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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编辑:雪海孤独 识别码:14-100125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9 19:27: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政策性农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策性农险业务档案管理,提升政策性农险业务档案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保证业务档案管理质量及管理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性农险是指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等政策扶持的农业保险。其中,接受中央政府财政补贴等政策扶持的农业保险为中央政策性农险,仅接受地方政府补贴等政策扶持的农业保险为地方政策性农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政策性农险业务是指公司开办的与种植业、养殖业和其它农险业务相关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第四条

农险业务档案需设专人、专柜,按险种、年度、类别分别管理。

第二章

承保档案管理

第五条

承保档案管理对象

本办法所指承保档案包括两部分:一是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承保资料;二是其它承保业务管理类档案。

第六条

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承保资料

(一)资料范围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各种承保要件、资料均应纳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投保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单、保险费发票(业务留存联)、验标影像以及其它与保险标的有关的资料。有关承保资料尽量以影像方式进行收集,便于使用和保存,如:

1、种植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身份证、银行卡(折)。

2、养殖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行许可证、免疫证明、健康检疫合格证(奶牛)、身份证、银行卡(折)。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对于集体投保、业务档案较多的可分主卷和副卷。承保档案主卷主要包括保险费收据(业务联)、保险单(业务联)、批单(业务联)、投保单、证明性材料等单一性单证;副卷包括投保明细表、告知单回执及其它内容较多的辅助性单证。

(三)保险合同的装订顺序

1、保险费发票(业务联)。

2、保险单(业务联)、批单(业务联)

3、保险明细表(业务联)、批改标的明细表;

4、投保单;

4、投保明细表;

5、与保险标的有关的资料(种植业:标的坐落图、土 2 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性材料等。养殖业:存栏证明、现场查验记录表等)

(三)装订要求

1、业务档案应及时清分、整理、装订;

2、在装订前要去掉金属物(如订书针、大头针、回形针等);

3、对纸张破损或字迹扩散的档案,必须及时修补或复制,复制件与原件一起归档;

4、保费收据采用横向装订法,多余部分在不影响阅读的情况下可以剪切;

5、规格较大的单证应依照保单规格,在不影响阅读的情况下进行折叠或剪切;规格较小的单证需粘贴到粘贴单上。

6、每笔业务保险单齐全且加盖业务专用章;

7、装订时统一采用“三孔一线”上装订法,装订牢固不得松散,装订线不得裸露在卷宗之外,卷宗应与业务档案规格一致,不可折叠,卷宗平整,做到整齐美观;

8、保险合同应分险种按照保单号顺序装订,每50份合同装订成一册(每卷以不超过200页为限);

9、保险合同卷宗(每册封皮)要素:险种、保单号、装订册数、装订人、装订日期等;

10、保险合同目录(附在保险合同卷宗后)要素:该册所含保险合同的投保单、保险单号码、被保险人、承保数量、承保户数等内容;

11、保险合同封皮和保险单目录内容应按照统一的字体、字号打印,做到美观、大方。

(四)副卷的装订

保险合同资料较多,需要分主卷、副卷装订归档的,副卷资料需以保单为单位进行分类装订成册,每册的封皮上需要标注主要信息,如:险种、投保单号码、保单号码、被保险人、承保户数、承保数量、装订人、装订日期等。封皮信息内容需按照统一的字体、字号打印,做到美观、大方。

第七条

承保业务管理类档案

(一)范围

与承保业务管理有关的资料应纳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各险种保单签发登记簿、各险种保单承保台帐、电子版三级明细、公司统一规定的常规性报表、其它与承保业务有关的且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二)管理要求

1、登记簿、台帐应按险种建立,年终统一装订存档,封皮内容应统一为《XX业务年度XX险种XX登记簿(台帐)》。电子版三级明细要随时更新。

2、登记簿、台帐、电子版三级明细内容要完整、准确,与实际发生及业务系统数据相符。

第三章

理赔档案管理

第八条

理赔档案管理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理赔档案是指各级分支机构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农业保险理赔案卷,理赔工作中使用的各种登记簿、台帐、报表等历史理赔业务管理资料。

第九条

理赔案卷

理赔案卷应按赔案类型分别建立理赔档案。主要类型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已决案件档案

1、赔案要件

(1)赔案审批表(加盖理赔专用章);

(2)赔款计算书及赔款计算书附页(加盖理赔专用章);(3)保单抄件(批单抄件);

(4)赔款收据(加盖财务转账付讫印章)或赔款发放凭证。赔款发放凭证是指能够证明赔款已存入农户账户的凭证。

(5)现场查勘报告(加盖理赔专用章);(6)出险通知书;

(7)出险事故证明;应包括出险证明材料(灾害事故由相应权威部门出具证明:火灾事故应由当地消防或镇以上政府出具的事故原因证明;气象灾害由当地气象部门出具气象证明)、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鉴定书或证明等;(8)现场照片;

(9)保险标的定损(损失)清单

(10)赔款明细表。从系统获取、打印,加盖理赔专用章。

(11)其它理赔手续

2、装订要求

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程度,实行一案一卷,每卷以不超过200页为限。

(1)按卷宗目录的顺序装订档案;

(2)卷皮应按要求打印被保险人、险别、承保公司、赔案号、赔款金额(大小写)、出险时间、结案时间、卷内要件数量和页数、卷内目录应填写页号及份数。

(3)案卷在左侧装订,应做到下齐、左齐,装订线采用棉线“三孔一线”连结,孔距以中心为点左右各7厘米。超过卷宗尺寸(A4)的理赔资料要按卷宗尺寸折叠整齐;小于卷宗尺寸的资料要粘贴到单证粘贴纸上;装订前要去掉金属物。装订要结实整齐,不能压住案卷内容,不掉页、不倒页,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

(4)原则上统一为20卷/盒归档,可根据案卷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归档。每盒案卷需附案卷目录,明确标注保单号、立案号、赔案号、赔付数量及赔款金额等所需信息要素。

(5)多案共用部分单证材料,如气象证明、专家鉴定等,可视情况将共用材料原件统一保管在其中一笔赔案案卷 中,其它赔案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并以索引形式附清单注明所有与之对应的赔案号;同时,在相对应的其它赔案中,也应注明留存共用单证原件赔案号。

(二)未决案件档案

承保公司需加强未决案件档案管理,分险种按立案编号先后顺序整理成卷。未决案件档案需由未决赔案管理人员(理赔内勤岗)统一管理,随时掌握未决案件的进展程度,及时清理未决案件,提高结案时效。

未决案件要件需包括:

1、保单抄件(批单抄件);

2、现场查勘记录,如有需要应增加询问笔录;

3、出险通知书(由被保险人或报案人填写并签字);

4、现场照片;

5、事故及灾害证明;

6、定损(损失)清单;

7、其它应保存材料。

(三)拒赔/注销案件档案

拒赔/注销是结案的一种形式,处理同已决案件,在系统中生成赔案编号。拒赔/注销案件应按赔案号与已决案件一同归档管理,并建立拒赔/注销案件登记簿。

拒赔/注销案件必须先做现场查勘及询问笔录,详细记录被保险人姓名、被询问人姓名、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出险数量、拒赔/注销原因等,被保险人、被询问人须 在《查勘记录》或《询问笔录》上签字/章确认。

拒赔/注销案件须填制《拒赔/注销案件报告》及《拒赔/注销案件通知书》,与其它赔案要件一起装订成卷,整理归档。

第十条

理赔业务管理类档案

(一)建立完整有效的报案登记簿、理赔台账、电子版三级理赔明细等有关账册。账册要详细、准确记录案件及被保险人主要信息,以便于查阅,如报案人、联系电话、出险时间、出险数量等;保单号码、被保险人、赔案号码、赔付数量、赔付金额、被保险人银行账户等。

(二)建立拒赔/注销案件台帐,除详细记录被保险人、出险时间、出险原因、出险地点、出险数量、报案号、立案号等要素信息外,还需要记录拒赔/注销原因。

(三)管理要求

1.登记簿、台帐应按险种以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单位建立,做到帐案相符,年终统一装订存档,并附封皮,封皮内容及打印格式需统一。

2.登记簿、台帐内容要准确,与实际发生及业务系统数据相符。

3.日常工作中,登记簿、台帐可使用统一颜色的硬本夹装订,便于保存、翻阅。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一)专人管理 各级机构农业保险理赔业务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专柜管理,赔案应做到一案一档。每个业务年度的理赔档案在业务部门管理两年,两年后必须移交分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列入公司档案范畴统一管理。理赔业务档案不得随意销毁,档案在规定的时间内需保存完好。

(二)存档管理

案卷应依据所属的业务年度按赔案编号分险种装入专用档案盒内存档。档案盒外侧应标明险种、业务年度、赔案编号等,便于查阅。

(三)档案调阅

各级机构农业保险理赔人员对理赔档案要及时整理、装订、归档。赔案归档管理后,日常调阅必须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理赔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理赔业务档案借阅登记簿》。内部借阅时,借阅人员在经部门经理审批同意,并进行登记签字后方可借阅;外部借阅时,需要借阅人提供介绍信等相关证明,经部门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同时做到案件资料原件不离开档案管理人员视线。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分公司需按照此办法结合实际业务管理情况和需要完善政策性农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农险事业部备案。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农险事业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第二篇:政策性农险业务相关问题思考和探析

【保险研究】

政策性农险业务

相关问题思考和探析

周玉敏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 郑州 450002)

摘要:农业作为国民经济持续良性运转的基础,抗风险能力极弱,为稳定农业生产,增强农业抗 灾防灾能力,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下,近年来基层逐步开办了一些涉农领域的政策性农业保 险业务。目前我国基层开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制度和机制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政策性农业保险 应作为国家支农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在制度和机制设计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产业化

文章编号:1003-4625(202_)03-0099-05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一、政策性农险业务的重要性及其业务实质

(一)农业保险对分散农业经营风险尤为重要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丰则基础强,农 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对于我国这样一 个农村人口占全国 70%的发展中大国而言更是如 户、农业经济组织所从事的经营对象主要是农作物 及饲养的家禽家畜,而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在生长发 育过程中面临诸如旱灾、水灾、冻灾、病虫害等导致 的减产绝收、疾病等导致的动物死亡风险,生产经营 风险远远高于其他产业。同时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 专业化的发展,农业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 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变趋势明显,现代 农业对知识、资本、技术等要素的依赖性日益增强,如温室、良种、孵化车间等大量采用,这种集约型的 增长方式也使风险更为集中、损失强度加大,高价值 农产品生产者所承担的风险愈来愈大。由于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发展,农业风险的 关联度也逐渐增强。农业风险的发生也会给农业加 工、服务等部门带来冲击。因此,农业稳定生产经营 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

(二)农业保险标的的特殊性抑制了商业保险介 入的积极性

收稿日期:202_-02 作者简介:周玉敏(1971-),女,河南漯河人,本科,经济师。

农业是自然再生产的产业,参保对象是种养殖 业,是有生命的动植物,生产地域广泛,空间分散,面 临的各种自然灾害、重大突发疫病不可预测,在遭受 巨灾时,损失集中,覆盖面大。对保险公司而言,在技 术上难以回避风险,赔付自然高于其他险种。一旦发 赔复杂,管理费用和业务成本相对较高。商业性保险 业务不可能在亏损的前提下来广泛开展农业保险业 务,但如果按全部农险成本来向种养殖业投保户收 取保险费用,农民难以接受,现实有效需求就更难形 成。如果以低于农险成本来向种养殖业投保户收取 保险费用,商业保险就会缺乏涉足农业性保险的动 力。这是世界各国大规模发展农业保险所面临的普 遍困境,也是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客观障碍。

(三)政策性农险是国家支农政策的重要工具之 一

借助商业性保险、靠市场机制来分散农户从事 农业生产经营普遍面临的风险存在现实困难。而农 业是国家经济良性运转的基础,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对商业性保险公司而言社会效益高而自身经济效益 低,反映它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规避农业生产风险,增强防灾抗灾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 入,必须借助国家的力量,靠政府政策推动,实施政 策性农业保险,即投保人支付少量保费、政府补贴大 此。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生产经营的主体—广大农 生灾情或巨灾,不像其他险种那样容易定损,定损理

202_ 年第 3 期(总第 368 期)

金融理论与实践【保险研究】

部分保费,把被保险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自然灾 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的 一种制度安排来解决。因此,以分摊和转移农业风 险、保护和改善农民生活、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为目 的,用国家公共财政支持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实施政 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支持农业的重要举措,是解决 “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支农政策的重要工 具之一。从一定意义上讲,它不是单一的经济补偿制 度,而是以服务于国家某一特定的社会、经济方针政 策为目的的经济保障制度。

(四)大力推动政策性农险是形势所需 农业保险自身风险大、社会效益高和经济效益 低,其发展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市场不能有 效地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农业保险。因此,建立对农业 的支持保护体系需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 度。从世界范围来看,需要政府用“看得见的手”通过 国家立法、国家定价、财政补贴等国家干预手段来实 现对农业稳定生产经营的保障,建立有政府支持的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

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条件下政府进 行农业支持和保护的有力工具。202_ 年,我国加入 世贸组织,按照世贸组织制订的允许各国政府可以 借助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中,农业保险作为处理农 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世贸组织协议将 其与农业科技、农村金融等一起被列入市场经济条 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是世贸组织允许各 国支持农业的一项“绿箱”政策,不予限制。因此农业 保险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许多 WTO 成员国 家都利用这一规则,积极开办农业保险。

二、国际上推动政策性农险的有效做法及其特 点

(一)政府主导型政策性农险业务发展模式的做 法及其特点

以发达的北美国家和日本为典型代表,由政府 机构主导经营或直接经营,大规模开展的政策性保 险经营。

1.重视立法保障。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立法,明确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将该国或地区种植养殖范 围广、在农村经济甚至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具有重 要地位的农作物或牲畜确定为保险对象。通过法律 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范围、机构、优惠政策以及具 体补贴比例等各项内容和环节,使农业保险能够获 得稳定、持续的支持和发展。

如美国联邦政府于 1938 年颁布《联邦农作物保 险法》,依据该法,通过提供巨灾保险、扩大保障保

金融理论与实践

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取代 政府的救济计划,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 划。并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 府其他计划的帮助。1994 年,美国又制订了《克林顿 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2_ 年 6 月通过了《农业风险 保护法》,提高用于补贴农业保险财政支出。202_ 年 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 力度,决定在未来 10 年内给农业拨款 1910 亿美元,较以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 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 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 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 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举措。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 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美国保险经营 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得以蓬勃发展。

自 1929 年以来,日本有关农业保险的立法、制 度及修改多达 10 部之多,现行的农业保险法律《农 业灾害补偿法》,对农业保险作物的品种、农业保险 的准入条件、保险范围、承保方式、财政补贴、保险费 率计算方法、保险费国库负担方式等方面,都进行了 规定,合理利用了国库财政资源,有力推动了农业保 险的发展,有效地保护了农户的利益。

2.合理设置运作模式。美国和加拿大都是由隶

属农业部的官方农作物保险公司来主导和经营政策 性农险业务,其中美国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 农作物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 人马,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制订、费率厘定、业 务指导和检查,预测农产品价格等,为商业保险公司 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

日本则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对稻、麦等粮食 作物,养蚕、养猪等实行强制保险,具体经营方式是 采用政府支持下的农业相互会社形式。

3.给予免税补贴等经济支持。从经济上全面支

持农业保险,已成为发达政府保护农业的一个重要 手段。美国作为世界级的农业生产大国,政府的财政 支持更是农业保险的一大亮点。其对农作物保险的 经济支持大致包括:保费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比例不 同,据有关资料显示,202_ 年,其保险补贴额平均为 纯保费的 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 6.6 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 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约为 40%,被保险人只 需交部分保险费用,由政府直接或委托商业保险公 司经营,对农业经营者遭受的所有主要灾害损失提 供经济补偿的制度。一般的,农民从农业保险中所得 到的赔款收入远大于他们所交付的费用支出,即从 农险中得到了政府的净收入转移;业务费用补贴,向

202_ 年第 3 期(总第 368 期)

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私营保险公司提供 20%—25% 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对农业保险的管理费 用及纯保费也给予大量财政补贴,另外,政府还承担 农业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 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 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 免征一切税负。

据有关资料显示,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 险的捐助额大约占保险费总收入的 50%。日本政府

1947~1977 年,政府提供农业保险费用补贴占保险

管理费用总支出的 65%。农业保险成为这些国家增 强农业生产投资和稳定农民收入的重要政策工具。

4.通过条件救济支持农业保险。保险对于农户

来讲首先是一笔支出,然后才有可能在出险后获得 补偿,即便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农户还是有不 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所以,即使在政府补贴、龙头 企业帮扶的情况下,农户购买保险也需要动员。而美 国和日本都是实行了把购买农业保险作为获得政府 其他支持的条件后,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才获得突破 性发展。

美国 1994 年通过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鼓励 农场主购买农业保险,进而降低农场主对灾害救济 的潜在需求。该法明确规定,农场主除非购买了农作 物保险,最少也要购买巨灾保险保障,否则他们不可 能得到农业保护计划中的其他好处,即取消了政府 救济计划。通过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提供较高 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 保障计划等四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了 农作物保险计划。该法令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 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 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 实行了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令的实施使保险作 物从 1980 年的 30 种扩大到 47 种,农作物保险的投 保率迅速提高,1995 年,美国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 已达到当年可保面积的 82%。

在日本,加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也是需要一定条 件的,例如,水稻、陆稻及麦类的栽培面积合计超过 该国亩田制的 1 亩或 3 亩,才有资格加入。同时规 定,经营一定规模以上的农户必须加入农业保险,例 如,北海道地区的麦类耕作面积 4 亩至 10 亩的,必 须加入农业保险。

(二)市场主导型商业性农险发展模式 该经营模式即保险人谨慎选择农业中那些不需 要补贴或只需少量补贴的险种,按商业性原则经营 农业保险。西欧国家的雹灾保险是典型代表,少数发

202_ 年第 3 期(总第 368 期)

【保险研究】

展中国家对高价值的经济作物也采用这种经营模 式,典型的如毛里求斯的甘蔗等糖类作物保险,牙买 加的香蕉保险等。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被国际 公认为是一项成功的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 具有四大鲜明特点:一是费率厘定科学化。设计了有

个档次的费率体系,高度差异化的费率体系能

激励生产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费率档次,从而 达到少支付保费又能获得较大保障的目的; 二是效 率高。因为该基金只承保一种作物,业务简单,单证 费用低,而且计算机管理程度高、人员少,因此效率 很高,它的费用率仅占保费收入的 7%(多数国家为

15%—20%);三是商业化运作。虽然政府在基金建

立初期承担了工作人员的工资,而且政府要求强制 投保,但目前该基金从原保险到再保险完全采用商 业方式来运作;四是投资收益高。基金的投资收入约 为业务费用的 150%,投资收入的 50%用于基金积 累,能够相应减少农民的保费负担,增强基金抗巨灾 的能力。但对于所有的农作物和牲畜普遍采用商业 性原则来经营则是无法适应的。

三、我国政策性农险业务推动开办情况

(一)202_ 年之前呈现一度萎缩的现象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既是国民经济的基 础产业,又是公认的高风险、低效益的弱质产业。为 支持农业生产防灾减损,我国民政部门在 20 世纪

年代末、90 年代初按照政策性保险的构想试点开

办了农村救灾保险。但在后来的具体实践中,由于种 种原因没有能持续贯彻政策性保险的原则和方法,导致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自 1993 年至 202_ 年间,出现了日渐萎缩的现象,许多地方甚至停办,202_ 年以前,国内最后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两家产 险公司在少数地区维持开办。据有关资料显示,202_ 年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仅 3.77 亿元(占 产险业务保费收入的 0.35%),同比减少 0.88 亿元,负增长18.86%,9 亿农民人均保费还不足 0.5 元。

(二)近五年多来政策性农险业务得到持续推动 为推动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支持农业生产经营,202_ 年 12 月 28 日修订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31

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 46 条提 出,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 展农业保险业务。202_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 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同年上海市农委与人 保公司等部门联合筹建成立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虽然股份公司都会要求盈利,但该公司

金融理论与实践

【保险研究】

办,规定对列入政策性农险的险种,各级财政按一定 比例分担部分保费,以减轻种植养殖农户负担,调动 保险公司开办政策性农险业务的积极性。但具体调 查中了解到,在国家明确中央财政应承担的补贴比 例后,省级文件对辖内市县财政承担比例进行了统 一规定。但由于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财政按统 一比例承担补贴资金,对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地区造 成的压力较大。

地方财政补贴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很大程度上 又影响到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到位率(国家财政在 确认省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全部到位后才根据年 度预算,将首次预拨后剩余的补贴资金拨付到位),不能有效调动保险公司承办积极性,不利于政策性 农业保险在落后地区的推广。据 5000 余份对保险公 司开展的问卷调查显示,当问到“你认为制约政策性 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最主要的因素是什么” 时,高达 承诺农业保险业务不低于保费总收入的 60%,上海 市、县(区)地方政府在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时给予一 定的保费补贴,同时,财政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和 农村建房保险免征一切税负,应当属于政策性保险 性质。

继 202_ 年之后,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政 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国家政策 的引导下,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得到持续推动。据笔 者在河南省组织的调查显示,202_ 年 8 月以来,该 省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办法,先后推出了能繁 母猪、奶牛、烟叶、水稻、棉花、玉米等 6 个政策性农 业保险品种。其中,能繁母猪保险、玉米保险已陆续 在全省 12 个地市开办,烟叶保险在 4 个地市开办,奶牛保险在 3 个地市开办,棉花保险在 2 个地市开 办,水稻保险在 1 个地市开办。截至 202_ 年 8 月底,政策性保险业务共承保能繁母猪 309.29 万头、烟叶

20.69 万亩、奶牛 1.2 万 头、棉 花 190.13 万 亩、水 稻 607 万亩、玉米 1482.11 万亩,分别占被调查地市种

植 面 积(或 养 殖 头 数)的 67.97%、29%、13.33%、79.3%的保险公司认为是补贴资金不能及时拨付。

三是查勘定损工作缺乏部门协作,保险公司理 赔难度大。灾情发生后,农业受损情况需要予以及 时、合理确定。国家要求,在勘察理赔过程中政府相 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配合。但被调查的保险公司 反映, 基层部门协作机制作用有效发挥还需大力推 动。当问到“接到灾情报告,你出险时其他部门是否 积极配合”时,75.2%的保险公司选择没有其他部门 参与或存在不积极配合现象。

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乡镇服务所网点少、人员 少,加之农户多且居住分散,在保费收取、出险查勘、定损理赔等业务上需要投入较多的人财物。受人员 和经费制约,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人员很难短时间 内同时到达每个现场进行查勘。灾情发生后,主要是 通过估算和协商方式对灾情进行估计,存在较大的 主观性。当问到“受灾后你理赔的依据是什么”时,仅 有 59.5%的保险公司选择 “根据现场查勘定损逐户 理赔”、31.7%的反映 “有时根据现场查勘定损逐户 理赔,有时根据估计支付理赔资金”、8.7%的“以乡 或村为单位平均支付”。

四是农户灾后理赔难,保额难以覆盖成本,现行 保额与弥补种养殖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营损失存 在较大差距,农户损失不能较好得到补偿,农户自愿 投保积极性不高。据调查,除奶牛保额能覆盖农户 39.94%、100%和 38.55%。

(三)政策性农险业务开展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 题

根据基层调研情况发现,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 推动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具体问题,表现在:

一是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虽然已 于 1995 年颁布了《保险法》,但这只是一部规范商业 保险的主要法律,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 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并不能覆盖农业保险;《保险 法》 第 155 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 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保险法》不适用 或不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存在随意性,存在政府补贴资金不能及时足额落实 到位。截至 202_ 年 8 月末,6 个品种各级政府实际 补贴到位率为 56.16%。另外,国家及省级关于政策 性保险的规定中,仅对于各级财政补贴到位后使用 情况有相关监督措施,包括定期报告、动态监测等,但对于下级财政补贴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没有 相关责任追究规定及惩处措施。

二是税费扶持等政策存在不配套。目前,我国对 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除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免征营业税外,并未有其他 税收优待,这与经营农业保险风险高、收益低的状况 不相称,也没有体现出税收的公平原则和调节功能。在试点工作中,各级政府为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

金融理论与实践

80%养殖成本外,其余品种成本保障比率较低,能繁

母猪、玉米、棉花、烟叶、水稻的种植养殖成本保障率 分 别 在 34.48% —71.42% 之 间、40.46% —67.86% 之 间、39.27% —52.68% 之 间、41.67% —62.5% 之 间 和

65.4%左右,均不能覆盖种养殖业投入成本。截至

202_ 年第 3 期(总第 368 期)

202_ 年 8 月份,全省 16 个地市各政策性险种上报 案件数 480449 件,现场查勘案件数 413111 件,出险

率约为 86%,但已理赔案件数仅有 123030 件,占比 仅为 25.6%。调查发现,所有 6 个保险品种均存在保 额难以覆盖成本现象,保额对农业、农民的保障程度 不够,最低仅为近40%。一旦发生全损,农民仍然要 承担较大程度损失。截至 202_ 年 8 月,全省 16 个地 市投保 6 个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的种植养殖农户数

【保险研究】

入的比重较大的地区,应增加其保费补贴;而对于生 产力水平比较高,保费支出仅占其收入比例很少的 地区,相应减少保费补贴。中央财政的保费补贴,向 贫困的中西部地区多倾斜。补贴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农业保险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和业务费用,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开展。

(四)加大宣传推动力度,营造政策性农业保险 的外部环境

虽然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损失的补偿方式,农 业保险已经逐步为部分农户所接受,但在大部分地 区,农业保险的意义还远没有被农村居民所认识。农 民的保险意愿还很低,对农业保险的作用还心存疑 惑,因此,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 传至关重要。建议进一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明确 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加强部门间协 作:赋予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农业保险推广职责:设置 专人负责如由村建协管员、农技员兼任农业保险协 管员,并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和补助,加强对农业保 险工作的宣传和推动。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的作 用,加强面向养殖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 农业行业协会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方针、政策的宣传,只有使广大农民真正了解和懂得国家对政策性农险 的意图,学习运用“保险”这一经济手段转移风险,才 能促进他们积极参加保险,保障其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2323.67 万户,自愿投保农户为 539.1 万户,占比仅

为 23.2%。

四、工作思考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完善相关的政策法 规体系,构建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以政府为主体,突出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建 立保障服务机制,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 的环境。政策性农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农村 和农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农业 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农 业法》、《保险法》或在“实施条例”中增设相应条款; 适时出台《农业保险法》,明确规定政策性保险的政 策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 则及组织形式等;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 金管理原则、政府支持方式等,同时对政府行为予以 约束,对多部门参与的查勘、定损理赔机制进行明 确,对政府以及政府部门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 进行规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工 作随意性,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二)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模式 针对我国农民收入和保险意识相对低的情况,建议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 保险发展。政府支付经营管理费用,采取强制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除了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对 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优惠政 策,如税收减免、费率补贴和亏损弥补等,缓和商业 性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与农业保险效益低的矛盾。

(三)加大对政策性农险的财政支持力度 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性,提供农业保 险补贴早已成为许多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一项重 要措施,是 WTO 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政府通 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是全社会分散和转移农 业风险的重要渠道。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财政补贴 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由中央和地方政府配套支付 保费补贴,给予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和其他补贴,可 因险种、地区而异。对于生产力低下,保险费占其收

[1]李军,段志煌.农业风险管理和政府的作用[J].中国金融,202_,(12).[2]庞国柱,李军.我国农业保险实验的成就、矛盾

及出路[J].金融研究,202_,(9).[3]尤文军,张显峰.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博弈分

析[J].中国农村经济,202_,(5).[4]冯文丽.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与制度供给 [J].金融研究,202_,(4).[5]黄建明.入世后中国农业保险业的发展对策 [J].经济与社会发展,202_,(2).[6]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安排探析[DB/ OL].保险研究,202_,(12).中国知网.[7]国 外 农 业 保 险 的 发 展 特 点[DB/OL].人 民 网, 202_,(11).[8]孙蓉,朱梁.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比

较及启示[J].财经科学,202_,(5).[9]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与启示[DB/OL].育

龙网,202_,(2).(责任编辑:贾伟)

202_ 年第 3 期(总第 36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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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农机也应纳入政策性农险

农机也应纳入政策性农险

当前正值“三夏”大忙时节,大规模的农机跨区作业正从南到北全面展开。在这个过程中,保险也被频频提及。比如,此前在很多农机比较集中的地区,当地农机部门主动与保险公司联手,统一为参加作业的农机上了保险。而在5月25日,农业部特别提醒参加“三夏”作业的农机手:跨区作业历时长,机具转移路程远,其间会遇到很多困难,有条件的应该购买相应的保险。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支持农业机械化政策措施的力度加大,尤其是在购机补贴政策的激励下,农民购机用机的热情高涨,各种农业机械大量增加。比如,联合收割机的保有量已经由跨区作业开始初期(1997年)的14.1万台增加到202_年的71万台。而农业部预测,今年“三夏”投入的小麦联合收割机将达到44万台,水稻联合收割机将达到41万台,玉米联合收割机将达到6万台,均比去年有大幅增加。

但是,由于农业机械作业环境恶劣、农忙季节作业量大、部分农机手素质较低等原因,农机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出现了原本家境殷实的农机经营业户或因治疗费用太大,或因赔偿金额太高而债台高筑,进而重新返贫的现象,有的甚至倾家荡产。

有关专家指出,农业现代化、机械化是提高农民收入的出路,要想为农机提供保障,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必须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散机制,而开展农机保险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农机保险也成为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202_年以来,海南、广西、江苏等全国25个省份开展了农机保险,累计承保农机具296万台,赔款3.8亿元。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由于办理交强险成为农用拖拉机登记的法定必备条件之一,对有效规避、转移农机事故风险,减轻事故处理的压力,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

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农业机械量大面广、农民保险意识不强等原因,目前农机的投保率仍有较大的上升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提高农机户的投保积极性、有效控制农机事故风险概率上升的同时,又能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的牌证管理率、年检率,从而降低事故隐患,又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有关专家指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关键是要做到安全发展。农业机械是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是为种植业、养殖业、渔业、林业等农业生产领域服务的生产工具。可以说,农机事故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农机事故风险,应当将农机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成部分。

在这一点上,江苏的做法颇有借鉴意义。202_年5月,江苏省正式将农机保险试点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范围。6月,又出台了《江苏省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全国第一个农机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据了解,江苏省政策性农机保险试点的险种为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财政补贴对象为农机户和各种农机服务组织购买使用,并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兼用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各级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不低于保费总额的50%。初步统计,去年该省参加政策性农机保险的兼用型拖拉机共达3723台,联合收割机达245台。同时,无锡、苏州两市还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这个险种,深受广大农机手欢迎。

业内人士指出,将农机纳入到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将有利于建立农机风险转移和分摊机制,使农机户以较少的投入获得稳定的经济保障,增强农机户抗风险能力和事故后恢复再生产能力。同时,也有利于各级财政进一步增加对农机化的投入,调动农民投资农机的积极性,在购机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配套实施政策性农机保险,将进一步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信息来源:农博网)

第四篇:本市推出12种政策性农险产品

本市推出12种政策性农险产品

农民只需掏2至3成保费

本报讯(记者耿彩琴)北京根据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农民保险需求和农业产业发展布局等因素,研究确定今年开办政策性农业险种为小麦、玉米、苹果、梨、桃、葡萄、露地蔬菜、温室园艺、西瓜、奶牛、肉鸡、猪12个品种。

而目前这些险种已经全部投入到市场,截止到7月中旬,北京投保这些险种的农户已经达到21666户。这是记者昨天从北京保监局了解到的。

北京保监局人士昨天介绍说,该局已经和农委组织3家承保公司设计和厘定了12个险种的条款和费率,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条款、费率和条款解释。在保费方面,给予参保农民保费补贴。一般是市政府承担50%,各区县政府出20%至30%,农民只需掏30%至20%。以往,由于市场上农险产品少,及农户对农业险不了解等因素,农户主动投保农业险较少。据介绍,现在京郊不少农户已经感受到了农业险的好处。上个月,昌平区和大兴区几个镇遇到了冰雹袭击,部分种苹果和西瓜的农户遭受损失,由于投保了农业险,农民获得了保险公司的1619多万元赔付。本市今年5月30日正式实施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目前对政策性农险有三大支持措施。一是财政补贴政策,按照起步阶段的发展目标,给予参保农民50%的保费补贴,同时鼓励各区(县)根据实际追加部分保费补贴;给予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50%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起步阶段每年按照上农业增加值的1‰预提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二是税收减免政策:免征营业税,并由税务部门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政策性农业保险所得税减免政策。三是鼓励各区(县)政府制定引导农户参保的科技、信贷政策支持措施,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农户积极参保。

[我来说两句]

第五篇: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北京亚超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北京亚超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委托单位的利益和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档案是指本公司在进行有关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等工作(以下简称“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按相关执业准则要求需保存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业务工作底稿或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业务项目应建立健全有效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确保其安全、完整和利用。

第四条 总部、分公司分别明确一名负责人(法人代表或出资人)分工负责业务档案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指定专人对业务档案进行管理,档案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知识素质。

第五条 档案管理接受评(注)协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业务档案管理基本内容包括:按照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求,对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业务材料文件进行收集、分类、立卷、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

第七条 各执业人员在业务工作结束后,必须将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工作底稿,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后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资产评估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评估报告日或核准备案日后9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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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业务档案的立卷程序包括组卷、拟写案卷标题、卷内文件材料排列与序号,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标及装订等工作内容。

(一)组卷:按照一个委托单位或一个合同号,原则上组成一个案卷。对于一项业务需要组成若干册时,在每册封面上必须注明此项业务共有多少册,并注明本册排位。

(二)业务文件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卷内文件材料按本公司《评估业务工作底稿目录》要求顺序排列:

1、卷内文件目录;

2、管理类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公司在评估过程中,为承揽、安排、控制、管理整个评估项目工作所形成的内部工作文件。包括:

评估报告、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业务约定书、评估工作计划、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工作人员名单及分工、被评估单位基本情况、评估项目日程安排、评估项目质量审核记录(三级复核)、项目评估过程中重大问题请示处理记录、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客户签收表等。

3、操作类

操作类工作底稿一般是按资产类型及会计科目的程序编排,同时辅助为确定各类资产价值而附设的各类专门表式组成。包括:

各类资产价值状况调查表 询证函 资产鉴定表 分析计算表 市场调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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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实记录等。

4、备查类

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评估人员为完成评估活动和得出评估结论所获取、搜集、整理的各类文件、报表、凭证、证明、图表、参数、资料等相关文件。包括:

被评估单位的营业执照、章程、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重要经济合同与凭证、与评估行为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件、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文件、董事会纪要、内部管理制度、有关取价依据的参数和资料等。

(三)卷内文件材料的页号编写:在卷内有文字记录的每页文件材料正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阿拉伯数字书写)。

(四)业务档案的装订和移交:

装订:在装订前要除去文件材料金属物,案卷装订要牢固、整齐、美观。移交:业务部门立卷完毕后应及时将业务档案及电子文件(评估过程形成的全部电子文件)交业务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同时办理移交手续。

(五)编制业务档案案卷目录: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结合实际采用“分法”对业务档案本着便于查找、利用的原则编制业务档案案卷目录。

第九条 业务档案采用“复式结构分类法”进行分类,其方法是:按“—业务项目—合同号”分类。将业务档案先按分开,然后每个再按业务项目分开,之后每一个业务项目再按每一个合同号分开。其中业务项目按照资产评估、咨询服务、其他等进行分项。

第十条 业务档案保存。

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永久档案是指具有长远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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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档案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具有保存价值和一定查考价值的档案。

1、定期档案自报告签发之日起保存十年。

2、不再继续委托业务的单位,其档案按十年保管。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国有企业相关业务的评估档案为永久档案;其他业务的评估档案为定期档案。以上年限均从报告日算起。

第十一条 业务档案必须设专柜保管,要做好八防,即:防盗窃、防火、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光、防污染,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

第十二条 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安排有关人员监交。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都要在移交表上签章。移交人必须办完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业务档案进行损毁和伪造,不得据为己有。除按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可以对业务工作底稿作出变动和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进行披露的情形外,不得对业务档案进行变动和泄密。对违反规定已造成损失的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因撤销、解散或其它原因而终止的,其业务档案由原股东、合伙人妥善保管。

公司合并的,原各公司的业务档案,由合并后的公司保管。

公司分立的,其业务档案根据分立协议或股东会决议由分立后公司分别保管。

第三章

业务档案的利用

第十五条 业务档案的利用是指对业务档案的借阅、复印和摘录等。第十六条 业务档案应当建立健全借阅、复印登记、保密等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档案借阅手续,对业务档案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按照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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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密。

第十七条 有关人员借阅业务档案要严格执行借阅制度。

第十八条 评(注)协、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依法查阅业务档案时,按规定办理必要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十九条 因业务工作需要,经所领导批准同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查阅业务档案。查阅业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自行复制。

第二十条 外单位需要复制时应在复制件上注明案卷号、页号、复制无误等字样,同时加盖本单位查阅档案专用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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