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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维权热点难点问题调查报告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14-73651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7 20:15: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村妇女维权热点难点问题调查报告

农村妇女维权热点难点问题调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目前农村妇女仍是现实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她们的隐性失业、劳动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权益、健康权保障等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维权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之一。从妇联平时接待的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案件来看,由于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独立性相对较差,加之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观念的影响,侵害或漠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我市一些农村地区仍时有发生。为此,常州市妇联就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调研。

一、存在问题

1、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一是嫁到外村的妇女,从该妇女嫁出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组织即强行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承包权,二是离婚妇女,她们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土地承包权依附于公婆家,可是在离婚后,其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其承包土地;三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有些地方搞土政策,从外地嫁入本村的妇女在新 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没有土地可承包,出嫁女也不分给承包地。

2、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一是由于“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根除,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的人群里还有表现。近年来我市家庭暴力案件逐年提升,市妇联接待农村妇女关于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的投诉、求助、咨询的占每年信访总量的一半以上,其中家庭暴力案件占20%左右,城市女性面对家庭暴力或性骚扰,已经不再沉默,而是拿起了法律武器。而大多数农村妇女采取忍让态度,有的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甚至走上了“以暴制暴”的犯罪道路;二是由于农村妇女的经济没有充分独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至变相“包二奶”,严重侵害了妇女权益;三是限制寡妇和离婚妇女改嫁,被限制不准带走其财产或者小孩。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侵害妇女权益问题。调查显示:当前农村中以村民会议、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尤其是征地补偿费收益的现象比较普遍。绝大多数的村都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制定了一些不合法的“土政策”,如:婚嫁到本村但户口未迁入的妇女不享受;婚嫁外出而户口未迁出的妇女不享受;离婚或丧偶妇女户口迁回娘家的不享受;有两女或两女以上无儿的家庭,只允许一女享受;有儿 有女的家庭,女不得享受。对“招女婿”也有一些不合法的规定,如:有两女或两女以上无儿的家庭,只允许一个“招女婿”享受;女方如有兄弟,“招女婿”就不得享受等等。

4、失地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一是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应由市、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目前尚未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二是各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尚未到位,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尚未建立;三是相关职能如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等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还没有进入“角色”;四是我市常政发〔XX〕68号文与省政府第26号令还没有完全对接,如安置补偿费用的标准问题、年龄段的划分问题、管理职能的划分问题等等。

二、原因分析

1、男女不平等的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在农村根深蒂固。在农村,“男娶女嫁”、“从夫居”是一种传统思想,他们认为只要女孩子嫁了就应该离开娘家,所谓“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姑娘出嫁自然失去了婚前包括土地承包在内的许多权益。要想从根本上转化这种男女不平等时思想的确是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时间。

2、法制意识淡薄。一是农村的妇女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对法律的了解不多,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部分乡、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男女平等意识不强,对国家宪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缺乏了解与认识,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时没有考虑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

3、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后,一些地方的制度建设不完善,法律程序设计存在漏洞,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很少甚至没有,导致在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少数村干部和基层政府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

4、保障措施乏力,执法力度不够。一是我国在保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定的漏洞,《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后,对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进行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但该法只是对土地承包问题原则上的规定,没有涉及具体问题。二是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修正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

三、建议对策

1、加大妇女维权工作宣传,为全社会尊重妇女营造良好氛围提供环境保障。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让广大村民有法律意识,有男女平等的意识,特别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要进村入户,深入人心,逐渐改掉重男轻女的思想,提倡男女平等,提倡“从妻居”与“从夫居”得到相同的尊重,形成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环境。加强对基层农村干部关于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知识的培训。通过对这些“村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我国对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的保护,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外嫁女在土地权益中所处的劣势。继续深入开展“法律进农家”活动,开设法制宣传栏,举办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利用电视、电台、报刊进行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提高法律意识,形成依法办事,自觉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2、拓宽妇女维权工作渠道,为妇女更好发展争取法律政策保障。把农村妇女权益问题列入法律予以保障,是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出嫁女问题的根本途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应当根据现阶段和今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趋势,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要借助民主参与的渠道,向“两会”提交议案、提案,争取支持,推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和有关政策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的参与作用,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推动依法解决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 点、重点问题。在法律、政策和制度层面上确保妇女各项权利的实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积极探索股权流转、股权“赎回”制度,解决外嫁女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问题,更好地保障农村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促进妇女发展与维权改革法规体系的完善,民主监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国家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从决策层面解决妇女发展权益保障问题。

3、构建妇女维权工作体系,为解决妇女侵权问题健全机制保障。不断深化妇联维权工作的社会化程度,整合各类资源,努力推动建立和完善开放性、宽覆盖的妇女维权工作网络和运行机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开设专版、专栏、专题节目等,有针对性地披露一些侵犯农村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促进一批侵权案件能得到及时查处。要把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对农村老年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应纳入村级管理中,实行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应将其纳入当地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加以有序的管理,并建立相关的工作保障机制,切实保护好农村外出务工妇女的合法权益。

4、加强妇女维权工作力度,为妇女人身权利提供司法保障。建立司法维权网络,充分发挥社会纠纷大调解机制作用和法律服务中心的作用,在法院和司法部门专门设立妇女 维权法庭,为受害农村妇女撑起保护伞。发挥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的作用,让妇联干部通过陪审工作,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发挥联席会议这一多部门协调机构的作用,积极推动农村妇女权益中的突出问题的解决。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建议政府出台有关我市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办法,制定出反家庭暴力的实施细则,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为妇女人身权利提供司法保障。

第二篇:农村妇女维权热点难点问题调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目前农村妇女仍是现实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她们的隐性失业、劳动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权益、健康权保障等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维权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之一。从妇联平时接待的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案件来看,由于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独立性相对较差,加之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观念的影响,侵害或漠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我市一些农村地区仍时有发生。为此,常州市妇联就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调研。

一、存在问题

1、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一是嫁到外村的妇女,从该妇女嫁出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组织即强行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承包权,二是离婚妇女,她们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土地承包权依附于公婆家,可是在离婚后,其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其承包土地;三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有些地方搞土政策,从外地嫁入本村的妇女在新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没有土地可承包,出嫁女也不分给承包地。

2、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一是由于“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根除,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的人群里还有表现。近年来我市家庭暴力案件逐年提升,市妇联接待农村妇女关于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的投诉、求助、咨询的占每年信访总量的一半以上,其中家庭暴力案件占20%左右,城市女性面对家庭暴力或性骚扰,已经不再沉默,而是拿起了法律武器。而大多数农村妇女采取忍让态度,有的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甚至走上了“以暴制暴”的犯罪道路;二是由于农村妇女的经济没有充分独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至变相“包二奶”,严重侵害了妇女权益;三是限制寡妇和离婚妇女改嫁,被限制不准带走其财产或者小孩。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侵害妇女权益问题。调查显示:当前农村中以村民会议、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尤其是征地补偿费收益的现象比较普遍。绝大多数的村都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制定了一些不合法的“土政策”,如:婚嫁到本村但户口未迁入的妇女不享受;婚嫁外出而户口未迁出的妇女不享受;离婚或丧偶妇女户口迁回娘家的不享受;有两女或两女以上无儿的家庭,只允许一女享受;有儿有女的家庭,女不得享受。对“招女婿”也有一些不合法的规定,如:有两女或两女以上无儿的家庭,只允许一个“招女婿”享受;女方如有兄弟,“招女婿”就不得享受等等。

4、失地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一是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应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目前尚未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二是各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尚未到位,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尚未建立;三是相关职能如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等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还没有进入“角色”;四是我市常政发〔2004〕68号文与省政府第26号令还没有完全对接,如安置补偿费用的标准问题、年龄段的划分问题、管理职能的划分问题等等。

二、原因分析

1、男女不平等的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在农村根深蒂固。在农村,“男娶女嫁”、“从夫居”是一种传统思想,他们认为只要女孩子嫁了就应该离开娘家,所谓“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姑娘出嫁自然失去了婚前包括土地承包在内的许多权益。要想从根本上转化这种男女不平等时思想的确是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时间。

2、法制意识淡薄。一是农村的妇女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对法律的了解不多,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部分乡、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男女平等意识不强,对国家宪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缺乏了解与认识,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时没有考虑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

3、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后,一些地方的制度建设不完善,法律程序设计存在漏洞,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很少甚至没有,导致在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少数村干部和基层政府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

4、保障措施乏力,执法力度不够。一是我国在保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定的漏洞,《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后,对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进行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但该法只是对土地承包问题原则上的规定,没有涉及具体问题。二是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修正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

三、建议对策

1、加大妇女维权工作宣传,为全社会尊重妇女营造良好氛围提供环境保障。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让广大村民有法律意识,有男女平等的意识,特别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要进村入户,深入人心,逐渐改掉重男轻女的思想,提倡男女平等,提倡“从妻居

第三篇:农村妇女维权问题的思考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尤其是农村妇女维权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仍时有发生,加之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父权至上”等的影响,使得社会甚至于妇女对自己权益的保护都处于消极状态。从审判实践和部分调查反映的情况看,农村妇女教育问题、家庭权利问题、土地承包权利问题等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从四川省长宁县法院2003年到2004年审理的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150余件民事案件看,由于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独立性相对较差,和传统旧观念残余的影响,导致农村妇女的权益被漠视现象的存在。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现象:

一、农村青少年女性的受教育权利被漠视问题。

按照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未成年人有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极少数农村女孩由于家庭经济,和“嫁女如泼水”等旧观念的影响,根本不愿意让女儿接受应该有的学校教育,即使读书,多数也得承担比男生多的家务,有部分女孩在15岁左右就得挑上家庭家务重担,且农村女学生辍学率高。椐一个不完全的调查,初中女生辍学率5,高中女生辍学率高达15-20.其辍学原因中主要有两个:一是为了扶持家庭经济辍学做工,但她们多数由于文化差,又没有劳动技能,只能从事最简单而且收入低微的职业,许多得不到正常的劳动条件和保障,最后有的只得从事不需要劳动技能的色情业等,甚至极少部分还属于童工,其权益状况实在不容乐观。二是少数女学生是辍学回家“相亲”“结婚”,有的女学生不愿意,被父母停止给付生活费等强行退学,迫于无法生活等压力,女生常常只得逆来顺受。这类婚姻常常多属父母包办婚姻,由于婚姻基础本来存在问题,婚姻存在的隐患较多。例如,罗XX解除同居案件中,罗XX高中二年级被父母去学校退学回家“结婚”,由于罗XX并不自愿,“结婚”后不久就借故外出打工,多年不愿意回“家”,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并不是登记结婚,而是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同居关系。

二、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

一方面由于“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根除,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象在一定范围的人群里还有表现。例如在涉及农村离婚案件的审理中,依然还有当事人认为“打老婆”并不犯法,农村妇女陈述被实施家庭暴力的现象也还有一定数量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妇女的经济没有充分独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至变相“包二奶”问题依然存在,严重侵害了妇女权益。如一个农村妇女A起诉与其丈夫B离婚,由于B在结婚时给了A父母一笔钱,B有不满便会毒打A,A不堪被家庭暴力虐待,迫离家出走到另一农民家与他人同居,后因生育二女被嫌弃,只得外出做工,后起诉离婚。但是,当地村民居然都作证说:B以前是爱打A,但是A是喜新厌旧抛弃家庭,错在A.可见“打老婆”居然是被村民们“默许”。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是妇女法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内容,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办公室有个调查公众情况:“有16的女性承认被自己的配偶动手打过,在被调查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中,近1/3的人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列为所在地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的第一位。这表明目前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我国仍相当严重地存在,而且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此现象农村比城市要严重”。

三、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等财产权利问题。

农村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由于数千年“夫权”“父权”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婚前依附于父母兄长,婚后依附于丈夫公婆,农村妇女常常没有独立财产权,导致其财产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其一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如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常常依附于公婆家,离婚后该土地承包权常常不能带走,离婚后生活的地方往往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在离婚和未重新分得土地期间,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资料之一土地。其次农村妇女的婚前财产权,应该包括农村妇女在婚前与父母兄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产中应该享有的份额,而不仅仅指婚前嫁妆,如果农村妇女需要主张权利,法律应该予以保护。第三是农村妇女的家庭财产地位问题,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进行土地承包,农村妇女即使出嫁或者离婚也几乎不可能有独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导致农村妇女出嫁或者离婚后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期间的土地承包权实现很困难。第四是农村多种经济形式的出现,登记业主绝大多数是男性,实际掌握经济管理支配权也是男性,当权利出现分歧的时候,例如有当事人为离婚多得而转移财产等,农村妇女对自己的权益维护问题有时候也无能为力。

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势必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关部门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调查研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立法,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规定,加大惩处侵犯妇女权益的力度,明确违法责任,及其责任追究。加强立法保障农村妇女受教育权利,加大对侵害农村妇女教育权的处罚力度,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素质,增强农村妇女自己的维权意识,维权能力,从而提高农村妇女自己的权益保护能力.(二)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巩固、完善和发展。“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并不影响在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前,可以个人作为主体独立享有自己应该有的土地承包权,应该完善相应措施。

(三)加强对农村妇女维权的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是让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以实现是关键,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都应该协调配合,完善保障农村妇女人身权、财产权、和婚姻家庭权等的保护机制。

(四)加强对农村妇女权益有关法律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上的作用,让全社会一起来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建立起良好的农村妇女维权法制环境。

农村妇女的确是社会现实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她们的隐性失业、劳动权利保护、健康权保障等问题同样确实需要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已经是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当今司法实践必须解决的难题之一,这需要我们所有的农村妇女维权工作者,包括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践中遇的问题不断的探索总结,提出对策,为建立完整的农村妇女维权体系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四篇:农村妇女维权问题的思考

农村妇女维权问题的思考

农村妇女是社会现实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她们的隐性失业、劳动权利保护、健康权保障等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当前,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必须解决的一大难题。从四川省长宁县法院××年到××年审理的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余件民事案件看,由于农村妇女经济地位

独立性相对较差,加之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父权至上”等观念的影响,侵害或漠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农村妇女教育问题、家庭权利问题、土地承包权利问题等方面:

一、农村青少年女性的受教育权利被漠视问题。

按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在我国未成年人有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而在农村,有极少数女孩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嫁女如泼水”旧观念等的影响,根本不愿意让女儿接受应该有的学校教育即使读书,大部分也得承担比男生多得多的家务,甚至有部分女孩在岁左右就得挑上家庭家务重担。在校的农村女学生中辍学率也较高,据一个不完全的调查,初中农村女学生辍学率为左右,高中农村女学生辍学率高达,其辍学原因中主要有两个:一是为了扶持家庭经济辍学做工,但她们多数由于文化差,又没有劳动技能,只能从事最简单而且收入低微的职业,许多得不到正常的劳动条件和保障,最后有的只得从事不需要劳动技能的色情业等行业,这给她们自己生活和社会都造成了一些不良隐患,甚至极少部分还属于童工,其权益状况实在不容乐观。二是少数农村女学生辍学竟是为了回家“相亲”“结婚”,尤其是偏远农村,早婚现象颇有市场,农村女孩往往在上中学的年龄就得“找婆家”,有的家长担心女儿因为读书把年龄“拖大”了,有的家长是不愿意把钱花在“反正要出嫁”的女儿身上,种种原因导致部分家长为在中学读书的女儿“抄办婚事”,有的女学生不愿意,被父母停止给付生活费等强行退学,迫于无法生活等压力,女生常常只有逆来顺受。这类婚姻常常多属父母包办婚姻,由于婚姻基础本来存在问题,婚姻存在的隐患较多。例如,罗××解除同居案件中,罗××高中二年级就被父母从学校叫其退学回家“结婚”,由于罗××并不自愿,“结婚”后不久就借故外出打工,多年不愿意回“家”,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并不是登记结婚,而是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同居关系。

二、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

一方面由于“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根除,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象在一定范围的人群里还有表现。例如在涉及农村离婚案件的审理中,依然还有当事人认为“打老婆”并不犯法,农村妇女陈述被实施家庭暴力的现象也还有一定数量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妇女的经济没有充分独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至变相“包二奶”问题依然存在,严重侵害了妇女权益。如一个农村妇女起诉与其丈夫离婚,由于是村长,在结婚时又给了父母一大笔钱,后与同村一妇女长期通奸,有不满便会毒打,不堪被家庭暴力虐待和侮辱,被迫离家出走,到另一农家与他人同居,后因生育二女被嫌弃,只得外出做工,起诉离婚。但是,当地村民居然都作证说:以前是爱打,但是喜新厌旧抛弃家庭,错在。可见“打老婆”居然是被村民们“默许”,没有人认为的权利曾经被侵犯。此外,在有些偏远山区,老年人再婚被儿女干涉,寡妇和离婚妇女再婚,被限制不准带走其财产或者小孩,甚至有人诸多借口,限制其改嫁等。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是妇女法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内容,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办公室有个调查公众情况:“有的女性承认被自己的配偶动手打过,在被调查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中,近的人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列为所在地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的第一位。这表明目前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我国仍相当严重地存在,而且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此现象农村比城市要严重”。

三、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等财产权利问题。

农村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由于数千年“夫权”“父权”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婚前依附于父母兄长,婚后依附于丈夫公婆,常常没有独立财产权,导致其财产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其一,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如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常常依附于公婆家,离婚后该土地承包权常常不能带走,离婚后生活的地方往往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在离婚后到未重新分得土地期间,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资料之一土地。其次,农村妇女的婚前财产权,应该包括农村妇女在婚前与父母兄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产中应该享有的份额,而不仅仅指婚前嫁妆,如现实中,尤其是结婚时间短的部分离婚妇女离婚后,回到娘家,居然被娘家兄嫂嫌弃,甚至不给其居住。如果农村妇女需要主张这部分财产权利,法律应该予以保护。第三是农村妇女的家庭财产地位问题,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是本集体

经济组织的农户进行土地承包,农村妇女即使出嫁或者离婚也几乎不可能有独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导致农村妇女出嫁或者离婚后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期间的土地承包权实现很困难,而且农村多种经济形式的出现登记业主绝大多数是男性,实际掌握经济管理支配权也是男性,当权利出现分歧的时候,例如有当事人为离婚多得而转移财产等,农村妇女对自己的权益维护问题,有时候根本无能为力。

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势必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关部门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调查研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立法,主要是完善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规定,加大惩处侵犯妇女权益的力度,明确违法责任,及其责任追究。立法要特别加强保障农村妇女受教育权利,加大对侵害农村妇女教育权的处罚力度,以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素质,增强农村妇女自己的维权意识,维权能力,从而提高农村妇女自己的权益保护能力。

二、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巩固、完善和发展。“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并不影响在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前,可以个人作为主体独立享有自己应该有的土地承包权,应该完善相应措施,以保证农村妇女的基本生存权利——土地承包权。

三、加强对农村妇女维权的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是让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以实现是关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等都应该协调配合,切实形成完善的保障农村妇女人身权、财产权、和婚姻家庭权等的保护机制,使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四、加强对农村妇女权益有关法律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上的作用,让全社会一起来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建立起良好的农村妇女维权法制环境。

我们所有的农村妇女维权工作者,包括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随时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提出对策,因势利导,依法治理,为建立完整的农村妇女维权体系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五篇:城市管理方面热点难点问题

城市管理方面热点难点问题

1、无证餐饮店扰民。

现阶段,居民群众拨打12345投诉举报无证经营餐饮店油烟、噪音扰民现象持续增多,被投诉的餐饮店多数集中在居民区内,并且由于靠近居民居住区或者油烟排放噪音等达不到合格标准,因而得不到环保立项评估通过,从而导致无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演变成为无证照经营。针对这一现状,管理区环保办、城管办、卫生办多次会同市环保局、食药监局、工商部门进行上门发放整改通知书,但收效甚微。下阶段还是应该加大重视力度,在市职能部门的协同合作下,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整治效果。

2、娱乐场所噪音扰民不止。

区域内酒吧、茶室、麻将馆、健身房等场所,经常有附近居民投诉噪音扰民现象,环保部门和文广新局多次前往要求合理降低音量,但收效甚微,居民投诉也有增无减。针对这一现状,除了职能部门要求其合理规范经营外,还需出台严格的处罚细则,进一步严格要求其整改落实到位。

3、城市基础设施缺损增多。

针对老城区基础设施损坏和缺失严重的现状,居民投诉等问题日渐突出,依托 “科学合理、规范顺畅、运转高效”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一旦发现基础设施损坏后,通过虞山镇网格365平台准确地将具体问题、位置及时上报虞山镇政务服务中心,对问题进行分类后派发到各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和动态化。另一方面,不断加大基础设施维护和改造的资金投入,积极向市、镇两级政府、相关部门争取,努力解决辖区居民急需解决的基础设施方面的实际问题。协同配合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做好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路灯照明及亮化、城区河道和防洪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设施建设、维修、养护的管理工作。在重点民生问题上做到多方投入、百姓受益,进一步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提高设施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4、卫生死角、院户楼道乱堆放现象。

老城区存在大量背街小巷、大院户、老新村,目前城乡环境“脏乱差”和街巷破烂现象、不尽如人意的市容市貌、较为粗放的城市管理现状、不文明不和谐的生活陋习,都造成日益增多的投诉量,管理区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全民攻坚战,实现旧貌换新颜,要求各社区、物业公司、保洁公司在环境清洁行动中进一步强化全局一盘棋观念和责任意识,齐心协力把环境卫生工作抓实抓细抓好,深入找准薄弱环节,突出重点部位,集中力量攻坚克难以清理小街小巷为重点,以整洁楼道院户为依托,从中心城区到城郊,从主次干道到小街小巷,在地毯式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全方位、立体式推进环境清洁工作。通过环境清洁长效机制,凡是涉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问题,得到进一步精梳细理,积极做到发现一处,整治一处,不留盲区,切实解决好一批影响城市形象、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广大居民群众的公共利益。

5、无证摊点、游摊散贩占道经营

针对菜场周边无证摊点增多,且设摊区域集中,对市容交通秩序影响较大的情况,市民投诉也逐渐增多,管理区将采取三项措施,对菜场周边的无证摊点开展集中整治。一是坚持集中整治不放松。配合城管方塔中队在强化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加大了集中整治的频率和力度,对泰安菜场、平桥街菜场区域组织大型集中整治,积极劝离无证摊点。二是坚持日常管理不放松。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路面管理人员责任区制度,定人、定时、定岗、定责,严格监督考核。建立“社区、中队、菜场”三方联动机制,通过社区城管、中队队员和菜场保安的工作联动,进一步增强日常管理力量,弥补管理时间空挡。同时,强化机动班同日常驻守人员的工作衔接,确保执勤管理的连续性。三是坚持宣传教育不放松。在强化整治和日常监管的同时,强化宣传教育工作,要求路面执勤队员在纠违时加强对管理对象的教育,引导自产自销的菜贩到附近的疏导点内规范经营。安排社区城管队员定期开展城管“五进”活动,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相关知识,自觉抵制无证摊贩,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

6、危旧公寓房解危解急 管理区辖区内建于七八十年代的零星公寓房、城镇危房和老旧房屋,由于年久失修,房屋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居民住户进行政策咨询日益增多,管理区已前期进行安全排查摸底,并将摸底调查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住建部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城市危房和老旧房屋开展安全排查已拟订方案报市政府。待方案出台后,将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根据排查治理意见进行整改。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危旧房解危事宜高度重视,组织规划、国土、住建、属地政府等部门调研摸底全市的老旧危房分布和安全情况,住建局起草了全市危旧公寓房解危更新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办法。危旧房改造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和系统工程,实施方案将在进一步深化、完善后,由市政府出台实施,对现未列入改造规划的零星住宅小区,上级部门正在积极调研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建立健全相关更新机制,对城区建成年代较久、使用功能和质量状况较差的住宅,将因地制宜分类制定解决方案。

农村妇女维权热点难点问题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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