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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中队等级评定办法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14-96529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17 18:20: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刑警中队等级评定办法

刑警中队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公通字[1999]24号

1999-11-26 | 访问次数:455 发布单位:十一处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推荐他人】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刑警中队实行正规化、科学化管理,把刑警中队建设成“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执法严”的基层战斗实体,全面提高刑警中队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刑警中队(指责任区刑警队和专业侦查中队,下同)实行等级化管理。刑警中队的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刑警中队分为合格、优秀、模范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模范刑警中队由公安部评定;优秀刑警中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评定,报公安部备案;合格以下等级刑警中队由地(市、州、盟)公安处(局)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

第四条 刑警中队等级评定主要依据是:队伍建设、侦查破案、执法办案、业务建设、保障条件。

第五条 刑警中队等级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各等级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罚。

第二章 合格刑警中队

第六条 同时具备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为合格刑警中队。

第七条 队伍建设

(一)领导班子团结,以身作则,秉公办案,正确执行法律、法规。

(二)民警10人以上,全队民警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治、业务、法律和身体素质较好,经资格考试合格。50%以上的民警可以独立办案。

(三)建立了党的基层组织党支部或者党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四)队伍管理严格,无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第八条 侦查破案

(一)如实立案。

(二)每年人均破案5起以上,或者人均移送起诉、劳动教养3人以上。

(三)本辖区负案在逃人员捕获率50%以上。

第九条 执法办案

(一)落实办案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执法办案制度完善。

(二)建立受案、立案、销案登记制度。

(三)侦查办案严格遵守法定时限。

(四)建立扣押、调取、没收物品登记簿。

(五)采取各种侦查措施,符合法定程序。

(六)对赃款、赃物和扣押物品的处理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规定。

(七)案卷材料装订整齐规范。

(八)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案件,要依法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九)移送起诉率 85%以上,退查率10%以下。

(十)无冤假错案。

(十一)认真开展侦查协作工作,对异地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和进行调查工作主动配合;接到异地公安机关协作函件,能在7日内回复。

第十条 业务建设

(一)应备有办案用的基本法律、法规。

(二)每名民警每年要旁听两次所办案件的法庭审理。

(三)建立刑事犯罪嫌疑人登记薄,对重点嫌疑对象能够掌握活动动向。

(四)建立刑事特情8名以上,利用特情破案占 10%以上。

(五)建立在逃犯罪嫌疑人名册。

(六)认真收集、整理犯罪情报资料,及时、准确填报各种统计表和犯罪资料卡片。

(七)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

第十一条 保障条件

(一)有办公用房和留置室。

(二)配备办案必需的交通工具。

(三)安装一部电话。

(四)保证办案所需的警用器材。

(五)保障基本的办公费用。

第三章 优秀刑警中队 第十二条 已达到合格刑警中队标准并同时达到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为优秀刑警中队。

第十三条 队伍建设

(一)领导班子成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50%,事业心强,作风民主,具有较好的指挥和管理能力。

(二)民警12人以上,专业中队10人以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民警占30%以上,爱岗敬业,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资格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80%以上的民警能独立办案。

(三)全队连续三年(首次评定自建队以来)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四)全队有1人以上获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第十四条 侦查破案

(一)每年人均破案10起以上;其中重大案件4起以上,或者人均移送起诉、劳动教养队以上。

(二)对辖区内督办案件能够及时侦破,挂牌逃犯能够及时抓获。

(三)本辖区负案在途人员捕获率70%以上。

第十五条 执法办案

(一)办案职责明确、具体,工作目标量化,做到月检查、季评比。

(二)执法办案的各种制度齐全。

(三)公开执法办案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种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程序合法,手续齐全,用语准确。

(五)侦查终结的案件做到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定罪准确,法律手续齐全。

(六)移送起诉率90%以上,退查率7%以下。

(七)无错拘错捕。

第十六条 业务建设

(一)办案所需的法律、法规齐全,并配有执法办案的相关业务书刊。

(二)每月要开展一次执法办案学习研讨。

(三)辖区内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员底数清楚,案发后能够提供供有关情况。

(四)每个民警至少要物建特情1名,利用特情破案要占20%。

(五)犯罪资料工作规范,每年向上级刑侦部门上报犯罪资料30份以上。第十七条 保障条件

(一)有独立办公用房,每个探组有一间办公室,每名民警要有一个床位。

(二)至少配备两辆机动车。

(三)配备两部电话,每名民警要配备BP机。

(四)警用器材齐全。

(五)保证基本的办案经费。

第四章 模范刑警中队

第十八条 己达到优秀刑警中队标准,同时达到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为模范刑警中队。

第十九条 队伍建设

(一)领导班子成员均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指挥能力,并具有一项专业特长。

(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民警占50%以上市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资格考试成绩全部达到优秀。全体民警均具有独立办案能力。能掌握运用侦查审讯谋略。

(三)全队连续五年(首次评定自建队以来)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四)全队要有1人以上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五)荣立集体二等功一次以上。第二十条 侦查破案

(一)每年人均破案20起以上,其中重大案件8起以上,或者人均移送起诉、劳动教养6人以上。

(二)攻坚克难能力强,本辖区有影响的重大案件能够及时侦破。

(三)本辖区负案在逃人员捕获率95%以上,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能及时抓获。

(四)坚持 24小时双人值班,接到报警后城区10分钟赶到现场,农村半小时以内赶到现场(特殊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 执法办案

(一)无立案不实、不破不立的现象。

(二)文明执法,秉公办案。

(三)移送起诉的案件做到案不漏人,人不漏罪,罪不漏证。

(四)移送起诉率98%以上,退查率低于2%。

第二十二条 业务建设

(一)与办案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齐全,各种业务书刊齐全。

(二)每季度进行一次敌社情分析,掌握本辖区犯罪活动的特点、规律。

(三)犯罪资料、刑嫌调控、阵地控制等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通过犯罪资料、刑嫌调控、阵地控制破案要占20%以上。

(四)建立并存储有犯罪资料档案,每年向上级刑侦部门上报有重要价值的犯罪资料50份以上。

第二十三条 保障条件

(一)要有小食堂、小浴室、小会议室、小健身室。

(二)每个探组配备警车一辆。

(三)每个民警有办案所需的通讯工具。

(四)保证办案所需经费。

(五)办公系统实行微机化。

第五章 不合格刑警中队

第二十四条 达不到合格刑警中队规定标准的,或者考核评定中弄虚作假的,为不合格刑警中队。

第六章 考核评定

第二十五条 刑警中队考核评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标准进行。第二十六条 考核程序

(一)县(市、区、旗)公安局(分局)按照标准,对本辖区

刑警中队的等级进行初评,将申报等级及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

(二)地(市、州、盟)公安处(局)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考核,评出合格和不合格刑警中队,然后将考核后的等级初评名单和考核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各地报送的等级名单和考核材料进行审核考查后,评定出优秀刑警中队,并将各等级刑警中队名单及优秀刑警中队考评材料于次年2月底之前报公安部。

(四)公安部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上报的优秀刑警中队中,评定模范刑警中队。

第二十七条 优秀、模范刑警中队,实行挂牌公布,模范刑警中队全国通报表彰并记集体一等功。

第二十八条 在等级评定过程中或者评定后,发现不具备该等级条件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决定降低等级,同时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优秀等级以上的刑警中队及其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晋级、晋升警衔;对不合格刑警中队及有关人员酌情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对模范和优秀刑警中队,分别给予记集体一等功和二等功的奖励。对刑警中队队长及其他有功人员,给予相应的记功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刑警中队全部达到合格等级以上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和刑警大队、支队长视情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不合格刑警中队占30%以上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和刑警大队、支队长视情给予处罚,并取消当年评选全国优秀公安局资格。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刑侦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安徽省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等级评定办法

安徽省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的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定范围为所有担负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巡逻管理任务的交警中队(以下简称“中队”)。

第三条 中队等级评定内容包括:队伍建设、勤务管理、执勤执法、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信息系统使用、内务管理与警务保障、服务群众等7个方面。

第四条 根据评定结果,中队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4个等级。评定结果未达到四级的为等外中队。

第五条 中队等级评定实行计分考评制,考评分满分为100分。等级评定分值达到95分以上且具备必备条件的,可申报为一等中队;85分以上且具备必备条件的,申报为二等中队;70分以上且具备必备条件的,可申报三等中队;60分以上且具备必备条件的,可申报四等中队;不足60分或者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为等外中队。

第六条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评定一等、二等中队,省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评定三等中队,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评定四等和等外中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可以对省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各中队等级进行复核。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七条 队伍建设(10分)

(一)中队设臵应当根据行政区划、道路里程、交通流量、机动车保有量和道路交通、治安管理任务,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国、省道沿线中队按1个中队管辖2至4个乡镇的标准设臵(1分)。

(二)中队设臵应当按照有利于快速出警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选择中队队址,一般应在重要国、省道沿线或交通枢纽处选址建设,没有条件选址建设的,应在国、省道沿线或交通枢纽处设臵的公路中队统一标示的指路标牌。

重要县乡道路或集镇应当设臵中队或交通管理警务室,交通管理警务室隶属于属地中队管理(1分)。

(三)中队警力应当合理配臵。国、省道沿线中队正式民警应不少于5人;对一线警力已占大队总警力85%,目前尚未有增编计划的县(市、区),中队警力可暂按不少于3人的标准配臵。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配备交通协管员(2分)。

(四)根据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教育训练计划,开展岗位练兵,落实学习训练的时间、内容和人员,注重交通管理业务、科技应用、警务技能学习训练的效果(2分)。

(五)设立意见箱(簿),公布监督电话,接受上级机关、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1 分)。

(六)交通协管员管理规范,符合公安部、省厅和市级公安机关的相关要求(2分)。

(七)按照《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及公安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绩效考核、廉政建设等各项规章制度(1分)。

第八条 勤务管理(20分)

(一)每月对辖区重点路段交通流量、交通违法情况及交通事故情况分析研判,对有代表性的交通事故个案进行评析,分析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根据研判意见科学安排勤务,制定勤务计划和勤务安排表(5分)。

(二)每月对勤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情况与奖惩挂钩,并每月兑现(3分)。

(三)中队实行驻勤制和轮休制,值班备勤人数不低于中队人数的三分之二。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夜间值班不少于2人,必须有1名正式民警),并保证通信畅通。值班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停放位臵有利于快速出警。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等项工作。值班、备勤人员接到指令或群众报警后反应快速,白天5分钟、夜间10分钟内出警(3分)。

(四)根据支(大)队工作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交通堵塞、重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事故查缉、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处臵工作预案和交通警卫工作方案,并加强实战演练。公路巡逻民警熟悉工作预案内容和各自职责(3分)。

(五)按照《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盘查可疑人员和车辆、先期处臵治安、刑事案件以及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处臵过程中没有发生因执勤执法不规范导致的民警伤亡、媒体曝光或群体性事件(2分)。

(六)执勤民警平均每人每月上路执勤一般不少于22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上路执勤时间不少于4小时(4分)。

第九条 执勤执法(20分)

(一)执勤执法时,遵守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使用规范用语和手势信号,交通协管员按照规定着装,并由正式民警带班执勤。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道路交通管理执法(2分)。

(二)驾驶车辆巡逻时,保持安全车速,按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1分)。

(三)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勤务台帐,公路执勤巡逻日志录入要详细、具体、完整(2分)。

(四)中队应当确立1名法制员,建立完善值日警官制度和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制度(2分)。

(五)执勤执法中遵守安全防护的有关要求,没有发生因执勤执法违反安全防护要求导致公路巡逻民警伤亡事故(2分);

(六)执法文书填写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条文准确,执法程序合法(3分)。

(七)中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中,书面警告数量不低于纠正违法总量的10%(1分)。

(八)中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与预防事故工作紧密相连(2分)。

(九)没有发生因管理原因造成的大规模、长时间、长距离交通拥堵(车辆排队超过5公里或超过2小时以上)(1分)。

(十)受理、办理案件无有效投诉;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变更、撤销交通违法处罚决定比例不高于1‰;上级批转的信访、投诉件得到及时、有效处臵(1分)。

(十一)连续抽查50辆机动车(公路客运、小型客车、货车、摩托车分别不少于10辆),超速行驶、无牌无证、客车超员以及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摩托车超员等违法率不高于10%(2分)。

(十二)道路施工严格落实道路施工审批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规定设臵有关标志、设施,满足车辆安全通行需求。施工现场占用半幅道路、需要单幅双向通行的,督促施工单位设专人疏导、指挥过往车辆,防止因施工而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1分)。

第十条 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10分)

(一)了解和掌握辖区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治理辖区事故多发点、段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意见、建议(3分)。

(二)年内辖区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不高于前2年平均数(1分)。

(三)定期深入辖区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农村等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工作。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村(校、社区)的建设。经常性地在新闻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3分)。

(四)以中队为依托,建立小型交通安全宣传阵地,配备宣传栏、固定宣传标语等,宣传内容定期更新(2分)。

(五)掌握辖区内有车单位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督促有车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好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沿线有车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达100%(1分)。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使用(10分)

(一)接通公安专网,应用信息系统进行违法行为处理、事故统计分析等业务及台帐管理;按照规定采集、录入、处理、统计、维护信息系统,利用信息系统开展管理业务(2分)。

(二)掌握本地区道路、人口、机动车、驾驶人数据,村庄、学校、运输企业分布以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有关交通管理业务基础数据、业务工作台帐、业务工作统计能够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和统计,各项数据准确率不低于95%(4分)。

(三)落实公安信息通信网安全保密工作规章制度,未发生安全事件(1分)。

(四)利用信息系统开展交通安全信息告知、督办工作,将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辖区驾驶人、机动车违法未处理、记分满12分、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逾期未换证、逾期未检验、机动车报废等信息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并督促落实(2分)。

(五)加强电子监控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确保电子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民警对电子监控设备做到熟练操作(1分)。

第十二条 内务管理和警务保障(20分)

(一)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及相关内务管理规定,健全完善队务会、考勤、值班备勤、请示报告、档案管理、装备管理、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并装订成册(1分)。

(二)施划停车泊位,车辆定位停放,保持车况良好,保证工作需要。保持办公场所干净整洁。办公室内悬挂(张贴)工作职责和有关规章制度,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文件、资料分类存放,无与办公无关的杂物。设臵专门的警用器材室,配备摆放器材的架(柜)。警营活动区域内无经营商贩(4分)。

(三)落实民警休假、探亲制度(1分)。

(四)办公、业务等经费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供给渠道规定,不得与罚没收入挂钩(1分)。

(五)按照有关装备标准,中队应当配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交通管理器材、民警个人防护装备、武器警械、办公设备等装备,加大科技装备的资金投入(10分)。

1、每个中队应当配备巡逻汽车1-2辆,摩托车视情配备;配备电视机1-2部,有线电话1-2部,雷达测速仪或移动电子警察1部,酒精检测仪1部,停车示意牌2-3块,便携式管制标志标牌3-5块,反光锥筒20-30个,警戒带2卷,阻车器1个。按照1-2人配备1台电脑,并接入公安专网;配备1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在地理环境条件具备通讯的条件下,配备固定无线电台或车载电台1-2部,无线对讲机2部以上。

2、每位正式民警按照公安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配齐配全警棍、手铐、摧泪喷射器、强光手电、警用制式刀具、警用水壶、急救包、多功能腰带、防割手套等必配项目。每位正式民警配备执法记录仪、数码相机、反光背心、头盔。

3、兼有省、市际交通治安卡点的中队,应当配备防弹背心2-3件,车辆破胎拦截器1部。

4、中队其它防护器材等装备,应当按《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配备。

(六)中队应当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用房总面积控制在1000—202_平方米以内。有条件的应当设臵图书阅览室、体育活动室、食堂、浴室、洗衣室,且保持整洁、卫生、有序,为民警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3分)。

第十三条 服务群众(10分)

(一)按照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切实做好规范全省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外观标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传发“公开(制度)栏”和“报警铃”式样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悬挂统一的公路巡警中队标识,在门前安装夜间警灯和报警铃,在明显位臵设臵统一样式的警务公开栏,在门厅或其他明显位臵摆放或悬挂办公区域示意图。值日警官制度健全,人员落实(2分)。

(二)落实警务公开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民警姓名、警号、照片、岗位职责和举报电话。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标准、程序及违法处理窗口办公时间。各类牌匾摆放整齐美观(2分)。

(三)中队辖区干道平均每5公里设臵1处有关报警内容告示牌,方便群众报警求助(2分)。

(四)群众对辖区公路交通状况、中队工作、队伍建设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0%以上(2分)。

(五)信访接待、受理及接转、督办到位,对群众反映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案)件及时办理、答复(1分)。

(六)对需要调查核实的事(案)件及时调查核实、7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反馈;复杂、疑难事(案)件,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的,由公路巡逻民警大队领导批准后可以延期7个工作日,并报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1分)。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十四条 申报一等中队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辖区内五年(含本)内未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连续三年(含本)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

(二)当年无违法违纪案件或受过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通报批评。近三年无违法违纪案件。

(三)配备正式民警7人(含)以上。

(四)有独立营房。

(五)所有民警均拥有《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证》。

(六)具有符合标准的摩托车考试场地和办牌办证场所,考试项目齐全,设臵规范,按照要求设臵警务公开栏,公布业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办理车驾管业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软件检测无异常业务数据。

(七)接待、办案、办公、生活等功能区设臵和管理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办案场所设臵和管理指导意见》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二等中队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辖区内连续三年(含本)内未发生5人交通事故,连续二年(含本)内未发生4人交通事故,当年内未发生3人交通事故。

(二)当年无违法违纪案件或受过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通报批评。

(三)配备正式民警5人(含)以上。

(四)有独立营房。

(五)拥有《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证》的民警占中队正式民警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六)接待、办案、办公、生活等功能区设臵和管理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办案场所设臵和管理指导意见》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三等中队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辖区内本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二)内无违法违纪案件。

(三)配备正式民警4人(含)以上。

(四)拥有《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证》的民警占中队正式民警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接待、办案、办公、生活等功能区设臵和管理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办案场所设臵和管理指导意见》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四等中队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无违法违纪案件。

(二)配备正式民警3人(含)以上。

(三)接待、办案、办公、生活等功能区设臵和管理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办案场所设臵和管理指导意见》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等外中队:

(一)配备正式民警不足3人的。

(二)中队因违规违纪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因执勤执法工作被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报批评或因公路“三乱”被省纠风办通报批评的。

(三)中队领导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民警及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辞退的;公路巡逻民警执法水平抽查考试合格率不足80%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信访案件,被列为部督办案件1件(起)以上或公安厅督办案件2件(起)以上的。

(五)执行警卫任务出现差错,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六)有私设小金库和乱收费等严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

(七)执行上级指示不力,对全局工作造成影响的。

(八)违反“五条禁令”的。

(九)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第十九条

加分项目

(一)中队二年内受过国家表彰的,加4分。

(二)中队二年内受过公安部、省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加3分。

(三)中队二年内有集体立功或受过公安部交管局、市级党委、政府或省公安厅表彰的,加2分。

(四)中队二年内有集体嘉奖或县级党委、政府或市级公安机关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表彰的,加1分。

(五)依托乡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网络建设工作,积极探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新模式,初步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作、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加2分。

第四章 考评组织

第二十条 中队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分级负责,逐级考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商请纪委监察、督察、政工等部门参加公路巡逻民警队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查、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集体进行考核评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考评采取大队自评、支队考评、总队抽查复核的办法,分自查自评、考评验收、抽查复核、总结表彰四个阶段。

(一)各县(市、区)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对照本办法,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评。根据自查自评情况,写出自评报告,提出申报等级和考评验收申请,报交警支队。

(二)各设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大队自查自评报告和考评验收申请,对申报三等以上的中队,逐个进行考评验收(宿松、广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报的三等以上中队分别由安庆、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代为考评验收);考评验收结束后,根据考评验收情况,提出申报中队的评定等级和考核意见,并上报交警总队。

(三)交警总队根据支队上报考评验收报告,对申报一等、二等、三等中队,分别按照100%、不低于20%、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如发现一个支队有2个以上抽查等外的,停止验收,交警支队重新组织自评。

第二十三条 支队、大队应建立中队等级评定档案,记录记载各等级评定的申报、考核、评定、奖惩等情况。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评定相结合,在日常工作中对中队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不具备评定等级标准的中队,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由原评定机关进行降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支队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提出的中队等级标准开展中队等级申报、评定工作,对总分达到二等中队以上标准的中队,应好中选优,择优申报,严格控制评定数量。

第二十五条

中队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对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中队统一悬挂等级牌匾。其中,一等、二等中队及宿松、广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被评为三等中队的等级牌匾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颁发,三等中队等级牌匾由省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颁发,四等中队等级牌匾由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颁发。第二十六条 中队等级评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中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奖励。

凡在等级评定中被评为“等外”的中队,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印发 中队 评定办法 通知

抄送:公安部交管局。厅直有关单位。李成聪副厅长。

202_年04月10日印发

第三篇:员工等级评定办法

员工等级评定办法

根据公司减员增效文件精神及炼钢厂定员定岗制度要求,天车工段结合本工段实际情况,现制定《员工等级评定办法》交由各班组进行实施。目的:定员定岗,优化绩效考核,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

措施:1.班组员工定员7人,根据员工个人考核得分分为1级,2级,3级。

2.各个级别绩效依次拉开距离,打破平均分配制度。

3.员工等级评定为每3个月评定一次。

办法:工作考核:

1.员工个人技术等级(10分)

2.员工班组工作能力(10分)

3.员工熟练操作本岗位设备无损害(10分)

4.员工本岗位理论掌握水平(10分)

安全考核:

1.员工本岗位工作无安全事故(10分)

2.员工本岗位无违章责任事故(10分)

3.员工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水平(10分)劳动纪律考核:

1.员工全勤无迟到早退等违纪现象(10分)

2.员工工作期间无违反各项规章制度(10分)

其他考核:

1.其他上级交付工作及设备保养等工作完成情况(10分)

第四篇: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

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规范化管理和全面建设,提高管理和控制辖区社会治安的能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根据公安派出所的职责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统一实行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制度。城区、建制镇的户籍派出所和建制乡派出所的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公安边防、治安、水上派出所的等级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内容包括: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执法办案、服务群众、队伍建设、内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八个方面,总分为100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依据本办法确定的项目分值,制定具体项目考评递减分值。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划分为五个等级,达到95分以上和必备条件的,可申报为一级公安派出所;达到85分以上不足95分的,可申报为二级公安派出所;达到70分以上不足85分的,可申报为三级公安派出所;达到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可评定为四级(合格)公安派出所;不足60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为五级(不合格)公安派出所。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人口管理(20分)

(一)辖区实有人口底数清楚,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口全部纳入管理,协助出入境管理部门落实对境外居留人员的管理。掌握95%以上的常住人口中重点年龄段人口(16岁至45岁的男性及有违法犯罪经历的女性)的身份和现实表现。

(二)结合对辖区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办证,掌握全部暂住人口的身份、暂住理由、户籍所在地等情况;对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通过建立健全严格的登记、发函、复函、建档等管理制度,知道其有无违法犯罪经历。

(三)熟悉辖区所有重点人口和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管理、帮教措施落实。对可能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点人口,无漏管、失控现象。

(四)对辖区租赁房屋户底数清楚,与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比例达100%。

(五)辖区当年被劳动教养、刑事拘留、逮捕的人员中,由民警提供线索、提供基本情况抓获的占总数的60%以上;未漏掉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线索和犯罪嫌疑人。

(六)通过基础工作提供线索破获的案件,占辖区破案总数的60%以上。

(七)对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工作对象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六条 治安管理(15分)

(一)管辖的特种行业、场所、单位、居民区无严重危害社会政治稳定案件,无严重治安灾害事故。

(二)辖区内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三)辖区内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和非法制造、存放、使用爆炸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而发生涉枪、涉爆案件和事故。

(四)辖区内未发生严重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五)对辖区治安问题突出的场所、部位,能及时发现并进行整治。

第七条 安全防范(20分)

(一)了解掌握社情民意,能够及时掌握涉及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稳定的动态性情报信息,并及时如实上报,无漏报、迟报、瞒报现象。

(二)经常向辖区群众进行防火、防盗、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安全防范常识的宣传教育,定期通报治安状况。

(三)治保会等群防群治组织健全,人员、制度、报酬落实,发挥作用的达80%以上。

(四)辖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面达80%以上。

(五)安全小区覆盖巩固率,城镇居民住户达80%以上,农村达60%以上。

(六)辖区发案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居民区入室盗窃、入室抢劫和撬盗机动车等可防性案件得到有效遏制。

(七)抓获辖区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破获的案件,占破获现行案件的20%以上。

第八条 执法办案(15分)

(一)受理案件认真负责,记载详细,无推诿现象;出警迅速及时,无延误现象。受理、办理案件和出警、处警无责任投诉。

(二)严格公正执法,无复议撤销、变更裁决、诉讼败诉、国家赔偿及其他执法过错责任案件。

(三)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或移交刑侦等有关部门办理。

(四)未发生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枪支警械等严重问题。

(五)未发生超时限、超范围留置及其他严重违法问题。

第九条 服务群众(10分)

(一)杜绝“冷横硬推”问题,未发生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引起的群众投诉。

(二)办事制度、程序、时限及收费范围、标准公开。

(三)公安派出所和责任区民警定期向辖区群众报告工作,随时接受警风警纪监督员和群众的监督,并及时整改。

(四)警民关系密切,群众对公安派出所工作和民警队伍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0%以上。

第十条 队伍建设(10分)

(一)领导班子健全、团结、凝聚力强,所领导政治坚定、清正廉洁,能起表率作用。

(二)民警工作责任制落实,无空白责任区。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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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

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202_年1月10日中仓协字[202_]3号发布)

(202_年6月10日中仓评定字[202_]4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通用仓库等级》(GB/T21072)(以下简称《通用仓库等级》国标),促进我国仓储设施的现代化,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办法》)。

第二条 根据《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规定,按设施条件、员工素质、服务功能、管理水平的不同,通用仓库分为一至五星共五个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级。

第三条 通用仓库等级,以相对独立运营的库区为单位进行评定,同一企业的不同库区分别评定等级。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连续运营2年以上且正在运营的仓储、物流企业(单位)及其库区(含具有营业资质的生产、流通企业库区),均可自愿申请通用仓库等级的评定。第二章 评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由中国仓储协会和全国相关行业组织的领导与相关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一、审定《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

二、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指导、检查“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通用仓库等级评定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具体实施机构为“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简称“全国评定办”),设在中国仓储协会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在评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制定《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并报评定委备案;

三、选择、确定地区性评定机构,并报评定委备案;

四、指导、检查地区性评定机构的工作;

五、评审员的培训、考核;

六、负责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受理初审、审定及抽检;

七、办理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网上公示、等级标牌的统一制作与发放;

八、处理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投诉。

第六条 根据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在各直辖市和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设立相应的地区性评定机构(署名为:XX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公室)。具备下列条件的组织,可申请设立地区性评定机构:

一、经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的省市仓储(物流)行业协会;

二、在本地区仓储(物流)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具备承担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人员。

具备以上条件的组织,可向全国评定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本社团情况简介、地区性评定机构的组成人员、评审人员名单等;

第七条 地区性评定机构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规定,在评定委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全国评定办的具体授权,开展相应地区的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

二、制订本地区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方案,报全国评定办备案;

三、评审人员的选择、管理;

四、开展《通用仓库等级》国标的宣贯,组织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申报、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全国评定办审定;

五、协调解决本地区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 各评定机构在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需遵守以下规范:

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开展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并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2、严格遵守《通用仓库等级》国标和本办法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对参评企业进行评审;

3、维护参评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参评企业确认的商业秘密,未经参评企业的允许,不得擅自发布;

4、严格收费管理,在开展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不得收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5、严格自律,在开展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不以任何形式对参评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6、维护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信誉,不借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名义,开展其他与之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地区性评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全国评定办报经评定委同意后撤销其评定资格:

一、不执行《通用仓库等级》国标、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不接受全国评定办的工作指导与检查;

二、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不能正常进行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

三、擅自收取费用或在通用仓库等级评定过程中,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四、未经全国评定办或参评企业允许,出卖或泄露参评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或相关信息。第三章 通用仓库等级的申报与评定

第十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分工:

全国性国标宣贯,由全国评定办负责;

地区性国标宣贯及参评企业申报,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负责组织;

申报材料的初审与受理,由全国评定办负责;

现场评审及评审报告审核,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负责;

评审报告的审定与抽检,由全国评定办负责,并报全国评定委备案。

第十一条 参加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企业,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对照《通用仓库等级》国标中的具体指标进行自评,根据自评结果申报相应等级。

(二)从中国仓储协会网站上下载并填写《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库区分布清单、参评库区的简介及平面图;

3、仓库房产证(复印件)及装卸、搬运设施清单;

4、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简介;

5、参评库区管理层名单(包含所任职务及学历);

6、参评库区一线操作人员执证情况表;

7、参评库区管理制度清单

8、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的企业,需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以参评库区为单位一式两份,报地区性评定机构,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转报全国评定办一份;企业所在地尚无评定机构的,报送全国评定办。

第十二条 初审与受理

全国评定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企业及企业所在地评定机构。对不受理的,应向申报企业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审

地区性评定机构根据全国评定办通知,组织对参评库区的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由三名评审员组成(其中:一至三星级仓库的评审组组长由地区性评定机构指定,四星级以上仓库的评审组组长由全国评定办指派),现场评审的程序如下:

1、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2、进行资料、现场评审、填写评审表;

3、评审人员讨论、编写评审报告;

4、向申报企业通报评审意见;

5、听取申报企业的说明和质疑;

6、评审人员、参评库区负责人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第十四条 地区性评定机构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全国评定办审定,审定结果统一在中国仓储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1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没有疑义的,评审结果生效,由全国评定办定期统一公布、并发放统一制作的通用仓库等级标牌。

第十六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结果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半年内由评定办统一组织复核,复核以现场评审为主,按本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办理。

第十七条 仓库等级评定后,因设施改造,其仓库设施条件有重大改善的,参评企业可以提出晋级申请,晋级评定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严格执行《通用仓库等级》国标,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评定委在中国仓储协会网站设立通用仓库等级评定专栏,公布有关评定办法、授权地区性评定机构、评定结果;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咨询及质疑。

第二十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人员,如与参评库区及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全国及地区性评定机构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责任,未

经参评企业同意,不得公开参评企业认定的企业秘密。

第五章 费 用

第二十二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工作成本收取必要的申报费与评审公告费。申报费主要用于支付处理企业申报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电话、传真、资料、档案保管等支出。评审公告费主要用于现场评审、审核报告、公告工作过程中的评审费、评定(审核)办公费、媒体公告费、证书牌匾工本费、现场评审的差旅住宿费等。

第二十三条 申报费的标准与缴纳

申报费按库区缴纳,每个库区300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城市的多个库区同时申报的也只收300元;申报费在提报申报材料时向全国评定办缴纳。

第二十四条 评审公告费的标准与缴纳

评审公告费按库区缴纳,1-2星级仓库,每个库区3000元;3星级及以上仓库,每个库区6000元;

同一企业在同一城市的多个库区同时申报,评审公告费每个库区按标准的80%缴纳;评审公告费由申报企业接到受理通知后向全国评定办缴纳。

第二十五条 复核和晋级费用

复核免收申报费;评审公告费按标准的60%缴纳。

晋级免收申报费;评审公告费按新申报星级仓库标准的80%缴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委员会和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公室分别以中国仓储协会和中国仓储协会秘书处名义对外行文,其文号分别为“中仓评定

[2***]**号”和“中仓秘评定办[2***]**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全国评定委。全国评定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全国通用仓库评定委员会202_年12月审定通过,自202_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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