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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健全和完善人民警察的保障和保护制度(精选5篇)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14-906441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1 17:25: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论健全和完善人民警察的保障和保护制度

论健全和完善人民警察的保障和保护制度

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是指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自身权益包括健康权、休息权、名誉权等要依法得到保障。依据宪法和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享有行政处罚权、盘问权、交通管制权、强制措施执行权等权利。

为了保证警察权不被滥用,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颁布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全面实行警务督察制度,建立健全了警务监督制约制度。对警察工作不满意,可直接向110或督察部门投诉,已经是家喻户晓。但是,当人们更多地关注警察执法不公或效率低下问题的时候,却往往忽略了警察在正当执法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目前,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无端遭侮辱、谩骂甚至被殴打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民警的无效投诉和恶意控告不断增多;民警超负荷工作,正常休息难保证,身体状况欠佳;职级待遇低,心理压力大等现象,在各级公安机关中也较为普遍。如何有效保障人民警察的权益,值得我们思考。

一、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人民警察的天职,就是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人民警察正当的执法权益也同样不容侵害,这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我们无法想像,人民警察连自己的执法权益都保护不了,连公正的执法环境都没有,更何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情况并不容乐观。

1、暴力侵害日趋严重,警察生命权受到威胁。近年来,暴力袭警已成为影响警察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事件的比例大幅度上升。据统计,近20年来,全国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近7000人、负伤近13万人。进入21世纪以来,每年牺牲的公安民警不下400人,其中202_年牺牲428人、202_年牺牲443人、202_年牺牲443人、202_年牺牲476人、202_年牺牲492人;而每年受伤的公安民警有6000人左右。袭警是严重亵渎警察执法权威的行为,严重威胁了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无论袭警出于何种目的,都应当受到严惩。而且,据笔者了解,一系列的袭警案件已经使得某些地方的警察在正当执法时有了沉重的精神包袱,这不能不引起警界乃至社会的高度重视。

2、正常执法受干扰,民警身心疲惫。由于部分群众不了解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程序,不熟悉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因此,在公安民警处理问题过程中,当有些人的不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不听解释,矛头直指办案民警,到处投诉,甚至谩骂侮辱、殴打办案民警。这种现象在基层派出所办理的民事纠纷和殴斗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有的伤者家属无理要求派出所为其垫付医药费,达不到要求就大闹派出所,指责和投诉办案民警。据上海市公安部门统计,仅1999年,上海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有272人被打、被伤害,其中65人构成轻伤,207人为轻微伤;民警受到不同程度的诬告或失实举报有797起,民警人格受到不同程度侮辱的达4.75万人次,令人触目惊心。在一个整体法治水平还相当不够的社会现实面前,警察在解决民事纠纷的办案过程中,遇到不明真相的群众,常常要忍辱负重。委屈和冤枉的长期积累给为数不少的警察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

3、无效和恶意投诉多,民警工作积极性受挫。群众对民警中存在的执法不公、耍特权等现象进行投诉,可以监督和促进我们公安工作的开展。但近年来无效和恶意投诉不断增多,对公安工作非但没有起到促进和监督作用,反而带来了消极的负面影响。如夸大事实不如实反映真实情况,自己不理解、不配合反而投诉公安不作为,动辄向市局、政法委、市政府甚至上级等单位多方投诉,个别人还利用投诉诬告民警等,带有明显的偏激和苛求心态。从查证情况看,大多数案件并非公安不作为,而是因为证据不足,或按法律规定属自诉案件,或得不到当事人的配合致使案件无法查破。每次投诉一来,民警不得不放下手头工作,写出答复供上级机关参考,耗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面对投诉,公安机关从上至下都存在一个“怕”的心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对政治思想工作研究得不深刻,对投诉现象缺乏预见性和正确认识,造成主管领导一见投诉便觉得基层单位治安管理不好,队伍出了问题,甚至在对投诉内容尚未进行查实的情况下就已经定了基调,使民警受到不白之冤或委屈,极易产生“多干活多挨骂,少干活少挨骂,不干活不挨骂”的消极思想,严重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4、正常休息难保证,民警健康状况堪忧。超负荷劳动在公安机关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基层派出所民警更是如此。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但在基层派出所中,即使是工作较为规律的内勤也在50小时以上,至于责任区民警和治安刑侦民警值夜班、双休日不休息更是常事。大量的中心工作、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和不确定的工作时间,使我们的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由此带来的健康问题令人担忧。据报载,202_年,沈阳市公安局对1524名交警、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对刑警大队160名刑警和天山分局刑警大队114名刑警的健康情况进行了体检调查,发现患病人数分别为1486名、125名和89名,占三个地区总体检人数97.5%、78.1%和78%。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民警还处在亚健康的情况下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这是谁也不想、也不愿看到的,但事实是不可否认的。

5、职级待遇偏低,民警思想压力大。和政府的其他公务员相比,公安机关民警的职级待遇普遍偏低,是不争的事实。以一个市级公安机关为例,一万多人的民警队伍是一个局级单位,而政府的其他局级单位,多的一百多人,少的才几十人。晋升职级时,又要按照同样的指标和比例,公安民警就必须排队才能晋升。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科员满三年,既可晋升副科级待遇。但在民警队伍中,科员满十年而未晋升副科级的大有人在。职级待遇偏低,不仅直接影响到民警的工资、分房等待遇问题,而且给他们的思想造成一定的压力。当他们与政府的其他公务员相比时,总觉得不如别人,来自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压力,给民警的思想背上一定的包袱,影响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二、人民警察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原因

警察是和平时期唯一拥有强制力的人,可为什么在我国有越来越多的人不仅对警察缺乏敬畏,甚至敢公然地辱骂、诽谤、殴打警察。如果说,严重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抗拒抓捕,会负隅顽抗攻击警察,可以被认为是警察这一职业的风险,任何国家都难以避免。那么,出现群众动辄伤害、侮辱、诽谤执法警察,公然向警察挑衅、示威的现象,就需要我们对我国警察的执法权益保护现状进行深入地反思了。

笔者将当前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归纳为如下几点:

1、从目前公安工作的宏观社会背景看,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传统的农业与工业二元社会向现代的工业社会转变,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人治向法治社会转变,各方面深入进行的改革其实质就是权力和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过程。在转型过程中,涉及广泛而深刻的利益调整和利益冲突。当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利益的冲突与矛盾的尖锐程度是前所未有的,会暴露出一系列突出的社会问题,社会治安形势将日益严峻。总之,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有多种多样的矛盾,这些潜在的社会不安定因素,都是社会治安的消极面。

在社会转型期理应加强对社会的控制,而进行社会控制,维护社会治安,公安机关责无旁贷。所以与以前相比,公安任务日益繁重,危险系数日益增高,公安机关面临着各种各样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公民的素质日益提高,民众普遍具有了权利意识,当然对公安机关与人民警察寄予了更大的期望,社会的发展也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二者之间形成一对矛盾,有时这种矛盾局部激化,便有可能发生忽视、无视甚至伤害人民警察正当合法权益的事件。

2、法律尚不健全,民警执法和自身权益难保障。国家有关警察执法权益的立法不完善,缺乏完备的、操作性强的保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关于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等一些法律规定中能找到“警察执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相关内容,但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民警执行职务时的相关保护性条款还不够有力,有关规定较为笼统、原则,缺乏对保护警察执法权益的具体内容设计,没能对侵犯警察执法权益的人构成威慑。由于对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人少有制裁,行为人对警察缺乏畏惧,侵害行为不断出现也就不足为奇。据不完全统计,202_年以来发生在上海的暴力袭警、暴力抗法案达1200余件,然而此间该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此类案件仅为227件,这意味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仅占 19%。

在英国、法国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中,对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其制裁措施,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英国警察法集中规定了五种侵害警察权的犯罪,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在一些国家,“侮辱警官”也是一条罪状。相比之下,我国对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远远不够。刑法只是把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受到暴力、威胁阻碍归入一般的“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妨害公务行为之中,不曾考虑警察职业中频繁遭受的其他形式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攻击。在其他有关法律中也缺乏具体保护警察执法权益的规定。

3、警察职责定位不准,也是民警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原因之一。在中国,警察的权力似乎很大,无所不管,一些受过各种司法处理的人甚至直接把警察称为“政府”。“有求必应”的承诺将警察的工作范围划得很宽。而警察并非神仙,能力有限,职权有限,许多问题不能“迎刃而解”。尤其在大量的群众求助中,警察往往不能给群众以满意的结果。比如,一个人病倒在街上,警察闻讯而至,将其送到医院使其脱险平安,问题似乎已经解决了,然而事实上远没那么简单。当遇到医疗费支付困难时,当其亲友不能及时赶到护理时,当医疗部门不见钱不给抢救时,都使我们的民警左右为难,纠缠其间,不能脱身。若这时又有案发现场需要出警时,就可能会延误时间,使群众不满意,因而群众就会投诉警察误警,我们的警察有苦难言。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类矛盾比较突出,不少地方政府把公安机关看作是贯彻工作的有力保障,认为只要警察出马,一切问题就能解决。因此,无论是清理“乱摆卖”还是“计划生育”工作,都要求警察出动。这样极易造成警民关系对立,往往在这种场合,容易发生民警被辱骂、围攻和殴打的现象。

4、从自身因素上看,公安队伍数量庞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为民观念淡薄,依法执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执法权益的能力不强。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执法没有严格的标准和规范的程序。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采取什么形式去做,做到什么程度等都是模糊的,往往直接导致了执法的随意性,表现为想当然办事。二是一些民警法治意识不强,不懂、不愿、不能依法维权。甚至图一时之快,采取“合理不合法”的手段“以恶制恶”。三是个别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消极应对依法从严治警方针,思想认识不到位,领导不够重视,一线民警普遍麻痹大意。一些基层公安机关的领导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性认识不足,平时疏忽对民警进行自我防护方面的教育。还有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领导鉴于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武器使用上出现的一些问题,竟然因噎废食,为避免工作出纰漏、受处理,干脆“马放南山、刀枪入库”。执法执勤时不配发、不领用武器警械,留下安全隐患。四是社会舆论的误导。近年来,一些涉警案件被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或个人通过报刊、互联网等途径传播、热炒之后,使警察个人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受损。在新闻媒体的炒作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急剧直下,使人民群众对警察的信任度大大降低,警民关系趋于恶化,影响了警察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5、公安机关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助长了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行为。长期以来,社会上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即警察乃强者,认为公安机关没人敢惹,公安民警没人敢告。所以,一旦民警被投诉、诬告,往往被人误解和轻视,民警所在的单位也不敢理直气壮的为民警“撑腰”。因此,一些民警被投诉时,首先想到的是“道理难以讲清”,接着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以来,民警常常自觉不自觉地把妨碍执法、辱骂、围攻甚至诬告当成正常现象,根本没意识到其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无形中助长了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行为。

6、从警察的管理上看,也存在不少问题。公安系统内部对警察管理严格,注重公安整体形象,忽视警察个体利益。警察受到打骂后,维护其权益的机构首先应当是公安机关。而目前众多的公安机关并未担负起这一职责。在队伍管理上,公安机关过多地强调了管,对警察权益受损的危害缺乏应有的认识。

有少数领导在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将以人民满意为标准操作为以人人满意为标准。只要群众一投诉,首先用“有错推定”式的有色眼光从当事民警方面找原因,生怕事情闹大影响警民关系,生怕当事人到上级部门上访、告状。为求息事宁人,个别地方还特地设立“委屈奖”以赢得群众的满意。有的公安机关对警察考核时,以有无群众举报决定警察的业绩。这样一些做法,使行为人袭击警察后不需承担责任,至多仅是承担和侵害其他普通主体一样的责任。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对人们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一种默许。这样的管理必然导致警察害怕举报,不愿意给单位和自己“惹事”,害怕“说不清楚”,只能把执法中遭受侵害当作了自己的私事,最终造成对侵害警察合法权益行为人的纵容。

三、有效保障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对策

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有效保障,否则,将会挫伤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极大的削弱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严重阻碍各项公安工作的开展。我认为,要有效保障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改善公安工作的外部环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大伟教授曾经撰文指出,中国是世界上警察与人口比最低的国家,警察的工资最少,工作最辛苦,却创造了世界上发案率很低的社会治安环境。然而,中国的警察死伤率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偏高,可以说,中国的民警是在用自己的血肉之躯来换取社会治安的稳定。民警也是人,他们的生命也只有一次,因此,党和政府应尽量减少公安机关的非警务活动,避免民警和群众发生直接的冲突,减少无谓的伤害。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来教育群众,提高公民的素质和法制意识。有关部门应加强正面舆论引导,树立人民警察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社会舆论媒体的宣传应该多宣扬民警真实的一面,给予正确的评价,以树立其应有的权威,切不能一味追求轰动效应,对公安队伍中的个别问题任意扩大化。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认识到治安问题的实质是社会问题,公安政法机关虽然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职能部门,但是社会和人民群众永远是维护治安的主力军。从保护民警的角度出发,每一个公民都应以维护社会治安为己任,和民警携手,良性互动。

2、加强教育、培养、训练工作,全面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执法、依法维权是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古语说得好,“正人先正己”、“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执法者,民警如果不依法执法,又如何能让老百姓守法。连自己的权益都不能依法维护,又如何能维护好老百姓的权益。在新的历史时期,执法民警应具备熟练的业务技能、丰富的法律知识以及过硬的警察查缉本领,在遇有对抗性行为发生的时候,能够机智果断、冷静沉着、合理处置,以达到保护自己、有效执法的目的。此外民警还应该善于沟通,这样既可以减少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的对立情绪,做到相互理解、相互配合,共同实现有效管理的目标,又可以在被围攻、伤害或是与犯罪分子搏斗时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加强公安机关管理建设,改进公安工作,增强对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公安机关必须正视警察的执法权益,充分认识到警察是一种职业,让警察在执业中牺牲自己的利益不符合情理。以大局利益的名义要求牺牲个人利益,本身就是对警察作为公民的权利的侵害。公安机关对维护警察执法权益的态度及力度同样影响着公民能否配合警察执法。近年来,公安机关为了更好地实现立警为民,建立了十分严格的考核制度。担心投诉已经成为基层警察及其领导日常工作的重心,而维权工作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投人。这样的一种执法现状,积极的方面是,警察增强执法责任心,在打击犯罪、制裁违法的过程中做到执法有据;消极的一面是,因警察囿于严明的纪律,在执法活动中往往变得“软弱无力”,尤其是遇有无理纠缠的群众,警察执法畏手畏脚,忍气吞声。所以,公安机关应强化保护民警的意识。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者,尤其是一线基层的领导,都要始终坚持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相结合的方针,进行人性化管理。把民警看作是公安机关最宝贵的财富,他们的生命与健康无上重要,要尽一切力量保证民警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设立民警权益保障机构,是维护人民警察权益的保证。为了切实保障人民警察的正当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执法的权威性,各级公安机关要设立民警权益保障机构,依法受理公安民警在正当执法和执行公务时,受到无理阻挠、围攻情节比较严重的案(事)件;公安民警在正当执法和执法后受到诬陷、诬告或家属受到寻衅报复的案(事)件;公安民警在正当执法和执行公务时,人格受到侮辱,精神受到侵害的案(事)件(包括受到直接的谩骂,公开威胁恐吓等);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受侵犯或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未受到保护的其他案(事)件等。理直气壮的为民警撑腰,做民警正当权益的保护神。从而建立一种有效的内部“保护”机制,使警察有一个说理诉苦、澄清是非的畅通渠道,以保障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可喜的是,这些想法已经引起了许多地方政府的重视。自 202_ 年2月28日上海成立全国第一个“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之后,辽宁、江苏、浙江、云南、宁夏、陕西等地也先后建立此类组织。202_年8月,在全国公安机关从优待警经验交流会上,公安部提出要在全国公安机关中设立“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通过各级各类职能部门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共同参与,发挥应有的功效,可使民警的执法维权工作落到实处,真正为民警主持正义,保护执法权威。

4、完善有关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积极推动维权立法是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长远之策。现代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警察执法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已相当完备,自成体系。如美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遇有反抗的意图,有可能发生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可以采取包括开枪在内的一系列有效的保护措施。这样,通过法律将在执法中受到威胁的自卫权授予警察,可以消除由于法律不完备而带来的一些争议。警察没有了后顾之忧,安全无虞,就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近年来,我国社会各界就是否设立袭警罪和制订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法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一切都说明了,要真正地保护好人民警察的利益,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为依据。立法机关应积极推动修改、完善现有警察法律和制订特别保护法律的立法程序。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民警应有的权利,为维护和保障民警的执法权益提供最有力的法律保护。

为了有效保障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除了完善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确保人民警察执法有力外,还要建立和完善警察权益保障机制。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法》,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保障民警健康权、休息权、名誉权等方面的内容。建立一套针对人民警察福利待遇、考核晋升、教育训练、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使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切实可行。以解除民警的后顾之忧,保证正常休息,身心健康,从而增强人民警察的集体荣誉感,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有力的推进各项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

5、加快警察职业化建设,是保障人民警察权益的重要环节。正是因为警察职业化程度不高,职责定位不清,致使警察卷入很多非警务活动,无意中引矛盾上身,造成民警权益遭侵害。加快警察职业化建设,刻不容缓。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一定要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十四项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也要各司其责,防止事事都要公安民警出动的情况发生。另外,在人民警察接处警方面,在保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各环节的实际情况,看清人民警察现有的能量,切合实际地制定工作计划和指标,特别要明确接处警的工作范围和出警原则,从而保证现有的警力主要用于解决应急的重要问题上,防止“拣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只有人民警察的职业化程度高了,职责明确了,才能在有限的警力下把公安工作做的更好,使人民群众满意。同时也使人民警察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6、坚持严格公正执法,是保障人民警察权益的必要条件。保障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目的不是保护警察执法过程中的过失,也不是与群众做对,而是为公安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我们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是建立在警察本身无过错的基础上。因此,“打铁还须自身硬”,人民警察惟有严格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才能在维权案件的查办中避免拔出萝卜带出泥事件的发生,也才能使民警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第二篇:健全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关于健全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基层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确保创先争优活动取得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按照202_年8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前些年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基础上,经校党委究决定,将每年进行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形成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民主评议党员的目的

通过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使党员自觉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来对照自己的思想和行动,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强化民主监督,激励先进,鞭策党员珍惜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实践共产党员的标准,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在学校的教学、科研、党建与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民主评议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学校的教学、科研、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二、民主评议党员的范围

1.凡组织关系保留在本校的党员原则上都要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2.离退休党员参加民主评议的方法可从简,年老体弱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经党委批准后,可不参加评议。

3.短期外出的党员,评议期间,由所在党支部负责通知他们按时返回参加民主评议,确有正当理由和实际困难不能按时参加的,要及时进行补课。长期(三个月以上)外出党员不能按时参加民主评议的,应写出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情况的书面汇报。4.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评议、并经教育不改者,党支部应给予必要的处理。

三、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

每个党员必须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准则,对照学校不同岗位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评议: 1.政治思想方面:是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是否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2.工作表现方面:是否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任劳任怨、踏踏实实;自觉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准时、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3.业务学习方面:是否具有扎实的业务理论知识,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和业务水平。

4.组织纪律方面:是否认真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各项活动,严守党纪、政纪和各项规章制度。

5.联系群众方面:是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

四、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和程序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统一部署,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集中时间,以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1.学习教育阶段:结合国内外形势,对党员普遍进行理想宗旨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党员标准教育,使党员增强党性意识,提高参与评议的自觉性,做好评议的思想准备。学习内容以《中国共产党章程》、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主。学习方法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2.自我评价阶段: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先进性标准,联系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根据评议的内容,自觉清理思想,检查言行,肯定成绩,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根源,明确努力方向,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自评前,应认真如实地写好个人总结材料,并主动征求3人以上的党内外群众意见,同时报党支部审定。3.民主评议阶段:以召开党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议形式,逐个进行个人自评和党内互评。评议中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力戒不负责任的评功摆好。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解剖自己,带头接受批评,带头评议他人。对不宜公开批评的问题,可通过意见箱或同党员个别谈话等方式,让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党内评议后,党支部还要采取个别访谈、座谈会、民意测验等适当方式,听取党外群众对党员的意见。4.组织考察阶段:召开支部委员会议,根据党员个人自评、党内互评以及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和党员的一贯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每个党员提出初步评议意见,然后由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将初步评议意见与党员本人见面,听取意见。如党员本人对评议意见有异议的,支委会要认真研究、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最终做出对党员的正式书面评议意见(优秀、合格或不合格,优秀党员比例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0%),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先由支部提出处理意见,然后逐级上报,最后由校党委审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经校党委审批后,在全校表彰。

5.总结阶段:评议结束后,各支部将评议活动期间的有关原始记录、《党员评格情况登记表》、征求群众意见等材料交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存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评议的基本情况、解决了哪些问题、有何突出事例及群众反映等情况,书面报告组织部。

中共开封大学委员会

202_年3月3日

第三篇:健全完善党支部建设有关制度

健全完善党支部建设有关制度

一、完善集体领导制度

1、凡属重大问题,包括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的实施办法,决定本局全局性问题,讨论推荐干部,党的自身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都要提交集体讨论,任何个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2、凡属党支部集体做出的决定,每名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大胆负责地解决问题,在执行中确有困难的,须及时请求汇报。

3、书记要帮助和支持其他成员做好工作,主动处理好同其他成员的关系;每个成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监督和指导。书记和成员要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学习,共同维护一班人的团结。

4、在讨论研究重大问题或做出决议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多数人通过的决议。

二、加强自身建设制度

1、党支部成员要自觉强化学习意识,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做到“四要”。即政治上要敏锐,理论上要清楚,信仰上要坚定,思想上要纯洁,不断增强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平。

2、领导班子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生活会要围绕主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侧重检查个人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找班子在决策问题、工作思路、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不足,班子成员之间要以诚相待,谈心交心,达到统一思想,促进团结的目的,不断增强班子的生机和活力。班子成员要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3、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群众疾苦,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当好人民的公仆。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4、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党委议事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坚持集体研究决定。

5、正确运用自己的职权,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坚持党的原则基础上,善于广泛地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6、要以党的事业为重,以大局为重,牢固树立全局观念,不利于班子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班子团结的事不做,自觉地在思想上形成共识,做自觉维护班子团结的楷模。

7、要忠诚党的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尽职尽责,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工作求真务实。

8、要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党员群众做到的,班子成员首先做到,充分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9、加强队伍的教育管理,了解和掌握下属企业职工的思想状况,关心其生活,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10、班子成员要廉洁自律,把自己摆在组织之中,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不以权谋私。特别是在评先树优、晋升工资、奖励提拔等方面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正确对待个人利益和党的利益的关系,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强化党建工作例会制度

1、坚持每周一次理论学习制度,重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论述,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

2、坚持每两个月上一次党课,由党支部成员轮流或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讲课。

3、利用党日活动,开展重温入党誓词、党员先进事迹报告会等革命传统教育,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党性意识。

4、根据“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原则,严格审查确定的重点培养对象。

5、定期召开组织委员工作例会,交流、沟通、协调解决党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明确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1、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党委的要求,认真开展党的工作,为完成各项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思想组织保证。

2、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每年制定党建工作目标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做到年初有部署安排,年终有检查总结。

3、牢牢把握重点。突出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重点,严格管理,完善制度,建好活动阵地,抓好积极分子和后备队伍建设,吸收新鲜血液,壮大党员队伍建设。

4、严格落实责任。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党建工作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对相关工作必须亲自抓、靠上抓。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确保取得实效。

第四篇:一论制度完善

一论制度完善

制度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制定、健全、完善现有制度,形成周全缜密的制度体系,对于各个公司,尤其是新成立的公司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要根据岗位设置细化各项配套制度。首先要根据我部的现有制度体系和目前搅拌站、项目部的优秀管理经验,为分公司的每一个岗位制定科学、具体、精细的职位说明书,明确每一岗位的岗位名称、工作项目、工作依据、工作权限、工作标准、工作责任、责任追究等内容,将各个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细化、量化。其次要细化各项工作配套制度,尤其是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制度,必须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内涵,明确各岗位之间、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工作程序,以确保环环相扣,使之形成一整套监督措施和管理办法,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

2.要围绕核心业务明晰各项工作流程。制定制度时必须制定具体、严谨的制度执行措施,使极具原则性的制度措施、原则性的要求、抽象的制度条文明确化、具体化,以便有效地发挥制度的规范作用。同时,在复杂具体精细的工作流程中,提炼出核心内容,明晰每一个工作流程,如原材采购、安全生产、质量管控、经营结算及战略管理等,再根据这些核心内容的实际情况,把流程简单化、具体化,用流程来推动制度执行者的工作,让制度执行者通过该流程就知道自己

该做什么,要做什么,要怎么做。万科的企业文化中有这么一项:“宁可牺牲效率,也要遵守制度、服从制度流程。”对于各个分公司而言,成立之初就要形成服从制度流程的文化氛围。

3.要根据权变管理理论的指导思想及时修改、整合、完善各项制度。权变管理理论提出,没有通用、一成不变的管理方法适用于所有组织,同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制度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首先,要对以往建立的各种制度进行认真的梳理,对那些实践证明不起作用、无法执行的制度要予以废除,对交叉重叠相互矛盾的制度要重新整合,对新兴领域要立刻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填补制度建设的空白。其次是要及时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将不全面、有缺陷、有漏洞的制度修改完善,健全制度体系。三是要将所有制度汇编成册,人手一份,使全体员工知晓制度的内容,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做好执行制度的宣传、准备工作,从而促使员工在工作中能严格按制度执行。

制度完善是一项长期工作,必须随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推陈出新,唯此才能为企业各项管理奠定完善的制度基础。

商品混凝土部 宋俊楷

第五篇:健全完善制度 加强审计整改

健全完善制度

加强审计整改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审计整改落实到位,灵台县制定出台了审计整改六项制度(具体内容附后),全力推进审计整改工作。

灵台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特制订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审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召集人,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检察院、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资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联席会议可

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的职责

联席会议实行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具体职责是:

(一)交流、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二)研究、解决全县审计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及重要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审计整改的督促落实及审计移送事项处理等;

(四)研究、起草有关审计整改的重要文件和规定;

(五)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重点督查。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由县审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委派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协调处理相关的日常事务。

四、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县纪委(监察局)工作职责

负责对审计机关审计中发现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查处,对需要进行问责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县委组织部工作职责

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各类审计中的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依据之一,对需要进行问责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县检察院工作职责

负责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涉及贪污贿赂行为等案件线索进行立案侦查,对查证确属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县政府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对审计整改工作以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对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综合情况报告、审计专报、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作职责

负责牵头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和处理。

(六)县国资局工作职责

负责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企业)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七)县公安局工作职责

负责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涉及经济犯罪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负责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干部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违规违纪的相关人员在晋升职务、工资时予以参考,并依据相关法规做出处理。

(九)县财政局工作职责

根据审计机关的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并负责对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进行及时催缴。

(十)县审计局工作职责

1.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2.负责在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3.负责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和检查,并将整改结果汇总、归纳后向联席会议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拖延整改工作的行为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

4.负责办理审计整改过程中有关的行政复议、诉讼以及被审计人的质询等工作。

5.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县工商局工作职责

负责对审计机关查出移送的涉及被审计单位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及其他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

(十二)县国税局和地税局工作职责

负责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

— 5 — 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依法足额征收,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相关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召集人同意,也可随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协商提出,报经召集人同意后确定。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起草,经会议召集人审签后印发。

(二)通报制度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抓好整改事项的落实,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整改进展和整改结果。

(三)配合制度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要根据整改事项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认真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及时书面反馈县审计局。

本制度由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

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灵台县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制度

为了增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及时反映整改情况,规范各级各部门财政财务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责要求

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汇总并向县政府报告相关审计结果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接受审计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主动、自觉将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向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各职能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等信息,共同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

二、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的要求

接受审计的乡镇、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后,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整改要求,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

(一)接受审计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在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对审前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整改结果;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及结果;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中反映查出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措施;对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拟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事项;整改工作完成时间。

(二)接受审计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在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及结果;对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

(三)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乡镇、部门和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要按照《灵台县审计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制度》的要求进行跟踪检查。

(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整改工作方案和审计

整改结果报告,必须同时抄送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县委组织部。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告审计整改处理结果的要求

(一)县审计局每年要向县政府报告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政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列入政府常务会议题,研究提出落实整改的具体措施。

(二)县审计局每年要向县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整改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

(三)县审计局要定期向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情况,要定期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拖延整改工作的行为及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县审计局《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意见书》的要求,按照职能分工,协作配合,并将督促指导整改的有关问题及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县审计局。

本制度由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灵台县审计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制度

为了确保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及时掌握审计整改成效,促进审计成果的有效运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所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审计项目,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适用范围包括: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企业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绩效审计、审计调查等。

二、跟踪检查内容

(一)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纠正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情况;

(三)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纠正情况;

(四)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五)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跟踪检查的事项。

三、跟踪检查程序

(一)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30日后,对照被审计单位向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的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检查各项审计决定、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并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

(二)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90日后,对照被审计单位向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纠正问题、落实建议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情况。检查过程中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 11 —

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跟踪检查过程中,应当收集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相关资料,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审计整改情况汇总表》。跟踪检查结束后,将相关材料归入该审计项目档案。

四、跟踪检查情况的报告

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要定期进行汇总并及时报告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和县政府,对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可提请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联合进行重点督查。涉及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的情况及整改中遇到的问题,应定期向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报告,必要时可提请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重点督查。

对审计整改不彻底、不认真或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单位,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对其制定的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以及列出的整改时间表进行跟踪检查或由审计局进行后续审计,督促其按期整改和做好有关问题的纠正工作。

本制度由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灵台县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

为确保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精神和审计整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督促责任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提升整改成效,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责要求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审计整改跟踪督办工作,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措施。其他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二、立项下达

县政府办公室要将审计整改工作以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对综合性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列入督查内容,下达《督查通知》,要求责任单位按要求落实和办理,并按时将情况和结果上报。

三、督促检查

县政府办公室按《督查通知》的内容和时限要求,督促责任单位认真办理。对未按期限要求办结的,发出《督办件》要求责任单位限时报告进展情况。要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单位。

四、办理报告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对办理结果报告进行审查,由主要领导亲自签发后报县政府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对责任单位上报的书面报告,按是否符合“事实清楚、整改到位、结果明确”的要求进行审核后,上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凡情况不明、结果不清的,退回责任单位重新办理,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续办报告。

审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确保审计查出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五、时限要求

责任单位的办理时限,根据县政府《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和县政府督查工作的要求执行。对一些要求迅速回复的批示,视实际情况决定;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延期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本制度由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灵台县审计整改工作问责制度

为了充分运用审计结果,促进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授权被审计单位及其被审计者。

二、整改落实内容

在审计中,发现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除触犯法律法规按规定另行处理外),被审计单位必须进行积极整改。

(一)违规决策或管理不当造成政府性资金较大损失与浪费的行为。

(二)违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规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行为。

(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 1.违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加重单位、企业和个人负担。

2.非法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包括:救灾、救济、扶贫、社保、教育、三农等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支出不合法。

3.预算外资金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置“帐外帐”、“小金库”或公款私存;偷税以及截留隐瞒收入。4.违规滥发钱物和私分钱物;在下属单位或分管部门领取不当报酬;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5.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或审批

程序执行不到位;购置大宗物品未经政府集中采购。6.单位债权债务及国有资产管理混乱,长期不清理,反映不真实,未按规定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7.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消费性支出增长过快,招待费严重超标。

8.挪用公款或出借公款,以本单位财务为外单位提供担保。

9.严重失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不执行,账目混乱的。

10.其他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四)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五)单位财务人员没有任职资格,财务活动中编造虚假资料,推诿、拖延或者拒绝接受审计的行为。

(六)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要求整改落实的其它问题。

三、整改落实要求

县审计局根据市、县安排,组织实施审计,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等规范性文书,提出审计问题整改具体内容,要求被审计单位及其被审计者整改。

被审计单位及其被审计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县政府,抄送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内容包括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或者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

四、责任追究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也是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整改比较积极,但在规定期限内部分内容整改不到位,或没有报送整改落实报告的,由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完毕,并报送整改落实报告。

(二)对整改不够积极,应付了事,消极怠慢,在规定期限内大部分内容整改不到位或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令整改后效果不明显的,报请组织部门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口头告诫。

(三)对无故拒绝、拖延整改,或经组织部门批评教育后仍不积极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以

联席会议的名义在全县范围进行通报批评,组织、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本制度由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灵台县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

为了推进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开,以公开促整改,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公开原则

(一)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开内容

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

(二)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财

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单项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三)有关行业或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四)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五)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

(六)审计整改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

(七)联席会议认为需要通报和公告的其他情况。

三、公开形式

(一)审计局通报和公告。县审计局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或通过《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县政府通报和公告。县审计局认为需要提请县政府进行通报及公告的,经县政府批准后,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公开途径和责任主体

(一)政府公报;

(二)《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

(三)县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四)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公开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需以县政府名义公开的,应经县政府批准,具体工作由县审计局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办理。

五、公开要求

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开工作除应当遵守审计结果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县审计局制作审计整改报告等拟公开文书,要对事实和有关数据进行复核,确保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证据确凿。

(二)审计整改结果等信息在公开前,应该征求县政府办公室、县保密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重要事项还应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意。

(三)要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五)本制度如与上级部门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符的,以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县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灵台县审计局李育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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