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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源管理规定
编辑:风吟鸟唱 识别码:14-36953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0 08:37:55 来源:网络

消防水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水源的管理工作,保证消防水源在灭火救援中完整好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消防水源是指可供灭火救援使用的市政水源设施、天然水源,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建设的消防水源设施。

第三条

凡消防水源的监督检查、档案资料建立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消防水源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监督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

第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制定和完善消防水源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并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消防水源建设竣工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登记备案。

第七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责任区的消防水源的检查,及时掌握本责任区内消防水源的建设、变更、完好情况。

第八条

发现市政消防水源设施被擅自挪用、拆除、埋压、圈占影响灭火救援使用时,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

第九条

城市消防水源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督促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增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

第十条

对可利用的各种天然水源,公安消防机构应督促有关部门建立便于消防车、泵取水的设施。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要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建设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消防水源设施,并自行组织检查,保证完整好用。

消防水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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