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黑龙江省民政厅(精选)
黑龙江省民政厅
民政厅文秘 0451-82638847 黑龙江省民政厅于1945年11月成立。1949年4月,嫩江省建制撤销,嫩江省民政厅并入黑龙江省民政厅。1954年7月30日,松江省民政厅撤销,并入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是省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业务上受东北行政委员会民政部领导,建国后受东北人民政府民政部和中央政府内务部的领导。主要职能任务是负责动员战勤民工,优抚安置复员转业军人,社会救济助残等工作。内部机构先后设有战勤科(处)、干部科、民政科、秘书科(办公室)、荣军管理处、人民武装科,卫生处、民族事务科(民族事务委员会)、优抚科(处)、社会科(处)、地政科、移民处(移民垦荒委员会、移民局)、财务科、人事科、户政科、教养科、按收安置科、老根据地办公室等。厅长先后有张骇清、何克、赵振华、王丕年、柏青、贾成文等。
??? 全宗档案现存1042卷,所属年代为1947——1980年。??? 全宗档案主要内容: ???
1、综合方面:有省民政厅关于民政工作年、季度计划、总结、调查报告、会议记录、统计年报及贯彻内务部关于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的决定、报告、总结,关于召开省人代会、县各级人代会的工作计划、会议总结;关于反对官僚主义,镇反运动,“三反”、“五反”运动,肃反运动,反右斗争的动员报告、统计表、计划、总结及经验介绍;关于婚姻方面的规定及执行婚姻法情况的总结,关于厉行节约的紧急规定、报告,关于殡葬改革、各市县建立火葬场的意见;省民政厅及所属事业单位各项费用开支预算、决算、指标分配表及有关财务的各项制度等。???
2、组织人事方面:有省民政关于松、黑两省民政厅合并情况的报告,历年组织机构概况,厅及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撤销,编制问题的报告、规划、通知及上级的通知、批复;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精简机构、整编的报告,关于各村、镇机构编制的意见、通知等。省民政厅关于人事任免、调动、干部处分的通知、批示、命令,人事工作检查报告;省民政厅及所属单位干部统计表,市、县民政助理配备情况统计表,省民政厅分党组成员名册、审干工作计划、会议记录;监察干部情况统计表;省民政厅所属单位干部和各级民政干部管理意见、培训的通知,培养提高民政干部队伍规划,预备干部管理与培养办法;工资改革工作报告和统计表,街道居委会干部待遇报告等。???
3、建政方面:有省政府政权建设工作总结,市、区、小城镇政权建设的报告,林区、矿区政权建设实施方案、经验总结,政务院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各市、县、村历届人代会召开情况;省、市、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统计表;东北解放区、县、村人民代表选举条例、基层政权选举工作情况,审查公民及参选人数统计表;户政工作的通知及情况报告等。???
4、战勤方面:有关于战勤动员、民工、大车队、担架队、医疗队、汽车司机、建立兵站、赴朝慰问团等工作的总结、报告、计划、通知、规定和批复,关于战勤民工、战勤费用情况的调查,关于战勤民工、汽车驾驶员、干部配备及战勤物品收支情况和损失统计表,关于护理大队战勤司机人员的登记表,各种战勤人员的名册,以及民工模范事迹的材料等。???
5、优抚方面:有优抚工作的通知、报告,接收安置复员转业军人、残废军人计划、总结、报告,国营农场地区优抚救济工作的计划、通知、总结、报告;关于拨付公费医疗经费,革命工作人员病故抚恤、战勤及及国防人员待遇、发放烈军属专业人员补助,转业军人回乡生产困难补助的规定、标准、报告、通知;关于烈军属优待范围、伤残人员转业条件、颁发功臣奖章、发放伤病志愿军之证明文件、投递烈士遗物、烈士陵园的管理,修造革命烈士纪念碑的规定、通知、总结、报告;关于成立军人教养院、荣校政治教育工作的总结、报告;优抚工作基本数字统计表、荣校各种情况统计表、抚恤救济事业决算表、抗联人员统计表、志愿军校花名册、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积极分子名册、受奖人员名单、牺牲地方干部名册、参战牺牲人员名册、复员安置人员统计表、军人回乡介绍信存根等。???
6、行政区划人口方面:有省政府关于各级行政区划基本情况与综合数字统计表,本省与邻省有关边界纠纷的会议记录、报告及往来函件,省所属市、县、区、街道、乡镇区划与名称变更的方案、请示与批复;关于政企合一、设置特区、专署、成立民族自治区、以及城镇登记、城郊扩展、调整区划等级、核对区划的文件,边疆地图、形势图方面的资料等。关于移民工作的指示,工作总结及移民的思想情况报告,移民安置、生产情况、移民统计、移民工作会议的文件。???
7、社会救济方面:有省民政厅关于全省灾情的统计表、总结、报告,关于救灾救济物款发放工作的报告、总结、规定、会议纪要;开展生产自救运动情况的报告、规定;关于社会救济、福利、劳动就业工作的总结、报告、规定,关于教养院、敬老院、老弱病残人员安置的工作总结、概况统计表等。???
8、房地产管理方面:有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占用群众房地,公有房产及交纳契租或租金问题的暂行处理方案、情况、统计表以及执行的经验和批复;关于城市房产、地权问题、城市郊区农民变更使用国有土地问题、小城镇土改遗留房产权以及协助处理粮食部门产权未定资产等问题的情况报告及处理意见,关处理地租、民房租金的通知、批示,东北人民政府关于公有房屋使用办法以及关于几个县府发放土地执照工作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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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民族工作方面:有关于少数民族的分布、来历、生活习惯、生活等方面的调查报告以及关于自治区区划和纠纷、民族委员会编制、执行民族政策、划分财政权限、训练和配备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与侨民分界限等问题的报告、通知、批复;民族工作的总结;民族自治、民族政策问题的决定、大纲和实施计划;少数民族状况的统计表及民族干部登记表等。???
10、宗教、社团方面:有哈市对耶稣教会哈尔滨分会申请登记备案审查意见,关于申请社团登记工作的文件;东北民政部关于禁烟禁毒工作的指示、通知、规定等。宗教方面有1946——1949年初民族宗教统计表,宗教团体数统计表、宗教团体登记情况报告等。
???
11、涉外侨务方面:有关于外侨国籍问题及外侨财产管理规定与中央内务部等单位的来往文书;检查朝鲜初中、朝鲜儿童学校、学院情况的报告;组织朝鲜族赴朝参加建设工作通知、报告、总结,朝鲜族赴朝建设人员、在中国的朝鲜人民军的转业、失踪、死亡人员、与朝方有关系的人员的名单,朝鲜委员长来我国建造纪念碑的有关资料,遣送、安置朝鲜公民越境人员经费开支通知等。
第二篇:黑龙江民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民规〔202_〕6号
关于落实政府购买服务 强化基层社会
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2_﹞153号)总体要求,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社会救助服务,有效解决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薄弱问题,提高救助工作服务质量和效率。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一)明确购买主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二)规范购买内容。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服务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
(三)界定承接主体。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各地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和社会救助服务类别确定具体条件并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
(四)完善购买机制。各地要合理设置购买项目,将社会救助服务纳入相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购买、实施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五)落实经费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各地要结合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六)加强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加强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救助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要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二、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直接关系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关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地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尽快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资源统筹、综合施救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
(一)加强窗口建设。推动跨部门救助事项的业务协同,依托现有政务大厅(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普遍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加快健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落实经办人员。要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建设,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需求,分层级合理确定县级、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办人员。科学整合县级、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县级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少于2名配备,服务对象数量超过5000人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人员、临时救助对象、农村扶贫建档立卡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每增加5000人增配1名专职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每1000名服务对象至少配备1名服务人员,不足1000名服务对象的至少配备1名服务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探索建立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现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的地区,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其向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统一的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提高基层甄别核实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能力。探索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慈善救助帮扶资源对接信息平台,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机结合。
(四)加强人员培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党性教育,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确保执行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政策部署不打折扣、不走样。加强日常业务培训,采取分片轮训、政策解读、专家授课、经验介绍、案例分析、互动参与等形式,切实增强基层工作人员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加快社会救助骨干人才的培养。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是对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重大创新,是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供给、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要强化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大胆探索、担当尽责,对工作推进不力或不能履职尽责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各市(地)、县(市)要在本文件出台后半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届时,省里将开展工作督查,对地方政策制定、购买服务资金投入、服务项目落实等方面内容进行情况通报。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_年3月22日
第三篇: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粤民福〔202_〕34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和谐广东”、“绿色广东”的战略部署,实现《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中“加快殡葬设施建设”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省公益性生态墓地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公墓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职责
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山区农村大力推进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以确保如期实现《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提出的“202_年底前,全省各乡镇和有条件的村都应建立起公益性生态墓地”目标。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公墓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协调规划、建设、财政、国土、林业、物价等部门,制定全县(市、区)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规划及相应配套政策,并将建设规划方案上报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做好设立管理工作,加强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发展。
二、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基本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建立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严禁使用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等林地。规划时要考虑所用场地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对环境进行有效的利用和保护,力求对原始生态植被、自然地貌的破坏和影响最小化,使墓地与环境融为一体。要注重墓 区环境建设,做到绿化、美化、园林化,选用适宜本地生长、易于管理的植物,以常绿树种为主,使绿化覆盖率达到60%以上,实现生态环节的有效衔接。
(二)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公益性生态墓地要按照节约用地的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单位面积的安葬率。骨灰或遗体实行深埋安葬,做到地表无坟头。在遗体火化区,墓穴必须严格按照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的规定标准建造;在土葬改革区,墓穴必须严格按照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的规定标准建造。提倡和鼓励以树代碑等安葬方式;保留墓碑的,应做到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墓碑高度最高不得超出地面30厘米。
(三)文明安全祭祀的原则。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坚持葬法改革与葬礼改革并重,积极倡导鲜花祭祀。要设立专门的祭奠区域,禁止在祭奠区域外焚烧祭奠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并按照山林防火要求,建设配套的防火隔离带或消防设施,切实做好祭奠场所的防火工作。
(四)突出社会效益的原则。公益性生态墓地是为当地村民安葬、安放骨灰或者安葬遗体的农村基层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其选址应在不违反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运营时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安葬墓位应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安排,并向村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
三、做好公益性生态墓地规划
(一)各地应将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纳入本级政府的城乡规划,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人口数量、分布和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总体规划,做到既不滥又不缺。
(二)公益性生态墓地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得在“三道两区”(铁道、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两侧及城市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不得影响周边群众的生活。
(三)公益性生态墓地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兴建,也可以乡镇为 单位兴建或采用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办的方式。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人口数量(可按当地近三年来的平均死亡率概算作参数),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测算,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
(四)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先规划后建设。在最大限度保持和利用原有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好墓区道路、祭奠场所、排水(洪)系统、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墓位间距整齐规范,墓碑规格、式样、朝向统一。
四、严格农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审批管理
(一)为村民设置的公益性生态墓地,应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向镇(乡)级人民政府申报、经镇(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并经县级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管理部门加具审查意见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具体涉及规划、林业、用地、建设手续的,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相关批准手续。
(二)申报设立公益性生态墓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申请报告;
2、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设立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可行性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三)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资金应争取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办法予以解决。有的可以政府投入为主;有的可以镇、村自筹为主;也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捐资建设。
(四)各地可参照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基本原则,对现有的公益性公墓进行生态化改造。
五、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益性生态墓地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骨灰安放管理,加大对火化后骨灰去向的跟踪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提高公益性生态墓地入葬率。设置土葬改革区的市、县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监督,防止出现遗体乱埋乱葬、违规跨区域接运火葬区遗体的情况。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大力倡导推广骨灰撒散、树葬等节约土地的丧葬方式。
(三)各地应建立公益性生态墓地检查制度,由当地民政部门牵头,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物价等部门联合进行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对年检不合格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市、县级民政部门应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墓地日常事务管理、植物养护等各项工作。
(五)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凭火化、迁坟或死亡等有效证明为本地村民提供墓葬用地,除一方已入墓安葬的夫妻合葬墓外,不得预留墓穴。严禁对外销售经营或变相销售经营。对违规对外出售墓穴的公益性生态公墓,要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出售墓穴按非法转让行为处理。
(六)在公益性生态墓地内,禁止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
(七)公益性生态墓地禁止违规接纳安葬遗体。
(八)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收费项目按照《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粤价〔202_〕303号)规定的《广东省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项目》执行,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制定。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发布日期:202_年08月03日 实施日期:202_年08月03日
第四篇: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通知近年来,我省少数地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中强制适龄青年实行晚婚,要求男方年龄必须达到25周岁、女方年龄必须达到23周岁方可给予登记。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依法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依法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公民的合法婚姻自由权利受宪法保护。婚姻登记是政府依法维护婚姻自由、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和谐。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为婚姻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有利于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依法做好结婚登记工作的重要性,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婚姻登记法律法规,改进和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支持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杜绝在婚姻登记中强制适龄青年实行晚婚等违法行为。
二、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婚姻登记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婚姻登记执法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切实加强对婚姻登记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建立婚姻登记执法责任制,凡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婚姻登记法定权限和程序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强制实行晚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坚持为民服务宗旨,认真履行婚姻登记法定职责,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不得在法律规定以外设置任何附加条件;要完善婚姻登记机关政务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婚姻登记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公布监督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不得阻挠婚姻当事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
三、加强晚婚晚育宣传教育,倡导树立婚育新风尚各级政府要制定完善晚婚晚育鼓励扶持政策和奖励措施,适当提高晚婚晚育家庭福利保障待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晚婚晚育的重要性。同时,强化工作措施,坚决遏制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早婚、早育现象,加大对达不到法定婚龄生育和非婚生育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婚姻登记机关要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切实做好晚婚晚育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在婚姻登记处设置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加大晚婚晚育宣传力度,引导结婚当事人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少生优生、文明富裕、健康和谐”的婚育新风。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市政府要对本地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明确具体整改措施。检查落实情况于3月底前报省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第五篇: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治桂领导小组办公室
桂民发„202_‟196号
文件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依法治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举办第一届“广西福彩杯” 民政法律知识竞赛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依法治市、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动民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增强我区民政干部和广大民政服务对象的法治意识,不断推进法治民政进程,结合全区民政系统实施“法制建设年”工作部署要求,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依法治桂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202_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期间举办以“关注民生,民政为民”为主题的第一届“广西福彩杯”民政法律知识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举办民政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的重要意义 本次竞赛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五五”普法宣传教育计划的重要举措,也是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依法治桂领导小组办公室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认真组织好本次竞赛活动,对于增强全民关注民生、了解民政的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民间组织登记、军人优待抚恤与安置、自然灾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基层民主自治、区划地名管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改革以及救灾物资捐赠、福利彩票发行等民政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进一步保障广大民政工作对象参与权、知情权,推进法治民政进程,建设“阳光民政”,强化民政为民的理念,提高民政部门及所属单位依法办事能力,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竞赛问答要点、竞赛试题公布和下载
为更好地宣传普及民政法律知识和有关政策,本次竞赛组委会将以海报的形式印发一定数量的《竞赛问答要点》和《竞赛试题》及答题卡,依托市、县(市、区)民政局发放到全区基层民政部门及所属单位以及乡(镇)、街道办和社区、村(居)委会,依托自治区和各级普法机构发放到各级党政机关和当地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同时,在广西法制网站(http://www.teniu.cc)、广西民政信息网站(http://www.teniu.cc)和《法治快报》公布竞赛问答要点、竞赛试题和竞赛规则。参赛者可以从上述网站下载竞赛问 — 2 — 答要点、竞赛试题、答题卡或从《法治快报》上剪取竞赛试题及答题卡。
三、竞赛办法
(一)书面答卷
1.各级民政部门及所属单位人员、乡镇(街道办)民政工作人员以及社区、村(居)委会辖区居民参赛,由各市、县(区)民政局负责复印竞赛组委会印发的答题卡(自行设计的答题卡视为无效)向上述人员免费发放或由参赛者在广西民政信息网站、广西法制网站上自行下载打印答题卡答卷。答题卡须由发放部门统一收集或由参赛者自行于202_年1月10日前邮寄给竞赛组委会评卷。
2.各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人员、学校、其他企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法治快报》读者,可以从广西法制网站上下载或从《法治快报》上剪取答题卡(自行设计的答题卡视为无效)进行答卷。答题卡由自治区和各级普法机构统一收集或由参赛者自行于202_年1月10日前邮寄给竞赛组委员会评卷。
3.本次竞赛书面试卷全部采用客观题,试题为80题,参赛者须以2B铅笔涂圈答卷。评卷将由竞赛组委会通过电脑扫描方法进行。
(二)电视竞赛
由14个市民政局商各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一支竞赛队和自治区民政厅直属竞赛队一起参加由竞赛组委会组织的民政法律知识电视竞赛笔试选拔初赛,通过初赛选出前6名
— 3 — 参加由广西电视台公共频道录播的电视竞赛,再决出冠、亚、季军名次及第四、五、六名名次。同时,通过电视竞赛现场以入围参赛者的身份证号码随机抽出书面答卷的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的获奖名单。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各级普法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民政法律知识竞赛的组织工作,要把本次竞赛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做到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工作落实,确保竞赛顺利进行。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与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的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各市竞赛组织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按照竞赛组委会印发的《第一届“广西福彩杯”民政法律知识竞赛方案》要求,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于202_年12月30日前将本级的实施方案报竞赛组委会备案。
(三)广泛发动。全区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均应参加本次竞赛,同时组织好直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和民政工作对象参赛。民政工作对象参赛人员应达到当地民政工作对象人数的15%以上。同时,要走村串巷广泛开展张贴民政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蓝天计划)标识、中华慈善协会标识、广西风彩标识以及挂各种民政工作标语横幅的活动,吸引广大城乡居民参与,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认真总结。各地推进竞赛活动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竞赛组委会从202_年12月20日开始定期通报活动的进展情况,并根据各市竞赛组织开展情况,评选出若干优秀组织奖。请各市在自治区电视竞赛开赛前向竞赛组委会报送本地区竞赛组织活动总结报告。
附件:《第一届“广西福彩杯”民政法律知识竞赛方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 5 — 附件
第一届“广西福彩杯”民政法律知识竞赛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动民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增强我区民政干部和广大民政对象的法治意识,不断推进法治民政进程,结合全区实施“民政法制建设年”工作部署要求,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依法治桂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202_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期间举办以“关注民生,民政为民”为主题的第一届“广西福彩杯”民政法律知识竞赛。为确保竞赛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竞赛活动宗旨
通过举办竞赛,普及民政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关注民生、了解民政的意识,提高广大群众对民间组织登记、军人优待抚恤与安置、自然灾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基层民主自治、区划地名管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改革以及救灾物资捐赠、福利彩票发行等民政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保障广大民政工作对象参与民政事务管理的知情权,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建设。
二、竞赛主办单位
竞赛由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依法治桂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主办,由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南宁市民政局协办。
三、竞赛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竞赛组委会。为使竞赛有序进行,成立第一届“广西福彩杯”民政法律知识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组委会办公室。组委会及组委会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
顾 问:陈利丹 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主 副 主成 王荣华 任:黄远山任:陈佳克黄焕光冯 志谭桂安苏绍荣员:刘社松叶伟青苏耀南潘志武黎 伟冼定同董小明李一焕任、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自治区民政厅党组成员、自治区纪委
派驻民政厅纪检组长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主任
自治区依法治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自治区民政厅法制处处长 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 南宁市民政局局长
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处长
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处处长 自治区双拥办副主任 自治区民政厅安置办主任 自治区民政厅救灾救济处处长 自治区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处处长 自治区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 自治区民政厅区划地名处处长
— 7 — 自治区依法治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
梁愈军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处长 韦华云 自治区民政厅计划财务处处长 韦少东 自治区民政厅人事教育处处长 朱 永 自治区监察厅派驻民政厅监察室主任 梁维平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副主任、后勤服
务中心主任
梁丽玲 自治区老龄办主任
杜定华 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副主任
秘 书 长:冯 志(兼)自治区民政厅法制处处长 副秘书长:韦成香 自治区依法治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处长
杜定华(兼)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副主任
组委会办公室主任:
何理锋 自治区民政厅法制处副调研员
副 主 任:莫 涛 自治区民政厅法制处副主任科员
秦国华 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办公室主任
各地民政局、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联合成立相应的组委会和组委会办公室,组委会主任由民政局主要领导担任。自治区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法制处。联系人:何理锋,0771-2831326,***;莫涛:0771-2831326,***8。
(二)竞赛专门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评委组。负责初、决赛评分及协调与比赛评分有关的其 — 8 — 他事务,聘请总决赛的评委等工作。
组 长:朱 永(兼)自治区监察厅派驻民政厅监察室主任 副组长:范永忠 自治区依法治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处长 成 员:刘社松、叶伟青、潘志武、黎 伟、冼定同、董小明、李一焕、梁愈军、梁丽玲
2.秘书组。负责竞赛所有文件资料的印发以及竞赛比赛场地的协调、联络和聘请公证员、评卷等工作。
组 长:陈佳克(兼)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主任 成 员:黄启成、邓子光、莫 涛、李政清、陆炳强、秦国华、韦百兴
3.命题组。负责编写本次知识竞赛问答要点、试题答卷及评卷、统分等工作。
组 长:江兴业 自治区民政干部培训中心副主任 成 员:何理锋、谭宝
三、钟荣平、潘 潇、班秀萍 4.宣传组。负责整个竞赛期间的宣传报导工作,包括在《广西民政》内刊、广西民政信息网站做专题报导以及到各地专题采集竞赛活动摄影资料等。
组 长:蒙昭平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副主任、自治区民
政研究所主任
成 员:梁雄明、冼建林、黄光曦、李海俊
5.后勤保障组。负责参赛队员的食宿安排、车辆调度、聘请礼仪小姐、制作奖状奖牌、比赛场地布置等后勤保障工作。
— 9 — 组 长:梁维平(兼)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副主任、后勤
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陈克富、罗海芬、黄江萍、谭文燕、黄 萍、杜定华、赵 兵、谭忠顺、申群新
三、竞赛举办形式
(一)书面答卷。
1.印发试题及答卷向全区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乡镇(街道办)民政办以及村(居)委会发放,由各市统一负责收集试题答卷送交自治区竞赛组委会评卷。试卷全部采用客观题,以2B铅笔涂圈答卷,通过扫描方法评卷,满分者入围电视竞答竞赛抽奖。
2.通过《法治快报》,发动《法治快报》读者参加民政法律知识竞赛活动,通过自治区依法治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法治快报》读者的答卷送交或由读者直接邮寄自治区竞赛组委会评卷。
(二)电视竞赛。由14个市民政局商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派一支竞赛队和自治区民政厅直属竞赛队一起参加由竞赛组委会组织的民政法律知识电视竞赛笔试选拔初赛,通过初赛选出前6名参加由广西电视台公共频道录播电视竞赛,再决出冠、亚、季军名次及第四、五、六名名次。同时,通过电视竞赛现场抽出书面答卷的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获奖名单。
四、竞赛活动内容
(一)民政法律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由竞赛组委会负责编写“关注民生,民政为民”第一届“广西福彩杯”民政法律知识竞赛问答要点海报,由各市组委会依托县(市、区)民政局、乡(镇)民政办、街道办以及社区、村(居)委会免费向驻地机关、学校、企业、社区、乡村发放,广泛发动宣传,采取各种形式组织民政工作对象学习民政法律知识,吸引广大城乡居民参与,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舆论氛围。活动期间,各地要通过专题讲座、文艺表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民政法律知识。竞赛组委会将对各地的竞赛活动进行专题采访和跟踪拍摄,并择优制成专题片,在广西民政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展播。
(二)面向社会广泛宣传民政法律知识。竞赛组委会将与《法治快报》合作,在《法治快报》上刊登“关注民生,民政为民”第一届“广西福彩杯”民政法律知识竞赛试题、答题卡及竞赛规则,广泛邀请全区各级机关和社会各届人士参加竞赛,由自治区依法治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收集各级机关、企业事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参赛的答题卡交竞赛组委会评卷。竞赛试题和竞赛知识要点及具体竞赛办法将在广西民政信息网站、广西法制网站上公布。
(三)举办总决赛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各地组委会办公室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严密的逐级知识竞赛方案,竞赛的覆盖
— 11 — 面要涉及到市、县(市、区)民政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街道(乡、镇)民政办和社区、村(居)委会,并由各市民政局和依法治市办公室共同选派1支市级竞赛队伍到南宁参加全区电视竞赛笔试选拔初赛和总决赛。竞赛队伍由1名领队、3名参赛队员、1名司机,共5人组成,其中参赛队员中至少有1名女队员。各队参赛队员要统一着装,着装以简洁、有活力为宜。电视竞赛总决赛情况将通过广西电视台公共频道向全区播出,同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邀请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并向竞赛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奖。
五、竞赛时间和初、决赛地点安排,另行通知
六、评比表彰
竞赛结束时,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依法治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积极参与组织活动的先进单位、社区和个人进行表彰,颁发奖品和证书。
(一)书面答卷奖。以答卷满分者为抽奖对象,用抽奖对象的身份证号码进行电脑随机抽奖。
1.一等奖5名,每名奖金800元; 2.二等奖20名,每名奖金400元; 3.三等奖100名,每名奖金100元; 4.鼓励奖150名,每名奖金50元。
(二)电视竞赛奖。通过电视竞赛初赛和总决赛奖励成绩最好的前六名,同时设组织奖若干名。
— 12 — 1.前六名奖。
(1)冠军,奖金5000元;(2)亚军,奖金3000元;(3)季军,奖金2500元;(4)第四名,奖金202_元;(5)第五名,奖金1500元;(6)第六名,资金1000元
2.组织奖若干名:奖金总额8000元。
(三)成绩公布。本次竞赛的成绩将在广西民政信息网站和《法治快报》上公布。
第一届“广西福彩杯”民政法律知识竞赛组委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民政
法律
宣传
比赛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2_年12月18日印发(共印3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