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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编辑:独酌月影 识别码:14-495137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30 08:33:06 来源:网络

周转

合同

合同编号:租第号

出租方:**市**五金工具商行

承租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租赁单价、赔偿单价。

合同总价款

元,其中不含税价款       元,增值税额      元。

序号

租赁物名称

规格

数量

租赁单价

赔偿单价

备注

钢管

扣件

木板

竹夹板

顶丝

1、本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承租方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确定具体数量,在暂定数量范围内,出租方应保证供应;最终结算以承租方实际租赁数量为准。出租方不得以暂定数量为由,向承租方提出任何结算或支付租金要求。

2、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合同期内租赁单价不予调整。

第二条

租赁物的质量要求:

1、出租方提供的租赁物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满足承租方的正常、合理的施工需要。租赁物表观应干净整洁,不应存在损坏、变形、锈蚀等情形。

2、出租方供应的租赁物进场时必须保证质量为合格产品,不应存在损坏和瑕疵。否则,承租方有权拒收或退货,并要求出租方重新提供符合承租方施工需要的租赁物。

3、因租赁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不满足合理施工需要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含安全事故)均由出租方承担。

第三条

租赁物的用途和使用方法:

租赁物系用于承租方工程建设施工,承租方按租赁物的性能合理使用租赁物。

第四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暂定自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11月20日止,具体租赁期限及租赁起止日期承租方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确定,另行通知出租方;暂定租赁期限内,出租方应保证租赁物的供应。

2、承租方如需提前退租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物,应提前24个小时通知出租方,以便出租方进行相应的接收准备工作。

3、租赁期满,承租方因工程建设需要续租,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

4、如承租方存在跨年度工程,因冬季停工原因暂停施工,承租方需出具书面报停报告,出租方收到报停通知后,报停期间不收取租赁费。

5、如承租方承建的工程,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承租方需出具书面报停报告,经双方认可后,报停期间不收取租赁费。

第五条

租赁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

1、租赁物进场时交付的方式、地点

1.1、交货方式约定:现场交货

1.2、交货地点:*******************二号煤矿

1.3交货时间:2019年8月5日

1.4租赁物进场时,承租方指定有权收料人为***(联系方式:*********53)。

2、租赁物退场时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时间:***********。

第六条

租赁物的验收标准、地点、方法及期限:

1、数量验收

1.1租赁物进场交付时,双方在承租方工地指定交付地点共同清点租赁物数量,按清点结果确认租赁物数量;如出租方因故未到现场清点数量,则以承租方确认的数量为准。出租方多发或误发的租赁物,承租方不予计量。

1.2租赁物退场交付时,双方在合同约定的退场交付地点验收租赁物数量,按双方清点的结果为准确认退货数量。

2、质量验收:

2.1、租赁物进场交付时,出租方应随车向承租方提供租赁物质保书等相关技术资料。

2.2、租赁物进场交付时,货到工地现场后,承租方取样抽检进行验收,承租方可采取在目测、破检等一切认为必要的检测手段进行检测。如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承租方有权拒收、退货,并通知出租方,出租方负责将不合格产品无条件退场并补充同等数量且质量符合标准的产品,因此而产生或增加的费用及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2.3、租赁物进场交付时,租赁双方如对租赁物质量产生异议,由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做出的检测结果为准,如租赁物质量无问题,则检测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租赁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则检测费用及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出租方承担。

第七条

租金、租金计算方式及计费起止时间

1租金计算方式:租金计算以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单价(日租金)、租赁数量和租赁时间为基础进行计算。

2租金计费起止时间

2.1、租赁物按合同约定送达交付地点的当天,经承租人验收符合要求,次日为租赁物的租金计费开始时间。

2.2、租赁物返还时,以承租方返还租赁物至合同约定交付地点的当天为租金计费结束时间,出租方拒绝或不及时组织接收租赁物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要求继续计算租金。

3、租赁双方计算租金时,应对计算租金的实际租赁物数量进行确认,已经返还的租赁物不计租金。

4、出租方供应的租赁物经验收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其他合同要求的,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出租方不及时进行处理的,该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租赁物,自始至终不计租金。

5、租赁期间,租赁物存在丢失或者毁损致使无法继续使用情形的,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丢失或者毁损无法继续使用的租赁物自丢失或无法继续使用时停止计算租金。租赁双方在当月结算时按本合同约定方式计算毁损丢失部分租赁物的赔偿。

6、工程竣工后,如果仍存在租赁物因丢失未能归还的情况,竣工之日起租赁物自动停止计算租金,承租人丢失的租赁物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单价给予赔偿,并计入结算中。

第八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

每月30日出租人与承租人对租赁物当月租赁费用和毁损丢失部分租赁物的赔偿进行结算。

2、付款方式

每月建设单位支付当月工程款后,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单月结算价

%租赁费。所有的租赁费全部支付完毕之前所欠的租赁费不计取利息。付款时出租方必须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承租方可给予支付费用。出租方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专人负责将票据派送给承租方(包括发票联和抵扣联),如造成承租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认证抵扣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出租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必须真实有效。验证后失效的增值税发票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开具的发票不合规、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出租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责任,并重新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必须完整,承租方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发票内单位、数量、单价必须填写;增值税发票中出租方必须填写完整开票单位信息。

第九条

租赁物的保管和维修

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对租赁物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不得摔掼开孔、随意切割与焊接,退还时要清除砂浆等异物,如因承租方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毁损灭失的,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损坏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双方另签补充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仍执行本合同。

2、除法定或本合同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解除本合同。

3、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3.1、出租方供应租赁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经承租方提出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3.2出租方供应租赁物的规格、等级、数量、表观不符合要求的,经承租方提出后,出租方供应的租赁物仍不能满足承租方通知要求的;

3.3出租方送货时间严重滞后(超过承租方通知要求的到货时间48小时)或者送货时间经常滞后(一个结算周期内,滞后次数达到3次)的。

3.4承租方工程因设计变更、取消或减少了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导致合同约定租赁物不需要或数量减少,承租方可就不需要或减少的租赁物部分解除合同。

4、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2)合同解除;(3)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书面正式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后,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即成为合同的出租人。

2、租赁期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本合同一式陆份,出租方贰份,承租方肆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订地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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