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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调查与思考(大全)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14-999010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7 23:37: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调查与思考(大全)

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调查与思考

人民币收付业务是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一项日常基础工作,包括现金收付与整点、残损人民币挑剔和兑换、人民币券别调剂、假币收缴与鉴定等业务,其业务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秩序和广大群众利益以及金融行业的形象。从对丽水市辖内金融机构检查与调查中发现,当前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中尚存在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待研究加以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多数金融机构除执行本系统上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外,未结合实际制定与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相关的业务流程、内部考核、学习培训及奖惩制度,对临柜人员人民币收付业务学习培训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二)营业场所公示不到位。部分金融机构网点未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及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等人民币收付业务的服务承诺和投诉监督电话。各金融机构除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外,一般未能积极、主动开展爱护人民币及反假货币业务宣传活动,未在营业场所设置反假货币宣传橱窗或常年摆放反假货币宣传资料。

(三)临柜现金收付不规范。一是办理残损人民币兑换服务不到位。部分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对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掌握不够准确,个别机构还存在推诿现象,特别是对火烧、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残损人民币,往往推至其他商业银行和当地人民银行办理鉴定兑换,给群众造成不便。二是回笼款整点挑剔不到位。部分金融机构对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掌握不严,未及时对回笼款进行整点挑剔,流通券与残损券互相夹带现象较为普遍,抽样调查显示,辖内完整券与残损券相互夹带平均比例为4%-7%。个别金融机构当日收入的现金未经复点整理即对外支付,甚至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使得残缺污损人民币再次流入市场。三是未根据合理需要原则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业务。检查中发现部分金融机构网点临柜钱款尾箱券别搭配不合理,一般为100元、50元大面额券别充足,20元券以下小面额券别则配备较少或缺少若干券种。从暗访和群众投诉情况看,个别金融机构存在拒绝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业务,特别是20元券以下小面额券别(包括硬币)的调剂兑换。

(四)假币收缴业务不严格。一是未坚持双人收缴和当面收缴,个别柜员未经培训获取《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即办理假币收缴业务,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二是在假币收缴过程中,将假币从柜台窗口违规退还持有人查看,造成近年来各地屡屡发生已盖章的假币再次流入社会现象,甚至发现假币不予依法收缴;三是未向假币持有人告知有关权利事项,未要求持有人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假币收缴凭证要素填写及印章不齐全;四是收缴的假币实物未建立符合要求的“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未做到账实分管,未于每季末按时解缴当地人民银行;五是“假币”印章使用不规范,加盖的“假币”印章未按有关规定采用蓝色油墨,未盖在假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个别假币印章模糊。

(五)缴存钱捆质量不达标。抽查金融机构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的人民币钱捆(含完整券、残损券),部分未达到“五好钱捆”质量标准。主要是钱把未墩齐、钱捆未捆紧、封签式样不统一及要素填写不全、完整券与残损券相互夹杂以及券别、版别混杂,尤其是完整券与残损券相互夹杂问题较为突出,反映出金融机构人民币整点、挑剔工作不到位。

二、原因分析

(一)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目前涉及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政策法规较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

民币挑剔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及人民银行有关政策性文件,但缺少一部专门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现有的政策法规对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诸如对人民币收付业务概念尚无清晰界定、要求不够细化明确、监督管理措施不强等。尤其是制订于1987年的《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作为金融机构现金出纳工作的基础性规章已试行20年,随着时间推移和金融业务发展,已不能适应当前实际需要。

(二)金融机构服务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够。挑剔残损人民币、为公众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损人民币和反假货币工作,金融机构需增加经营成本,而不能带来直接效益,还可能面临一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正是由于人民币收付业务的政策性、公共性与金融机构商业化经营目标的不一致,个别金融机构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对提高人民币收付业务质量重视不足,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意识不强,往往片面追求自身经济效益而不履行法定职责和社会责任。此外,目前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大都为聘用合同工,缺少系统化的专业培训,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和技能水平不一,对残损人民币的挑剔及兑换标准掌握不严。

(三)人民币收付自动化机具配置率较低。从检查情况看,各金融机构出纳机具设备参差不齐,一般只配备点钞机、扎把机、捆钞机等,大部分金融机构未配置人民币(包括纸币、硬币)自动清分等先进的现代化出纳机具,人民币收付业务基本上还处于手工或半手工操作阶段,科技化、自动化应用程度还比较低。在当前金融机构一线业务较为繁忙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柜员往往忙于处理日间业务,无暇认真挑剔残损人民币,对客户要求兑换残损人民币也以种种借口推脱,造成金融机构对外支付的人民币夹带残损券现象比较突出,不利于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的改善提高。

(四)社会大众爱护人民币意识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但由于目前公众对人民币知识缺乏了解,爱护人民币法律意识淡薄,在日常生活中人民币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现象较为普遍,如随意折叠、涂写、乱存放人民币,造成人民币票面污染和损坏。如202_-202_年,丽水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受理群众因火烧、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残损人民币兑换鉴定8400多张(枚)、金额18余万元。此外,形形色色的故意毁损人民币现象也屡有发生,妨碍了人民币正常流通秩序。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规,健全制度保障。建议出台《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并尽快修订《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对金融机构有关人民币收付业务的内控制度建设、机构岗位设置、营业场所公示、临柜业务操作、人员学习培训及违规处罚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收付业务监管法规制度保障。同时建议制定《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现场检查操作规程》,不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各地工作交流,提高各级人民银行监管水平。

(二)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收付行为。一是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为公众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二是各金融机构要重视回笼人民币的整点工作,认真执行和准确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制定切实有效的内控机制,严把残损人民币挑剔关,避免流通券与残损券互相夹带,防止将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要严格按照“五好钱捆”(点准、挑净、墩齐、捆紧、名章齐全清楚)的要求,切实提高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钱捆质量。三是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合规办理假币收缴、鉴定业务,切实防止已收缴假币再次流入社会。四是各金融机构要健全业务内控制度,优化综合柜员业务操作流程,加强临柜人员人民币收付业务的学习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临柜人员业务技能,引导柜员牢固服务意识,树立金融机构良好社会形象。同时建立内部激励约

束机制,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认真受理顾客的投诉,切实改进和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操作。五是加大现金出纳机具、反假货币设备的配备,提高人民币收付业务科技化、自动化水平,减轻一线柜员劳动强度,改进人民币收付业务质量与效率。

(三)加大监管力度,维护流通秩序。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大对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辖内金融机构柜面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加强业务指导:同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机制,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人民银行发行库对金融机构交存的人民币钱捆要严格质量把关,对不符合“五好钱捆”标准的不予入库,并结合残损人民币复点、清分业务中掌握的情况,对差错率较高的金融机构进行通报,督促各金融机构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落实人民币收付各项法规、制度,维护人民币正常流通秩序。此外,各级人民银行要适当加大小面额券别人民币的投放,加大残损人民币回笼力度,持续提高市场流通人民币质量。

(四)加强业务宣传,创建良好环境。各级人民银行要结合反假货币宣传活动,运用城乡反假货币宣传网络,组织爱护人民币宣传,向社会公众宣传人民币法规和知识,增强公众爱护人民币的意识和技能。同时发挥各金融机构网络优势,结合金融机构自身业务拓展,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爱护人民币和反假货币宣传活动,并积极配合公安等执法部门,打击不法分子损害人民币的违法犯罪活动,营造爱护人民币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各金融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制度;是否设置检查、培训登记簿并规范记载。

(三)营业场所公示内容。是否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是否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按要求组织爱护人民币宣传。

(四)临柜人员人民币收付管理情况。是否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是否准确掌握兑换标准;兑换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准确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只收不付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按规定收兑只收不付人民币或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根据合理需要原则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业务;是否对回笼款及时进行整点挑剔;流通券与残损券有无互相夹带现象。

(五)缴存款质量。缴存到人民币银行的钱捆是否符合“五好钱捆”标准;残损券是否按规定逐级解缴到人民银行;流通券清分有无差错;残损券复点有无差错。

(六)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人员《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是否持证上岗;发现假币是否按规定程序收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假币鉴定;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登记、保管,账实是否相符,收缴的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当地人民银行;是否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鉴定、没收的假币,是否有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出情况;收缴的假外币是否按规定封存,标注要素是否齐全。

(七)各金融机构服务意识、受理顾客投诉情况和接受公众监督等情况。

第三篇:关于开展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

市级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根据•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202_年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绍银办„202_‟15号)文件要求,我支行决定开展上半年辖内金融机构柜面人民币收付业务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属各机构开展一次柜面人民币收付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全面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4月8日前上报我支行货币金银股。

二、检查内容及事项

(一)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各金融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制度;是否设置检查、培训登记簿并规范记载。

(三)营业场所公示内容。是否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是否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按要求组织爱护人民币宣传。

(四)临柜人员人民币收付管理情况。是否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是否准确掌握兑换标准;兑换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准确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只收不付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按规定收兑只收不付人民币或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根据合理需要原则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业务;是否对回笼款及时进行整点挑剔;流通券与残损券有无互相夹带现象。

(五)缴存款质量。缴存到人民币银行的钱捆是否符合“五好钱捆”标准;残损券是否按规定逐级解缴到人民银行;流通券清分有无差错;残损券复点有无差错。

(六)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人员•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是否持证上岗;发现假币是否按规定程序收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假币鉴定;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登记、保管,账实是否相符,收缴的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当地人民银行;是否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鉴定、没收的假币,是否有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出情况;收缴的假外币是否按规定封存,标注要素是否齐全。

(七)各金融机构服务意识、受理顾客投诉情况和接受公众监督等情况。

我支行将根据各行的自查情况及我支行掌握的情况,于4月8日起对各金融机构柜面人民币收付业务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一日

第四篇:人民币收付业务自查报告

石河子市分行人民币支付业务自查

报告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石河子辖区202_年人民币收付业务检查工作的通知》(石银办〔202_〕5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协助人民银行做好辖区人民币收付业务监督管理,结合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针对人民币收付业务的内控制度建设、营业场所公示内容、人民币缴存款质量等业务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相关规定,切实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维护人民币信誉,提升我行公众可信度,树立文明服务窗口形象,我行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了相关文件,并对员工进行了业务培训。

一、领导重视,认真组织。

为贯彻落实和配合好人民银行的检查工作要求,加强对我行人民币收付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分行成立人民币收付工作自查领导小组,组员包括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审计部、会计结算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结算部。在开展自查工作前,我行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支付检查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到开展人民币收付自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并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对全行人民币收付管理进

行一次全面的梳理,争取在自查阶段将存在的问题全部查出,并落实整改。

二、全员行动,以查促规。

(一)、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分行各网点在日常的现金业务收付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上级行下发的《现金业务管理办法》。在具体业务办理的过程中,要求柜员必须对涉及现金收付的细节严格、认真的执行遵守。如“唱收唱付、钱款当面点清、所有经手现金必须验钞”等现金收付细节。

2、加强现金需求预测,确保现金供应。现金供应问题是关系到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全局性问题,通过学习,职工对现金需求预测工作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按时向分行财务会计部上报现金需求预测,科学预测支行业务所需现金数量、券别,同时积极了解客户对现金的需求倾向,提高现金预测的准确性。

3、分行制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现金出纳管理办法》(邮银发〔202_〕655号)办法;要求网点按月对临柜人员进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并设置检查人员,将检查、培训情况在登记簿登记,待分行审计部、财务会计部抽查。

(二)、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窗口服务意识。我行各网点均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在营业场所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举报电话,并设置了残损缺人民币兑换窗口,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法规,无偿为公众提供人民币券别调剂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服务,无相互推诿拒绝兑换现象发生,无将

回收的残损人民币对个支付给客户行为。

(三)、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自查过程中,支行所有临柜人员都能自觉遵守人行及行内对人民币挑剔、整理的相关要求,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要求对残缺、污损人民币进行挑剔整点,在办理业务结束后,都能主动、及时、准确的按要求将每笔收进的现金进行币别、质量的把关和挑剔整理,保证在对外支付时做到券别清晰、券面整洁、券捆整齐,自营网点能够并按标准捆扎、盖章并及时上缴分行金库。

(四)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人员均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上岗证;各支行发现假币均能按规定程序进行假币鉴定、收缴及登记、保管,能够做到账实相符,收缴的假币实物由分行财务会计部统一按规定及时上缴石河子市人民银行;无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鉴定、没收的假币的情况,未发现有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出情况。

(五)、ATM机等清分设备的使用情况。目前,我分行自营网点:分行出纳班共有人民币清分机一台,直属营业部配备三台ATM和一台自助存取款一体机;北四路支行自助银行配备了两台ATM机和一台自助存取款机。二类支行及代理网点:布放ATM机具共计28台,各支行储蓄柜员均配备假币鉴别仪。截止自查结束,分行自助机具运行良好,未发生因现金配置有误发生的运行不畅或客户投诉问题。支行ATM管理人员在对自助机具的现金管理及配置工作方面能够严格遵守分行下发《ATM管理办法》中相

关现金配置的要求,在配置现金时均能做到对配置入钞箱的人民币严格把关,保证券别清晰、券面整洁,确保客户在使用本行ATM时操作顺畅、金额准确。

今后我行将继续加强临柜人员在人民币收付业务方面的培训力度,要求临柜人员必须反复学习人民银行有关管理制度及分行下发的各项规定,严格规范操作,提高履行执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能力,切实做好人民币收付业务工作。

第五篇: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辖内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督促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必须按旗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在杭后联社统一管理下进行办理。第四条

本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除必须具备相关的开户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金收付工作内控制度健全。必须建立规范的现金出纳工作制度。包括现金出纳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现金整点操作规程、现金整点人员工作职责、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残损人民币和小额人民币兑换工作制度等。

(二)现金管理硬件设施完善。

1.整点场所。(1)整点场所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0平方米,整点场所应尽可能靠近库房并必须与其它区域实行物理隔离;(2)整点场所内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做到监控不留死角。整点场所内不堆放无关物品、不设置固定箱柜和抽屉;(3)整点人员必须是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专职人员,且必须熟练掌握《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4)整点人员必须统一 1 着装,服装不附口袋;(5)整点场所(含营业场所)配备的整点机具(点钞机、清分机等)必须具备良好的防伪识假功能,且数量与业务量相适应;(6)整点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齐全、上墙。规章制度包括现金整点操作规程、整点人员职责、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2.库房设施。(1)库房的面积应综合考虑核定库存、业务发展和回笼峰值等因素,原则上不低于20平方米;(2)库房环境要整洁明亮、通风恒温,温控、除湿和清洁设备配备齐全。库存实物的保管应达到“三防四无”的安全标准:防盗、防火、防潮,无虫蛀、无鼠咬、无氧化、无霉烂。

(三)公示内容和服务窗口到位。网点营业场所应公示的内容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受理鉴定货币真伪的资质证明(如有资格)、提供券别兑换业务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服务窗口包括假币鉴定收缴窗口、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窗口和人民币零钞兑换窗口。

第五条

本机构主管人民币收付业务、现金出纳业务的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密切配合人民银行做好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工作。对管理工作严重不到位、现金出纳差错率居高不下、一年内连续出现3次以上(含3次)大额差错或多次小额异常业务差错的部门负责人及差错直接责任人,将进行人员调整及相关处理。

第六条

本机构到联社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实行隔日预约制。预约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一个工作日内清算中心按计划对一 个金融机构只办理一次存款或取款业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两次业务的,本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办理;(2)预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存款或取款的券别及金额、办理业务的时间及其他需求等;(3)本机构预约存取款应有明确的基本数量单位并严格按照预约办理存取现金业务。(4)联社清算中心综合平衡各金融机构的预约情况,可以对现金预约金额、券别作适当调整。对不严格按约定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将实施限制措施。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严把人民币质量关,上缴联社的钱捆必须达到“五好”(点准、挑净、墩齐、捆紧、名章齐全清楚)质量标准(见附3),同时必须经过全额复点(包括残损券)。

第八条

本机构从事柜面现金收付业务和清分、复点业务的员工,必须经过下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经过专业的反假货币培训并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经过专业的《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九条

本机构柜面支付的回笼人民币必须经过全额复点,同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进行整点挑剔,杜绝参有假币、长短款、残损币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流入市场,维护人民币形象,提高人民币的整洁度。同时,金融机构应做好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和小面额人民币的兑换工作,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和小面额人民币兑换实行首兑负责制。对社会反响大、群众投诉多的人员 3 采取警告、罚款和侍岗等处罚措施,对责任人员经查实违规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本机构每年、每季度向联社报送现金分析报告,每天向联社预约次日现金出入库计划,每月向联社报反假币报表,要结合实际、有深度,计划要做到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

本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现金投放、回笼计划,尤其是在旺季投放时,对辖内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应预先制订好各种应急预案。为使现金投放更趋合理,必须服从人民银行按照“最急需”原则进行的辖内行际间的现金与券别调节,确保辖内现金供应总体平衡。

第十二条

本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收付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办理客户现金存取业务,加强对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收付审批、登记和备案制度,控制现金流量。自觉接受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工作的各项检查,对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办法》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每年对本机构的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检查考核,内容包括:

(一)人民币质量管理方面;

(二)现金计划方面;

(三)反假货币管理方面;1.反假货币宣传服务站的组织、沟通与运行情况;2.柜面员工持证上岗情况;3.反假货币和爱护人民币的宣传情况;4.假币投诉情况;

(四)其他方面:主要考核配合人民银行开展调研情况、各种材料上报质量情况、货币金银工作会议精神布置落实情况等。

第十四条

本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现金收付和人民币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1

“五好”钱捆质量标准

一、点准。纸币每捆10把,每把100张;硬币每捆10卷,壹元、伍角、壹角每卷50枚,分币每卷100枚。

二、挑净。无不同套别混扎,无完整券、残损人民币混扎,无夹杂粘贴胶带的钞票,无明显大头针、回形针等附着物,无伪造、变造币。

三、墩齐。每捆票面三面对齐,第四面毛边不超过0.2厘米。

四、捆紧。每把钞票腰条在票幅的三分之一处,整捆钞票每5把错位捆扎,且腰条整齐、无断裂;钱捆捆扎紧凑,从钱捆侧面(底面)拎起捆扎绳,钱捆自然下垂不超过1.0厘米;钱捆塑封或机器双十字捆扎,机器捆扎钱捆应达到五点粘结;钱捆底部最后一张票券的人像朝外,方向与封签对应。

五、名章齐全清楚。封签、腰条要素和印章、名章齐全,清晰可辩;封签上复点员名章与腰条名章一致;行名章应为在同级人民银行开户的金融机构的钱捆封签章。

附2

现金出纳差错标准

一、大额差错标准为:

(一)在100元、50元和20元券一捆钞票中发现长、短款差错10张以上的;

(二)在10元、5元券一捆钞票中发现长、短款差错15张以上的;

(三)在其它券别一捆钞票中发现长、短款差错20张以上的;

(四)在各券别一捆钞票中发现假币5张以上的。

二、异常差错标准为:

(一)发现新种类假币的;

(二)一个月中发现同一银行业机构出现5元以上券别差错20笔以上的;

(三)一个月中发现同一银行业机构同一个复点员现金差错5笔以上的;

(四)一个月中发现同一银行业机构累计出现假币20张或某一券别假币10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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