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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营销管理考核办法[定稿]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13-726986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2 08:35: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行营销管理考核办法[定稿]

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营销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2002-8-6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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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文号:农银发[2002]121号

发布日期:2002-8-6

执行日期:2002-8-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直接营销

第三章 联合营销

第四章 协助营销

第五章 综合营销的部门协调

第六章 综合营销的系统联动

第七章 综合营销的资源配置

第八章 综合营销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九章 综合营销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方针,提高农业银行营销客户的核心竞争能力,建立以总分行为龙头,以客户部门为中心,以客户经理为主体,以科技和产品为支撑,各部门相互配合、系统联动、全员参与的综合营销工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营销,是指在坚持商业银行“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农业银行一级法人整体优势,通过对产品和资源的整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过程。

综合营销的特征是:向客户持续提供以满足其全部金融需求为目的的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客户部门为中心形成部门协调运作机制;以提高客户服务效率为前提形成系统联动运作机制。

第三条 综合营销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经营的原则。综合营销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和总行的有关规定,做到合法经营。

(二)一级法人原则。综合营销必须遵循一级法人原则,充分发挥农业银行整体优势,体现农业银行整体效益。

(三)以客户为中心原则。综合营销要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各级行均负有营销客户的职责,客户部门是开展综合营销的牵头部门。

(四)安全和效益原则。综合营销要在安全的前提下追求效益的最大化,避免不计成本的盲目营销。

(五)优化资源配置原则。综合营销要根据客户的金融需求合理配置各类资源,对优质客户实行资源的优先保障。

(六)提高效率原则。综合营销中各级行、各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快捷地满足客户的合理金融需求。

第四条 综合营销包括直接营销、联合营销、协助营销等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客户是:集团性、系统性客户;大型或重点客户;有综合性金融需求的客户;重要的个人客户;其他有必要进行综合营销的客户等。

第二章 直接营销

第六条 直接营销是指总、分行客户部门直接组织客户开发,受理、调查(评估)金融需求,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并维护和监管客户的营销方式。

第七条 直接营销的操作行可以是各级行营业部,也可根据客户意愿选择。

第八条 直接营销行负责客户的拓展、调查与业务审批;操作行负责客户管理、维护、办理具体业务、日常监测及信息反馈。

第九条 直接营销的内部工作流程是:

(一)直接营销行客户部门自行搜集或通过下级行获得客户信息,通过分析宏观、区域、行业状况,确定目标客户。

(二)根据目标客户情况成立客户服务小组或指定客户经理,研究营销策略,制定有差别的营销方案。

(三)根据营销方案,接触客户,了解客户需求,推介适用的金融产品;直接受理客户的金融需求。

(四)根据客户需求与相关部门或相关行会商。

(五)客户经理或客户服务小组调查(评估)客户需求,针对客户的综合需求研究制定金融服务方案,如有必要,制定银企合作协议。客户部门将银企合作协议或具体业务交有关部门按程序审批。

(六)直接营销行确定操作行并组织实施金融服务。

(七)操作行进行客户日常管理、维护与风险监测,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直接营销行客户部门。

(八)直接营销行客户部门对客户、服务方案及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价,根据客户合理需求及时调整服务方案。

第十条 直接营销的操作行是经营主责任人并享有全部经营收益。

第三章 联合营销

第十一条 联合营销是指由某一级行受理、多级行共同组织客户开发,调查(评估)金融需求,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营销方式。

第十二条 联合营销的操作行是受理行或其指定的下级行。

第十三条 联合营销的牵头行是参与营销的最高级别行,负责联合营销的组织;各参与行共同负责客户的拓展、调查;操作行负责客户管理、维护、办理具体业务、日常监测及信息反馈。

第十四条 联合营销的内部工作流程是:

(一)受理行客户部门确定目标客户,需下级行参与联合营销时通知下级行客户部门及其他参与部门;如需上级行联合营销,则向上级行客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被邀请的最高级别行客户部门根据客户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联合营销方式,对确有必要的,该行即为联合营销的牵头行,由客户部门明确各参与行及部门。

(三)牵头行客户部门与各参与行及部门会商,成立由相关参与行、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客户服务小组。

(四)客户服务小组调查(评估)客户需求,针对客户的综合需求研究制定金融服务方案,如有必要,制定银企合作协议。银企合作协议由牵头行按有关程序审批,具体业务按权限审批。

(五)受理行确定操作行并组织实施金融服务。

(六)操作行进行客户日常管理、维护与风险监测,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上级行客户部门。

(七)牵头行组织受理行对客户、服务方案及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价,根据客户合理需求及时调整服务方案。

第十五条 联合营销的操作行是经营主责任人并享有全部经营收益。

第四章 协助营销

第十六条 协助营销是指协办行(业务涉及到的各区域行)在管理行(总、分行)的协调下,对主办行提供业务协助的营销方式。

第十七条 协助营销的操作行是客户主办行或其指定的下级行。

第十八条 管理行负责支持、协调及利益调整工作;主办行负责客户的拓展、维护、管理、办理具体业务、日常监测,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利益调整数据;协办行负责提供相关服务、支持和信息反馈。

第十九条 协助营销的内部工作流程是:

(一)主办行客户部门确定目标客户,需协助营销的,向管理行客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管理行客户部门根据客户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协助营销方式,对确有必要的,明确各协办行。

(三)管理行客户部门与各部门会商,协调主办行和各协办行,明确相关责任人,必要时成立由各行参加的客户服务小组。

(四)管理行组织主办行及必要的协办行调查(评估)客户需求,针对客户的综合需求研究制定金融服务方案,如有必要,制定银企合作协议。银企合作协议由管理行按有关程序审批,具体业务按权限审批。

(五)管理行根据负责组织业务协调,必要时召开业务协调会议。

(六)主办行与协办行共同组织实施金融服务,各行要密切配合,及时交换信息。

(七)主办行及协办行共同进行客户日常管理、维护与风险监测,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管理行客户部门。

(八)管理行组织主办行对客户、服务方案及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价,根据客户合理需求及时调整服务方案。

第二十条 协助营销的主办行是经营主责任人,协办行承担自身操作风险;主办行和协办行按下述办法分享收益。

(一)管理行可根据主办行和协办行的资金汇划业务状况对存款和利润的考核指标进行调整,管理行是总行时调整到一级分行,管理行是一级分行时调整到二级分行。相关分行再分别分解至相关主办行及协办行。

(二)利益调整的计算方法。

1.存款份额的调整以汇集到主办行的资金所产生的年旬均存款余额增量为基数,按主办行应获存款额与每一个协办行应获存款额4∶1的比例调整。具体计算方法是:

协办行应获存款额=汇集到主办行的资金所产生的年旬均存款余额增量/(4+协办行个数)

主办行应获存款额=4×协办行应获存款额

2.利润的调整以存款调整为基数,用系统内一年期上存利率与活期存款利率差作为计价标准计算。具体计算方法是:

主办行应获利润=主办行应获存款额×(系统内一年期上存利率-活期存款利率)协办行应获利润=协办行应获存款额×(系统内一年期上存利率-活期存款利率)

(三)利益调整的工作程序是:

1.主办行在每年一月中旬填写《××项目协助营销存款、利润调整表》(附件1,略),行长签字后上报所在分行;所在分行确认无误后,经行长签字向管理行客户部门上报上一年度数据。

2.管理行客户部门核实无误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送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及财务会计部门审核;两部门审核无误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管理行行长审批。

3.管理行行长审批后,资产负债管理部、财务会计部门办理相关利益调整手续。

第五章 综合营销的部门协调

第二十一条 综合营销的工作涉及到客户服务、产品研发、业务管理、技术保障和综合保障等方面。各部门在综合营销中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第二十二条 客户服务工作包括客户拓展、调查评估、客户维护、风险监测、产品推介、信息采集、需求反馈等,由公司业务、机构业务、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业务、农业信贷业务及银行卡等客户部门负责,客户部门是开展综合营销的牵头部门。

第二十三条 产品研发工作包括客户需求分析、金融产品的设计、整合与服务等,由各客户部门、研究部门、资产负债管理、财务会计、国际业务、银行卡、基金托管、新产品开发等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业务管理工作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方面的控制与支持等,由信贷管理、资产负债管理、财务会计、法律事务、风险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技术保障工作包括技术咨询、软件开发、技术支持及系统维护等,由科技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综合保障工作包括人力支持、财物支持、培训等,由人事、财务、培训、后勤等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综合营销的部门协调在行营销工作委员会领导下通过书面会商、会议会商和客户服务小组进行。客户部门可根据营销事项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

第二十八条 书面会商的运作流程是:对一般的营销事项,客户部门书面提出《营销工作需求书》(附件2,略),说明会商事项,分别提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根据需求,落实责任人,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 会议会商的运作流程是:对重大的营销事项,客户部门提交行营销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商。客户部门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三十条 来自不同部门的客户服务小组成员代表本部门进行日常工作协调。

第六章 综合营销的系统联动

第三十一条 综合营销中各级行、各区域行(包括境内外行)间要上下联动、积极配合。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确定重点,分工协作。总行、分行是综合营销的实施主体,是组织者和参与者;各级行要相互提供服务、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三条 综合营销的系统联动主要通过客户推荐、协调会议、传递信息和客户服务小组完成。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客户部门随时将须开展直接营销、联合营销、协助营销的客户情况以《客户推荐书》的形式上报(附件4,略),上级行要在2个工作日内认定,并根据相关情况确定工作安排。

第三十五条 对涉及到多级、多地区(包括境内外)行的综合营销工作,必要时召开协调会议。直接营销和联合营销的协调会由最高级别行的客户部门召集;协助营销的协调会由主办行向管理行提出书面申请,由主办行或管理行客户部门召集。召集行的客户部门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相关行负责落实。

第三十六条 上下级行间要定期、及时通过快捷手段传递客户、市场、行业、政策、金融产品及工作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各级行要及时对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对重大事项要在1个工作日内进入处理程序并尽快书面向上级行反映(附件5,略),上级行要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反应。

第三十七条 来自不同行的客户服务小组成员代表本级行进行日常工作配合。

第七章 综合营销的资源配置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开展综合营销和产品开发,必须合理配置资金、规模、产品、信息

资源、科技资源、人力资源、财物资源。

第三十九条 直接营销的信贷业务,资金及规模由直销行直接配置;联合营销和协助营销的信贷业务,资金及规模不足的由上级行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计划管理制度配置,内部资金利率的确定要充分考虑下级行的利益。

第四十条 各级行客户部门在综合营销中要充分整合现有产品资源,尽力满足客户的产品需求;需要进行新产品开发的,报新产品开发委员会审定,相关部门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开发。

第四十一条 负责产品研发、业务管理的部门,要将相关综合信息和管理信息及时提供给客户部门。

第四十二条 对于客户服务、产品研发等部门提出的咨询、技术支持、维护等一般性科技需求,科技部门应予及时满足;涉及到科技开发的,报行电子化建设委员会认定后列入开发计划,科技部门及时安排人员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行人事部门要满足客户服务、产品研发的人才需求,并负责制定综合营销的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培训部门优先安排客户经理、产品经理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 各级行的财务和后勤保障部门要统筹安排费用,保证开展综合营销的必要支出。

第八章 综合营销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四十五条 综合营销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客户服务小组。客户服务小组是为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由多部门、多级行人员参加的松散型工作团队。

第四十六条 客户服务小组对外代表中国农业银行行使营销的相应权利,具体权限视业务情况由组建行赋予。客户服务小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客户拓展;了解客户需求;客户调查(评估);产品推介;制定金融服务方案;与客户谈判;实施金融服务;客户维护;风险监测;部门与行际间日常协调。

第四十七条 根据客户情况不同,客户服务小组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长期的。临时的客户服务小组仅在客户拓展、制定服务方案、研发产品阶段开展工作。当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确立后,小组即结束工作。后续的跟踪服务、日常维护与风险监测工作由单个客户经理负责。

长期的客户服务小组则在与客户合作关系确立后,还要持续地承担服务方案实施、后续跟踪服务、日常维护与风险监测工作。

第四十八条 直接营销的客户服务小组主要由本级行的客户经理、产品经理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对于重要或有复杂金融需求的客户,必须配备高级客户经理和高级产品经理。其组建程序是:客户部门提出组建需求,相关部门指派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小组,客户部门指定组长。

第四十九条 联合营销的客户服务小组由各参与行的客户经理组成,需要时可吸收参与行的产品经理及专业人员。必要时配备高级客户经理或高级产品经理。

其组建程序是:牵头行的客户部门提出组建需求,参与行指派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小组,牵头行的客户部门指定组长。

第五十条 协助营销的客户服务小组,在确有必要时,可由管理行、主办行及各协办行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必要时配备高级客户经理或高级产品经理。

其组建程序是:管理行客户部门提出组建需求,主办行及各协办行指派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小组,管理行客户部门指定组长。

第五十一条 客户服务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客户服务小组的日常工作,对本级客户部门负责。小组中产品经理和其他专业人员负责代表小组与本部门沟通及协调。第五十二条 客户服务小组坚持例会制度,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小组会议,研究

客户需求及产品组合,制定金融服务方案,分析客户状况,提出管理意见。

第五十三条 客户服务小组负责建立和管理客户档案,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第九章 综合营销的管理与考核

第五十四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综合营销工作的组织领导,行长和主管行长负责本级行综合营销工作的管理,必要时要参与营销。

第五十五条 各级行均要成立营销工作委员会。营销工作委员会由综合营销涉及到的各部门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业务部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各级行行长和主管营销工作的副行长担任。

营销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制定全行营销战略与策略;组织、领导和管理全行营销工作;进行营销工作的部门、行际协调;重大客户的营销决策。营销工作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五十六条 参与综合营销工作的相关部门实行责任制,要加强组织领导,履行职责,相互配合。

第五十七条 各级行的客户部门负责对下级行综合营销工作进行管理、监控与促进;牵头制定并修改有关营销工作制度与运作流程。

第五十八条 客户服务小组组建行的客户部门负责客户服务小组的日常管理,听取工作汇报,进行工作指导;有权根据工作情况对小组成员及工作进行调整,各部门对小组成员的调整须经客户部门认可。

第五十九条 各级行、各部门在综合营销工作中不得扯皮、推诿,如因领导不力、组织不当使客户流失或因小团体的利益造成整体利益受损,上级行要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第六十条 对下级行综合营销工作的考核在每年年底进行,考核结果形成考核报告,向全系统通报。

第六十一条 客户服务小组组建行负责对客户服务小组及其成员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客户经理由所在客户部门考核;其他成员由所在部门在客户部门的工作鉴定基础上考核。

第六十二条 对临时性客户服务小组的考核在小组工作结束后随时进行;对长期性考核服务小组的考核在每年年底进行。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对业绩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综合营销涉及到信贷业务的,按照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四条 综合营销涉及到境内外联动的,由总行客户部门、国际业务部门与境内一级分行、海外分支机构共同运作,可以采取直接营销、联合营销及协助营销的方式。第六十五条 综合营销涉及到个人业务的,按照个人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农行产品营销推介

为增强营销活动的针对性,更好地为广大客户服务,日前,农行####支行组成联动营销团队走进两座高档商务楼宇,开展了产品营销推介活动。

该行营销团队逐楼层、逐商户开展了产品宣传推介,为100多名商户和业主散发了产品宣传资料、客户调查表和营销人员的名片,与20多家商户进行了座谈并取得了丰硕成果,营销“安心得利”贵宾理财4户共1700多万元,个人存款200余万元,个人网银30多个。

一、一级分行营销活动

1.夏日训练营活动。利用暑期开展个人贵宾客户子女夏日训练营活动。通过国内外知名学府游历、文明古迹游览、野外生存训练、感恩情怀培养、金钥匙理财课堂等活动内容关注客户子女教育,提升我行个人贵宾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2.“携手金钥匙 爱尚行动”国际时尚奢侈品鉴赏节活动。联手知名珠宝、服装、钟表、汽车、地产品牌和媒体运营商联合开展“金钥匙”品牌推广活动,穿插宝石鉴赏、家居风水、金融理财、红酒品鉴、高尔夫论坛等活动形式,引领全行个人高端客户品味提升。

3.联名卡营销活动。积极与辖内商场、公用事业单位合作开发联名卡项目,扩大金穗借记卡发卡范围和使用群体,着重依托借记卡的理财功能进行宣传推广,提升借记卡市场份额。

二、基层行营销活动

“激情仲夏”活动期间恰逢劳动节、青年节、护士节、父亲节、母亲节、儿童节、端午节、七夕节、建军节、教师节、中秋节等节庆假日,各行可联合当地关系企业开展“金钥匙送关怀”系列主题营销活动。

1.“忙里偷闲”金钥匙假日计划。对四月份累计购买我行理财产品1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购买基金(股票型基金)1万元以上的客户进行抽奖,与当地旅行社合作组织中奖客户在五一劳动节期间赴近郊农庄、果园、牧场参观或温泉、运动一日游等活动。

2.“我的自由生活”理财观念普及宣传活动。“五·四”青年节期间,针对步入大学校园及职场的青年客户,在大学校园、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理财宣传栏,支招财务自由,对潜在客户进行理财观念和理财习惯的培养。在当地报纸、电视、网络、电台等媒体进行大规模的造势宣传。

3.“相约白衣天使”活动。护士节期间,面向辖内各大医院、社区医疗机构开展送关爱活动,活动期间,医生、护士凭工作证来网点办理各项业务享受贵宾通道专项服务,并享受黄金、基金、个人网银等业务优惠。

4.“亲子情、农行意”营销活动,六·一儿童节期间,与当地游乐园、动物园开展“金钥匙亲子游园会”,向辖内幼儿园、中小学免费派送一定数量的游园会门票。同时开展基金宝、传世之宝、教育保险等产品的优惠促销活动。

5.“金钥匙杯”龙舟赛。端午节期间举办“金钥匙杯”客户龙舟邀请赛,并向获胜客户赠送农行特色礼品(如机场贵宾通道等)及象征尊贵身份的农行贵宾服务体验卡,扩大金钥匙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名度。

6.“亲情如山”感恩回馈活动。母亲节、父亲节期间,向在我行网点柜面办理业务的前10名客户赠送康乃馨一束,在我行开办10万元一年定期存款或购买基金、个人理财产品等金额满20万元的客户,赠送当地大型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卡一张。

7.“情系子弟兵”军人保障卡专项营销活动。通过送理财讲座进军营活动,加大军人保障卡开卡量,推广营销金钥匙个人理财产品。

8.“你是我的‘宝’”传世之宝特惠活动。在七夕节当天领取结婚证的农行客户,可凭结婚证参与购买传世之宝黄金金条当日报价再优惠5元/克的活动。

9.感恩教师节活动。教师节期间,农行走进大、中、小学校开展理财宣讲,向学生派发农行礼品卡作为学生送给老师的礼物,累计获得10张农行礼品卡的教师凭教师证和卡片换取农行精美礼品一份。

10.“金钥匙团圆会”中秋客户答谢活动。中秋节期间,与当地媒体及演出机构合作开展客户答谢会,并对个人高端客户进行上门走访,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努力拉近银客关系。

11.我为农行献言献策活动。按照行内外两个条线,在员工、客户中开展“关注农行就是关注自己”的发展建议征询活动,广泛征求行内外有利于农行发展的意见建议,评选最佳战略眼光奖并予以奖励。

12.“步步高、旬旬清、月月红”营销竞赛活动。分、支行对辖内网点营销业绩进行一日一通报,一旬一排名,一月一奖励,充分调动基层员工营销积极性。

第三篇:XXXXX电力公司营销稽查管理与考核办法

xxxx电力公司营销稽查管理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销稽查工作,健全和完善营销各环节内控机制,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XXXXXX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省公司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第三条 营销稽查是指对营销各环节工作质量的内部稽核、监督检查。营销稽查人员是指经培训取得《营销稽查证》并从事营销稽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营销稽查基本任务

一、为了加强营销工作质量监督、增收堵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电力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对本企业从事电力营销工作的单位或涉及电力营销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营销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稽查营销各工作环节中的差错、责任事故,提出整改意见。

三、开展营销反事故活动,协助制定反营销事故措施。第五条 营销稽查工作接受本单位行政主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上级营销稽查部门有权处理下级营销稽查部 门所辖案例,也可将案例移交下级营销稽查部门处理。

第二章 营销稽查机构、主要职责

第六条 省公司市场营销部归口管理公司系统的营销稽查工作,主要职责:

一、指导所属供电公司贯彻执行国家电力供应与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二、指导供电公司开展营销稽查工作,监督检查营销稽查工作质量。

三、负责公司系统营销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合格的稽查人员颁发《营销稽查证》。

四、制定和完善营销稽查管理制度。

第七条 供电公司应设立营销稽查机构,配备专(兼)职营销稽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 供电公司营销稽查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电力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对本企业从事电力营销工作的单位或涉及电力营销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营销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贯彻执行《xxx电力公司营销稽查管理与考核办法》。检查、监督本单位营销各环节的工作质量。

三、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所辖供电地区营销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指导、督促县(市、区、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营 销稽查部门开展工作。

五、对举报的重大营销案件、营销工作责任事故进行专项稽查。

六、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填报营销稽查统计报表;定期向省公司营销稽查管理部门和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营销稽查工作。

七、完善本单位营销管理制度。

第三章 营销稽查人员工作主要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营销稽查工作实行日常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的原则。日常营销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业扩报装、业务变更、计量故障、抄、核、收等营销业务进行稽查。

二、检查营销工作质量和效率,如:业务办理时限、客户信息完整性、计量表计轮换周期、计量故障处理时限等。

三、监督、检查用电抄核收、业扩等营销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执行供用电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对营销业务进行周期性例行稽查。

五、结合营销的中心工作,开展专项稽查。

六、定期抽查抄表到位率、准确率。

第十条 组织或参与营销责任事故调查与处理。协助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营销稽查工作应建立以下记录:

一、建立营销稽查人员工作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

二、建立营销事故和差错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经过、发生原因、损失情况、主要责任人、处理结果和防范措施等。

第十二条 发现重大、特大营销责任事故,按《XXXXXX电力公司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营销稽查人员保管的文件资料应建目录,并录入营销信息系统,方便查询。

第十四条 对重大、特大营销责任事故,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稽查。

第十五条 营销稽查人员在向公司系统外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主动出示《营销稽查证》。

第十六条 营销稽查人员在开展专项稽查前,应通知被稽查单位。

第十七条 专项稽查工作完毕后,应向单位分管领导提交稽查报告。提交稽查报告前应同被稽查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八条 稽查中发现严重违纪行为,应及时移交监察部门处理;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移交审计部门处理;发现内外勾结、以电谋私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安全监察保卫部门或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调离稽查岗位的人员要办理文件、资料移交,上缴《营销稽查证》。第二十条 营销稽查工作中应实行绩效量化评估制。量化评估结果作为考核营销稽查部门和人员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营销稽查人员的工作权限

第二十一条 营销稽查人员因工作需要,有权查阅营销管理相关文件、资料、数据。有权随时查阅营销业务管理系统中的所有基础数据和业务信息,包括:客户基本资料、电费结算过程与结果数据、各类业务办理的过程与结果数据,各类业务报表的历史数据与当前数据等。被查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营销稽查人员发现违规行为,有权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营销稽查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营销管理部门有关专业会议应邀请营销稽查部门参加。营销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营销稽查工作,定期提供营销稽查部门所需的各种专业报表和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营销稽查人员发现被稽查单位或个人违反相关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抄收卡片、账本、工作凭证、报表等资料的,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结合营销稽查工作需要为稽查部门和人员配置营销信息管理系统终端,设置相关功能与使用权限。

第五章 营销稽查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六条 营销稽查人员应作风正派,工作踏实,坚 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营销稽查人员应熟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系统发布的供用电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营销稽查人员应熟悉营销工作的全过程,并具有一定的会计业务和计算机应用知识。

第二十九条 营销稽查人员必须经省公司考试合格,并取得省公司颁发的《营销稽查证》。

第三十条 营销稽查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泄漏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营销稽查专职人员应具备独立开展计量、业扩、电量、电价、电费等专项稽查并撰写专项稽查报告的能力。

第六章 营销稽查工作差错划分

第三十二条 营销稽查人员在营销稽查过程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营销稽查工作差错。

一、对举报、上级交办、其它部门移送等案例,营销稽查人员未按稽查规定及时调查,无故拖延的。

二、在稽查工作中,经稽查的项目应发现而未能发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未被纠正的。

三、在稽查过程中,与被稽查对象相互勾结或通风报信,使经济损失延续存在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与被稽查对象或客户相互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五、对日常稽查中发现或举报的问题,需立案稽查的重大问题未及时汇报,擅自越权处理的。

第三十三条 营销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职或差错,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司营销稽查管理部门。

第七章 营销稽查工作责任考核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现营销责任事故,营销稽查部门必须严肃对待,按规定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意见,无故拖延或隐瞒包庇,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应给予稽查责任人扣绩效考核分、行政处分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315KVA及以上大客户未按规定及时稽查或稽查应发现而未能发现问题,造成10万千瓦时或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未被纠正的,稽查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月度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进入E档。

第三十六条 每次稽查结束对稽查发现的万千瓦时、千元及以上营销责任事故在7日内未及时分析,或在10日内未向分管领导报告,稽查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月度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进入D档。

第三十七条

对收取的各项营业费用(含电费违约金,违 章、窃电的追补电费及其违约使用费),稽查人员发现错算、漏算,未作记录或未向分管领导报告者,使多收或少收差错延续存在,不足千元的扣稽查当事人月度绩效考核10分;千元及以上的每增加1千元便增加扣稽查当事人月度绩效考核10分。

第三十八条 未按期完成日常营销稽查工作的,按下列规定考核。

一、对当季办完用电手续的专变以上客户的业务资料未进行全面稽查的,每户扣稽查部门月度绩效考核2分。

二、对当季收取的营业费用和装接工作传单未逐项稽查的,扣稽查责任人月度绩效考核2分。

三、对315KVA及以上大客户抄核收每年未全面稽查的,每少一户(按户标号)扣稽查责任人绩效考核1分。

四、对一般客户抄核收未进行抽查的(年抽查率小于3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稽查部门绩效考核1分。

五、经稽查无疑问的新装、变更、轮换工作(纸质)传单未加盖“稽查员印章”的,每发现一张扣稽查责任人月度绩效考核1分(使用信息系统稽查未做标记的参照本款执行)。

第三十九条 稽查人员发现或堵住重大营销责任事故,按《XXXXXX电力公司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办理。

第四十条 稽查工作延伸处理的违章用电与窃电,按省公 司反窃电规定提奖。

第四十一条 营销稽查人员隐瞒包庇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应调离营销稽查工作岗位;在稽查窃电、违章用电工作中发生内外勾结、“私了”、包庇等行为的,按《XXXXXX电力公司对内外勾结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供电公司分管领导考核营销稽查负责人,营销稽查负责人考核营销稽查员,省公司市场营销部对供电公司的营销稽查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XXXXXX电力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XXXXXX电力公司

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销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完善内控机制,降低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XX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

第三条 各级营销部门及其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保证营销工作质量,努力减少营销工作差错和责任事故,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条 营销部门对稽查部门发来的《整改通知单》必须认真办理,由部门主任签收。办理(或整改)完毕后应书面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抄送营销稽查部门。

第五条 各级营销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章 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划分

第六条 在营销工作中因失职、失误或其他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给单位、客户带来不良后果,应按影响电量(或电费)数额大小,划分营销工作差错、一般营销工作责任事故、重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第七条 在营销工作中,出现影响多收、少收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或有下列营销事件之一的,定为营销工作差错。

一、客户报装申请原始资料不按规定收齐或丢失;

二、新报装户未及时建抄表卡或漏建抄表卡;营销系统客户资料录入错误;

三、错收业扩工程费用;

四、现场查勘后,工作单书写错误或未在工作单上签名,没有业扩工程中间检查或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虽有报告但填写不规范;

五、少收或多收客户业扩报装费用;

六、未按期签订或修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中漏项、错填用电结构、计费计量参数、用电容量、线损比例、产权分界点等重要内容;

七、客户用电情况变更未及时在抄表卡上填写异动记录,或未传递给相关班组修改营销系统结算参数;

八、没有按要求定期开展用电检查工作或用电检查记录不全,使计量装置异常或引起违章用电、窃电事例;

九、违章用电、窃电查处不到位;

十、装表时发生接线错误造成客户或单位损失;

十一、拆回的计量装置未按规定交回表库;

十二、错填现场工作单中计量装置型号、CT变比、表号等;

十三、不按规定加封计量装置;

十四、高报客户新装电表起始表码,引起客户少交电费;

十五、不到现场抄表,错抄表码;

十六、擅自改变抄表日期;

十七、对连续六个月不用电(季节性用电除外)客户也未申请办理暂停手续者,抄表员不填写异动情况记录;抄表时发现客户用电量变动较大或客户表计损坏、丢失,未及时填写异动情况记录;

十八、发现窃电、违章用电行为,未及时通知用电检查部门;

十九、停电催费没有按规定程序执行,或停错电,造成不良影响;

二十、抄表表码等客户用电资料录入不正确,电价录入不正确;

二十一、审核时没有做到供用电合同、现场工作单、抄表卡、系统数据四统一;

二十二、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注销、冲抵应收电费; 二

十三、客户办理用电交费,不开收费凭据,或虚开收费凭据、为非主业代开收费凭据。

二十四、收取的电费现金,未当日存入银行或财务部门,并造成损失;

二十五、未及时对账,造成电费账目不平衡;电费台账账目不清,发生多登、少登金额;

二十六、错配错装CT、PT,电表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不符合规定,倍率错误; 二

十七、轮换电表过程中,电表表码记录传递错误或更换CT、PT、电表后,未按时传递工作传单;

二十八、不按规定要求检定计量装置误差,致使误差超标或不按规定进行室内走字; 二十九、二次回路安装错误;

十、印模、封铅、印钳没有按制度管理;

十一、低压动力客户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擅自决定送电者。

第八条 在营销工作中,发生影响多收或少收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事例的,或有下列营销事例之一的,定为一般营销工作责任事故。

一、丢失抄表卡片、电费账本、结算凭证等重要资料。

二、丢失空白电费发票及其他收费票据的。

三、虚开收费凭据、为非主业代开收费凭据。

四、安装、校验计量装置后,不按规定加封。

五、请人代抄表码或由客户自报表码。

六、丢失已签订生效的供用电合同正文文本。

七、私自为低压客户办理报装、变更手续,或由此造成供电公司损失。

八、违反规定擅自为低压客户办理双(多)电源。

九、在营销信息系统终端机上玩电子游戏或擅自运行与工作无关的其他软件,造成营销信息系统感染病毒而无法正常运行的。

十、故意或有意少报、截留电费,数额大于1万元。

十一、在办理用电客户新装、增容、变更等业务或结算纠错时违规审批。

十二、高压动力客户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擅自决定送电者。第九条 在营销工作中,发生影响多收或少收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例,或有下列营销事例之一的,定为重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

一、私自为高压客户办理新装、暂停、变更、解除供用电合同手续,或由此造成供电公司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为高压客户办理双(多)电源。

三、外借或丢失封印钳、铅封印。

四、丢失一本及以上空白电费发票及其他收费票据。

五、虚开收费凭据、为非主业代开收费凭据金额较大。

六、丢失收费图章。

七、丢失预付费系统换表卡、检查卡。

八、电费电量系统密码失控造成损失。

第十条 在营销工作中,发生影响多收或少收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事例,定为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

第三章 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的查处

第十一条 发现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后,应按以下时限报告省公司。

一、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24小时以内报省公司市场 营销部。

二、重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72小时以内报省公司市场营销部。三、一般营销工作责任事故:每月10日向省公司市场营销部填报报表。

各供电公司、分公司内部报告时限应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第十二条 发现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后,各单位应视事故类别积极开展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一般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取证,事故单位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供电公司营销稽查部门。

第十四条 重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由供电公司营销稽查部门负责调查取证,供电公司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公司营销部。

第十五条 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由省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调查取证,省公司分管营销的领导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公司党组审批。

第十六条 对营销事故的调查分析,应以事实为依据,通过查阅原始资料,核对现场情况,查出事故原因、经过、责任人、经济损失等。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有关单位、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提供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和依据。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发生的营销工作责任事故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查处,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未查 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教育、处理不放过,事故防范措施未制定不放过。

第十八条 营销工作差错,以批评教育为主,对无法全额挽回经济损失的要在绩效考核中认真考核。具体标准为主要责任人扣月度绩效考核5-10分,次要责任人扣月度绩效考核3-5分。

第十九条 经济损失金额=直接经济损失金额-挽回经济损失金额。

第二十条 对一般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的责任人造成经济损失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月度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进入E档,并可视情节轻重合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待岗处分;对重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的责任人造成经济损失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半年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进入E档,并可视情节轻重合并给予待岗、降级或撤职处分;对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进入E档,并可视情节轻重程度合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营销工作中发生供电服务违规行为的按《XXXXXX电力公司关于发生供电服务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处理。对贪污、挪用电费或其他资金,故意销毁抄收卡、供用电合同文本、未经批准更改营销系统数据记录等造成经济损失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在营销工作中发生内外勾结盗窃电能行为的,按《XXXXXX电力公司对内外勾结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复多次发生营销差错、多次发生一般以上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的营销人员应从严考核,必要时调离营销岗位。

第二十四条 对隐瞒重、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应进行批评、教育、待岗学习、直至行政处分。每隐瞒一次重、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扣责任人、责任部门月度绩效考核10分。对一年内隐瞒3次及以上重、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的营销事故,没有按规定处理事故责任人,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责任部门月度绩效考核10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于查出营销责任事故或第一个发现并向营销稽查部门反映,避免或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应给予表扬、奖励。挽回了经济损失经审计部门核实后,1000元及以下给当事人月度绩效考核加2-5分,1000元-5000元给当事人月度绩效考核加5-10分,5000元-10000元给当事人月度绩效考核加10-15分,超过1万元给当事人月度绩效考核加15-30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无法明确事故责任人的一般营销责任事故,扣发生事故部门领导月度绩效考核5分;重大或特大营 销责任事故,扣发生事故部门当月绩效考核20分,再扣除发生事故部门领导下月绩效考核10分。

第二十八条 员工调入营销新岗位满30天,新岗位被查出的营销责任事故或重、特大营销责任事故,即使是其调入以前发生的,属于应该发现而未发现营销责任事故责任人,参照营销责任事故责任人所扣绩效考核分的一半扣罚。

第二十九条 对营销事故责任人处理,从发现营销责任事故之日计算,一般2个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否则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XXXXXX电力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各供电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材料管理考核办法

材料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材料费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把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达到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杜绝浪费,确保公司生产各项指标顺利完成。

强化生产成本管理,降低生产消耗,突出现场材料细化管理,实行材料投入超量处罚体系,层层把关,责任到人,严格材料考核。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材料管理考核部门、单位责任分工

1、材料供应管理部

材料供应管理部是公司材料节支降耗管理工作的总牵头部门,负责落实材料投入及浪费责任,实施材料费用考核,对材料使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有:

(1)负责公司的材料管理工作,对公司各单位材料消耗情况进行考核、调剂;

(2)负责公司生产材料供应工作;

(3)负责公司周转材料的使用统计及修复工作;

(4)定期对各生产单位材料使用及浪费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材料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5)负责各单位材料使用及浪费考核统计工作,对各单位材料超出情况进行分析处罚,并汇总上报公司。

(6)负责公司材料的质量验收,注重管、供、用效益,加强储备管理,确保生产所需,合理调配库存各类物资。

2、工程质量管理部

负责对生产材料对工程质量影响的检查监管工作,发现生产材料能影响工程质量有权叫停、禁止施工该材料。

3、经营结算部

(1)负责生产材料消耗和管理的统计分析工作;(2)根据投标预算考核生产材料计量考核。

4、安全设备部

负责对周转材料及用于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方面材料进行监督管理。对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有关材料因素,有监督处罚权。对运输车辆封车不牢,装车超高、超宽,损坏运输的生产材料或生产设备的,经发现后将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处理。

二、材料审批管理

1、每笔生产材料计划单由材料使用单位根据工程计划制定材料领用计划,材料计划数额准确率要求控制在上下误差10%以内,报材料供应管理部审批,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领取提供使用。

2、各生产单位申请领用材料计划时,应先清查使用库存材料及复用回收材料,确需新增材料的,要合理安排,严格控制材料消耗;

3、由于生产工艺改变或其他原因需追加材料,由使用单位根据技术要求,经分管领导严格审核,现场核实,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后,经经营结算部核对无误,材料供应管理部根据材料审批手续,方可供材料,追加材料及相关费用列入该生产单位。

三、材料考核管理

严格材料审批材料考核管理要做到有旧的不用新的,能修的绝不报废,从而将回收复用工作变成节约材料的重要手段之一。对部分资金占用量大的材料,实行工地分解、周期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指导如下:

1、材料费用超额(按各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材料应耗考核减实际材料消耗),材料超耗部分,使用单位承担原值100%,结余部分按结超额50%处罚该生产单位。

2.经查发现应回收复用而未回收复用的,按应回收材料原价值的200%处罚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

3经查生产单位有库存或已出库未用材料,而又重复审批新领用投入材料的,按新投入材料原价值的100%处罚领用单位及领用单位主要负责人。

4.对能修复使用而按报废处理的,按原价的200%处罚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5.各生产单位按照每月汇总的方式对材料进行细化管理,对由于特殊情况致使材料投入比原计划增加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汇报结算经营部、工程质量管理部核实,分管领导批准签字,汇报单位超计划使用申报方有效,并纳入月度材料使用超支考核。生产单位每月将材料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至材管部,对弄虚作假、传递不真实数据的,按情节轻重,处罚传递单位负责人1000—5000元,并执行责任追究制。

6、对传递数据不及时,延误考核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罚500—1000元。

7、对因材料管理扯皮造成延误生产的,由工程管理部协调解决,并对责任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四、材料消耗管理

1、各生产单位要严格按工程施工工艺技术措施规定使用材料,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管理,保证在领用、保存、运输期间不丢失、不损坏,在使用期间不浪费,做到精打细算,精心管理。

2、发现材料管理领用中出现丢失、损坏或浪费情况时,将对负责人及使用单位按照丢失、损坏或浪费材料原值2-5倍数额进行罚款。

3、工地材料必须码放整齐,蒙盖有效,如发现因人为保管出现问题,视情节轻重,处罚班组责任人100—500元/次,责任单位对存在问题必须立即整改,若在同一工程施工中,发现两次同一问题时,将加倍处罚。

第五篇:材料管理考核办法

材料管理考核办法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材料费用管理,完善收旧利费、节支降耗管理制度,把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达到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促使全矿形成文明生产事事、时时有人管的良好氛围,确保我矿2011年各项指标顺利完成。

总则:强化生产成本管理,降低生产消耗,突出现场材料细化管理,实行材料投入节(超)奖罚体系,从矿级领导到材料管理部门(计划科),从材料管理部门到材料管理职能部门(生产、机电、供应、运输、通风),从职能部门到区队,从区队到班组,从班组到员工,层层把关,责任到人,严格材料考核,真正落实奖罚兑现。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材料管理考核部门、单位责任分工

1、计划科:

是全矿材料节支降耗管理工作的总牵头部门,负责落实材料投入及浪费责任,实施材料费用考核,对材料使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有:(1)负责全矿的材料管理工作,降低新材料的投入,对全矿各单位材料消耗情况进行考核、调剂;

(2)负责支护材料回收升井后的统计工作;(3)负责全矿复新材料的使用及修旧利废计划的考核工作;(4)负责井上、下材料管理工作,定期对井上、下材料使用及浪费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材料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5)负责各单位月度材料使用及浪费考核统计工作,对各单位材料节超情况进行分析处罚,并汇总上报。

2、生产部:负责升井材料的协调检查监管工作,对不能修复的材料由升井区队分类存放至矿机电大院指定地点。负责物料升井后的地面存放地点的指定和监管,杜绝乱丢、乱堆、不分类码放等违背标准生产的现象发生。

3、机电科:(1)负责控制矿井所有生产环节的机电设备和配件的消耗和管理;(2)负责管理控制全矿的电费;(3)负责引进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管好、用好、保养好生产设备,对设备要搞好调剂,避免设备闲置,同时降低设备损耗,合理控制油脂、配件等消耗,严格交旧领新制度;(4)负责全矿皮带、钢轨使用管理,合理安排新皮带、钢轨的投入,特别是皮带,严格新皮带使用周期,强化回收复用管理;(5)负责对井下一线生产单位机组检修、综采掘进大部件更换的管理工作;

4、供应科:负责全矿进购材料的质量验收,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重管、供、用效益,加强储备管理,确保生产所需,合理调配库存各类物资。

5、机运队:负责对井下各主要巷道的物料码放、矿用车辆 的存放以及升井物料进行监督监管,对升井物料车内出现垃圾,升井物料混装乱装,封车不牢,装车超高、超宽,将可修复利用物料丢弃至废料堆,损坏运输设备、车辆的,经发现后,机运队负责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处理。

二、材料审批管理

1、每季度由材料使用单位根据季度任务计划制定材料领用计划,材料计划数额准确率要求控制在上下误差20%以内,分别报材料分管职能部门审批,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领取使用;

2、各分管部门审批领用材料计划时,应先清查使用库存材料及复用回收材料,确需新增的,要合理安排,严格控制材料消耗;

3、由于生产工艺改变或其他因素需追加材料,由使用单位根据技术要求,经分管部门严格审核,现场核实,分管矿领导同意,矿长批准后,报计划科核对无误,供应科再根据材料审批手续,审查核对领用物品无误后,方可发放材料。追加材料、费用严禁改变用途,否则按超耗处罚责任单位;

三、材料考核管理

严格材料审批材料考核管理要做到有旧的不领新的,能修的绝不报废,从而将回收复用工作变成节约材料的重要手段之一。对部分资金占用量大的材料,实行月度分解、季度考核,具体考 3 核内容指导如下:

1、材料费用超(节)额(按各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材料应耗考核减实际材料消耗),材料超耗部分,使用单位承担原值100%,结余部分按结余额50%奖励区队,单位材料员、副队长以上管理人员按奖罚额的10%×工资系数兑现奖罚。

2、经查发现应回收复用而未回收复用的,按应回收材料原价值的200%处罚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

3、经查生产区队有库存或已出库未用的材料,而又重复审批新领用投入材料的,按新投入材料原价值的100%处罚领用单位及领用单位主要负责人。

4、对能修复使用而按报废处理的,按原价值的200%处罚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5、各生产区队按照每日一统计、每周一上报、每月一汇总的方式对材料进行细化管理,对由于地质条件变异或施工方案调整使材料投入比原计划增加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汇报计划科,经技术科、计划科核实,分管领导批准签字,汇报单位材料超计划使用申报方有效,并纳入月度材料使用节超考核。各生产区队每周(月)将材料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至计划科,对弄虚作假、传递不真实数据的,按情节轻重,处罚传递单位负责人1000—5000元,并执行责任追究制。

6、对传递数据不及时,延误考核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罚500—1000元。

7、对因材料管理扯皮造成延误生产的,由生产部协调解决,并对责任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四、材料消耗管理

1、各采掘区队要严格按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中规定的材料消耗定额使用支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管理,保证在领用、保存、运输期间不丢失、不损坏,在使用期间不浪费,做到精打细算,精心管理。

2、发现材料管理领用中出现丢失、损坏或浪费情况时,将对负责人及使用单位按照丢失、损坏或浪费材料原值10倍数额进行罚款。

3、井下材料必须码放整齐,并挂好材料牌板,支护用品不得置于水中,浮煤(矸)中,如发现水中有锚杆、锚索、钢带、铁盘等支护材料时,视情节轻重,处罚队组责任人100—500元/次,责任单位对存在问题必须立即整改,若在同一巷道、同一地点、一个月内发现两次同一问题时,将加倍处罚。

4、在保证安全、工程质量及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通过修旧利废、回收复用,工艺改革等方法,使材料消耗降低,节约部分按材料价值的20%进行奖励使用单位。

5、液压管件的管理:所有液压管件(各种高压管、截止阀)必须交旧领新,交旧领新率要达到90%,达不到者,以10米为 5 单位,每少交10米,扣罚领用区队100元,截止阀按照每少交一个对区队扣罚50元。

6、火工品、坑木,金属网、锚杆、铁托盘、木托盘、锚索、锚梁等支护材料的管理:消耗考核按采掘作业规程规定消耗额再加上10%的机动损耗作为考核依据。遇地质条件变化或施工方案调整时,由生产区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供材料超计划使用申报,并经技术科、计划科进行核实,经矿领导审批签字,方可作为考核依据。

7、尼龙绳、铁丝的管理:

① 超前支护、老巷加固等支设单体需绑防崩管的,一律使用皮带条捆绑,严禁使用尼龙绳。电缆、风水管路的吊挂严禁使用铁丝,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尼龙绳、铁丝捆绑吊挂的,使用单位要以书面形式申报计划科、生产部、技术科,经分管矿领导批准签字,方可按照书面申报操作,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元。

② 任何单位不得在井上、下任何地点乱丢乱放铁丝、尼龙绳,井下废旧铁丝各单位必须在各自防区内集中放置,达到一定数量后升井交送至矿机电大院,发现一处铁丝、尼龙绳乱丢乱放的(不论尼龙绳长短),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五、回收复用、修旧利废

1、π钢、工字钢、单体支柱的回收:

在采煤工作面正常推进过程中,要求两巷π钢、工字钢、单体支柱全部回收,回收前由生产部调度员、计划科人员现场清点数量并考核,每少回收一根(棵),按照丢失材料原值对责任区队进行罚款处理,特殊情况无法回收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计划科、生产部、技术科,分管矿领导批准后,可免予处罚。

2、两顺槽支护材料的回收及奖励明细:

①锚杆回收基数2.22根/m——每多回收一根奖励5元; ②铁托盘(100×100mm)回收基数6.6块/m——每多回收一块奖励3元;

③锚杆螺帽回收基数6.6个/m——每多回收一个奖励0.5元;

④木托盘回收基数2.64块/m——每多回收一块奖励1元; ⑤锚梁、锁具、锚索铁盘90%回收,(如遇特殊地质结构,以书面形式上报技术科,计划科,经现场核实,矿领导审批,方可更改回收率);

⑥道木回收基数1.31根/m——每多回收一块奖励10元; ⑦道钉回收基数5.52个/m——每多回收一个奖励0.2元。不按规定数量进行回收与使用的,每少回收、使用一件按奖励单价双倍进行处罚,罚款总额的50%兑现到工区材料员以上管理人员,每月月底由生产部及相关部门核对回收与使用老料数量,汇总制定奖励明细,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交人力资源科执行。

3、安、撤面材料跟踪管理

①、撤面结束,经计划科、生产部、安监处、机电科验收后方可密闭,安、撤面时,各种螺丝、螺栓、大链、连接环等能够使用扳手拆卸的,不允许使用气焊切割,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

②、在撤面过程中单体、π钢的回收率必须达到100%,单体支柱报废率不得超过1%,π钢不得超过20%,单体柱损坏率不超过20%,否则超出部分按原价值赔偿,特殊情况无法保证上述规定时,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生产部、技术科、计划科现场核实,分管矿领导批准后,可免予处罚。

③、安撤面铺网上绳时,工作面不得出现铺网上绳材料随地丢弃的现象,如发现乱丢乱放的,每发现一处,对施工区队罚款50元。

④、严格控制安、撤面期间各规格堵头、U型卡子的领用,要按照实际需求量进行领用,如安、撤期间在施工现场发现堵头、U型卡子、道夹板、道钉等材料乱扔乱放的,每发现一个对施工单位处以50元罚款。

4、生产设备、器具、材料的管理

1、气割器具的领用:① 采、掘区队氧气表、乙炔表、氧气管、乙炔管每3个月限制领取一套,割锯每4个月领取一把;② 综采二队、机运队、维加中心每2个月限制领取一套,割锯每3个月领取一把;③ 领用气割器具时必须以旧换新,否则不给予 发放。

2、铁锨、锨柄、大锤、锤柄、铁镐、镐柄等带柄器具的领用必须以旧换新,否则不给予发放,上交的报废器具,由供应科监管各上交区队送至矿机电大院归类码放。

3、下井水泥、速凝剂等编织袋装物料开袋使用时,必须拆线开袋,不允许使用铁锨等锐利器具破坏性开袋,使用单位回收上交编织袋数量应与领取袋数一致,否则,每破坏或少上交一个编织袋,罚款50元,编制袋由供应科负责回收保管。

4、手拉葫芦的管理:

① 除管路、道轨及大型不可解体的大型设备装车下、升井外,其它下、升井设备一律严禁使用手拉葫芦封车,严禁手拉葫芦使用在除短时间起吊、拖运以外的任何地点;

② 手拉葫芦的领用必须以旧换新,交旧时,必须经过安监处、机电科、计划科、生产部任意一部门审查是否是人为破坏造成的报废,认定为人为破坏的,不给予领发;

③ 发现井下现场有人为损坏或随意丢放葫芦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④ 对于已上交的废旧手拉葫芦,各生产区队可申请修复再利用,修复后由计划科、机电科、安监处核实其可用性、安全性后,交供应库,供应科及修复单位建立修旧利废台账,修复单位出现报废葫芦时,可直接用报废葫芦换领之前修复并验收合格的完好葫芦。修复废旧葫芦奖励办法,每修复一台2t葫芦奖励50 元,修复一台3t葫芦奖励100元,修复一台5t葫芦奖励150元,该奖励划入老料回收考核。

5、轨道的管理:

① 各队轨道的铺设必须按标准铺设,如因轨道不按标准铺设或维护不足导致轨道质量差,造成运输设备车落道将轨道挤弯变形无法使用的,按报废轨道原价的50%对施工队组进行处罚。

② 如有野蛮作业,强拉硬拽处理落道车辆造成轨道挤弯变形无法使用的,按报废轨道原价的50%对施工队组进行处罚。

③ 各使用轨道的生产单位,必须加强轨道及扣件的领用、运输、入井等环节的管理,防止轨道及扣件流失,如发现轨道及扣件乱丢乱放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④ 轨道的复用:各生产区队拆除的轨道必须按照机运队指定的地点进行统一存放,并及时将回收的数量汇报计划科,由计划科派专人进行验收,安排复用。

⑤ 道岔、弯轨、各种金属管的复用:拆除后的弯轨、道岔、各种金属管路由拆除单位装车运送至主要大巷,再由机运队负责升井,弯道轨升井后由拆除单位下委托,经分管领导批复签字后,维加中心负责将弯轨修整。

6、胶带输送机的管理

① 机电科要全面了解掌握井下各区队皮带使用状况和各区队补充、更换、复用皮带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区队使用皮带 状况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三次,并做好记录,新投入使用的皮带在使用周期内损坏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② 各使用皮带的区队平时要加强皮带的维护,杜绝皮带跑偏现象发生,有一处跑偏磨H架的,罚款100元。皮带底浮煤过多磨损皮带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机头、机尾有一处磨H架的,罚款200元。机尾滚筒清理不净造成皮带机尾堵塞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严禁为防止皮带跑偏在皮带与缓冲架、H架、纵梁管之间插挡木板和损坏皮带杂物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③ 对于新安装的胶带输送机,应严格地进行调试,保证皮带不跑偏后,方可运行。在调试阶段中造成皮带损坏的,将按皮带成本的100%处罚安装区队;

④ 如各区队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皮带的损坏,需补充皮带时,须经机电科确诊、有关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后,方可领用;

⑤ 皮带机清扫器要保证完好,不变形并保持一定的压力,确保清煤效果。严禁用胶带输送机拉运水煤和大块煤矸,如发现大量水煤,皮带司机应立即停止汇报调度室,对概不负责任者,处罚500—1000元。严禁大于400mm见方的矸石、煤块上皮带,一经发现,对责任者处罚300元。矸石、煤块每比规定粒径增大100mm加罚100元;⑥ 对于锚杆、棚板、溜子刮板等损坏胶带的杂物,各区队 要妥善管理,严禁与煤一同拉出,一经发现,每一次对责任区队罚款1000元;⑦ 皮带两侧严禁有任何杂物,发现一处对责任区队罚款100元;皮带三联棍、直滚、H架、纵梁管必须分类码放整齐,不得随地丢放,每发现一件乱丢乱放的,对责任区队罚款100元。

7、液压支架的管理:

① 采煤区队要严格支架操纵规范,不得野蛮操作,在支架操作中,发现野蛮操纵致使液压支架损坏的,按照损坏部件原值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

② 工作面除在用液压支架零、部件外,不准在工作面内任何地方出现多余支架零、部件,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③ 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零、部件必须集中整齐码放在材料巷宽敞平整不影响运输的地点,不得乱丢乱放,损坏的部件必须及时升井委托维修,发现现场零、部件散乱,损坏部件未及时升井的,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④ 工作面内不得有闲置、报废的高压管存在,备用高压管必须集中分类码放至材料巷宽敞平整不影响运输的地点,报废高压管及时升井交旧领新,发现不按规定执行的,每发现一次将对责任区队处以100元罚款;

8、刮板输送机的管理: ① 各井下使用刮板输送机的生产单位,要严格刮板输送机操作规范,不得野蛮操作,发现野蛮操纵致使刮板输送机损坏的,按照损坏的轻重程度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

② 井下各种刮板链、刮板、刮板螺栓等部件不得乱丢乱放,每发现一件部件乱丢乱放,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确需在井下留作备用的,要集中整齐码放并挂标示牌。

9、机电大院铁门钥匙由机运队和机电科各持一把,生产部参与管理,没有生产部允许,不得擅自开门,发现翻墙进入机电大院的、擅自偷盗大院内已上交废弃器具物料的,对其罚款500元,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

六、升井物料的管理

1、各生产区队升井的物料、设备、单体等必须按照物料的种类和完好情况根据生产部的安排进行卸车并分类码放,盘道区集中分类码放至矿机电大院(西梁区放至材料库处的物料堆),能修复再利用的物料严禁丢弃至废料堆,否则,由机运队(西梁区由掘进队负责)找出丢弃可复用物料的责任单位,找不出责任单位责任由机运队(掘进队)承担,处罚数额按照丢弃物料原值兑现。

2、需要委托维加中心维修的必须当天及时下委托进行维修,升井后不下委托上交的,每在矿生产公广存放一天罚款100元,13 维加中心接到委托后,按照要求及时进行维修加工,推诿扯皮不按期进行维修加工的,每超一天对维加中心罚款200元,如耽误生产,按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3、回收升井的木制材料,由木料升井单位及时交送供应科木材加工厂,发现未及时交送的,每块木材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4、各单位需升井的物料在井下必须按照垃圾、不可修复的废铁器、待修配件、设备等分类集中码放,各类物料达到一定数量后,分类装车升井,严禁混装,物料车辆升井前,要注明装车单位、装车时间和所装物料名称,之后将重车转至机运队防区,由机运队负责转运升井,中途严禁再装任何物料,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升井后由责任单位负责卸车,并存放至指定地点。升井物料混装的,机运队有权不给予升井,并汇报调度室,对责任单位责任进行处罚。

5、个单位升井的废料一律送机电大院废铁场地,凡在废铁场地发现可修复利用物料或设备配件乱丢乱放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次;垃圾送至垃圾场,在垃圾中发现铁器或可用物质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次;可维修的设备或配件升井后,经机电科、维加中心、使用单位三方验收办理交接单后,由使用单位交维加中心进行拆检维修,使用单位要在上交后第二天,办理好设备维修委托书,否则,每拖后一天,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次。

六、其它

1、各单位要突出现场细化管理,在材料管理上做到既要抱“西瓜”,又要捡“芝麻”。在所辖材料管理责任区,要“精耕细做”,克服生产管理与经营管理不协调理念,全面实现精细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2、对超耗或节约材料费用的单位,除月度工资考核兑现外,还要进行年末一次性考核兑现,并对材料管理中涉及人员根据材料超耗或节约情况给予奖罚。

3、一切可交旧领新的废旧材料,一律由供应科接收,维加中心不能修复的,安排交旧单位将废旧材料分类码放至机电大院,维加中心能够修复的,督促交旧单位及时下委托交送维加中心进行维修。

4、各材料使用单位每月25日后控制好定额材料领用及下井数量,且领用数量不准超过井下4天的正常使用量,以便更准确考核各生产单位材料投入超(节)情况,如发现井下材料月末库存超过4天正常使用量的,对材料使用单位罚款500—1000元。

5、每月10日前由计划科传递各单位上月材料实际消耗费用情况,各职能部门传递材料使用考核奖罚情况,最终结果由计划科汇总。

6、机电科、计划科、生产部、机运队主要负责人,每天17:00点在生产部调度室集合,对地面生产公广进行巡查,发现设备、物料乱堆乱放的,文明生产不达标的生产单位,进行通报处罚。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矿。

八、本办法从2011年9月8日起执行。

农行营销管理考核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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