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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仲裁办案机制建设推进办案质效提升的思考的报告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14-865068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8 17:08: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加强仲裁办案机制建设推进办案质效提升的思考的报告

加强仲裁办案机制建设推进

办案质效提升的思考

构建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承担着十分繁重的任务,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职责。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劳动关系和谐,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而劳动关系和谐,关键在于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课题组调查了解到,X江市各级仲裁机构把质量和效率视为劳动争议处理永恒的主题,自觉将实现高质量、高效率处理劳动争议作为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工作者追求的目标。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多层次、广覆盖调解体系基本建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现实体化运行,调解仲裁力量得到有效增强,各项调解仲裁制度不断完善和规范,质量和效率有效提升,树立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法律权威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实践回顾

近几年来,X江市各级仲裁机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在体制机制上求创新,处理了大量劳动人事争议,取得良好效果。

1、依法积极稳妥处理大量劳动人事争议。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X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社会大局,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恪尽职守,迎难而上,深挖自身潜力,努力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自202_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全市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案件23257件,处理结案23167件,涉及劳动者28701人,涉案金额40415.78万元。在案件年均增长20%的情况下,始终保持90%以上结案率,其中调解方式结案80%以上。202_年仲裁机构和法院裁审一致率位列全省第二位。经仲裁机构处理的劳动争议已呈现出高调解率、高息诉率、高执行率和低起诉率、低改判率的特点。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取得实效。严格按照省人社厅“四个实”的要求全面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截止目前,全市已全部挂牌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实体化率100%,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编制部门核定编制44人,并从案件处理需要出发,加大了人员配备,全市仲裁机构专职仲裁员由202_年年初的22人增加到了56人。同时,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建设和投入,仲裁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办案经费、设备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本级仲裁院除人员经费外,办案经费预算达160万元,各辖市区都给予机构运转正常的经费保障。办案场所和环境得到改善和美化,迁建和扩建了立案、庭审、调解、办公等不同功能办案场所,配置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市本级仲裁院办公场地由原来的200平方米扩大到1000平方米。Xx区还建成了相对独立的办案场所。全市积极争创省级示范仲裁院活动,市本级、X已成功创成省级示范仲裁院,创建成功率达50%以上,位列全省前列。

3、建立柔性仲裁机制成效显现。充分认识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大力构建调解体系。一是打造基层平台,使调解网络向纵深延伸。印发《关于加强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的意见》,推进基层平台机构标识、建设标准、工作制度、办案标准、基础管理“五个统一”。建立平台与辖市区仲裁委协同办案制度。二是构建社会调解组织。重点推进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企业调解三个方面的社会调解组织建设。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把劳动人事调解工作纳入人民调解大体系,在科教文卫等行业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企业调解示范点创建活动,推进企业调解组织建设。三是完善仲裁调解机制。坚持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将调解贯穿于案前、庭前、案中、案后各环节。印发《关于实施案前调解办法的通知》,使三成以上争议化解在案前,基本实现了“案结事了,息事宁人”的效果。

4、完善办案制度质效有效提升。一是优化办案方式,提升办案效率。完善案件分类办法,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处理。对农民工案件开辟绿色通道,特别对拖欠工资、工伤医疗费等案件,实行优先调解、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裁决的快速维权机制。坚持三方处理争议制度,发挥工会、经信委等部门在处理集体争议中的优势和作用,保障“三方”办公室常态化运行。二是推进精细化管理,提升办案质量。建立重大案件会商研讨制度,集思广益,优选方案,发挥集体的聪明才智。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处理流程管理的通知》,明确岗位职责,庭室间的衔接,工作标准和规范,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建立周案件督办会制度和仲裁员工作日志制度,要求仲裁员列出每天工作计划和小结,以此加快工作节奏,增强仲裁员的计划性、逻辑性和条理性。三是实施办案监督,提升案件处理公信力。主动将调解仲裁工作纳入全局权力监控体系,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防错案发生。对每一裁决案件采取仲裁庭、院、委三层审核,仲裁员、庭长、院分管领导、处院主要领导和仲裁委领导五级把关。建立仲裁案件起诉法院统计报表制度并定期召开通报研讨会议,对比查找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提高裁审一致率。

二、问题探析

客观分析,X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党和政府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在运行机制、服务效能、机构队伍建设等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发展不够平衡。通过这次调研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劳动人事争议高位运行态势持续且案情复杂。自202_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后,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数量始终呈高位运行状态。202_年上半年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调处劳动人事争议7909件,涉及劳动者8196人。受当前国际宏观形势影响,国内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加强,动摇了稳定就业基础。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服装加工、餐饮服务等行业,经营情况不佳,依法履约能力下降,导致劳动纠纷增多。劳动者争议诉求趋势化明显,平均每案标的达4.3万元,复杂性强,在维权方式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公民意识不断增强,劳动者自发地意识到集体行动的力量,客观上增加调解结案的难度。二是仲裁机构性质和规格不利于仲裁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虽然全市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实体不实”的问题,少数地区编制人员尚未完全到位,有的经费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现仲裁院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与国家人社部“能公则公”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鉴于目前尚未参公管理,加之机构规格较低,一些具有司法考试资格的专业人才既感到发展空间不大又嫌待遇不高,流失现象严重。暂时留下来工作的将仲裁院视作跳板,一有机会立即跳槽,影响队伍稳定。三是仲裁队伍能力不适应日益繁重的仲裁工作需要。全市绝大部分仲裁机构已处于全面超负荷运转状态,“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X市人均每年处理案件达300件,平均每天要审结一件案件。部分地区已经出现有案不受、审理粗糙、裁决不精准、说理不透彻、超审限处理等问题,随之,这方面的投诉明显增加。随着实体化工作推进,这几年新进了一部分仲裁工作人员,有的是半道出家,正确运用法律水平还不够高,解决复杂矛盾的工作艺术不够强,公正裁判的效能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全市大调解机制不健全。我市早在1997年就明文要求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但实际情况是有的地区根本未成立,有的挂牌地区没有专职人员,没有场地,没有经费,其工作内容往往是处理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手段停留在一般的调解层面上。全市各行业、区域调解组织尚不健全,没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企业劳调组织不健全,工作缺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根本不履行和解,反而鼓动劳动者直接进入仲裁程序。

三、对策思考

针对以上劳动人事争议质效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调研组认为应当从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办案质效提升。具体建议如下:

1、加强仲裁机构队伍建设,打造维权新平台。近期,国家人社部、中编办、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的意见》,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领导层对这一工作领域的关心重视,有利于各级党委政府把各项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的关注目光聚集到仲裁工作上来,为仲裁工作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从政策层面上解决了机构性质、人员、场所、经费保障等难题。为此,各级人社部门要抢抓机遇,推进仲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积极寻求各方支持,着力解决仲裁院参公性质和规格设立等核心问题,全力落实仲裁员办案津贴制度,从而形成强有力的仲裁工作体系,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维权需求。

2、加强基层维权平台建设,全力构建区域调解新体系。高度重视基层仲裁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调处劳动争议中就地、就近、知情、及时的优势,将大量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明确界定机构性质和职能,科学核定人员配置比例,服务场所面积、设备配置、经费保障。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建议仿效国土、司法、公安部门的管理模式,将乡镇、街道基层平台准垂直管理。充实人员队伍提高待遇水平,建议参照城管,流动人口服务部门的做法,增加人员编制,充实队伍并提高相关待遇,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加强对机构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完善职称或职业技能评聘等激励措施,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服务质量好的基层调解仲裁队伍。

3、以业务竞赛为抓手,全面提升仲裁队伍新水平。“政以才治,业以才兴”,仲裁队伍必须具备过硬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才能承担起以文辅裁,以智辅裁,以能辅裁的重任。针对X江市仲裁员队伍状况实际,建议通过竞赛、评选、培训等方式推动质效提升。可采取以下行之有效的办法:⑴开展“办案新秀”评选。将年办案数、调解结案率、裁审一致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促进新仲裁员快速成长;⑵开展裁决文书质量评析,制定评析标准,从而规范办案程序和文书制作,提升办案水平;⑶开展巡回庭审观摩。进一步规范庭审程序,交流庭审技巧,拓展庭审思路,提高法律法律的应用能力;⑷开展裁审一致评查。保持与法院联系沟通,通过对裁审不一致案件进行剖析,查找原因,统一认识。突出对边缘性政策、处理口径处理原则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讨,切实提高裁审一致率;⑸开展专题培训和拓展训练,邀请知名学者讲课,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解读;赴先进地区考察取经,拓展视野,更新仲裁员理念;⑹开展调解心得交流活动。调解已成为化解争议的主要手段,调解中形成的技巧和艺术显得十分可贵,通过组织学习和交流,使之得以保留、推广和发扬。

4、强化奖惩意识,完善劳动争议考核管理新机制。建立考核制度是推进工作行之有效的方法,从X江市实际出发,建议建立条线和内部两套考核体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所谓条线考核办法,即对辖市区人社部门的考核,结合年度重点任务,在考核指标中设立调解率、结案率、以及基层平台建设情况等重点指标,同时将庭审观摩活动、案件质量情况一并纳入考核,对先进地区予以表彰奖励。所谓内部考核,结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对仲裁院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业绩考核,设置结案率、调解率、超审限案件、案件上网运行率、调查研究、信息宣传等重点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人个人收入挂钩,奖勤罚懒,增强工作责任心,提升调解仲裁工作质效。

第二篇: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 提升法院办案质效

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 提升法院办案质效

法院管理分为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三大管理体系,他们共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提升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其中法院管理的核心部分是审判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进一步增长,审判工作量也日益增长,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做出适度改进以适应新的形势。加强和改进法院的审判管理,是一种全面提升司法水平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最高法院所布置的一项重要工作。改进审判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认知,以提升审判管理水平。

一、审判管理的内涵

(一)审判管理的概念

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和制约等方式,协调并控制审判工作的流程,规范并监督审判组织,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任务,实现司法目的的过程。从内涵上讲,它是法院直接围绕审判活动所进行的审判程序及辅助工作的管理。公正与效率是审判管理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是构造科学审判管理体制的理论和价值基础。审判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审判管理的最终目标应当定位在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上。

(二)审判管理的基本内容

审判管理工作的职责大致应为:1.案件质量评估。按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31项指标要求,依托信息化平台,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对审判质效指标进行通报,对评估指标进行督察考核。2.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管理。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实时监控、统计并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审委会等领导报告并以领导的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3.审判流程管理。4.审判效果管理。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具有普遍性或全局性问题,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5.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定期收集、分析、发布反映案件审判质效的评估数据,及时将相关数据通报领导及相关庭室,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6.审委会事务。7.落实向审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根据审委会的提议或审判管理工 作需要,要求审判执行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向审委会报告工作情况。8.相关案例编纂。9.电子数据检查。10.其他工作。

二、加强审判流程管理

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审判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加强审判流程信息化管理工作

当前,各地法院普遍建立起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并依托不断进步的计算机信息技术,使审判流程管理日趋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对新受理案件全部录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已审结的案件督促及时报结录入,掌握每一个案件的进度,实行动态信息化管理,严格监控案件审理全过程。

(二)加强审限监控

审限监控是审判流程管理的关键。要建立审限动态监控机制,找准影响审限的主要节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监控。要加强对审限延长、中止、扣除等案件的管理,杜绝违规审批现象。对临近审限的案件,依托信息技术,及时进行预警、催办、督办。

(三)加强程序监督

建立科学的分案机制,推行随机分案方式。强化对审判行为和过程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廉洁。要通过各环节分工负责、有机衔接、协调配合,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督促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法院审判管理职能作用的发挥,需要以大量真实、准确、及时的审判信息为前提。审判管理离不开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加强信息化建设,既是审判管理的需要,也是“科技强院”的应有之义。

(一)加强硬件建设

加强硬件建设是提升法院审判管理规范化的重要途径,加强信息化建设必须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因此,应加大投资力度,不断改善硬件设施,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排期开庭、质量评估、审判流程、档案管理、绩效考评等方面的应用,推进网上立案、远程视频提讯、网上查询等工作,完善庭审活动信息化记录方式,更好地为审判服务,为群众服务,为法官服务。

(二)加大人员培训

对书记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要加大培训,增加对信息录入工作的指导,以确保案件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增强法院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应用能力,为信息录入工作的高效运行提供人员和技术保证。

(三)确保审判信息安全

信息化建设为审判工作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对信息安全带来新的考验。人民法院必须从人员、技术、制度等方面采取措施,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审判信息安全,保证法院工作顺利完成。

四、加强审判效率管理

在当前审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的情况下,加强审判效率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审判效率管理,就是要充分运用管理手段,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科学调度审判工作,理顺部门职能关系,加快执法办案进度,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将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才利于其发挥更大的效能。当前哪个环节工作任务重,就要在资源配置上向哪个环节倾斜;哪项工作薄弱,就要重点加强哪项工作,从而使司法资源配置符合形势任务要求,符合审判工作需要,使各项工作的人、财、物等资源配置更加科学合理。

(二)实行案件繁简分流

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是提高审判效率的一种有效途径。进一步明确简易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的分类标准,根据难易程度、标的大小、主体情况等的不同,将案件在审前进行分流,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同时,要完善简易案件速裁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审判工作效率。

(三)健全上下级法院沟通工作机制

中院在改判发回案件前主动与基层法院联系,听取一审法院关于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意见,着重了解一审裁判时是否存在考虑社会效果等特殊情形,使二审裁判时对案情和案外因素均有充分了解。完善定期例会制度,通过例会通报和 3 分析具有典型意义的改判发回案件,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

五、加强审判绩效管理

审判管理必须与审判绩效考核紧密联系起来,与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最佳的管理效果。对审判组织和法官设定合理目标,建立公平公正的绩效评估系统,从质量、效率、社会效果等方面加强平时和年终的绩效考核,对于完成目标、有贡献的行为和结果进行奖励,对于不符合既定目标的行为和结果进行约束,以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审判管理的目标转化为审判执行业务庭室的部门目标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个人目标。

(一)健全奖惩制度

从管理的角度而言,奖优罚劣对调动被管理者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管理目标的实现非常有效。健全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对提升审判质效有很重要的作用。法院要推行案件质量评查、案件督查、错案追究和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等制度,形成由政治部负责岗位目标考核、督查办负责案件督查、审监庭负责案件质量评查以及监察室负责错案追究四位一体的奖惩体系。建立审判管理与考核奖惩对接机制,将审判绩效考评结果引入到对法官的奖惩考核中,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激励大家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坚持有功必奖、有错必罚、有责必究,充分运用审判绩效考评结果,实现审判质效的提升。

(二)完善评价方法

依托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建立具有法院特色的审判绩效考评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法院工作和法官的司法能力。不仅要评价法官明辨是非、适用法律的能力,还要评价法官化解矛盾、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使每位法官都能找准自己的位置,有针对性地发扬成绩,弥补不足,改进工作。

(三)形成正确导向

通过设定科学的审判绩效考评指标,引导广大法官不仅注重案件质量,还要注重审判效率;不仅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还要注重社会效果;不仅注重案结,还要注重事了;不仅确保司法廉洁,还要做到司法文明。通过这种目标明确、导向积极的绩效管理,使法官办理每一起案件、开展每一项工作、采取每一项措施,都能始终朝着公正、廉洁、为民的目标去努力。经实践证明,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对审判质效的提升有着显著作用。我们应当认识到,法院的审判管理制度必须不断完善,方能跟得上时代的进步速度,否则落后的审判管理制度则可能对审判质效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我们更应当坚信,只要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积极主动地探索创新,不断改进工作、积累经验,审判管理就会不断取得进步,就会更好地推进法院执法办案及其他工作的发展,充分实现司法职能作用。

第三篇:仲裁办案流程

仲裁办案流程

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流程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须知

一、当事人。劳动争议当事人一般包括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二、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符合法定情形的,仲裁时效可以中止或中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管辖。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 伤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仲裁申请和举证: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填写和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人为劳动者的,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一并提交劳动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一并提交用人单位登记成立证照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申请人还应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填写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对其提出的主张依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并按照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证据副本。申请人提供证据应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制作证据清单。

五、仲裁委托代理人和代表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推举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劳动争议仲裁代表推举书;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推举书和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

六、维权途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程序

一、接待。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核定申请事项,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书,并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诉材料。

二、审查立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齐;申请人的申诉材料齐全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四、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和反申请。申请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倒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立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并将反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可以将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

五、组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开庭。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七、和解和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解达成协议的,可以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以为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八、裁决。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九、救济途径。劳动者对本委作出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对本委作出的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篇:联合办案机制

四川省烟草专卖局

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厉打击涉烟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协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合查办是指两个(含)以上市(州)烟草专卖局对同一涉烟违法案件共同进行查处。

第三条 联合查办的涉烟违法案件是指非法生产、运 输、存储、销售烟草专卖品行为涉及两个(含)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

第四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市(州)烟草专卖局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管辖和立案

第五条 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令第12号)案件管辖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第六条 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联合查办案件的信息收集、传递和查办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督导,根据案件查办情况会商省公安厅召开有关办案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案情会,制定工作方案。

第七条 对同一涉烟违法案件,两个(含)以上市(州)烟草专卖局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局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省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第八条 经初步调查、核实,认定有违法事实的,涉及两个(含)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重大涉烟案件,由掌握案件线索的烟草专卖局先行立案,并及时将案件涉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区域,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烟草专卖局。掌握案件线索的烟草专卖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本行政区域外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应立即上报省烟草专卖局,由省烟草专卖局组织有关单位联合查处。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地管辖的,应当在七日内将案件线索和已经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全案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烟草专卖局立案查处。

第九条 对一案多地、一案多人的重大、复杂案件,省烟草专卖局统一组织涉案地区办案力量,共同开展案件查处。

第三章 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联合办案各方在省烟草专卖局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应当加强协作,各司其责,做好 涉案违法人员、烟草专卖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调查、取证和交接工作,确保手续齐全,证据完善。

掌握案件线索的烟草专卖局,负责落实案件前期调查核实工作,将调查核实情况上报省烟草专卖局,协助参与案件查处,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局负责立案查处,依法受理移送案件,做好证据保存和涉案物品管理,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案件查办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负责立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烟草专卖局协助开展异地取证、异地追逃、异地查询等相关事宜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委托当地烟草专卖局代为取证或协助取证。受委托方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委托方;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方。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取证终结后,负责立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制作调查取证终结报告,并交由负责前期调查核实案件线索以及联合开展案件查办的有关烟草专卖局共同签章确认。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取证终结后,负责立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向负责前期调查核实案件线索以及联合开展案件查办的有关烟草专卖局提 供全套案卷材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 联合查办的涉烟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负责立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涉案烟草制品的真伪、价值等鉴定和取证工作,确保刑事诉讼程序顺利开展。

第四章 成果认定

第十五条 联合办案的有关烟草专卖局在案件查办任一环节、任一阶段取得关键突破或重大成果的,办案成果由有关烟草专卖局共同享有。

第十六条 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的成果认定程序:

(一)、成果申报

联合查办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共同起草、和填制《破获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情况报告》(正式文件)、《打击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成果申报表》(按202_省烟草专卖局打网标准同一格式填报)上报省烟草专卖局,同时通过专卖信息网上报《全省打击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统计表》。相关取证资料、所有案卷材料由双方共同存档备查。

联合查办其它重大案件的情况烟草专卖局应共同起草《破获联合查处涉烟违法案件报告》(正式文件),填制《联合查处涉烟重大案件成果申报表》(破获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不再重复填制),上报省烟草专卖局。相关取证资料、所有案卷材料由双方共同存档备查。

(二)、成果审核

省烟草专卖局稽查总队负责对申报的案件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案件审核组对申报的案件进行实地审核。

(三)、成果认定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案件,由省烟草专卖局稽查总队负责人在《成果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四川省烟草专卖稽查总队印章,予以认定。

第五章 奖励分配

第十七条 对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并取得成果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定的烟草打假重大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予以专项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打假重大案件和专项行动奖励办法(试行)》(国烟财[202_]215号文件)执行;

(二)、对四川省烟草专卖局认定的打击制售假烟重大网络案件(以下简称打网重大案件)予以专项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四川省烟草专卖局《打击制售假冒卷烟重大网络案件奖励办法》(川烟财[202_]53号文件)执行;

(三)、对查获有实物烟草专卖品的涉烟违法案件的奖励标准,按照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四川省烟草专卖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川烟专[202_]23号文件)、《四川省烟草打 假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川烟财[202_]252号文件)执行。第十八条 经省烟草专卖局认定的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相关奖励的分配办法为: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重大案件的专项奖励,原则上由立案查处的市(州)烟草专卖局提出分配方案,报经省局审核批准。

(二)、省烟草专卖局打网重大案件的专项奖励,原则上由立案查处的市(州)烟草专卖局提出分配方案,报经省局审核批准。

(三)、对查获有实物烟草专卖品的违法案件,由负责立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负责举报费、协办费、有功人员奖励费的提取兑付工作,奖励分配原则如下:

举报费:由负责立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按照办案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全额支付给案件线索举报人。

协办费:由负责立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按照办案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全额提取,50%支付给协助上报线索的烟草专卖局开展前期调查的公安等执法部门,以及参与联合办案、协助立案方调查取证、抓捕追逃的异地执法部门,50%支付给协助立案方烟草专卖局查处违法案件的有关执法部门。

有功人员奖励:负责前期调查核实案件线索的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烟草专卖局管辖,并协助全案查处的,由负责立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按照办案经费管理有 关规定全额提取后,案件奖励的50%支付给立案方烟草专卖局办案有功人员,50%支付给上报核实案件线索并协助全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办案有功人员;开展案件前期调查,上报核实案件线索但未协助全案查处的,由负责立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按照办案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全额提取后,案件奖励的70%支付给立案方办案有功人员,30%支付给上报核实案件线索的烟草专卖局办案有功人员。

第十九条 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奖励的申报程序:

(一)、专项奖励的申报程序:打网重大案件的专项奖励应在成果认定后,由联合查办网络案件的市、州局共同向省烟草专卖局上报打网奖励申请。

(二)、对查获有实物烟草专卖品的涉烟违法案件奖励申报程序:

举报费:查获的涉烟违法案件(渉假案件除外)原则上应自查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兑付;查获的假烟案件原则上应自查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兑付。负责立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奖励申请。

协办费、有功人员奖励:负责立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应在结案后提出奖励申请。

第二十条 申报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专项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奖励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奖励申报表;

3、涉案物品及其价值估算清单复印件;

4、逮捕证和拘留证复印件;

5、奖金分配原则和总体方案。

(二)、申报实物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费用报销单、《奖励呈报表》、协助办案费用领款凭证、《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金发放登记表》、《办案有功人员奖金发放明细表》、《立案报告表》复印件、《物品价格清单》复印件、鉴别检验报告(卷烟真伪鉴别检验结果证明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客观真实、案卷完备。伪造申报材料或隐瞒重大事实以获取奖励,以及严重违反奖励申报、审批程序的,省烟草专卖局将撤销其奖励,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烟草专卖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XX地税落实《检举暂行办法》提升稽查办案质效

XX地税落实《检举暂行办法》提升稽查办案质效

近期,XX地税局认真落实省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积极采取“四个一”措施,着力加强检举案件管理,规范检举案件的查处和反馈,切实提升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铺开一张检举网络。以稽查局举报中心为依托,在全市各办税服务厅设立检举点、检举信箱、检举电话,形成一张由点及面的检举网络。对外公示举报中心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向社会公开检举案件查处操作程序、管理办法和奖励办法,鼓励和方便广大群众举报。

坚持一项保密原则。在检举案件查处中,坚持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明确专人受理检举案件,对检举原始资料进行专柜保管,不得将检举原件下转或公开。简化检举流转过程,通过内网直接将检举案件导入税务稽查实施环节,切实提高检举工作的效率。

规范一套检举规定。把检举受理工作作为“阳光工程”、“窗口形象”来抓,明确检举案件流转程序,落实专人负责受理涉税检举,做到有案必接、文明用语、记录准确。及时登记检举案件明细台账,按规定落实查处、移送等工作。制作《检举案件查处情况进度反馈进程单》,随时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时间和进度,适时召开检举案件案情分析会,加强举报案件的督办力度,不断规范稽查实施和检举管理。

建立一项反馈机制。对实名检举案件和核查案件,在规定时间内将查办结果第一时间告知;对匿名检举,实行社会公告制度,利用稽查信息栏依法向社会公开查处情况和结果,接受检举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对检查事项经查证属实,根据《检举纳税人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实名检举人相应的奖励。

加强仲裁办案机制建设推进办案质效提升的思考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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