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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编辑:紫陌红颜 识别码:14-1053271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8 16:52: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豫发[1989]21号文件)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水平,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明单位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和省委《关于“七五”期间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努力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为振兴河南、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经过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命名的先进单位。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把党的十三大制定的基本路线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的好形式。各级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领导和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开展军民共建、工农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精神文明活动。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凡是经济独立核算,并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商店、医院、车站、码头、街道、乡镇、村庄、县城、市区、城市、行业系统等均在创建文明单位行列。

二 文明单位标准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省里分四种类别规定,即文明单位标准、文明村镇标准、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文明系统标准。

第七条 文明单位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锐意改革,团结奋进,廉洁奉公。

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科学管理,做到文明生产,优质服务,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环境优美,做到净、齐、美。

五、普法教育深入,遵纪守法,移风易俗,没有超计划生育和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一般刑事案件不超过公安部规定的发案率。

六、工作效率高,增产节约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好,在同行业中居先进水平。

第八条 文明村镇标准

一、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团结奋进,能带领群众改变面貌。

二、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好。经济效率逐年增长,能较好地完成国家的农副产品定购任务,人均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思想政治工作好。“四有”教育成绩显著;有较好的科学、教育、文化阵地和公益设施,群众性文体活动经常化;普及初等教育,小学校舍达到标准化;四十岁以下农民基本无文盲。

四、社会风气好。能移风易俗,做到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无聚众赌博,无重大经济和刑事案件。

五、优质服务信誉好。村镇企业产品质量好,服务热情。

六、村镇建设规划好。不乱占耕地;村容村貌整洁卫生,环境优美。

七、遵纪守法执行政策好。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村规民约行之有效;五好家庭、双文明户活动开展经常。

八、拥军优属,军民、工农关系好,对军烈属、鳏寡老人照顾好。

九、计划生育好。晚婚晚育,无计划外生育。

第九条 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富有成效,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健全,有长远规划,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做到两个文明同步发展,切实完成本市目标管理的各项目标。

二、“四职”教育成效显著,各主要窗口行业做到优质服务。

三、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市政管理措施得力,环境优美,做到硬化、绿化、净化、美化。

四、社会公德教育深入。治安、经济秩序和人际关系良好,无重大恶性责任事故,社会风气有明显好转。

五、有较完善的教育、科学、文化和其他公益设施,群众性的文体活动开展经常,文明单位建设成绩显著。

第十条 文明系统标准

一、系统的各级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对创建文明单位和文明系统有规划,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二、“四职”教育深入,政风廉洁,机关办事效率高,基层优质服务好,广大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三、全系统单位驻地环境优美,实现硬化、美化、净化、绿化。

四、全系统基层单位廉洁奉公,依法管理,文明服务;广大职工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无重大责任事故。

五、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

第十一条 各市地、县区、系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上述标准,结合自身的实际和特点,制定适合自己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城市和文明系统的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三 文明单位的评比、命名

第十二条 凡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系统,可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党政领导机关申报命名。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含村镇、系统)分省、市地、县区三个档次,分别由三级党委政府命名。

第十四条 各级文明单位的产生实行“逐级升格”制。省级文明单位由市地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市地级文明单位由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文明单位的升级由下级的文明委向上一级的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的文明委考核,验收合格后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命名。

第十五条 文明系统的产生,由系统的主管部门向同级文明委申报,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命名。文明系统必须有60%以上的所属单位被各级党委和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方可申报。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命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级文明委采取定期、不定期和明查暗访的方法进行检查考核,达到标准的方可命名。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建设要纳入目标管理。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检查考核要和单位内部的生产、工作、学习制度的检查考核结合起来,要和各项业务、技术职能部门的考核结合起来,要和单位内部实行的经济责任制、岗位分工责任制和奖励、处罚制度结合起来进行。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和通过各种渠道,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正。

第十九条 省级文明单位每年命名一次。市地县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定期进行评比、考核命名。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不是“终身制”。市地每年要对已命名的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对优秀的文明单位要提档升级。同时,对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退步不再符合标准的,应视其具体情况,或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或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命名文明单位的权利只限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系统主管部门无权命名下属基层单位的文明单位称号,但可以命名下属基层单位单项荣誉称号。

四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谁命名谁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县区及街道办事处的检查监督。省级文明单位委托所在地和省直文指委以及主管部门管理。各市地、县区和系统的主管部门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文明单位(包括省级文明单位)可组织经验交流和进行检查考核,并向上级机关报告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文指委对各级文明单位有监督权,发现不合格或有问题的文明单位,有权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建议地方党委和政府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各级文指委办公室要对文明单位的管理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文明单位申报表、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历次检查情况和考核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合并或变动隶属关系,要向命名单位申报,不申报者取消其荣誉称号。对合并后的文明单位,命名单位要重新进行考核、命名。第二十六条 被通报批评或撤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存如档案。

第二十七条 要切实加强对文明单位的管理和指导,确保文明单位的质量和声誉,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带头作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八条 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匾牌,其他荣誉称号的匾牌一律移入大门以内或室内,以区别等级。

五 奖惩办法

第二十九条 凡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由所在县区、市地分别等级,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企业,全体职工可以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或在原来基础上增发一到两个月的奖金,增发部分不纳奖金税。被取消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浮动工资或奖金随之取消;受警告处分的文明单位,停发浮动工资或奖金,直到撤消处分为止。

第三十一条 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参照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干部职工进行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 只有被评上文明单位的,才能参加企业上等级评选。

第三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建设文明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凡客观条件具备,而不努力创建文明单位者,视其情况,对系统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通报批评。

六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省文明单位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正式实行,以前所发的规定和标准即行作废。

关于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202_-07-09 10:47:21 作者: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2846 文字大小:【大】【中】【小】

为了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工作,不断推动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依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现对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评选范围

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本地和本行业走在前列,连续保持两年以上市级文明单位称号,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乡镇和科级以下单位一般不列入评选范围。

二、评选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群众中威信高。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领导机构,有工作队伍,有经费保证,有完整档案资料。创建活动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决策,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效益指标或业务综合指标达到全省或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围绕生产经营和业务工作,坚持开展创建文明处(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青年文明号等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各种道德实践活动,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有文体活动阵地,群众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创建氛围浓厚,创建档案齐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当地文明创建活动。计划生育工作好。坚持办实事好事,工作条件逐步改善,服务设施逐步配套,群众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四)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明 确、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保证各项工作秩序井然、高效运行。监督保障措施完善,职责明确,纪律严明,奖惩分明,单位社会信誉高,群众反映好。

(五)环境面貌整洁优美。单位规划建设科学合理,办公、生产、生活区环境整洁,绿化美化,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到本省先进水平。

(六)治安秩序状况良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安全生产落实。无重大案件、重大事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无法轮功等邪教活动,员工中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三、评选办法

(一)省级文明单位每年评选一次。省文明办主要根据省辖市的县区数、市直机构编制数、文明单位到届数等因素,以省辖市为单位分配推荐名额。省直机关单独分配推荐名额。有撤销省级文明单位的,需提前报经省文明办认定后,按照“撤一补一”原则,增补推荐名额。

(二)同楼或同院办公,具有直属关系、独立法人资格 的二级机构,可以与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创建或单独创建。参加共同创建的要在呈报表中注明,一并考评。共同创建单位中有一个单位发生问题受到警告或撤销处理的,共同创建单位一并不再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

(三)评选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标准、严格把关,优中选优。省文明委委托各省辖市文明委负责对本辖区的申报单位进行考评和推荐,省文明办进行抽查。省文明办在抽查中发现问题予以否决的,不再递补单位。省直申报单位由省文明办、省直文明办联合考评,省直文明委推荐。省级文明单位的具体考评细则由省文明办依据本规定制定。考评程序是:在资格认定、年度复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初选单位进行考评。(1)组织群众评议。(2)组织考试测验。(3)查阅档案资料。(4)实地考察。推荐程序是:(1)各省辖市和省直分别召开文明委主任会议依据考评结果,研究确定推荐单位。(2)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3)各省辖市和省直文明委要严格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分别将被推荐单位在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驻豫部队、武警部队和其它不宜公示的单位不予公示。(4)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分别以各省辖市文明委和省直文明委的名义将推荐报告书面报省文明办。推荐报告须附上被推荐单位申报表、考评汇总材料、征求意见书面材料和公示材料。(5)省文明办对各省辖市和省直推荐的单位进行审核,提出表彰名单,报省文明委审议。对不符合上述程序和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不再实行省级文明单位届满制,由省文明办进行年度复查,复查合格的,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届满的省级文明单位未被连续命名,两年内享受市级文明单位待遇,可重新申报。被撤销的省级文明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

(五)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的条件是,系统主管部门是两年以上省级文明单位,系统内二级机构和省辖市机构60%是省级文明单位,全系统各级文明单位达到 90%以上。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由省系统主管部门向省文明办申报,省文明办负责考评推荐。

四、管理办法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省文明委委托省辖市和省直文明委对省级文明单位进行管理,并建立档案。省文明办负责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二)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年度复查制和五年届满制。年度复查参照省级文明单位考评实施细则进行,复查情况须书面报省文明办,并记入档案。对于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更名的省级文明单位,须报省文明办备案。(三)省级文明单位的匾牌悬挂在单位门(楼)前。凡届满后未被重新命名的单位,不再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省级文明单位匾牌不再悬挂。被警告的单位,警告期内不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被撤销的省级文明单位,其匾牌和荣誉证书,由当地文明办负责收回。被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省级文明单位,在省级文明单位奖励规定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员工的物质奖励。

(四)凡具有下列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1)领导班子成员中受到党政处分或被判刑;单位干部职工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刑。(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严重下滑;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制造或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处理。(3)有法轮功等邪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员工受到治安处罚,(4)行风评议差,群众满意率低。(5)发生责任事故超过规定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指标。(6)创建工作滑坡,不符合省级文明单位条件。(7)因违纪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五)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由省文明办负责管理。系统每年要进行自查,省文明办进行年度复查,实行动态管理。系统主管部门省级文明单位届满未被重新命名的,其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自行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予以撤销:(1)系统主管部门省级文明单位被撤销。(2)系统内发生重大问题。(3)创建工作严重滑坡。(4)下属机构被撤销省级文明单位。(5)文明单位比例达不到要求。被撤销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篇: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

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水平,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和省委《关于“七五”期间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努力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为振兴河南、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第三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经过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命名的先进单位。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把党的十三大制定的基本路线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的好形式。各级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领导和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开展军民共 建、工农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精神文明活动。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凡是经济独立核算,并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商店、医院、车站、码头、街道、乡镇、村庄、县城、市区、城市、行业系统等均在创建文明单位行列。

文明单位标准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省里分四种类别规定,即文明单位标准、文明村镇标准、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文明系统标准。

第七条文明单位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锐意改革,团结奋进,廉洁奉公。

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科学管理,做到文明生产,优质服务,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环境优美,做到净、齐、美。

五、普法教育深入,遵纪守法,移风易俗,没有超计划生育和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一般刑事案件不超过公安部规定的发案率。

六、工作效率高,增产节约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好,在同行业中居先进水平。第八条文明村镇标准(略)第九条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富有成效,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健全,有长远规划,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做到两个文明同步发展,切实完成本市目标管理的各项目标。

二、“四职”教育成效显著,各主要窗口行业做到优质服务。

三、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市政管理措施得力,环境优美,做到硬化、绿化、净化、美化。

四、社会公德教育深入。治安、经济秩序和人际关系良好,无重大恶性责任事故,社会风气有明显好转。

五、有较完善的教育、科学、文化和其他公益设施,群众性的文体活动开展经常,文明单位建设成绩显著。

第十条文明系统标准(略)

第十一条各市地、县区、系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上述标准,结合自身的实际和特点,制定适合自己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城市和文明系统的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

文明单位的评比、命名

第十二条凡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系统,可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党政领导机关申报命名。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含村镇、系统)分省、市地、县区三个档次,分别由三级党委政府命名。

第十四条各级文明单位的产生实行“逐级升格”制。省级文 明单位由市地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市地级文明单位由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文明单位的升级由下级的文明委向上一级的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的文明委考核,验收合格后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命名。

第十五条文明系统的产生,由系统的主管部门向同级文明委申报,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命名.文明系统必须有60%以上的所属单位被各级党委和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方可申报。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的申报、命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级文明委采取定期、不定期和明查暗访的方法进行检查考核,达到标准的方可命名。

第十七条文明单位建设要纳入目标管理。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检查考核要和单位内部的生产、工作、学习制度的检查考核结合起来,要和各项业务、技术职能部门的考核结合起来,要和单位内部实行的经济责任制、岗位分工责任制和奖励、处罚制度结合起来进行。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和通过各种渠道,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正。

第十九条省级文明单位每年命名一次。市地县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定期进行评比、考核命名。

第二十条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不是“终身制”。市地每年要对 已命名的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对优秀的文明单位要提档升级。同时,对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退步不再符合标准的,应视其具体情况,或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或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命名文明单位的权利只限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系统主管部门无权命名下属基层单位的文明单位称号,但可以命名下属基层单位单项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谁命名谁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县区及街道办事处的检查监督。省级文明单位委托所在地和省直文指委以及主管部门管理。各市地、县区和系统的主管部门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文明单位(包括省级文明单位)可组织经验交流和进行检查考核,并向上级机关报告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省文指委对各级文明单位有监督权,发现不合格或有问题的文明单位,有权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建议地方党委和政府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各级文指委办公室要对文明单位的管理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文明单位申报表、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历次检查情况和考核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各级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合并或变动隶属关系,要向命名单位申报,不申报者取消其荣誉称号。对合并后的文明单位,命名单位要重新进行考核、命名。第二十六条被通报批评或撤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存入档案。

第二十七条要切实加强对文明单位的管理和指导,确保文明单位的质量和声誉,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带头作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八条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匾牌,其他荣誉称号的匾牌一律移入大门以内或室内,以区别等级。

奖惩办法

第二十九条凡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由所在县区、市地分别等级,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企业,全体职工可以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或在原来基础上增发一到两个月的奖金,增发部分不纳奖金税。被取消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浮动工资或奖金随之取消;受警告处分的文明单位,停发浮动工资或奖金,直到撤消处分为止。

第三十一条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参照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干部职工进行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只有被评上文明单位的,才能参加企业上等级评选。

第三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建设文明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第三十四条凡客观条件具备,而不努力创建文明单位者,视其情况,对系统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通报批评。

会。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省文明单位建设指导委员

第三篇: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豫发[1989]21号文件)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水平,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明单位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和省委《关于“七五”期间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努力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为振兴河南、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经过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命名的先进单位。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把党的十三大制定的基本路线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的好形式。各级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领导和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开展军民共建、工农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精神文明活动。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凡是经济独立核算,并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商店、医院、车站、码头、街道、乡镇、村庄、县城、市区、城市、行业系统等均在创建文明单位行列。二 文明单位标准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省里分四种类别规定,即文明单位标准、文明村镇标准、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文明系统标准。

第七条 文明单位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锐意改革,团结奋进,廉洁奉公。

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科学管理,做到文明生产,优质服务,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环境优美,做到净、齐、美。

五、普法教育深入,遵纪守法,移风易俗,没有超计划生育和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一般刑事案件不超过公安部规定的发案率。

六、工作效率高,增产节约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好,在同行业中居先进水平。

第八条 文明村镇标准

一、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团结奋进,能带领群众改变面貌。

二、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好。经济效率逐年增长,能较好地完成国家的农副产品定购任务,人均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思想政治工作好。“四有”教育成绩显著;有较好的科学、教育、文化阵地和公益设施,群众性文体活动经常化;普及初等教育,小学校舍达到标准化;四十岁以下农民基本无文盲。

四、社会风气好。能移风易俗,做到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无聚众赌博,无重大经济和刑事案件。

五、优质服务信誉好。村镇企业产品质量好,服务热情。

六、村镇建设规划好。不乱占耕地;村容村貌整洁卫生,环境优美。

七、遵纪守法执行政策好。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村规民约行之有效;五好家庭、双文明户活动开展经常。

八、拥军优属,军民、工农关系好,对军烈属、鳏寡老人照顾好。

九、计划生育好。晚婚晚育,无计划外生育。

第九条 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富有成效,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健全,有长远规划,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做到两个文明同步发展,切实完成本市目标管理的各项目标。

二、“四职”教育成效显著,各主要窗口行业做到优质服务。

三、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市政管理措施得力,环境优美,做到硬化、绿化、净化、美化。

四、社会公德教育深入。治安、经济秩序和人际关系良好,无重大恶性责任事故,社会风气有明显好转。

五、有较完善的教育、科学、文化和其他公益设施,群众性的文体活动开展经常,文明单位建设成绩显著。

第十条 文明系统标准

一、系统的各级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对创建文明单位和文明系统有规划,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二、“四职”教育深入,政风廉洁,机关办事效率高,基层优质服务好,广大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三、全系统单位驻地环境优美,实现硬化、美化、净化、绿化。

四、全系统基层单位廉洁奉公,依法管理,文明服务;广大职工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无重大责任事故。

五、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第十一条 各市地、县区、系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上述标准,结合自身的实际和特点,制定适合自己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城市和文明系统的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三 文明单位的评比、命名

第十二条 凡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系统,可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党政领导机关申报命名。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含村镇、系统)分省、市地、县区三个档次,分别由三级党委政府命名。

第十四条 各级文明单位的产生实行“逐级升格”制。省级文明单位由市地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市地级文明单位由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文明单位的升级由下级的文明委向上一级的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的文明委考核,验收合格后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命名。

第十五条 文明系统的产生,由系统的主管部门向同级文明委申报,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命名。文明系统必须有60%以上的所属单位被各级党委和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方可申报。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命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级文明委采取定期、不定期和明查暗访的方法进行检查考核,达到标准的方可命名。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建设要纳入目标管理。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检查考核要和单位内部的生产、工作、学习制度的检查考核结合起来,要和各项业务、技术职能部门的考核结合起来,要和单位内部实行的经济责任制、岗位分工责任制和奖励、处罚制度结合起来进行。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和通过各种渠道,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正。

第十九条 省级文明单位每年命名一次。市地县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定期进行评比、考核命名。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不是“终身制”。市地每年要对已命名的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对优秀的文明单位要提档升级。同时,对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退步不再符合标准的,应视其具体情况,或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或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命名文明单位的权利只限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系统主管部门无权命名下属基层单位的文明单位称号,但可以命名下属基层单位单项荣誉称号。四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谁命名谁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县区及街道办事处的检查监督。省级文明单位委托所在地和省直文指委以及主管部门管理。各市地、县区和系统的主管部门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文明单位(包括省级文明单位)可组织经验交流和进行检查考核,并向上级机关报告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文指委对各级文明单位有监督权,发现不合格或有问题的文明单位,有权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建议地方党委和政府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各级文指委办公室要对文明单位的管理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文明单位申报表、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历次检查情况和考核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合并或变动隶属关系,要向命名单位申报,不申报者取消其荣誉称号。对合并后的文明单位,命名单位要重新进行考核、命名。

第二十六条 被通报批评或撤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存如档案。

第二十七条 要切实加强对文明单位的管理和指导,确保文明单位的质量和声誉,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带头作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八条 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匾牌,其他荣誉称号的匾牌一律移入大门以内或室内,以区别等级。

五 奖惩办法

第二十九条 凡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由所在县区、市地分别等级,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企业,全体职工可以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或在原来基础上增发一到两个月的奖金,增发部分不纳奖金税。被取消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浮动工资或奖金随之取消;受警告处分的文明单位,停发浮动工资或奖金,直到撤消处分为止。

第三十一条 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参照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干部职工进行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 只有被评上文明单位的,才能参加企业上等级评选。

第三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建设文明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凡客观条件具备,而不努力创建文明单位者,视其情况,对系统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通报批评。六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省文明单位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正式实行,以前所发的规定和标准即行作废。

第四篇:河南省文明单位创建复习资料

在五千多看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我们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弘扬的时代精神是:1.解放思想,实事求是;2.与时俱进,勇于创新;3.知难而进,一往无前;4.艰苦奋斗,务求实效,5.淡泊名利,无私奉献。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四项基本内容是:

1、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3、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4、社会主义荣辱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的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民主法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家庭美德的内容是: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是: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是什么 ? 答 : 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 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 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 , 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 , 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公民道德建设要坚持先进性要求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求相结合。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 重在建设、以人为本, 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公共事业建设的目标,是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八荣八耻)? 答: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三个代表”的主要内容: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中国共产带的行动指南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的内容。

我们进行的精神文明建设, 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的精神文明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关于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意见》中创先争优的内容是: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

中国公民旅游文明公约的主要内容是:(1)维护环境卫生。(2)遵守公共秩序。(3)保护生态环境。(4)保护文物古迹。(5)爱惜公共设施。(6)尊重别人权利。(7)讲究以礼待人。(8)提倡健康娱乐。

(全国)省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是:⑴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⑵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⑶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⑷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⑸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⑹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实行每年一考核,五年届满制。文明单位创建的主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提高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生产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秩序稳定;创造优美环境。“文明中原系列行动”活动主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关键在做,关键在实,关键在效”的要求,以提高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目标,围绕弘扬中原文化、提高文明素质、优化社会服务、维护社会秩序、改善城乡环境等方面,大力组织实施“文明中原系列行动”。“文明中原系列行动”主要内容是: 弘扬中原文化、提高文明素质、优化社会服务、维护社会秩序、改善城乡环境。“文明中原系列行动” 202_年三项重点活动是: 开办“文明中原大讲堂”、集中整治市场环境、集中整治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六大原则是什么 ?答:(1)突出科学发展;(2)是突出“三化”协调;(3)突出载体建设;(4)突出改革开放;(5)突出改善民生;(6)突出服务大局。建设中原经济区的“五新”目标是:答:(1)增创粮食生产新优势;(2)构筑“三化”协调新格局;(3)实现改革开放新突破;(4)取得转型发展新跨越;(5)开创和谐社会建设新局面。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战略定位是:(1)全国“三化”协调发展示范区;(2)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板块;(3)全国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4)华夏历史文明传承核心区。中原经济区优势:一是独特的区位优势。二是深厚的文化底蕴。三是丰富的矿产资源。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战略支撑体系是什么? 答:(1)构建竞争力强的现代产业支撑体系;(2)构建统筹城乡的新型城镇化支撑体系;(3)构建引领发展的区域自主创新支撑体系;(4)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支撑体系;(5)构建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开发支撑体系;(6)构建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支撑体系;(7)构建内外互动的开放型经济支撑体系;(8)构建独具特色的文化支撑体系;(9)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环境支撑体系;(10)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支撑体系。建设中原经济区在具体实施中分五年彰显优势和十年实现崛起两步走。中原经济区总体要求“三个关键”:关键在做,关键在实,关键在效。省委书记卢展工提出的“三具两基一抓手”的内容是什么? 答:“三具两基一抓手”:“三具”,就是做任何事情一具体就突破、一具体就深入、一具体就落实;“两基”,就是切实抓好基层、打好基础;“一抓手”,就是把实施项目带动作为各项工作的总抓手。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三平”精神的内容是什么? 答:平凡之中的伟大追求;平静之中的满腔热血;平常之中的极强烈的责任感。202_年6月3日,《人民日报》刊发了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署名文章《 用领导方式转变加快发展方式转变 》。文章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首先要从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 转变开始,思考自己怎么转、怎么做。就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谋划好“十二五”发展,卢展工提出了“四个关键”的要求,一是关键在学习领会;二是关键在把握主题;三是关键在紧密联系实际;四是关键在真正正确落实。用领导方式转变加快发展方式转变,需要我们做到哪几点? 答:发展目的必须明确,头脑清醒至关重要,正确思路应当持续,方式方法亟待改进。省委、省政府对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四个重在):坚持“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202_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2_-202_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2_年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的文化建设》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发表该项白皮书。202_年3月5日至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五中全会,于202_年10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10月18日,会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扩大内需成为未来五年的首要任务。河南省委第八届十一次会议于202_年11月17日至19日在郑州召开,审议了《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制定全省国民经济和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十二五”规划纲要是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为主线 为主线。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主,巩固和扩大应对 国际金融危机冲击 成果,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中原经济区建设纲要》指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是建设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中原经济区战略支撑的需要,要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文明交通计划倡导的“六大文明交通行为”、摒弃的“六能力把河南建设成全国粮食生产核心区确保 202_年粮大交通陋习”、抵制的“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分别是:食生产达到1300亿斤。六大文明交通行:机动车礼让斑马线;机动车按序排队今年年初,国务院印发了《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中通行;机动车有序停放;文明使用车灯;行人/非机动车原经济区被纳入国家层面的重点开民区域,首次被写入各行其道;行人/非机动车过街遵守信号。六大交通恶习:国家文件,这标志着中原经济区建设已正式上升到国家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驾乘战略层面。摩托车不戴头盔;行人过街跨越隔离设施。六大危险驾202_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学习型驶行为: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强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行超车;超员超载。202_年8月12至8月23日第26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在深圳举行。公正原则的具体内涵是义务和权利相一致。文明单位必须具备的六条标准是:组织领导好、思想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初全国设好、改革开放好、生产(工作)好、社会主义新风好、各地开展的“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文化活动好。“四城联创”是我市三年内实现的创建目标,“四城”指的是:文明城市、环保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要集中整治的“五乱”是: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摊位乱摆、车辆乱停、工地乱象。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七进”的内容: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庄、进景区、进家庭。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形成的三大创建活动是:创建文明城市、创建文明村镇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近年来,我省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坚持开展了以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创文明城市、创文明社区、创文明景区为内容的“三创三优”竞赛活动。我国政府主张海峡两岸尽快实现的“三通”是通商、通航、通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 12 部委开展的“三下乡”活动指的是文化、科技、卫生。“四进社区”指的是科教、文体、法律、卫生进社区。我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实施以家庭和美、邻里和睦、人际和谐为主要内容的“三和”行动,是促进构建和谐中原的有效载体。为统筹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深化 以城带乡、城乡共建精神文明活动,近年来,河南省文明办组织开展了“文明单位结对帮扶农村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以改善村容村貌、提高 农民素质和乡风文明程序为主要内容进行帮扶,受到农民群众普遍欢迎。河南省文明办“四个关爱”志愿服务活动是关爱空巢老人、关爱农民工、关爱残疾人、关爱留守儿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五句话”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中原经济区经济的发展定位是:“一极、两带、两翼”。“两大跨越”战略目标:加快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跨越、加快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 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于 202_年1月6日正式成立。202_年6月29日,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举行两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并签暑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202_年5月10日中美两国在华盛顿举行的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签署了《中美关于促进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和经济合作的全面框架》。202_年5月22日举行的第四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宣布建成中日韩合作秘书处,同意举行三国亚洲政策磋商。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三次会晤4月14日在海南三亚举行,中国、巴西、俄罗斯、印度和南非五国领导人出席。今年3月份,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向李文祥同志学习的决定,他是我党我军优良传统哺育出来的英雄战士、新时期转业退伍军人的光辉楷模、河南人民“ 三平”精神的杰出代表。在中央文明委组织开展的评选全国道德模范活动中,我省裴春亮同志助人为乐事迹突出,被评为全国道德模范。在第34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作为我国今年唯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河南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被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河南新石器时代的代表文化是仰韶文化、裴里岗文化、龙山文化。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我省第一个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是洛阳龙门石窟。5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会议指出,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积极推进社会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制度、方法创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是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必然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简要回答胡锦涛总书记202_年7月在河南考察工作时强调的四个方面的问题? 答:一是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二是要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是要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四是要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经济

第五篇: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明单位的评选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促进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是经群众认可和有关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政府命名的先进单位;是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评选范围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在当地或全行业走在前列,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文明单位的评选对象。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评选文明单位依据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位置,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能够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教育引导全体员工“做文明人、办文明事”。履行社会职责,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开展扶贫帮困、以城带乡等结对共建活动,弘扬互助友爱精神。在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宣传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扎实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办好道德讲堂。深入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组织开展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评选表彰及学习宣传活动,运用榜样力量引导干部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认真抓好诚信建设,恪守职业道德,扎实开展“负责任地做产品”、“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把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作为提升员工道德素养的有力抓手,组织员工积极参与各类志愿服务。发展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运用网络等新兴媒体,在传播文明、引领风尚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化生活丰富。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创先争优等活动,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业务技能培训以及形势政策教育,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等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法轮功”等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标,与周边环境和谐发展,无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无群众投诉环保案件。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新闻舆论、社会公众监督,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标准和办事程序规范公开,服务群众细致周到、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第五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参评: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二)员工严重违违法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在政风行风评议中居位最后三名的。

(四)单位发生有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发生严重不诚信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单位干部职工违犯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凡达到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的单位,均可按隶属关系自愿向当地文明办进行申报。

第七条

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县三个档次,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命名。连续两年保持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省辖市级文明单位;连续两年保持省辖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每年评选一次,每三年为一届,三年届满后需重新申报参评。

第八条

连续保持三届省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可申报评选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享受高于省级文明单位、低于全国文明单位的奖励待遇。第九条

文明单位评选要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定的程序进行。考核文明单位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确保文明单位评选质量。

第十条

文明单位实行“逐级升格”制。文明单位的升级须由下一级文明办向上一级文明办提出书面推荐报告,由上一级文明办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命名。没有升级的,经考评确认继续享受下一级文明单位待遇。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采取多种形式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改正。第十二条

不具备单独创建条件的二级机构,可以与上级主管单位共同创建,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与主管单位同楼或同院办公。(2)与主管单位具有直属上下级关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单位干部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含50人)。单位干部职工人数较少且与主管单位不在同楼或同院办公,经主管部门同意、承担管理责任的文明办批准,可与主管部门共创。共同创建单位要全程参与主创单位组织开展的各项创建活动,并一同接受文明单位考核,不能降格以求。共创单位中有一个单位发生问题,与其共创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一并接受处理。第十三条

推荐文明单位要注意行业分布,适当向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倾斜。

第十四条

命名文明单位只限于各级党委、政府。系统主管部门不得命名下属基层单位的文明单位称号,但可以命名下属基层单位单项荣誉称号。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谁命名谁管理。省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委托所在省直、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文明办负责。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由省文明办负责管理。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对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不断深入开展。第十六条

省文明办对各级文明单位具有监督权,发现有不合格或发生有“一票否决”问题的文明单位,可即时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实行复查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复查测评体系,对在届文明单位进行复查。复查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下届评选成绩。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员工发生严重刑事案件、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黄赌毒”丑恶现象、邪教活动、行风评议差、创建工作滑坡等问题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处理。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原则上可享受下一级文明单位待遇,受撤销处理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评选上一级文明单位。被警告的文明单位一年内不得享受文明单位待遇,经过认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文明单位待遇。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合并或变动隶属关系,要向承担管理职责的文明办报备。对单位重组、合并的文明单位,要重新进行考核、认定。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匾牌,其他荣誉称号的匾牌一律移入大门以内或室内,以区别等级。第二十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文明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进行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往制定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

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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