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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伤保险参保所需材料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14-948188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5 11:37: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筑工伤保险参保所需材料

参保申报所需资料

1.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填写《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

(2)《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附件2,一式二份,及EXEL电子文档)

(3)《中标确认书》或经主管部门确认的《承接工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建设项目已经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的件;(8)已经开工的,还需提供项目建设开工通知书;2.注意事项:(1)工伤参保职工男性参保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不满16周岁以及退休人员不能参保(16-18周岁的有特殊要求)。(2)新参保办理时间:每月1—20号

第二篇:工伤保险参保所需资料0

工伤保险参保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新参保单位所需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三、工伤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联系人及电话,开户银行等资料请填写完整

四、参保人员名单一式三份(另拷贝到U盘上报,填报要求请查表格每一行栏内批注)

五、工伤保险协议一式三份

六、就近治疗、特殊处理工伤事故救治医院申请表一式三份。

七、工伤保险金缴纳如采取银行委托收款方式,需参保企业和开户行签订委托收款协议,交社保局工伤科一份

以上资料请加盖公章。

工伤保险费缴纳可选择委托收款或银行转帐。

工伤保险费银行转帐帐号如下:

户名:九江市庐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开户行:农行八里湖支行浔庐分理处

帐号:***

为方便各企业申报参保,停保业务,增减人员业务频繁的企业可先将电子文件发到以上邮箱,我们将以收到邮件的时间确定参停保时间,书面表格请在当月20日前送到。邮箱:lsqsbj@163.com

企业参保人员发生工伤后,请在24小时内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非工作时间)鄢科长,电话:***,并在三天内上报《工伤快报表》,工伤快报表一式三份。

工伤报销时请填写〈九江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各种表格附后。如有不明事项,请联系服务大厅电话8251236

沈书记***

肖凤英***

注:女50,男60周岁不参加工伤保险。.退伍人员发生工伤将有企业支付。

第三篇:工伤保险参保

榆林市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一、办理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参保单位须准备资料:

(1)、《参保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成立批文;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地税登记证副本;

(6)、单位基本银行账户信息,包括银行名称、账户、银行行号(交换号3-4位);

(7)、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8)、参保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地的提供暂住证);

(9)、参保员工花名册;

(10)、单位公章。

(11)、上公司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12)、上一职工工资发放表;

(13)、上一会计报表和账簿。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上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2、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收入专户,经办机构设支出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职工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配置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由生产事故造成伤害的,应提交向经办机构备案记录和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

2、认定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以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的病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其他有效证明;

4、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与相关证明;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救治资料和死亡证明;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五)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足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六)出现下列情况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不符合申请时效规定的;

(2)所述伤害事实不清的;

(3)不符合管辖权规定或者无书面委托代表关系的;

(4)当事人就伤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定事实不在工伤范围的;

(5)已经由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并执行伤害待遇,或由劳动仲裁调解,双方就伤害待遇达成协议且已执行的;

(6)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况。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调查和提供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将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同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五、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执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3)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4)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5)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2)工伤医疗部门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和有关检查结果报告等资料。

(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四)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1年后,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六、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救,危急证状解除后须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需要到外地治疗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审批,办理转诊手续。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职工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三)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伤残待遇。

(五)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七)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

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榆林市工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九)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以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给50个月至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发给5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给54个月的工亡补助金。

(十)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未达到法定退休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榆林市工伤保险办理机构地点:西沙长乐路29号

联系电话:0912-3591777

第四篇: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附件1: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于年月日为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特此证明。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章)年月日

附件2:

编号(20)字第号

参保证明

(安全许可证颁发机关名称):

经核查,(企业名称)已按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已足额缴纳20年月前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人。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月日

附件3:

编号(20)字第号

综合保险参保证明

(安全许可证颁发机关名称):

经核查,(企业名称)已按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

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人,并已足额缴纳20年月前综合社会保险费。

特此证明

综合保险经办机构年月日

第五篇:《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及花名册》

< A31>

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参保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备注:

1、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应附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及复印件;

2、本表一式三份,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公积金中心和单位各一份;

3、建设单位凭本表(单位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A32>

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企业农民工花名册

单位填表人:填表时间:中心审核人:

注:本表一式二份,单位需根据表格格式提供电子档至中心申报,由单位和中心分别盖章确认,中心存档一份,返还单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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