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镇直管公房管理,合理配置直管公房资源,规范直管公房租赁行为,保障直管公房使用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直管公房按使用性质分为住宅直管公房和非住宅直管公房。
一、住宅直管公房管理
1.承租条件
(1)承租方须为XX镇镇区非农户籍。
(2)承租方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以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有权机关开具的无房证明为准)。
(3)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目的须为满足本人自住。
(4)承租方家庭人均收入须低于当年年度保障房收入标准(具体标准参照区政府相关规定)。
2.租金管理
(1)根据中共XX区XX镇委员会会议纪要【2020】第X号文件执行。
(2)住宅直管公房的计租面积为测绘建筑面积。
(3)承租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及时足额缴纳租金。
3.承租管理
(1)承租方信息更新。承租方应及时主动配合出租方进行采集、更新,出租方根据更新信息确定承租方是否符合承租条件;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方,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承租合同,提前收回房屋。
(2)签订承租合同。直管公房租赁双方应当签订承租合同,明确租赁期限、使用性质、计租面积和租金,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3)承租方人员变更。租赁期间若承租人死亡或者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在符合承租条件的前提下可向出租人申请继续租赁原房屋,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协议。
(4)房屋巡查。承租人需配合出租方对房屋安全及房屋使用情况的巡查。若出租人发现存在安全隐瞒的,承租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对长期空置(空置时间超过3个月)、无人居住、转租转借的房屋,出租人有权进行收回。
(5)户口迁入。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房原则上只允许承租人的配偶和子女户籍迁入,且迁入人员均需满足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承租条件方可迁入。
4.房屋维修管理
(1)承租房屋的主体结构(屋面、墙体)出现损坏的,承租方须上报出租方,经出租方核实后确定维修方案并进行维修。由于公房房龄年久,如经出租方确认无修缮必要的,可由承租人自行申请租房补贴。
(2)承租房屋的非主体结构(门、窗及其他附属设施)出现损坏的,承租方自行负责维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承租方自行承担实际使用该租赁标的(包括装修等事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因其他原因造成相关的财产、人身损害以及因承租标的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纠纷、税费、安全事故及社会性负担,与出租方无关。
5.承租方在使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保护并合理使用房屋。承租方不得擅自拆改、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妥善保管好租赁房屋及其相关一切设施,不得私自进行变更、拆毁;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必须及时报告,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人员和财产安全。
(2)合理装修、装饰房屋。承租方不得擅自搭建或改扩建;装修装饰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租赁期满后不继续承租的或不符合承租条件被腾退的,出租方对承租方装修费用不作任何补偿和赔偿,未发生附着的装修设施承租方在不对房屋原有结构产生影响的前提下可以一并搬离,如因搬离造成房屋损害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因出租方单方面原因需要收回房屋的,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房屋装修费用进行评估,出租方按照评估价格给予承租方补偿;因承租方责任造成房屋、装饰装修、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3)积极协助、配合管理。出租方对房屋进行检查或维修时,承租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扰,否则应承担因此而不能及时合理维修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6.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瞒报、谎报个人信息的。
(2)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擅自以房屋入股、合资联营的。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规、违法或者犯罪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或水电费等应缴纳费用超过3个月的。
(6)承租方不在承租房屋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的。
(7)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或者拆改、开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坍塌或者引起安全事故的。
(8)承租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9)在报刊、网站、政府办公场所等公开场合对出租方进行恶意诽谤、肆意中伤及散布虚假信息的。
(10)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办法的其他情形。
二、非住宅直管公房管理
1.公开拍租信息。非住宅直管公房的拍租信息以各种渠道进行公示。
2.公平竞租。所有非住宅直管公房的拍租需经第三方拍租公司进行拍租,拍租方自行关注拍租信息并报名参与拍租。
3.公开拍租。第三方完成拍租后需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拍租方缴纳租金和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
4.合理使用房屋。拍租方竞得租赁权后,应当从事合法商业行为;房屋的装修装饰费用由拍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不继续承租的,恢复原状。
三、其他要求
1.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苏州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21年6月10日施行。施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