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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社规〔2011〕5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程范文合集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4-670624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2 08:26: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鄂人社规〔2011〕5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程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鄂人社规„2011‟5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的有关规定,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关

— 1 — 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省养老保险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 经办规程 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9月7日

共印300份

— 2 —

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统计、稽核与内控、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

— 3 — 等环节。

省养老保险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全省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全省居民养老保险稽核与内控制度,开展稽核和内控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参与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全省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等工作。

市(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州、直管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稽核与内控工作;指导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本地区人员培训;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等工作。

市州所在城区未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直接由市本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县(市、区)社保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稽核与内控工作、档案管理、发放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 4 — 询和举报,负责按时上报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的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州、直管市直接经办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保机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提供咨询、查询服务,受理举报,负责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协办员具体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登记建立相关业务台账;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督促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城乡居民户籍、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携带户口簿和二代居

— 5 — 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在异地无法签章或留指纹的,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签。

第六条 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第七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于每月18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及直接经办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市、州社保机构(下同)。

第八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录入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

参保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写《湖— 6 — 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3)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4)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

— 7 — 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

协办员于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终止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复核处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备案。

第十二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的人员制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对已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由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协办员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 8 — 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市、区)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市、区)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四,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及时告知协办员,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五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每月10日前向

— 9 —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提交《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资助)明细表》(附表五,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资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指定金融机构收入账户。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将《集体补助(资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集体补助(资助)表》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或资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或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资助)汇总表》(附表六,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六条

按鄂政发„2011‟40号和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由协办员于每月10日前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于每月18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 10 — 县(市、区)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按照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八,两联)。

第十七条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扣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地区,可暂由政府委托的征收机构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开具省统一印制的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票据。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缴费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包括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政府对个人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居民养老保

— 11 — 险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到账后,县(市、区)社保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市、区)社保机构打印《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政府补贴汇总表》(附表九,三联),其中一联交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当年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历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省社保机构每年年初公布截止上一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打印《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表》),或登陆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查询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需向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逐级申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市、区)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 12 — 处理前的记录,县(市、区)社保机构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告诉参保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每月底前通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次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名单,生成《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单》(附表十一),交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二十五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一月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登记手续。参保人员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当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出生年月与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以身份证号码为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于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当月18日前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有

— 13 — 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金额,生成《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二)。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十三),送县(市、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划入居民养老保险支出户。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次月将领取待遇人员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账户,同时向县(市、区)社保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月末前,县(市、区)社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第二十八条

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按照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按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继续按老农保规定发放— 14 — 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基础上,另为其按标准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

对出国(境)定居、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协办员应于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应于每月18日前将上述资料一并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按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额有异议的,需向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逐级申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逐级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协办员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及时提请县(市、区)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再为其继续发放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

— 15 — 明材料,通过协办员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向县(市、区)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因出国(境)定居、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等原因,需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进行结算时,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结算单》(附表十五),一次性结算并支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社保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 16 — 第三十八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九条 每年年末,各级社保机构编制下年度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每年年初,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社保机构汇总,由省社保机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社保机构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市(州)、县(市、区)进行明细核算。社保机构应与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年居

— 17 — 民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居民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各级社保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四十一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社保机构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移的,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将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续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待转入地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十四,以下简称《转入表》)。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当月1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转入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应将— 18 — 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于当月18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寄送《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二,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四十四条

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收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第四十五条

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后,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八章 信息统计

第四十七条

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业务管理模式,系统和数据省集中管理,数据库、服务器、网络由省统一负责维护管理。市、县、乡镇通过网络管理和使用本级数据。

第四十八条

省社保机构负责系统管理和数据维护、统计分

— 19 — 析运用等服务工作,根据业务数据库生成本级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台账,通过系统参数配臵方式授权各级社保机构具体经办。

市(州)社保机构按省授权范围,根据业务数据库生成本级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台账,负责统计分析运用等服务工作。

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录入信息的审核确认;负责待遇发放、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账、档案管理等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并根据业务数据库生成本级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台账。根据省授权对数据进行变更和修改。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参保登记、缴费信息、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基本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协办员协助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进行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信息数据采集和上报。

第四十九条

省社保机构每年统一制定居民养老保险统计报表。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要设臵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五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以及协办员要按照统计报表的要求,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分别统计,并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五十一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 20 —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下发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省社保机构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由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集中管理。

第五十三条

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包括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等纸质材料;电子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生成的各类业务数据和影像资料等。

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应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分类建档。县(市、区)社保机构应配备专门人员、场所、设施和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协助县(市、区)社保机构做好纸质档案相关材料的归集上报和电子档案信息录入的基础工作,并通过县(市、区)社保机构生成的电子档案开展相关经办业务工作。

村(居)委会应建立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台账并妥善保存。

第十章 稽核与内控

第五十五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部颁《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 21 — 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五十六条

上级社保机构要对下级社保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及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定期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十七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重点稽核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养老金支付情况,严肃查处虚报、冒领养老金等欺诈行为。

第五十八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臵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各类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五十九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城乡居民宣传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六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 22 — 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六十一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社保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和协办员在行政村和社区范围内对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作具体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从下发之日起施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54号)停止执行。

第二篇:县人社局局长检查指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县人社局局长检查指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11月1日以来,县人社局局长、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深入民权县18个乡镇检查指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10月29日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启动之后,为了全面了解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工作中典型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推进全县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此次检查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氛围等形式,对全县各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摸底、组织动员培训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从检查情况来看,全县总体进展情况比较顺利,乡镇党委、政府都很重视,成立了领导机构、下发了实施方案。**乡、**镇、**乡、**镇、**乡等各乡镇,登记、缴费工作已全面展开,**镇专门与各村签定了目标责任书。检查中局长还就各乡镇在政策理解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了详细地解答。

针对各乡镇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镇宣传氛围不够浓等问题,局长在检查中就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要多做释疑解惑工作,帮助群众把帐算明白,让他们真正理解这项好政策,从而为下一步缴费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要加强对村级经办人员的培训,让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能够准确掌握政策,特别是经办流程、提高业务水平、真正把群众服务好。三是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收缴程序和环节,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篇: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保发〔2009〕161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等(以下简称“街道(镇)保障中心”)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市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经办机构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市内四区居民养老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业务经办职能。

区(市)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街道(镇)保障中心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街道(镇)保障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两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报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3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街道(镇)保障中心直接办理相关手续。街道(镇)保障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区(市)经办机构。

区(市)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与公安部门信息库、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六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

第七条以上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检查有关证件和材料是否齐全,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参保人也可到街道(镇)保障中心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街道(镇)保障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区(市)经办机构。区(市)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八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跨区(市)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第九条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三)跨区(市)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四)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条办理注销登记时,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于发生注销情形次月10日前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

村(居)协办员应于收到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街道(镇)保障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区(市)经办机构。

区(市)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一条区(市)经办机构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已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区(市)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缴纳,参保人员应于每年3月31日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第十二条区(市)经办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区(市)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区(市)经办机构。

区(市)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区(市)经办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四,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区(市)经办机构应及时提示街道(镇)保障中心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居)协办员,村(居)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三条村(居)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3月31日前向街道(镇)保障中心提交《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五,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区(市)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街道(镇)保障中心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于4月10日前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区(市)经办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区(市)经办机构。

区(市)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六,两联),开具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四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不用缴费,按月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均应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也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可达到60周岁时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也可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五条补缴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青岛市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居)协办员3个工作日内将《补缴表》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街道(镇)保障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市)经办机构。

区(市)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区(市)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八,两联)。

第十六条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可暂由经办机构、街道(镇)保障中心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由金融机构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区(市)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和地方新农保参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时,可将老农保和地方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区(市)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区(市)经办机构打印《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九,三联),其中一联交区(市)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内单利计息,逐年复利计息,年内新增缴费按一年期零存整取利率计息,历年结余资金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

中断缴费的,区(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封存其个人账户,封存期间的个人账户不间断按月计息。中断缴费后又恢复缴费的,个人账户累计计算。

第二十条区(市)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结束时对当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区(市)经办机构打印《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表》),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经办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区(市)经办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区(市)经办机构应通过村(居)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告诉参保人员。

第二十三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条街道(镇)保障中心按月查询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待遇条件人员名单,制发《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表十一),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二十五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8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

第二十六条街道(镇)保障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并于每月10日前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区(市)经办机构。

第二十七条区(市)经办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其中,户籍迁入我市的应发函回原籍县社保经办机构调查确认),经比对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二)。

区(市)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根据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十三),送区(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到支出户。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区(市)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于每月20日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区(市)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区(市)经办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月末前,区(市)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区(市)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第二十八条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选择补缴保险费的城乡居民,街道(镇)保障中心应按照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按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或地方新农保待遇、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发放原待遇的基础上,加发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对于发生出国(境)定居、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居)协办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资料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街道(镇)保障中心审核无误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一并上报区(市)经办机构。区(市)经办机构应按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区(市)经办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居)协办员和街道(镇)保障中心应在法院判决的次月20日前提请区(市)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次月20日前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居)协办员和街道(镇)保障中心,向区(市)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三十三条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对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各级经办机构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金市内四区实行市级统筹,其他区(市)暂实行区(市)统筹,待条件成熟时实行市级统筹。

第三十七条 市经办机构和各区(市)经办机构应在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以区(市)、市内四区为单位核算和管理。收入户用于归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指定金融机构对个人、集体经济组织缴费扣款成功后,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转入“收入户”。其中,市内四区转入市农保办的“收入户”,五市三区转入区(市)经办机构的“收入户”。

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的,在个人缴费全额到账后,市、区(市)政府按规定给予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缴费补贴由市、区(市)财政按直接转入“财政专户”(市内四区划入市财政专户、五市三区划入区财政专户)。对于重度残疾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办理参保时,应同时提供《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由区(市)残联部门确认后,由市、区(市)经办机构填写缴费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补贴汇总表,统一向市、区(市)财政申请补贴资金。市、区(市)财政直接将补贴资金转入“财政专户”(市内四区划入市财政专户、五市三区划入区财政专户)。

基础养老金补贴由市、区(市)财政按季度拨入市、区(市)“财政专户”。需要支付时,由“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其中:市内四区区级财政负担的基础养老金补贴,由区财政拨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负担的基础养老金补贴,由市财政拨入市财政专户。五市三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各级财政负担的基础养老金补贴划入区市财政专户。

第三十八条每年年底前,各级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编制下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年底前,区(市)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户籍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下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下《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计划表》(附表十四),经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报市级经办机构汇总审查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再报上级部门。

市、区(市)经办机构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经办机构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市级、区(市)级进行明细核算。经办机构应与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一个结息结束时,区(市)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年居民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各级经办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四十条每年年终,进行基金决算。经办机构应按统筹层次编制基金财务决算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七章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一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区(市)转移的,转出地区(市)经办机构应将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地区的,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也可按第八、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十五,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转入地街道(镇)保障中心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区(市)经办机构。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应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区(市)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一,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四十三条转出地区(市)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第四十四条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四十五条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区(市)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八章统计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经办机构和街道(镇)保障中心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四十七条各级经办机构、街道(镇)保障中心以及村(居)协办员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四十八条各级经办机构和街道(镇)保障中心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九章稽核与内控

第四十九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五十条上级经办机构要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十一条各级经办机构应重点稽核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五十二条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章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五十三条各级经办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办理流程。第五十四条各级经办机构和街道(镇)保障中心要积极开展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五十五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区(市)经办机构每年应会同街道(镇)保障中心和村(居)协办员在行政村(居)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经办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区(市)经办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造成基金流失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居民养老保险档案。

第五十七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强化领导

创新举措

*县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县位于**,辖*镇*乡、***个行政村,面积***平方公里,耕地**万亩,是一个典型的平原农业县。全县总人口**万,其中农业人口**.*万,城镇人口*.*万。农业人口中,**—**周岁人口**.*万,**周岁以上人口*.**万。城镇人口中,符合参保条件人口*.**万。

为尽快让全县居民享受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国家优惠政策,*县县委、县政府抢抓历史机遇,坚持“早谋划、早安排、早启动、早实施、早见效”的工作思路,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倾力推进,于****年*月全面启动县内试点工作,并将其列入全县民生工作重点,积极动员各级各部门,以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全力以赴开展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效果。截至目前,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累计完成参保**.**万人,征收保险费****.**万元,参保率达到**%以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完成参保****人,征收保险费**.**万元。****年*月*日,试点工作正式开展仅一个月后,我县实现了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集中发放。*月**日,省人社厅**等一行*人,对*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对我县试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县县委、县政府对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惠民利民

困难的情况下,划拨专项经费**余万元为各级经办机构配备了微机、打印机、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办公设备,开通了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制定和完善了《档案管理制度》等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实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县、乡、村三级立体工作网络在我县未列入国家试点县之前已全面形成。

四、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我县按照“大投入、大范围、大规模、大声势”的宣传方针,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电视政策宣讲、结合电影下乡宣传等多种方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实施了全方位、拉网式的政策宣传活动,累计投入资金**余万元,直接参与宣传活动****余人次,出动宣传车***余次,张贴各类标语*万余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万余份,农村放映定影***场次,并组织***多名工作人员走村入户讲政策、算细账、做动员,做到了处处有宣传,村村有行动,很快使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极大的激发了居民参保积极性。

五、创新征缴方式,实现当日入库。我县保费征收实行县农保中心工作人员包乡镇、乡镇经办员包村、村协办员具体实施的三级捆绑责任制,并与银行签订了基金收缴合作协议,银行全程负责现金收缴,每天先由村协办员集中收取保费后,银行派专人专车协同县乡农保工作人员组成专门小组,定时逐村收取保险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确保基金不在协办员手中过夜。征收过程实行专人管理,专线负责,每名工作人员负责一个区域的基金核对、征收、汇总、缴存和入账,并实行逐级签字确认制,确保基金征

第五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冶溪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10月24日县动员会后,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以居民组为单位动员,以镇村干部和民政办、计划生育办、派出所集中服务和上门服务的方式,按照抓组织宣传、抓动员试点、抓整体推进的总体思路,新农保政策深得民心,氛围隆重,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强化组织领导,精心制定方案。

1、成立组织。镇政府成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徐险峰镇长亲自担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常务副组长,全面负责领导推进全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镇劳动保障所为基础组建业务办公室,抽调业务精干6名年轻同志为业务骨干,负责业务学习培训,方案制定,工作推动等相关工作。

2、明确职责。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各村和镇直有关单位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镇包村干部为该村新农保工作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为具体责任人,镇公安派出所负责提供农村户籍人口资料及身份证的办理工作;镇计生办、民政办、残联等单位负责做好计划生育优惠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衔接工作。

3、制定方案。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及办公室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联系掌握11个村新农保的进度和质量。并认真学习县动员会精神和县相关文件精神,并充分听取了相关村、组干部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制定了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的《冶溪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下发各村及相关单位,并明确了基本100%完成参保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强化宣传动员,营造积极氛围。

1、全面宣传。我镇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全面深入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标准等,镇电视台开设专栏,每日滚动宣传新农保相关政策;发放致群众一封信6000份,对外出农户集中地泉州等地,将材料带到流动支部,通过党员开展宣传推介和示范带动;开辟专门的,公示栏,定期公示新农保政策解答和进展。

2、层层动员。镇于11月2日召开新农保试点工作动员会议,全体镇干、主持日常工作的村干、相关镇直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宣读了《冶溪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徐镇长作了专门的动员报告,石咀等村进行了表态发言。各村在11月5日前,全面召开了动员会议。11月6日,全面完成了农行商户代理点工作和新农合的摸底核对工作。

3、系统学习。开展了全面的学习培训和辅导,由分管领导带领开展多层次的学习和培训,由保障所首先掌握好相关政策,首先培训业务骨干,安装了专门的电话0556-2340266,通过镇干培训、村干培训,再到各村、各组的培训,层层推动学习,我们镇、村、组上的干部全面掌握相关政策,让他们成为新农合的宣讲人,带头人,在全镇上下努力营造积极、浓厚的氛围。

(三)强化试点动员,实现整体推进。

1、抓试点。在镇召开动员会前,我们明确在石咀村河边组开展试点,由镇包点干部戴良峰、分管领导及保障所与村里通知一块到组召开试点动员会议,现场宣传政策,解答群众疑问,摸索好的工作途径和方法。并在11月2日全镇动员会上进行经验推介。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我镇明确各村以组为单位开好动员会,收集好相关资料,分类整理好业务。

2、抓整体推进。11月10日,我镇在此召开新农合、新农保推进大会。会上,镇领导小组通报了各村两项工作的进度,在此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业务辅导和经验推介座谈,邀请镇派出所储诚云所长就60周岁以上老年人身份证的办理及相关户口难点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和工作安排。

冶溪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11月10日

鄂人社规〔2011〕5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程范文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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