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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理与情理之间
编辑:紫竹清香 识别码:14-808180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3 11:17: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在法理与情理之间

在法理与情理之间

一部非商业性的影片,吸引着我们的眼球,让我们静静地看、细细地品;一部非娱乐性的影片,扣住了我们的心弦、使我们与之共鸣、为之动容。这就是故事影片《真水无香》。它并非纪实性影片,似乎在叙说一个电影摄制组拍摄跟踪法官宋鱼水的办案过程以及案外故事,但真实再现了宋鱼水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形象。影片也无跌宕起伏的故事情节,表现手法平实朴素、表现风格如清水观鱼,却讲透了宋鱼水法官办理的几个普通案件的法理和情理。也许,影片中的人物对白的语气和语调有太明显的“话剧”味,以至于其中的台词留给我的印象超过了故事情节、场合背景、音乐烘托和人物造型,而正是这些台词,引发了我更多的思考。

一、法理和情理

有一句“台词”虽然只从宋鱼水口中说了一次,“法理和情理之间难道就真的没有结合点吗?”但这句话的意蕴涵盖了电影里的每一个情节,也串联起了影片中的每一个案件。

面对高中汉案件,宋鱼水的同事李法官因证据不足判高败诉,高心中委屈、认为无处可以说理,便从广告牌上跳下致残;宋鱼水和她的法官同事除了同情关心外,一次次地问自己,何谓“公理”?面对林老板的案件,宋鱼水法官很清楚,这个工厂的老字号商标“荷香园”被对方抢注,现在反而被对方告上法庭;凝聚着数代人心血、有上百年历史的老字号商标,依法将判定属于对方,“理”在何方?“荷香园”的案件最终获得了圆满的解决,是因为法官们找到了该案法理与情理的最佳结合点——调解。但高中汉案件呢,虽然宋鱼水和同事李法官一直关心、关注高中汉,并用真诚让高对法律有了那么点希望,但他内心的怨恨还在,虽不是针对法官,但能说仅仅是怨恨自己吗,就不会针对法律、针对社会吗?法理和情理在高中汉案件中似乎并没有融和。

现实中,几乎所有的办案法官都经历过这样的事业困惑或者说心理窘境:依法判决的话不合情理,成全情理的话则会违法裁判,进退两难,无所适从。有人还为此冠以一个并不确切的哲学名词“二律背反”。这种“二律背反”似乎从法律(或者说司法)产生时起就相伴而来。宋鱼水法官也在办案中遇到了这个千古难题,以致于她和她的同行们会为之追问“难道法理和情理之间就真的没有结合点吗”?

法律来自于人定,本因循于人情、合乎情理。但法律针对的是一般化的人和类型化的事,具有普适性;而人有不同,人的性情、性格各异,人的经历、境遇有别,故人的心理和观念也有差异。所以普遍适用的法在个案中就会遭遇法理之中、情理之外之事。此非法律之祸,乃司法之难。司法之难,难在如何使个案解决既在法理之中,又在情理之内。

事实上,我们每个法官都会遇到那么几个法与情相悖的案件,虽困惑而不气馁;我们都曾努力寻找法理和情理之间的通道或结合点,并成功地在个案中使这两者兼容相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可见,使法理和情理有机统一并非可望而不可及,只是那些特殊案件的法理和情理的通道难找、结合点不同罢了。

法官是一个很难的职业。法官之难,是因为法官之职就是为解决人世间的难事而设,如果社会上的各种纠纷非法官者都能化解,还要法官干什么。法官职业受人敬重,并非权力象征,也非官员地位,而是作为司法者,法官能将抽象的法律运用于具体的纠纷化解中,能将纸面上的权利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能破常人不能破之难题,能解常人不能解之死结,使法律成为“活法”。法官还应该将法律内在的公正性宣示出来,将法律之中蕴涵的人情味展现出来,通过司法中的法理和情理的融和使法律真正成为“良法”。也许,这个目标本身就很难,但它应成为我们每一个法官毕生的职业追求。

二、看得见的公正和看得懂的公正

影片中有一句不太令人留意的“台词”,宋鱼水法官跟她的年轻同事说:“要让老百姓看得见法律”。我想,她说的意思一定是,要让老百姓能看得见法律的公正,也要让老百姓看得懂法律的公正。宋鱼水所以有感而发说这句话,是因为她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张先生代表的公司因侵权而被判败诉。宋法官知道张先生心里不服,所以一次次不厌其烦地给张先生打电话,试图通过“判后释疑”,能让他理解判决的道理,让他明白法律的公正。有意思的是,几天后,当宋法官遇到这位张先生的时候,张说他看了一本书,叫“法律的尴尬——谁动了中国人的奶酪”。当时我就想,这书名的风格很象英国大法官丹宁的写书命题,但没听到过这本书。我看过丹宁勋爵的《法律的训诫》、《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未来》、《法律的正当程序》等,但他没有研究过中国的法律,不可能以中国“奶酪”作副标题,是不是我国的学者写过该书名的专著。如果我是宋鱼水,我也会到法律书店去找寻这本“书”。后来,我们才知道这位张先生“忽悠”了我们。其实,他也不是为了捉弄谁,他的本意是想告诉法官他从败诉中看到了我国法律的“尴尬”,看到了一些中国人的利益(奶酪)被一种莫名的力量搅动着。最终,宋鱼水法官的自信坦言,虽没有让张先生明白一审判决的法理,至少让他明白了法律程序上的公正性,明白了他仍然有上诉的权利,也让他明白了宋法官多次打他电话想与他交谈决不是怕他上诉,而是想让他看见法律的公正、看懂法律的公正。此时,我们与宋法官共鸣的是,判决只是在今天用现在的法律针对目前的这个案件的最佳选择,五年、十年后的法律可能不会作出这样的判决选择,这不等于说今天的判决错了,而是说明我们的时代和我们的法律进步了。

常言道,公正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让谁看见?当然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亲眼看见了司法审判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或切身感受到了司法公正,才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这就是最好的社会效果。我曾经说过,法官应具备两个方面的延伸能力,一是展示“看得见的公正”的能力。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调解能力等,都应当是在塑造“看得见的公正”。因此,法官在驾驭庭审时要“静心听讼、兼听各方”,使当事人感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在过程中看见公正。二是展现“看得懂的公正”的能力。法官的裁判文书,不仅要言之有理、论之有据、判之有法,使之展示看得见的公正,还要入情入理、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使之展现“看得懂的公正”。所以,我们法官的审判工作,决不是案件一判了之,而是要让老百姓看得到公正,也要能让老百姓看得懂公正。

三、“瘦”的调解和“胖”的诉讼

针对“荷香园”商标纠纷案的特殊性,宋鱼水对她的年轻同事说:“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最差的调解胜过最好的判决”。只有深临其案,才会真正体会此言的真义。

影片中反映宋鱼水承办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两个“荷香园”官司打得难分难解。那个司掌着百年老厂的林老板认为,他们的产品是老祖宗打出来传下来的品牌,凭什么不让生产;但对方却先行注册了商标,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林老板以为凭良心就能打赢官司,庭上庭下都显得“理直气壮”。即使通过宋法官的努力对方愿意作出补偿的情况下,这林老板还是“蛮横无理”,坚持不愿调解,任凭法官如何规劝,就是“抱着死理不放”。宋法官心里很清楚,依法判决的话林老板必输无疑。按理说宋法官依法下判当无愧疚,但她于心不忍,她很清楚,这个案件这样判是合了法理却失了情理,失却情理的法律(判决)则无公正可言。宋鱼水说:“我们不能轻易放弃,让我们再努力一次。”终于,经过宋法官不懈努力,多次耐心细致地说理、释明,最终促成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使濒临倒闭的百年老厂又有了发展的希望和生机。这个案件的调解肯定耗费了法官大量的时间精力,成本可谓不低,原告也付出了本来“依法”可不需支付的那笔补偿费,但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却远远超出了原本拟作出的“公正”判决。

西方法谚有云:“瘦的和解胜过胖的诉讼”。缘其意循其理,就是说调解解决纠纷程序简单,程式简化,即使一方当事人有所让步、有所吃亏,但只要双方都接受调解结果,实际上就是化解了矛盾,解开了纠葛,这要比通过复杂程序、繁琐程式最终以判决解决案件更经济,更有效果,何况判决结果还可能使败诉一方大不满意,甚至使双方都不满意。调解不仅是解决个案纠纷的有效手段,它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方式。

四、法律思维和大众思维

记不得为哪个案件、在什么场景下,宋鱼水说过,“我们不仅要考虑法律的逻辑,还要考虑老百姓的逻辑。”什么是“老百姓的逻辑”?就是普通民众的呼声和需求,是普通民众的思维方式和法律评价,甚至是普通民众的无理纠缠式的倾述。

你看影片中的那个大妈,无休无止地缠着宋鱼水,说是要立案,为她1951年被单位开除之事打官司。起先,宋鱼水还对她作法律释明,后来她知道了,大妈只是想找个人——一个她信得过的人——倾倒五十多年来的心中苦水。于是多少个傍晚,在法院门口那长长的似乎跨不尽的台阶上,宋鱼水与大妈或拾阶而坐、或挽手漫步,一个倾听、一个倾诉。为何宋法官有这份耐心和细心,因为她深感老人的孤寂和郁闷,为何宋法官对普通群众如此关心和爱心,因为她理解了老百姓的逻辑。

由此我想到,法官不仅要有法律人的法律思维,还要有社会人的群众思维。法官不仅要会说法言法语,还要会说群众听得懂、听得进的言语。法官不仅要深谙法律之真谛,还要身感群众之体会。法官要时时考虑人民群众的呼声、人民群众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评价。法律的公正需要法官去宣示,还要群众来“体感”,老百姓的“体感”公正比法官的宣示公正更重要,否则,法律将失去公众的支持,法官的判决也将失去社会的认同。

宋鱼水作为人民法官,她懂得人民大众的逻辑,与人民群众有着深厚的感情。电影里她说过,“法治的进步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这句话发人深省。法治的发展固然会以牺牲某些人或某些群体的利益为代价,但不能以牺牲普通老百姓尤其是那些社会底层的处于弱势的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代价。任何一个时代,失去人民大众支持的法治改革和进步都会受挫,都会无功而返。法治不只是法律人的事业,更是由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共同参与的事业,离开了人民大众的理解和支持,改革难以成为善举,法治难以成就伟业。

这部电影不只是宣传全国优秀法官宋鱼水,而是借用了她的形象,向我们展示了我们法官的一组群象:他们崇尚法律、尚法而行,他们与时代同呼吸、共命运,他们情系群众利益、倾心司法为民,他们理性而不理想化,讲情理而不情绪化。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各种纠纷,他们不畏艰辛,攻克难题;面对不断发展的社会矛盾和司法需求,他们在理想与现实之中、法理与情理之间挑战难题、敢于碰撞,一次次开辟理想与现实的新通道,一次次探寻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真正肩负起了司法者的神圣职责和历史使命。

第二篇:法理与情理的衡平

法理与情理的衡平

【摘要】:貌视体系完整的法律将我们的现代社会规制得井井有条,让我们在法治社会下不敢越法律雷池之一步。其实不然,法律与其他事物一样逃脱不了它的弊端。而他的弊端就是“法理与情理的矛盾”,同时这也是伴随着法律自产生以来的尴尬。电影《真水无香》通过四个普通的案件把法官宋鱼水置于法理与情理相冲突的法律尴尬之中,引发了人们对现代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官的思考。一方面法官要尊重法律,对法律负责;另一方面法官要兼顾情理,对社会负责。法官应该寻求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平衡点,从根本上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构建。

【关键词】:法理;情理;平衡点

情感并非只能是任性的和不公正的,并非不能作为法律价值的终极来源。恰恰相反,情理可以在法律推理中弥补现代法律的价值亏空。正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但与此同时法理却是积聚了千百年来众多法律学者智慧的结晶,是对社会规范最高、最权威、最核心的探索。正是以法理为依托的整个法律大厦将我们的国家规制得井井有条。然而,法理与情理终究是一对永久的矛盾。法律源自于人情、合乎人情理,具有普适性。但由于涉案人性情性格有别,心里观念差异,因而法律在个案之中总会遭遇法理之中、情理之外的情形。这不是法律之祸,却是司法之难。因而亟待我们每一位特别是法学界的仁人志士进行更加有益的探索以寻求解决法理与情理矛盾的最佳方法!

一、先哲们眼中的法理与情理

苏格拉底选择了法律,而不是服从情感,原因是:无论在城邦的治理还是在个人的生活中,情感必须服从理智。一种最好的生活不是凭借自己感觉认为好的生活,而是一种运用理性的生活,什么是正

义或道德,不应当让感觉来确定,而是要给予理性的审查。为了发展人的理性能力,苏格拉底发展出一种通过对话探讨真理的方法,苏格拉底称之为灵魂的助产术。苏格拉底的方法也就是归纳论证和寻求一般定义的认识方法和逻辑方法。亚里斯多德指出:“有两件事情可以公正地归之于苏格拉底———归纳论证和普 遍 定 义,这 两 者 都 是 关 于 科 学 的 出 发 点的。” 在科学的求真过程中,情感被彻底排斥苏格拉底的方法被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继承和发展柏拉图认为神创造人时给予人的灵魂的包括可朽和不可朽的因素,情感是属于其中可朽的部分,只有克服了情感,人才可以过一种公义的生活,而如若人被情感所支配,那么他的生活就是不公义的。亚里斯多德从政治学中审视情感,他发现人的情感是不可避免的,它终将使统治者无法进行冷静的判断而产生偏见,因而倡导法治。

二、现代视野下的法理与情理

在庆祝建国60周年之际,作为主旋律电影的《真水无香》被再次搬上银幕。影片是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鱼水法官的先进事迹为原型制作的,通过四个普普通通却发人深思的案件展开情节:张先生生产自己开发的产品却肉为侵权输了官司:高中汉状告伪劣产品的厂商败诉后从广告牌上跳下:白发苍苍的陈老太太不依不饶非要找宋法官为53年前的冤案平反;林万成的荷香园老字号商标十年前被人抢注使他失去理智。这些案件把法官宋鱼水置于理想与现实、法理与情理相冲突的法律尴尬之中。“电影是一门艺术,它本质上属于精神文化,是一种文化的产物。”【1】„《真水无香》作为中园法官文化的一个直观载体,反映了在法治传统薄弱,老百姓法律信仰相对缺失的现代中国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官?《真水无香》既为我们提出了法官无法回避的这一现实裁判问题,也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

(1)法官要尊重法律,对法律负责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正义的化身与代表。作为法官,必须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对法律有足够的敬畏。极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诉讼的三角结构要求法官要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受干扰,居中、独立进行裁判,做到法律上的公正。影片中高中汉不服一审判决。但没有上诉,而采取了极端的方式选择爬上广告牌自杀.以死来表达对法院判决的不满。办案法官李聪因为这个案件的判决所导致的惨痛结果,以及引发的社会影响被停职审查。事实上,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聪依法判案并没有错.庭长宋鱼水据理力争为李聪辩解。因为她深知,法官的判决只能建立在法律事实基础上,法官通过证据只能看到法律事实,进一步推断出客观事实,而不能用客观事实取代法律事实。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过激行为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使法官受到追究。试想.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连一个法官都保护不了,还何谈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一个法律上公正的判决对整个社会具有影响和示范作用,尽管这个判决可能会牺牲部分秉着“揣着良心上法庭就能胜诉”信念当事人的利益。然而,这是一个社会追求进步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这也体现出一个法官对法律的尊重.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和态度。同样,在高中汉悔恨的眼泪中我们也看到了普通百姓对法律的信仰和希望。

(2)法官要兼顾情理,对社会负责

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却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里.法律的运作需要社会的土壤。一方面法律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国家建立法律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解决纠纷。因此,法律对法官的要求不仅是居中裁判者.而是还是社会纠纷的解决者。另一方面,法官所追求的公正不仅是法律上的公正,而且还是社会需求的公正。也就是说,法官在判案的时候,在充分尊重法律的同时也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对社会负责,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影片中对于张先生的侵权案件,法官宋鱼水依法判决张先生输了官司,但是张先生仍然不服气,他无法理解法律怎么是这样运作的。法院的判决没有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案,社会纠纷没有彻底解决。为了避免当事人带着对法律的怀疑和不解离开法院,法官宋鱼水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多次打电话约见张先生。不厌其烦地给他解释判决的理由,以最大的努力来化解纠纷。影片中我们看到张先生从对法律的无知不解到对法律成熟思考的这一过程。对于陈老太太案件,法官宋鱼水更是以其高度的耐心与责任心倾听当事人的倾诉,向当事人解释法院不立案的法律依据。最后,陈老太太和法官宋鱼水成了忘年交.表示不再找宋法官了.因为她本来就是想把憋在心底半个世纪的委屈找人说说,她心里的那道坎终于是迈过了。可见,对于纠纷的解决来说.法官的一纸判决不能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法官在最大限度支持合法东西的同时,也应该尽最大的努力来化解矛盾。减少社会的成本。这既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也符合社会的利益。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是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在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但并不是要求法官以牺牲法律为代价去息事宁人。也不是否认司法独立。而是要求法官“一方面要通过审判引导社会理性前进,另一方面也要使自己的判决具有社会荜础。公众的赞同为司法裁决设置了一个外部的边界;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司法观念绝不能够与公众的观念离得太远。”【2 】换话说,法官司法的目的并不在于司法本身,而是在于解决纠纷.对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实现公平和正义:如果不注重司法的社会效果就难以实现法律的真正目的。作为法官,应该明白这样的道理:“如果一个纠纷未得到根本解决.那个社会机体就可能产溃烂的伤口.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的和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机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种创伤的增多。又有可能严重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 3 ]

(3)法官应寻求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平衡点

法理与情理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一方面法理与情理具有一致性。有法谚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任何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其背后必然有基本的常理、常情的支撑。也就是说。法理来源于情理,法理是情理的体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合法理又合情理的事占据了绝大部分,一般来说,法官依照法理作出的裁判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理是吻合的。另一方面,法理与情理是相悖冲突的。情理产生于大众,是大众情感的集中体现;法理是法学家经过冷静、理性思考而创造出来的符合法律逻辑的理论结晶。它不是一般的理论,而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学说【4】。因此,法理有时超越情理,与情理相悖离,法不容情,法理与情理冲突在所难免。为了平衡民事主体的民事利益,维护多数的民事利益、社会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立法者有时不得不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作出不合情理的规定,如善意取得制度。现实生活中,一旦法官依法作出的裁判结果与人们依照情理推定的公平正义相去较远甚至相悖时,在人们心中便会产乍一种断案不公之虞。司法不能拒绝裁判.一直以来.法官都处于法理与情理相冲突的尴尬之中。许多法官都有这样的经历与体会:有些判决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但是自己却感觉不尽合理。在法理与情理的博弈中。如何冲出重围,走出法律的尴尬,在二者之间找一个交叉点成为网扰法官判案的一个重要难题。在影片《真水无香》中.林万成任厂长的西城荷香同食品厂,尽管创出了“荷香园”百年的品牌,却闪为不懂法律一直没有注册.结果不仪荷香同商标被东城荷香冈食品厂抢注,还被反咬一口告其侵权.要求停止其使用荷香园商标并进行侵权赔偿。从法律事实上来讲,东城荷香园食品厂合法注册的商标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林万成必然败诉:从客观事实上来讲,东城荷香同食品厂的根在西城荷香园食品厂。如果依法判决两城荷香圃食品厂侵权事实存在并进行赔偿,不仅砸了三百多名两城荷香园食品厂工人的饭碗,而且没有尊重历史,有违情理。于是,法官宋鱼水与她的同事在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巾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案.一而再、再而三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用真诚和善意换了西城荷香园食品厂对法律的认知和理性对待,林万成选择退休,年轻一代走上领导岗位,最后双方接受厂法庭的调解。使这个濒临倒闭的百年老厂看到希望和生机。在具体的案件判决中,“法官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以法治病的医生。”【5】法官应该象医生下药一样,给当事人开出最好的药方。法官在寻求法理与情理冲突之间的平衡点,应该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重要作用,就如法官宋鱼水所青:“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最坏的调解也好于最好的判决。”判决与调解相比,判决的工作模式相对简单,法官只要做到秉公办案,断而有据即可。而调解需要法官倾注更多的工作热情和社会责任.利用劝解、说服、教育的有效手段,根据案情找到和解的焦点,化解当事人心中的恩怨,达成调解协议。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调解作为一项东方经验,在现代社会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为各国司法实践所借鉴.并成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一。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把“讲法”与“讲理”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而且有利于民事纠纷的根本解决.有利于维护纠纷主体间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减少诉讼成本和诉累。因此,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方面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优秀品质。2007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在审判实践中确立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和,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T作方针。可以断言,调解作为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仅符合我国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而且适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三、法官的责任与担当

综上.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公正和效率成为21世纪的司法主题.这要求法官必须对法律负责的同时,也必须对社会负责:法官应当承担对法律的责任,也应当承担对社会的责任。法官只有走出法理与情理冲突的藩篱,重视调解在民事案件审判中的重要作用,追求缜密的法律思维和深厚的人道关怀完美结合。我们才能看到中国法治建设的希望。参考文献:

【1】高莉.试析《木兰辞》与美国电影(Mulan)中的中美文化【J】.怀化学院学报,2006(3)。

【2】毛煜焕,王银江.法官的社会责任[J】.法律适用,2008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 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490.

【4】杨立新.法理与情理【N1.检察日报,2009—10—22 【5】宝日.寻求法理与情理的平衡【J】.政府法制,2009(11)

第三篇:帮助他人自杀案件中的法理与情理

帮助他人自杀案件中的法理与情理

帮助他人自杀的案件并不少见,在各国中都有发生,不同的国家对待帮助自杀行为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同一个国家对待帮助自杀的案件的态度也不尽相同。但无论其发生在思想行为较为传统的中国还是发生在现代思潮更为浓重的西方国家,都会引发人们对这种行为违法性以及量刑问题的讨论。下面这个案件就恰好说明了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与平衡。

唐新农,江苏省人,2003年来到苏州某纱厂打工。2007年8月,老板家狼狗咬伤人,老板便支使唐新农将狗杀死。杀狗过程中,唐新农为恶犬所伤。唐新农没当回事,用清水冲洗伤口后草草了事。当天夜里唐感到被狗抓伤的手背隐隐作痛,第二天肩膀出现疼痛症状。唐新农以为是肩周炎犯了,便找来风湿解痛膏贴在肩膀上。疼痛非但没有好转,反而一天天加重,唐新农遂回老家治病。

2007年8月17日唐新农回到家中,被家人送至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但唐新农坚称只是肩周炎,拿了止痛药后便回到家中。当天晚上,唐新农病情加重,出现抽风现象。家人再次将他送到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检查后发现其病情很像狂犬病发作症状,并从唐新农口中证实他曾被犬只咬伤。唐新农被安排到了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传染病医院)进行狂犬病确诊,结果为其患狂犬病。

唐新农知道据死亡已近无力回天,便自行拔掉医疗器械,坚持回家等死。唐新雨、唐新海为唐新农两个弟弟见无法说服大哥唐新农,知道将其留在医院也是徒劳,便打电话通知了3个姐姐,然后于8月18日凌晨5点前后租了辆车将唐新农送回老家。回到家中后唐新农向儿子唐加伟交代了后事,并与亲人一一道别,之后便以疾病传染人为由要求亲属离开。唐新雨和唐新海把家人们都送走,然后回到唐新农身边,发现他已浑身直冒冷汗。唐新农央求两个弟弟把他送到南小屋吧,称其在那里了结自己。唐新雨和唐新海兄弟含泪答应了大哥的请求。在南小屋,唐新农先叫唐新雨将他锁在屋里等死,后来怕经受不了病痛折磨,便让唐新雨帮他自杀早点结束痛苦。唐新雨和唐新海不忍大哥自杀,苦劝他不要绝望,但唐新农坚持称自己痛苦难当,要求唐新海唐新雨看在兄弟一场的份上帮助他结束自己的生命。

唐新农边说,边让唐新雨用绳子帮他上吊,又让唐新海到屋外把守不让他人靠近。唐新雨流着泪一再央求,不要自杀,想让唐新农让自己离开。但唐新农却一再要求看在兄弟一场的分上帮帮他。并且说只要帮他把绳子挂到梁上就行。见大哥一阵紧似一阵地抽风,且脸色越来越难看,唐新雨按照大哥的话办了……唐新农便让唐新雨出了南小屋,挣扎着把门关上。

东海县殡仪馆工作人员在实施火化操作时,发现了死者脖子上的缢痕,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传讯了唐新雨、唐新海,此案很快告破。鉴于犯罪嫌疑人唐新雨、唐新海与死者唐新农是兄弟关系,又是应死者唐新农的要求帮助其自杀,二人犯罪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的子女也明确要求对二人从轻处罚。当地法院对涉嫌故意杀人的唐氏兄弟作出了从轻判决。

帮助自杀,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每当出现一起涉及帮助他人自杀的案件或多或少的都会有法理于情理的冲突。

一方面,人的生命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罚。但是,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不简单的等同于故意杀人行为,不能不分情况的一律按照故意杀人处罚。

有种观点认为,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不应全部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处罚。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罚时必须满足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仅指实行行为,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符合间接正犯要件时,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还有种观点认为全部的帮助他人自杀行为都不应受到刑罚处罚。理由是帮助他人自杀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应受到刑罚处罚。在我国帮助他人自杀行为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这类行为不是犯罪,不处罚。

上述两种观点是在传统限制正犯概念的体系下所作出的解释结论。这种正犯概念认为,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是正犯,如果对于构成要件的实现仅仅具有因果关系,而非亲自实施,不能称为正犯,只能视为共犯。帮助他人自杀行为中的帮助行为既非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也未亲自实现构成要件,因此,帮助犯即非正犯。如果贯彻“实施构成要件者方予处罚”的原则,则帮助者无处罚的根据。然而立法上有处罚帮助犯的规定。按照限制的正犯概念的理解,正犯与帮助犯在本质上显然不同,因而必然产生如何区分的问题,同时,正犯因为是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者,其可罚性不言自明,但帮助犯则为非构成要件行为实施者,因此,必须对帮助犯的可罚性做出合理性的说明,即共犯的处罚根据问题。通说提出了共犯从属性原则,即正犯所实施之行为具有侵害法益之显在的、现实的危险性,而帮助犯所实施的行为,则仅具有侵害法益之潜在的、一般的危险性行为,因此,当共犯行为存在时,由于尚未具有值得处罚未遂犯之显在的、现实的危险性,必须等待正犯着手犯罪之实行后,始具有处罚未遂犯之可罚性。也就是说帮助犯的成立基础从属于正犯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行为,相应的,其违法性也从属于正犯的违法性。

也就是说,在这种体系下,只有亲自实施构犯罪要件的行为即实行行为的人才是正犯,教唆或者帮助他人或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都不是正犯;帮助犯的违法性及处罚根据从属于正犯,当正犯即实行者的行为欠缺违法性和处罚根据时,帮助犯的行为也不具有违法性和可罚性。所以,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就因自杀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和可罚性而不受处罚,除非这一帮助行为可以评价为类似正犯的“间接正犯”,或者刑法直接规定这种帮助行为等同于实行行为,并且规定有帮助自杀罪,否则就不能构成犯罪。

这就导致了一个矛盾——在一个普遍接受了的前提下,一种行为被演绎为非违法犯罪行为,但这种行为在事件中又是被刑罚处罚的。就如唐新农案件中,弟弟唐新雨唐新海得帮助行为因为哥哥的自杀行为在刑法上根本未被规定为犯罪,就不具有违法性和处罚依据;然而司法实践中,弟弟唐新雨唐新海却被处以刑罚处罚。原因何在?

我认为,一个行为是否应该受到刑罚处罚不单单局限于一种规范,或者说不能拘泥于现行体系,而应该考察这种行为在自然意义上是否具有违法性和可罚性。法律是最低层面的道德,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不是绝对)违背一般伦理道德的行为也势必触犯法律,如偷盗行为为道德所不齿,刑法规定有盗窃罪;杀人放火被道德所唾弃,刑法亦规定有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就现在的中国而言,中国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还或多或少受传统的伦理道德所约束,不管这种道德之所以成为道德是出于什么原因,是日积月累被广大的人民群众自然而然的认可,还是在封建时代统治者有意灌输于人们心中,现有的道德体系都无时无刻不维持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子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复坐,吾语汝。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至始也。立身行道,扬名於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孝经》开宗明义第一章如是所云。可见自古以来故意损伤身体发肤行为为道德所不齿,自杀行为就更加违背了道德上的要求,帮助他人自杀便带上了“助纣为孽”的色彩。虽然这种结论是在现在已有些淡化的道德层面得出的,但从这种自然意义上来说处罚这种行为虽不如处罚直接的故意杀人来的“有根有据”,却绝不是妄加施刑。

再考察法条,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可以看出任何人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而不能被非法剥夺,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一切故意非法使他人的生命陷入危险状态或者造成死亡的行为都是故意杀人行为,其中包括直接或者间接的杀人行为以及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在法理学上有自然主义解释和规范主义的解释,如果采用规范主义的解释那么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也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上面的行为都是从积极主动地导致他人死亡的事实的角度考虑的。换一个角度来考虑帮助他人自杀行为,帮助自杀行为可以分解为帮助行为和放任行为两个行为。帮助行为使得自

杀者有条件实施自杀行为而使生命处于一种陷于死亡的危险状态;帮助者则因为其帮助行为而具有排除这种危险状态的义务,这是一种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帮助者显然意识到了这种危险结果即将发生,然而既然帮助杀人案件得以发生就说明帮助者未履行这种义务,主观上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针对于帮助者就应当成立不作为的杀人罪。

所以不管从哪一方面来考虑,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都应当周到刑罚处罚。但在量刑方面,我认为帮助自杀行为不一定要按照故意杀人的法定刑来量刑。一方面的原因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小;另一方面的原因是理由是除却了法理,世界上还有情理,但不是私情,而是人本之情。

帮助他人自杀的情况大多是在自愿放弃生命之人的请求下发生下发生的,自愿放弃生命的人或出于极度痛苦,或出于极度无助,又或者是自己在心理上难于结束自己的生命才委托或求助于他人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帮助他人自杀的案件中,自杀者和帮助者之间或近或远的都会有感情上的联系,或者是亲属,或者是邻居朋友,在帮助他人自杀之前一定又会进行劝阻,但这种案件既然出现那么必然是最终自杀者强烈的要求战胜了帮助者苦心的劝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就帮助者主观而言是不希望发生的,主观上上没有恶意,甚至有时是出于好意,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

法律是一种调节人们利益关系的规范,“法律的制定都不是一帮法学家或者立法会的议员坐在屋子里杜撰出来的”。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是社会习惯,社会习惯便以世俗人情为基础。纵观古代中国的法律,从来不把法与情截然割裂开来。汉代“经义决狱”、“春秋决狱”,唐代“以礼入狱”、“以礼入律”,都体现了法与情的融合。到了宋代,更是把“天理、国法、人情”一并倡导。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就呈现出这样一种趋势:法律更加关注人情。法律不可能囊括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保持稳定性也会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西方陪审团制度的缘起就是为了弥补法官对当地风土人情的不熟悉。考虑到情理,兄弟二人确实情有可原。

现在回到案件,唐新海受病痛折磨意图自杀,但痛苦难当难以成功,便要求弟弟唐新雨唐新海协助,弟弟二人苦劝无效,便答应了唐新农的要求,帮助其自杀。弟弟二人实施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应该受到刑罚处罚;唐新雨、唐新海与死者唐新农是兄弟关系,又是应死者唐新农的要求帮助其自杀,二人犯罪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的子女也明确要求对二人从轻处罚,所以减轻处罚也合情合理。所以才会有法院的从轻判决。

第四篇:法理

从茂名px项目群体事件观中国法治进程

摘要:4月初发生的茂名px事件引起轩然大波,一些群众在茂名市区在市委门前大草坪聚集,以表达对拟建芳烃(PX)项目的关切,但现场有小部分闹事者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借机肆意破坏市区的公共设施。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从公民行为的违法危害性,舆论的导向以及真实性,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以及公民不服从四个角度来看法治进程发展情况。

关键词:法治

违法

舆论

造谣

知情权

参与权

公民不服从

理性

一.该怎么样理解法治?

季卫东先生在《法治中国的可能性》曾经提出过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是法治?学说上对于法治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把法治看做实现国家秩序或社会治安的手段,另一种法治的的核心内容是基于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需要而对国家权力施加必要的限制。前一种法治观是大多数中国人都能够耳熟能详的。我国从上古时代起,就讲命令视为法律,一直延续数千年。不言而喻,后一种以权利限制权力的法治观来自社会现代性及其制度设计。至于哪一种制度模型更有利于社会发展要视不同国家的文化传统和现实条件而定,不可一刀切。对于我们国内法学界来说,我们制度变革的目标还是基本清楚的,就是从前一种法治观向后一种法治观转变,探索在限制国家权力的同时提高国家能力的适当途径。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出现茂名px事件我觉得是可以理解的。当公民不懂得如何正确行使权力,并破坏社会秩序的时候,国家理应用国家强制力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公民行为的违法危害性

首先我们要看到,参与这次游行示威的群众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第二,社会性。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第三,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反应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这次茂名px事件,茂名市公安机关依法共查处3.30事件违法犯罪嫌疑人44人,其中刑事拘留18人,行政处罚26人。被刑事拘留的18名犯罪嫌疑人,主要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公安机关没有对任何学生采取刑事拘留或作出行政处罚。因此,我们公民应该在法律规范内,进行自己的法律行为。因为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如果法制定出来了,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那必将失去立法的意义,也失去了法的尊严和权威。我们之所以守法,不仅因为守法是法的要求;还因为守法是人们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是出于社会的压力;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是我们道德的要求。我们并非处在蛮荒社会,我们的社会需要的是依法理性地维权和文明自由地发声,暴力是不可能解决国内任何问题,只会增加社会不同阶层的对立,只会让亲者痛仇者快。如果事件中确有打砸抢,那么警方应当履行职责,坚决打击。警方若在处置中有违法行为,同样应当依法追究!

三.舆论导向以及传闻真实性

在我国当前的突发公共事件中,政治环境和传播环境是近年来非常突出的谣言传播环境因素,信息不公开,没有权威专家论证,公众会很自然地将种种疑虑无限放大。在此次茂名PX项目事件中共出现“扭曲”和“误解”的三大谣言,从根本上看,表现出传播交流缺乏对等性而产生。因此,在公关决策过程中,要求政府由始至终保持与民众对话的态度,共同推动政策议程的设置,摆正姿态承认网络民意表达中的合理部分。而网上传说的茂名“15死300伤”“坦克出动”无中生有,纯属造谣。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我认为网上发布这样的消息,不是道听途说,就是别有用心。广东茂民一些市民上街游行,想表达自己的诉求,可以理解。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实施打砸破坏行为,法律是不允许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相关条款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应追究法律责任。

群众有诉求,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进行表达,而不是上街游行,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之机会。同样对于一些群众的不理智行为,应当是劝导,而不是利用现代化信息造谣。群众的诉求与闹事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无中生有的造谣。

而且,就算是表达诉求,也需要坚守一个“法”字。少数人浑水摸鱼,无端让冲突加剧、矛盾升级,已经触碰到法律的底线。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应是全社会的基本共识。政府依法行事,市民依法维权,只有在法制的框架中、法治的轨道上,才能实现理性对话,那种偏见导致的杯弓蛇影、曲解带来的风声鹤唳,才能最终消除。

往回看看,从厦门、宁波,到彭州、昆明,PX项目不断遭遇民意狙击,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信息壅蔽催生抵触情绪乃至恐慌心态。事实上,茂名不忘前车之鉴,在信息公开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目前项目仍处于科普宣传阶段,不仅当地媒体发表系列文章“揭开PX的神秘面纱”,还邀请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的相关专家解疑释惑,却仍未能阻挡负面情绪的滋生乃至“决堤”,这也说明,复杂现实远非一句“公开透明”就豁然开朗。那么,究竟怎样着力才能化解PX信任困局?

不妨看看国内外的一些做法。在国外,新加坡裕廊岛PX工厂、日本横滨PX生产基地,他们的成功经验,是邀请群众参观生产车间、设置“公众参观日”和群众代表监督会;在国内,福建漳州的PX项目得到95%的居民支持,源于“过细的群众工作”,不仅充分公开信息,而且选派代表远赴日本、新加坡实地参观。这都说明,知识普及、信息披露只是迈出了第一步,参与和互动才更能赋予项目合法性,细致耐心并富于创新的工作才能涵养信任资源。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两高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对于在网络上造谣传谣、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将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违法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由此看出,对于在网络上进行造谣传谣、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人来讲,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四.关于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民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而民众的参与程度是衡量民主发展的标尺,公众要参与民主必然首先要求获知充分的相关信息,因为只有知情,才能谈得上去行使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否则公众参与民主将成为一句没有价值的口号。在知情和参与的基础上,公众才能对政府事务的各个方面开展实际而有效的监督。对于茂名政府发展px,当地居民有权知道并且做出他们自己的选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些规定是赋予人民知情权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同时也是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是公民了解国家事务、参与和监督管理国家活动的重要保证,它以公民对政府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为基础。

法治政府以依法行政为己任,政府的一切行为都要纳入法治的轨道。为了保证政府依法行政,公民就有必要了解政府的行为,参政议政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其知情权不可或缺。政府为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应该公开自己的行为,主动让公民了解政府的行为、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他们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强化了公民的知情权、公共事务参与权和公民监督权,加强了公民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将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务的透明度,公民的知情权才能真正实现,而为公民的知情权服务也应当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理念之一,政府是否以及怎样赋予公民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政治的文明程度。综上,公民知情权的满足有赖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得以实现的必然要求。

要想我们的群主真正安慰的生活,就要让他们真正参与到城市建设中来,而不是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这样类似于“茂名px”事件才能够避免。

五.什么是公民不服从

公民不服从,指发现某一条或某部分法律、行政指令是不合理时,主动拒绝遵守政府或强权的若干法律、要求或命令,而不诉诸于暴力,这是非暴力抗议的一项主要策略。

公民不服从的主旨只在于,除了正义与和平之外不依靠任何别的力量来拯救自己。公民不服从者拒绝暴力,并非由于惧怕暴力,亦非他们不能使用暴力,而是因为他们充分意识到:当被统治者像统治者一样热衷于以暴力解决自身问题时,他们在本质上已经与统治者同一了。

表达的方法,大致可分为三种:

(1)通过法定程序去进行上诉,通过法院、议会或政府部门去争取权利和修改错误(合法)

(2)行使法律上的公民权利,进行示威或游行等等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合法)

(3)违抗此不合理法律,并付出惩罚代价(如:坐牢),以唤起其他公民和舆论的关注和压力(不合法)以己身去违抗不合理法律的不合法处理方法,在西方被称为“公民不服从权”。

结论:当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体制尚不健全,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用,同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政治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但我们也应该明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急于求成。要把作为普适价值的法治理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既要坚持法治精神的一般原则和观念,又要符合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具体实际,始终坚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从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篇:在知足与不满意之间

在知足与不满意之间
如果把满意定义为“对自己能力的满意度”,知足定义为“对物质生活的知 足度”的话,我认为现代人大约可以分成四种: 不满意,不满意,不知足 他们对内在和外在世界的野心都很大,企图改进自己的能力,不断求进步,希望自己能更好;但也常常因为执迷于对名利的追求,使他们忙得像一个不知道 为何而转的陀螺。如果没有遇到人生的重大变故,他们很少能享受生活情趣;不过,他们绝对是 “有理想有抱负的青年”。满意,满意,知足 这样的人,活得很幸福,但可能固步自封,觉得“我这样子就够好了”。重 复着已知的规则和事物,历经十年而不长进; 他们容易对其他人有生活上的贡献,是“世界和平”的中流砥柱,这样的人并不少。不满意,不满意,知足 对自己的能力总有着寻求进步的渴望,希望自己“苟日新,日日新,又日 新”,在自己喜欢的领域上追求新的里程碑,对于目前所拥有的生活又有一种深 深的感激与幸福感。对于生命中的美好,他们并不贪婪。满意,满意,不知足 对自己的能力满意得不得了,对外在环境却怨声连连。这人就是“一切都是 环境的错,才使我变成这么没出息”的观念拥护者;但另一方面。他们又对自己 满意得不得了,除了自大和自夸之外,不肯花任何一点力气来补自己的不足。这四种人,我们的身边都有,而且都还不少呢!你是哪一种呢? 我当然希望自己在专业领域上不断前进,像古人所说的“安贫乐道”(很多 道理,其实我们从小就读过,但有了人生阅历之后,才发现想要做到这简单几个 字真是不容易啊)。现代人可以把“安贫”,解释为知足于现状。老实说,如果 你真有实力,且愿意进步,想让自己活得一穷二白,还真的不太容易。在梵高的书信中,我看到了他的一段自白:“……伟大的事物不是偶然 降临,而是透过意志力达成的。画画是什么?人们又是如何学习画画的?画画是穿

破铁幕的过程,穿过一道阻隔在一个人的感觉和实际能力之间的隐形铁幕。” 我非常喜欢网球明星桑普拉斯,但一直形容不出来自己为什么喜欢他。在一 位作家的文章里,我找到了一个非常贴切的理由:“看桑普拉斯打球,你似乎可 以看到这么一种信息:在这个世界上,你就爱一种东西,你就在你爱的这个东西 里把自己练到完美。练到无懈可击。你因此寻得满足,此外的一切其实无足轻重,就这样你变得坚强,足以抵抗不时倾巢而来的寂寞;你变得勇敢。你学会拒绝周 遭的喧哗与热闹。你学会简单而严肃。像桑普拉斯的发球、拦网、上旋、下旋,你形成一种风格,唯

你独有。” 这几段话都发人深省,是的,它们让我知足地努力着。


在法理与情理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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