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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思考[5篇模版]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13-976567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6 17:54: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思考

摘要:村居干部是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社区的具体组织者和领导者,他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行使公权力。村居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是否存在不公正、不效率、不合法的情况,十分必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督。目前对村居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存在审计主体不明确、法律规定不具体、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国家应尽快出台完善相

关法规,明确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细化对村居经济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村居干部经济违纪违法的处理处罚办法,加强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促进农村和城镇社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

一、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有模式及问题

(一)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有模式

1、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

2、乡镇街道部门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双代管等模式);

3、县(区)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审查组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

4、县(区)部门委托审计机关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县(区)审计机关派出机构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二)存在问题

1、审计主体不明确

第一种模式,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是一种内部审计,村民代表推举的民主理财小组作为审计主体是十分恰当的。其他几种模式则不是内部审计,相对于内部审计,其审计结果和审计决定具有更强的法律性,对村居干部的评价和使用,甚至于处分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证据作用。因此,要求审计主体必须明确,而且应具有法定职能。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是农村经济的管理监督者,其他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查组是临时监督检查机构,他们对村居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其监察结果的法律效力如何,目前没有哪部法律具体予以规定。审计部门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从执法主体、执法过程到执法结果的运用,都有《审计法》作法律支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关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按照以上法律,审计部门可以对“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进行审计,对村居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问题进行核查,但是,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 》没有把审计机关列为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部门。行使《审计法》规定职权的审计机关没有被作为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审计部门参与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途径,要么接受县区纪检、组织部门的委托,要么接受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委托,造成了实际工作中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审计主体不明确,责任就不明确,工作的主动性自然就受到影响。

2、审计监督机制不规范

一是开展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形式不规范。有的地方采取纪检和农经部门联合的方式,农经工作人员负责查账,纪检部门负责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有的地方采取设立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心的方式,审计机关牵头,农经、纪检等部门协作;有的地方乡镇街道设立审计站所,负责本辖区的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的地方设立县区审计机关派出机构,负责所在县区的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范围可以跨乡镇街道;等等。二是审计程序不规范。有的严格按照审计程序执行,有的只注重账表的检查和取证,还有的仅仅调账查账,以账论账,走了过场。三是审计文书不规范。各地有各地的样式,不规范统一。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同,造成审计结果的应用效力不一致,影响了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有的地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松时紧,还有的地方搞完试点

第二篇:临沂市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正式)

临沂市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审计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临沂市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围绕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按照审计工作流程对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审计管理、立卷归档等阶段,就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标准、审计评价、审计文书格式以及各种具体审计行为制定的操作规范。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包括市属开发区、蒙山旅游区管委会,下同)所属乡镇(包括街道、管辖村居的县属开发区,下同)审计机构实施的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干部,是指对村居(包括行政 村、社区及财务独立的自然村,下同)负有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职责的党支部(包括总支部、党委,下同)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以及主持工作的村居干部。

上级党组织派员担任第一书记的村居,被审计对象为实际履行管理职责的村居干部;其他负有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职责的村居干部,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审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村居干部任职期间因所任职务,对其所在村居目标任务、政策法规落实情况及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经济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村居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调任、转让、免职、辞职、村居撤并等原因离任时,应办理离任交接手续并有计划地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村居干部任职满两年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村居“两委”换届前,根据工作需要集中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村居干部有重大经济问题疑点的,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村居书记、主任分设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开展,并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其经济责任。

因严重违纪或渎职犯罪等原因被纪检、监察或检察、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导致不具备审计条件的村居干部,原则上不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乡镇审计机构可在业务范围内配合相 关执纪执法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条 被审计村居干部及其所在村居、审计涉及的有关单位或组织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乡镇审计机构要求提供的资料和情况,并就其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要保持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审计组织

第七条 乡镇应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负责辖区内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乡镇规模和工作量,各乡镇审计机构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资格。

第八条 乡镇审计机构在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区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县区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乡镇审计机构报告并执行回避制度:

(一)与被审计村居干部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村居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本人及配偶、子女及配偶原籍或现居住地为被审计村居的;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审计机构职责:

(一)按照计划组织开展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二)对乡镇所属部门、单位及有关组织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完成乡镇党委、政府临时交办的审计任务,在业务范围内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单位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四)完成县区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

(五)向乡镇党委、政府及县区审计机关报告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负责人职责:

(一)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的法规、制度,并按照计划认真组织开展村居干部、乡镇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审计工作。

(二)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区审计机关汇报工作,对本级党委、政府和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并完成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组长职责:

(一)负责主持和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二)负责与被审计村居及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对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编制的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项目主审职责:

(一)负责项目审计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公示、审计实施方案以及对被审计村居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等。

(二)实施审计并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把关。

(三)组织撰写审计报告,全面真实反映审计情况,协同审计组长负责审计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职责:

(一)按照审计方案的要求及分工进行审计,负责有关审计工作的查证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

(二)对被审计村居各项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十六条

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要遵循“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根据工 作需要和审计力量状况,合理确定审计计划。

(一)各乡镇审计机构制定审计计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本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结合村级组织建设、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及农村社会稳定实际,全面掌握审计需求。

(二)按照“审计全覆盖”的目标要求,每年审计计划项目数应达到财务独立核算村居数的30%以上,确保两至三年轮审一遍。

(三)实行村居干部分类动态管理,把信访问题突出、资金收支量大、重点建设项目较多村居的干部作为审计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计划的制定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

(一)每年年底前,由乡镇审计机构提出下审计计划草案,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区审计机关批转执行,必要时报县区政府审定。

(二)审计计划一经确定,应当确保完成,不得随意变更。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乡镇审计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区审计机关批准;审计计划由县区政府审定的,还应报县区政府核准。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为目标,以村居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任职期间所在村居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根据其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内容。重点审计以下方面:

(一)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经济责任目标完成和教育、医疗、社保等村居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五)债权债务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土地承包及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上级拨付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村(居)办企业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

(十)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期间范围原则上为被审计村居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全部任期,任职期间较长(3年以上)且无信访等问题的,可重点审计最后一届任期。对重要事项或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应当根据需要追溯相关。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乡镇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项目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乡镇审计机构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一名主审。

第二十一条 乡镇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不含送达日、进点日和法定节假日)向被审计村居干部及其所在村居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遇有特殊情况,经乡镇政府批准,乡镇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村居名称及被审计村居干部的姓名及职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成员名单和被审计村居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与工作条件。同时,还应当告知审计组应当遵守的审计纪律。

第二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村居干部及所在村居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经济合同、债权债务凭证等。

被审计村居干部应当提报任职期间本人经济责任履行 8 情况的述职报告,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3日内送交审计组。被审计村居干部述职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本人的职责范围;

(二)本人任职期间所在村居的财务收支以及相关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情况;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村居干部及所在村居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公正时,有权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村居干部及其所在村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乡镇党委、政府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村居及其相关情况。

(一)审计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询问等调查方式,接受群众反映,听取乡镇相关领导、驻村干部的意见,了解被审计村居干部任期内重要经济事项决策和遵守廉政规定等情况;

(二)审计组应与乡镇纪检、组织、财政、经管、民政、统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全面掌握涉及被审计村居的资金往来以及有关民生政策执行情况,摸清被审计村居财务收支家底 和经济管理状况;

(三)根据需要,乡镇审计机构可提请同级纪检、组织、信访等部门、单位予以配合,提供与被审计村居或被审计村居干部相关的情况和群众举报线索;

(四)收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分析有关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在做好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认真评估被审计村居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村居、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目标和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及审计应对措施;

(四)审计程序和方法;

(五)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

(六)审计起止日期;

(七)其他有关内容。

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报乡镇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项目计划发生变化的;

(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被审计村居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集中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进点审计时,应当要求被审计村居就其提供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条 实施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审计公示内容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实施时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纪律、审计组办公地点、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审计证据。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村居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证据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

(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

(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 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

(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

(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村居及被审计村居干部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谈话的方式与被审计村居有关人员进行交流。谈话对象主要包括被审计村居干部,原任及现任村“两委”成员,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涉及具体问题的有关人员等。对审计谈话获取的信息要注意保密,妥善处理敏感和涉 密的问题。使用谈话信息要持谨慎的态度,不准使用未经核实的内容。

审计组参加谈话人员至少要2名以上,并作出记录。审计组对谈话内容讨论后确定核查重点,并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纳入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五条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线索时,乡镇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或通过乡镇政府提请有关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予以协助配合。被审计村居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乡镇审计机构应当提请乡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应证据保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乡镇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村居集体利益的侵害时,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利用外聘人员的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作为审计证据,或者使用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并对其相关性、合理性、可靠性作出判断。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 13 行审计措施的活动。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过程和结论;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五)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第四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四十一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后,由审计组组长定稿和签名,以乡镇审计机构的名义征求被审计村居干部及所在村居的意见。必要时可征求乡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村居干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及信访问题突出的审计事项可不征求被审计村居干部及所在村居的意见。

被审计村居干部及所在村居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10日内未提出书 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村居干部或其所在村居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村居干部及其所在村居书面意见或征求意见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乡镇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

(二)被审计村居和村居干部基本情况;

(三)实施审计情况,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的起止时间等;

(四)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

(五)审计结果,包括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责任界定,定性、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往审计结论执行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六)审计意见和建议。

涉嫌犯罪等不宜被审计村居干部、被审计村居知悉的事项可不写入审计报告,单独出具审计结论。审计期间被审计村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第四十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被审计村居干部及所在村居存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16 纠正、处理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及时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审计移送按照“分级移送”原则办理。对审计中查出需要移送的事项和人员,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办理审计移送。对于应当移送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由乡镇审计机构报请乡镇党委、政府批准后移送乡镇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处理;对于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由乡镇党委、政府移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乡镇党委、政府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受理机关应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相关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区审计机关。

第四十九条

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时间和内容;

(二)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事项的事实、定性及其依据和乡镇审计机构的意见;

(三)移送的依据和移送处理说明;

(四)所附的审计证据材料。

第五十条 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 “乡审计县审理”制度。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村居干部及其所在村居意见后,经乡镇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乡镇审计机构应及时将需要审理的资料报送县区审计机关审理复核。县区审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理意见;特殊情况下,经县区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审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乡镇审计 机构应及时将采纳审理意见的具体情况及未采纳审理意见的原因,书面上报县区审计机关。

第五十一条 审理应报送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移送处理意见书代拟稿;

(二)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取证材料;

(三)被审计村居、被审计村居干部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乡镇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组长复核意见;

(五)县区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二条 县区审计机关应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县区审计机关审理人员接收审理资料,应办理接收手续。对乡镇审计机构提交的审理资料不完整的,可以拒收,责令补充相关审理资料。必要时,审理工作可以 到审计现场实施。

第五十四条 审理工作结束后,乡镇审计机构应及时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审定最终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重要事项应报乡镇党委、政府研究确定。乡镇审计机构应当记录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由主持人签发会议记录,并存入审计档案。

第五十五条

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村居干部及所在村居,并取得送达回证。同时还应将审计报告报送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区审计机关。需要移送的,及时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并完善相关移送手续。

第五十六条 被审计村居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乡镇审计机构申诉,乡镇审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村居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乡镇政府或县区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乡镇政府或县区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七章 审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实行经济责任任前告知制度。乡镇党委、19 政府在村居干部任职时,应当以《村居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书》的形式,书面告知其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要求,并由任职村居干部签收后报乡镇党委组织部门留存,书面告知材料由乡镇审计机构提供。

第五十八条

实行经济事项离任交接制度。村居干部离任时,应当就相关经济事项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一)离任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离任时村居各项资金结余、货币资金等情况;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未完结的有关承包、租赁、担保、集资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履行情况;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村居管理的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状况;离任村居干部个人保管、使用、借用的集体财物;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二)离任交接的程序。村居干部离任时,由乡镇党委组织部门及时通知离任村居干部会同财务人员做好离任交接准备工作,填写相关表格资料。交接工作一般应在宣布村居干部任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报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离任交接的监交工作由乡镇审计机构或县区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能部门、村民选举委员会负债,交接表等资料经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确认并签字盖章后,交接双方各持1份,离任领导干部所在村居留存1份,同时抄送乡镇审计机构1份备 案。

(三)离任交接的责任界定。交接资料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界定离任村居干部与接任村居干部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离任村居干部对移交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接任村居干部对已办理交接的未了事项应继续办理,对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未了事项由离任村居干部负责处理。对无故拖延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村居干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等。在交接中隐瞒事实,造成损失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五十九条 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季度调度、半年检查、考核制度。

(一)季度调度。每季度次月5日前,各县区审计机关向市审计局汇总上报相关资料,包括《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移送案件线索统计表》、移送及息访案例、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汇报,作为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半年检查。每年7月份,由市审计局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县区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检查内容涉及组织机构建设、建章立制、审计开展、审计成效等方面,每个县区要抽查2至3个乡镇,每个乡镇至少抽查2个村居。

(三)考核。按照《临沂市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21 工作考核方案》(临组通字[202_]14号)和《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临审字[202_]23号)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对县区全年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六十条 探索实行村居干部经济责任交叉审计或异地审计工作制度。交叉审计或异地审计由乡镇政府提出建议,个别乡镇实行交叉审计或异地审计的,需报经县区审计机关批准后实施;实行较大规模交叉审计或异地审计的,需报经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下列审计项目应在乡镇审计机构间实施交叉审计:

(一)根据审计回避原则,乡镇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乡镇审计机构多数人员与被审计村居干部及所在村居存有需回避事项,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审计业务的;

(二)审计项目中信访矛盾突出且矛盾点集中于本乡镇党委、政府的;

(三)乡镇主要领导同志提出要求实施交叉审计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六十一条 对被审计村居干部及其所在村居违纪违 规问题的处理,由乡镇党委、政府按照党纪国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决定。

第六十二条 县、乡两级可根据需要建立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健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审计结果运用等重要事项。

第六十三条 探索建立审计整改台账管理制度。乡镇审计机构在出具审计结论后,针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按审计项目建立问题台账,做到逐项整改,逐条销号。被审计村居应于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将审计结论整改情况报乡镇审计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十四条 乡镇党委、政府应将村居干部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十五条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村居干部管理、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县区审计机关应当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核督查。对工作不力的,督促限期整改。

第六十六条 县区审计机关应当将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乡镇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畴。

第九章 立卷归档 第六十七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立卷归档。按照“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并对立卷归档情况进行审查验收。

第六十八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修改稿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六十九条 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及顺序: 第一部分为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的批示(或批示情况说明);

2、审计报告及送达回证;

3、审理意见书;

4、被审计村居干部及所在村居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5、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6、审计报告复核意见稿;

7、审计报告代拟稿及复核意见书;

8、审计移送处理书(含移送附件)及送达回证;

9、审计会议纪要。

第二部分为证明性文件材料。按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1、审计承诺书;

2、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及相应的审计证据;

3、审计移送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证据;

4、有关举报问题的核实材料。

第三部分为立项性文件材料。按形成时间结合重要程度排列:

1、调查了解记录;

2、审计实施方案;

3、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4、审计计划项目资料或党委、政府交办的通知、领导批示;

5、与本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及举报材料。第四部分为其他备查性材料。

1、被审计村居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2、没有列入审计实施方案但与本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述职报告、谈话记录等);

3、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宣传稿件等资料。

第七十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为一个卷。跨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立卷。

第七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6年至50年)和短期(15年及其以下)三种。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案卷进行销毁处理,并履行登记、审批、监销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销毁。

第七十二条 审计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建立完善档案保管、登记、借阅等制度。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 被审计村居干部及所在村居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因资料虚假或不完整致使审计质量出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集体资产流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纪律、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审计结果失真或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避重就轻,对责任人员应处理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有包庇、袒护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依纪追究 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乡镇审计机构实施的乡镇部门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七条 必要时,县区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级党委、政府要求直接对村居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审计局

202_年7月15日

第三篇: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探讨

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随之发布其《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亦陆续在总结审计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一大批落实两个“暂行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的颁布、实施有力地保障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朝着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取得了初步明显的成效。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处于摸索阶段,在理论上存在许多认识误区,在实务上亦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诸多相关问题需要探索。

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审计执法环境不尽人意。由于我国开展审计工作时间还不算长,法制化工作起步较晚,在审计执法环境中仍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得到体现。首先,个别领导对审计工作存在偏见。他们认为,审计工作就是对自己和地方财政的约束,加强审计监督就会束缚地方经济的发展,损害地方利益。其次,领导分管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宪法》和《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工作应由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分管,而目前部分地方政府一般是行政副职或其他领导代管,这本身就削弱了审计执法的力度,特别是在审计工作遇到阻力时,未能给予理解和必要的支持。

(2)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没有得到保证。独立性是审计监督有别于其他专业经济监督的本质特征,审计机关只有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才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体现审计执法的权威性。就目前来看,审计执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同程度地受到了行政干预的侵害,行政干预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政府领导认为,审计机关是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其人权、财权隶属于政府,就必须听从于政府,听从于行政首长,从而受利益的驱动去进行行政干预,行政干预是影响审计监督独立性、权威性的最大障碍。

2.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

(1)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远未适应新的发展需要。202_年开始,国家审计署通过试点,认真总结经验,扩大审计覆盖范围,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扩大到省部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同时要求各省、市审计机关逐级开展试点,总结推广经验,最终实现凡是负有经济职责人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使之成为一项重要的,必须的干部考核、任免和廉政建设的基本制度。

显然,各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量剧增,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加之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制约和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笔者了解,目前各地审计机关,特别是县(区)的审计机关,编制员额比较少,而且很多都没有设立专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

(2)审计人员素质适应不了审计工作要求。就经济责任审计的一般内容来讲有资产、负债、净资产真实正确性和资产增值审计;经营管理活动及财政、财务收支合规合法性审计;主要经济和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审计;重大经营决策合理性及效益性审计;内部管理健全性和有效性审查;领导人员个人遵纪守法及廉洁自律情况审计;被审计领导人员应承担责任审计等。然而,不同行业、不同性质部门或单位、不同时期、不同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是不相同的,其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各不相同。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广泛性,要求审计人员既要懂得行政财务,又要懂得企业财务和投资基建财务;不仅要具备查帐技能,审计和会计专业知识,还应具备宏观经济管理知识、政策法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如果审计人员素质不够全面,就会严重制约和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而实际上,目前审计队伍大部分人员都是财务类人员出身,知识面相对比较窄,缺乏对法律、计算机、经济贸易、工程技术等方面人才,这对今后的审计工作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3.审计决定执行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做出的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法律文书,是审计成果的最终反映和体现[6].但在我们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以后,被审单位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或拖延执行的情况,使审计决定的执行难以顺利进行,大大降低了审计的权威和警示作用,阻碍了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当前审计决定执行难的原因应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1)审计法规制定严重滞后。目前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我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审计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法规只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应该执行审计决定”,最多就是审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至于如何对审计决定的不执行情况进行处罚,却没有任何规定,也没有建立统一的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这就导致了一些原则上的规定缺乏了可操作性,处罚无章可循。如同样是对企业税收违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税务机关所进行的处罚远比审计机关的处罚要更具有约束力,而且执法主体明确,便于操作。审计机关能否以其他监督部门的法律法规作为审计执法依据没有明确规定,遇到此类问题,就很难做了。

(2)审计机关自身因素的影响。审计程序过于繁琐审计效率难以体现。如审计法规定: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机关。在其实施条例中,对执行审计决定又作出了如下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实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在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及人民法院实际执行中,又将有一定的期限。同样,审计法与新的税收征管法相比,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检查处罚程序简便易行,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

审计人员自身的素质与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存在着一定距离。一是存在审计决定执行中怕得罪人,不敢坚持原则等现象,二是有的审计机关受经费不足影响难以进一步进行跟踪督查,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审计决定的正常执行。

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改善审计执法环境。审计工作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中,必然受到特定的法律环境的影响,法律环境越好,法制化程度越高,审计的效能作用也就会发挥得更好,对一些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应该进行修改和完善,要着力于维护审计监督的强制性。完善审计法律规范,保证审计执法的顺利实施。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审计人员承担审计责任的监管力度。要加强规范审计执法行为的立法,消除审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抵触,解决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重叠和交叉现象。要进一步完善《审计法》,要明确赋予审计监督应有的处置权,严肃追究妨碍审计机关执行监督检查权、经济处理权、行政处分权、提请司法权的行为和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行为,真正确立审计的较高层次监督地位。在监督手段上,要建立一整套监督方法和监督程序,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社会公认的经济、技术指标为标准开展审计工作。在立法上,应增强审计执法的制约机制,用法律规定执法权限范围,建立审计执法监督等。要加大审计执法力度,改进执法手段,使审计在廉政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审计机关要和其他监督部门加强联系,共同维护财经法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赋予审计的独立的地位,有助于提高审计执法的力度。要建立垂直独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审计管理体制。审计组织的独立是审计独立性的核心。只有实行立法型的审计体制,即把审计机关划归人大代表大会,受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依法对政府进行财政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审计监督在组织上的独立性。建立垂直独立的、具有高度权威的审计管理体制,有利于政府审计职能的充分发挥。而且可以对政府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它专业经济监督部门实行较高层次的监督,更有利于对所有国家资产进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

3.整合资源,提升审计效能。对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个系统工程,无论是审计项目的确定,还是审计计划的落实和审计结果的利用都绝非审计部门一家的事,就经济责任审计三大职能(监督、鉴证、评价)的监督职能而言,必须由审计人员、审计授权人、利用审计结果的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等共同来履行。况且,目前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必须加强协调沟通,统筹安排力量,齐抓共管。并要挖掘潜力,创新思路和方法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整体效能。

4.建立审计成果共享制度。如能有效地做到审计成果共享,则可以节约大量的审计力量,并且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工作中,审计机关经常性审计成果可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利用。不同审计机构或审计组织之间可以相互利用审计成果,特别是在进行审计时,可以充分利用原有的审计成果,减少审计工作量。要积极推进事前、事中审计,对重点单位、重点资金大力推行事前、事中审计工作,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制度,通过有效执行制度来预防和减少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逐步将事中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紧密地结合起来,以缓解经济责任审计的压力。也可以考虑,适当扩展其它审计的范围,注意收集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证据,以节约审计成本,达到一审多果的效果。

5.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队伍建设。建立经济责任专职审计机构,并充实专职审计人员。机构设置应当“规格高、人员精”。所谓规格高,主要是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要相对高一点,以便于协调工作。所谓人员精,是指经济责任审计干部队伍人员不在多,关键是要精干。要吸纳复合型人才,审计人员要有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职业道德修养。抓好经济责任审计干部配备和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能够较好地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要求。

6.加大审计决定执行的力度。审计决定的执行需要多部门的紧密协调与配合。首先,审计机关应积极争取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支持和理解,促使其积极执行审计决定。其次,要加强审计机关与财政、检察、纪检、监察、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的配合。审计发现问题后,审计机关应及时向上述部门通报,联手落实审计决定。与检察、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审计移交案件跟踪督促落实工作机制,使彼此在具体操作和配合上更默契。同时,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审计移交案件的有关文书,以有利于规范有关部门的行为,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确保跟踪督促落实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反腐倡廉,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协调、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陈思维,王会金,裴文英审计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2_:83-95

[2]广州审计学会审计论文集[M]广州市内部审计协会编辑出版,202_:30-52

[3]简志伟经济责任审计怎样划分责任[J]广州审计通讯,202_,(3)

第四篇: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思考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思考

摘要: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制度保证,但在实际工作中却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审计时效的滞后、审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审计评价体系的不完善、审计结果运用的局限性等。因此,要采取细化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加强审计人员培训、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标准化评价体系等有力举措,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关键词:审计;经济责任;制约;监督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2_)013-0-01

刘家义审计长强调,国家审计应在国家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国家审计的核心是实现国家良好治理,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和科学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一、导致经责审计效果欠佳的主要原因

(一)审计计划安排的不科学与审计时效的滞后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还不尽科学,在领导干部调整人?T较多的,尤其是换届之年,常会导致临时增加很多离任审计项目,此时审计人力资源难以满足审计工作的需求。另外,经济责任审计也很难贯彻“先审后离”的原则,通常是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调整之后再集中进行委托,审计部门对相关领导干部开展离任审计时,审计对象往往已经在新的岗位任职,这种滞后性致使审计积极性受到影响,审计人员容易认为是走过场、意义不大,导致审计有时流于形式。

(二)审计的发展与审计人员素质的不对称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然而有些审计人员不能完全适应审计要求,在审计理念转变上还不能充分发挥审计“谋士”的作用上,还停留在反映资产闲置、挤占挪用等查错纠弊上,或就账查账、就事论事上,没有完全跳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圈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履职活动,如对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等内容的关注度不够,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做的经济决策是否科学等关注度不够。

(三)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不完善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针对性和目的性强、风险大,评价需要尤为谨慎。但是,由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缺乏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评价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这不仅有悖于客观公正的原则,也不符合谨慎评价的原则,无形中影响了审计评价的准确性。同时审计人员缺乏评价依据又要考虑规避审计风险,导致审计评价过于笼统、不够具体,甚至似是而非,这不仅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也无法引起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足够重视,直接影响了审计质量。

(四)审计结果运用的局限性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有关部门在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上还不够充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审计成果的闲置、浪费。审计结果利用不够,弱化了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效果。从目前的许多经济责任项目看,往往是出了审计结果报告以后报送给组织部门等相关单位后,基本就算完成任务了,未建立相关的经济责任审计问效问责机制,不能充分发挥其在政府问责中的专业化监督作用。

二、思考与建议

针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探索和实践,结合目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细化审计计划的管理

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和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按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中长期计划,逐步消除审计盲区,扩大审计覆盖面。

(二)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指导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出台,对各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起到了推动和指导作用,是各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向和指南。实施细则中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与以往相比有所变动,不同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有必要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上级审计机关应及时对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培训,用具体案例作教材,通过集中培训或送教上门等形式组织。经过具体指导可以提高下级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水平,更好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三)完善审计评价方法

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宜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取经济发展与经济发展能力、经济效益与决策水平、财政政策执行与财务收支、内控制度执行与管理水平、廉洁自律等指标,以定量为基础,定性为结果,无法定量、定性的问题,应以写实手法,客观描述审计事项的结果,反映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和问题,确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四)健全审计成果利用机制

审计揭露和反映的问题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整改。审计机关不仅要通过审计意见和建议促使被审计对象进行整改,而且还要通过审计要情、审计信息等形式向其他监督部门通报审计成果。比如,组织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2]王国华.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考[J].中国审计,202_(21).

第五篇:关于县级经济责任审计思考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12-05-13 11:21:00 ]作者:赵淑惠编辑:studa090420

【论文摘要】如何开展好县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一个值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深入研究的复杂课题。笔者结合多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践,总结了县级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及建议。

【论文关键词】困难问题;对策建议

县级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县级审计机关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据民政部网站202_年底统计数字,全国县级行政区划共有2862个。由此可见,县级经济责任审计覆盖范围之广,在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我国从1984年开始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过了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承包经营责任审计,1994进入任期济责任审计阶段。历经二十多年,由探索起步逐步成熟完善,在促进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促进对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也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关注。但在实践中发现县级经济责任审计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必须引起重视,采取可行措施,加快研究和解决。

一、县级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审计成果利用不尽理想

1.审计配合机制有待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未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存在着各部门之间缺乏衔接,信息渠道不通畅,各行其事的现象。

2.离任后审计居多,是一种事后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组织部门和主管部门任用干部的参考价值大打折扣,对已升任或离任的领导干部触动不大,同时对审计资源也是一种浪费。

3.重查处、轻整改。致使相同的问题屡审屡犯,达不到促使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整改、纠正的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法律法规滞后,缺乏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

202_年4月,《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02_年12月,两办出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但没有与之配套的全国通用的操作规程及科学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出台的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各具特色,不同地区内容差别较大,无论在审计程序上、方法上,还是评价标准上都难以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化,给审计工作带来了风险。

(三)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矛盾依然突出

经济责任审计占审计项目总量的比重逐年递增,特别是在政府换届和集中调整干部时,审计任务更为繁重。大多数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专职机构只有几个审计人员,除了要完成经济责任项目外,还要承担局里统一分配的其他审计项目。任务重,时间紧、人员少,为了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任务,不得不采取突击审计的办法,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埋下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四)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运行机制亟待进一步完善

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普遍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开展情况极不平衡,缺乏统一规范的审计工作程序和组织方式方法。在国家现行的法规中,没有给审计机关明确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这一职能,审计机关缺乏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执法资格。目前,大多数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乡镇农经站直接实施,部分乡镇农经站在机构改革中被撤并,有关人员移岗,留存的农经站审计人员少、素质不高,这些都制约了这项工作的实施和开展。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相关制度,加大成果运用力度

1.完善配合机制,推行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制。明确规定从审计立项、审计实施到审计结果运用整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责任、义务、分工。并对不严格履行职责、不按程序执行、对移送案件不处理等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2.“届中审计”与“先审后离”相结合。可以克服“事后审计”的弊端,有利于及早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防范作用,也可以对组织部门任用干部提供参考,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在职期间尽职尽责履行好职责,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推行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对被审计对象整改落实情况实施追踪监督,要求其以整改报告的形式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落实情况进行答复,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注明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确保审计整改落到实处,对“屡审屡犯”的现象也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

(二)出台统一的操作规程,科学制定评价指标体系

操作规程尤其是评价指标体系在实际工作中极其重要,审计人员依据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领导干部进行评价、区分责任。应本着“求同存异、覆盖广泛”的原则,设置反映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资产管理活动、经济业务管理活动以及个人遵纪守法四个方面的指标体系。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价指标组合,选择适宜而实用的评价指标,进一步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可操作性。

(三)运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审计质量与效率,有效解决审计任务重与人员不足的矛盾

1.制定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每年年底前,联席会议在审计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干部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需要,充分考虑审计机关的实际承担能力等因素后,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经党委、政府同意后,以联席会议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机关具体实施。科学的计划,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有效解决审计任务与审计力量之间的矛盾,减少监管盲区,有计划、有重点、高效率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创新思路,研究开发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审计技术手段和工作效率

目前,有些县级审计机关尚未实现计算机审计,除了县级审计项目特点(大多为小型项目,审计量小)的客观原因外,主要原因为审计人员素质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满足于现状。面对会计信息化的挑战,审计人员应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对一些大型项目,除了运用计算机审计提高工作效率外,应会熟练运用内部控制测试法等先进的审计方法。另外适当时候应该借助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力量,相互支持、相互协调。

(四)完善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运行机制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城乡一体化及新农村建设步伐日益加快,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逐渐成为维护农民利益、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凝聚民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审计署202_年上半年围绕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等问题展开了一次调查。应根据调查情况,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审计操作程序、评价标准和结果运用办法等,促进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县级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是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要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十六字方针,研究总结新经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开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新局面。

关于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思考[5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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