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办事指南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二、实施主体: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受理对象:
注册地在合肥市的勘察设计企业
四、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
2、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第114号令);
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部建市[202_]86号);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2_]202号);
5、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建市函[202_]682号);
6、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设部建设[202_]202号);
五、申报材料要求
1、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外的附件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规格应为A4纸;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
2、申报单位只申请一个行业时,应提供四份申请表和二份附件材料。申请工程设计和工程勘察资质的材料应分开装订;
3、申报单位申请两个及以上行业资质的,申报材料中每增加一个行业,需在原提交材料基础上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4、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材料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5、申报材料必须如实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
6、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7、附件材料的原件委托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应在附件材料首页加盖审核章并有审核人签名;
8、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申报企业及审核部门(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负责。
六、申报材料:(以下提供复印件的需带原件审核)
(一)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需提交如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通过“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EIV5.0版”,应有条形码)、电子文档(申请表刻成光盘1张)及带条形码的信息采集表; 注:电子光盘需刻录“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人员申报简明情况表”、“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人员申报简明情况表”,“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WORD格式。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须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与现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社保明细、缴费凭证)复印件;
9、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及双方租赁合同复印件);
10、《人员申报简明情况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人员申报简明情况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各一份(合肥建设网下载中心下载);
11、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申请勘察资质的提供)。
(二)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需提供的材料 除需提供上述
(一)所列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方投资都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3、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4、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文。
(三)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升级、增项、延期需提供的材料
1、提供第(一)条第1、2、5、7、9、10、11所列材料;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进行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申请增项的可不提供)。
(四)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情况报告;
2、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5、企业分立,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后成立的新企业同时申报。
(五)企业工商注册地跨地区变更的,申请资质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质变更的审查意见;
2、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由企业新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注册地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EIV5.0版购买电话:010-88018260转845
七、办理流程:
1、申报企业向合肥市建委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合肥建委“信用管理系统”帐号和密码,提交资质申报材料;
2、市建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同时核对合肥建设网信用管理系统提交的信息,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3、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和省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直属的企业,申报材料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直接报送省政务中心住建厅窗口;
4、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经省住建厅审查后报建设部审批;其他资质由省住建厅审批。
5、需上报省厅审批的勘察设计单位在窗口审查时,在上报之前由窗口与科技处共同派员对申报单位的办公场所、勘察设计从业人员相关材料和所需设备进行现场核查。
(特别说明: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及我委相关要求,施工许可证项目所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等相关单位及该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等人员信息均需在市建委官方网站:合肥建设网备案,关于网上相关问题请咨询建委窗口,电话:0551-63545687)
八、服务承诺:
所有材料齐全,集中统一上报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及地址:
0551-63545687
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建委窗口
第二篇: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2_年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三)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2_]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
[202_]202号)等所列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材料清单: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并刻盘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原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6、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9、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10、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只限首次申请资质时提供)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由社保单位出具企业在册人员汇总表);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1、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
12、满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1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同时刻盘);
14、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15、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
16、企业相应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
17、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身份证明;
18、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
1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
20、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
21、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括认可、认定、鉴定证书);
22、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二)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第(一)项的:1、2、3、4、6、7、9、10、11、13条。
(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需提交第(一)项的:1、2、5、6、8、9、10、12、13条所列材料。
(四)申请工程设计勘察、资质增项,需提交第(一)项的:1、2、5、6、7、8、9、10、13条所列材料。
(五)延续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需提交第(一)项的:1、2、5、8、9、10、13条所列材料。
(六)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需提交第(一)项的:1、2、4、6、11、13、14、15、16、17、18、19、20、21、22条所列材料。
(七)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甲级勘察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相应规模的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页;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
四、材料要求
(一)、申请一个行业的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二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专项设计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份数要求同上;
(二)、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附件材料应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所列人员的相关证件材料或“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归放在一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需要核实原件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由核验人签字。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三)、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四)、以上申报资料均需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企业资质申报必须先登陆“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进入“四川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平台”在“四川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
关表格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在网上申报后,企业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提供企业资质申报书面材料申报。
(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已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向该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部门窗口提出;
(二)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三)省建设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核准其资质的,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四)属于省建设厅初审建设部核准的,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全部转报建设部。
(五)取件人凭受理通知书、介绍信、营业执照、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受理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028)86947761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处:(028)86913488
投诉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1
省建设厅:(028)85568206
网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建设厅:
第三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申报注册办事指南
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申报注册办事指南
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向地方注册管理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的,要递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需要同时在“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和“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
勘察设计注册师目前已开始注册的专业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
一、网上申报
(一)省系统申报
1、执业人员登录系统。
打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www.teniu.cc)”网站首页→左下方找到
→点击下方
→进入“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www.teniu.cc/web/zyzc)”(以下简称“省系统”)首页。
进入省系统操作前务必仔细阅读“注册用户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在省系统首页首次登录的,先点
下载。
申请密码后方能进入省系统。非首次登录
数据提交至单位管理员。(详细操作可参阅手册)。
3、单位管理员审核并上报。
单位管理员进入省系统,点击“待办事宜” →选择申报人员姓名→审核无误后,点击“合格” →在弹出窗口中填写审批意见,点击“确认完成”,数据提交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4、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可打开省系统首页左方
栏目查询。
注意事项:
(1)单位管理员的申请
首先查询聘用单位是否已申请单位管理员,点击省系统首页左下方,如在“单位列表”中查出聘用单位无人申请单位管理员,则申请单位管理员,申请方式有2种,可参阅手册中“执业单位管理员-操作说明”或咨询我厅信息中心(咨询电话025-51868276)。单位管理员开通后,才可在省系统注册申请。
“单位管理员信息维护-联系方式”中“手机号码”务必填写正确,否则注册审核过程如有补正情况,您将不能通过手机及时收到短信通知。
(2)添加执业资格
①在外省取得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到我省申请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单位管理员要在省系统添加执业人员。在外省没有注册过的,添加时,注册状态选“未注册”,在外省注册过变更到本省的,注册状
由此查询跟踪)。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省系统将通过短信平台,将补正要求发到单位管理员手机上。请及时补正!
(一)初始注册(一式二份)
1、初始注册申请表(需要与部系统申报数据一致);
2、相应的业绩证明原件(部系统打印,需要业绩证明单位盖章,如业绩证明单位非申报单位,需出具证明单位的解聘证明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新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军官证或其他证件含照片页和发证机关盖章页);
4、资格证书复印件(需要有带住建部和人社部印章一页和个人信息一页);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部门制式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合同期限应自申请注册日起半年以上);
6、逾期(取得资格证书超过3年)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一建的交近两年内必、选修各40学时;一结、岩土交近三年内必、选修各60学时;其他专业暂不需提供);
7、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有效证书;在省系统中单位管理员要维护好相应的资质信息)。
注1:原系在军队通过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的、现从地方企业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包括出具了转业、离退休证明的人员),必须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出具的同意该人员从地方企业申请注册的公函,方受理其注册申请。
求的证明材料(要求同上);
5、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要求同上);
6、执业印章(进省变更的原章由原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收回)。注:原系军队注册人员(包括已转业、离退休的人员),现申请变更到地方企业注册,持有的申请表上“原地方注册管理机构意见”栏上必须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印章,方受理其变更注册申请。
(四)注销注册(一式二份)部系统不需要申报数据。
1、注销注册申请表(在“部系统”中下载);
2、注册证书原件;
3、执业印章。
(五)更改、补办
1、更改、补办申请表(需要与“部系统”申报数据一致);
2、省级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原件(仅证书或印章遗失时提供,需要省级以上刊物);
3、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仅印章号与单位现有新资质号不一致且印章还在有效期内时提供)。
(六)更改注册单位名称
部系统不需要申报数据;省系统中按“省内变更”申报数据(单位管理员在系统内首先申请单位更名,更名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申请数据的填报)。
第四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申报注册办事指南201403
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申报注册办事指南
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向地方注册管理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的,要递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需要同时在“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和“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
勘察设计注册师目前已开始注册的专业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
一、网上申报
(一)省系统申报
1、执业人员登录系统。
打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www.teniu.cc)”网站首页→左下方找到
→点击下方
→进入“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www.teniu.cc/web/zyzc)”(以下简称“省系统”)首页。
进入省系统操作前务必仔细阅读“注册用户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在省系统首页首次登录的,先点
下载。
申请密码后方能进入省系统。非首次登录
数据提交至单位管理员。(详细操作可参阅手册)。
3、单位管理员审核并上报。
单位管理员进入省系统,点击“待办事宜” →选择申报人员姓名→审核无误后,点击“合格” →在弹出窗口中填写审批意见,点击“确认完成”,数据提交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4、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可打开省系统首页左方
栏目查询。
注意事项:
(1)单位管理员的申请
首先查询聘用单位是否已申请单位管理员,点击省系统首页左下方,如在“单位列表”中查出聘用单位无人申请单位管理员,则申请单位管理员,申请方式有2种,可参阅手册中“执业单位管理员-操作说明”或咨询我厅信息中心(咨询电话025-51868276)。单位管理员开通后,才可在省系统注册申请。
“单位管理员信息维护-联系方式”中“手机号码”务必填写正确,否则注册审核过程如有补正情况,您将不能通过手机及时收到短信通知。
(2)添加执业资格
①在外省取得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到我省申请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单位管理员要在省系统添加执业人员。在外省没有注册过的,添加时,注册状态选“未注册”,在外省注册过变更到本省的,注册状
注2:(1)申报表打印采用双面打印方式。
(2)原印章注册号必须填写最后一次取得的印章注册号,申请表上加盖最后一次取得印章的印模。
(3)如果数据进行了修改,要重新打印申请表,申请表必须与申报数据一致。
(4)申请表上“聘用单位意见”一栏需手工填写。
2、企业通过“企业版”导入数据并审核上报。
企业版用户进入部系统时需要身份认证锁,如没有,请在省系统首页在“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网络身份认证锁购臵单》购臵身份认证锁。
注:进行所有注册申请前务必仔细阅读部系统首页
三个文件
部系统中相关操作问题可咨询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的技术支持电话(购臵身份认证锁时可获得)。
二、申请材料
当省系统流程到省窗口接受(仅初始注册)或省窗口受理、部系统数据已经上报后,方可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受理地点: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A座8楼5号窗口。申请事项的具体流程可打开省系统首页中间的“申请事项查询-申请状态”查询(很重要!申报后各阶段的情况皆可由此查询跟踪)。申请材料不符合
注2: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使用军人证件(或已证实该人员确系军人的)从地方企业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包括出具了转业、离退休证明的人员),必须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出具的同意该人员从地方企业申请注册的公函,方受理其注册申请。
(二)延续注册(一式一份)
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延续注册申请表(需要与部系统申报数据一致);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部门制式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合同期限应自申请注册日起半年以上有效期);
3、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一级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为:两年内必、选修各40学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继续教育要求为:三年内必、选修各60学时);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请提供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在省系统中单位管理员要维护好相应的资质信息)。
5、健康证明(仅70岁及以上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供,须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近三个月以内的)。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延续注册申请表(需要与部系统申报数据一致);
求的证明材料(一级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为:两年内必、选修各40学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继续教育要求为:三年内必、选修各60学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
5、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请提供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在省系统中单位管理员要维护好相应的资质信息);
6、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仅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有要求)
7、执业印章(进省变更的原章由原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收回)。注:原系军队注册人员(包括已转业、离退休的人员),现申请变更到地方企业注册,持有的申请表上“原地方注册管理机构意见”栏上必须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印章,方受理其变更注册申请。
(四)注销注册(一式二份)部系统不需要申报数据。
1、注销注册申请表(在“部系统”中下载);
2、注册证书原件;
3、执业印章。
4、相关证明材料(如系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出具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用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
变更为地方身份证号的,需持有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印章的证明文件,方可请进修改。)。
三、申请事项查询
书面申请材料到省窗口受理后,可通过省系统首页中间的栏目查询事项的进度,打开
四、证章领取
申请事项核准后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发放情况可通过省系统首页的“申请事项查询-申请事项列表”查看“证章领取状况”。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变更注册的执业印章直接由印章制作厂根据申报单位管理员所填写的邮寄地址直接邮寄到申报单位,如发现流程结束,仍未收到印章的情况,请与证章管理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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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检测资质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按规定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方可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四)《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第226号发布)第六条:“第六条地震灾区从事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修复、加固、拆除的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资格许可及本实 施意见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执业,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机构是指:……属第(二)项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
二、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中介机构,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
2、符合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三、申报材料
(一)新办
1、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www.teniu.cc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系统”中填报);(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
(4)办公场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
(5)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其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还须提供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证书或证明;
(6)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四川省边远地区范围见附件1,以下同。)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提供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以及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7)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记录表格。
2、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www.teniu.cc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系统”中填报);(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
(4)办公场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
(5)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其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还须提供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证书或证明;
(6)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
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提供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以及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7)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记录表格。
3、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www.teniu.cc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系统”中填报);(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
(4)办公场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
(5)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其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还须提供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证书或证明;
(6)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提供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以及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7)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记录表格。
4、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类
(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www.teniu.cc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系统”中填报);(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
(4)办公场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
(5)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其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还须提供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证书或证明;
(6)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提供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以及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7)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记录表格。
5、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类
(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www.teniu.cc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系统”中填报);(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
(4)办公场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
(5)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其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还须提供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证书或证明;
(6)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提供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证书、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以及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7)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记录表格。
6、建筑节能与智能检测类
(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www.teniu.cc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系统”中填报);(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
(4)办公场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
(5)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其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还须提供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证书或证明;
(6)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提供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以及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7)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记录表格。
7、见证取样检测
(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www.teniu.cc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系统”中填报);(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
(4)办公场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
(5)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其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还须提供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证书或证明;
(6)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提供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以及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8、鉴定机构
(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www.teniu.cc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系统”中填报);(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具备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尚未取得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或同时申请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和鉴定机构资质的,按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要求的申报材料提交)。
(二)延续
所有类别延续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www.teniu.cc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系统”中填报);(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资质证书正、副本;
(4)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
(5)办公场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
(6)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证书或证明;
(7)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证书、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以及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三)增项
新增检测类别均按照新办检测申报要求上报。
(四)分立、合并
1、企业合并
①合并前各企业的资质正、副本原件;
②股东会决议(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合并协议;
③被吸收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④申请报告,拟合并企业分别提交申请报告;
⑤合并后企业的章程和股东出资协议;
⑥合并后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⑦符合合并后企业资质类别要求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人员还应附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
⑨若涉及到变更事项的,应提供变更材料。
2、企业分立
①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的方案;
②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③拟承继资质的企业的章程和股东出资协议;
④拟承继资质的企业股东出资证明;
⑤拟承继资质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⑥分立前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⑦分立后符合企业资质类别要求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⑧若涉及到变更事项的,应提供变更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须先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www.teniu.cc),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2、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3、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完毕,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初审意见和核验原件,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公函及企业全部申请材料(需加盖初审部门原件审核一致章)上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初审部门密封。
4、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www.teniu.cc)、省政府政务中心网公示;
5、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www.teniu.cc)、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www.teniu.cc)上发布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6、准予许可的,于取件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见取件须知)。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028)86947761
省 建 设 厅 行 政 审 批
处(028)8691347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8)86936179 86936381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028)8556920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teniu.cc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www.teniu.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