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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及信用证诈骗的预防五篇范文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14-1124548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31 23:02: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信用证及信用证诈骗的预防

信用证及信用证诈骗的预防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和外贸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对外贸易已成飞速发展之势,越来越多的工商企业加入国际贸易的行列。在国际贸易的结算中,信用证以其特有的长处,必然为大多数的贸易结算所选择和应用。但是,很多工商企业对信用证还比较陌生。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的含义、作用、特点及信用证诈骗的预防进行探讨。

一、信用证的含义、作用及特点

1.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指银行(开证行)根据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开立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期限内、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由其或其指定的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说,信用证乃是申请人的代理银行为申请人提供自身的信用。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付和托收方式,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因为,不论是进口商还是出口商都会感到买卖的风险和金融上的不便。在采用汇付方式预付货款的情况下,进口商对出口商能否交货或所交货物是否完全符合合同规定不能不有所担心,这无疑是在冒着极大的商业风险。同时,预付货款又增加了进口商金融上的负担。如先发货后付款,在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状况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出口商又会担心对方不付款或不如期付款。

进口商或出口商在采用预付货款或请银行贴现货汇或押款托收汇票等结算方式上所遇到的种种问题和不便,随着信用证的出现而基本得到了解决。信用证的性质属银行信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由于银行信用一般优于商业信用,故较易被当事人接受,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对于出口商来说,信用可靠的银行取代信用状况不清的进口商,成为汇票收受人或保证人,所以只要持有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汇票,即可确保收款。而且在货物装运前,还可凭信用证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Packing credit),在货物装运后将汇票和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通过押汇可及时收取货款。对于进口商来说,由于进行信用证的贸易,因而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而且申请开证时只需用缴纳少量押金,大部分或全部货款,待单据到达后再行支付,这就减少了资金的占用。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可以制约出口商的交货时间,以及所交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并按规定的方式交付货物和所需的单据和证件。由于给了出口商以信用证之便利,可以避免卖方在商品价格中加算付款危险增额,即能够以最有利的低价进口商品,对于银行来说,开证行的责任只是保证付款,而不必先贷出资金。1 出口地的议付行有了开证行的信用保证,只要出口商交来的汇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就可以对出口商付款。这不仅方便了进出口商的双方贸易,银行也从中获取了利息和手续费等收入。

2.信用证的作用。①保证作用。由于银行的保证作用,从而解决了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大大加快了国际贸易的进展。②资金融通作用。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即可凭信用证所需单据向出口地银行打包贷款,申请做出口押汇,取得全部货款。而进口商开证时只需缴纳部分押金,单据到达后才向银行赎单付清差额。

3.信用证的特点。①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银行对其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而,信用证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独立的,即使进口商事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也要负责付款。②信用证虽然是根据贸易合同开立的,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信用证业务的一切关系人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由于银行不是贸易合同的当事人,银行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③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而不管货物。

此外,还须强调指出,银行虽然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但这种符合的要求却十分严格,在表面上决不能有任何差异。也就是说,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是按“严格符合的原则”办事的。

二、信用证诈骗的形式和表现

单证诈骗是国际贸易诈骗的主要形式之一,是一项涉及一个商人对另一个商人或对银行的诈骗。

1.预借提单。这是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已到期,货主因故未能及时备妥货物装船或尚未装船或因船期延误,影响货物装船前或开始装船,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以便结汇,这种在货物装船前已为托运人借走提单,称为“预借提单”。在第一种情况下,虽然托运人在要求签发预借提单时必须出具“保函”,承担一切责任,但承运人仍需担当风险,收货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承运人的诈骗行为,而“保函”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往往是不能成立的。

2.倒签提单。这是货物由于实际装船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如果仍按实际装船日期签署提单,可能影响结汇。为了使签发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装运日期相符,以利于结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提单上仍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填写,这种提单称为“倒签提单”。倒签提单的承运人需负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特别是货价下跌时,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为理由拒绝提货并向法院起诉,扣留船只,直到取得补偿或保证金为止。

3.船方发现货物包装破损会影响货物质量或明知货物质量、数量有问题却凭发货人的担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4.有的出口商,实际上是国际诈骗犯,根本没有把货物装船,伪造提单、发票、保险单、装箱单等,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空子,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一致,向议付行、开证行骗走货物款。有的国际诈骗犯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一块是出口公司牌子,一块是运输公司牌子,两者结合,毫不费力伪造提单等。

5.出口商以假货冒充真货,如外商以旧铁桶污水装满集装箱冒充马口铁、镀锌铁皮,用废纸冒充签字笔等。

6.奸商以次货冒充好货,如港商用过时了的更换旧机器冒充先进的新机器。

7.还有其他投机者伪造提单,在目的港提走他人的货物。

8.外商伪造开立信用证,这是买方欺诈卖方的一种重要手段,他们套用使用多年的信用证格式,引诱我国国内出口公司发货,骗取货物。

三、防范措施

1.对外商的资信要做深入的调查。资本有多少?过去有没有什么不好的历史资信可靠才与其往来签订合同。

2.必须加强国际贸易知识学习,提高业务素质,配备足够的外贸专业科技人才,如果没有懂外贸的人才,必须请有经验的外贸专家作咨询或作顾问。

3.要善于鉴别国际贸易中单证的真伪,大多数伪造的单据是十分粗糙的,它们蒙混过关往往是由于审单人员忙中难细以及知识和经验不足。

4.外商通过银行将提单交给进口商,进口商有三天时间审查单据的真伪。进口商应委托有经验的外贸专家咨询和调查,如有可疑之处,应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国际海事局与世界各地港口有业务联系,三天之内能答复提单真伪,如提单属实才可付款,不属实则停止付款。

5.贸易中要少用第三者提单,一则中间环节多了增加费用和成本,二则容易被第三者诈骗。

6.要保证装运的是合同所订货物,而且确实货物已装船,必须要求一些独立和有专业声望的检验的公司签发装船证书,实施装船预检、监造或监装。对重要的进口商品或大型成套设备进口,应指定由中国商检、中检公司或由中国商检委托的国外公证部门等对商品实施装船前检是验以及监装,是防止国际贸易诈骗的有效办法。

第二篇:预防信用证诈骗

防信用证诈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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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诈骗中,跟单信用证诈骗是最主要和较骗是最主要较隐的类型。本文试对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略作分析的探讨。

一)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及其特征

(一)假冒或伙印鉴(签字)诈骗

所谓“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将通过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企图以假乱欺受益人(出口商)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目的。

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不经通知,而直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2.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3.信用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4.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受货人。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 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 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

(二)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

所谓“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电开信用证中,诡称使 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无加押证实,企图瞒天过海,骗取 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

1.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

2.来证装、效期较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3.来证规定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4.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

5.证中申请人与受货人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 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4)该证为见45票天付款,且规定受 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受货人却在新加坡;(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 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 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美州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 骗案。

又如:广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国民商业银行万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80万美元,来证使用开证行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后来,该中行去电上海打银行核实,得到复电:“本行不为第三家非其集团成员银行核为,且不负任何责任”,该中行只好转查开证行总行,但被告知:“开证行从未开出此证,且申请人未在当地注册,无业务往来记录”。显然,这是一份盗用他行密押并伪冒印尼国民商业银行的假信用证。

(三)“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

所谓“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全操作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以便行骗我方出口企业和银行。

这种诈骗主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如规定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签发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用日期、航行航线或声称“本证暂未生效”等;

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quot;花岗石、鹅卵石、铸铁盖、木箱和纤维袋“等;

4.诈骗分子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15%预付履约金、&127;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 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采证有如下“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quot;(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

~

中行在将来证通

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来,经磋商,申请人撤销该证,另由香港IB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运日期时,才能实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装运通知,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该中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4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汇往申请人要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品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600万元作订贷之用。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一方暂停向该代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后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失。

又如: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SHIPPING;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四)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所谓“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开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出货物。

这种诈骗带有如下特征:

1.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亟待修改;

2.修改书以电报或电传广度方式发出,且盗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

3.修改书不通过载证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行或受益人;

4.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5.来证装、效期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海南某外贸公司。来证含有这样一个“软条款”:“只有在收互我行加押电报修改书并经通知行通知的买方装运指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日期时,才可装;而且该修改书必须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SHIPMENT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BUYER`S SHIPMENT INSTRUCTIONS MOMINATION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DATE OF SHIPMENT IN THE FORM OF UOR AUTHENICATED CABLE AMENDMENT THRU ADVISING BANK AND COPY OF SUCHAMENDMENT MUST BE INCLUDED IN EACHSET OF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同时,规定:“1/3的正本提单有装船后快邮寄给申请人”。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请其有关注这些条款,并作好防范。稍后,该中行又收到原证项下电开修改书一份,修改书指定船名、船期,并将原证允许分批装运改为禁止分批装运,但其密押却是沿用原证密码。该中行马上警觉起来,并迅速查询开证行,在确认该电文为伪造修改书后 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货。而此时,受益人的出口货物(70吨白胡椒)正整装待发,其风险不言而喻。

(五)假客检证书诈骗

所谓“假客检证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以申请人代表名义在受益人出货地签 发检验证书,但其签名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不符。致使受益人单据遭到拒付,而货物却被骗走。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一特征: 1.来证含有检验证书由申请人代表签署的”软条款“。

2.来证规定申请人代表签名必须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相符;

3.来证要求一份正本提单交给申请人代表;

4.申请人将大额支票给受益人作抵押或担保;

5.申请人通过指定代表操纵整个交易过程。

~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 证,金额为USD992.000.00元,出口货物是20万台照像机。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 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 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为抵押,从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来,受益有 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议付,但结果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而申请人 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 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损失,有苦难言。

(六)涂改信用证诈骗

所谓“涂改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效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有,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

这种诈骗往往有发下特征:

1.原信用证为信开方式,以便于涂改;

2.涂改内容为信用证金额、装效期及受益人名称;

3.信用证涂改之处无开证行签证实;

4.信用证不经通知行通知,而直交受益人;

5.金额巨大,以诈取暴利。

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127;318 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交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的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交给 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七)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所谓“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我方大宗出口货物的 目的。

这种诈骗常常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的开证行为假冒或根本无法查实之银行;

2.保兑行为国际著名银行,以增加欺骗性;

3.保兑函另开寄来,其签名为伪冒签字;

4.贸易双方事先并不了解,仅通过中介人相识;

5.来证金额较大,且装效期较短。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127;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证,&127;金额为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误了装船期。为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 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行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请提供更详细资 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确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我方出口货物。

(八)对跟单信用证诈骗的防范对策

从上述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各种情况来看,诈骗分子的行骗对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业,而受害者还涉及出口方银行和工贸公司均应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上类诈骗案的发生,具体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

第一、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假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长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 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设想,以便心中不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127;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以发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彻底杜绝一切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破财耗神,耻笑于人。

此外,银企双方还应携手协作,一致对外。要树立整体观念,互相配合增强防诈信息。一旦发觉诈骗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刻跟踪追击,并严惩不贷,以维护跟信用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

来源:电子商务网

第三篇: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

前 言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猛推进,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使得信用证支付方式逐渐成为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也使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国际交易中越来越重要。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使用都极大的提高了资金的流通效率。信用证支付方式一方面为贸易打开了便捷之门,但另一方面也为我们带来了苦恼。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由于商业利益的诱惑,开始从事信用证诈骗活动。信用证诈骗的出现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破坏作用,即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也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而且发展中国家往往是主要受害者,我国作为贸易大国,由于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且缺乏信用证实务人才,在处理信用证贸易事务中缺少经验,从而使得我国在信用证诈骗案件中损失颇为严重。本文首先对信用证诈骗的特点以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阐述,其次陈述了信用证诈骗的危害,并列举了一些信用证诈骗的手段,通过以上论述使人们对信用证诈骗有所了解。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重点对信用证诈骗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防范策略。

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

信用证诈骗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产生与信用证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伴随着信用证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种国际犯罪形式。信用证诈骗既离不开信用证这一对象,也离不开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这两个特定的领域。

一、信用证诈骗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

信用证诈骗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点:①跨国性、复杂性;②手段多样性;③违法多重性。而对于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可以概述为以下三点:①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②信用证诈骗带来的经济利益以及其风险性小;③国际社会对信用证诈骗缺少必要的制裁措施。

1.1 信用证诈骗的特点

(一)跨国性、复杂性:信用证主要是用于国际贸易结算服务的,而国际贸易是在世界各国间进行的,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一般会涉及到两个国家。同时信用证业务涉及到众多环节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想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些是有一定难度的,也就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漏洞。

(二)手段多样性:当今先进的科技水平,使得伪造相关单据文件变得易如反掌,从而为不法分子成功实施诈骗行为提供了方便。

(三)违法的多重性:一般来说,信用证诈骗不仅具有犯罪性质,而且具有民商法意义上的违约和侵权性质,构成多重的违法性

1.2 信用证诈骗产生的原因

(一)独立性原则:指跟单信用证独立于其所存在的基础合同,即使跟单信用证中包含有对合同条款的引用,开证行也与基础合同无关,不受合同内容的约束。而这正是信用证诈骗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信用证欺诈活动可获得相当丰厚的经济利益,而风险较小。欺诈者无需花费重大成本,只要伪造一套单据,便有可能获得巨额款项。在当今社会,科技相对发达,伪造一份文件基本不是问题。而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单据一般也无统一固定的格式,这就使不法分子伪造出来的单据更加难辨真假,更容易使当事人上当受骗。

(三)国际社会对从事信用证欺诈活动者尚无有力制裁措施,在司法管辖权、法律适用、国际司法协助及引渡等问题上尚未形成一致作法。

二、信用证诈骗的危害

信用证诈骗对申请人的危害非常巨大,甚至会导致其破产。如果申请人遭遇信用证诈骗,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如果保险的货物不存在,或者在其质量与数量上有重大出入,保险公司不会进行赔偿。信用证诈骗会给开证行带来巨额资金及信誉损失,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实质上就是利用银行信用进行诈骗。信用证诈骗还会对受害方所在国的经济、贸易发展有极大危害。就我国而言,据统计,截止202_年,我国外贸出口未收账款超过100亿美元,其中属于恶意诈骗的就高达60%,我国每年因信用证诈骗造成的银行垫款达数十亿元,被骗的货物无法估计。

例如“1984年我国有关部门与外商签订进口钢材合同,并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该船运公司签发假提单进行诈骗,给我国造成1400万美元的损失。” “1992年世界最大的汽车制造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在一起精心策划的信用证诈骗案中被骗4.36亿美元。” “1996年7月至10月期间,香港商人郑大川采取伪造提单、发票、产地证明、装箱单、质检证明、运输单、受益证明等信用证附随单据的手段进行信用证诈骗,诈骗金额共计886.95万余美元,折兑人民币7383.9万余元。”

三、信用证诈骗手段分析

3.1 利用“软条款”

为了结汇有保障,出口商一般都选择跟单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但是如果信用证里含有软条款(SOFT CLAUSES),这票业务就会变银行信用为商业信用,保障就会成为泡影。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也被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

3.2伪造保兑信用证

伪造保兑信用证是指诈骗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出口方大量出口货物的目的。这种诈骗常常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的开证行为假冒或根本无法查实的银行;

2、假借国际著名的银行为保兑行,以增加欺骗性;

3、保兑函另开寄来,其签名为伪冒签字;

4、贸易双方事先并不了解,仅通过中介人相识;

5、来证金额较大,且装运有效期较短。

3.3涂改信用证

所谓“涂改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运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这种诈骗往往有以下特征: 1.原信用证为信开方式,以便于涂改;

2.涂改内容为信用证金额、装运期及受益人名称; 3.信用证涂改之处无开证行证实;

4.信用证不经通知行通知,而直接交给受益人; 5.金额巨大,以诈取暴利。

3.4伪造修改书

所谓“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出口货物。这种诈骗带有如下特征:

1.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

2.修改书以电报或电传方式发出,且盗用其他银行的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 3.修改书不通过开证行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行或受益人; 4.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5.来证装运、效期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四、信用证诈骗的防范策略

随着信用证诈骗案件的频繁发生,已经让人们认识到了它的危害性,为了有效防范信用证诈骗,本文提出了一些防范信用证诈骗的策略。

4.1买方的防范策略

买方要想做到最大限度地防范信用证诈骗,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①买方在选择交易对象的时候,尽量选择在国际上有一定声望或者信誉的公司作为合作伙伴。这是买方“把关”的第一步,实际上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②买方在与对方进行贸易时,如果认为卖方有可疑之处,应及早采取措施。如:可以要求使用FOB术语,借以加以试探,因为大部分提单是在CIF或CFR情况下进行的。在上述两种术语下,由卖方负责装运,利用假提单进行诈骗就容易得多,而在FOB下就难了。

案例:某贸易公司从欧洲进口一批医疗机械,价值100万美元。根据卖方提供的信息,船已开出。不久,进口方收到从开证银行送来的正本单据,经审核单据无误后,便将货款及时付给了银行。进口公司手持单据等待货物的到来,并到国内外轮代理公司不断打听该船的消息,开始这艘海轮与国内的外轮代理公司有电讯联系,但到了我国公海附近信息就断了,不久便得知这艘海轮神秘失踪。这张提单成了名副其实的空头提单,花100万美元买的医疗设备也付之东流了。

分析:在签订合同时就把价格条款定为FOB或FCA,由进口方租船订舱。如合同中价格条款是CIF或CNF,装运前,进口方要求出口方必须把装船通知发过来,告知进口方船名、航次、装船日期和目的港货代名址。也可以要求出口方把单据传真给进口商或扫描电邮过来,这样,进口方在正本单据未到开证行以前就可以查询到货物的情况。总之,进口方一定要在付款前查清货物的下落。

③买方尽量采用远期支付方式,即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立远期付款或承兑汇票。这样,即使诈骗情形出现,卖方仍未能获得支付。另一方面可以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取证以申请一项法律禁令,同时在很多情况下会使诈骗者心虚而知难后退。

4.2卖方的防范策略 卖方要想做到最大限度地防范信用证诈骗,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①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买卖合同是约束买卖双方贸易行为的契约性文件,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有权要求索赔。出口商为了防止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在订立信用证条款时候应当慎重,仔细推敲,尽量不接受“软条款”,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当克服急于出口创汇而忽视风险防范的心态。

②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制作单据。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之后,应当比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假冒信用证或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有“软条款”。同时,对信用证所要求的一系列单据应当认真制作,保证单证之间以及单单之间的严格相符,以免给对方造成拒付的机会。

案例:202_年3月,某出口公司收到美国进口商的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单据中要求出口方要提供正本的SHIPMENT APPROVAL ISSUED BY TWO REPRESENTATIVES OF THE APPLICANT WHOSE NAMES SHOULD BE INCONFIRMITY WITH THE RECORO OF THE OPENING BANK.(汉译:正本货物运输同意书必须由申请人的两位代表出具,他们的姓名必须与开证行记录一致。)在审核信用证时,这个条款没有引起卖方的注意,认为等货物出口后,进口商一定会出具的。但货发出后,进口商却不理不睬,经出口商多次催促,买方终于寄来正本的SHIPMENT APPROVAL。议付行把单据与SHIPMENT APPROVAL一起寄到开证行,却遭到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单据上的签名与留在开证行的记录不一致。后经出口商与买方反复商量,同意降价5000美元,买方才同意付款。

分析:对于信用证中出口商无法控制的条款,一定要在发货前让开证申请人删去,否则,到货物发出后,出口商就无法左右其结果了。当审核出信用证中可能有风险的条款时,就得坚持让买方改证,或者事先让进口商把签字通过开证行以改证的方式通知到出口商。

4.3银行的防范的策略

对于信用证欺诈的防范,银行在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有效地发挥银行的把关作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①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或通知行,都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必须核对签字或密押,确定真实无疑,杜绝假冒信用证。在受益人经验不足,不知道如何审证时,银行应对收到信用证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向开证行进行查询与澄清,避免“软条款”信用证。

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部。内部员工素质的提高是银行进行防范的各项措施的基础,也是防止内部人员与不法分子同谋进行欺诈的一个重要前提。

案例:1996年,内地一家出口公司和香港一贸易商签订一笔进料加工的合同,产品是线路板。出口公司开给客户进料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是90天。开证行是内地银行。原料经工厂加工后再出口到非洲国家,中间商还是香港这家公司。进出口双方原来谈好的计划是等进口的电子原件单据一到开证行,出口公司立即承兑远期单据。香港商人得知出口公司承兑后,用进口单据在香港议付银行押汇,取得资金再开出即期信用证来回购出口公司加工的线路板。按进出口程序,香港公司将原件运至深圳工厂,进口单据也到了内地银行,出口公司在内地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手续,银行也向开证行用SWIFT发承兑通知,但由于香港的议付行SWIFT代码刚换,收不到内地银行的SWIFT,于是给内地银行发了电文:NO RECORD FOR SWIFT,但是内地银行经手人没有发现该文字,就认为承兑已发出。两周以后内地银行才发现自己的疏忽,又重新向议付行用电传发出承兑通知。这一疏忽使出口公司在经济上损失不小。

分析:进出口贸易的成功与否,有一部分离不开相关机构的紧密配合,也离不开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案例中因为工作人员的一时疏忽,导致进出口双方不能在第一时间收到相关单据,最终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由此可以看出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在贸易活动中的重要性,为此,要提高内部人员的素质,真正做到万无一失。

③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除了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外,同时还要加强对开证环节的审核,加强对企业客户资信的调查。在具体实施方面,银行可以通过建立客户开证档案,认真统计这些客户以往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也可以通过运用自身广泛的分支机构和网点以及灵活、快捷的信息系统获取掌握影响企业资信变化的各种因数和其资信的最新状况。

四、结 论

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付款方式。由于它把交易中的商业信用变成了银行信用,提高了交易双方在通常互不信任的情况下难以解决的难题,增强双方交易的信心,因此信用证被广泛采用。但是该制度由于自身的一些不足,以及信用证诈骗犯罪低风险,高利润的特点,近几年来该类犯罪逐渐趋于上升趋势,给交易双方、国际贸易秩序、以及银行的声誉带来极大地损害。

以上通过对该主题的研究,认识到了信用证诈骗的危害、诈骗的一些手段,提出了一些防范信用证诈骗的策略。对信用证诈骗的研究,其目的在于让人们认识到信用证诈骗给人们带来的损害,对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提出一些策略,从而最大的去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但是,想要做到最大限度的防范或杜绝信用证诈骗的发生,这还需要国际社会、交易双方以及金融业的共同努力。

第四篇:信用证

信用证--LC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其当事人有:(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贷款垫付给受益人。(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3)对运输的要求。(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5)特殊要求。(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UCP500》)办理。”(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3)对运输的要求。(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5)特殊要求。(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UCP500》)办理。”(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UCP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UCP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UCP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并支付的责任。

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②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销,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①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②不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①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②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③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①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 额的具体做法有: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末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7)对开信用证。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8)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9)预支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 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10)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 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 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

(一)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 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以向 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1)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2)开立 保函的依据。(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4)要求付款的条件。

银行保函的种类按用途可分为:(1)投标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 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2)履约保证书。保证人承诺,如果担保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口交易。(3)还款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 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还款保证书除在工程 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第五篇:信用证(精选)

信用证中的关键词汇

Destination Bank :--------通知行

KOEXKRSEXXX MESSAGE TYPE: 700

KOREA EXCHANGE BANK

SEOUL

178.2 KA, ULCHI RO, CHUNG-KO

40A/ Type of Documentary Credit--------信用证性质为

IRREVOCABLE(不可撤消)

20/ Letter of Credit Number------信用证号码,一般做单时都要求注此号

LC84E0081/99

31C/Date of Issue------开证日期

202_-09-16

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失效时间地点

991015 KOREA

51D /Applicant Bank

BANK OF CHINA LIAONING BRANCH----开证行

/Applicant------开证申请人

DALIAN WEIDA TRADING CO., LTD.59/Beneficiary-------受益人

SANGYONG CORPORATION

CPO BOX 110

SEOUL

KOREA

32B /Currency Code, Amount

USD 1,146,725.04-------信用证总额

41D /Available with...by...–NAME/ADDR-呈兑方式

ANY BANK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BY NEGOTIATION(受益人国家的任何银行议付)

注:有的信用证为 ANY BANK BY PAYMENT, 些两句有区别, 第一个为银行付款后无追索权, 第二个则有追索权就是有权限要回已付给你的钱

42C/ Drafts at(付款方式)

DAYS AFTER SIGHT-------见证45天内付款

注:其他如AT SIGHT-------见证即付

42D /Drawee-------付款行

BANK OF CHINA LIAONING BRANCH

43P /Partial Shipments-------分装规定

NOT ALLOWED---分装不允许

43T /Transhipment------转船规定

NOT ALLOWED---转船不允许

44A /Shipping on Board/Dispatch/Packing in Charge at/ from-----起运港

RUSSIAN SEA

44B/ Transportation to-----目的港

DALIAN PORT, P.R.CHINA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最迟装运期

2008091

345A/ Description of Goods or Services:--------货物描述

FROZEN YELLOWFIN SOLE WHOLE ROUND(WITH WHITE BELLY)USD770/MT CFR DALIAN QUANTITY: 200MT

ALASKA PLAICE(WITH YELLOW BELLY)USD600/MT CFR DALIAN QUANTITY: 300MT

46A/ Documents Required------------议付单据要求

1.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5 COPIES.--------------签字的商业发票五份

2.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ING LIAONING OCEAN FISHING CO., LTD.TEL:(86)411-3680288-------------一整套清洁已装船提单, 抬头为TO ORDER 的空白背书,且注明运费已付,通知人为LIAONING OCEAN FISHING CO., LTD.TEL:(86)411-3680288

3.PACKING LIST/WEIGHT MEMO IN 4 COPIES INDICATING QUANTITY/GROSS AND NET WEIGHTS OF EACH PACKAGE AND PACKING CONDITIONSAS CALLED FOR BY THE L/C.-------------装箱单/重量单四份, 显示每个包装产品的数量/毛净重和信用证要求的包装情况.4.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 3 COPIES ISSUED BY PUBLIC RECOGNIZED SURVEYOR.--------由PUBLIC RECOGNIZED SURVEYOR签发的质量证明三份..5.BENEFICIARY'S CERTIFIED COPY OF FAX DISPATCHED TO THE ACCOUNTEE WITH 3 DAYS AFTER SHIPMENT ADVISING NAME OF VESSEL, DATE, QUANTITY, WEIGHT, VALUE OF SHIPMENT, L/C NUMBER AND CONTRACT NUMBER.-------受益人证明的传真件, 在船开后三天内已将船名航次,日期,货物的数量, 重量价值,信用证号和合同号通知付款人.6.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3 COPIES ISSUED BY AUTHORIZED

INSTITUTION.----------当局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三份.7.CERTIFICATE OF HEALTH IN 3 COPIES ISSUED BY AUTHORIZED INSTITUTION.----------当局签发的健康/检疫证明三份.47A /ADDITIONAL INSTRUCTIONS:-----------附加指示

1.CHARTER PARTY B/L AND THIRD PARTY DOCUMENTS ARE ACCEPTABLE.----------租船提单和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

2.SHIPMENT PRIOR TO L/C ISSUING DATE IS ACCEPTABLE.----------装船期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可接受

3.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10 PERCENT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允许数量和金额公差在10%左右

Charges

71B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OPENN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Period for Presentation

DOCUMENTSMUST BE PRESENTED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49 /Confimation Instructions.---------保兑指示

WITHOUT

78/Instructions to the 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 Bank------指示付款/接受/议付银行:

1.ALL DOCUMENTS TO BE FORWARDED IN ONE COVER,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ABOVE.2.DISCREPANT DOCUMENT FEE OF USD 50.00 OR EQUAL CURRENCY WILL BE DEDUCTED FROM DRAWING IF DOCUMENTS WITH DISCREPANCIES ARE ACCEPTED.汇票

BILL OF EXCHANGE

No.汇票编号Date:出票日期

Exchange For:

At sight of this second of exchange(first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 unpaid)pay to the order of the sum of Dated:

To.Signature of the drawer

发票

TOInvoice

DATE:

SALES CONFIRMATION NO.销售合同号码

L/C NO.ISSUED BY :

Shipping &MARKSDESCP.OF GOODSQUANTITYPRICEAMOUNT(以上关于唛头、货物描述、数量、单价、总金额的描述可以从信用证中获取,也可以从销售合同中获取。)

信用证及信用证诈骗的预防五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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