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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有哪些(合集5篇)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14-1103802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4 17:37: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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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有哪些

我们知道,劳动监察是监督用人单位的部门,如果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投诉需要在监察范围之内,那么,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有哪些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监察受理范围: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所需材料:

投诉人需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并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处理程序:

劳动监察机构通过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形式发现违法行为→按照属权限范围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予以处罚;违法事实不存在或情节轻微且已改正,不予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办理时限

对已立案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相关知识: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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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有行政处罚权,但不能组织双方调解;劳动仲裁乃至劳动诉讼是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程序,没有行政处罚权,但可以组织双方调解。

2、处理的对象不同:劳动监察追究的是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仲裁追究的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3、被处理对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监察导致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劳动仲裁只会产生民事责任。

4、违法行为的实效不同:劳动监察的受理时效是一年,劳动仲裁的受理时效是两年。

5、劳动监察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对职工这一整体的劳动法权益侵害的保护,劳动仲裁则是侧重于用人单位和个别劳动者具体劳动争议的处理。

6、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处理,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力度要大于仲裁。例如,对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仲裁只能裁决按规定补缴,而监察除责令补缴外,还可以加收滞纳金。又如,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等的违法行为,仲裁只能裁决企业支付劳动报酬及相当于劳动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而监察除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责令企业按相当于劳动报酬1至5倍支付赔偿金。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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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劳动仲裁北京受理范围

北京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目前不受理下列争议:

1、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未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已依法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已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并已立案的;

3、已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60日劳动仲裁申请时限的争议;

4、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体处理,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又不能举证证明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争议;

5、退休人员被新单位聘用后与新单位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档案转移及对丢失或内容缺失的档案补办引起的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引起的争议;

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交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争议;

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或报销供暖费问题引起的争议;

1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股金分红引起的争议;

11、劳动者与己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除因确认劳动关系(含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以外的争议;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争议。北京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目前受理下列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各项保险待遇、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手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决人员、经济补偿或赔偿发生的争议;

5、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6、外地注册但在本辖区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7、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转移职工的人事档案,职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争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北京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目前不受理下列争议:

1、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未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已依法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已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并已立案的;

3、已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60日劳动仲裁申请时限的争议;

4、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体处理,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又不能举证证明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争议;

5、退休人员被新单位聘用后与新单位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档案转移及对丢失或内容缺失的档案补办引起的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引起的争议;

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交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争议;

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或报销供暖费问题引起的争议;

1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股金分红引起的争议;

11、劳动者与己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除因确认劳动关系(含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以外的争议;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争议。北京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目前受理下列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各项保险待遇、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手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决人员、经济补偿或赔偿发生的争议;

5、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6、外地注册但在本辖区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7、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转移职工的人事档案,职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争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水果忍者:http://www.teniu.cc)

第三篇:昆山市劳动监察大队

昆山市劳动监察大队

昆山市202_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

定期审查须知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我局决定于202_年3月15日起至5月31日止,在全市开展202_昆山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定期审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有使用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及其他有用工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书面审查的单位,在202_年12月底前注册登记的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属审查对象,应到所辖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事处或监察中队接受审查,具体见审查时间安排。

二、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情况;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劳动合同书面报告情况;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等。

(二)用人单位工会组建、签订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

(三)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劳务派遣规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需报送的相关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复印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和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驻苏单位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二)填报的《书面材料审查表》一式三份。

(三)近期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通知单及参保人员明细。

(四)报送时的职工花名册(须含职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及考勤汇总,如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书。

(五)当劳动部门盖章的企业职工录用(续用)备案花名册,未备案的需

提供职工劳动合同文本;使用外单位职工的有关证明(如原单位内退证明),聘用离退休人员的需出具离退休证。

(六)最近一期的单位发放的全体职工的工资发放明细(如银行转帐发放的还需提供银行进帐单),财务记账凭证。

(七)提供有效期内的《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八)执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许可决定书。

(九)企业组建工会的证明文件。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定期审查方式

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昆山市202_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表》,并主动向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规定的书面材料,对不主动报送书面材料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采取日常巡视、上门检查等方式进行书面材料审查。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昆山市劳动监察大队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单位名称:请于202_年月日 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或办事处接受劳动保障书面 材料审查。

第四篇:劳动监察大队汇报材料

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公司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汇报材料

一年来,我公司始终将员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特别是新劳动法实施以来,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成本及员工管理难度,但是公司迎难而上,为切实有效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在组织机构、基本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切实维护员工利益,使员工的发展和公司的发展融为一体。总的来看,在贯彻《劳动合同法》工作中,做到了领导重视,机构落实,制度健全,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公司领导非常重视,为更好地促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学习培训,坚持立足当前,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集中对相关工作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采取集中学习、外派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地系统学习《劳动合同法》,同时利用广播、报纸等宣传等方式加强学习宣传,积极营造贯彻《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氛围。

二、积极组织实施。全力做好贯彻《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前期准备工作。对与《劳动合同法》各项规定不一致和相抵触的,我们立即修改或废止。同时利

用集团公司四化建设工作的开展,我们对以前的《白银天诚有色选矿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汇编》中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补充。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情况。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我们完全采取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合法原则。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方面,我们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例如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的,首先由劳动者提出书面申请,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我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移交手续。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我单位严格按照党政工会议决定,并报请职代会通过,下发文件,并告知本人,在无法告知本人的情况下在报纸上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我们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公休日、节假日、年休假安排员工休息。对于因突发事件或生产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息的,我们按照延长工作时间、公休日、节假日三种加班方式以员工日工资的150%、200%、300%的比例予以支付加班费。同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按照《女职工保护法》执行,在此期间女职工享受各类保险及福利待遇。从

202_年至今基础工资从340元调整到400元,今年又调整到580元,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五、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情况。每月我公司都按时缴纳各类保险,并从202_年起为职工新增了女职工生育保险,同时医疗保险企业缴纳部分从原来的3%提高到6%,个人帐户划拔比例从原来的2.5%调整到3.5%。

今后我们将更好的规范《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各项制度,让员工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得到更多的实惠,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五篇: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总结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总结

上半年以来,在局领导的关怀指导下,我们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重点,积极工作,奋发进取,经过全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在维权、法律法规宣传、劳动用工备案、书面审查工作、劳动合同签订、专项检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长效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投诉、举报案件

共接待来信来访77起,受理投诉77起,结案77起,涉及劳动者264人,涉及金额9.7474万元;其中,处理群体性事件1起,涉及劳动者140余人;处理农民工投诉案件9件,结案率100%,涉及劳动者人数188人,涉案金额482.8983元。

(二)开展劳动用工执法专项检查情况 1.日常巡查

截止5月底,主动检查各类用人单位133户,纠正违法单位数44家,发出询问通知书83份,整改指令书46份。

2.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

从202_年1月1日到202_年6月30日,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截止5月末,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1574户,涉及劳动者19963人,合格企业1142户,基本合格企业52户,不合格企业6户,待审查企业375户。

3.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从202_年2月25日至4月9日,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检查职业中介机构1户,检查用人单位29户。

4.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从202_年3月15日到202_年5月10日,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我们积极主动多次到用人单位,并配合区建设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对建筑工地进行联合检查,要求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对涉嫌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监察大队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制定支付工资的计划,给予全额付请。为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对全区各类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督促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基础上,对出现集体讨要工钱的行为我们均能立即赶赴现场,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5.开展养老保险扩面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从202_年3月29日到202_年12月20日,开展养老保险扩面专项执法监察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养老保险、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未预存工资保证金等问题,及时下达《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限期整改指令书》,养老保险专项检查企业60家,涉及劳动者人数1577人。

(三)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广泛宣传《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动员全社会进一步关心未成年人,依法打击非法雇用童工的个人和组织,形成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结合开展的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全区通过自查、普查、抽查和重点检查,对少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下达询问通知书,进行调查处理,切实维护我区社会稳定,推动共建和谐社会的步伐,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工作中采取的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关系调整规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和考核办法,加强劳动保障机构队伍建设,制定目标责任制,做到划片责任到人。

2.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的案件,通过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3.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切实摸清辖区范围内应签订劳动合同的底数,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家庭作坊式企业和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劳资纠纷多,管理难度大。建筑行业的部分企业仍存在着非法承包,工资支付不规范,造成拖欠工资,处理困难。

2.童工问题绝迹难。个别企业、家庭作坊非法使用童工现象仍然屡禁不止,甚至个别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也存在使用童工现象,因此我们在思想上仍要保持高度警惕。

3.有的用人单位对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认识不够到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困难。

4.部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少数企业主法制意识淡薄,只求经济利益,忽视规范用工。二是企业招工难度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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