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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化人员的改革建议(5篇)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14-958053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2 23:05: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化人员的改革建议

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化人员改革建议

一、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的现状:

信息技术和现代侦查技术作为现代检察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发展成为现代化办公和办案的重要平台。目前的检察技术信息运行机制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是法律监督职能,主要由法医、司法会计、文字痕迹等传统技术领域组成。二是技术保障职能,主要由信息技术和现代侦查技术等现代技术作为支撑。

目前基层检察院技术信息业务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很多问题亟待解决。近几年国家对检察机关的软硬件建设投入了很大的财力物力,但是检察人员的整体信息技术水平偏低,如何在短时期内大幅度地提高检察人员的信息技术观念和应用水平,是摆在我们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只有从检察技术信息化工作运行机制上进行彻底的改革,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阻碍检察技术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发展的瓶颈主要是人才方面,基层检察院本身编制就少,长期以来由于专业技术职称不被检察机关承认,大部分检察技术人员只好花精力在法律职称的评定上,严重影响了专业技术的发展。当前,检察机关实行的人员职务职级制度不能够适应检察现代信息化的发展。作为信息化建设主力,信息技术人员在其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的工作,但是信息技术职务在检察职务中却迟迟没能得到具体的体现。再就是检察技术管理制度相对滞后,我们在检察技术建设的过程中制定了许多管理的制度与条款,但它们的制定多带有些行政色彩,其中一些规定本身并没有认真考察客观实际,只是单纯参照以前的行政规定制定,而且由于所参考的行政制度本身大都脱离检察技术建设实际,这样做的后果是这些规定不仅不适合本单位检察技术的发展,没有可操作性,而且因为制定时的时效性、前瞻性严重不足而引发出了大量的问题。

二、体制改革

一是要将传统的检察技术工作切割出去,让司法鉴定监督真正归口于法律监督部门。司法鉴定监督和侦查监督、公诉等形成有效的法律监督合力。

二是彻底整合检察技术部门,明确检察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技术应用是检察技术工作的核心,光有技术设备绝不等于技术应用。人员培训是技术应用工作的基础,没有训练有素的应用技术终端人员,检察机关的现代化办公、办案都将是一句空话。

三是完善检察技术现代化管理机制。通过与实际工作的结合,与各个部门沟通配合,总结出一套完善的检察技术管理规范制度与对内培训制度。还应该特别提出的是检察技术管理制度不仅包括检察技术部门内部的管理制度,更主要的是整个检察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所以在检察技术管理方面检察技术部门必须有绝对的权威。

四是建立健全检察技术运行的长远发展机制。对检察技术领导组织结构应有明确定位。应该按技术分工和技术应用来确立检察技术领导小组,而不是单纯从行政层面来划分。对检察技术的长远发展规划必须考虑技术人员和专家的咨询意见,建立一套完整的规划设计管理机制,变领导决策为科学决策,变请示报告为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机制改革

省以下统管、大部制改革、电子检务工程的深入推进,为检察信息化工作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技术信息部门在新的形势下要有新的定位,以更好的发挥技术部门在科技强检中作用。当前,我们亟须下大力气抓好各项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并通过科技创新推动检察工作机制、办案模式和管理方法的转变。

一要扎实推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深度应用。各级检察院要以更加前瞻的思维、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坚定的信念,坚定不移地把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工作向前推进。检察信息化应用软件统一工作涉及面广、体系复杂,是科技强检发展史上一项前所未有的浩大工程,是一项摸着石头过河的艰辛工作,无论是业务层面还是技术层面都难免存在各种问题和不足。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既要认真对待,抓紧研究解决,又要尊重软件研发规律,以开放的心态和正确的态度,为统一软件梯次改进、逐步完善留下必要的时间和空间,保证软件统一工作顺利实施。

二要按照“一体两翼”的工作思路,大力加强检察技术工作。要紧紧抓住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有利时机,以检察技术全面深入应用于执法办案为“主体”,以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和加强检察技术工作管理为“两翼”,充分发挥检察技术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检察工作信息化是时代的要求,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检察信息化建设又是一项综合工程,不单是对检察机关办公、办案硬性条件的改造,更是对传统的工作方式、工作流程的改造,只有以业务工作、管理模式的优化为本,将现代的信息化技术应用到工作实际之中,才能推动信息化工作的不断前进。

四、队伍建设

随着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入,以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已经应用到检察机关工作的方方面面,原有信息技术部门及人员的定位和管理机制已经满足不了新的信息化工作的要求。

检察技术人员历来是检察官中的特殊人群和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检察官和技术官双重身份。在检察官分类管理时,检察技术人员应列为单独序列进行管理,与检察系统的法律职称进行比照遴选,并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监督及惩戒机制。检察技术人员选任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选”,二是“任”,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综合考虑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从业经历等多种因素,公平、公正地选任。检察技术人员的等级升降参照检察官等级升降,采取 “按期晋升”与“择优选升”相结合的办法。薪酬待遇逐步过渡到专业职务序列薪酬,合理拉开不同等级之间的收入级差。另外要扩大技术队伍编制,并进行合理分工,通过内部人员调节并进行适当培训或招聘适当层次的新的技术人员,根据责任及专业层次不同进行分工,让高层次的技术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脱离出来,从而使技术人员能够集中精力主攻信息资源的规划和管理、科技项目的开发和应用、重大疑难案件的技术协助和新技术的应用,把科技强检工作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综上所述,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职能的执法机关,在强化业务能力,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同时必须掌握高新的信息科学技术,以高科技来武装队伍,以高科技来打击犯罪,震慑犯罪。检察机关的信息化、现代化是个长期而艰巨的工程,对检察技术信息人员的任职要求会更高更严,合理调整技术人员职能及定位,进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才能有效推进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二篇: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

摘 要:检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衍生的法律文化,也是检察机关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塑造属于自己的检察文化,并以此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本文试图界定检察文化的定义和体系、分析其重要作用,并探寻检察文化建设的路径。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

一、检察文化的概念和体系

检察文化从狭义上说,仅包括检察机关的文学艺术创造活动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等精神领域的内容;从广义上说,检察文化涵盖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为广大检察人员所普遍接受和认同的价值观念、规章制度、行为方式以及与其相适应的物质表现形式的总和。我们认为,狭义的理解检察文化是片面和肤浅的,检察文化不应该仅限于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唱歌跳舞等简单的机关业余文化活动。应该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检察文化。检察文化包含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其结构体系可分为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环境文化四个层次。精神文化是指检察机关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受一定社会文化背景、意识形态所影响而长期形成的一种精神成果和思想观念。制度文化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等制度建设方面。行为文化是指检察人员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所产生的活动文化。环境文化是检察人员在工作生活中所创造和使用的各种有形的物质载体。

二、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1、有助于引导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

文化具有很强的导向功能。通过开展检察文化建设,基层检察院可以建立起自己特有的价值观、工作理念和工作目标。价值观规定了检察人员共同的价值取向,使检察人员对事物的判断有着共同的标准,有助于统一干警的思想认识。工作理念决定了检察人员开展各项工作的思维方式和处理各种问题的基本准则,指导着检察人员用科学的方法从事各项工作。工作目标引领检察工作的方向,催促着检察人员高效、认真、合理的完成其工作。

2、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机关风气

文化具有无形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主要来自检察文化建设所形成的良好习惯和文化氛围。通过检察文化建设,当我们所倡导的正确的行为取向被大多数人所认可并形成自觉习惯后,在机关内部就形成了一股约定俗成的强大精神力量,当有人试图打破这种习惯,与大家共同认可的节奏不一致时,他就会感受到环境、舆论带来的无形压力,从而被迫调整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大家协调一致。当有新生力量加入到集体中时,他也会在耳濡目染之下,被这种良好风气所同化,从而迅速融入集体中去。

3、有助于增强检察人员的凝聚力

文化可以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检察文化主张以人为本,尊重个人的成长和感情,在机关内部能够形成一股团结友爱,和谐融洽的良好氛围,改变原来只从个人角度出发建立的价值观,树立一种以单位为中心的共同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使人们围绕单位的工作目标而奋斗,使每一名干警自觉形成主人翁意识,以院兴我荣,院衰我耻为信念,使爱院如家变成他们的真实行动。

三、检察文化的建设路径

1、以价值观打造为核心, 塑造检察精神文化

精神文化是检察文化的核心,是检察之魂,是建设其他三项文化的基石。塑造检察精神文化要注意以下三点。首先,着力打造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指导各项检察工作,依法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才能使各项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呼声合拍,以促进检察事业的发展。其次,要结合地域文化特色。充分提取地域文化中的积极成分,不仅可以为打造独具特色的检察文化注入独特的魅力,也会加快检察人员对精神文化的认知进程,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再次,要注重提炼本单位的优秀传统。精神文化需要与时俱进,任何一家检察院在长期发展的历程中,都会不自觉地形成独特的优良传统,这种精神文化是零碎的,不成体系的,它可以表现为一件先进事迹,一个传奇故事,也可以是一张照片,一面锦旗,我们在塑造精神文化时,要多走访老干警、老模范,切身感受老一辈的优良传统,从中锤炼出精神瑰宝,让它们代代相传。

2、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 塑造检察制度文化

规范化建设是检察机关实现检察业务、队伍、检务保障等诸项工作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塑造检察制度文化的重要抓手。要找准规范化建设和检察文化建设的最佳契合点,在规范化建设中体现检察文化。首先,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的每个方面和每个环节上都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操作,并在制定的规章中体现所倡导的检察文化,这是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工作。其次,要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做遵守规章制度的带头人,自觉用规章制度来管事、管人、管物、引领干警养成遵规守纪的良好风气。再次,要建立制度执行的监督保障机制。对模范遵守规章制度的,要及时表扬;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要严格惩处,一张一弛,在机关内部形成令行禁止,违令必究的良好风气。

3、以素质工程为引领, 塑造检察行为文化

行为文化的载体是检察人,是检察文化中可塑性最强的一部分,也是最为鲜活的一部分。要开展行为文化建设,关键要靠素质工程的引导。一是要提升干警的文化修养。通过建立图书室、内部网吧,组织干警集体学习、专家讲座、业务骨干传授经验等形式,引导干警学习法律知识、科技知识、现代管理知识等等,改善知识构成,做到腹有诗书气自华。二是要提升干警的团队意识。通过组织篮球比赛、歌咏比赛等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使检察干警在活动中陶冶情操,缓解工作压力,融洽同事关系,实现凝聚人心、激发热情、倡导和谐理念的目的。

4、以建设和谐机关为目标, 塑造检察环境文化

环境文化具有极强的渗透力,会潜移默化的影响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开展检察环境文化建设,要做到两个结合。一是要实现与精神文化的结合。环境设施是检察文化的可视化载体,开展环境设施建设不能盲目行动,要在精神文化的指导下做好统筹规划,让环境设施充满文化的内涵,体现检察文化的独特魅力。二是要实现信息化建设的结合。在基建工作中,要增强科技意识,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办公设备的科技含量,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侦查能力和办公效率。同时信息化建设也要坚持量力,切忌贪大求洋,要把有限的资金花到刀刃上,把尽可能多的设备投入到一线工作中去,让科技为检察事业插上腾飞的翅膀。

参考文献:

[1]南法明.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检察文化研究[J].今日中国坛,202_,(9)

[2]魏旋君.检察文化创新路径研究[J].人民检察,202_,(3).[3]徐苏林.检察文化的界定、结构与功能[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_,(1).[4]谭昆智.组织文化管理[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5]孙丽.郑博超.梳理三十年检察文化[N].检察日报,202_-06-18.[6]郑键.检察文化之“道”--检察文化暨法治文化理论研讨会综述[N].检察日报,202_,11(5).[7]肖荣,徐盈雁.用先进文化引领检察事业科学发展全国检察文化建设工作座谈会发言摘要.[N].检察日报.202_,10(2).作者简介:魏薇,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政工科干部。

第三篇:民诉法修改后基层检察院如何加强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

民诉法修改后基层检察院如何加强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长期以来,再审检察建议的身影不断活跃于民事检察监督之中,新修改的民诉法吸收了这一成功经验,规定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赋予其真正的法律地位,可见其适用价值日益凸现,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且该条规定相当原则,对检察建议是否采纳以及何时答复,未作明文规定。因此就民诉法修改后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以期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完善有所借鉴和启发。

一、再审检察建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不规范

因现行法规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规定都过于笼统和空泛,停留在原则和宏观的层面上,就导致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适用上程序不规范,各地的做法也差异极大,造成各地司法混乱的局面。集中表现在:

(1)没有统一规范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

一个法律行为是否正式、是否具有公信力、是否规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统一格式的文书。相较于公诉书、抗诉书和违法纠正通知书,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没有统一规范的文书,甚至法律没有明确要求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要有书面文书,这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是一个巨大的冲击,直接影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权威和效力。

(2)没有具体的适用流程

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相关的意见、规则中仅规定了检察院在哪些情

况下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向谁提出建议,针对具体的适用流程如检察院的哪个部门向法院的哪个部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可提起再审检察建议的时效,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反应期限,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后续处理等等具体操作都没有详细规定,而且各个地方又发布了很多适用意见等,就造成实践中适用再审检察建议非常混乱。在笔者了解的情况中,检委会、检察长、分管检察长、业务部门领导甚至单个办案人员都在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可想而知法院拿到这么随意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当然是采取不予理会的态度。

(3)没有规定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再审方式

虽然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同级监督方式,最终是否再审取决于法院的同意,但是毕竟因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而启动的民事再审有别于一般的法院自行决定再审的案件,它是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结果,因此这类再审程序在审理方式上就必须体现出法律监督的特征。然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对这类再审程序采用何种审理方式,实践中常常引发检察院和法院的矛盾。检察院认为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也应当把最终审理结果书面通知检察院。然而法院认为虽然是检察院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但启动再审程序的原因不是该建议而是法院的自纠程序,该建议仅起到发现案源的作用,因此法院没有必要通知检察院。

(二)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申诉案件的前置条件影响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

新修改的民诉法第 209 条规定,只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或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案件,检察机关才能够受理。该条规定的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申诉案件的前置条件,使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都已经过同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而检察建议是由检察机关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机关亦缺少后续的监督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期望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可能性较为渺茫,检察建议的采纳率可能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影响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的监督效果。现阶段,民诉法修改后如何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效果成为基层人民检察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不明

众所周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一项强制力极弱的监督方式。实践中认为再审检察建议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它只是检察院以建议形式发出的文书,法院可以选择采纳或者不予采纳,如此再审检察建议就缺乏必要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由于没有立法的积极确认,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就没有必要的法律保障。一种没有法律保障的行为甚至不能之为法律行为,它的法律效力极弱就可想而知。由于目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再审检察建议的实施效果很难检验。

二、再审检察建议运行中需完善的地方

(一)依职权自行发现案件来源,不受新修改的民诉法前置条件的限制。自行发现案件必须首先立足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是对公

权力的监督,主要针对的是审判公权力及其职权活动而非对当事人的诉权或诉讼行为。

1.检察机关依职权自行发现案件的特殊意义

自行发现案件作为检察机关自行启动监督程序的一类案件,已经由新修订的民诉法和两高以司改文件的形式赋予了其合法性。检察机关依职权自行发现案件的特殊意义在于,依职权启动抗诉程序不以当事人申诉为前提,不受新修改的民诉法前置条件的限制。意即这一类案件可能未经人民法院先行再审审查即进入检察机关监督视野,不受新修改的民诉法前置条件的限制。自行发现案件可以扩大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规模,增进民事检察社会综合监督职能,增强同级监督效果。

2.自行发现途径

自行发现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刑事犯罪中发掘民事判决的错误。另一种是申诉人申诉的生效判决错误,由此发现与此判决相关的其它判决也有错误而自行启动对其他判决的监督。

(二)注重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质量,增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效果

1.统一对新证据的认定,增强再审检察建议观点的说服力。对于基于同一事实,有两种相反证据的,则要按优势证据的原则进行审查。因此以下三种情况不宜再审检察建议:(1)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非因法定事由未尽举证责任的。(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3)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非因法定事由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司

法实践中,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目的加以评判。

2.正确行使调查权,保持检察监督的“谦抑性”,有效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作用。

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如果不加限制地利用职权进行调查,会导致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处在一个极不安定的状态。其结果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屈从于检察机关无限制的职权调查之下,再审程序频繁启动,破坏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正确行使调查权,保持检察监督的“谦抑性”,避免审判权和检察权之间不必要的摩擦,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作用。进行调查。只有下列情形,可以进行调查:(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法定情形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的;(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法院应当予以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的;(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4)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5)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

(三)建立健全办案质量保障机制,提高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质量

1.加强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集体研究制度

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制度,明确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的范围,充分发挥检委会的审查把关作用。

2.完善检察长列席再审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制度

对于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允许列席的检察长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有利于审委会全面、充分地了解检察机关意见,作出公正的裁判,有利于法院提高再审案件的质量,也有利于检察机关监督取得实效,提高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改变率。

3.建立健全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再审跟踪监督机制

(1)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妥善解决执法配合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再审跟踪监督机制,争取检、法在最大范围内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取得共识,确保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质量、效率、效果三统一,取得最大的监督效果。

(2)以抗诉作为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保障。对法院确有错不纠的案件,及时审查研究,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必要时依法抗诉或提请抗诉,确保再审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监督效果。

第四篇:基层检察院在检察改革中应当注意和防止几个问题

基层检察院在检察改革中应当注意和防止几个问题

全国检察机关80在基层,80的检察业务工作也集中在基层。因此,尽管检察改革因涉及到检察工作机制、体制深层次问题,但基层检察院无疑将是践行和探索检察改革的主体和中坚力量。当前,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因受财力、物力、人力以及体制等诸多因素影响,基层检察院推进检察改革困难较大,面临和亟待

解决的问题也较突出,尤其要注意和防止检察改革以外的因素对检察改革成果的冲击。

一要注意和防止浮夸之风和“拿来主义”对检察改革的不利影响

检察改革对检察工作的能动作用毋庸置疑。回顾过去几年的检察工作,“创新”在检察工作中出现频率极高,显见于各级别的检察工作报告之中,“创新”为检察工作蓄积了跨越发展的能量和发展空间,并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但是,笔者注意到,在工作方法创新的背后,一些基层检察院不自觉地将工作方法的创新与检察改革等同起来,过多地侧重于两者之间的联系,而忽视两者之间的区别,无形中助长了检察改革探索过程的浮夸之风,使得一些检察改革措施在仓促中草率出台,在试行中草草收场,降低了检察改革的严肃性和慎重性,也最终影响和削弱到检察改革的连贯性和成效。与此相联系,检察改革中的“拿来主义”倾向也或多或少反映出一些基层检察院在检察改革过程中的工作作风不实。应当看到,近年来随着检察执法思想的进一步解放,带动了检察理论界的“百家争鸣”,检察理论创新在为检察工作注入一股清新剂。但在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检察改革实践过程中,一些地区存在不加选择地或不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地“拿来主义”倾向,甚至出现了将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生搬硬套移入检察改革实践之中。

二是注意和防止形式主义对检察改革的影响

形式主义对检察改革的影响集中反映在检察改革的不连贯上。少数基层检察院一方面重视检察改革,另一方面又疏于落实,但求检察改革的轰动效应和短期效果,缺乏长远眼光和统盘考虑,使得检察改革背上了沉重的形式主义包袱,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检察干警对检察改革的积极性,一些基层检察院干警对于检察改革甚至出现了消极抵触情绪。这与检察改革的初衷和根本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出现这种尴尬局面,关键在于现行检察改革缺乏一套行之有效地启动、监督和评价机制。对检察改革的启动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众说纷纭,意见难以统一。这种争论导致了检察改革启动程序上的混乱,也必然降低了检察改革的规范性。而对于检察改革成效的监督和评价机制,目前尤显不足,传统的“三个有利于”、“三个效果统一”、“人民满意”等标准,带有诸多的主观因素痕迹,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通过一张简单的打钩打差测评表来评定检察改革的成效,无法形成对检察改革科学合理的评判标准,并以此确定检察改革的得与失。这种建立在不科学的评判机制上的检察改革,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检察改革决策者在准备启动检察改革之前,所获得决策信息严重失真。

三要注意和防止行政化倾向对检察改革的影响

受现有体制的影响,一直以来,行政化倾向是困扰着检察改革的“顽疾”。从一些基层检察院检察改革实践来看,检察改革自始至终都伴随着行政化的影子,导致了检察权独立这一检察改革的目标和追求,变成了越改越远,遥不可及。比如,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中围绕放权与收权之争、暂缓不起诉改革中有关检察委员会最后审查权的规定,量刑建议试行中为提高量刑建议质量和采纳率,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量刑工作的请示汇报制度等均或多或少地反映出行政化对检察改革的影响。但是,行政权扩张在全世界范围内的确是一种趋势,包括美国在内的实施“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对行政权扩张也表现出了“望权兴叹”。这对于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法治建设,在检察改革过程中受到行政权影响,也就不足为怪。作为基层检察工作者,我们当前需要做的,是如何把行政化对检察改革的影响降到最低,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应对和避免。

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基于现有的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在检察改革中绝对避开行政权的影响,成效甚微。只有依靠上级检察院加大对基层检察院检察改革的引导和指导力度,建立检察改革从上而下推行模式,确立明确的检察改革目标途径,方为治本之策。

四是注意和防止超越现有法律规定,背离法治原则的改革思潮

实际上检察改革能否脱离和超越现有法律规定是基层检察院推行检察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瓶颈”和“困惑”。我省南京市某区检察院对在校学生推行的暂缓不起诉制度和辽宁省某检察院出台的“零口供”规则,都遭到法学理论界的严肃批评。上述两项基层检察院的改革措施,都具有极其广泛的影响,特别是在被有关新闻媒体报道以后,一度时间曾被推进舆论风暴的中心。但是由于上述改革法律依据不足,检察改革的法律效果并不为法学理论界肯定。以暂缓不起诉为例,一些学者认为该项检察改革有“标新立

异”之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对暂缓不起诉的评价),有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的做法属于“善意违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对暂缓不起诉的评价)。对暂缓不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采取的帮教措施,有的学者甚至还直截了当地对检察机关有没有帮教权提出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就认为检察机关无权以帮教为名,在暂缓期限内保留起诉权)①。可

见,这种突破法律规定的改革,使得检察改革效果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讨论检察改革,首先要端正改革观。从党的十五大、十六大两次报告来看,检察改革应当是一种渐进的改革,而不是激进的改革,既不是体制的自我完善,也不是变法,而是一种制度创新。其次,要确立检察改革的合理性问题。从检察制度现行法律定位上看,其合理性现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但可以通过改革使它的合理性充分展现出来,当务之急首要的是确立现行检察制度的现实合理性,而没有必要一昧纠缠现有检察体制的不足问题;再次,要确立检察改革的合法性问题。防止检察改革变成各地检察机关各自为政,造成检察改革的不统一性和不连贯性的被动局面。

上述列举的一些问题,仅是笔者对检察改革的一些浅显认识。但是,在已往检察改革探究过程中表现出来一些消极倾向,在今后我们推进检察改革过程之中,作为基层检察院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克服。

第五篇:6浅谈基层检察院如何推动检察文化建设

浅谈基层检察院如何推动检察文化建设

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 许风雨

检察文化既是检察事业稳步发展的保障,又是检察事业日趋繁荣的支撑,搞好检察文化建设,对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作为检察机关基本组成部分的基层检察院,既是全部检察工作的基础,又是承担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下面,我就基层检察院如何推动检察文化建设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充分认识检察文化在推动检察事业发展中的“助推器”作用

检察文化是在长期的检察实践中形成的,且支配和指导检察干警进行检察实践活动的共有的价值观念、思维定势、行为准则,它在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助推器”作用。

1、有利于激发队伍的精神风貌。在检察工作实践过程中,借助检察文化这一途径,把正确的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引导干警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大力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精神道德建设,从而形成奋发向上、积极进取、努力工作的精神风貌。

2、有利于队伍凝聚力的形成。检察文化通过增强干警的集体主义思想、团结协作精神、团队意识等,能将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以及每位干警的思想意识统一起来,形成一个积极向上、团结协作、荣辱与共的有机整体,从而全面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也使检察文化充满了人文关怀,使干警在工作生活中感受到一种集体的力量和温暖,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3、有利于规范检察干警的行为。检察文化作为支配和指导检察实践活动的行为准则,对检察干警的思想、心理和行为具有规范作用。

4、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检察文化建设以队伍建设为载体,立足于加强干警的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干警的思想道德水平,通过培育检察干警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造就执法公正严明、对待群众热情文明的检察干警,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当前基层院检察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由于受地域、经济、文化传统等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基层检察院尚存在着对检察文化重视不够、检察文化内在本质把握不准确、以及检察文化建设表层化、庸俗化、的问题。

1、对检察文化及其建设缺乏正确认识。将检察文化理解为仅仅就是检察系统内部开展的文艺、体育、娱乐等活动,对检察文化建设的认识还只停留在表层化的局限和误区上。

2、注重表现形式,忽视其内在本质。在检察文化中,物质文化只是检察文化的形式载体,精神文化才是检察文化的内在本质。但在现实中,存在把检察文化建设等同于美化机关环境和丰富检察人员业余生活的思想,一味强调发展机关环境和娱乐文化,将检察文化建设作为形式主义的载体,花架子多,管用的少,如打几场球赛或搞一次文艺汇演等,事后写一篇信息、简报就了事,没有真正围绕人的全面发展去思考,图表面上的轰轰烈烈,形式上的先进经验,利己主义的荣誉,忽视了检察文化的内在本质,偏离了检察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

3、形式过于单一,载体不够丰富。检察文化作为一种文化体系,一种检察理念,需要丰富的活动作为载体,通过组织和实施形式多样的检察文化活动,让检察人员在参与中接受教育和熏陶。实际操作中,检察文化建设的形式过多体现于开展文艺、体育活动等形式,片面注重了检察文化对干警娱乐、休闲的功能,没有把检察文化建设放在促进检察工作发展的实质上实施,导致文化建设与干警的年龄结构、业务能力、思想认识、理论素养等方面割裂开来,限制检察文化功能的发挥。

三、基层检察院推动检察文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基层检察院要围绕检察工作的特点、检察干警的职业需求来开展检察文化建设,同时,要结合地方实际,总结出合适的文化建设模式,努力打造检察文化特色品牌,通过观念引导和制度建设让文化的教化效果深入每个干警的内心,促进队伍整体素能的提高,推动检察事业蓬勃发展。

1、在宣传造势中营造检察文化氛围

一个单位的环境氛围等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举止有着直接的影响,良好的环境氛围,能促使广大检察人员从中得到感化和升华。一是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积极研讨工作中的焦点,宣传工作中的亮点,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和网络信息等平台,及时宣传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先进典型,增强检察宣传的声势和效果。二是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创造舒心的办公环境,动员干警在室内自养花草,在院内增设具有检察文化特色的标牌,既美化了环境,提升了品位,又日积月累地熏陶着检察干警。

2、在学习培训中提高队伍素质

加强检察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是检察院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的必然要求,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一是以争创“学习型检察院”、争当“学习型检察干警”活动为载体,营造一个“在学习中求进取,在创新中求发展”的浓厚氛围,自觉树立起重视学习、善于学习和终身学习的理念。二是坚持把严格的学习教育和不同时期的实践活动、教育活动等随机的引导教育结合起来,进一步陶治思想,规范言行,提升执法行为。三是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检察文化传统和当代先进的检察理念。同时,积极挖掘身边的先进典型,以身边事教育身边的人,增强用先进典型激励自己、对照自己、警示自己的自觉性,发挥“镜子”的作用。

3、在文体活动中陶冶干警情操

为保证队伍身心愉悦,提高队伍工作、生活质量与品味,要倡导“在工作上加压,在生活上减压”的理念,加强检察文化载体建设,丰富和拓宽“文化育检”的载体。如:开展书法、绘画、摄影、棋牌等活动,激发检察干警内在的潜能,为广大检察人员展示才华提供平台,提升文化品位。开展歌咏、舞蹈、球类、长跑、爬山等文体活动,丰富干警的业余生活。开展文艺创作、学术论文和信息调研、新闻报道等稿件的写作,拓展检察文化传播渠道,提高传播能力。充分运用检察系统内部局域网络的科技优势,建立电子阅览室、网上图书室,开辟检察人员网络论坛等,加强干警相互交流,为广大干警不断“充电”提供场所。此外,积极组织干警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开展法制进校园、送法下乡、扶贫救灾、、义务献血、植树造林等活动,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

4、在法律监督中彰显检察文化

以检察文化建设为抓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为要求,塑造公平正义的检察形象。一是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如:社区矫正、人文关怀等。二是坚持依法独立办案,加大严厉查办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提升地位。三是全面强化诉讼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彰显法律的权威。

总之,检察文化建设不仅仅是为了丰富干警的文化生活,不是为了多搞一些文体活动,而是为了培植具有检察特色、各院特色的文化,培养干警的健康情操和先进的工作理念。通过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加强和改进检察文化建设,不断增强基层院的凝聚力,激发基层院的发展力,促进基层院的管理力,彰显现代社会的文化理念,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支持,为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永久的动力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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