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选煤厂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最终)(范文模版)
孝义市大诚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目
录
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3
三、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8
四、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0
五、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2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6
七、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8
八、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20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22
十、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25
十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28
十二、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30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34
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孝义市大诚精煤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组及公司职业健康科的统一安排,结合本洗煤厂职业卫生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职业病防治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管理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设立孝义市大诚精煤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健康部及兼职职防人员,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组及职业健康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切实搞好防尘、降噪工作,在日常生产过程中,要认真坚持除尘、降噪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并做到定期检查、检修。
4、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工作,以及对作业环境有害因素的定期卫生检测和评价。
5、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6、定期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
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厂领导到各车间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厂长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洗煤厂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5、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四、劳动者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在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安全办负责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人员制定洗煤厂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及相关责任人,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3、组织开展对全厂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
4、组织人员做好洗煤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
三、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企业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企业与已进、新进企业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企业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五、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会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办公室会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洗煤厂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健康宣传
1、各车间利用公示栏、黑板报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进行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四、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洗煤厂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参与安监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厂、车间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洗煤厂教育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等。
(2)洗煤厂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洗煤厂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洗煤厂的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2)、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洗煤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1)由洗煤厂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企业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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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我企业员工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洗煤厂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2_版),《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四、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五、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六、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被
购置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危害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七、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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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职业危害防治情况,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确保广大职工的身命健康,通过职业危害检查及时发现职业危害隐患,并对查出的隐患逐项分析研究,边检查、边整改,随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检查的任务与要求
1、职业危害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职业危害隐患,督促整改,确保广大职工身心健康
2、职业危害检查要求是:必须有具体计划、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二、职业危害检查方式
1、职业危害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职工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
2、日常检查每日进行;季节性检查每季度首月进行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是在节假日前一天,及到厂后第一天上午进行检查,专业检查在每年6月份进行
三、职业危害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查对职业危害防治的认识是否正确;查职业
危害防治的责任心是否强;查对忽视职业危害防治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2、查制度:查职业危害防治的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查职业危害防治的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没有违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现象。
3、查现场环境:查生产现场作业环境是否达标,是否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度。
4、查职业危害标志:查生产场所是否有职业危害标志,标志是否齐全,位置是否合适,是否存在破损,模糊不清等现象。
5、查职业危害设施:查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是否齐全,是否能够正常运行,附件是否齐全。
6、查隐患整改:查工艺、电气、设备、仪表是否合理,防患措施是否到位,隐患是否及时整改。
四、检查记录
1、职业危害检查应有相关记录,建立台账
2、职业危害管理台帐应记录齐全,内容详细,时间有连贯性,无遗漏。
3、相关记录保存完好,每年进行一次整理并进行存档。
五、隐患的查处整改
1、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
整改措施。按“三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时间),“三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准推诿到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准推诿到厂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车间自行查出的隐患,并能及时整改的要给予鼓励表扬,突出的还给予奖励,提倡人人动脑动手查处隐患。车间内部不能解决且需要有关科室协助方能解决消除的隐患,车间要及时书面申报有关部门。厂部不能解决的问题,上报公司及相关部门,在问题未解决期间,作好防患措施。
2、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经常深入车间进行监督检查。查出的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通知书”的内容要详实,清晰,有时间,有措施,有负责人,有完成情况。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后按期实施整改。在下过完成期限三天内,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要对隐患完成情况时行复查,复查中对有意推诿敷衍了事,不主动消除隐患的车间或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要进行处罚。
3、隐患在消除以前,车间要做好临时防范措施例如:悬挂警示牌、围栏、暂停使用等,采取措施要通知有关人员要有记录。对因物质和技术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十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十二、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 以及国家、集团等相关管理规定。
四、专业与术语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五、职责
1、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3、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
0313233的责任部门。
3、生产计划部和工程部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4、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四、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6、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7、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8、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第二篇:选煤厂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附件6
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厂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安全法规、职业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厂职业健康部在公司职业健康科统一安排下负责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厂的职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安全基本知识;
3、职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由公司劳资科和职工学校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各车间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安全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安全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安全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5、公司定期邀请安监、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安全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安全培训,提高职业安全管理业务能力。
6、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安全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公司职业健康部备案。
7、未进行职业安全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选煤厂应每年制定职业安全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科。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安全标准和本厂职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篇:职业危害12项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3、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5、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6、职业健康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7、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8、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岗位职业卫生健康操作规程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12、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 则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
3.本制度规定从用人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1.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1.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1.3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督促、检查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1.5保证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1.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1.8依法承担本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2.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2.1 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2 组织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 2 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3 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2.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2.5 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3.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3.1 认真履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3.3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4负责建立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4.车间负责人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4.1把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4.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4.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4.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4.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5.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5.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5.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5.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5.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2、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安全环保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2.安全环保科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3.安全环保科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4.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5.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6.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7.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8.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9.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10.安全环保科应制定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2.作业场所告知
2.1在车间设置作业场所危害、警示标识、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2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安监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4.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5.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安监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安监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8.职业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安监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 5 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9.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安全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1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5、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2.公司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3.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3.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3.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3.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3.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3.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4.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3公司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6 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5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6、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环保科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2.安全环保科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公司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3.职业卫生宣传
3.1公司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3.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4.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4.1培训内容
4.1.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4.1.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4.1.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1.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4.1.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4.1.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4.2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4.2.1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4.2.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4.2.2.1单位级教育培训内容:
4.2.2.1.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4.2.2.1.2公司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4.2.2.1.3综合安全知识,公司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4.2.2.1.4公司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4.2.2.1.5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4.2.2.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4.2.2.2.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4.2.2.2.2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4.2.2.2.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4.2.2.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4.2.2.3.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4.2.2.3.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4.2.2.3.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2.2.3.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4.2.2.3.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4.2.2.3.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4.2.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4.2.3.1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4.2.3.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2.3.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2.3.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等形式;
5.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5.1三级安全教育卡; 5.2员工的安全试卷; 5.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5.4其他有关资料。
6.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7、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2.公司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3.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4.安全环保科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公司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5.设备科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科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6.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7.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
8、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是公司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9 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3.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4.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5.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6.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7.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8.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9.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岗位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10.安全环保科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9、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 10 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4.1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
4.1.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4.1.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4.1.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1.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4.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4.2.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4.2.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4.2.3.职业病报告卡;
4.2.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6.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10、岗位职业卫生健康操作规程
为规范江山泰格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作业当中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和预防,防止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深入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改善操作人员作业环境,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现有劳动生产条件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有:粉尘、噪声、so2、乙醛、氨。在施工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班组。
2.生产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使用的设备性能及物料卫生措施应有基本了解。
3.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1.上岗前检查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
3.2.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应佩戴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3.3.公司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定期组织检查。
3.4.在粉尘作业场所的职工操作室内,粉尘度不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3.5.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6.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3.7.操作人员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3.8.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4.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4.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4.3.操作人员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4.4.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4.5.各值班室噪音超标时,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4.6.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4.7.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4.8.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组织身体检查。
4.9.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
4.10.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时,应采取个体防护;对职工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制、观察、休息的隔声室,室内必须 有足够的吸声衬面,以减少混响声。
5.so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2生产现场和操作室内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5.3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5.4操作人员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 12 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5进入现场的操作人员要在确保安全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不超标的前提下进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5.6 so2不慎与皮肤接触后,应立即用脱去污染的衣服用大量清水清洁,就医。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食入,用水漱口,饮牛奶或生蛋清;就医。
5.7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58的要求设置工作场所化学品危害警示标识,应急救援措施。
6.乙醛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6.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2生产现场和操作室内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6.3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6.4操作人员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6.5乙醛不慎溅入眼内,应立即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必要时应立即就医。与皮肤接触后应立即用肥皂加清水清洁。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6.6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58的要求设置工作场所化学品危害警示标识,应急救援措施。
7.氨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6.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2生产现场和操作室内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6.3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6.4操作人员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6.5氨不慎与皮肤接触后应立即应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20min以上。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应给湿化空气或氧气。就医。食入:误服者给饮牛奶,有腐蚀症状时忌洗胃。就医。
6.6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58的要求设置工作场所化学品危害警示标识,应急救援措施。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1.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1.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2.管理分工
2.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3.事故处置、报告
3.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3.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3.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3.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3.5.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3.5.2分析事故责任;
3.5.2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3.5.2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3.5.2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3.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12、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公司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总 指 挥:王继森(总指挥不在由副总指挥陈献旺代)副总指挥:陈献旺、陆峻、周万荣
指挥部成员:徐天根、成小军、涂军、沈立、朱金钟、陈云洪、陈树松、朱建国、徐存根、祝大成等工段有关人员
2.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3.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4.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 10 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5.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公司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6.1机构职责
6.1.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6.1.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6.1.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6.1.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6.2人员分工:
6.2.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2.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6.2.3指挥部成员:
车间主任: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值班长: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安全环境科: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7.制定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 7.1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7.2应急设备台账; 7.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7.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 7.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 7.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7.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 7.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 7.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7.10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12 项 规 范 性 制 度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第四篇: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2
第二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3
第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6
第四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8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9
第六章 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制度.............................11
第七章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13
第八章 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制度.........................15
第九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管理制度...........................17
第十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8
第十一章 职业危害应急预案.................................26
第一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煤矿井下安装了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 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通知现场监测人员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第三条 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有关领导、进行备案。
第四条 通风队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按规定进行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
第五条 每月由通风队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监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第六条 每年由有资质的安健环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噪音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七条 每年由在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第八条 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第九条 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
后备案。
第十条 煤业公司职防科对所辖矿井的职业危害防治情况每月定期监督检查一次,对不合格的矿井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整改和对整改效果进行及时评价。
第二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责任,规范公司及所辖矿井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煤业公司职业防治科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并加以贯彻执行。
二、对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的组织、领导、监督、落实。负责与地方主管业务单位工作的对接。
三、负责领导、监督所属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督促各单位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完善防治制度,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五、组织所辖单位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六、严把职业危害防治准入关和控制效果达标关。
七、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编制计划、审查工作。
八、组织对新科技、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推广,不断优化职业环境条
件。
九、负责落实所辖单位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监控监护档案。
十、组织各单位完善职业危害应急预案,开展演练工作,并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条 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的人员数量以及地点、环境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有计划的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三条 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督促各所属单位,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员工)、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场所作业。
第四条 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进行登记,每年8~9月向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报告进行核实后,结合各单位的实际,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所属单位职业卫生主管机构应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务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六条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
查和医学观察。
第七条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第八条 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各所属单位负责职业卫生的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如发现疑似职业病员工,各所属单位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第十条 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诉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第十一条 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各所属单位人力资源部、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改善作业条件、改善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害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有禁忌的作业。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所属单位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整理归档,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职业卫生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
疗等费用由各所属单位按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要建立台账,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不符合项目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惩处。
第十七条 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估修订。
第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履行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煤业公司职业防治科负责指导、组织各单位及时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工作;
第二条 申报工作以矿为单位,各矿的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负责人队本单位的申报工作全面负责。每年3月31日前,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本公司范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
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熟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要求。
第四条 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
申报采取纸质文本申报和电子数据申报一并申报的方式;各所属单位的初次申报应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日期完成申报工作;
第五条 初次申报批准后如有以下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再次申报:
⑴采用的生产技术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⑵采用的工艺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⑶采用的原料、辅料等材料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⑷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⑸用人单位的名称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⑹法定代表人改变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⑺申报数据改变的应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⑻其它原因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例如: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第六条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纪录及保留《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第四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发生,切实保护公司员工的健康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条 各所属单位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第三条 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所在单位人力
资源部、担任环保安全职责的部(科、室)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担任环保安全责任的部(科、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第六条 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科、室),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根据子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
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二条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第三条 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单位人事部要及时向本单位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体检是在岗期间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五条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六条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第七条 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八条 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第九条 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第十条 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职业危害防治部(科、室)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并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 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应将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按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职业健康管理建立台账,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科、室)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有不符合的项目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估修订。
第六章 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制度
为规范对职业危害防治资金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落实职业危害
防治资金,从而达到对职业危害的预防、控制和消除目的,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危害防治资金投入范围
1、安全生产防护用品
包括防触电、电器防护产品、装置、防火、防盗、防污染、防毒器械、工具
2、从业人员防护用品,包括工作帽,防护服装、鞋、手套、眼镜、口罩等。
3、从业人员卫生防疫,包括饮食卫生设施、淋浴器卫生处理设施、药品、体检、疫情预防等。
4、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包括各种禁令标志、警告警示标示等。
5、各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和监测设备投入等
6、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第二条 职业危害防治资金投入
1、煤炭企业按不低于15元/t煤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与安全生产费用共同纳入专用账户。
2、非煤生产企业提取不低于产值的1%。
3、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经费支出主要用于职工的安全教育,职工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安全设施的购置、维护、保养,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整改,安全生产检查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购置等。
第三条 职业危害防治资金投入的管理
1、职业危害防治资金由财务管理部门建立独立管理规章制度,从开支到记帐做到专款、专户一目了然。
2、工程竣工时,要对安全生产资金结清,呈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有关领导。
3、安全生产资金的日常开支由项目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签批。第四条 职业危害防治资金的考核纳入安全标准管理和安全质量检查评比考核内容,实现统一考核。
第七章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公司及所辖各矿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并制定该管理制度。
第二条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各生产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
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第三条
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第四条
“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第五条
“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第六条
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第七条
“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第八条
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各单位应如实、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第十条
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第十三条
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第八章
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制度
为保障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对员工进
行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并对防护和保护用品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第二条 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第三条 员工在厂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负责安全环保的职能部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第四条 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生技科与安全环保部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第五条 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第六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由各公司安委会监督、检查发放情况,公司进行督查、指导。
第七条 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第八条 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第九条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第十条 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技科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第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按《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考核,作综合管理考核情况表记录。
第九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二条 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三条 公司管理部(采购)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
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四条 车间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第五条 各单位担任安全、环保职责的部门(科、室)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第六条 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第七条 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第八条 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第九条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 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十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吕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 职业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专职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条 公司及所辖各矿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第四条 煤业公司及所辖各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和省市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二节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
第一条
各煤业公司(煤矿)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第二条
各煤业公司(煤矿)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根据本单位的安排做好安全生产职
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节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第一条 公司及所辖各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条 主要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节
其他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第一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等)必须进行强制性三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二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三条 各单位担任职防责任的部门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各工程公司(项目部)、班组都应及时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安全健康档案(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安全教育登记表、安全培训教育考试试卷等材料)并长期保存。
第四条 公司级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安全管理部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
(二)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三)公司基本状况、工艺流程和劳动纪律;
(四)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
(五)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案例和预防措施;
(六)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第五条 车间级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各工程公司负责人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一)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在建工程基本情况、工作环境及危险危害因素;
(三)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四)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安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六条 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岗位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操作程序与动作标准;
(二)班组生产工作概况,工作性质及范围;人员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健康事项;
(三)安全通道、重大危险源(点)、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四)劳动防护用品(工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五)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六)有关事故案例;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第八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和实习代培人员在按规定通过三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后,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理论考试。考试合格后,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考试不合格者应补课、补考。
第九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指定师傅进行一定时期(不少于2个月)的实际操作训练,经实际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第十条 各工程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械操作工及起重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司炉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业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特殊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考核。
第五节
日常安全教育
第一条 日常安全教育包括:班前会、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领导安全讲话、复工后的安全健康教育、调换工种的岗位安全健康教育、临时工、季节性的安全健康教育等多种形式。
第二条 班前会由班组长或工段长布置、安排生产的工程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组织,在布置、安排生产的同时布置、安排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醒和交待安全健康保护等注意事项。
第三条 每周四为公司的安全活动日,以班组为单位进行活动,由工程公司经理监督落实,应切实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时间不少于1小时。周四活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在一周内的其他时间进行。每周安全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习集团公司和铜城工程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
(二)总结一周来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对发生的事故、险情和暴露的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整改和预防措施;
(三)有计划地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各工种、岗位的操作程序、动作标准;
(四)根据下周的生产任务,讨论并制定安全措施与重点;
(五)学习职业安全健康常识及现场抢救、急救知识;
(六)安全活动要做好记录,记录要工整、清晰,记录内容包括时间、主持人、参加人数及姓名、缺席人员姓名及原因,活动内容,工程公司负责人及安全员检查落实并签字。
第四条 因公出差、病事假、探亲等脱离岗位15日以上的从业人员复工时,由负责培训机构和班组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未经复工培训教育不得上岗,复工培训教育不得少于4个学时。复工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离岗期间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及生产中应注意的安全健康事项;
(二)工艺流程的变化及有关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操作方法;
(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与动作标准;
(四)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精神。
第五条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应当接受相应的工程公司和班组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第六条 临时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单位来厂(矿)参观学习人员,由接待单位负责通知安全管理部或工程公司对其进行一般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配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带领进行参观与学习。
(二)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试制新产品,重大设备改造,大、中、小修,危险作业前,检修和施工单位要制订好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向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交底和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三)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责令其停工,除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外,要由安全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专门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七条 季节性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广泛宣传春夏秋冬季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认真开展春季、秋冬季的安全大检查,抓事故隐患的整改及落实情况,注重成效。
第六节
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
第一条 外来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外来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承担本施工单位用工人员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工作,各工程公司协助其做好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第二条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参照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规定,建立健全周四安全活动、班前安全活动、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条 各工程公司在使用外来施工单位之前,要认真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教育等情况。对外来施工人员由各工程公司进行岗前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 未按上述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外来施工单位,公司有权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拒不执行本办法、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外来施工单位,公司可给予罚款、停止作业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清理出公司。
第十一章 职业危害应急预案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根据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人为本,善待生命”的原则,以突发事件的预测、预防为重点,实行突发事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确保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三条 应急预案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一节 概 况
第一条 根据本公司职业特点、所处环境、各岗位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碳、硫化氢等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本公司所有生产人员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
Ⅰ 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Ⅱ 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Ⅲ 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Ⅳ 特别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Ⅰ、Ⅱ、Ⅲ级别职业危害事故启动本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Ⅱ、Ⅲ级别职业危害事故除启动本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外,迅速上报,与上一级部门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响应。
第二节
职业危害应急预案
第一条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领导组 总 指 挥:李银柱 副总指挥:曹荣春 曹伍慧
成 员:梁应才 王绍英 梁卫公 王继平龙大晋 常学宏 王春林 赵金花 温树斌
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煤业公司调度室。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第二条 指挥部职责 1.指挥领导小组:。
a、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2.指挥部:
a、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b、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c、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d、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3.指挥部人员分工
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全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指挥部成员: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及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4.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
公司各职能部门、车间和全体员工及外委队伍,都有职业病危害
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应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
①保安队:由各煤矿保卫人员组成。负责人:保卫主管
职责:担负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指导员工疏散。②消防队:由专职消防队员及各车间义务消防员组成。负责人:保卫主管
职责:担负灭火、疏散可燃物料。
③抢险抢修队:由各煤矿机电部及外委队伍组成、公司机电部进行协调。
负责人:各部部长
职责:担负抢险抢修、现场清理工作。④医疗救护队:由各煤矿医务室人员组成。职责:担负现场抢救受伤的人员。
⑤物资供应、运输队:由云发运输公司车辆驾驶员及物资部人员组成。
负责人:物资部部长及运输公司经理。
职责:保证救援物资和其他急运物资的运输供应。第三条 危急事件的预防:
公司有可能发生的意外职业病危害事故有:
①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可因车间及岗位防护设施损坏、物料泄露、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未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
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②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
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启动:
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调度中心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同时报煤业公司调度室。
2、煤业公司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指挥部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专业对口部门迅速向上级公安、劳动、保险、环保、卫生及集团公司等单位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第五条 危机事件的应对:
1、指挥部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2、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Ⅰ、在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的指挥下,组成由保卫、生产技术、人力资源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Ⅱ、组成由维修班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3、公司救援电话。
公司报警电话:7621309 7635127 消防火警电话 :119 公司医务室: 急救中心:120 第六条 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公司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第五篇:选煤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臵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东露天选煤厂 第三条 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织机构与责任
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厂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安全厂长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根据选煤厂机构设臵,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3.制定选煤厂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全厂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新阳选煤厂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全厂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厂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部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选煤厂内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选煤厂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10.各层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责见第三章。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管理职责
1、主管领导职责
⑴、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⑵、设臵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⑶、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⑷、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⑸、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⑹、亲自参加厂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⑺、对全厂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分管领导职责:
⑴、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⑵、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⑶、保证我厂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⑷、及时、如实向上级安全监管局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3、安监部门职责
⑴、安安监部负责全厂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⑶、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4)、对厂内粉尘、煤气、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5)、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6)、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7)、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臵。
(8)、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9)、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0)、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生产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5、车间职责
(1)、两车间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⑵、两车间厂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⑶、两车间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臵设臵安全标志。
⑷、两车间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
6、生产厂长职责
⑴、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⑵、设臵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⑶、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⑷、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⑸、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⑹、亲自参加厂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⑺、对全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7、职业健康专职管理人员的职责
⑴、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公司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作业长是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⑵、负责制订和健全本车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制订和修改紧急事故预案。
⑶、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部署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⑷、负责对新职工和换岗职工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工种必须坚持证上岗。
⑸、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劳保用品,做好文明生产,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⑹、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⑺、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作用,并对他们的安全工作每月进行考核。
8、班组长职业健康职责
⑴、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⑵、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⑶、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⑷、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⑸、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⑹、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⑺、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9、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⑴、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⑵、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⑶、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⑷、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我公司安环处和公司领导报告。
10、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选煤厂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为安监部,负有以下责任:
⑴、承担我厂职业健康具体工作,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⑵、负责制定我厂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⑶、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⑷、负责做好我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⑸、组织人员做好提供从业人员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工作;
⑹、组织人员落实好本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 ⑺、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
11、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⑴、协助领导小组推动我厂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⑵、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⑶、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⑷、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⑸、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⑹、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⑺、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⑻、负责建立全厂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种类
第六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工作现场中,材料的搬运使用、原材料的加工,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存在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员工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机溶剂的危害:工作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苯系列物及氨类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中的浓度可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机型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工作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振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收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第五章 防治方针
第七条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六章 措 施 第八条 防护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⑴、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⑵、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臵,设臵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⑶、工作现场、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⑷、在地下室、加压仓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⑸、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
⑴、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⑵、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携带对应的报警器材。
⑷、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臵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⑸、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⑹、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第九条 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1、选煤厂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它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新阳选煤厂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选煤厂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选煤厂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选煤厂在生产车间醒目位臵设臵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选煤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臵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臵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臵。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1、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2、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5、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臵按照下列规定设臵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臵“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放射工作场所设臵“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臵“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4、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臵“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臵“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6、高温工作场所设臵“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7、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臵“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8、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臵“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9、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臵“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臵设臵“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臵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臵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臵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臵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臵相应警示线。
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臵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1、红色警示线设臵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2、黄色警示线设臵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3、绿色警示线设臵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臵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臵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2_)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臵相应警示标识。
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臵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二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
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臵时,应在工作区域设臵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
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臵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臵剂量报警装臵和通讯报警装臵。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臵和仪表以及射线装臵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臵或通讯报警装臵。报警装臵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臵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二
十三、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臵保持功能完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用人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监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厂工会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厂工会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监部门,并由安监部门组织进行用人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3、单位级教育培训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3)、综合安全知识,选煤厂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选煤厂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5)、选煤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4、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2)、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5、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6、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7、选煤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8、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10、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1)、由用人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用人单位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七、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选煤厂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选煤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臵,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选煤厂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用人单位应设臵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选煤厂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选煤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6、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2、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8、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8、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9、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6、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二
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选煤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臵;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臵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臵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臵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尚未发布。待发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臵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臵、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选煤厂应当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 10 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六、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一)机构职责
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二)人员分工: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生产组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臵工作;
(2)、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3)、安全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各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七、制定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
1、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2、应急设备台账;
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
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
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
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
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10、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药剂库岗位工
药剂库岗位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自己工作岗位的性质及卫生措施应有基本了解。
1、本岗位工在进行生产劳动作业时,必须按照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同时设专人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管。
2、每次作业完成后,必须搞好所在岗位的清洁工作,将用完的废旧物品集中放臵在专用器具内,不得乱扔乱放。不应用汽油或大量的有机溶剂直接喷洒在地面上清除涂料残留物。
3、煤油及有机溶剂的储存必须密封,并存放在专门的仓库内。不应直接将残余的或废弃的涂料倒入下水道,废弃物的处臵时应符合环保标准的要求。
4、生产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GB/T11651规定给药剂库岗位作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保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5、药剂库作业人员如发现头晕恶心,应立即停止作业,到户外通风处换气休息,如情况较为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去检查。
6、药剂或有机溶剂如不慎溅入眼内,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必要时应立即就医。与皮肤接触后应立即用肥皂加清水清洁。
7、药剂库作业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GBZ2的要求定期检测危害职工卫生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8、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58的要求设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二、刮板机司机
刮板机岗位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自己工作岗位的性质及卫生措施应有基本了解。
1、本岗位工在进行生产劳动作业时,必须按照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同时佩戴好护耳器和防尘口罩。
2、所有刮板,必须按照要求做好盖板,以防止有人坠入,同时用以降低粉尘和噪音的发生。如所使用刮板在20米以上时,还必须设臵人行过桥.3、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58的要求设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4、刮板机在运行中时,禁止横跨刮板、禁止将手伸入刮板内、禁止向刮板机内投掷异物。
5、刮板机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头晕恶心,应立即停止作业,到户外通风处换气休息,如情况较为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去检查。
6、检查处理刮板运输机故障时,必须拍下急停按钮,办理停电手续,并且挂上停车牌。
7、刮板运输机在启车前,必须按照要求对刮板链条、刮板、盖板、各种紧固螺丝、油位、电源信号进行检查,在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启动。
三、皮带运输机司机
皮带运输机司机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自己工作岗位的性质及卫生措施应有基本了解。
1、本岗位工在进行生产劳动作业时,必须按照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同时佩戴好防尘口罩。
2、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58的要求设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皮带运输机司机在运行中时,禁止横跨皮带。
4、皮带运输机在启车前,要认真检查各机械部件、电源信号是否完好,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启动。
5、检查处理皮带运输机故障时,必须拍下急停按钮,办理停电手续,并且挂上停车牌。
6、皮带运输机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头晕恶心,应立即停止作业,到户外通风处换气休息,如情况较为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去检查。
7、皮带运行当中,禁止在皮带周边进行清扫和维护等作业。
8、皮带停止运行后,要及时清理设备卫生,保证设备无浮尘、油垢,机头前后20米保证卫生清洁,无杂物、无浮煤。
9、皮带作业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GBZ2的要求定期检测危害职工卫生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