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析微反应识别在反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浅析微反应识别在反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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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翟晓舟 李小娟
编辑:studa1211
论文摘要 反贪案件及其证据信息的获得较之传统刑事案件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涉案人员基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又具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现有的许多侦查技术方法在此类案件的侦查中收效并不理想。本文尝试引入微反应识别技术这种辅助侦查途径应用于针对涉案人员的侦查、讯问过程,并结合反贪案件的特殊性重构微反应识别技术在这一领域内的特殊应用方法,希望可以为反贪案件的侦查工作提供新的思路。
论文关键词 微反应 反贪案件 侦查
在传统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于案件相关信息的筛选一般遵循着以被害人的熟人关系以及犯罪现场的密切程度由内向外扩展的原则进行,便于获取相对快速、有效的信息,排除无用信息。除此之外,笔迹、指纹、声纹、面像、虹膜、DNA等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在各类刑事案件中为侦查人员提供了大量的刑事侦查技术手段,这些辅助技术不仅在案件侦查中有助于有效信息的提取,有些甚至为案件侦查工作提供相应的直接证据,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贪污、贿赂案件基于其案件性质的特殊性,侦查信息的获取、筛选、证明途径与前述传统刑事案件大相径庭。首先,贪污贿赂案件通常无具体、直接受害人,或者受害人不明显,无法借助受害人本身以及人际群体信息进行证据的采集;其次,无明显作案现场或者作案现场隐蔽,无法进行犯罪现场的现场勘查、检验;最后,职务隐蔽性强或者犯罪嫌疑人同盟化意识较高,难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效供述。这样的侦查困境直接反映于司法实践中就是贪污、贿赂罪等罪名往往由于证据等各种原因,自1988年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设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就总是与之“相依相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断借鉴和引进一些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或者辅助侦查措施在反贪案件的侦查中就具有了不同于其他类型刑事案件的意义。事实上,这些辅助侦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的确起到了缓解这类非传统型犯罪的侦查困境,具有帮助发现证据、筛选有效犯罪信息的重要作用,因此,无论是理论工作者又或者实务工作者都在为此进行积极的探索。以表情识别、微反应等新型辅助侦查措施为例,202_年8月20日,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反贪局就积极地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律信息中心合作开展了心理应激微反应研究。期望为这项研究赋予实务内涵,将微反应原理应用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形成一套辅助侦查方向和突破口选择的侦查技术,完成现有审讯经验的标准化和提问的专业化,摸索出一套适合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实际的微反应理论应用流程。
一、微反应的定义及研究意义
微反应的全称,是“心理应激微反应”。它是人们在受到有效刺激的一刹那,不由自主地表现出的不受思维控制的瞬间真实反应。如果要为“微反应”这个心理学领域的新词找个国外的历史性词汇来对应的话,那它的英文原文应该是“Micro-expressions”(通常也译为“微表情”)。简单来说,微反应可以从广义以及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微反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能够反映应激后瞬时心理变化的面部表情,常被称作“微表情”;第二,能够反映应激后瞬时心理变化的身体动作,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小动作”;第三,能够反映应激后瞬时心理变化的特别语言信息,也被称为“微语言”。狭义的微反应则仅指能够反映应激后瞬时心理变化的面部表情,即“微表情”。在本文中,采用对微反应的狭义理解。
纯人工学意义上的人脸表情识别始于19世纪达尔文关于“人类与动物表情”的相关研究,随之而来的是借助计算机工业迅猛发展带来的人脸表情的人机交互识别。一般来说,人体的对外反应通常是经过人脑有意识的控制后表现出来的动作,也就是受到个体思维控制的有意识反应,这些有意识的反应并不直接表达个体的内心真实想法。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说,这种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是立法确认一个法律主体是否适格的主要依据,也就是“具备辨认、控制能力”。不过,微反应之所以在反贪案件中具有值得研究的意义却不是因为人类的这种“辨认、控制能力”,而是基于一种不能“辨认、控制”,是一种“在刺激有效的情况下,真实可靠的直接反映了测试人的真实想法的,不受思维控制的,被测试人的最初瞬间反应”,这种反应是瞬间产生的,不受控制的产生之后又会极快的被有意识的心理活动所控制,被人体有意识建立的反应所替代,之后微反应会在他人几乎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下极快的消失。
二、微反应识别的侦查学特征
(一)反贪案件中的微反应基本特征
微反应是人体反应在特殊时间阶段的特殊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微反应虽然特殊,但是遵循的仍然是人体的基本反应规律。从反应者的角度来说,这些表现都是个体自然的情绪反应,是情绪在体内成熟后的外化表现,是个体适应环境与进化自身的手段之一;从观察者的角度来说,任何人的情绪发生并产生反应都是有原始模型的,模型是可塑的,是可类化的,不同形式的微反应在相同类型的案件中是规律可寻的。例如:具有相当学历程度,相似职务行为环境的犯罪嫌疑人,从个体反应者的角度来说,自然流露出的微反应可能是其在学习环境中已经经过教育模式化以及在工作环境中已经经过工作模式渲染过的,应激后的第一种微反应通常不是“街头戏剧式的一哭二闹三上吊”,固有高等教育模式与国家政务工作模式会将快速的内部思维反应以及低速的外部表情、动作、语言反应固化在犯罪嫌疑人的微反应中,因此,观察者是可以通过建立类型化指标对其进行类型化比较、分析的。
(二)反贪案件中的微反应继承特征
任何反应都不是孤立产生的,人类的所有外部反应都是在不同维度空间中交替继承并呈现连续状态的,从平静到激动在短暂的交替都是有过渡进行的,因此,表现于外部反应则应该是有起承转合的。正负心理情绪的分离、变动点一般是最容易暴露于外部微反应的,之后则会体现出反应者对自我心理反应的控制能力和主动程度。例如:警惕与恐惧一般出现在控制空间的两端,分别属于高唤醒、高正性水平情绪和低唤醒、高负性水平情绪。在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与被侦查关系中,犯罪嫌疑人也会交替出现警惕侦查与恐惧被侦查两种情绪,在情绪交替的过程中,微反应会比较真实地表现出反应者从焦躁、兴奋到惧怕、忧虑的过渡,当然这一过程会极快地被有意识的行为表征替换,并不容易被发现。但是,如果警惕过甚会出现较长时间的焦虑、睡眠障碍、犯罪经历的反复回忆重现等高正性情绪,如果恐惧过甚则会出现较长时间的厌倦、冷漠、放弃的极端高负性水平情绪,这种长时间的失控状态,则较为容易发现以及掌握。
三、微反应识别在反贪案件侦查中的具体应用
在反贪案件中进行微反应识别并非了解几个基本的微反应类型就可以判断反应者的内部心理活动的,比如,“睁大眼睛、瞳孔收缩、再轻轻眯眼”并非在任何案件中,面对任何人都可以被类型化地解释为“看见了不希望看见的人”;“摸鼻子、视线不定、清嗓子”也并非一定代表“紧张、说谎”,等等。期待微反应识别在反贪案件侦查中真正发挥辅助侦查的作用仍需要以一系列的基础条件的建设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适用能力的结合作为前提。
(一)广泛化标准化表情库的建立
微反应中的表情识别的基础是了解并掌握足够多的不同情形下类型化的面部表情,简单地就一两个模式进行对比并不足以支持侦查人员对反应者表情的辨识并最终作出判断,并且,标准化表情库与以往技术侦查中使用的人脸识别系统十分不同。人脸识别技术是早期应用于侦查实践中的生物识别技术之一,类似于指纹、DNA等人体生物指标的识别,是一种客观性较强的生物指标识别技术,建立了相关技术信息库之后只需要定期完成更新识别技术计算方法并且采集样本、丰富库存信息等重复性技术工作即可,样本本身具有不可变性,采集与统计过程具有技术复制性,整个过程客观而容易操作。标准化表情库的建立,单就微反应中的表情图库一个因素来说,就需要考虑诸多主观因素对判断结果的不利影响。比如,对比对象的标定心情可能会因为环境的不同、对比对象的情绪不同而发生变形,这些都会影响通过微反应对于反应者发出的信息的判断。尽管,其通过微表情图库的识别效果并不确定,但是,表情库的使用仍旧可以缓解纯人工识别的认识局限性、提高识别的速度以及相对准确度,因此具有基础性意义,是微反应识别的基础。现有比较通用的,相对比较完整、客观的标准表情库是Ekman与Fresen建立的基本表情库,可以借鉴使用,并且在这一点上,并不局限于是否属于贪污、贿赂等职务性犯罪的侦查使用,应该说在任何犯罪的侦查使用或者说其他类别的用途上是没有本质区别的。
(二)局域性识别体系的构建
如果说标准化表情库的建立是一种基础的量变,那么局域性识别体系的构建则是基础之上的质变。基于反贪侦查工作的特殊性,仅仅依靠标准化电脑技术识别是不足以保证信息的准确程度的,因为表情受到职业、文化、性别、环境等诸多差异影响,在这些差异条件下,微反应的变形是识别中的最大困难。简单的来说,比如:女性容易比男性产生更加丰富的表情,男性则基于表情本身就不丰富的特性更容易掩饰应激反应;情商较高的人群更加倾向于在应激后加速思维速度而微反应并不明显,情商较低的人群则更容易产生强烈表现于外部的微反应。反贪侦查工作面对的特殊对象,更多的属于因为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工作环境中相关人群的影响、甚至是工作中对外部表情以及肢体反应的特殊要求而较为善于并习惯于降低外部反应的人群,也就是说,这类特殊人群可能在应激后的微反应变化十分微弱,不仅不容易捕捉,并且容易产生控制后的变形表情,不容易与标准表情产生一致性,最终难以进行判断。因此,针对反贪侦查的局域性识别体系的建构反而是整个微反应识别的重要内容,在利用标准表情库的基础之上,建立特殊人群微反应识别技能,比如,针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对应人群来说,被侦查人群特定并且稳定,这类人群的知识结构乃至工作背景类似,甚至在性别、年龄上都具有相对趋同性,因此,在局域内微反应类似程度较高,自身可比性较高。建立以反贪等职务犯罪案件为主的局域性微反应识别体系,在体系内进行反应标准的建立,借助这个特殊人群内部的特殊反应识别标准进行微反应的识别、比较,准确度以及效率可能都会有所提高。
(三)明确微反应识别在反贪案件侦查中的本质作用
案件的侦破不是拍电视,也不是做节目,任何一个案件的侦破得益于为了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依法完成的每一项工作,证据的类型也限定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类证据类型。微反应识别只是侦查过程中帮助侦查人员建立侦查思路,完善侦查逻辑性的辅助工具。并且,通过多种途径,包括微反应识别获取的多种信息有可能有助于案件的侦破,也有可能直接导致信息超载、信息误导,从而产生大规模、长时间、高成本的侦查资源浪费。同时,这些通过假定主体的前提反应而将平均反应特征强行类比于个体的方法也往往容易产生技术陷阱。比如:一个“贫困社区犯罪率很高”的统计数据就容易产生“贫困导致犯罪”的错误推论,继而应用到个体,则会产生是贫困导致某个个体犯罪的主要原因,进而模糊了个体犯罪的核心原因,最后演变成为某个贫困的人的犯罪几率较高的错误实践应用。所以,似乎解决宏观问题的规则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容易运用于解决具体问题的实践中去,微反应识别在反贪案件侦查中的实践应用,仍有需要更多的实践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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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人脸识别在金融方面的应用
浅析人脸识别在金融行业应用方向
背景
202_年年末,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时,有条件的银行可探索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和其他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至此,这两年火遍天际的人脸识别终于得到了“正式名份”!将在银行大显身手的人脸识别到底能做什么?备受银行青睐的人脸识别真有那么“万能”吗? 目前人脸识别在银行的应用主要集中在自助终端、移动金融/营销和柜面系统三大方向。
“人脸识别”自助终端
“人脸识别”自助终端是当前银行应用最为普遍的方向,交通银行的自助发卡机、民生银行的VTM、农业银行的超级柜台等都是将人脸识别系统引入到自助设备中,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将现场采集的照片与已存照片、身份证照片进行比对并提供人脸相似值,工作人员即可根据相似值的高低判断是否直接通过或进行人工审核。
目前,用户可以在自助终端上实现自助开卡、业务变更、密码重置等个人业务,全流程电子化不仅节约时间和成本,也更加环保。不仅如此,银行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人脸识别自助终端实现一对多服务,通过客户自助办理+现场审核授权,原本只能服务一个客户的工作人员可以同时服务6-8人。
移动金融/营销
银行在开展移动金融/营销时,也经常遇到一个难题:在移动端如何确认客户身份?而人脸识别则可以较好的解决虚拟世界两端“你是谁”的身份认证难题:一方面用户可以借助于手机等移动设备的摄像头进行人脸身份核查,另一方面银行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便携性移动终端进行客户人脸身份核查,为客户办理业务。目前包括民生银行、攀枝花商行在内的众多银行已经开始基于多模态生物识别统一身份认证平台,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平台布局移动金融和移动营销:直销银行、远程贷款、大客户上门服务等都是典型应用。与此同时,该平台还具有强大的渠道管理能力,一旦前端出现报错情况,可以迅速反查、定位并进行修复。
柜面系统
人脸识别在柜面系统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内能进行风险管控,外可1S核验客户身份。银行通过人脸识别可以实现内部员工系统登录与授权管理,增强银行的风险管控能力;同时,也可以通过人脸联网核查,将现场照片与公安部已存的身份证照片进行比对、核查,更客观、科学的实现“人证合一”,降低“肉眼”观察的主观意识和失误辨认。
第三篇:浅谈视听技术在经济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文章标题:浅谈视听技术在经济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它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它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列为新的法定刑事证据种类。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帮助检察机关准确及时地揭露犯罪,防止犯罪嫌疑人翻证、翻供等方面起到十分重
要的作用。对此,视听技术在经济案件侦查工作中的应用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在严格依法规范侦查技术运用,强化审批程序的前提下,大胆进行研究探索,强化应用,切实把视听技术转化为现实的战斗力。我国加入WTO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现象仍有长期存在的客观背景,有其进一步膨胀的潜在危险,呈现出经济犯罪高智能化,反侦查手段高智能化,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手段愈来愈狡猾,侦查取证的难度不断加大,犯罪高智能化、反侦查手段高科技化与侦查手段单
一、落后之间的矛盾越显突出,在此情况下,必须提高反贪侦查能力和侦查技能,科技强侦,切实把先进的科技装备转化为现实的战斗力。
审讯监控指挥系统在侦查中的应用
视频服务系统包括警务区的监视、监听控制设备,监控室集中控制设备,录像显示设备,数字化图像声音处理设备,监控管理软件等。人民检察院数字化审讯监控、侦查指挥系统是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使办案过程达到专业化、智能化、网络化,成为新形的、高效的、无纸化的综合性办案监控指挥系统,能更好地为检察院办案提供帮助、更有力地打击犯罪,最大程度上满足并体现检察行业化应用。侦讯环节全程录音录像,有助于侦讯活动的固定化、公开化和透明化,有利于建立侦讯行为合法性评判与认定,防范非法获取口供等违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提高侦查效率。
1、在警务区设置的讯问室、谈话室、明录室、羁押室、卫生间、监控室、法警值班室和办案区的隐蔽处设置监控设备。
2、在警务区讯问室利用监控设备,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效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3、在警务区办案的全程录像,提供硬盘陈列(塔)等存储设备的专用模保存刻录视听资料。
4、院领导、指挥人员现场或远程对审讯过程可以实时监控指挥。块,音视频管理,自动保存,刻录光碟,远程监控指挥系统在侦查中的应用
远程指挥系统是检察机关异地办案远程指挥,多系统、多部门协同办案的需要。利用检察系统多级专线网络,可达到远程指挥、异地办案的效果,通信技术实现双向实时通信,支持三级专线网络应用模式,实现省、市、县(区)院的办公室,审讯监控室,大要案指挥中心,对正在审讯的审讯室情况,研究讨论案件情况,收集物证书证情况,对异在办案取证情况进行远程监控指挥,实时图象和声音及指挥文字传送,指挥界面于监控画面同步显示,数字化图文指挥,是办案过程中较为重要的远程指挥方式。
1、实现领导(现场指挥人员)之间,领导和讯问人员(承办人)之间,讯问室与讯问室之间,讯问与收集证据之间,讯问与搜查之间,讯问与跟踪之间,讯问与获取赃款赃物之间实时双向交流,在第一时间进行远程指挥,案件通报、案件讨论、协查联络、证据传送、信息共享、实时决策。
2、系统根据权限范围,对案件全程同步录像和案件录像检索回放,按线索、案件名称,承办人,嫌疑人等信息查询点,配合音视频图像,指挥系统达到实时掌握讯问、询问过程的目的。
3、在讯问和询问过程中,笔录软件可以通过视频技术完成对笔录的建立、记录保存、管理、打印等,通过网络指挥人员在办公室、指挥中心、指挥车等地,可以实时浏览查阅笔录证据内容,可以根据审讯的内容,通过控制设备,设置重点标记,对整个审讯过程的关键点,直接进入重点片段进行录像回放。
4、指挥信息可以自动保存,可与音视频录像资料同时回放和归档。
5、统一的数字化平台,对内强调系统联动,利用检察系统多级专线网络,实现高检院、省院、市院、县区院的审讯监控和数字化图文远程指挥。对外强调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技术,实现与公安侦查、法院庭审、纪检、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互连,可提升检察机关办公、办案效率。对异地办案,远程审讯指挥,多系统、跨部门协同作战,具有积极意义。
三、多媒体示证系统在侦查中的应用
多媒体示证技术是通过实物展台、彩色扫描仪和数码照相机把各种物证书证、印刷图像和照片,数字化后存储为静态图像,用多媒体投影播放示证。运用多媒体系统在侦查和出庭过程中示证,是检察机关运用高科技手段指控犯罪和证实犯罪的一种新手段。
1、使所有的证据类型融为一体,提供证据的最佳组合。《刑
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七种证据类型,利用多媒体举证系统,可以把七种证据储存于便携式电脑中,通过采集卡换为数字信号储存于计算机中,可以方便地播放其中任何一段内容。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按侦查思路将证据编排好,储存于计算机中,在研究案件时,根据侦查情况将证据一一出示,使各种证据类型互相衔接,提供了证据最佳的表现形式,增强了证据的说服力。尤
其是一些复杂的经济案件,大量的往来书证、凭证、帐册,赃款,赃物、文检、司法会计鉴定等证据材料,使我们汇报、研究案件时由于受语言的局限性,很难恰当准确的表述清楚,而通过多媒体展示出来便将证明情况阐述清楚。同时,利用多媒体举证系统,还可以使各种证据类型加以组合,来充分地指控犯罪,增强证据的说服力和证明力,揭露和证实犯罪。
2、利用多媒体举证系统,突出证据重点,使侦查人员很好掌握侦查思路。以往我们在侦查过程中出示证据,采用的方式大多是宣读证据,由于未出示证据的全貌,往往会对证据产生怀疑,而利用多媒体举证系统,使宣读证据变为听、看结合,对一些关键的证据、证言,利用相应的软件加以着重标示,突出了证据重点,使侦查人员在研究案件过程中能够很清晰把握住证据的重点,增强指控犯罪的能力,为侦查指明方向,为认定案件性质提供依据。
3、在一些案件中,利用多媒体举证系统可有效地抑制或制服犯罪嫌疑人的翻供。通过多媒体举证系统将大量详实的证据展示出来,一是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巨大心理压力,使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被击溃,不得不认罪服法。二是大量的证据互相衔接、环环相扣,使得我们在驳斥翻供上处处主动。
视听技术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应用
视听技术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它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它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视听技术作为证据的一种,其收集和取得必须合法,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制作、采集的视听资料有二种情况:一是对侦查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采取强制措施等侦查行为制作的;二是侦查活动中针对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反侦查活动采取的。
于对讯问、监控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用于勘验、搜查、起赃和收集物证、书证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对嫌疑人的供述及有关证据起到固定作用,有效地防止嫌疑人随意翻供、诬告办案人的现象。
用于“一对一”案件的现场取证,特别是贿赂案件取得被索贿人的积极配合,运用视听技术手段,直接取得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视听证据,对顺利侦破案件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用于跟踪监视、守候监控录音录像。对于犯罪对象明确,掌握了可能串供,转移赃款赃物的场所,或携款潜逃案犯的落脚点等情况,可以用隐蔽的方式,采用视听技术手段,监控记录,获取证据。对于室内的全黑状态或布满星光、路灯的街道,可采用红外摄像和微光摄像技术。
用于电话网上布控监听。利用监控车和电子技术秘密监控系统,对重要目标及时上手段,获取监听录音。必要时对犯罪嫌疑人及与案件相关的人员,在公共场所、办公地点、住宅的谈话进行监听,防止串供和隐匿罪证,及时有效的掌握该对象的动向,搜集涉案犯罪的各种信息,证实犯罪。
利用卫星定位网络监控系统,对犯罪嫌疑人通讯工具进行监控定位,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位置。
利用无线取证系统,侦查人员可以随时随地记录审讯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音像材料,指挥人员可以随时随地通过该系统观察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现场情况,并对办案现场进行指挥。
用于对某些信息的电脑分析处理。如对某些帐目资料的处理,针对犯罪嫌疑人作案频繁涉案帐目多,而复杂,且均需要分辨真伪的情况,利用电脑技术将涉嫌帐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资料输入电脑进行综合分析,甄别印证就能较好解决该类案件组织证据难度大的问题,达到快速查证犯罪目的。
声纹技术在经济侦查中的应用。运用声纹鉴定方法审查判断录音资料,检查音像带中是否被伪造、删改、插入、剪辑或模仿。还可以采用精密度极大的高分辨仪鉴别图像,用音素分析仪鉴别录音,发现问题和排除矛盾,从而达到人像同一,人音同一。如检察机关经常收到举报人携带录音资料检举受贿人的情况。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制作视听资料固定证据的其他情况
把视听技术引进侦查,获取证据领域,视听技术在反贪经济案件侦查中的实际应用,可以把案件的真实情况原始原貌的记录下来,观察并分析这些资料,可以直接全面的了解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广泛收集证据,进而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正确及时的打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践使我们体会到,视听技术能在侦破疑难棘手的案件中起关键性的作用,也为检察机关反贪侦查拓宽了新的工作领域。视听技术既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又可以证明法定程序事实,具有复合性。目前,视听技术作为一种新的证据使用,迫切要求我们不断掌握新的科学术,才能获取证据、鉴别证据、审查证据方面做到更高、更新、更全面,才能适应科技强侦的需要。检察机关必须不断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要加强装备现代化建设,努力实现由传统办案方式向现代办案方式的转变,加强对反贪侦查人员应用技术装备能力的培训,进一步提高运用科技手段侦查破案的能力,强化应用,依法规范,确保办案中联络及时通畅,反应灵敏快捷,切实把先进的科技装备转转化为现实的战斗力,应用现代化视听技术来作为侦破案件的重要工具势在必行,也是今后检察机关科技强检、科技强侦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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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浅谈反贪侦查中的审讯谋略与技巧
浅谈反贪侦查中的审讯谋略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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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罗高军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一种基本手段。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证明关系和证明力上又属于直接证据和主要证据,能够最直接有效地证明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因此熟练运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侦查方法是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对侦查破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对侦查审讯中常用的谋略和方法进行总结,以促进反贪侦查人员审讯水平的提高。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
审讯犯罪嫌疑人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有计划地进行。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审讯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一)熟悉案件材料。熟悉案件材料可以让审讯员弄清案件的进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明确审讯的目标和方向,为制订审讯计划,确定审讯策略提供依据。熟悉案件材料要全面细致,每个情节每个证据都应认真审查分析。哪些犯罪事实还不清楚,哪些证据有矛盾,还有哪些线索需要查清楚,哪些疑点要弄清楚。根据先易后难排出审讯顺序,找好突破口,做到审讯时心中有数。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审讯前应当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身份、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一贯表现、性格爱好、家庭成员、亲友、犯罪原因和羁押后的心态变化。通过了解审讯对象的个体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可以帮助审讯人员寻找审讯中的突破点,确定审讯中的技巧、方法,审讯节奏和使用证据的时机。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心理障碍有:
1、畏罪心理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种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最基本的心理状态。其原因在于职务犯罪嫌疑人有着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职权,面对将要受到处罚,害怕失去前途和家庭。在审讯中表现为:一是拒绝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认为如实供述就会受到处罚,担心言多必失,有时甚至连与犯罪无直接关系的一般性问题也拒绝回答。二是反复无常,供述时供、时翻,供词不稳定。这类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行为的触犯了法律,将会受到惩处,但又不愿面对现实,常以反复无常的方式逃避审讯人员的审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审讯人员可以用“减压”的方式来淡化和消除畏罪心理对审讯工作的不利影响。对于认为供认后将承担严厉惩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为其减轻压力,使其认识到只要自己坦白交代就有比自己的想象要好得多的出路,让其正视现实,丢掉不切实际的幻想,深刻认识到只有交代罪行,才是唯一出路。
2、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可以逃避罪责的一种自信心理。贪污贿赂犯罪中的犯罪主体一般都具有较丰富的文化知识和社会经验,甚至还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应变能力和反侦查意识都比较强,同时,利用掌握的职权,他们攀附了复杂的“上层关系”,建立了稳固的“保护势力”。有的关系人甚至还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因此形成了犯罪嫌疑人对这类关系网的心理依托,过高的评价了自己的保护伞。这是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产生的根源。在审讯中表现为漫不经心,情绪比较稳定,把注意力放在其他事物上,不愿去想自己的犯罪问题。认为自己关系多,路子广,只要自己坚决不供,就会有人为自己脱案。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审讯人员应加强心理攻势,向犯罪嫌疑人讲明检察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决心和信心,以瓦解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也可以利用制造错觉的方法加重犯罪嫌疑人的猜疑心理使其认为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的证据,还可以直接出示证据来瓦解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
3、对抗心理
对抗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和审讯人员一种不信任和敌视的心理。此种心理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人际关系的缘故,犯罪嫌疑人认为检察机关在帮别人整自己;二是因为审讯人员在审讯中不注意方式,人为的造成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审讯中对抗心理一般表现为:情绪激动,行为暴躁缺乏理智。时而公开对抗,出言不逊;时而矢口否认,极力狡辩;时而喊冤叫屈,发泄不满;时而反映冷淡,懒懒散散,使审讯工作陷入僵局。因此,审讯人员面对僵局,态度要沉着冷静,不能感情用事。先不与犯罪嫌疑人正面交锋,不急于追讯案件情节和实质性内容,以缓解其对抗情绪。待犯罪嫌疑人情绪稳定后再从其最感兴趣的话题入手,通过平和的审讯语言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和尊重,使其愿意同审讯人员进行对话,进而将其对抗心理逐步转化到供述交罪上。
4、悲观心理
悲观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将被揭露,面对法律的惩罚而对自己的前途未来丧失了信心的一种心理。力求生存是人类的本能。悲观心理的出现只是暂时现象,一旦审讯情况发生变化,悲观心理依然可以恢复到稳定平衡状态。关键是审讯人员要有极大的耐心和热情,唤起犯罪人对人生的留恋和对新生活的向往,激发争取光明前途的信心。悲观心理实际上是畏罪心理的极端化,因此畏罪心理的应对策略也适用于悲观心理。
(三)制定审讯计划。每次审讯前都应制定计划。本次审讯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回答的各种情况估计,运用何材料加以佐证等都要计划周到。计划周全,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如果审讯人员没有制定审讯计划,仓促上阵,随意发问,往往会使审讯工作陷入被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二、选择审讯突破口
审讯的突破口,是指在审讯时容易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薄弱环节。如何选择审讯突破口,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发展和进程,突破口选准了,对案件的突破势必形成破竹之势,甚至会达到不攻自破的效果,而且能把案件做大。审讯中侦查人员要善于捕捉和挖掘犯罪嫌疑人防线的薄弱环节进行突破。要结合案情,根据不同阶段已获取的情况和审讯要达到的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不可盲目随意,下面就结合自己在办案中的做法和体会谈谈如何选择突破口。
(一)从犯罪嫌疑人性格、心理上选择突破口
1、从侥幸心理选择突破口
办案当中经常会碰到各式各样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认为自己的犯罪活动策划周密,检察机关根本无从查明;有的则认为自己有“靠山”、有“背景”,会将自己活动出去等等。这种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精神支柱。他们把逃避打击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这种侥幸心理上,从而增加了审讯的难度。因此对于进行传唤的调查对象如在12小时内拒不交待自己的问题,应果断采取拘留措施。侦查人员应充分利用此时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恐惧状态,打破其侥幸心理,趁其惊魂未定之时,抓紧进行审讯,迫其交代罪行。
2、从畏罪心理选择突破口
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认为自己一旦招供,就会失去既得的一切,包括权力、地位、工作、名誉、家庭、自由等等。这是一种普遍的畏罪心理,这种畏罪心理后面隐含了一种“早日出去”、“从轻处罚”的心理期待,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心理,适时进行法律政策上的宣传,就能促使犯罪嫌疑人由畏罪心理向交罪心理转化。
(二)从关键犯罪情节着手选择突破口
审讯的核心任务就是让犯罪嫌疑人交待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而犯罪嫌疑人则千方百计地否认犯罪事实和情节。有时甚至只交代结果,不讲细节,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会故意交待虚假的情节来反过来试探审讯人员的底细,看其犯罪行为到底有没有被审讯人员所掌握。因此,在选择突破口时,应当紧紧抓住已查明的关键犯罪事实和情节,从细节处着手进行突破。
1、选择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事实或情节为突破口
犯罪嫌疑人对审讯的心理反映很大程度上受到其最担心的事实或情节的影响,对此,审讯人员要准确判断,牵一发而动全身,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突破。在审讯中,如果审讯人员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最关心、最担心的事实和情节,比如犯罪的地点、赃款的去向,攻守同盟订立的情节和同案人及知情人的证言等等,就能以此作为查清全案的突破口。
2、选择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中的一些特殊细节为突破口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有时为了掩人耳目、逃避侦查,或者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实施了一些与犯罪活动密切相关的特殊细节。如果掌握了这些特殊细节,就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作出错误的判断,认为连这样的细节都掌握了,其他的事实就更容易查清了,从而交待犯罪事实。
(三)从矛盾中选择突破口
审讯的过程,就是发现矛盾,利用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在审讯中,侦查人员要自觉运用矛盾论的观点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贯穿审讯工作的全过程。要善于发现嫌疑人口供的矛盾、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企图规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使嫌疑人为掩盖犯罪事实或减轻罪责而胡编乱造,以虚假的事实来蒙骗侦查人员。但是既然是编造出来的事实,就一定会有破绽,侦查人员只要善于发现这些矛盾,利用这些矛盾,并在审讯时向嫌疑人发起攻势,就能起到查清犯罪事实的目的。
在共同犯罪中,还要善于利用嫌疑人之间“互相猜忌”和“自保”的心理,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之间订立的攻守同盟,使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猜疑、指责、仇恨而发生激烈的冲突。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是被同伙出卖,也最怕落在同伙的后面成了“替罪羊”而受到从重打击。因此,发现、利用、制造和扩大他们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是打开审讯的突破口之一。
在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多个突破口。在办案中,往往一个突破口只是查清了某一事实、情节,但对案件的全面突破,则需要侦查人员多次进行突破口的选择或者同时选择多个突破口,这样才能彻底瓦解其抗审心理,深挖窝案串案。
三、审讯谋略与方法
审讯谋略是指审讯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个体的性格、情感、意志等心理状态变化的趋向性,对其心理活动进行干预,以引导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策略和技巧。
在审讯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谋略方法:
(一)攻心法
攻心法就是侦查审讯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通过攻其心,达到泄其气,消其势,乱其谋,夺其心的作用。使犯罪嫌疑人不想、不能、不敢对抗审讯,从而取得“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常用的攻心法有:
1、政治思想攻心。这是最常用的解决犯罪嫌疑人认识问题、观念问题、情感问题的审讯谋略。审讯人员利用正确的思想观念、政治立场和观点去揭露犯罪嫌疑人的错误观念、观点和立场,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思想认识的目的。它主要通过强化审讯力量,适当加快审讯频率和宣讲国家形势来完成,具体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情攻心,是指以真挚的情感唤起犯罪嫌疑人仅存的良知,用真情打动犯罪嫌疑人,使其向有利于如实供述罪行方面转化;二是理攻心,是指运用道德和公理来转变犯罪嫌疑人的思想,促其如实供述;三是势攻心,是指在侦查审讯中,运用和形成有利的形势、局势和声势,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
2、政策法律攻心。就是运用党的有关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震慑力,去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审讯人员通过宣讲党的政策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运用真实案例和真人真事去启发教育犯罪嫌疑人,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攻心法由于在审讯中显著作用,它不仅避免了对案件事实进行每件事每个情节的追讯,能够省时省力、保证审讯质量,还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改造。攻心法是以积极的心理影响促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思想的,运用时应当审时度势,宽严适度。要根据审讯的具体情境,有节奏地调整审讯的气氛,既不能从头到尾只有平和的规劝,不给适当压力;也不能一味施加压力,不作启发诱导。宽和严交替使用,才能达到攻心的目的。
(二)威慑法
威慑法就是在审讯中,审讯人员发出能产生强烈效应和刺激的信息,使犯罪嫌疑人慑于国家专政机关的威力,深感自己的卑微,无力与国家法律抗衡,从而削弱或消除其对抗心理,如实交待罪行。常用的震慑法有:
1、最后通牒。就是直接将犯罪嫌疑人推向绝境,以强迫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对自己的行为做出选择,展开决战的态势,迫其按照审讯人员的意图作出行动。虽然容易导致僵局,具有很大的风险,但是成功的比例也很大。因此审讯人员要有充分的准备,在出现僵局后应寻找方法化解,重新组织力量,寻机再次发起攻击。
2、敲山震虎。此法常用在深挖犯罪嫌疑人还没有交待的余罪上。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见机行事,审讯人员知道多少就交待多少,能交待轻的就不交待重的。一些没有经验的审讯人员看到犯罪嫌疑人已经交待了自己的罪行,认为可以收场了,实不知假象的背后还隐藏着更大的罪行。此时,运用敲山震虎的谋略,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审讯人员通过不同的侧面进行迂回攻击,从不同的线索,如与犯罪有关的人员,某一事件、某些物品,与犯罪有关的具体时间、地点来进行深挖,扩大战果。比如对犯罪嫌疑人讲:“你以为你讲了一点就完了吗?其他的事你打算怎么办?”便是典型的敲山震虎。
3、先发制人。就是在充分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掌握其防御体系的部分或全部之后,以自己具有的优势,主动向犯罪嫌疑人发起局部或整体进攻的审讯谋略。实施先发制人谋略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使用措辞强烈、节奏性强的发问语句;二是出示强有力的证据,主动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三是发现有谎供、狡辩的意向,就先行一步,揭穿可能说出的谎言,不给犯罪嫌疑人以喘息的机会,堵塞其退路,迫其供述。
4、攻其不备。就是在犯罪嫌疑人对某一问题没有防备,或来不及防备的情况下,集中力量,对该问题进行突然追讯的一种审讯谋略。实施该谋略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审讯人员在与犯罪嫌疑人的对攻中,要善于捕捉其没有防备的问题;二是一旦发现了没有防备的问题,要迅速果断地进攻,切不可因优柔寡断贻误战机。
(三)制造错觉法
制造错觉法就是通过一定的语言、行为和气氛的影响,调动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情感和认识,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一种错觉,形成罪行已经被审讯人员所掌握的错误认识,从而如实供述罪行。
制造错觉法是利用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特定的心理状态和特定的环境所造成的思维的片面性。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或减轻罪责,总是希望达到某种愿望或不愿出现某种结果。但处在羁押的环境中,又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罪行暴露的程度、审讯人员掌握了哪些证据,因此,不仅急于探听虚实,而且对外界信息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向犯罪嫌疑人输入一定的信息,他就会依据自己的主观愿望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判断,权衡利弊。在没有其他信息来源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产生错觉,认为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案件的事实真相,自己无法继续抵赖下去,从而作出供述罪行的选择。
在审讯中,审讯人员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制造错觉:
1、对审讯目标的错觉
在审讯过程中,不能暴露审讯的目标,让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麻痹对方,声东击西,隐蔽审讯的主攻方向和目标,削弱对方的防御强度,避强击弱,使得犯罪嫌疑人首尾难顾,方寸大乱,最后不得不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2、对证据掌握程度的错觉
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并不了解检察机关到底掌握了多少证据。被审讯中的犯罪嫌疑人知道检察机关不会凭白无故乱抓人,由此会产生一种错觉,认为检察机关至少是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才来调查自己,但又不知道到底掌握了多少证据,因此审讯人员在使用证据时应注意技巧性和隐蔽性,尽量少出示证据,不到关键时刻不轻易出示证据。出示证据时应注意其效果,每出示一次证据就应令犯罪嫌疑人对审讯人员掌握证据程度的错觉进一步扩大和加深。审讯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错觉,错觉越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就越大。因为证据已被掌握,抗拒已失去意义,在权衡利弊后,就会选择供述。
3、对利害关系人的错觉
利害关系人顾名思义就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人,这些人掌握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犯罪事实,往往对案件事实起着重要的证明作用,因而也是犯罪嫌疑人的较为关心的问题。如在受贿案件中受贿人最担心的是行贿人的情况,是否被抓了?是否已经交待了犯罪事实?交待了哪些犯罪事实?等等。这些都是犯罪嫌疑人急于想知道的问题,因此犯罪嫌疑人总是试图从审讯人员口中、表情及行为上了解猜测利害关系人的情况。审讯人员在审讯中应注意隐蔽自己语言、表情和行为,要会“演戏”,那犯罪嫌疑人就会根据自己主观臆测产生各种错觉,如审讯人员在审讯中抛出同案人的点滴信息,“别人已经说了,你还在这里顽抗。”犯罪嫌疑人就会产生他人已供述的错觉,从而加速犯罪嫌疑人心理证据的形成。
4、对事实存在的错觉
职务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一般很少留下痕迹,这对于审讯工作是很不利的。对于这类犯罪,隐蔽性强,有时多年后才发现,大量的犯罪痕迹都无法查证,因此成为犯罪嫌疑人赖以顽抗的基础。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审讯人员故意在审讯中假设一些情节,使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例如对于一些将财务帐目隐匿和烧毁的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就可以制造一些虚假的情节:“你认为你不提供财务帐目就无据可查了吗?你们的会计怕日后说不清楚,自己私下又记了一本帐,这一点你没有想到的吧?”此话一出犯罪嫌疑人便会顿时乱了阵脚,不得不交待自己的罪行。
制造错觉的特点是引而不发,很适合在只有嫌疑根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使审讯传递的信息量很少,但信息扩张力很大。因此利于隐蔽,情不外露。制造错觉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提出的问题必须是真实的,或者建立在一定证据的基础上。引而不发和“诈唬”有本质区别。“诈唬”是凭主观臆断提出问题,并附以虚张声势的渲染。引而不发则是凭客观事实和对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心理状态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而提出问题。
(2)审讯中要沉着、坚定,表现出自信而胸有成竹的样子。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对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有透彻的分析,弄清他最关心的问题,希望出现什么结果,担心发生什么情况。只有摸清了症结,才能对审讯充满信心。
(3)力争速战速决,切忌久攻不下。这种谋略的成功,在于输入的信息显示将使用证据,造成犯罪嫌疑人心理失常而发生判断错误。如果对证据总是引而不发、总是作出跃跃欲试的架势,时间长了就易被识破。为了不至于暴露,使用时应与其他谋略结合起来,虚虚实实地进行。
怎样选择审讯突破口,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发展和进程。突破口选准了,对案件侦查势必形成破竹之势,甚至会达到不攻自破的效果。
选择审讯突破口“三招”
审讯的突破口,是指在审讯时容易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薄弱环节。如何选择审讯突破口,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发展和进程,突破口选准了,对案件侦查势必形成破竹之势,甚至会达到不攻自破的效果。审讯中侦查人员要善于捕捉和挖掘犯罪嫌疑人防线的薄弱环节进行突破。要结合案情,根据不同阶段已获取的证据和审讯要达到的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不可盲目随意,下面就结合自己在办案中的做法和体会谈谈如何选择突破口。
(一)从犯罪嫌疑人性格、心理上选择突破口
1.从侥幸心理选择突破口。办案中我经常会碰到各式各样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认为自己的犯罪活动策划周密,检察机关根本无从查明;有的则认为自己有“靠山”、有“背景”,会将自己活动出去等等。这种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精神支柱。他们把逃避打击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这种侥幸心理上,从而增加了审讯的难度。因此对于进行传唤的调查对象如在12小时内拒不交代自己的问题,应根据是否存在拘留的情形果断采取拘留措施。侦查人员应打破其侥幸心理,抓紧进行审讯,迫其交代罪行。
2.从畏罪心理选择突破口。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认为自己一旦招供,就会失去既得的一切,包括权力、地位、工作、名誉、家庭、自由等等。这是一种普遍的畏罪心理,这种畏罪心理后面隐含了一种“早日出去”、“从轻处罚”的心理期待,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心理,适时进行法律政策上的宣传,就能使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催化为交代行为。
(二)从关键犯罪情节着手选择突破口
1.选择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事实或情节为突破口。在审讯中,如果审讯人员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最关心、最担心的事实和情节,比如犯罪的地点、赃款的去向,攻守同盟订立的情节和同案人及知情人的证言等等,就能以此作为查清全案的突破口。
2.选择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中的一些特殊细节为突破口。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有时为了掩人耳目、逃避侦查,或者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实施了一些与犯罪活动密切相关的特殊细节。如果掌握了这些特殊细节,就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认为连这样的细节都掌握了,其他的事实就更容易查清了,从而交代犯罪事实。
(三)从矛盾中选择突破口
在审讯中,侦查人员要自觉运用矛盾的观点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贯穿审讯工作的全过程。要善于发现嫌疑人口供的矛盾、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企图规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使嫌疑人为掩盖犯罪事实或减轻罪责而胡编乱造,以虚假的事实来蒙骗侦查人员。但是既然是编造出来的事实,就一定会有破绽,侦查人员只要善于发现这些矛盾,利用这些矛盾,并在审讯时向嫌疑人发起攻势,就能起到查清犯罪事实的目的。
在共同犯罪中,还要善于利用嫌疑人之间“互相猜忌”和“自保”的心理,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之间订立的攻守同盟,使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猜疑、指责、仇恨而发生激烈的冲突。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是被同伙出卖,也最怕落在同伙的后面成了“替罪羊”而受到从重惩处。因此,发现、利用、制造和扩大他们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是打开审讯的突破口之一。
第五篇:论秘密侦查在经济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文章标题:论秘密侦查在经济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随着检察机关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和侵权渎职犯罪斗争的深入开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趋狡猾隐蔽。这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我们的传统的侦查方法和手段已为犯罪分子所熟悉,使他们的反侦查能力明显增强。以往在侦查经济案件中,一般采取查账、抓人、审讯“三板斧”式的公开方式进行,投入大,周期长,效果往往不理想,使得犯罪分子能从容地毁灭隐匿证据,串供潜逃扩采取各种干扰侦查。因此,笔者认为,在经济案件侦查中应由强攻转智取,由公开变秘密,以秘密侦查为主。
所谓秘密侦查,是指在严密的指挥和监控下,秘密使用跟踪、设伏、夜视、窃录、窃拍、摄像、录音监听、多媒体、伪装潜入、耳目眼线等合法手段,准确掌握侦查对象的动向,控制其活动,从而发现或揭露犯罪的一种侦查方法。通过秘密侦查,可以达到“攻其不备、出奇制胜、摧其防御”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着重把握“四个隐密”,展开秘密侦查。
一是身份上隐密。隐蔽身份是开展秘密侦查、掌握初查主动权的关键。只有身份上隐密,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既不惊动嫌疑对象,在其麻痹大意、缺乏防备的情况下,获取我们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同时,也能使无辜者保持清白,免受非议之苦,从而使侦查工作可进可退,顺利圆满。实践中,可以首先与举报人或嫌疑对象的对立面秘密接触,了解情况,并充分利用他们,对他们进行指导,发挥其聪明才智,以延长的我们的大脑和四肢。让他们寻找知情人,再从知情人那里掏出情况和证据。或者利用他们与嫌疑对象的各种关系,让其直接接触和试探嫌疑对象。还可以采取化妆的方法进行调查,如可以装扮成举报人的朋友、亲戚等,让其引荐,直接与知情人乃至嫌疑对象进行接触;可以用客户的名义,与有关企事业单位联系业务,了解相关情况,收集、固定证据;可以用其他机关业务部门的名义接触知情人,……凡此种种,就是在通过合法途径,改变侦查人员的身份,在不会引起侦查对象警觉的情况下,暗中侦查,调查搜集其犯罪证据材料,从而,真正使侦查取证在隐密中顺利进行。
二是目的上隐密。在侦查中,隐密工作目的,往往能使侦查工作化难为易,事半功倍,让知情人或嫌疑对象在不明事由的情况下,放任甚至于“配合”我们调查取证、收集固定证据。隐蔽目的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检察机关的职能特点,在对线索的外围调查、秘密取证阶段,自侦部门,都可以采取声东击西的办法,利用各自业务掩盖初查,不易暴露意图的有利条件,使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原始证据变得易如反掌。如以追究滥伐树木责任人的名义与林业部门联系,得到了林业部门积极响应,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而办案人员的真正意图是收集林业站人员收受贿赂的证据,从而使案件办得干净利落、水到渠成。
三是知情范围上隐密。对整个侦查工作全过程,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控制知情面,案件侦破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这里不存在信任与否的问题,而是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要实行专人侦查、专门汇报、专人指挥,使侦查工作始终在封闭的空间进行。必要时,可以借出差、开会、培训等名义,把人马拉出去,军事化管理,制造出封闭的环境,彻底堵塞可能发生泄密的各种可能性。或者采用分阶段换人、多人分头受命调查取证、用纪律约束互不通气的方法,除指挥员掌握初查计划、行动方案以外,具体办案人员仅能了解片断的情况,不能了解事实的全部。
四是手段上的隐密。众所周知,犯罪活动一般是在暗中进行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尤其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很多犯罪的实施和掩盖也与科技进步一起同步增长。因此,我们也必须适应这种新的形势要求,采
取技术侦查手段,超越障碍,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技侦手段种类繁多,如监听、夜视、窃录、窃拍、多媒体等等。技侦手段的采用,秘密掌握侦查对象的动向,真正把嫌疑对象纳入视线范围,做到“敌动我知”,并从中发现线索和调整对策。同时,要学会借枪打鸟,设置耳目。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有必要选择一些部门和行业,在其内部建立特情,实行了举报有奖和内部提供线索奖励制度,吸收可靠人员充当耳目,及时提供案件线索,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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