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5号文库
阜阳市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轻吟低唱 识别码:14-985747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3 17:25: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阜阳市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规定

阜阳市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阜阳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提高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安徽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管理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管理以规范化、职业化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依法承担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阜阳市专职消防队依托阜阳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下设专职指导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专职消防队伍招录培训、人员编配、训练管理、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推进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第二章

人员录用

第六条

专职消防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录,程序包括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确认、考试考核、政

第三章

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岗前培训由阜阳市专职消防队统一组织,包括政策法规、业务理论、军事队列、体能技能等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在岗培训由阜阳市专职消防队根据专职消防员工作需要和等级晋升需要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阜阳市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考核具体实施办法。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晋级考核。平时考核由各大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专职指导办公室备案;年度考核、晋级考核由专职指导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报支队司令部备案。

平时考核主要为每月对专职消防员遵章守纪、工作学习、执勤训练、灭火救援等情况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参考,全面考核德、能、勤、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优秀专职消防员奖励。

晋级考核应在专职消防员等级期满前进行,每半年组织一次。

第四章

岗位和等级设置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员岗位设置为:正(副)队长、正(副)班长、通信员、驾驶员、战斗员、装备管理员等。

程度,晋升为五级以上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专职消防队员晋升二级应取得相应岗位初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晋升三级应取得相应岗位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晋升五级应取得相应岗位高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且在管理指挥或特殊工种岗位。

(三)晋升管理岗位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担任正(副)班长必须为二级以上且考核优秀、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担任正(副)队长必须为三级以上且考核优秀、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消防文员等级晋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消防文员晋升二级应取得相应岗位初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和三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晋升三级应取得相应岗位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和二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晋升五级应取得相应岗位高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和一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二)本级任职期间,年度考核须全部称职且至少有一次获得优秀等次。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未能通过晋级考核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编队执勤

第二十二条

阜阳市专职消防队应当在建有两个以上消防站的县城和城区,将现役警力充实到灭火救援任务较重的队站,在执勤任务相对较轻的队站推行专职消防员单独编队执勤。

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队执勤人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招收专职消防队员予以补足,达到普通站35人;城市和县级

驾驶武警牌照车辆。

第六章

管理教育

第三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采取不同于现役的差异化管理模式。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队条令条例,刻苦钻研本职业务,服从管理,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阜阳市专职消防队要建立专职消防员信息档案,由专职指导办公室管理,内容包括专职消防员的政治审查表、体检表、劳动合同、培训、考核、奖励等。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员每周休息不得少于2天,可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统筹安排。专职消防员轮休调休由所在单位审核,报专职指导办公室审批,要求按时归队销假并做好交接班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员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由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报专职指导办公室审批。

休假:专职消防员从签订合同的第二年起,每年享受一次休假,假期共20天,所在单位报销往返路费。

病假:伤、病人员应当持医院证明或根据伤病情况提出申请。

婚假、产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服装、服饰按照《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GA 856-202_)执行,工作时间应当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做到着装整洁庄重、规范统一。非因公外

第四十条

各地应当以本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考,制定与高危职业和24小时执勤特点相适应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平均工资标准,经济落后县(区)人员工资不得低于该标准,经济发达县(区)可执行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参照《安徽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地区实际,年均经费约4.8-5.4万元。

第四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经费管理以“资金归属不变、使用范围不变”为原则,集中至专职指导办公室并报阜阳公安消防支队统一管理核算,由专职指导办公室统一建立人员档案,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统一核发人员工资,确保经费足额、高效使用。

第四十三条

阜阳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切实加强专职消防员经费管理,完善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制约机制,编配专职会计、出纳人员,设立专职消防员经费专用账户、建立独立核算账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四条

专职消防员工资实行岗位等级绩效工资制度,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档级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高危职业补贴、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组成。

第四十五条

专职消防员工资应当与岗位、等级、考核结果等相挂钩。

第四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按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支队应当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篇:专职消防队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2_〕16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好保护单位和社会消防安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部队以外的有站点和车辆器材装备,并集中驻勤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或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履行防消职责,保障管理区内消防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扑救火灾能力,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政府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组织建立多种形式的专职消防队;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专职消防队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发改、财政、经贸、人事、编制、劳动保障、交通、建设、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职消防队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建立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城市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外的其他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可以单独组建,也可以联合组建。

油气井及石油化工企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应当按照《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条建立专职消防队,应报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不得随意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况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报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担任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十八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德;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志愿从事消防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职消防队队员: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十二条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员加强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有关消防专业知识,并具有消防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监督管理、指挥能力;中队以上指挥员及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消防灭火救援指挥员岗位资格证书”。

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并备案。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确定人员,定期对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专职消防队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专职消防队纳入防救火灾网络,充分发挥专职消防队的作用,增强各种消防力量区域协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三章专职消防队职责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责任区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二)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

(四)掌握责任区域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五)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七)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在防火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予以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应当报告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或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机构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业务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专职消防队应当严格执行执勤制度,落实执勤人员,完成执勤任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抢险救援、业务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和自治区公安厅制定的有关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应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整好用。

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调派命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民航、石油石化及担负重大执勤任务的专职消防队的调派由消防机构报请当地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调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

专职消防队在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以及其他消防活动中,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灯的限制。

第四章专职消防队的保障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人员编配使用应当依法确定聘用形式和招用计划。其他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消防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人员,保证其正常运作。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营房建设、车辆器材装备、人员工资福利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地)财政预算;其他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二条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消防队人员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一线职工。

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配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保护消防队员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队的灭火防护服装、训练服装和消防标识应当纳入公安消防部队管理范围,由公安厅消防局统一管理、统一称谓、统一标识、统一规范。

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出警途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待遇;属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申报。

第二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办理消防车辆牌照,应由自治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证明,安装示警灯,设置专用标志。

专职消防队在消防车辆上牌之前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符合有关规定的国家税务机关应予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免缴养路费;在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往返途中免缴道路通行费;但不得用于与

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专职消防队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定后,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补偿;

(二)被施救单位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或起火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补偿;

(三)保险施救费补偿不足或者起火单位无能力补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专职消防队及其成员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政府调派指令和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派命令后,拒不服从或不立即赶赴现场的,由当地政府责令检查和通报批评;对延误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当将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专职消防队的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由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管理。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业务竞赛、培训和考核,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无违法记录,自愿从事消防管理和灭火救援辅助性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佩戴明显的标志,穿戴专职消防队员制式服装。

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坚持从严治队的方针,建立健全学习、训练、会议、执勤、巡查、检查评比、奖惩等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队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按照规定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执勤车辆、器材、通信、人员时刻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执勤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每年对辖区内各类场所和单位开展巡查,排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对存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或无力查处的,应向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汇报并抄告消防大队或派出所;

(二)在巡查过程中对各类场所和单位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建立、完善消防检查工作台账和档案;

(四)自觉参加岗前培训和考核,加强消防知识学习;

(五)做好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要结合实际制定训练计划,进一步熟悉辖区内水源、道路和重点单位(部位)的情况,积极开展业务理论学习和技术、战术、体能训练,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对辖区专职消防队建设不力,致使发生火灾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专职消防队不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

第四篇:陕西省地方专职消防队建设暂行规定

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专职消防队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2_〕1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方专职消防队建设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陕西省地方专职消防队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地方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专职消防队)建设,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专职消防队指政府专职消防队、政企联办专职消防队、企业联办专职消防队等形式的消防队伍,属地方公益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领导、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协作、消防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主要负责当地火灾事故的扑救以及建筑倒塌、重大交通事故等抢险救援工作。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建设工作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建队单位的公安、保卫、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负责定期做好专职消防队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领导、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以及领导职务任免、岗位工作人员聘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 建队形式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无公安现役消防队的县,应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合同制消

防人员组成,基本建设费和日常业务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

(二)政企联办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基本建设费和日常业务费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

(三)企业联办专职消防队。由辖区若干企业联办、当地政府协调组建,基本建设费和日常业务费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共同解决。

第七条 车辆器材配备

专职消防队车辆器材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普通消防站的标准执行。

为保证消防车的使用效率,按照一般火灾扑救的最低配备标准,每台水罐消防车必须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见附表: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专职消防队,要达到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有执勤的基本要求。第八条 人员配备

专职消防队人员由队长、副队长、班长、驾驶员、战斗员、电话员、文书兼给养员组成,人员配备最低标准如下:

(一)车辆配备1-2台的,每队编制15人;3台的,每队编制24人;4台以上的,每队编制30人。

(二)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必须由公安民警担任,政企联办、企业联办专职消防队队长可由县级政府、企业内部中层领导担任,其年龄均应在四十五岁以下。

(三)专职消防队队员必须是热爱消防工作,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年龄应在十八岁以上,三十岁以下;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应在四十岁以下。所有队员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工资待遇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应与县级公安机关内设其他大队长级别相同;政企联办、企业联办专职消防队队长应与县级政府、企业内部中层领导级别相同。

第十条 合同制消防队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同等工资、奖金、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合同制消防队人员招聘由当地县级政府劳动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并签订聘用合同,其他专职消防队人员招聘由建队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招聘。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人员因执勤需要集体住宿、就餐所必需的营具、被褥及生活用品,应由当地政府或建队单位统一供给。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医疗、公伤、养老、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劳动保障规定,应由当地政府和建队单位负责办理。

专职消防队岗位属高危岗位,当地政府和建队单位应按照特殊行业补贴标准给予相应补贴。参加灭火救援或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专职消防队员,当地政府和建队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或抚恤待遇。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着装按照《陕西省专职消防人员着装管理规定》执行,具体样式、供应标准和价拨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独立账户,基本建设费、开办费、装备购置费、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每年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维护、执勤、训练、灭火所需灭火剂、油料消耗等业务经费,应按建队形式和有关规定,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或建队单位经费预算。其他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列入地方政府或建队单位专项经费预算。每队年经费预算额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各项预算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营房和设施建设规模经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标准核准,由当地政府和建队单位负责建设。每队消防员宿舍不少于70m2,干部宿舍不少于40m2,每台消防车库不少于90m2。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要配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消防车纳入特种车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上牌,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以及火灾鉴定等费用,起火单位应当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九条 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专职消防队消防车免缴车辆通行费。

第四章 执勤训练管理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执行;执勤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执行;灭火救援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应按照公安消防机构下达的训练任务,加强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和灭火救援技术、战术训练,对责任区的重点保卫单位应制订灭火救援预案,进行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应坚持昼夜值班,并加强节假日执勤、值班;执勤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随时做好灭火救援准备,一旦发生灾害,立即出动,迅速处置,及时抢救人员和物资,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当接到公安消防机构调动命令时,应迅速出动,听从指挥。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人员、车辆、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如有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主管单位、部门对在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和个人,依据《消防法》以及本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2_年09月20日 实施日期:202_年10月20日

第五篇:专职消防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

甲 方: 单位住所 法人代表姓名 乙 方: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印制

聘用专职消防队人员

动合同书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的工种为 专职消防队人员,工作地点为。在合同期内,乙方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安排。

二、合同期限采取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 贰 年。即从 202_ 年 11月1日起至 202_ 年11 月1 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 壹 个月。

三、劳动报酬:甲方按月工资方式支付乙方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10 日前,月工资 1500 元,奖金按甲方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安全、卫生设施等,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或甲方制定的工作规程。

五、劳动纪律:甲方应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乙方行为规范,并在乙方上岗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同时督促其实施。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保守本单位的工作秘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甲方可依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行政处理。

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聘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考核不合格或有2年考核基本合格;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九、聘用单位超编、撤并等客观原因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裁减合同教师。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参加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群团组织工作的;

4、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5、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十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内的;

4、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因本合同约定第七条和第十条所列情形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十三、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损害后果和责任大小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应本合同第十四条中订明)。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若出现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违约金额为6000元。

2、乙方工资,甲方按月发和押金两部分发给:月发每人 元甲方于每月10日支付;每学期结束前一天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每人每月200元押金。

十五、本合同没有订明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订明的事项,与新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劳动争议处理:若发生劳动争议,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服仲裁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一份归入个人档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字):

政府签约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阜阳市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规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