本套丛书的顾问刘鹤章副审计长指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是通过财务收支审计,将企业存在的问题的责任落实到人,是财务收支审计结果的人格化。可以说,经济责任审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务收支审计与效益审计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逐步发展起来,是广大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新工作和新课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从产生以来就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目前以在全国普遍展开,已取得明显的成效。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完善干部的管理监督制度,增强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感和自我约束意识,提高单位领导严格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强化单位领导人员执行财经法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严肃财经法纪,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经济责任的涵义

通常所说的经济责任一般有两种理解:当事人应承担或履行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或义务;当事人对其行为应承担的经济后果。当前,人们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经济责任的理解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责任应当是当事人基于特定的职务而应承担或履行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责任应当是当事人对其与经济责任相关的职务行为应当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责任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经济上的后果,如经济上的赔偿、补偿等。

我们一般主张第一种观点,任期经济责任是对经济责任加上任期的限制而产生的,也就是对当事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比较权威和全面的解释是: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或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 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理解这一概念应注意: 所谓真实性是指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损益是否客观存在,有关资料是否如实反映。

所谓合法性是指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损益和相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等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所谓效益性是指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损益和相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等是否经济、有效。

所谓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非本人原因导致工作上的失误,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其领导责任是指被审计人虽然基于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但由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负有全部责任,进而应负担的相关经济责任。其管理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基于内部分工而由自己直接管理的有关部门,进而对其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所谓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本人原因导致工作上的失误,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的责任。直接责任包括: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操作中将任期经济责任,细分为财务责任、会计责任、经营责任、管理责任、社会经济责任和财经法纪责任等。

(二)审计内容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审计的内容很多,也因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不同而不同。按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审计机关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分清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臵情况;企业收益的分配;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 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分清企业领导人员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任期财务责任审计。任期财务责任,是指任期被审计人对完成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任务及其对资金的筹集、投放、回收、收益分配、日常资产管理,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各种财务关系的处理等方面,应承担的经济义务。

二是任期会计责任审计。任期会计责任,是指任期被审计人在严格核算和监督自身的经济活动时客观、及时、有效地提供有助于报表使用者作投资、信贷和其他类似决策行为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如实报告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三是任期经营责任审计。经营责任,是指任期被审计人在行使经营职权时,在合理、经济、有效地组织和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科学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生产经营的合规合法性、效率效益性等方面,对授予其经营职权的有关方面应尽的义务。

四是任期管理责任审计。任期管理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在正确组织管理活动、提高管理效率等方面,对赋予其管理权的委托者承担的义务。

五是任期社会责任审计。任期社会责任是指被审计单位所承担的对国家、对职工、社会的职责和义务,主要表现在吸收社会就业与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为社会安定与保持环境的生态平衡等的责任和义务。

六是任期财经法纪责任审计。财经法纪,是指在一定组织范围内、在一定经济生活方面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遵纪守法、执行国家宏观经济间接控制的方针政策,接受经济法纪的制约和调整,是企业领导人和全体职工应尽的责任。

(三)审计重点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很多,在具体审计时,注册会计师要根据委托人要求,审计目标和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重点。**会计师事务所的郑田、江国庆等注册会计师,在对某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所确定的审计重点是:

一是审查***任期某某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以确认***同志任期的财务、会计责任。确定任期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是对任期被审计人经营责任、管理责任、社会责任以及财经法纪责任进行审计的前提,也是对任期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的基础。由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跨度较长,注册会计师对资产、负债、损益真实、合法进行审查、确认的任务重,工作量大,特需突出审计的重点。在具体审计时,注册会计师要调整任期初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重点审查任期末的财务状况,抽查任期后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分析不良资产情况,确认任期经营成果,揭漏任期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 粉饰财务状况。高估资产;

低估负债及或有负债。

会计报表粉饰的动机决定会计报表粉饰的类型。基于业绩考核、获取信贷资金、发行股票和政治目的,会计报表粉饰一般以利润最大的形式出现;基于少纳税和推卸责任等目的,会计报表粉饰一般以利润最小化和利润清洗(巨额冲销)的形式出现。就上市公司而言,危害性最大的会计报表粉饰是利润最大化、所谓的虚盈实亏、隐瞒负债;

(四)审计方法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技术方法运用是否得当,直接影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审计工作的实践,常用的审计技术方法大体上有四种,主要是:基础方法、常用方法、专门技术方法和审计调查的方法。这四种方法各有其长处,可以在审计工作中根据不同的情况选用。**会计师事务所的郑田、江国庆等注册会计师,在对某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所采用的审计方法主要是:

一是采用从账户入手的基础审计方法,审查***同志任期某某集团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账户人手审计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方法,从银行账户人手,在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的基础上,确定出相关会计账目,再采用恰当的其他审计方法,对相关账目及整个财政、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二是采用财务收支审计的常用方法,进行查账取证,揭露***同志任期某某集团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及相关的经济活动存在的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的涵义:指企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有:

1、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

2、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3、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4、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5、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6、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三、经济责任审计案例分析

以某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案例为例 1.基本背景:

此案例是某医院院长任期三年的经济责任审计,现任院长自202_年4月起任某医院院长,全面负责医院的各项工作,并分管医院院办、人事、外事接待等工作,现任院长任职时前任院长已由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离任审计,并明确了离接任院长之间的交接责任,该院创建于1931年,是国家卫生部所属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为一体的三级甲等医院,是我国成立最早的癌症治疗专科医院,开办资金1亿7千万元,属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2.审计过程

(1)制作对某医院院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的投标书参加由某医院招标领导小组组织的竞标会,会上就方案中的审计重点审计过程关注事项,质量服务承诺,以及审计报价等进行了阐述,最终获取中标。

(2)接受委托,明确委托目的是对该院院长202_年至202_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明确审计范围为该院院长202_年至202_收入、支出和202_年末净资产情况,及其该院所管辖的上海某医疗科技服务部202_年至202_年末的财务收支情况,从而评价院长的领导责任和分管责任和前后任院长的责任归属。

(3)组成由总会计师总体负责,部门经理为项目主审的八 人审计组,并分别按货币资金管理,医院收费标准执行,预算管理,财产管理(药品、物质、固定资产),基建项目管理,结算管理,三产公司管理等内容划分为4个审计小组,明确各小组的审计内容、范围和要求

(4)审阅有关资料,开展内控制度测试和组织问卷调查。进点日,集体听取该院领导的情况介绍后,查阅了所需要的各项资料包括组织架构图,会计核算体系,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各职能部门的岗位职责和相关内控制度在内的审计基础资料

(5)各审计小组按各自审计的内容和对象分别与对口的职能处室进行座谈,现场了解内控制度测试的执行情况,确定其薄弱环节,如货币资金管理,凭证制单,审核工作不到位,与合作医院的结算收款,末实行财务一头结算,医疗设备资产长期不盘点,基建项目核算长期不清账,合同管理不到位,该院与三产实业公司末严格实行收支二条线的核算管理等,各审计小组在内控制度测试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具体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根据本次对某医院院长进行任期责任审计的要求,确定审计的重点是医院的家底要摸清,前后任院长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界限要分清、问题要查深查实,应承担的管理责任要明确。在对内控制度测试了解基础上确定审查的重点内容为:在货币资金管理上的会计错弊、材料物资固定资产的管理、医院的收费管理、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长期投资管理、医院收入支出管理、医

院三产(实业公司)管理、医院的预算管理。然后审计组作出分工,各小组制定切合实际的小组具体审计工作计划。

(7)确定审计步骤和方法

第一,审查材料、医疗设备、固定资产。审计小组依靠医院配合全面进行财产清点,逐项确认其存在性和正确性。

第二,审查货币资金。盘点库存现金,审查银行存款账实相符,不仅检查医院财务部门,同时重点抽查相关科室关注“小金库”。

第三,审查在建工程项目。现场勘查,成本费用复算,结合项目预算,和账面实际记录进行调查评议。

第四,审查医院收费管理,收集医院各类规定收费标准对照审查各类实际收费资料台账,评价收费的执行情况。第五,审查医院的预算管理评析实行预算管理及其执行情况。

第六,审查医院的收支管理及其在会计核算上存在的错弊,查对账面的收支记录关注重大收支的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审查医院账面长期投资管理及其核算的合规性,收集投资合同,分析执行情况。

对三产实业公司,采用对内控制度的现场察看,实物的实地盘点收入的确认,实物流和现金流的配比等问题进行审查。

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和确认,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涉及对人负责的重要工作,必须小心谨慎。

审计组采用按各审计小组出具审计工作总结,并作出评价,然后审计组主审,召集各审计小组的集体审议会议,由所分管领导参加,在核实弄清事实的前提下,对问题进行排队分析,实行有详有略的分析,对现有问题评价从详,对历史遗留问题评价从略,在确定经济责任时注重当时的客观实际及历史形成原因。

3.审计结果

(1)客观反映任期内业务开展情况,包括:

第一,基本医疗指标的实绩。具体列出门诊人数、急诊人数、住院人数、出院人数、手术人数包括住院和门诊等任期各年的实绩和比较。

第二,医疗质量指标完成实情。具体列示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的符合率,切除手术后10天内死亡率,病床使用率,病人陪护率,院内感染率,手术并发症率,门诊处方合格率等。

第三,科研工作的开展情况,列示列入市级的重点科研项目及其成果,有二项科研成果已获国家进步二等奖和市级科技奖,开展学术研讨,组织专家发表科学论文230余篇。

(2)揭示审计存在的问题,包括:

第一,通过与合作医院的合作从中有关科室如肿瘤内科、乳腺外科,中医科室是通过账外收入和享有现金77.4万元,有58只原用于包装放射源用的金壳未估价入账管理。第二,在货币资金的内控方面存在大额款项的支付无主管领导审批和财务主管的审核,在材料采购领用方面存在管账管物一病人认购付款收入额长期不对账,差额数很大。

第九,医院为职工承担个人所得税180万元。(3)分清主要责任界限

上述存在的问题中系现任院长任期前属上任院长遗留的历

史问题。其中有:长期投资1400万元,实质为202_年前的出借资金挂账,固定资产长期不盘点造成目前严重账实不符。账外金壳不入账,以及在建工程挂账,未核转的病房大楼固定资产9400万元,系历史原因形成,为此在对现任院长评价时应一并考虑。

4.审计评价

评价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用语要恰切妥当,切忌用定性结论。我们对某院长的审计评价是某院长在任职期内对前任院长遗留的历史问题能关心过问,并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和建立相应管理责任制度,对医院应围绕“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在医德医风方面做了不少有效工作。使医疗工作质量和对病人的护理质量的相关指标均在逐年上升,医院门急诊人员,医疗及药品收入在持续上升,医院有关癌症临床科研项目分别获得国家和本市科技成果进步奖,医院净资产与基期同口径比较增值5.8%,正如本案例中所揭示出存在问题所述医院在财经纪律的遵守,资产管理,基建管理,收支管理等方面所反映的问题和暴露出的薄弱环节,作为院长负有领导责任。

教育系统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