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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14-1092830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6 02:36: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附件1:

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企业积极追求卓越绩效,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组织和个人,全面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抚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和市长授权,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授予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政府机构的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行业内处于全市领先地位,为推动行业质量水平提升、带动品牌经济发展做出杰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以及推动我市质量工作取得重大成绩、做出显著贡献的的单位和团体。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为准绳,提高评定工作的公信度和有效性。以社会公示、专家评价、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10名,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

(四)符合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环保的相关要求。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 建立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组织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获得“抚州名牌”及以上荣誉的组织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其它单位和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推进质量兴市各项工作,为全市的质量水平提升做出显著贡献并取得明显成绩。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三年内无因本单位或团体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

(四)没有发生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兴市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从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积极组织或参与实施质量提升活动,在质量兴企、质量兴业、质量兴市(县、区)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在质量管理等领域对质量工作做出卓越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五)个人无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需要继续申报认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三条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奖的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市长质量奖标志,并标明编号、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与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传授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保护和监督措施,做好对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的保护、指导、咨询、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取措施,对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予以鼓励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每年应当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据以获奖的条件丧失的,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按照原批准程序决定暂停或者取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人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质量兴市办应当提请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收回证书和奖牌(章、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市长质量奖的。

(二)产品质量下降,不具备原认定条件的。

(三)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五)个人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撤销的其它情形。

具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五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市长质量奖。

第二篇: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

附件2:

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

为规范抚州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根据《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一、工作依据

1、《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

2、《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3、《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2_)、《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2_)。

二、申报条件

1.申报的企业及个人必须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2、除了《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申请认定市长质量奖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申请认定市长质量奖:

1)近三年来,出现2年及以上经营性亏损的。

2)申报数据不齐全的。

三、评审程序

1、评审公告

每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办公室在市级相关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公告。

2、资格审查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办公室自愿申报。办公室自收到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当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单位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发出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通知,对需要进一步完善申报材料的单-1-

位发出申报材料补充通知,申报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对受理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由办公室提出进入材料评审名单。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2)不符合申报条件的;(3)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材料规定形式的;(4)对发出申报材料补充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限补充有关材料或补充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材料评审

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2_)、《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2_)、《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计分标准》(见附件

2)进行评审,评审组通过合议评审后,原则上对材料评审达到400分以上分值的单位,方可列入予以现场评审单位名单并提交办公室,对达不到400分以上分值的企业或组织不再进行现场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如果申报企业或组织均未能达到该分值,则不进入现场评审阶段,该市长质量奖空缺。

4.现场评审

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列入予以现场评审名单中的单位,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2_)、《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2_)、《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计分标准》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结束后,由评审组根据材料、现场评审情况,原则上按分值由高到低综合排序,将进入前5名的单位列入拟定的市长质量奖获奖名单,提交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

5.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议

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听取申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陈述,由评审组长代表评审组报告申奖单位的材料及现场评审情况,市质量兴市办主任代表办公室通报申奖单位在评审后的综合排序情况,大会对拟获奖单位进行审议并研究确定

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单位名单。

6.社会公示

办公室通过市政府网站或市质监局网站,将拟获奖单位向社会公示10天。对有投诉问题的,进行调查核实和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

7.市政府审定

办公室将公示通过的拟获奖名单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长签署。

8.表彰奖励

市政府召开颁奖大会对获奖单位进行公开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及奖金,并在市政府网站和市质监局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篇: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者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经营,提升企业或者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鄂政发〔202_〕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坚持企业或者组织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向企业或者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或者组织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每次奖励的企业或者组织总数不超过2家。

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者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奖励5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和管理经费列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质量振兴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市质量振兴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振兴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质量振兴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规范;(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

(四)确定拟获奖企业或者组织名单;(五)研究决定评定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质量振兴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规范;

(二)组织申报受理、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

(三)调查申报及获奖企业或者组织的经营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四)提请市质量振兴委员会审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五)宣传、推广市长质量奖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有关评定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质量振兴委员会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择若干名(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审组。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有关质量、经济、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

(三)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四)接受过质量管理方面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熟悉并掌握卓越绩效模式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第九条评审专家应当参加由市质量振兴办公室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证书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定

第十条 企业或者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三)已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者相关行业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管理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重大用户(顾客)有效投诉;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参加市级及以上质量相关奖项评定活动无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即时采用最新标准)。评定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二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者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者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不含600分),该奖项空缺。

第十三条 每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定时,市质量振兴办公室应当事先通过媒体公布本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程序和方法: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应当如实填写《武汉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2_)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质量振兴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市质量振兴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者组织的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企业或者组织,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资料评审。由专家评审组对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者组织集中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人现场评审的企业或者组织名单;对未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或者组织,交由市质量振兴办公室向其书面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或者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现场评审意见。

(五)综合评价。专家评审组对资料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获奖企业或者组织候选名单。

(六)审议公示。市质量振兴办公室将获奖企业或者组织候选名单提交市质量振兴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确定拟获奖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质量振兴委员会组织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提名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质量振兴委员会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颁证发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者组织,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者组织授予市长质量奖称号,颁发证书、奖杯和奖金。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荣获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者组织应当积极推广先进管理模式和成功经验,持续提升绩效管理水平,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第十六条 荣获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者组织应当每年向市质量振兴办公室报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指标和产品质量抽查等情况。市质量振兴办公室应当对报送的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可能影响质量管理的,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荣获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者组织对外宣传时应当注明获奖。获奖企业或者组织再次申报应当于获奖满5年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奖杯和称号,不给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十八条 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者组织,由市质量振兴办公室提请市质量振兴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追缴证书、奖杯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获奖后5年内出现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或者组织不得继续利用市长质量奖称号进行对外宣传。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市长质量奖称号,伪造相关证书和奖杯。

第二十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及管理,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_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五月十六日

第四篇: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2_〕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2_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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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全市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_〕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岳阳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以及为我市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奖,每年获奖单位为3个、个人为2个。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被推荐参加湖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资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岳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市质监局。

第六条 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负责人和市质监局、市人社局、市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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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岳阳检验检疫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资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各行业专家应有2人以上)、组织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选定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5至7名评审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相关行业专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岳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1年以上,有自评师5 人以上,并提供最近3年经营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

质量水平、经营收入、纳税总额等指标近3年位居市内同行业前5名,未发生亏损,总资产贡献率在20%以上。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近3年未发生亏损、总资产贡献率在20%以上、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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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出口免检产品和优质服务品牌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个人奖项的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条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有重大的突出问题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近3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不诚信等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二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由评委会按照标准要求,根据行业、企业类别,按量化评分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或个人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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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发布本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本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建立专家库,组成资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组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八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现场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后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算,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指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会议审议拟定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拟奖励单位和个人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经评委会办公室调查属实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经评委会主任委员审核、市长审定同意后,予以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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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奖励,个人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及评审的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宣传等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但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五条 获奖者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 获奖者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七条 市相关部门单位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优惠和支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对获奖者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条 获奖者在获奖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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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索赔或退货,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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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的总体水平,增强我市经济文化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以及《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坊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潍坊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的评选宗旨。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每评选一次。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主要是对组织和个人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进行评价。获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和个人负担。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项设定和奖励条件

第八条 潍坊市市长质量奖分设“潍坊市质量管理奖”和“潍坊市质量贡献奖”2个奖项。“潍坊市质量管理奖”每不超过5个,“潍坊市质量贡献奖”每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九条 “潍坊市质量管理奖”授予在潍坊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潍坊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申报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潍坊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实施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企业、山东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山东省著名商标企业和山东省服务名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一条 “潍坊市质量贡献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评审,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最多不超过3人)。申报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为质量振兴作出了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个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和市长提报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承担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绩效考评和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八)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潍坊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组成评审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评审委员会应邀请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每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所在县市区和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八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抽取部分评审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必须由7名(含7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评审组对申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并据此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签署后,由潍坊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由市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直接发至获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潍坊市质量管理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潍坊市质量贡献奖”的奖金是奖励获奖者个人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省长质量奖。

第六章 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并且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制度。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了解获奖个人的相关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九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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