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5号文库
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内政字〔2005〕346号)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14-735217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7 02:44: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内政字〔2005〕346号)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5〕346号 【发布日期】2005-12-31 【生效日期】2005-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内政字〔2005〕34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2005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2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加快我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兽医工作的政府职能,加强动物防疫能力建设,促进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和兽医工作水平的稳步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自治区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能

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府兽医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能,理顺工作关系,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一)健全完善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强化行业管理。

自治区本级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为管理全区兽医工作的行政机构,归自治区农牧业厅管理。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动物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草拟和制定实施自治区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划、计划;负责拟定并实施全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管理全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管理工作;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负责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盟市、旗县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按照机构设置的有关程序,分别成立兽医局。

(二)设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强化兽医行政执法职能。

整合和归并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分别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管理。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指导,分级负责,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防止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的发生,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体系。

(三)完善和加强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技术支持职能。

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和完善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的设施、设备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分别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管理。主要职责是: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承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技术方案;承担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等工作;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四)稳定和强化苏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

旗县兽医局按一乡一站设置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作为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具体职责是: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措施、应急预案;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免疫和规模饲养场防疫措施等工作的落实;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措施的落实,实施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指导和培训;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的动物防疫以及与之相关的公共卫生行为;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病监(检)测、普查、净化、疫情报告、防检疫统计报表等项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兽药、预防用生物制品等与畜产品卫生安全相关的监管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动物免疫档案、检疫书证、免疫标识等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承担旗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交办的其他任务。其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情管理等工作接受旗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旗县级兽医局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实行双重领导,要建立有利于基层动物防疫的有效管理机制。

由旗县兽医局在嘎查村聘用的动物防疫员(同时兼任动物疫情报告员),接受所在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具体职责是:实施嘎查村的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免疫和补针工作,填写免疫户卡、佩带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报告免疫情况,报告动物疫情;承担动物疫情监测采样等基础性工作,开展嘎查村动物防疫技术服务;协助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掌握嘎查村饲养动物种类、数量、出栏、检疫、死亡、疫病发生等情况并按要求报告工作;完成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交办的其他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所有相关的组织和个人都要各负其责,建立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有效机制,保证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对因未认真履行职责,使重大动物疫病发生、蔓延并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做好人员配置工作

(一)编制核定。要按照本地区各类兽医工作机构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以及公共卫生管理需要,根据动物饲养数量、规模养殖比重、防疫任务、交通状况等差别,合理核定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数量,其中,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人员数量,要在确保上划旗县人员编制和完成动物防疫检疫任务的前提下核定,不足部分可以从所在苏木乡镇改革后新核定的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尽快会同编制等部门提出人员编制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嘎查村原则上按照日历年度牲畜存栏数测算,农区每5000羊单位(每头大畜折5个羊单位,每5只禽折1个羊单位)左右,牧区每10000羊单位左右,聘请1名防疫员(动物疫情报告员),享受由旗县财政给予的定额补贴。

(二)人员配置。新组建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配置工作人员,应以现有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一定程序进行配置。其中,进入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逐步实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并依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使兽医管理体制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

四、建立科学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兽医行政管理、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费用,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统一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作能力

要充实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施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各级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兽医实验室的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等认证、认可。要形成上下贯通、横向协调、有效运转、保障有力的兽医工作体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的监控能力,提高对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跟踪追溯能力。其中,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基础建设要达到有专业技术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工作经费、有必要的执法监督设备、有检验仪器设备、有交通通讯工具等“六有”标准。嘎查村要有具备冰箱、冰柜、冷藏包、免疫及消毒器械、监测采样器械等开展动物防疫工作设施、设备的动物防疫室,同时,要重视和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六、加强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尤其是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法律不完善、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区是畜牧业大区,改革和完善我区兽医管理体制,对于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我区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竞争力,促进全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编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和农牧业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把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作为当前动物防疫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在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确保此项工作按期完成,积极推进我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深入开展。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内政办字〔2003〕114号)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3〕114号 【发布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2003-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内政办字〔2003〕11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促进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将高新区建成具有自治区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高新区或自治区级高新技术工业园。

第三条第三条 高新区所在盟市应将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快速发展。

第四条第四条 高新区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是推动科教兴区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综合改革实验区,是自治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第五条第五条 高新区建设应围绕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完善软硬环境建设,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六条第六条 高新区申报审批程序及期限

(一)所在盟市向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高新区发展规划、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其它附件材料。

(二)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实地考察并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四)高新区审批期限为50个有效工作日(不包括申报材料修改时间)。

第七条第七条 高新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总体规划科学可行,功能分区合理,区域基础设施配套,主导特色产业突出,能够实现资源、技术、人才优化配置。

(二)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实行封闭管理、开放运营的管理模式,具备科学、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三)盟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有明确的支持措施及政策保障。

(四)具有若干承担国家或自治区火炬计划及其它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

第八条第八条 高新区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指导下,负责管理高新区各项事业。

(一)作为高新区日常管理机构,高新区管委会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地方政府根据需要授予管委会相应管理权限,行使同级人民政府在土地、规划、建设、房管、建管、环保、计划、科技、财政、劳动、人事、工商、税务、项目审批等方面的管理权限,由高新区职能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并对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工商、税务、公安、金融、技术监督、社会保障等部门需在高新区设立派驻机构或分支机构,在高新区内行使相应管理权限。

(三)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它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与利用,并纳入所在盟市总体规划。

(四)高新区实行封闭管理,相关政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封闭管理办法》(内政发〔2001〕53号)有关规定。

第九条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新区的管理职责

(一)对高新区的发展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对高新区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运行良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予以表彰奖励。其中,一次考核不合格者,提出警告;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高新区资格。

(三)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审核。

第十条第十条 高新区所在盟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区建设与发展规划及措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关于高新区开发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盟市扶持高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协调解决高新区开发、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协调本盟市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高新区管理机构工作,保证其高效、优质履行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企业创办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工作,可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内政字〔2003〕374号)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3〕374号 【发布日期】2003-11-12 【生效日期】2003-1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内政字〔2003〕374号)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水平,强化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全区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第四条第四条 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实施土地储备具体工作可以由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非营利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财政、计划、规划、房产、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盟市、旗县土地储备计划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并组织实施。其中,涉及新征用(农用地转用)土地的,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土地储备计划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六条第六条 土地储备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收回、收购、征用、置换等不同方式进行。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后,被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五)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者为公共利益需要,旗县以上人民政府需要依法调整、收回、征用或指令收购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人向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收购的土地;

(八)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

(九)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七条第七条 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八条第八条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房产、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有偿收回土地方案,确定近期政府有偿收回的具体地块和补偿费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按照原批准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第十条 以土地置换方式储备的,应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采取结算差价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使用年限届满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储备的土地,除依法应当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外,应当根据土地的位置、用途和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支付收购土地所形成的成本费用。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依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期间,对近期无法安排的建设项目,可采取绿地方式予以储存。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根据土地储备工作需要,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出部分土地收益作为土地储备资金,用于收购土地,周转使用。金融机构应依法对土地储备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加强土地储备运作管理,财务收支按储备宗地单独核算,确保储备资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受旗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土地储备资金(包括运作后的增值金等)使用、运作、管理及监督检查办法,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审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储备条件,但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储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内政办字〔2005〕73号)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5〕73号 【发布日期】2005-03-21 【生效日期】2005-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内政办字〔2005〕7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证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规范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政府令〔2004〕第13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第二条 著名商标的申请、受理、审核、初审公告、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第三条 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应填写《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鄙昵肴烁趴觥⑵笠捣⒄故罚?

2?逼笠倒婺!⒆什?、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等情况;

3?鄙瘫晁?指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

4?鄙唐分柿亢褪谐⌒庞?、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的情况;

5?鄙瘫曜⒉帷⒐芾砗痛蚣傥?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6?鄙昵肜碛傻取?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三)《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包括实际使用商标的标识或照片)。

(五)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包括出口商品)等指标的材料,并提供前三年该申请人所在地区综合经济管理和税务部门盖章的相关报表。

(六)商品销售区域相关材料。

(七)前三年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量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

(八)商标市场信誉与自治区级以上获奖材料。

(九)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及材料。

(十)打假维权情况及材料。

(十一)与商标有关的企业形象和广告宣传材料。

(十二)申请认定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等又分别注册的,该几件商标可以一次申报,但都必须在同种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十三)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按顺序(一式两份)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和商标标识(5cm×4cm)装订成册。

第五条第五条 注册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可直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也可将申请材料交其所在地的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备。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核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材料。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确认延续内蒙古著名商标的,应在著名商标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按照本工作程序第四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七条第七条 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核、有关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由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查证相关资料。也可委托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对提名商标进行公众调查和征询意见后,并整理书面材料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于认定委员会会议前十五天将书面材料送交认定委员会委员审查。

第九条第九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认定会议的,经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从认定委员会委员中补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第十条第十条 认定委员会会议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介绍被认定商标及审核情况;委员的认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并现场公开表决结果,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投票情况不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认定过程中,有关情况有待调查核实的,或有关问题争议较大的,可表决或暂缓表决。对初审公告提出异议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报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申请人要求申辩的,认定委员会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根据陈述、申辩的理由和调查核实的真实情况,认定委员会可通过现场表决或分别书面表决方式进行再表决。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认定驰名商标有关规定,可以采用“个案认定”的方法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即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简化工作程序,将书面材料送交认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场表决或分别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符合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的条件;

(二)申请人在本内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请求。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认定委员会会议的认定情况及表决结果,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表决结果,依据《办法》规定予以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内蒙古著名商标由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著名商标的认定决定后,在自治区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颁发内蒙古著名商标证书,不予认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依照《办法》认定的内蒙古著名商标期满后申请确认延续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并公告,每次续展有效期为三年,逾期未申请续展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该著名商标失效,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工作程序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内政办字〔2003〕288号)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3〕288号 【发布日期】2003-08-20 【生效日期】2003-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内政办字〔2003〕28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十一个部门共同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各盟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并将牵头单位和联络人员名单于8月25日前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年8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自治区药监局 卫生厅 公安厅 质量技术监督局

环保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计委 经贸委

教育厅 农业厅 畜牧业厅 粮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制定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结合自治区实际和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和“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活动,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药品企业和厂点,不断强化食品源头污染治理,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的全方位严格监管,集中整顿规范药品购销渠道和流通秩序,带动药品市场的全面整顿,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安排

(一)工作重点 重点品种: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

重点环节: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特别是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点;重点品种批发、零售等流通环节。

(二)实施目标

通过阶段性整治,在2003年底前基本达到如下目标:

1?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和违规使用限用农药、兽药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标率较年初明显下降。

2?建立食品管理各环节准入条件和准入标准,监督实施企业购销记录制度,重点品种安全质量合格率较往年有明显提高。

3?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无证照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4?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范,分地区、分类别进行试点,全面推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三)主要措施

1?强化对食品源头污染的治理

农业、畜牧业、环保部门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以解决蔬菜有机磷农药残留为突破口,进行植物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整治;以严查“瘦肉精”污染为主线,进行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整治;以查氯霉素污染为切入点,进行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严格按农业部关于禁用和限用药物及其它化合物的要求,加大对农业投入品管理力度。

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等部门要针对重点品种,在各环节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及索证、索票制度,监督检查企业建立完整的购销台账,对存在危害因素的食品进行整顿,保证进货渠道合法,加强检测检验,确保货源质量安全。

2?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

农业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突出无公害农产品和优势农产品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以自检为主的速测网络,对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开展采收前检测和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开展检测;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积极指导和支持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建设。

卫生部门要重点组织对学校食堂、餐饮单位、建筑工地,包括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等的监督检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企业和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加工企业,做好大案、要案查处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和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围绕我区地产食品、大宗食品和危险度较高的食品开展农药、兽药、抗生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监测。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全面推进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等工作。围绕原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方面进行审查。今年年底前完成对米、面、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的审查、发证,并逐步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生产条件审查,凡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准开业生产,已经开业的立即停业整顿。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销售。把好进出口食品质量关。对食品制假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和打假行动,严厉打击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普遍排查,审核其主体资格,严格执行卫生许可前置审批规定,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检查进入市场的食品质量,重点组织对粮油、酒类、调料、肉及肉制品、蔬菜、水果、奶、豆制品、水发产品、饮料等食品及节日消费食品的专项质量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食品虚假广告宣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违法使用等行为严肃查处,监管到位。

经贸部门要加强对食品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实施上市销售食品安全市场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加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建立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在有条件的城市积极推行“农改超”,盟市所在地基本实现农贸市场“退路进厅”。

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3?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区要集中查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毒有害食品,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以及商标侵权、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对城乡结合部非法加工经营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彻底清除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对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有关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察。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追根溯源,捣毁制假窝点,严惩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

4?抓好消费环节监管

卫生部门要突出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对学校食堂进行一次突击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逐步完善监管措施;对餐饮业按照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确定重点环节进行监管。卫生、教育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堂卫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药品放心工程工作安排

(一)工作重点

重点品种:国家和自治区抽验的不合格药品,群众举报频率高的补肾壮阳、治疗风湿病、哮喘病等药品,国家交办、各省协查的假劣药品,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进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

重点环节:药品生产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来源,生产过程管理及产品检验、销售对象;药品经营购销渠道,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是否存在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使用单位的制剂及制剂室管理,所使用医疗器械质量;无证生产经营医疗器械和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实施目标

通过阶段性整治,到2003年底基本达到如下目标:

1?摧毁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窝点和销售网络,使制假售假、无证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严厉打击。

2?药品购销渠道进一步规范,供应网络更加健全完善,农村牧区用药状况得到改善。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取得显著成果,旗县所在地以上城镇零售药店普遍推行药品分类管理。

4?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信用体系的框架和运行机制。(三)主要措施

1?深入开展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专项行动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活动方案》的要求,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以取缔、捣毁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制售窝点和网络为重点,依法严惩参与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及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提供资金、机械、印刷、包装、运输、加工、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的违法单位和个人,深挖、处理一批制假售假的后台和保护伞,坚决铲除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的根源。进一步加强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并建立、完善部门间的长效协作机制,促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2?加强农村牧区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县、乡、村三级监督网络,将监督触角深入农村牧区,及时掌握动态,填补空白。使游医药贩、制售假劣违法分子无容身之地。在打击的同时,一定要把农村牧区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好,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牧区发展,放宽农村牧区零售药店审批条件,允许有医学、药学知识的人员在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开办药品供应网点,规范和培育农村牧区药品市场。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在旗县建立销售网络,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在旗县所在地以下的门店,为单体零售药店、个体诊所、乡村卫生室等涉药机构配送药品。

3?加强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工作

按照国家、自治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规划及时限要求,抓好企业人员培训、软硬件建设、认证初审、组织现场检查等工作,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要求组织生产经营,确保生产经营行为合法规范,生产经营药品质量合格安全。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药品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取消药品经营资格。积极推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和中药材产业化经营,提高地产药材质量和种植养殖水平。

4?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推进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开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渠道专项检查,对向无合法生产经营资格企业采购原辅料、药品和向无合法经营使用单位销售药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坚决打击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吸纳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规划及要求,继续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零售药店销售二类精神药品、粉针剂、大小容量注射剂和其它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品种必须做到凭处方销售;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零售药店,其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取消药品分类管理药店资格;没有被确定为药品分类管理的药店,不得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继续加强上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和药品广告审查工作,加大对虚假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

5?积极推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企业行为记录管理系统,将企业行为分为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归档。全面加强对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行为监管。对于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要实行重点监管,通过药品质量公报、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和建立相关可供检索查询的数据库向社会公布,使失信企业在接受政府行政监督的同时,还要面对社会、公众和同业竞争对手的信用压力。对于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单位,要通过一定的媒介和相关可供检索查询的数据库向社会公布,并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发挥守信企业的示范作用。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8月下旬到9月上旬)。全面部署全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各盟市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动计划。

第二阶段为集中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9月上旬到12月中旬)。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排查活动,摸清底数;开展企业全面整改工作,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取消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企业资格,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经常性督促检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农业、计划、经贸、畜牧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12月下旬)。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照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各盟市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情况于12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几点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加强领导,明确牵头单位和办事机构,协调指挥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对跨地区、跨部门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做好地区间和部门间联动工作。认真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办案协作,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正确处理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与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的关系,正确处理完成阶段性任务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关系。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同时,必须加强食品药品的日常监管,堵塞各种漏洞,采取各种防范措施,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部门职能,制定具体方案,务求取得实效。

(三)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狠抓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建设。充分发挥食品药品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引导协会、学会等组织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积极开展企业诚信教育,使企业通过承诺制和建立诚信档案,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意义,利用各类媒体开辟专项整治专栏,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群众药品消费的维权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

(五)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自8月下旬开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每半个月将本地区、本系统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情况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一次,重大情况随时通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内政字〔2005〕346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