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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精选多篇)
编辑:眉眼如画 识别码:14-1002522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0 17:35: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单位退休人员等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个人自愿,权利和义务对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北部新区内(以下简称统筹区)的以下人员: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二)城镇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双解”人员;

(四)本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本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以下人员:

1.原所在单位已破产、关闭、解体、撤销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退休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2_〕25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 登记手续

(一)本办法第三条

(一)、(二)、(三)类人员,本人劳动关系或户籍关系在统筹区的,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不在统筹区的到本人劳动关系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本办法第三条

(四)类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养老保险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户籍关系不在统筹区的到本人原单位)所在地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 缴费标准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两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档参保:

一档: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档: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1%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202_年度缴费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不含一次性趸交)。

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中的部分困难人员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缴费年限

(一)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参保人员202_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202_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

(三)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缴满本人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参保人员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和原《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本人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二档实际连续缴费年限计算 第七条 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按年向参保所在区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医疗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初次参保的或中断缴费后再次缴费的,按当年实际剩余月份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本人自愿的,可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度按一次性缴费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永久性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八条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202_年12月31日前按本办法参保的,缴费的次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202_年1月1日后按本办法参保的,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除外),从第13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本办法支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医疗费用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按本办法支付,补缴欠费额度按再次缴费时的缴费标准计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不补缴欠费的,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四)参保人员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二档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的,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二档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须补齐不足年限的缴费,才可享受二档待遇。补缴标准按补缴之月一档与二档的差额计算。

第九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一档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二档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要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以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不满3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3%;

满35周岁至不满4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5%;

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7%;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期内划入比例为4%,缴费期满后划入比例为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4%。

第十条 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和不予支付的情况

(一)对按一档参保的人员,统筹基金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以下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1.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3.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血友病。

(二)对按二档参保的人员,统筹基金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和范围,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不予支付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按本办法参保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的,先按失业保险医疗补助规定支付,若失业保险规定的支付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一)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在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用于解决参保人员符合本办法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

(二)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在缴纳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已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继续按年缴纳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

(三)享受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待遇的条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规定,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

参保人员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办法,以及就医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政策的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人员,本办法实施之日自动并入本办法一档参保,自愿申请改按二档参保的,应到参保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_年3月1日施行。市级统筹区外的其他统筹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统筹区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主题词:劳动 医疗 保险△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_年3月2日印发

第二篇: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事指...

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北部新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统筹区”)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双解”人员以及本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本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的人员。

二、办理登记手续:

(一)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或暂住证或失业证或劳动关系证明;

3、如为代办人代办参保手续,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4、退休人员须提供在本统筹区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证明材料;

5、《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办理地点:

1、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不在本统筹区的到本人劳动关系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退休人员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不在本统筹区的到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三、缴费标准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分为两档,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其中一档参保:

一档:医疗保险费按上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互助保险)。

二档:医疗保险费按上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1%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互助保险)。202_缴费按上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9%缴纳(不含一次性趸交)。

四、缴费年限

(一)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参保人员202_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202_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不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实际缴费年限在10年的基础是增加不足的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

(三)缴满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缴满本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参保人员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_‟120号)和原《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2_‟87号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本人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二档连续缴费年限计算。

五、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后,次月1-10日到指定的银行领卡缴费初次参保的或中断缴费后再次缴费的,按当年实际剩余月份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后每年的1月10日前足额存入当年应缴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本人自愿的,可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缴费额度按一次性缴费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永久性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不予退费。

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202_年12月31日前按本办法参保的,缴费次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202_年1月1日后按本办法参保的,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除外),从第13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未按本办法规规定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办法支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待遇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医疗费用从再次之月的第13个月起按本办法支付,补缴欠费额度按再次缴费时的缴费标准计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不补缴欠费的,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202_年3月前的欠费无需补交,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

(四)参保人员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二档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的,享受二档医疗保险保险待遇,二档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须补齐不足年限的缴费,才可享受二档待遇。补缴标准按补缴之月一档和二档的差额计算。

一、二档可按转换。

七、统筹基金和个账户

一档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二档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以上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不满3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3%;

满35周岁至不满4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5%;

满45周岁至未退休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7%;

退休人员缴费期内划入比例为4%,缴费期满后划入比例为上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4%。

八、相关政策的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人员,本办法实施之日自动并入本办法参保,享受本办法一档医疗保险待遇,自愿申请改按二档参保的,应到参保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2_‟87号)及相关补充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废止。

第三篇:202_年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 解读

202_年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2_〕228号),将于202_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让广大参保人员及参保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政策,现对有关政策逐条解读如下:

一、关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的问题

(一)本条处理意见涉及哪些参保人员?

本条处理意见仅涉及我市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适用于本条处理意见。

(二)参保职工须在什么时候进行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的认定呢?

在参保职工按我市规定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之月,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须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年限的认定。

(三)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年限认定的,对本人的医保待遇由什么影响?

参保职工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年限认定的,从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保关系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并停划个人账户。

例如:张三,男,202_年4月由其单位为其办理退休,5月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则张三所在单位应在5月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保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若5月未去办理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6月起暂停张三医保待遇,即停划个人账户、暂停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报销。

(四)参保人员暂停医保待遇后,应该怎么办?

参保人员暂停医保待遇后,应及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手续。

(五)目前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需要缴多少年才能享受退休的医保待遇?

202_年1月1日及之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尚未退休的,应继续缴费至本人退休之月。

(六)参保人员办理缴费年限认定后,如果本人的缴费年限满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的,暂停的医保待遇如何恢复?

经认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且按规定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后,其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即:从其缴清大额医保费的次月起,恢复其医保待遇,停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按其暂停待期间本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补划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七)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按什么标准补缴?

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八)参保人员办理缴费年限认定后,如本人的缴费年限不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的,应当怎么办?

经认定,对本人缴费年限不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年限的,需要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九)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是多少?

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照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渝人社发〔202_〕226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2_〕15号)等规定,以本单位上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的缴费额,补缴不足年限缴费。

(十)那么,渝人社发〔202_〕226号和渝人社发〔202_〕15号文件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渝人社发〔202_〕226号第二条(五)款和渝人社发〔202_〕15号第五条的规定:

1.从其停待之月起计算,3个月内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保待遇,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例如:前例张三,在某年11月暂停医保待遇后。如在3个月内(即11月、12月、次年1月)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应享受的医保待遇从11月起予以补发。

2.从停待之月起计算,超过3个月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标准为其申请补缴时上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的缴费额进行补缴;从补缴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按欠费期间该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补划。但其欠费期间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例如:前例张三,在某年6月暂停医保待遇,而10月(已超过3个月)才来申请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医保费,则其补缴标准以10月时的上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的缴费额进行补缴;从补缴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按欠费期间该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补划。但其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医保不能报销。

(十一)缴费年限不足我市医保规定的,在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还需补缴大额医保费吗?

在补缴基本医保费的同时,还应补缴暂停期间的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十二)本条规定的医保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应谁来具体负责办理呢?

随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其医保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应由用人单位代参保职工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办理。个人也可按相关规定去办理。

二、关于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问题

(一)在我市参加原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是如何计算为我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的?

参保人员在我市参加原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分别按25%和12.5%的比例折算为我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二)在我市参加不同医保险种的缴费年限折算适用于哪些人员呢?

适用于在我市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参加居民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包括已按月享受我市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

(三)什么时候办理缴费年限的折算呢?

不同医保险种缴费年限的折算,在参保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进行本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时才统一计算。但原农民工大病医保、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之间不得重复计算。

(四)从市外转移到我市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其有关实际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从市外转移到我市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其在外地的有关实际缴费年限的折算仍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2_〕128号)执行。即,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在本市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我市居民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且市外和市内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均不得重复计算。

(五)那么,在市外参加农民工大病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在我市如何认定?

在市外参加农民工大病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经其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当地政策认定为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缴费年限后,可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暂停养老待遇退休人员的职工医保待遇处理问题

(一)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如果未按规定办理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而暂停养老待遇的,其职工医保待遇如何处理呢?

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因未按规定办理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而暂停养老待遇的,从其养老保险待遇暂停之月起,暂停其职工基本医保关系和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医保待遇(含暂停划个人账户)。

(二)参保退休人员医保暂停后,如何恢复医保待遇呢?

退休人员只要在办理完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手续,且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即可恢复其医保待遇,并按规定补发停待期间的医保待遇(含补划其个人账户)。

(三)暂停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在办理完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手续后,还应同时补缴哪些医疗保险费呢?

1.随用人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及个人按规定缴纳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

2.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个人需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如果基本医保还未达到医保规定的缴费年限,还需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补缴停待期间的基本医保费。

(四)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多少?

补缴停待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或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其停待期间所对应的缴费标准计算。因此,不会增加参保退休人员的缴费负担。

第四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告知书

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02_年12月14日,市政府印发了《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日政发

{202_}43号),自202_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全部纳入门诊报销范围,这是我市实现人人享有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切

实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负担的重大举措。

参保缴费——个人不缴费,所需基金从统筹基金划转

职工和成年居民每人每年8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50元,分别从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以每年截止12月31日缴费人数为准,参保人员直接纳入下门诊

统筹。新增参保居民自缴费次月起纳入门诊统筹;新增参保职工于下纳入门诊统筹。医疗待遇——一年内职工和成年居民最高报销295,未成年居民354元

在一个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600元以内的,参保

人员每次就诊个人先自付10元,剩余部分职工和成年居民个人负担50%,门诊统筹基金支

付50%,未成年居民个人负担40%,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超过600元的医疗费用,由个

人负担。

报销范围——缩小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一般诊疗费;

(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中的基本药物;

(三)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生化、黑白B超、心电图、胸透、洗胃、清创缝合、换药、导尿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提供的诊疗项目费用。

就医结算方式——一定点医疗即时报销

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参保人员,可在东港区秦楼街道城市花园卫生服务站(金海小学对过)

进行签约,一年一定,期满可续签。在未签约医疗结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参保

人员在医疗内凭本人《社保卡》或《医疗证》到城市花园卫生服务站进行签约,也可以

在首次门诊就医时直接在城市花园卫生服务站签约,自签约之日起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就医时只需结清个人负担部分,报销部分由卫生服务站现场结算。

第五篇:铜陵市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铜陵市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铜政办[202_]41号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切实解决 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 因特大病造成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人社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改社会 [202_]101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个人自付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规定标准,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 大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 每年 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划入。划入标准为:城镇职工每人 30 元,城乡居民每人 20 元 ,医疗保险特大费用统筹基金800万元。

第四条

按计算,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达到起付线(暂定 2 万元)后,大病医疗保险给予分段累加再次报销。

个人 自付的 在安徽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 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至 5 万元(含)部分按 4 0% 报销,5 万元至 10 万元(含)部分按 60% 报销,10 万元至 1 5 万元(含)部分按 70% 报销,1 5 万元以上部分按 80% 报销。个人 自付的 在安徽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 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至 5 万元(含)部分按 35 % 报销,5 万元至 10 万元(含)部分按 55 % 报销,10 万元至 1 5 万元(含)部 分按 65 % 报销,1 5 万元以上部分按 75 %报销。

第五条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不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当年个人自付费用。

第六条

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将根据我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建立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结算系统,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互联互通,通过交换和共享大病保障对象的信息数据,实行即时结算。

第八条

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大病医疗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中单独设帐,分开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九条

大病医疗保险业务暂由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条件具备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商业保险机构,以合同形式承办大病医疗保险,承担经营风险。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考核,确保有关各方履行协议。商业保险机构应强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_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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