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银行委托外部审计管理办法
XXXXXX银行外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XXXX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参与我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促进我行各项业务稳健经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XXXXXX银行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内控风险管理部负责外部审计业务的委托、协调与评估,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三条我行执行董事对外部审计结果负最终责任。
审计内容
第四条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性复核 1.资产负债表审查。审查重点:金融企业信贷资金的风险大小、负债情况、资金的流动性,特别注意有关项目的编制是否正确。
2.利润表审查。审查重点:企业的资本利润率,是否真实反映所有者投资的盈利水平。
3.所有者权益审查。审查重点:企业资金的变动情况,分析资金流入或流出的原因,判断企业经营中的问题及财务核算、管理上是否稳健运作。
第五条对损益真实、合规性进行审计具体内容包括:营业利润的审计、投资收益的审计、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的审计,利润分配的审计等方面。
1.审计重点
(1)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入等)。
—1—
(2)营业成本,审计时注意资金的利率、期限和还息方式合规性及入账真实、及时性。
(3)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正确。
(4)债券投资业务授权审批的合规性、投资收益确认的及时性,正确性。
(5)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
(6)关注营业外支出规范性。
审计委托
第六条我行选择审计机构时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对合格外审机构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
(二)具有与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备审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熟悉金融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及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七条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的档案,应交由我行档案管理部门完整保存。
第八条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我行不宜委托其从事外部审计业务:
(一)专业胜任能力、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足的;
(二)存在欺诈和舞弊行为,在执业经历中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且未满三年的;
业务协调
第九条内控风险管理部指定负责人在受托审计中介机构为我行提供审计服务时做好协调工作,协调工作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外部审计单位应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告知内控风险管理部指定负责人,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重大的控制薄弱环节;
2.错误和违规事项;
3.违法行为;
4.开展审计工作时遇到的困难。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内部审计利用外部审计工作的正确性,内控风险管理部指定负责人可以协助查阅外部审计的工作方案和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应向内控风险管理部提交管理建议书,内控风险管理部参考管理建议书中提及的内容计划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在我行采纳管理建议书并提出整改行动之后,内控风险管理部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各部门、支行采取了适当的后续措施及纠正行动。
第十三条跟踪中介机构的审计进度,及时向我行反馈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中介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业务评估
第十四条审计业务完成后,对委托外部审计的业务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审计及商业机密信息的保密;
2.中介机构同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协调情况;
3.业务约定书承诺条款的实现;
4.专业知识和经验;
5.独立性;
6.保持恰当的工作关系;
7.审计质量。
第十五条受托进行审计的中介机构应遵守其执业准则及行业规定,对于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隐瞒重要事实对我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欺诈行为的,我行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受托进行财务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按照其执业准则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严重错误及舞弊事项,如对我行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外审业务评估结果是中介机构的执业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其投标我行委托外部审计业务的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指的审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我行年报审计、信息系统外包审计、工程决算审计、所得税汇算审计、司法鉴定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我行内控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_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银行审计人员管理办法范文
**银行内部审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内控监督工作质量,防范经济案件及重大风险责任事故,及时发现和制止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章、违规、违法行为,根据《**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基本规定》和《**银行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全体审计人员。
第二章 责任处罚
第三条 审计人员责任处罚的主要形式有: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调离审计岗位;
(五)行政纪律处分;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移交司法处理。
第四条 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处罚:
(一)玩忽职守,疏于检查监督,使应该及时发现的违章、违规、违法现象未能发现造成经济损失的;违反审计工 1
作规定,对应予发现的违章、违规、违法现象未能发现的;主审人违背审计检查方案,对于应该检查的内容放弃检查,致使问题没有及时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所辖区域内行处经营管理混乱、违规事件接连发生,但内部审计部门一年内未进行审计检查的;所辖区域内行处的重大经营风险、违规行为及经济案件被外部监管部门发现,经过董事会认定其内部审计部门有失职行为的;
(三)在审计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大差错、责任事故、违规经营及经济案件等隐瞒不报的;发现被审计行处有经济案件、重大违规经营行为,未提出查处意见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审计检查报告内容和被审计机构商业机密的;
(五)凭借专业知识帮助或串通被审计监督对象,编造虚假账务、凭证、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并可能影响到审计结论或效果的;直接与被审计监督机构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被审计机构的报酬或福利待遇;在被审计机构报销有关费用或为自己、亲友谋取私利,败坏内部审计部门信誉的;
(七)审计组成员违规接受审计监督机构馈赠的贵重物品、礼券礼金的;在审计检查中提出与履行职责无关或不正 2
当要求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有上述行为,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给予一次性从500元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加重处分,给予一次性从1000元至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予以调离审计岗位;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予以警告等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员工在1年以内,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员工2年以内,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留用察看期以内取消各项奖励评奖资格。
第七条 审计人员发生重大失职及作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部门领导按上述办法予以处理外,还要对其所在内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且在1年内取消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第八条 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
第三章 责任奖励
第九条 审计人员责任奖励的形式主要有:
(一)通报表扬;
(二)一次性经济奖励。
第十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获得受奖资格:
(一)严格遵守审计规章制度,在内控监督检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二)检查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违纪案件,使我行利益免受损失的;
(三)就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对有效防范及查处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有较大贡献的;
(四)忠于职守,在维护银行资金及财产安全中表现突出的;
(五)维护财经纪律,坚持金融政策及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抵制不正之风一贯起模范作用的;
(六)依法行使职权,受到任何单位及个人打击报复坚持原则;
(七)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应予奖励。
第十一条 具备获奖资格,事迹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事迹特别突出的,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外部委托培训协议书
培训协议书
甲方: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东营黄河教育集团
甲方为增强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根据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鲁建管发〔202_〕12号)、《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教学试行大纲》(鲁建管质安字〔202_〕10号)等有关要求,决定委托东营黄河教育集团建筑类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培训。
一、培训类型
建筑电工、建筑电气焊接(切割)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架子工、安全资料员、急救员、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培训方式
按照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通知安排培训时间,地点为东营黄河教育集团,学习方式为学员全脱产在校培训。
三、培训费用
按照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通知及实际发生培训人数,现金缴纳费用。
四、协议项目服务期限
从202_年4月1日起至202_年12月30日止。
五、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就本协议合作内容和方式与第三方进行合作。
六、争议与仲裁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谅解的精神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提交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名(章):签名(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xxx公司
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外部董事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担任公司外部董事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集团公司聘用,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非公司人员。
第四条
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公司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不再就职于其他单位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公司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
第五条
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企业认可;
(二)公开、平等、择优;
(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
(四)依法规范管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
(一)遵规守法,诚信勤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经营管理,具有任职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的企业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取得较好工作业绩,履职记录良好;
(五)一般应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从业资格;
(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职人员兼职外部董事的,需按照人员管理权限,事先征求人员主管单位意见,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其兼任外部董事、并在时间上予以支持的有效文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2年内曾在拟任职企业或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二)本人2年内曾与拟任职企业或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有经营交易行为;
(三)本人持有拟任职企业或该企业所投资企业的股权;
(四)本人在与拟任职企业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或持有与拟任职企业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限制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选 聘
第九条
外部董事由集团公司依法选聘。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议和规定,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参加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研究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责任;
(三)及时、如实向集团报告公司重大事项;
(四)参与公司的决策论证,着眼于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提出意见建议,避免或纠正决策失误和防范经营风险;
(五)督促公司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六)《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1/3以上董事同意;
(三)2名(含)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待议议题未经必备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四)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
(五)对可能损害出资人或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集团公司报告;
(六)《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负有以下勤勉义务:
(一)熟悉和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情况,认真研究企业经营投资决策资料、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应当关注的问题,特别是企业有关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营风险情况。
(二)在了解和充分掌握公司足够信息,以及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慎重地就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三)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一个工作内在同一任职企业履行职责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四)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一个工作内,参加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其他活动,应不少于总数的3/4。
(五)积极参加集团公司、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和知识水平;
(六)《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二)忠实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出资人和任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职权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违规接受公司以及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六)不得参加公司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活动;
(七)不得串通任职企业弄虚作假、隐瞒企业的重大经营、财务问题;
(八)自觉接受公司职工和社会的监督,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反对及其理由;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收到会议通知后,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明确表达意见;没有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的,视同同意。
第五章
管理评价
第十五条
建立外部董事专家库人才推荐制度。通过竞争择优方式对外部董事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凡入库的外部董事资格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期满后进行考核,确定是否继续保留入库资格。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管理。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任期内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任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担任外部董事的,视其工作精力等具体情况,其同时任职企业一般为一至三家。
第十七条
建立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外部董事应按规定向公司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报告主要分为和任期述职报告和重要事项报告。
和任期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的主要情况,发表意见及表决情况;主持或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战略发展、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足及建议等。
外部董事日常工作时,认为有必要的,涉及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兼并重组、重大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重要合同签订、担保抵押、投融资等重要经营管理活动;重大风险及违法违纪行为,可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向集团公司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负责对公司外部董事进行评价,评价分为评价与任期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
评价程序包括:外部董事提交述职报告,公司董事会、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公司填写综合测评表,听取意见,综合评定,意见反馈等。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由集团党委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并作为对外部董事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考核评价、激励约束、学习培训、薪酬管理等工作,由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六章 履职待遇
第二十条
在职的外部董事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并按规定享受原单位原职级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因成员企业优化重组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工作单位由集团公司调整。
第二十一条 退休人员被集团聘任为外部董事的,由集团按规定发放工作报酬。
第二十二条 外部董事在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有关费用,比照公司其他董事会成员执行,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除按规定发给的津贴外,外部董事不得在公司获取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包括报销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章
解聘、辞职
第二十四条
外部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应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在未批准辞职前,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处理:
(一)因工作需要或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
(二)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
(三)泄漏任职企业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四)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五)履职过程中违反公司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遭任职企业2次以上投诉的;
(六)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明知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七)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外部董事职务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或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九)1年内本人在同一任职企业履行职责时间少于15个工作日或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1/2的;
(十)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外部董事因工作失职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公司的外部董事;违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部董事任职前应与公司签定保密协议,任职期间外部董事有义务严格履行保密协议。外部董事解聘后,继续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保密期限按外部董事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
第八章 任职企业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要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时向外部董事提供履职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财务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配合外部董事做好调研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提前通知外部董事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企业其他有关决策会议和专题会议,并将相关会议材料提前送达外部董事。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权向集团公司投诉和举报外部董事的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浅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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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浅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提要] 审计是公司治理过程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它按审计对象的关系不同可分为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都有各自的性质及特点,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市场经济体制迅速发展的今天,经济环境也越来越多样化,这对于审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针对现阶段我国内、外部审计状况进行研究,探讨如何完善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作关系,以适应经济的迅速发展。
关键词: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协作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试论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关系
收录日期:202_年1月21日
一、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概述
(一)内部审计含义。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发布的新版的《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中,对内部审计定义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目标。”
我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内部审计准则》,对内部审计定义为:“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二)外部审计含义。外部审计师指独立于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外的国家审计机构所进行的审计,以及独立执行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进行的审计。外部审计由两部分组成,它包括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
国家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所实施的审计。国家审计的主体是审计署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县设立的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财政活动、执行财经法纪情况以及经济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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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计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它是指由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
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联系
内部审计,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组成了我国整体的审计体系,它们既有区别,却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主要工作皆是对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内、外部的审计结果是可以相互参考与借鉴的。首先,外部审计可以为内部审计提供指导,内部审计可以根据外部审计结果进行改进与完善。而内部审计相当于外部审计的基石,可以协助外部审计,并进一步充实外部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参考借鉴外部审计的资料,报告以及建议书等。同时,外部审计人员也有要求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的结果与反馈的资格。在企业审计过程中,如果能够充分理解内、外部审计的联系,根据两者性质,将内、外部审计完美结合,可以大大减少审计漏洞,完善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区别
(一)服务对象不同,进而引起审计目标不同。内部审计的服务对象一般为企业的领导者,而外部审计的服务对象是财务报告的使用人,一般为国家机关以及各种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服务对象的不同使得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内部审计目标是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及运营状况,以此来促进企业增强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最终增加企业价值,提高经济利益,帮助企业实现目标,外部审计的目标主要依赖于法律和服务合同,主要是对报表是否公允和合法给出专业性意见。
(二)审计的范围及审计侧重点不同。内部审计的范围较为广泛,把企业日常经济活动作为审计的基础,主要侧重于企业目标的达成,日常经营活动的效率方面。外部审计一般根据国家法律以及相关合同确定审计范围,主要集中在企业的财务流程和财务信息方面,它的审计侧重点在于对所审计资料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判定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审计方法及所遵循的标准不同。因为内部审计的涉及范围较广,所以审计方法也多种多样,它要根据具体的审计对象来制定要采用的审计方法,一般比较灵活。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大多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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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为标准。因为外部审计大多对报表进行审计,所以外部审计的方法侧重于财务报表审计程序,一般来说,国家审计所遵循的标准是审计署制定的国家审计准则;社会审计所遵循的标准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
(四)审计报告的作用不同。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后,一般情况下,由所在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对外没有鉴证作用,只作为企业内部对经营管理的参考资料,并不向外界公开。社会审计要求向外界公开,有鉴证作用,债权人、社会公众、投资者等可以查阅审计报告。国家审计除了对于关联到商业秘密等企业的重要资料不进行公开外,其他审计报告都对外公开。
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相互协作
可以看出,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有很多地方相似相通,但两者又各有特点,相互补充。若能使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和谐一致,配合得当,将会大大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相互协作,有效沟通,可以避免重复性工作,使审计工作的效率加快,也可以适当的将一些部门的内部审计外部化审计的费用降低。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的审计深度比外部审计更深,范围也更广,内部审计人员比外部审计人员更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与内部情况等,“外审撒网,内审捕鱼”。利用内外部审计互补的特点进行审计工作,使内外部审计相互协调,使公司的风险管理有了双重保障,减少公司的管理漏洞,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对于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相互协作方面,虽然我国现阶段内外部审计已经努力进行相互协作,但是协作力度不够,双方在审计资料方面并没有很好的相互借鉴,沟通并不多。在审计工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协作问题需要完善,审计过程也并没有达到最高效率。
五、优化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互协作的建议
(一)提高内部审计质量,为外部审计提供较好的基础。适当科学地选择审计项目,并做好内部审计的前期工作,为审计工作做好充足的准备,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现场审计工作完成后,应规范编制审计报告,对所查出的问题应该进行认真的分析,找出问题的源头和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公正客观地给出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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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此外,对于部分项目也可以实行内部审计外包化。内部审计外包化是指企业将内部审计职能全部或部分地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专业人员来实施。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外包化选择专业的人才对企业的审计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由于外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相对较高一些,这无疑很大程度地提高了内部审计的质量。但内部审计外包化也有一些弊端,公司对于外部审计人员一般不能够像内部审计人员一样提供全部公司的内部资料,同时也不可能像内部审计人员只专注于某一家企业的审计工作,所以,笔者认为,企业对于内部审计外包化应适当采用,并慎重地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正式规范的外包合同,利用内部审计外包化的优势,尽力避免内部审计外包化所带来的弊端。
内审的质量提高了,为外部审计就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外部审计人员也可以充分信任和有效利用内部审计的资料,减少外部审计的重复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内外部审计人员的沟通是必要的,内外部审计人员应该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沟通讨论,讨论内容可以包括国际国内有关审计业务发展的最新进展、审计的覆盖范围,审计程序与方法等。及时有效的沟通可以减少重复性工作,参考对方的审计资料,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对审计程序与方法上的缺陷进行改正,明确双方的审计任务,使审计工作更加全面,并且能够减少审计时间,节约审计费用。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不仅可以使外部审计更加了解企业的内部情况,而且可以建立起友好的工作关系,互相尊重,很大程度地减少不必要的摩擦,使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有关部门应尽快颁布有关内、外部审计相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内外部审计相协作的问题,可以颁布详细权威的准则或文件,相关准则与文件可以具体的描述在整个审计工作中,每个环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该如何协作与分工。这将会加大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人员的相互协作意识,也可以使内外部审计人员的协调工作有章可循。在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协作过程中,对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减少审计漏洞的方法可以逐渐添加到相关准则或文件中,为以后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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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工作提供方法,产生良性循环。笔者认为,如果能成立相关的机构可以提供咨询服务并在审计工作中协助与督促内外部审计人员加强协作效果会更好。
六、结论
在公司的治理方面,审计是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对于内部审计,公司管理层应充分给予重视,在日常公司活动中做好内部审计,为外部审计打好基础。对于外部审计,外部审计人员应多于内部审计人员沟通协作,并为公司提出权威的审计报告以及指导性建议。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各有特点,自成体系,但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审计是外部审计的基础,对外部审计进行协助和补充。而外部审计对于内部审计又有指导作用,只有充分了解内外部审计的特点,将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有效结合,才能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扩大审计的范围和深度,使审计工作更加完美,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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