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泗阳县环卫所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泗阳县环卫所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一、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县内1家汽车修理厂作为定点维修企业,所有车辆需要维修,必须在指定维修点维修。
三、车辆报修程序:
1、扫路车、洒水车、电瓶车发生故障,需要维修,必须由驾驶员向队长汇报,队长向机修人员汇报,机修人员经过检测,决定是否需要维修;如确实需要维修,由驾驶员到办公室领取《车辆维修申请表》,并负责填写,经队长签字后,再报机修人员签字确认,然后报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维修。
2、驾驶员持《车辆维修申请表》到定点的修理厂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修理完毕,车主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进行核对,查验是否更换配件,必要时,还应将调换的配件交办公室核对。并在所用材料、工时费等验车单上签字确认。
四、后期管理保养:
1、所有车辆维修后,必须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要载明车辆驾驶员姓名、维修日期、维修事项、更换的零部件等相关内容。
2督查室负责、办公室参与,对所有车辆进行保养督促检查,发现保养不到位,除了扣发驾驶员一定的考核奖外,还要全所会议上对队长进行通报批评。
3、驾驶员要增强责任心,爱护公共财。除了掌握正常驾驶技能外,还要利用空余时间学习车辆的构造、原理,做到小毛病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减少不必要支出。
第二篇: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XXXX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确保车辆维修保养的及时、经济、可靠,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
3、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与保养。定点厂家择优选定两家。
二、驾驶员职责
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驾驶;
2、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3、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
4、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5、负责车辆年检。
三、分管领导职责
1、选定维修与保养厂家,对车辆维修与保养项目询价,提出建议,按程序报部门审批。
2、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初审与登记;
3、对公司全部车辆实施统一管理;
4、对需要维修与保养的车辆,从技术上对维修与保养项目把关,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
5、负责大修车辆的出厂验收。
五、维修与保养
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进行。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
六、车辆维修保养程序
1、驾驶员提出维修或保养报告,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2、分管领导与驾驶员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进行询价,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厂家与维修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并签署意见再报矿长审批;
3、驾驶员持《车辆维修审批单》到定点厂家维修或保养;
4、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分管领导查验并登记保管;属大修的,还需分管领导和矿长签字;
5、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审批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按车辆维修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
6、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分管领导,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7、车辆原则上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每3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七、费用报销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费用不予报销:
1)未申请或申请但未获批准同意,对车辆维修与保养的;
2)更换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3)超出《车辆维修审批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的;
4)未在定点厂家维修与保养的;
2、在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报销时,行政主管要认真核对经车队长核签的《车辆维修审批单》与维修清单上的维修与保养项目。核对无误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3、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
八、其它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篇: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车 辆 维 修 管 理 制 度
1、公司货运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驾驶员固定,车辆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
2、车辆驾驶员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管负责人,并进行自修。
3、若驾驶员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管负责人和维修组共同检查确认,并预算费用签字后报车队队长进行审核,金额在100元以下修理项目,由车队队长报请物流处长批准修理。金额在100元以上修理项目的,由物流处报请综合办审核,再报请总经理批准修理。
4、车辆外委修理时,必须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5、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驾驶员和车管负责人需要加强监督,发现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时,应及时上报车队负责人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6、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中修事宜由车管负责人统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中修时,必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报请综合办审核,再报请总经理批准修理。
7、车辆维修完成后,驾驶员或车管负责人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签字,大、中修项目必须由综合办参与验收签字,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批。
8、车管负责人应向修理厂索要车辆修理的详细项目及费用明细,并及时填写《车辆保养及维修记录表》。
9、驾驶员必须将车辆维修中替换下的车辆零配件带回公司,由车管负责人组织清点,并交仓库签字验收后入库保管。若进行处理或再利用时,经履行有关手续,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办理。
10、车管负责人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并妥善保管,并要登记造册。
第四篇: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 区水务局
更新时间:2005-7-29 0:00:00 字体显示:【大】【中】【小】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基层单位:
为了规范我局车辆维修费用核算管理,努力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局基层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车辆维修
车辆发生故障,司机应准确判断故障原因,及时排除故障,如司机本人无法修理的项目需送修理厂的车辆,要坚持厉行节约,修旧利废,以修复为主,换件为辅的原则,车辆维修一律先审批后送修,并遵循如下程序:
1、车辆维修原则上在区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修理厂修理,修理厂修不了的车辆需在非指定修理厂修理,必须由车辆维修管理部门报请区政府采购中心同意方可修理。
2、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一般故障修理应由司机提出申请,确定维修项目后,由司机填写《车辆送修单》,经司机班班长审签送修意见,报局车辆维修管理部门(征管所),办理车辆维修手续,送区政府采购中心指定修理厂维修。
3、维修费用在1000元至5000元的由车辆维修工作人员提出送修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到指定修理厂维修。
4、维修费用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由车辆维修管理部门以专题报告提出送修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到指定修理厂维修。
5、执行任务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维修时,驾驶员应向司机班班长汇报故障情况,经同意可就近修理或由车辆维修管理部门联系维修厂人员到现场抢修,驾驶员应做好修理记录,更换零配件应随车带回,如属区政府采购中心指定修理厂维修,事后应补《送修审批单》。
二、费用结算
1、车辆维修费按实际车辆维修费用核算,费用为一月一结,司机班班长需在月末将车辆维修单据签字汇总交局车辆维修管理部门。
2、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辆核定单车全年的修理费、油料用额数,为年终提供奖惩依据。
3、驾驶员没有按车辆维修审批程序或超出修理范围的费用不予结算、责任自负。
三、油料的管理
1、统一使用中国石化加油卡,并到区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加油站加油。
2、加油卡不得转借任何个人或其它车辆,如有违反,将做出严肃处理。
3、本着厉行节约的方针,每月25日报车辆行程公里数,并按行程公里核实油耗一车一档。
四、车辆保养管理
1、日常保养: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要对车辆按一级保养标准(即:车辆内外,电瓶检查及机油、水箱、电路方向系统,车控气压等情况)进行检查维护。
2、定期保养:
(1)新车保养:凡新车首次行驶达1500公里时须更换机油与机油格、汽油格、空气滤网格,同时对车辆各部位磨合情况进行检查维护。
(2)旧车保养:旧车每行驶5000公里须更换机油及机油格,并检查汽油格及空气滤网格,如有问题亦应及时更换。同时对车辆各部位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维护。
(3)年审保养:每逢年审时应对车辆按照二级保养标准(即:除一级保养内容外还须对发动机冷却系统,润滑系统,底盘部分的传动系统,四轮定位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维护。
3、季节性保养:每年夏季前除一般日常养护外,需对空调系统检修维护(含压缩机、风扇清洁保养、加氟等);冬季前要适时检查添加防冻液。
五、车辆档案管理
(一)车辆档案主要内容
1、档案目录
2、车辆基本情况(含车辆购置或转入时间价格、费用等原始单证复印件,车牌、车号、发动机号、行车证复印件、车型照片等)。
3、保险情况(附保险单复印件)
4、车辆年审、保养情况
5、车辆维修情况(附每次维修单据及清单)
6、车辆油耗情况
7、车辆折旧情况
8、车辆报废处置情况
(二)车辆档案的日常管理
1、车辆使用后应及时建立档案;
2、投保、年审、折旧按处登记入档;
3、维修、油耗按月统计入档;
4、保养情况按时入档。
本制度于2005年7月18日起执行。
第五篇: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车辆维修管理,节约车辆费用,根据《萍乡市工商局财务体制改革方案》和《萍乡市工商局机关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2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并由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初与其签定当年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三、凡有车辆的科(室、局、事业单位),驾驶员要经常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确保车辆完好。
四、各单位的车辆维修费用根据品牌、购买年限及往年修理费情况实行包干(不含车辆保险、养路费),超额经费不补,节余部分5%予以奖励,5%即留转下使用。包干维修费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检验车的维修费单列,修理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并从严把握。
五、车辆报修程序:
1、凡机关各单位的车辆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不管金额大小必须由本科(室、局、事业单位)负责人(驾驶员)向办公室提出具体项目清单;由办公室根据提出的项目及实际情况开具《车辆派修单》,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分管领导签署维修保养等意见;报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
2、驾驶员持《车辆派修单》到定点的修理厂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修理完毕,车主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进行核对,查验是否更换配件,必要时,还应将调换的配件交办公室核对。并在所用材料、工时费等验车单上签字确认。
六、在城外执行公务或异地出差的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必须修车的,经随车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电话向市局主要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