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5号文库
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编辑:独坐青楼 识别码:14-790684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0 11:54: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万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提高我村人口和计划生工作水平,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村规民约》并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居住在我村的所有村民,包括到我村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行业的人,适应本章程。

第三条 我村坚持依法、民主、自愿、公开、平等的原则,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四条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实行管理与服务,制约与扶助相结合,引导和教育村民自觉履行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破除封建的婚育观念,树立新型婚育理念,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支书、主任负总责,其他人员共同负责,驻村会长、计生专干、协会小组长专抓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驻村会长由村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由该组育龄群众选举产生,且驻村会长、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不得兼职。

第七条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实行制度管理、服务到位、责任到人。

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与村委会签订责任书,本村的所有住户,包括流入三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口与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并自觉履行。

普查普治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后,全体已婚育龄夫妇及七岁以下学龄前儿童参加“三进村、四到户”服务活动,已婚育龄妇女到乡服务站参加一年1次的普查普治活动,确保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外出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寄回一次有效的孕情、环情检查证明。

公开和举报制度:计生协会每月将本村的所有人口自然变动、生育计划、社抚费的收缴、独生子女办证、“两户”优先优惠政策兑现等内容向村民公开;村民须如实将所知道的有关违背政策和干部的违规行为向村民委员会或上级组织反映,对反映的相关问题,经核查属实的,每次由计生协会奖励50—100元,并为其保密。

定期报告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集村委会成员、驻村会长、责任区干部参加的计划生育专题会;每季度召集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村民组长参加的计划生育专题培训会;每年召集村委会成员、驻村会长、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村民组长参加的年度总结表彰会。专题研究本村人口计生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彰。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积极主动解决育龄群众在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实际困难。

第三章 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权利、义务、职责。

(二)认真组织、实施、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组织村民破除传统的封建生育文化,转变“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文化。

(四)拟定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及关爱母婴、生殖健康、落实避孕节育等工作措施和适时修定《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合同》,并组织实施。

(五)审核上报生育计划、独生子女光荣证申办和“两户”养老扶助对象等名单,并组织发放。

(六)定期对本村人口与计生工作作出贡献的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村民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计划生育协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一)协助村委会抓好人口计生工作;

(二)组织实施上级奖扶政策和村委会委托事项;

(三)组织和发动群众推行基层群众自治的;

(四)联系和协调相关部门对贫困计生户的帮扶和救助;

(五)定期组织育龄群众学习、开展活动;(六)发展会员,壮大队伍。

第十一条 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一)获得报酬的权利和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对所联系的计生家庭涉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两户”奖励扶助金发放,“三结合”帮扶、宅基地审批、农村低保、贫困救济、参军等有审查、评议、签字的权利,并向上级反馈相关情况。

(三)及时填报计划生育报告单,每月与联系户见面交流一次以上。并向联系户宣传人口与计生法规政策,组织育龄群众积极参加妇科病普查普治和相关活动。

(四)带头转变传统的生育观念,树立“生男生女一个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等新型的生育文化。

第十二条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政策生育的权利。家庭成员发生变动,避孕措施失败、非意愿怀孕后应主动报告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或村委会,并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二)参与、监督,获得奖励表彰和请示保护的权利。

(三)享受妇科疾病免费检查,低费治疗的权利。

(四)履行《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合同》的义务。

(五)协助村委会和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管理好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举报和反馈人口和计生工作的违法行为和先进事迹的义务。

第四章 优先奖励

第十三条 在村委会职权范围内,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两户”(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在安排民政救济、4

就业培训、生产发展项目、有关涉农扶助、村级企业用工等工作中,给予优先安排或适当提高标准,在筹资投劳等公益性事业建设中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第十四条 对按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村委会一次性奖励100元。对出生当月就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二女户绝育的家庭、35周岁以内符合二孩生育政策而自愿放弃的夫妇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村委会一次性奖励100元。独生子女、两女户家庭的子女考入全国重点大学的,村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五条 村委会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并一次性奖励50元。

第十六条 给乡、村反应意外怀孕对象,并得到及时补救的,对举报者奖励500元。

第十七条 独生子女家庭户子女参军的村委会对其家庭奖励50元。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除接受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依规依约缴纳违约金。违约金由村民委员会征收并上交计生部门,用于计划生育工作。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无钱缴纳的,可以自愿用相关物资做抵押,并在7日内用现金取回,逾期不取回者,村委会可以变卖抵交缴违约金。

(一)无证结婚生育和生育后不主动申报的。

(二)符合生育政策的怀孕妇女,违反规定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已婚育龄夫妇生育一孩、二孩后在90天以内不自觉及时落实节育、绝育措施;意外怀孕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对使用假节育手术证明、生育证、婴儿出生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的;

(五)对出生婴儿去向不明又提供不出有效死亡证明的;

(六)外出育龄妇女每季度寄回一次有效的孕情、环情检查证明。

(七)为外出育龄妇女提供担保,代养孩子、代管财产、代耕土地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或不按时督促寄回有效的孕情、环情检查证明的。

(八)对计划外生育的,应主动交纳违约金1000—3000。

(九)对计划外生育的,应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未按村下发通知有效期内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村按村规民约另处违约金1000-3000元。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的村组干部,除向群众公开道歉和按规定赔偿之外,另处50——100元的责任费:

(一)辱骂独生子女、两女户的;

(二)群众要求给予办理的事,有推迟、不理不睬现象的;

(三)工作失职给群众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条 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育龄夫妇在外县实行绝育手术的,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上又没有反馈的,一律到县计保中心作通水术,在规定时间内不作通水术的,一律作绝育手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本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村民代表大会授权村委会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0年12月28日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万里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一条 为推进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规范群众生育行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全体村民。由村民委员会委托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施行。非本村村民居住在本村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村民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本村规民约,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顺其自然。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为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积极提供支持服务,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给予扶助照顾和表彰奖励。具体规定由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的《村民自治章程》予以规范。

第五条 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除接受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依规依约缴纳违约金。违约金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征收,由村计划生育协会管理,用于计划生育工作。具体规定由村计划生育协会拟定并写入《村民自治章程》。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对当年办理生育证明对象、当年生育情况、独生子女办证情况、各种奖励帮扶、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情况按季度实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8

村民委员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取消当事人的相关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同时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协助处理和申请司法部门协助执行。

第八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在施行过程中确需进行修订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修订相关内容。

第九条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2010年12月28日讨论通过,并报乡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后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万里村村民委员会 2010年12月28日

第二篇: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

×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 年月日×xx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及居住本村的村民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章程。

居住在本村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来本村居住、就业、务工、经商等无本村户籍的人口,有关计划生育的事宜,除法律、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享有与本村村民一样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和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必须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健全和规范本村村民,公共事务负责人员的计划生育行为;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带领下,以切合实际的形式、途径,依靠村民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提高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 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权利

1、参加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科技知识的学习、培训权利;

2、有获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的权利。

3、有知情选择避孕措施,获得法律规定的免费服务的权利;

4、有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办理《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并获得相应奖励待遇的权利;

5、实行计划生育的本地户籍村民夫妻,有优先获得本村实行的有关保险、福利、保障和其它优惠待遇的权利;

6、、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村民自主实行晚婚、在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有晚育和依法生育的权利;

7、有了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行

为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义务

1、有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章程的义务,有带头并教育支持子女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照本章程规范婚育行为的义务;

2、有按照法定程序申办结婚、生育等相关证明手续的义务;

3、有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

4、有按时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活动,及时自觉终止政策外妊娠的义务;

5、如长期在外地居住或务工,离开现居住地时,应在外出前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

婚育证明等手续的义务;

6、应积极参加村委会、计划生育业务部门组织的计划生育各种活动,自觉履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签订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发生未履行村规民约的行为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7、有协助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批评和抵

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日常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任务是:定期研究总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村实际及群众要求,主持修订,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根据(乡)镇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本村落实目标责任的办法、措施;根据需要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经常了解检查各项制度,规则的执行情况;领导村计划生育服务室的工作。

第七条:设立村计划生育服务室,村服务室负责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其组成人员为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宣传员。

×村计划生育服务室的职责是:

1、根据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配合开展工作,掌握本村的婚、孕、出生等情况,各种计划生育帐、卡、册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写规范准确、报送及时。做好知情记录,做到一月一查,一月一清,一月一报,及时准确。做好育龄妇女所用避孕药具的统计上报和发送服务,送药到人,重点入户。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草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充分调动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我管理。第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实行计划生育群众自我管理的群众组织,是在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实行群众自我管理的载体,负责落实本章程所规定的任务。

第四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章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

第五条:通过全村村民的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全村村民自觉按照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半年、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与育龄夫妻和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生育节育技术服务责任书。

第八条:村委会因领导、组织、投入等原因没有完成与乡(镇)签定的目标考核责任的,每出现一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及考核总分每下降10分,领导班子成员每人的全年奖金下降10%,出现一例多胎,全年奖金下降50%。并向村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检讨。

第四章 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第九条: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受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在村党总支及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育龄妇女的“现居住地管理”工作,及时检查外地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携带《婚育证》的情况。履行下例职责。

1、为育龄妇女搞好生殖健康服务,每年为 49岁以下的育龄妇女搞好两次B超查体(3月、10月),并记入健康档案。新婚、孕产、术前、术后的育龄妇女搞好访视服务,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

2、熟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及时做好补救工作,每半年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总结、分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一次。

第五章 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第十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组织会员带头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联系群众并帮助特困户的独生子女家庭。

2、协助搞好宣传,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生殖保健知识。

3、积极开展“三结合”搞好帮扶及生殖健康服务。

4、协助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通过开展多项服务,以稳定群众的低生育水平。

5、参与人口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参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监督、奖励措施的落实。监督二胎的申报、审批,广泛听取和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

村民中岁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l、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有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权利。

3、有接受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婚育知识等的培训教育的权利。

4、有享受村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权利。

5、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权利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

6、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村民的义务

1、实行计划生育是村民的义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于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可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积极参加村组织的一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3、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4、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持“生育证”生育。

5、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6、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自觉上交社会抚养费。

第七章限制性措施

第十三条:限制性措施

1、凡是本村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而怀孕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必须终止妊娠。若不终止妊娠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2、凡本村有一个子女的夫妻违反规定,超生二孩或多孩,要公开进行批评,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无能力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可以上交相应的承包田,村委会将该承包田的收益上交国库。

3、对未婚先孕男、女青年限制性措施如下

1)对已到法定结婚年龄未进行结婚登记的,限期进行登记,否则按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却提前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否则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预征社会抚养费。

3)属晚婚年龄但未婚怀孕的,不享受晚婚晚育优惠待遇。

4、凡是合理生育怀孕(一胎)二个月以内的育龄妇女应到村委会登记后领取准生证。对无证生育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现居住地管理

第十四条:凡在辖区内有常住趋势(居住3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无论户口是否在本村,一律接受村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五条:凡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含流动人口),村委会负责登记建卡,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证》,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知识等培训及生殖保健服务,同本村育龄妇女一样,就近享受孕检、体检服务,领取药具,并接受指导,一样参加计划生育有关社会活动。

第十六条:凡是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接受村委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村专职干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

第十七条:凡是外地流入本村的育龄妇女,房屋出租户通知承租户,十日内必须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村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对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及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凡房屋出租户,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能租赁、收留无指标怀孕生育人员,否则对房屋出租户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第九章 民主参与、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内容:

民主参与:

1、参与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的制定。

2、参与村委会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

3、参与对生育情况的了解和生育政策的落实。

4、参与优生、优育、优教工作。

5、参与落实“三为主”、“五关爱”行动的工作。

民主监督:

1、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情况进行监督。

2、对村委会及其成员和上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

3、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4、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5、对村委会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的内容:

l、人口计划的落实(一孩、二孩)。

2、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

3、对计划外生育的育龄夫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4、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5、公开计划生育贫困户、特困户家庭。

第二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协会的会长列席参加党总支和村委会研究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会议。参与党总支和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监督村委会落实《章程》的情况及村民执行《章程》的情况。村民自治监督理事会每季度活动一次,对村民自治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村民代表每半年召开一次议事会,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对半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报;村民代表将育龄妇女的要求和建议反馈到村委会,并对村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监督章程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生育要计划 村民自治化 《章程》已规定 遵照来执行 签订协议书 村民来监督 男女要结婚 必须够年龄 带上服务证 查孕又查病 一孩生育完 间隔满四年 再生要申请 准许方可孕 绝育纯女户 奖励又扶助 男女都平等 不要嫌女婴 务工去挣钱 证件要带全 及时返孕单 时常记心间 绝育没有搞 五户要连保 按时搞“三查” 谁也不说啥 如果不孕检 必定交罚款 人人都自觉 社会就和谐 巩固合格村 你我都有功

第三篇: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doc

郑朱娄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凡是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如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资产处置、种植结构调整、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

第五条 听证对象。一般由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群众代表、有关部门领导、专家、技术人员等。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人大代表、党代表。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两委班子成员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 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两委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值班制度、干部 1

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的水费、电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第十三条 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书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生协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 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广播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偷电由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第二十四条 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1、必须按照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2、必须符合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乡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领导同乡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第二十七条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集体组织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承包者自觉履行合同的规定。

第九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设施、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

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第三十一条 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村财务实行村民民主理财制度,由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收支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①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财务收支事项;②落实专人负责财务收支事项工作;③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注明用途和签字(盖章);④将原始凭证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⑤将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的财务事项及原始凭证报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⑤经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并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五条 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审计、专项审计由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第三十六条 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一是财务公开。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二是事务公开。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民主决策事项要及时公开。三是协助上级办理的政务公开。另外,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继续坚持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20年月日通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四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

南庄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村规民约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村民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依据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章、法规、法律的规定,将计划生育列为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的一项重要内容,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不断深化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创新村级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调动干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主动性,结合我村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让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综合治理的要求,使村的计生工作达到阵地建设规范化、优质服务系列化、计划生育自愿化、村民自治民主化的标准。

二、主要内容

1、宣传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各种宣传阵地作用,大力

开展计划生育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宣传工作,不断提高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晚婚晚育和少生优生意识,使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进入千家万户。

2、避孕节育管理。通过定期开展“三查”工作,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及时有效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且跟踪上门服务,从根本上杜绝计划外怀孕。

3、合理管理。通过与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形成规范化的双向制约机制。

4、服务管理。根据我村经济发展实际,针对不同育龄夫妇的要求,为育龄妇女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各方面的服务。

5、民主监督管理。结合村务公开、生育政策落实的公开、违反《条例》查处情况的公开、优惠政策的公开、服务承诺的公开。

三、职责

1、宣传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优待奖励政策,保证做到上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下合乎村情民意、尊重群众权利、维护群众利益、督促群众严格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为自治村育龄群众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2、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在广大村民积极参与下,明确村两委会成员及育龄群众的职责,使之成为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以综合改革为契机,建立我村自治,户落实的工作新格局,积极稳步地推进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不断提高我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和群众满意的程度,确保我村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健康发展。

南庄村

2011年3月

第五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村《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第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办事组。办事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村计划生育专干组成。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贯彻执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本《章程》;负责上报人口计划,将乡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落实到人;负责计划生育帐、卡、册管理及出生、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的记录和上报;组织村民参加“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评选和文明村、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及开展少生快富奔小康竞赛活动。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学习,督促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二)办理、审查有关计划生育手续。

(三)收取履约金和违约金。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按时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二)每年1、4、7、10月的17日至24日为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查妇科病服务,落实节育、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

(四)每季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照顾生育对象、计划外生育费征收以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况,公布内容一式二份,一份张贴在村上,一份交乡计生办留存。

(五)及时退还遵守本《章程》的村民交纳的履约责任金。第五条 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二)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接受查环、查孕、查妇科病,落实节绝育、补救措施,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监督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照顾生育对象、计划外生育费征收以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况。

(四)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退还相关的履约责任金。第六条 村民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检,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禁止非婚怀孕和非婚生育。

(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计划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3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动到村计划生育服务室检查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并与村委会签订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再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后每季度按时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有孕(环)情证明。

(五)怀孕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前须交纳户口迁移履约责任金200元,在开出证明一个月内办理迁移户口。

(六)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报告,并主动出示外来人员有关证件。

(七)生育一孩的夫妇,需缴纳落实节育措施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一孩后当月向村委会申报,在90天内(剖腹产225天内)落实节育措施。

(八)凡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二孩生育手续时,先须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张榜公布十五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组加注意见,乡政府审查,报县计生局审批。计生局批准后,办理二孩准生证,并向村委会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后当月必须申报婴儿出生,在5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

(九)不得非法拾婴,不得弃婴。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违约责任:不按时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10元;不按时通知“三查”,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10元。第八条 村民的违约责任:

(一)育龄妇女不按时参加学习,村民委员会派人上门进行宣传培训服务,受此服务人,每人每天向村委会交纳宣传服务费10元,并交纳上门宣传误工费每人每天10元。

(二)育龄妇女不按时接受“三查”的,村委会上门宣传,收取违约金每天10元,误工费每人每天20元,直到接受服务为止。

(三)应落实节绝育措施的夫妇,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收取违约金40元/天,不按时落实绝育措施收取违约金100元/天,不按时人流收取违约金300元/天,不按时引产收取违约金400元/天,若上门宣传收取误工费每人每天20元,直至落实为止,并将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其落实措施的手术费用自理。

(四)无计划怀孕者如不自觉落实补救措施,村委会上门做宣传工作,收取违约金300元(人流)或500元(引产)。

(五)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未按时寄回暂住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证明,在履约责任金中扣除每人每次违约金50元。不按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外出的,由家庭成员或代耕人承担履约责任,外出人员及其家属,代耕人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违反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超出时间未迁户口,除将履约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外,另收取违约金200元。

(七)对收留外来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村民收取每次500元或者说1000元的违约金。

(八)对非法拾婴或弃婴的村民除按政策规定处理外,村委会收取违约金500元或1000元。

(九)外流人员计划外生育,除将履约责任金转为违金和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加收违约金5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村委会征收各种款项必须出据财政统一收据,否则交纳人有权拒交。第十条 计划生育违约金、履约责任金由村委会收取,实行“村收乡管、财政监督”,开支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优生服务、致富知识传授、独生女父母表彰及工作费用等。

第十一条 村委会及其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座支挪用任何计划生育经费。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