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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明电[202_]12号
编辑:落花成痕 识别码:14-1036151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5 11:20: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监总明电[202_]1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2_〕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管理企业: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_〕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速将〘通知〙发至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可在中国政府网〖www.teniu.cc〗下载)。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采取切实措施,逐项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七年九月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

大事故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 〔202_〕 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事故总量有较大幅度下降。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冶金、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湖南省凤凰县堤溪大桥垮塌、山东省新泰市华源矿业有限公司河岸决口引发溃水淹井、山东省邹平县魏桥创业集团铝母线铸造分厂铝水外溢等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这些事故充分说明,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事故隐患仍然大量存在,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预警机制不够健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以更加严密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技术改造,严格安全管理,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和隐患点,组织加强安全防范,落实打击非法建设和生产经营的责任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组织力量深入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彻底排查治理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近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逐级检查,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工作岗位。

二、严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当前,我国气候异常,极端天气事件频繁,自然灾害严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水库、涵闸、堤防工程设施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除险加固。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及社区、乡村防灾避险的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工矿企业要认真分析周边自然环境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影响,全面落实防汛、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对受水库、河流等威胁或与塌陷区、废弃井口联通的矿井,要立即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填实废井口等疏堵措施,防止地表水倒灌井下。要密切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预警预报信息。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台风、暴雨期间要立即停工撤人,不得进行井下作业。要制订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隧道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防突水突泥事故措施,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面防范暴雨、滑坡、泥石流等引发深基坑片帮垮塌、塌陷、边坡崩塌等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三、全面排查治理工业等行业领域事故隐患

要组织力量对各行业领域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及时根治。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管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并通过对典型事故的深入剖析,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要突出抓好煤矿隐患排查,严防瓦斯、火灾、水害、冒顶等事故,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加强技改、新建、扩建煤矿的安全监管。要严密防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坍塌、坠落、透水、窒息等事故,加快病险尾矿库治理。

要组织开展在建及已投入使用的桥梁、隧道、地铁和建设施工项目安全大检查,加大资金投入和危桥改造力度,并加强通行、使用管理,防范坍塌、坠落、塔吊倒塌等事故的发生。要切实加强冶金、有色等工业企业起重、吊运、冶炼、铸造等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要全面查找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事故隐患,严把新建、改扩建项目竣工投产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对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于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小企业、小作坊的火灾隐患,要抓紧进行排查整治。同时,要全面做好石油化工、电力、民爆器材等其他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高压油气田井喷、大面积停电事故,严厉打击偷盗、破坏电力设施和违法制售、使用火工品等行为。

四、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深入扎实地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特别要盯住工作不力的地方和企业,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到位、不走过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该退出的要坚决退出,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

要继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强化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深入落实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加大对违章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规载客和超速、超载、超限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和危险路段的整治,严禁非法改装生产车辆。要大力推进铁路第六次大提速沿线安全环境、铁路道口、公路与铁路交叉路段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深化航空企业反事故征候、反违章操作专项治理,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校车安全管理。铁路、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汛期行车、行船的安全管理和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交通安全。

要加大对渔业船舶的安全检测检验,淘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老旧渔船,加快渔船通讯、自救设备的配备,加强对拖拉机和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以及农村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要全面做好文化娱乐、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商场、医院、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工作,在秋季开学之际集中开展一次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大检查,严防拥堵、踩踏、火灾等事故。

五、认真做好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并组织开展救援工作。要加强应急队伍、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制和机制,建立小企业与大企业、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做到科学施救。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安全制度建立、责任落实、现场管理等各个方面深入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尽快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大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工作举措的宣传报道,积极推广安全生产领域的典型经验,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引导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及时客观公正地报道事故发生和抢险救援情况,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要认真核查处理。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近期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届时要对各地区、各单位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一并进行检查。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要于9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202_年8月31日

第二篇:苏安监〔202_〕109 号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安监危化„202_‟10号

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

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2_‟109 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如下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一、切实保证整改进度。各地要督促企业抓紧进行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确保在申请领取(延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达到规定要求。没有完成改造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非领证的化工企业在今年年底前必须完成相关改造工作,逾期仍改造不到位的,要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期间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备案手续。

二、严格遵循改造规范。各地要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苏安监„202_‟109 号文件中明确的自动控制技术改造范围、内容和标准等规定。认真履行相关改造程序要求,全面、科学地界定确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苏安监„202_‟109 号

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

改造工作的意见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化工生产过程自动控制,逐步实现化工企业本质安全化,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就规范我省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为手段,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202_年底前,生产过程涉及危险工艺以及储存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化工企业,必须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二、改造范围

1、生产装置: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

2、储存设施:涉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罐区、库区;

1、改造内容的确认。企业要对本单位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是否涉及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内容进行确认。由安全评价机构在评价报告中列出专门章节,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自动控制情况进行专项评价,确认企业是否存在改造范围内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如有,应对其现有控制手段是否达到自动控制要求进行评价,对其是否实现自动控制作出明确结论。

2、改造方案的制定。经评价确认需要进行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企业应组织内部工程技术人员或邀请化工设计单位、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和有关专家等,对相关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进行危险性分析评估,确定关键控制点,并委托化工设计单位或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会同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危险性评价编制自动控制技术改造方案。方案编制完成后,企业要组织有关专家和化工设计单位、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对方案进行论证。

3、改造工程的实施。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进行自动控制技术改造施工,并选择安全可靠、经过认证的安全仪表产品。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应按照经论证通过的改造方案进行安全仪表的安装、测试及安装、测试后自动控制系统的试运行,同时负责培训企业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操作人员。

自动控制系统的试运行,企业要会同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编制完善的试运行前后的停、开车方案,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停、开车安全。自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后,企业负责其日常维护。涉及安全仪表的检测、检验,属法定检测、检验的,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他的可委托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承担。

4、改造工程的验收。自动控制系统试运行结束后,企业应组

造工作。要督促涉及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企业抓紧制定改造方案,并根据实际采用适宜的自动控制方式或自动控制系统。

2、各地要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实施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列出工作进度表,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当前要突出抓好到期换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确保换证前改造到位。

3、各地要督促企业把好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审查关,在自动控制技术改造中涉及的所有化工设计单位、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安全评价单位或相关人员均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其中负责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取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或石油化工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承包叁级以上资质,并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各地要将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和重点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是否实现自动控制作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涉及改造范围内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必须同时设计、安装和使用相应的自动控制系统。未经安全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要提出或设计相应的自动控制系统,否则不予通过审查;已经试生产的,必须在试生产结束前进行相应的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否则不予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5、本意见下发前已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化工生产企业,要组织相关专家对改造情况进行验收。不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6、为规范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省局组织编制了《危险工艺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建议》(见附件),列举了部分典型的工艺类型及建议采取的自动控制方式,供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参照。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应过程,分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和亚硫酸盐磺化法等。

典型工艺:

(1)三氧化硫磺化法:硝基苯与液态三氧化硫生产间硝基苯磺酸;甲苯磺化生产对甲基苯磺酸、对位甲酚;对硝基甲苯磺化生产对硝基甲苯邻磺酸。

(2)氯磺酸磺化法:芳香族化合物与氯磺酸反应制备芳磺酸;芳香族化合物与过量的氯磺酸反应芳磺酰氯;乙酰苯胺与氯磺酸生产对乙酰氨基苯磺酰氯。

建议加装自动控制系统:超温、超压、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系统等(关键控制参数:温度、压力、流量、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

4、加氢工艺

工艺简介:在有机化合物分子中加入氢原子的反应过程。典型工艺:

(1)不饱和炔烃、烯烃双键加氢:乙炔催化加氢生产乙烯、乙烷;环戊二烯加氢生产环戊烯。

(2)芳烃加氢:苯加氢制环己烷;苯乙烯加氢制乙基环己烷;苯酚加氢制环己醇。

建议加装自动控制系统:DCS、ESD等系统(关键控制参数:温度、压力、流量、易燃易爆气体浓度等)。

5、聚合工艺

工艺简介:聚合是一种或几种小分子化合物变成大分子化合物(也称高分子化合物或聚合物,通常分子量为1×104~1×107)的反应,涉及聚合反应的工艺过程为聚合工艺。聚合工艺的种类很多,按聚合方法可分为本体聚合、悬浮聚合、乳液聚合、溶液聚合等。

典型工艺:

温度、压力、流量、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

8、硝化工艺

工艺简介:硝化工艺是指采用硝酸、混酸(硝酸和硫酸的混合物)、硝酸和酸酐的混合物等作为硝化剂,向有机化合物分子中引入硝基(-NO2)的反应过程。通常包括锅式硝化、绝热硝化、泵式硝化、管式硝化等。

典型工艺及建议加装紧急控制系统:

(1)硝酸直接硝化:甘油硝化制备硝化甘油;甲酚和硝酸在二氯甲烷中合成邻硝基对甲酚;蒽醌硝化制备1-硝基蒽醌。

(2)混酸硝化:蒽醌硝化制备1-硝基蒽醌;氯苯硝化制备邻硝基氯苯、对硝基氯苯、间硝基氯苯;苯硝化制备硝基苯;乙酰苯胺硝化制备硝基乙酰苯胺等。

建议加装紧急控制系统:DCS、ESD等系统(关键控制参数:温度、压力、流量等)。

9、氧化工艺

工艺简介:氧化为有电子转换的化学反应中失电子的过程,即氧化数升高的过程。涉及氧化反应的工艺过程为氧化工艺。常用的氧化剂有:空气、氧气、双氧水、氯酸钾、高锰酸钾、硝酸盐等。

典型工艺:

(1)涉及空气参与的催化氧化反应:乙烯通过氧化可制得乙醇-乙醛-乙酮-乙酸;甲苯氧化制取苯甲酸;对二甲苯氧化制取对苯二甲酸等。

(2)化学氧化:对氯甲苯氧化制取对氯苯甲醛;甲苯氧化制取苯甲醛等。

建议加装自动控制系统:超温、超压、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系统等(关键控制参数:温度、压力、流量等)。

10、过氧化工艺

第三篇:安监站工作总 结

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202_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202_年,在上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灵寿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全面贯彻实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并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使我县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能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建设手续齐全,施工队伍规范,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一、加强领导,强化素质,提高监督水平

今年,我站成立了以站长主抓,监督人员共管的安全管理体系,同时为提高全站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组织监督执法人员积极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召集全站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强化行风建设,使监督队伍的思想政治觉悟、法律知识水平和个人素质都有明显改观,在工作中,做到了语言文明,态度礼貌,全面规范了监督行为,强化了监督队伍建设,加大了监督力度。

二、以人为本,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要靠人来实现,要做好安全生产,首先必须从思想上重视,从科技上懂得怎样安全生产,才能保证人身安全,只有加强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才能提高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才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6月10日,在街心广场进行了“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300余份,大大提高了从业人员和操作者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减少了,从根本上杜绝了事故的发生。

其次,从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入手,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首要环节来抓,要求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落实各方主体责任行,积极开展联合执法项治理工作 按照5月15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我局立即成立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联合执法工作组,组长:赵辰龙,组员:赵瑞朝、曹延朝、杨空军。对全县的建筑工地进行了检查。

检查的工地有:阳光城市花园、胡庄新民居、南纪城新民居、城内新民居、孟托新民居、县医院综合业务楼、煜林小区、凯旋盛世、龙源盛世、中山宾馆、招待所、保障性住房、五岳大厦、化肥厂技改工程、无线电测试用房、水郡花洲、漫山林场棚户区改造、五岳寨建筑项目等18个在建工程项目。

这次检查共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18份,落实安全隐患整改62条。针对以上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立即进行整改,并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一步施工。

四、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灵寿县安委会文件精神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为重点,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和重点监控、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管系统等措施,促进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下一步我局将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突出抓好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三个方面的专项整治。督促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有效防范措施,控制事故的发生。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专项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

3、加强与消防、安监局的配合,开展形式多样的联合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治理。对施工人员集中驻地是否严格落实用电、用火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人员是否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类易然可燃建筑材料是否分类堆放保管;建筑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加大针对不同季节施工安全的检查力度,各施工企业要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加强监理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继续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总之,要切实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好地为创建安全生产新局面而努力。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灵寿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202_年12月30日

第四篇:安监总协调[202_]94号

安监总协调〔202_〕9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

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_〕22号)精神,从4月下旬到7月底,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各项隐患治理措施,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治理隐患;加大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除险加固工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提高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和重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要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督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有重点地进行督查。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督查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场所;督查的地区数量,原则上省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市(地),市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县(区),县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乡(镇);督查的企业由各地视情况而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各地安全生产状况,确定对以下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河北、辽宁、湖南、贵州、云南、陕西。

尾矿库:河北、辽宁、湖南、贵州、云南、陕西。

冶金有色:河北、辽宁、云南。

石油天然气开采:重庆、四川。

危险化学品:河北、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

烟花爆竹:安徽、江西、河南、湖南。

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四川、陕西。

三、督查内容

(一)督查的综合内容

1.各地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解和落实202_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_〕15号)精神,制定下发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实施意见,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基层及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以及对202_年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

3.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情况。

4.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2_〕24号)精神,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机制和规章制度,完善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情况;针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情况。

5.各地区根据实际确定的其它督查内容。

(二)督查的专项内容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督查的专项内容见附件。

四、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所到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2.深入实际,现场督查。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和生产一线,进行实地督促检查。除按计划进行检查外,还要随机抽查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实地检查,真正掌握基层和企业的安全工作实情。

3.座谈交流,听取意见。适当组织召开由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一线工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商讨安全生产对策措施。

4.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告知当地政府和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

5.反馈意见,提出要求。督查过程中,要适时向被督查的单位和地区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督查结束后,要向地方政府反馈督查意见。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把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搞好自查,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2.深入细致,务求实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督查组要深入细致地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严格按照督查内容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检查,要多查、多看、多问,注意从表面现象发现实质问题,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

3.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在督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此次安全督查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促进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4.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和此次安全督查专项行动。既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和推广好的典型,同时又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地区进行曝光,强化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5.掌握信息,及时报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逐级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反映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信息报送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地要适时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于8月上旬将本地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附件: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督查的专项内容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第五篇:鲁安监发〔202_〕 号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济 宁 市 卫 生 局 文件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 宁 市 总 工 会

济安监字〔202_〕87号

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

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济宁高新区经发局,北湖度假区经发局,中央、省驻济和市属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 1 家、省四部门通知精神,市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济安监字〔202_〕39号),在全市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积极部署动员,认真组织、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自查整改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专项行动已进入检查复查阶段,为确保专项行动的深入推进和取得扎实成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2_〕140号)、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安监发〔202_〕96号)有关要求,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组成联合督察组,于9月上旬对县市区和部分市属及以上企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及方式

督查重点内容:一是企业自查自改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 情况;二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三是职业健康体检以及 2 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四是劳动用工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五是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情况。

市属及以上企业督查方式:听取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报,调阅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全面检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及具体落实情况,现场查看职业危害告知设施、防护用品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及运行等情况。

县市区督查方式:听取县市区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全面了解被督查县市区职业危害治理情况。每个县市区抽查4~5家重点企业(矿山开采、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木质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皮革加工、制鞋等行业企业),听取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报,调阅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全面检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及具体落实情况,现场查看职业危害告知设施、防护用品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及运行等情况。

督查结束后,督察组将向被督查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企业反馈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时间和分工

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 3 会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四个联合督察组,分别由部门分管领导带队,于9月1日~10日对县市区和部分市属及以上企业进行督查。

第一督察组:

组长:市安监局副局长李传富

成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科长徐西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

副支队长曲英俊

市安监局危化品监管科科长王保银(联络员)

负责督查:市中区、高新区、兖州市、曲阜市,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济宁中银电化有限公司。

第二督察组:

组长:市卫生局副局长时爱东

成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

副支队长张侠

市总工会生产部部长赵庆国

市安监局安监一科副科长徐法国(联络员)负责督查:任城区、北湖度假区、泗水县、汶上县,山东鲁抗医药集团公司、山东民生煤化有限公司、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督察组:

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承岩

成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褚楠

市总工会法律部副主任科员徐西力

市安监局安监二科副科长王洪远(联络员)负责督查:金乡县、嘉祥县、鱼台县,山东如意科技集团公司、胜代机械(山东)有限公司、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第四督察组:

组长:市总工会副主席李民

成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张谷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

大队长张建

市安监局监察三科副主任科员刘令秋(联络

员)

负责督查:邹城市、微山县、梁山县,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阳光颜料有限公司、济宁车轮厂。

具体督查日程由各督察组安排,并提前通知相关县市区及有关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开展检查复查工作。粉尘与高毒物 5 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现已进入第三个阶段(检查复查阶段),专项行动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取得预期成效,检查复查是关键,检查复查工作开展得好坏直接关系到专项行动的成败。各县市区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要充分认识检查复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把检查复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抓紧抓好。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会同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及时制定检查复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和责任要求,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乡(镇)、企业开展检查复查活动;检查复查要确保覆盖率,县市区四部门对乡镇和重点企业的检查复查要做到全覆盖,乡镇对辖区企业的检查复查也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

(二)严格执法,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检查复查中,对于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切实把检查复查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三)搞好统计分析,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各县市区安监 6 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要按照专项行动部门责任分工,对本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县市区安监部门作为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相互配合,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有关材料的收集,按照市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济安监字〔202_〕83号)要求,形成本地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并于9月1日前上报市安监局;同时要会同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积极配合市联合督察组工作。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察组将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汇总材料,于9月15日前报市安监局。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卫生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总工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职业危害

治理

专项行动

通知

抄报:张振川市长,崔洪刚副市长,刘明远主席,陈颖、周洪副市长,蒙建华秘书长,徐建设、丁冲、胡良民副秘书长。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省安监局。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_年8月26日印发

安监总明电[202_]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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