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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评标管理办法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14-398903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3 00:45:27 来源:网络

采购评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采购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确保评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管理部作为采购综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招标采购评标活动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自行组织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

第四条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操作,竞争择优,达到保证采购质量、节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程序的目的。

第二章

评标工作纪律

第四条

评标专家对整个招标采购评标工作负责,招标采购组织部门对整个招标采购项目负责。

第四条

评标专家应执行回避制度。评标专家有下列可能影响公正评标情况的,应当回避:

(一)投标人雇员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监督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其它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前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评标地点和场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文件评审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其它情况等。

评标专家也必须对供应商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评标所用资料及工作底稿在评标(审)结束前不得带离评标会场。

第六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开始前,须按公司相关要求签订《自律承诺书》。

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应接受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八)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九)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八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投标人,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扰,依法保护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评标的依据只能是相关法规、招标采购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或澄清文件。对招投标文件或评标办法有理解不清的,可以向招标采购经办人员询问。重大问题由评标委员会共同讨论决定,并须经评委会成员总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不得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意见以影响其他评委,也不被他人的意见所影响。

评标专家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可书面说明。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名,又不书面说明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意见。

第三章

评标(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组长)的产生

属于工程、服务、通用类物资招标采购项目的,由招标采购组织部门人员担任;属于专用物资招标采购项目的,由使用部门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采购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采购的目标;

(二)招标采购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审)标准、评标(审)方法和在评标(审)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五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资格评审可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人经营范围;

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即格式和签字、盖章是否符合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有无提供技术和商务等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必须提供的资料;

3)投标人的资格、信誉(有无不良纪录等);是否属于不得参加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

4)是否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投标标的的销售业绩和证书;

6)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7)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8)代理商投标的,应提供制造厂商的授权书。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比较与评价。按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5、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部分:

(1)招标采购公告日期、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审)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第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投标的竞争性(投标人是否少于3家);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作废标处理。初审不合格,不再进入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第二十一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或者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四条

评标(审)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相关条款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审)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依据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在评标委员会对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文件被否决后自行决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除责令采购部门改正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改正的应责令改正,因违反相关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管理权限和责任大小,视情节轻重,对招标采购组织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及评标专家分别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公司应禁止其3年内参加评标活动;情节严重、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3年期满后再次出现违规情形的,永久禁止其参加评标活动,并将其从采购评标专家库中予以清退。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及评标人员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评标人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违法违规情形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评审专家自律承诺书

本人受邀自愿参加*****公司XXXX项目评审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我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和荣誉郑重作出如下廉洁自律承诺:

一、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不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

二、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主动提出回避。

三、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独立、负责的进行项目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四、不收受供应商、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不向他人泄露有关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遵守公正、公平原则,不与其他评审专家私下达成一致意见,不干预评审结果。

七、自觉接受采购监督部门的有关监督、检查。

八、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发生,自愿接受有权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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