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典型违章及记分标准
附件1 典型违章及记分标准
序号 违
章
现
象 记分标准 安全例会未按规定召开。
运行记录不健全或记录不完全、准确。
3 现场规程不健全或出现错误。
4 安全文件、通报、会议精神等没有及时传达。
5 用绝缘棒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不戴绝缘手套。
6 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或围栏不符合要求。
7 装卸高压可熔保险器,不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不站在绝缘垫(绝缘台)上。1 8 巡视设备不到位或不按规定的巡视路线和时间巡视设备者。
9 攀登脆弱、枯死的树枝砍伐树木。用导线作接地线使用。11 工作间断再恢复工作,不检查各项安全措施。12 所用熔丝不配套,或用铝丝、钢丝代替保险丝。13 物品摆放不定置定位,设备、环境卫生差。14 工作班组工作前不做准备工作。15 上班时间,睡觉、离岗、干与生产无关的事。16 带无关人员在生产区内玩耍、逗留。17 隐患整改不及时,隐患整改通知单未及时回复者。18 上一级调度下令所限负荷,下一级调度擅自恢复。19 值班员上班期间擅自离岗或无故不执行调度命令。20 21 22 23 领导人员在工作现场随意干预工作负责人的工作。
作业指导书(卡)填写不规范,未按规定签名者。
运行班人员对异常情况不记录,不向值班调度员和单位领导汇报。
现场工作需要变更安全措施,未重新办理工作票。1 1 1 工作负责人在现场指挥工人做与工作票内容无关的事。25 修试人员在带电的二次回路上工作,不使用绝缘工具。26 继电保护工作不带图纸,不与上次检修调试记录对照。27 设备修试后,不履行验收制度。28 继电保护进行开关传动试验,未通知运行人员。29 检修完毕后,检修现场未清扫和现场物件遗留。30 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未实行双重监护。31 已终结的两票和作业指导卡不符合要求 32 班组未按期开展安全活动。33 杆上工作人员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紧线。
34 立、拔杆,放、收线,紧线无专人指挥或无统一指挥。35 立杆时,除指挥人和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在离杆下1.2倍杆高距离以内。36 夜间事故抢修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照明灯。37 试验设备外壳未按规定接地。38 把缺陷按事故处理,而不办理停电申请和工作票许可手续。39 领导在现场默许违章作业。40 电力设备拆除后,任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41 接、发调度指令未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编号。42 操作票无编号、错编号;未提前编页码顺序号;未填写设备双重编号;未按规定填写操作时间;修改个别误、漏字时,字迹模糊,不易辨认。
倒闸操作未履行唱票、复诵制度。44 倒闸操作没有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和拉合方向。电气设备操作后,不检查设备实际位置,不确认设备操作到位情况。
工作票任务含糊不清;未填写设备双重名称;无编号,错编号;修改个别误、漏字时,字迹模糊,不易辨认。46 工作班成员未在工作票上签名确认或签字不全、代签。
47 不按规程规定的程序办理许可手续。48 工作负责人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
49 没有按规程要求收执工作票。2 50 工作延期或终结未及时办理手续。52 工作票、操作票未盖“已终结”或“作废”印章;或未每月进行统计考核。53 开工前不进行“三交代”(交代任务、安全、技术);收工后不进行“三检查”(检查人员任务完成情况、工具材料是否遗漏、现场和设备是否清理干净)。54 生产作业人员进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55 验电器未经试验确认直接使用。验电时未按规定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等级不相符的验电器。装拆接地线未按规定使用绝缘棒、绝缘手套。临时接地棒埋深不足0.6米或接地线缠绕接地。
漏挂(拆)、错挂(拆)标示牌。
57 违规使用农电工从事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运行维护和施工作业。
58 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低压带电作业未设专人监护。59 60 61 62 作业人员擅自移开或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检验合格的登高、绝缘工具及防护用具。
登杆前不检查杆根和拉线是否正常。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
未按规定使用个人保安线。
携带器材登杆或在杆塔上移位。
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高处防坠用品或装置。从事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措施。
生产、施工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示牌。现场临边及“四口”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2 66 人工立杆不使用抱杆,用铁锹、桩柱等代替。67 跨越架和脚手架搭设、验收及交接未挂牌;或脚手架上作业面、斜道上的脚手板未满铺和固定,未及时更换损坏的脚手板,有探头板.2 68 生产、施工等使用的低压电源无漏电保护装置。69 配电箱无门、无防雨措施,刀闸损坏、缺盖、接线不符合安全要求 70 各类机械设备旁未悬挂安全操作规定。
运用中的设备不满足验电或就近接地要求。
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起吊物在空中短时停留期间,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2 73 施工机具、机动车辆超铭牌使用或擅自改变工况使用。2
龙门吊、塔吊工作完毕未锁紧夹轨钳或没有按规定做好防风措施。2 75 吊勾无防脱勾保险装置,开门滑车未将开门勾环扣紧。2
使用电动设备违反“一机、一闸、一保护”规定。2 77 施工电源及照明线路不采用绝缘子支撑,直接绑挂在构支架上,过公路不穿管埋设(架空敷设)。2 78 电焊机未接地、二次线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2
使用安全装置不齐全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器具;违规拆除防护装置,不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80 在潮湿和金属容器沟道内作业不使用安全电压。2 81 电缆沟防火间距设置不当,未按规定设置防火墙。2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2 83 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气瓶。2
在禁烟、禁火区域内吸烟。在禁火区域,擅自进行动火作业。2 85 氧气瓶、乙炔瓶不直立使用,安全距离小于8米。2 86 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间无通风设备。2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2 88 违反生产作业现场禁用规定使用手机。2
在开关机构上进行检修、解体等工作,未拉开相关动力电源。2
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2 91 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2 92 在继保屏上作业时,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无明显标志隔开,或在保护盘上或附近进行振动较大的工作时,未采取防掉闸的安全措施。2 93 户外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未按规程规定设置行车限高标志。施工地点上方有高压配电装置运行时,未设置安全限高标志。2 94 运用中的电力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设备运行或检修作业安全要求。2
多电源用户或自备发电装置无防止向电网反送电的机械闭锁或电气 连锁。2 96 待用间隔(母线连接排、引线接上母线的备用间隔)无名称、编号。待用间隔未纳入调度管辖范围.2 97 进行高压试验时不装设遮拦或围栏,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和呼唱,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2 98 交接班不执行规定程序,交接不清,手续不齐全。2 99 防鼠档板、孔洞封堵不符合要求。2 100 安全工器具室内存放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及其它物品。2 101 短接电流端子不用短接片、短路线,而随意缠绕。4
操作任务填写错误;漏填设备名称、编号及操作术语;未填写核对4 检查项目;非连续操作未使用隔离符号。
未模拟操作;不对照操作票逐项打“√”操作。4
操作人员、监护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签名。对委托操作项目,受委托单位操作人员名单未在委托单位备案。4 105 未编写典型操作票,或编写不正确、不全面或审批手续不全。4 106 未经验电确认直接挂接地线。4 107 防误闭锁装置不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防误闭锁装置的解锁钥匙管理不符合规定。防误闭锁装置失灵或损坏未挂牌管理;在设备检修停电操作时未执行“先隔离后操作”的规定。4 108 执行非单人操作任务,在无人监护下进行操作。4
第一种工作票未按要求提前送达,或许可人未按要求审核。4 111 作业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相关人员未正式批准。外来施工单位工作负责人、签发人名单未备案。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及工作许可人员未按规定签名。工作班成员变更未在工作票上作记录。4 112 漏填设备名称、编号及操作术语。危险点分析、安全措施不具体或 漏填必不可少内容。4 113 未办理工作许可手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4 114 擅自变更施工作业方案或工作票中安全措施。擅自变更接地线位置。擅自拆除现场安全设施(不含接地线)。4 115 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4
工作票终结后,作业人员未撤离作业现场。4 117 单人在高压设备区域从事检修、维护工作。4 118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4
高处作业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等物件。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4 120 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作业。4
高处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现场临边及“四口”无防护设施。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4 122 变电站检修、改扩建工程未按规定执行封闭隔离措施。4
作业人员未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4
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4 125 在孔、洞、沟、容器和管道内工作,外面未设监护人。4 126 购置不符合规定的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4
在公路、铁路、航道等交通要道上架拆线路未双向设置标志进行警4 示、隔离,未设专人手持旗帜看管,未采取防止挂线事故的措施。
起重吊装区域、施工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标志和安全围栏。4 129 特殊高处作业未与地面设联络信号或通讯装置,无专人负责。4
脚手架上作业时使用临时物体(箱子、桶等)作为补充台架 4
施工机械(吊车、斗臂车、绞磨等)在带电设备作业区域施工无可靠接地。4 132 无证从事特种作业。4
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擅自拆除脚手架或脚手架超载使用。4
中小型施工机械缺安全防护装置或装置不符合要求,未悬挂操作规 程或不按规程操作136 施工场所带电区和禁火区无醒目的警示标志,无醒目的人员进出通道标志。4
施工现场未按要求配置防汛、消防器材,无消防通道或不满足消防要求。4 138 基建安全文明施工补助费和安全措施补助费未做到有效投入。基建施工现场未按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要求进行管理。4 139 对基建施工重大作业、重要工序、危险特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和各种预案等未进行审查、批准。4 140 对基建重大、危险、特殊作业未实施旁站监理,相关领导未到现场 4 141 基建工程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或参建各方未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4 142 基建工程现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例会、检查等各项活动。4 143 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或施工车辆人货混装,超速超载。4 144 临时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4 145 大型施工或危险性较大作业期间管理人员未到岗到位。4
开关设备无双重名称。线路杆塔无线路名称和杆号,或名称和杆号不唯
一、不正确、不清晰。4 147 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无票操作或操作过程中未携带操作票。跳项、漏项、倒项、添项、错项操作。已终结的操作票遗失;未保留原始操作票。4 148 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施工作业票、作业指导卡进行工作。无票、搭票工作或工作负责人不随身携带工作票。未按规定使用二次工作票。已终结的工作票遗失;未保留原始工作票。4 149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酒后作业。无证驾驶、酒后驾驶。4 150 擅自解除防误闭锁装置或高压开关设备无防误闭锁装置投入运行。4 151 不按规定装设接地线或擅自拆除接地线。6 152 工作监护人、工作负责人擅自离开作业现场。6
153 在立杆、撤杆过程中,擅自调整或拆除临时拉线。6 154 违规发包、分包工程或生产业务,或以包代管。承发包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基建现场缺少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6 155 隐瞒违章的行为;或对抵制违章者、举报违章者进行打击报复。6 156 对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6
第二篇:典型违章标准
典型违章标准
A类 严重违章行为
1.工作中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2.工作人员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3.检修人员在机器尚未完全停止以前就进行修理工作;
4.工作人员对运行设备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进行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或把手伸入栅栏内;
5.工作人员擅自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
6.安全措施未执行就擅自开工或安全措施不符合工作票或施工方案要求即下令开工;
7.工作票没有终结就投运所检修的设备; 8.无票作业或擅自扩大工作内容或工作范围; 9.无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10.无动火工作票在禁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11.擅自变更作业现场主要安全措施; 12.不按规定办理停送电联系单而约时停送电;
13.装设接地线时不进行验电,装、拆地线不按规定顺序进行; 14.为赶工期而强行指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违章作业; 15.高处作业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16.大型脚手架(炉膛吊架)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或超荷载使用; 17.非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18.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人员上岗;
氧气;
42.化验人员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 43.化验人员用口尝和正对瓶口用鼻嗅的方法来鉴别性质不明的药品; 44.检修人员在制氢室中或氢冷发电机与储氢罐近旁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而味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5.工作人员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工作;
46.工作人员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工作; 47.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起重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荷重的材料; 48.工作人员随手用木桶、木箱、砖及其他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脚手架;
49.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使用麻绳;
50.悬吊式脚手架与邻近的悬吊式脚手架中间用跳板跨接使用; 51.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52.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搭放梯子进行工作; 53.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54.随意搬动或任意增减起重机上的平衡荷重物; 55.使用未经固定的卷扬机; 56.雷电时,进行倒闸操作;
57.未拉开隔离开关(刀闸),未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者; 58.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59.接地线未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60.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
80.倒闸操作由单人执行的、监护人兼做其他工作或者参与工作的; 81.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未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造成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者;
82.带电作业未设专人监护或监护人直接操作;
83.在转动着的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进行工作时,未先提起碳刷或将电阻完全切除;
84.高压试验工作少于两人,电气高压设备上单人工作; 85.在转动的输煤皮带上清煤;
86.不按程序操作、跳项操作,随意解除防误闭锁;
87.不按规定填写保护申请投退单,擅自退出主、辅设备保护运行; 88.在转动着的高压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回路上进行工作;
89.各公司的规定与政府有关文件、行业、控股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各部门规定的安全条款与安规有关条款相抵触; 90.各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91.检修期间,将盖板取下,没有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在施工结束后没有恢复原状;
92.检修期间,因需要将栏杆拆除后,没有装设临时遮栏,检修结束时未将栏杆立即恢复;
93.喷灯点火时,把喷嘴正对着人或易燃物品; 94.不检查安全措施就开工;
95.将不合格产品、不成熟技术引入本公司投入使用;
96.外包工程不签定安全合同或协议,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即进入生产现场开工;
97.清理煤粉仓积粉时,未使用可防止产生火花的铜质或铝质工具;
117.焊工在起吊部件过程中边吊边焊;
118.将装有氧气的气瓶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119.在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距离以内堆置可燃物品或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
120.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把重的或热的物体压在软管上;
121.工作人员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高处作业; 122.在起重机上存放易燃物品。
B类 比较严重违章行为
123.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没有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
124.不经过本公司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擅自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
125.生产现场的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装设的栏杆低于1050毫米、护板低于100毫米;
126.生产现场楼梯、平台、通道的铁板铺设不牢固、铁板表面没有防滑纹路;在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放置杂物;
127.检修工作中将孔、洞盖板取下,没有设临时围栏或工作中临时打的孔、洞在施工结束后没有恢复原状;
128.检修期间因需要将栏杆拆除后没有装设临时遮栏,检修结束时未将栏杆立即装回;
129.将生产厂房及仓库的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工作;
145.不经过管理人员批准和得到值长同意擅自进行凝汽器的清洗工作; 146.工作人员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就进入下水道、疏水沟和井下进行检修工作;
147.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工作时使用煤油灯照明;
148.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149.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没有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
150.低压带电作业未设专人监护;
151.低压带电作业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 152.从运行设备上直接取试验电源;
153.敷设电缆,当电缆走动时,用手搬动滑轮; 154.操作票未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155.装有SF6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和SF6气体实验室,未装设强力通风装置; 156.在运转中的电动机的接地线上进行工作;
157.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不通风,不用检漏仪测量SF6气体含量; 158.生产现场的楼梯、平台、通道、栏杆不完整;
159.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没有取得合格证就进行使用;
160.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未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 161.工作人员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仍然在岗,没有调换作其他工作;
162.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存在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
163.工作人员将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对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进行清拭;
开时,不将运煤机驾驶室的门上锁; 180.在煤堆上工作时,推煤机在煤堆边缘行驶;
181.进行更换扒煤机、卷扬机等设备钢丝绳工作时,不戴手套; 182.推土机配合斗轮机作业时,距离小于3m;
183.值班人员不对煤车是否符合翻车机的要求进行检查就对煤车进行翻卸; 184.运煤皮带及各种有关设备旁边的人行通道不畅通,所有转动部分及拉紧皮带的重锤未设遮栏;
185.运煤皮带的两侧人行道未装设防护栏杆、事故停机未使用“拉线开关”; 186.沿运煤皮带的各重要工作地点,没有皮带起动的预警告电铃或对起动预警告电铃声响时间的长短、间隔和次数没有明确规定;
187.工作人员在不停止皮带运行或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就清理磁铁分离器的铁块,清理时工作人员不戴手套或不使用工具(如铁铲); 188.人工清理运行中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 189.事先不与运行人员取得联系、煤斗内的原煤未用完就擅自进入煤斗内进行检修工作;
190.不采取安全措施擅自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
191.在油区、氢站内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或塔建临时建筑; 192.油区、氢站内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和更换; 193.油区、氢站内的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测量; 194.整个卸油过程中,值班人员不在现场;
195.在卸油中如油区上空遇雷击或附近发生火警仍继续进行卸油作业; 196.对制氢、燃油设备进行检修时,不将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离就擅自开工作业;
197.在氢站、油区检修时不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直接使用铁制或其
215.未将管道堵板的另一侧积存的汽、水放尽就拆除堵板; 216.拆下的油管未冲洗干净就进行焊接工作;
217.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使用汽油机或柴油机时,没有把汽油机或柴油机的排气管接到外面;
218.工作人员不戴防毒面具、不系安全带擅自进入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或沟道内进行工作;
219.工作人员进入温度超过50℃的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进行工作; 220.取样人员在移动的煤车上采取煤样;
221.有毒性、易燃或有爆炸性的药品没有设专人负责保管;
222.易爆物品、剧毒药品仓库没有使用两把锁,钥匙未分别由两人保管; 223.化验人员采用将水倒入酸内的方式配制稀酸;
224.工作人员不按专门的置换规程进行氢冷发电机冷却介质的置换; 225.当发电机为氢气冷却运行时,补充空气的管路没有隔断或已隔断而未加严密的堵板;
226.工作人员不清洗沾在手和衣服上的油脂就进行制氢设备的维护工作; 227.制氢室和制氢站未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
228.在锅炉汽鼓、凝汽器、油箱、油槽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时不采取防止触电的措施;
229.在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使用取暖设备;
230.储存气瓶的仓库内没有配备消防用具,未采用防爆的照明; 231.工作人员不对运到现场的氧气瓶进行验收检查;
232.工作人员使用凿子、锤子开启氧气阀门或不使用特殊工具开启乙炔阀门; 233.用来升降吊篮的人力卷扬机没有安全制动装置;
234.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未进行安规考试或考试不合格就
246.应拉合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未检查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位置,未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未检查负荷分配; 247.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在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处工作、停留或行走;
248.高压试验需要断开设备接头时,拆前不做标记,接后不检查; 249.在没有装设高栏杆的平台和脚手架上工作,无防护措施; 250.用不合格的钢丝绳、麻绳起吊重物; 251.进入厂区流动吸烟和生产现场吸烟; 252.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
253.值班员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不制止、不报告;
254.因设备、系统变更,规程、图纸与实际严重不符,半年内未对规程、图纸进行修订或下发临时更改通知;
255.新设备投运时,没有简易操作规程,新系统投运时,没有简易系统图; 256.职能部门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其他条款,造成隐患的出现、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安全管理出现漏洞等; 257.管理人员未认真执行重大操作及重大检修工作监护制度。
C类 一般性违章行为
258.临时在地板上放置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未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259.工作人员对正在转动中的机器皮带进行装卸和校正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278.消防设备没有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
279.生产厂房内擦拭材料乱放,没有配备放置擦拭材料的带盖铁箱; 280.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没有进行保温或保温层不完整; 281.在检修或运行中,未及时更换沾有漏油的保温层; 282.工作人员上下爬梯时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28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没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284.工作时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
285.工作中使用砂轮研磨时,不戴防护眼镜或不装设防护玻璃; 286.工作中用砂轮的侧面研磨;
287.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操作人员使用无齿锯时站在锯片的正面或随意用力;
288.工作时戴手套使用钻床;
289.使用钻床时,不停止钻头转动就直接用手清除铁屑;
290.电气工具和用具未设专人保管;电气工具和用具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291.使用电气工具和用具时不接漏电保护器和地线;
292.工作人员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没有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
293.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将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内部;
294.不熟悉喷灯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喷灯;
295.工作人员在喷灯油筒漏油、喷火嘴堵塞、丝扣漏气的情况下就进行点火; 296.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作票时不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297.工作负责人不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指导; 298.工作票不按规定进行填写;
318.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未装复就起动运行; 319.在锅炉水压试验的升压过程中,在锅炉本体内外进行检修工作; 320.汽轮机各疏水出口处缺少必要的保护遮盖装置; 321.工作人员使用加热棒拆装汽缸螺丝时不测绝缘; 322.工作人员在轴瓦就位时用手拿轴瓦的边缘;
323.用吊车转动转子时,工作人员站立在拉紧的钢丝绳的对面; 324.校验转子动平衡的工作场所周围没有用绳子或栅栏进行围护; 325.工作人员不戴手套清理端部轴封、隔板轴封或其他带有尖锐边缘的零件; 326.在下汽缸中工作时,凝汽器喉部的孔和抽汽孔不盖木板;
327.在容器内衬胶、涂漆、刷环氧玻璃钢时工作场所未配备泡沫灭火器和干砂等消防工具;
328.工作人员进行汽水取样时先开启取样管的汽水门后开启冷却水门; 329.汽水取样冷却水中断时没有立即关闭取样管入口门; 330.化验人员擅自在电气设备上取油样;
331.化学药品不进行分类存放或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
332.将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他容易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储放在相邻近的地方;
333.发电机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低于96%是不及时进行排污补氢; 334.制氢站值班室内没有安装带报警的压力调整器液位监测仪表; 335.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不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不穿橡胶绝缘鞋; 336.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电动发电机或电焊变压器)的外壳以及工作台没有装设接地线;
337.电焊设备(变压器、电动发电机)未使用带有保险的电源刀闸或未装在密闭箱匣内;
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未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架构时,未戴绝缘手套;
359.装、拆接地线均未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360.发布倒闸操作命令时,使用操作术语不准确或未使用设备双重名称者; 361.更换直线绝缘子串或移动导线的作业,当采用单吊线装置时,未采取防止导线脱落时的后备保护措施;
362.操作票未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363.操作人和监护人未根据模拟图板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 364.操作票操作人和监护人未分别签名者;
365.开始操作前,未先在模拟图板上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 366.操作前未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 367.操作中未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
368.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和断路器(开关),未戴绝缘手套;
369.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没有防雨罩,没穿绝缘靴者; 370.装卸高压熔断器(保险),不佩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 371.操作票无编号或未按编号顺序使用;
372.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未办理延期、终结手续; 373.变更工作班中的成员,未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工作票签发人未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
374.工作票签发人员、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名单未书面公布; 375.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离开工作现场,造成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失去监护; 376.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离开工作地点时,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
396.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不按《安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不到现场交待、不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397.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工作班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及危险点措施;
398.布置检修措施不完善,不按规定挂警示牌,不按规定上锁、加堵板; 399.工作中更换工作负责人而不办变更手续;
400.不经运行人员许可,检修人员操作运行或备用中的设备; 401.大、小修后设备试运,不按规定使用调试联系单;
402.在铁道与汽车道或人行道的交叉地点应设而未设“小心火车”的标示牌,未设防护栏,未安排专人管理;
403.在铁道附近进行工作时,工作负责人不与调车人员联系,不做安全措施; 404.热工、电气等工作不通知运行人员,随意拆装设备、随意停用仪表,设备停运不关阀门;
405.在控制保护回路上工作,不带图纸,不核对现场接线端子编号,凭经验工作;
406.布置检修措施不完善,不按规定挂标示牌,不按规定上锁、加堵板; 407.从事机械加工时,戴手套作业,戴手套或把抹布缠在手上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
408.作业中应设而未设安全遮栏,或随意跨越安全遮栏; 409.在厂房屋面板上堆放物件;
410.对厂房屋面板上的积尘、积雪、积冰未及时清除; 411.工作人员没有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412.工作人员不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不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433.各式运煤、卸煤机械行车中操作人员探头望或走出操作室; 434.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的门窗破损、窗户未加装防护栏杆,门未加装闭锁装置;
435.翻车机在运行中,未制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内; 436.运行人员使用套管套在扳手上帮助启动锅炉排污门; 437.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私自出车或为他人办私事出车; 438.部门领导每月未参加一次运行或技术支持部安全活动; 439.巡检人员随意乱动开关机构等;
440.厂内小型机动车辆和小型起重机械,无证驾驶和随意操作,随意带人; 441.发生不安全事件(异常及以上)不作记录者; 442.无故或不请假而不参加事故分析会的; 443.无故不按规定进行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工作;
444.不按时、按要求进行交接班,不对口交接而是信任交接; 445.巡回检查不准时、不到位或不按巡回检查路线检查设备; 446.固定式电动工具不接地;
447.低压电气回路乱接乱挂临时电源,装拆后留头不包绝缘; 448.非电气人员和本厂批准人员擅自接电源线;
449.临时电源使用不合格的电线、电缆、插头、插座和刀闸,不按规范接线等;
450.气瓶(氧、氢、氮、乙炔)不按规定要求使用、保管、运输(厂外检修特殊运输经批准的除外);
451.电动葫芦使用后二、三级开关不断开;
452.检修工作结束后,电动工具或行灯电源未切断就收电源线; 453.安全带使用前不检查,使用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安全带时,挂钩挂在5
473.脚手板在跨度间有接头;
474.人字梯没有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475.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使用电话发布命令前,不先和受令人互报姓名; 476.值班调度员使用电话发布命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命令)和听取命令的报告时,未进行录音;
477.对应岗位的重要操作后不作记录者;
478.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未随手将门锁好;
479.从事检修、运行工作时穿化纤衣服、穿露脚趾、露脚跟凉鞋.女同志长发超过肩部不盘在帽内在转动机械处作业或进行巡回检查; 480.接地线存放无固定地点;接地线存放位置无编号; 481.在特殊环境下工作,不按规程要求使用保安照明; 482.在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具,未做好触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483.站在梯子上工作,无人监护或无人扶梯子; 484.电焊工作后气瓶阀门不关闭; 485.戴安全帽不系带,坐在安全帽上; 486.工作票未按值移交;
487.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未清扫、整理现场;
488.装、拆接地线,未认真做好记录,交接班时没交待清楚;
489.借给许可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的变电站钥匙,未登记签名,当日未交回;
490.在导、地线上悬挂梯子前,未检查本档两端杆塔处导、地线的紧固情况; 491.带电气吹操作人员工作中,未戴护目镜、口罩和防尘帽; 492.悬吊接头盒不平放,使接头受到拉力;
493.工作现场乱写乱画,脏手套、脏衣服在墙壁上拍打;
第三篇: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增强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记分和考试;对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五条 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四)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六)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七)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八)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四)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五)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六)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七)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八)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九)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十)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一)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十二)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者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十三)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十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它载人规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二十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二十三)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规定的;
(三)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六)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七)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的;
(十)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十一)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十二)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十三)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十四)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者移动证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二)在实习期间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者带挂车的汽车的;
(三)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的;
(四)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五)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者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12岁儿童的;
(八)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九)驾车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十)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一)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二)其它违反车辆装载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一)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二)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三)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
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予记分。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二条 记分周期为一,总分12分,从机动车驾驶员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三条 交通违章记分与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交通事故行政责任同步执行。
对非本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给予记分的,应当将记分情况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分值已满12分的,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但同时被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当在吊扣期满后发还。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违章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考试的内容是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查询方式。对需要参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提前通知考试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记分分值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经考试合格的,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
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再次记满12分的,除须重新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考试外,还须增考场地驾驶。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被记满12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考试的,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违章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机动车驾驶员接受考试的时限顺延。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交通违章记分的机动车驾驶员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机动车驾驶员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免审验一次;
(二)机动车驾驶员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同时延长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二年;
(三)机动车驾驶员连续十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20年内免审验和换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予以奖励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上注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地方法规、规章设定违章行为确定的记分分值,只适用于当地机动车驾驶员。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典型违章(100条)
(一)行为违章(60条)1.2.3.4.进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高处防坠用品或装置。
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5.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6.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7.约时停、送电。
8.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9.防误闭锁装置钥匙未按规定使用。10.调度命令拖延执行或执行不力。
11.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12.倒闸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不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或操作时漏项、跳项。13.倒闸操作中不按规定检查设备实际位置,不确认设备操作到位情况。
14.停电作业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和顺序装拆接地线。15.漏挂(拆)、错挂(拆)标示牌。16.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不按规定签名。
17.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全体工作班成员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
18.工作许可人未按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现场条件,布置完善工作现场安全措施。19.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或擅自改变已设置的安全措施。
20.21.22.23.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
工作班成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和终结手续。进入工作现场,未正确着装。
24.检修完毕,在封闭风洞盖板、风洞门、压力钢管、蜗壳、尾水管和压力容器人孔前,未清点人数和工具,未检查确无人员和物件遗留。
25.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26.不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等旋转机具时戴手套等。
27.巡视或检修作业,工作人员或机具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8.在开关机构上进行检修、解体等工作,未拉开相关动力电源。
29.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
30.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31.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32.进行高压试验时不装设遮拦或围栏,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和呼唱,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
33.在电容器上检修时,未将电容器放电并接地或电缆试验结束,未对被试电缆进行充分放电。
34.继电保护进行开关传动试验未通知运行人员、现场检修人员。
35.在继保屏上作业时,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无明显标志隔开,或在保护盘上或附近进行振动较大的工作时,未采取防掉闸的安全措施。36.37.38.39.跨越运转中输煤机、卷扬机牵引用的钢丝绳。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
40.龙门吊、塔吊拆卸(安装)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41.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42.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搭设或使用脚手架。
43.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附属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44.进入蜗壳和尾水管未设防坠器和专人监护。45.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46.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47.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
48.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或梯子无防滑措施。49.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50.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
51.登杆前不检查基础、杆根、爬梯和拉线是否正常。52.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53.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或执行动火工作票。
54.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55.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56.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57.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58.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措施。59.无证驾驶、酒后驾驶。60.值班期间脱岗。
(二)装置违章(18条)
61.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
62.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且未采取措施。63.待用间隔未纳入调度管辖范围。
64.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65.变电站无安防措施。
66.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67.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68.电气设备无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根据有关规程设置固定遮(围)栏。69.开关设备无双重名称。
70.线路杆塔无线路名称和杆号,或名称和杆号不唯
一、不正确、不清晰。71.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未对地导通。72.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无色标。73.在绝缘配电线路上未按规定设置验电接地环。74.防误闭锁装置不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75.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无防护罩。76.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77.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78.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
第五篇:典型违章100条
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 条
一、违章界定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电集团公司、华北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
对人身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 因素。
二、违章分类
违章分为行为违章、装置违章和管理违章三类。
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
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
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行为。
三、典型违章(100 条)
(一)行为违章(50 条)
1.进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2.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高处防坠用品或装置;高处作业人员随
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3.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4.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不执行监护制度或执行不到位。5.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6.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7.约时停、送电。
8.防误闭锁装置未按规定使用或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9.倒闸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不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或操作时漏项、跳项。
10.停电作业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和顺序装
拆接地线。
11.漏挂(拆)、错挂(拆)标示牌。
12.未经批准,擅自解除设备的主保护、自动装置或停用重要记录仪表。13.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
14.非运行值班人员操作运行(备用)中的设备。
15.将导线不加绝缘捆绑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16.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动火票不按规定签名。
17.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全体工作组成员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危险
因素,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
18.工作许可人未按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现场条件,落实并完善工作现场安全措 施。
19.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或擅自改变已设置的安全措施。20.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21.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临时离开未指定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代替职责。69 22.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和终结手续;工作班成员还在
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工作完毕,未办理工
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23.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24.检修完毕,在封闭孔洞盖板、孔洞门、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人孔前,未清点人
数和工具,未检查确无人员和物件遗留。
25.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过检测
周期的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26.不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
床等旋转机具时戴手套等。
27.巡视或检修作业,工作人员或机具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28.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29.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深入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遮拦内;戴手套
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
30.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31.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
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32.进行高压试验时未装设遮拦或围栏,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变更接线或试验结
束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33.进入工作现场,未正确着装。
34.电气、热工进行传动试验时未通知运行人员和现场检修人员。35.在保护屏、盘柜作业时,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无明显标志隔开。
36.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
工作无人监护。37.吊车(行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在起吊物的下方通过
或停留;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起重机起吊作业时重物长期悬在空中。38.起重设备停止使用后未切断电源。
39.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搭设、使用脚手架或使用不合格的脚手架;工作过程中擅自
改变脚手架结构。
40.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附属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
并及时恢复。
41.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42.在梯子上作业,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超过60 度,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
定的支持物上,或梯子无防滑措施。
43.使用电钻等电动工器具不戴绝缘手套。44.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45.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或执行动火工作票。
46.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47.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工作时
应采用防爆工具或专用工具而未采用;氧气、乙炔软管与电焊用导线敷设在一起。48.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49.酒后进入生产现场工作或酒后驾驶车辆。50.值班期间脱岗。70
(二)装置违章(20 条)
51.高压配电设备带电部分或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且未
采取措施。
52.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53.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易燃易爆物品
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防雷设施。54.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55.电器设备无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根据有关规程设置固定遮(围)拦。56.开关设备无双重编号。57.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
58.检修电源与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59.防误闭锁装置不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60.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61.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无防护罩或防护罩不完善。
62.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器材数量不足,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道及配置消防水龙带。63.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未设事故照明。64.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起重机械的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65.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
关及设备。
66.油区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油管道法兰未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
67.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工作时取下盖板后未采取临时措施、工
作结束后未恢复原状。
68.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69.高温管道、容器等设备上没有保温或保温不全。70.设备色标、标志、标识不全或错误。
(三)管理违章(30 条)
71.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管安全监督机构。
72.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和安委会会议。73.未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74.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75.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
76.未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77.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未及时更新。
78.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
织落实各项制度。
79.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80.新入厂的生产人员,未组织三级安全教育或员工未按规定组织《安规》考试; 批准未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81.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
82.没有每年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
备人员名单。
83.对不安全事件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71 84.对违章不制止、不考核。
85.隐患排查未形成制度,无专人管理。
86.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87.设计、采购、施工、验收未执行有关规定,造成设备装置性缺陷。88.未按要求进行现场巡查或巡查不认真、无巡查记录。89.安排或默许无票作业、无票操作。
90.重大操作或危险性较大作业期间管理人员未到岗到位。
91.对承包方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承包方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
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92.承包方工程未向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承包方制定的“施工组织措施、安
全措施、技术措施”未履行审批手续。
93.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
人员、设备的安全。
94.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大检查。
95.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96.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
定的工作任务。
97.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98.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99.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100.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72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