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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考核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14-994218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3 12:44: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劳务工考核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规范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行为,引进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有效化解企业用工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工是指经组织统一招聘,经过体检、培训、安全考试等环节达标的,并在有限公司和集团公司备案及认可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办理合法用工手续的人员。

二、劳务派遣工考核

1、基层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限公司文件规定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工台账,并要成立劳务派遣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2、对劳务派遣工考核至少半年应开展一次,一年内至少两次。有条件的单位(项目部)可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考核。

3、在施工现场,工作满3个月及以上的劳务派遣工,列入考核范围。

4、考核原则:以实际完成工作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为主要考核指标,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以提高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施工一线安全生产、作业效率为目标。

5、考核指标应着重依据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技能、2为“优秀”或“良好”的次数在2次(含2次)以上的,列入等级晋升1个层级的对象,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执行新的标准;年度内考核结果连续2次为“合格”的人员保持原层级不变;年度内考核结果连续2次为“不合格”的人员列入下降一个层级的对象,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执行新的标准。年度内考核结果中有1次为“不合格”人员列入下降半个层级的对象。

4、工作满3年以上,且在评先年度内被考核为“优秀”的次数超过2次(含2次)以上的劳务派遣工,作为有限公司年度评选优秀劳务工的前提条件。连续两年被评选为有限公司优秀劳务工的,经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考核,可上报集团公司通过录用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员工。

5、工作满3年以上,且连续2年被考核为“优秀”的次数超过4次(含4次)以上的劳务派遣工,作为推荐有限公司年度评选优秀劳务工的前提条件。

6、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次数在4次(含4次)以上的劳务工,在上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各基层单位(项目部)应坚决予以淘汰和辞退。

7、经过连续2年考核,等级仍然停留在一级水平层次的劳务派遣工,在上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各基层单位(项目部)应坚决予以淘汰和清退。

8、等级评定为六级及以上等级的劳务派遣工,实行每两年一次的考核。

9、各基层单位(项目部)要将劳务派遣工考核的结果及时上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不上报的视为未进行考核。

四、特殊情况工资支付办法

1、因基层单位生产任务严重不足,经精确预测需停工在6个月及以上更长时间的,所用的劳务派遣工在本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范围内不能调剂使用,经上报并在有限公司范围内也无法调剂使用的,基层单位要及时与劳务派遣公司联系,将劳务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停止支付一切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2、因项目停工在6个月以内的,劳务派遣工在息工放假期间只支付其等级档位对应的基本工资75%。

3、各单位要严格加强劳务派遣工的日常考勤及各种请休假行为的管理。严格执行有限公司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详细登记其考勤记录,严肃员工请休假制度。审批事假各基层单位不能超过有限公司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在实际所休的事假天数当中,不支付任何工资。对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劳务派遣工,各基层单位(项目部)应坚决予以淘汰和清退。

五、附则

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63、遵守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

4、追求创新、爱岗敬业,吃苦奉献。

六级标准条件:

1、工作满六年以上,身体健康;

2、阶段工作有小结,自身工艺、工法优良,能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

4、追求创新,爱岗敬业,吃苦奉献。

七级标准条件:

1、工作满七年以上,身体健康;

2、技艺精湛,能对徒弟言传身教,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

4、追求创新,爱岗敬业,吃苦奉献、争创一流。

八级标准条件:

1、工作满八年以上,身体健康;

2、担任班组长或作业队长,能带领徒弟优质完成单项或单位工程,技艺精湛,不断创新工艺、工法;

3、遵守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

4、爱岗敬业,吃苦奉献、争创一流。

第二篇:劳务工管理办法

鹤煤劳„202_‟233号

关于印发《鹤煤集团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现将《鹤煤集团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劳动 劳务 用工 管理 通知 鹤煤集团综合办公室 202_年5月6日印发

附件

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调整用工结构,采取灵活的用工形式,满足企业发展对人员的需求,建立和完善鹤煤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强化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考核及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煤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劳务用工管理。

第三条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根据用工单位需求招收符合用工单位用工条件的劳动者,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其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四条 劳务派遣用工一般适用于煤矿井下采掘、辅助工作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工种),以及集团公司认为需要纳入劳务派遣管理的新招聘员工、基层临时劳务用工和其他用工等。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协议包括劳务派遣岗位和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管理费标准与支

付方式、双方管理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员工三方关系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期限一般为二年,协议期满自行终止。若需要继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应续签或重新签订派遣协议。

第八条 劳务派遣员工的招收

(一)劳务派遣员工的使用应纳入用工单位的用工计划进行管理。

各用工单位应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目前在岗人数及可预测的人员流动情况,在核准的定员范围内合理编制劳务派遣员工需求计划,报河南煤化集团公司审批后确定用工计划。

(二)劳务派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素质; 2.具有高中(含中专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岗位要求。矿井(山)操作工人应以男性为主,煤矿井下人员必须是男性;

4.聘用派遣人员年龄为18~30周岁,基层临时劳务用工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特殊人才经集团公司批准可适当放宽;

5.具有相关专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者优先录用; 6.特殊工种和岗位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应持有从事特殊行业相关职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7.与劳务派遣单位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存在劳动关系。

(三)劳务派遣工由用工单位严格按照公司审定的范围、条件和人数负责招收或委托劳务派遣单位招收。

第九条 经考核合格录用的劳务派遣工,需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及时协助劳务派遣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及签订劳动合同。

(一)填写《职工花名册》一式三份,经河南煤化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一份报河南煤化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一份由劳务派遣单位备案,另一份转用工单位备案。

(二)填写《职工登记表》,经河南煤化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用工单位留存,放入劳务派遣工个人档案。

(三)《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由双方签字确认后,劳务派遣单位与其员工各执一份,另一份转用工单位备案。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届满前一个半月,用工单位须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做出是否与其派出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对于业务技术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对用工单位忠诚度高的劳务派遣员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建议劳务派遣单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五)劳务工到用工单位上班时,应持有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原件)、职业资格证(原件)等证件。

第十条 经资格审查、应试和体检等环节,将符合用工单位录用条件的劳务派遣工集中派往用工单位进行培训。培训期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应经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上岗。通过劳务派遣的技术型员工,还应接受

用工单位组织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等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用工单位应建立劳务派遣员工个人档案及个人台帐,个人台帐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所在部门及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工种、等级)等,以及派遣机构、派遣起止日期、派遣期限、考核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劳务费的结算 用工单位应及时足额结算劳费,劳务费包括:劳务工工资、国家规定的各种保险、管理费等。具体程序如下:

(一)用工单位依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劳务派遣工的薪酬标准,编制劳务工工资台帐,并于每月十日前将工资台帐,劳务费结算表报鹤煤公司劳务工管理部门。

(二)鹤煤公司劳务工管理部门接到用工单位劳务费结算表后,及时上报河南煤化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并到劳务派遣单位结算劳务费,开具劳务费结算发票。

(三)用工单位接到发票后,应及时将发生的劳务费汇往劳务派遣单位,以便及时兑现劳务工工资及落实有关待遇。

(四)劳务派遣单位收到结转劳务费后,依法承担按时、足额为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发放工资、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五)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均应将每月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的银行回单复印件、每月由派遣员工签字确认的工资单复印件、代扣代缴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单据复印件分别存档。

第十三条 及时准确地编制劳务工月报表,并按时上报。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日常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劳务工发生工伤(亡)事故,用工单位应首先及时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同时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认真收集相关原始资料,积极协助申报工伤(亡)的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等工作。

第十六条 劳务工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一旦发现被派遣人员有违规行为,用工单位可对其进行教育或处分。情节严重的或经教育、处分无效的劳务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至劳务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按规定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及时到政府社会保障部门为派遣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帐户。根据社保管理部门批准的缴费标准,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各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劳务派遣单位与其被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薪酬发放、社会保险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劳务派遣协议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为调动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对在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先进工作者和生产骨干,实行将劳务派遣工转为合同制员工的“留转”制度,具体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用工

单位可从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中扣除:

(一)未及时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未及时给劳务派遣员工建立相关社会保险的;

(三)劳务派遣公司因管理不善(包括派遣员工退回接收不及时、管理不到位等)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或较坏影响的;

(四)未及时将薪酬发放明细、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个人所得税扣除与缴纳情况反馈给劳务派遣员工的;

(五)其他约定处罚的情况出现。

劳务派遣单位管理费扣罚标准由各用工单位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结合自身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直接或通过指定代理人以书面方式通知派遣机构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一)派遣机构违反劳务协议任何条款,并且(如违约行为可以补救)在收到用工单位指出其违约行为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20天内,仍未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未能挽回影响和损失的。

(二)派遣机构自愿或因其它原因而进行清算或进入破产程序。

(三)派遣机构对用工单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用工单位信誉造成损害的。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派遣协议自行终止。

(一)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到期,一方不愿续签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终止派遣协议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导派遣致协议无法执行的。

第二十三条 各用工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具体业务由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配备专人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用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公司将定时、不定时进行检查,实施责任追究。

凡因工作不慎、不细、不负责任、管理混乱、管理失误等造成劳动关系不清,发生劳动争议、引发群体事件、影响单位形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如有与国家、省、市政府出台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之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鹤煤集团。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

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

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部门、分厂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

2、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

3、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

各部门、分厂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

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

第六条

各部门、分厂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

各部门、分厂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各部门、分厂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部门、分厂必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第三章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协助各部门、分厂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排及具体操作。

第十条

各部门、分厂自主进行劳务工的招聘,人力资源部指导并监督做好劳务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

招聘基本原则:

1、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和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严格招聘条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焊工、电工、司机等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职业资格的劳务工;

3、不得招聘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满16周岁,受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等人员作为劳务工。

第十二条

招聘类型及程序:

1、招聘分为计划性招聘和临时性招聘;

2、计划性招聘:用工单位应在每年12月份把下的用工需求表报人力资源部,临时性招聘:用工单位应提前三天把用工需求表报人力资源部;

3、遇紧急情况可特殊处理。

4、第十三条

聘用

1、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用工需求表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劳务派遣手续;

2、应聘人员录用前须进行健康检查,被录用人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3、高压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岗位须聘用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劳务工;研发、化学合成等关键技术岗位不得使用劳务人员。

4、根据劳务用工的期限长短,确定劳务工的试用期限,由所属的各部门、分厂进行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进行过程监督;

5、劳务工录用后,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使用合同,所属各部门、分厂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四条

培训目标与理念

1、对劳务工培训纳入整体培训计划;

2、培训旨在增强劳务工的专业知识、安全防护知识与技能;

3、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岗位需求;

4、建立劳务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条 培训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1、企业文化与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企业精神、经营理念、组织架构、薪资福利、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规程、公司规章制度等;

2、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标准;

3、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4、相关既有线施工安全知识与防护。

第十六条

具体培训管理执行公司培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工资结构

各部门、分厂结合工作实际,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并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工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制订劳务工工资标准,并报人力资部审核。

第十八条

工资的支付

1、劳务工的工资以服务费的形式支付给劳务派遣服务公司;

2、具体支付方式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人执行;

3、劳务工的工资报酬、结算标准和方式等,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执行;

4、劳务工的工资自报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停薪,新进或离开项目劳务工,其当月工资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核定;

第十九条

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劳务工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劳务用工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所属部门、分厂承担。

第二十条

工资中的扣项

1、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工的工资中扣除;

2、劳务工迟到、早退、溜班、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务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劳务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过考核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工作适应性,确定其岗位调配、薪酬分配、培训教育、续聘或解聘。

2、考核原则:用人单位(部门)按绩效考评办法对劳务工进行考核。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业绩突出、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劳务工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鼓励劳务工参与企业管理职务的竞争,竞争上岗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劳务用工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劳务工离职

1、在协议期间,劳务工辞职应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分厂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2、劳务工离开项目前,应将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项目脱离劳务关系。

第二十五条

劳务工在派遣期间的全部劳动争议,均由劳务派遣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广东招才通劳务派遣——肖小姐-1.8.1.2.2.3.8.5.8.8.2

第四篇: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一、目的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对劳务工的管理工作,规范用工行为,充分发挥劳务工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用人目的,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中介机构派遣的劳务工、各中职技校通过劳务中介机构派遣的实习生。

三、名词解释

劳务工指公司与劳务中介机构通过签订劳务协议而使用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工)。

四、用工岗位范围

公司适用于劳务工的岗位为:生产一线操作工、辅助工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

一、总经办

1、公司总经办是劳务工管理归口部门;

2、负责劳务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修改;

3、负责选定市、县劳动部门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劳动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中介机构,建立派遣合同关系;

4、根据用工部门提报的劳务用工计划及要求,向劳务中介机构申请派遣,或通过自主招聘转经劳务中介机构派遣,满足用工部门的用工需要;

5、负责劳务工入职、试用期考核、离职等手续办理,并及时向劳务中介机构通报上述情况。

6、负责劳务工工资审核、劳务费用的结算及转账手续办理;

7、监督检查各用工部门劳务工使用情况,并配合处理劳务争议;

8、组织每年一度的劳务工绩效考评,按规定比例将优秀的劳务工转为公司员工。

二、用工部门

1、用工部门是劳务工的直接管理部门;

2、有权对劳务工管理办法提出修改意见;

3、负责向总经办提报用工需求计划;

4、负责劳务工入职面试、安全教育、岗位技能培训、试用期考核、工资核算;

4、配合总经办为劳务工办理入职、离职、转岗手续办理;

5、负责劳务工日常管理工作;

6、配合总经办组织开展每年一度的劳务工技校考评工作。

第三章招录与待遇

一、用工需求的报批

用工部们根据本部门的生产需要,提前30个工作日提交劳务用工计划及要求至总经办,总经办审核汇总,报送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总经办向签约劳务中介机构提交派遣需求函。未经公司批准,严禁各部门擅自招用劳务工。

二、招录程序

1、经报名、资格审核与面试,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总经办组织公司级安全教育,并向用工部门发送派工的函件,用工部门在应聘人员报到当日回函至总经办,由总经办统一向劳务中介机构进行通报,劳务中介机构办理入职手续。

2、应聘人员报到后,由用工部门组织部门和车间的安全教育及岗内培训。

3、试用期

(1)定额人员的试用期为2—7天,用工部门可根据劳务工的技能水平确定试用期的长短,如果7天后技能不能达到岗位要求的,在告知本人的情况下可再延长7天的试用期。延长了试用期后技能仍达不到岗位要求的不予录用。

(2)无定额人员的试用期为1个月。

4、试用期结束时,用工部门进行试用期考核。考核表需班组长、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总经办,总经办向劳务中介机构通报考核情况,办理正式录用或退回手续。

5、劳务工离职,必须先递交辞职报告,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到总经办办理离职手续。如遇劳务工不辞而别的,车间需将情况以函件形式发给总经办,以便处理。

三、待遇

各用工单位的劳务工纳入公司统一使用和管理。

1、试用期待遇

(1)定额人员:按50元/天计发;

(2)无定额人员:按岗位工资的80%计发;

(3)以上人员试用期期间,公司给予办理意外险。

2、定岗后待遇

通过了试用期考核定岗后,劳务工享受与正式职工同等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培训、休息休假等等。

第三章转留制度

为了调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对在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先进工作者和生产骨干,实行将劳务派遣工转为本公司合同制员工的“留转”制度。“留转”范围、条件和操作程序如下:

1、范围

在我公司连续工作2年以上,年龄在35 周岁(含)以下的劳务派遣工。

2、条件

(1)中技以上文化;

(2)本岗位(工种)中级以上技能职称;

(3)具备两种以上技能;

(4)熟练掌握本岗位(工种)理论知识、操作要领;

(5)无违纪行为;

(6)身体健康;

(7)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3、操作程序

⑴劳务派遣工的“留转”每年进行一次。各部门根据“留转”条件,择优确认“留转”人员名单,并附上本人学历证明、上岗操作证、职称证、身份证、获奖情况等材料复印件,上报公司总经办,由总经办组织评定。

⑵总经办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留转”条件的劳务派遣工,组织用工部门进行考评,按当时劳务派遣工总数的20%录取,集中报公司领导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公司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年。⑶总经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批示的“留转”劳务派遣

工名单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篇:劳务工管理办法

项目部劳务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项目部与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工进场必须服从项目的一切规定;劳务工进场,待体检合格后,与项目部指定的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第二条 各施工队设臵技术、安全、质量、试验、物资设备、工班长等业务管理岗位。工程项目每道工序作业开始前,项目部各技术主管对劳务分包公司的技术员、安全员以及工班长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员、工班长应在实施作业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安全交底。

第三条 劳务工进场24小时内,到项目部办公室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内容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上场时间、职业资格证及劳务用工合同编号等。提供本人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原件(未满18周岁的,项目部不予以接收),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安部门办理人员暂住证,安排住宿。

第四条 劳务工在进场48小时内,到当地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者,项目部将不予以接收,并有权要求其无条件离场。

第五条 劳务工统一入住项目部营区宿舍,项目部提供床铺、被褥、床上用品及洗漱用具,劳务工所在单位统一缴纳费用。所有被录用的劳务人员,由所在劳务分包公司到财务部办理食堂就餐饭卡,在项目食堂统一就餐。

第六条 日常管理制度

一、点名制度:

各施工队、工区负责人在早餐后对将进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点名,讲解施工技术、安全交底并整理队形;点名过程中,负责检查施工人员着装及戴安全帽、工作卡情况。发现一次未佩戴齐全的,罚当事人20元。

二、作息时间制度:

劳务工必须严格遵守项目部作息时间,按时工作和休息,不迟到、早退;所有劳务人员(加班人员除外)应在22:30前归宿,加班人员应在办公室或现场加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归宿的,要及时向施工队、工区负责人请假并说明原因。就寝后要保持肃静,禁止做影响他人的一切活动。对无故夜不归宿者罚款50元,影响他人休息者罚款20元;1

三、会议制度:

1、各劳务分包公司指定的现场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部通知要求,准时参加各种会议。若因故不能到会,必须提前到项目部办公室请假,并填写请假报告呈主管领导审批。

2、会议期间,参会人员自觉保持会场秩序,不得大声喧哗或随意走动,严禁出现迟到或早退现象。

3、若无故一次不到会的,项目部将按缺勤、旷工处理,并处以500元/人*次罚款;累计三次不到会的,项目部将责令该劳务分包公司清退、更换违犯者,并处以5万元/人*次罚款。

四、卫生管理:

1、劳务工人员除随身衣服外,不允许携带、摆放任何物品到宿舍;

2、保持宿舍内的干净、整洁,个人须按要求叠放床被、整理床铺及其它物品;

3、保持床单、被子、枕头无污渍,禁止随意随处堆弃;

4、禁止在宿舍内卧床吸烟、酗酒、赌博、打架;

5、个人洗漱物品(毛巾、牙刷、牙膏、洗衣粉、香皂)统一放到脸盆内;其它:安全帽、鞋、衣服、水杯、饭盒等摆放在指定位臵。

6、宿舍内结构、物品未经项目部批准,不得做(钉钉、拉绳、粘钩等)任何改动;

7、杂物柜用来存放随季衣物,放在床下的指定位臵,杂物柜柜门要随时关闭好;

8、宿舍卫生实行轮流值日制度,值日人员对宿舍内(窗台、镜子、床下等)进行及时清扫,并维持当日宿舍内卫生环境;

9、保持地面清洁、无积水、无污垢,镜子干净,无污点、无污渍,室内无烟头、纸屑等。

10、宿舍内保持地面干净,物品摆放统一整齐,室内随时保持通风无异味。

发现一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项目部可对当事人处以20~50元不等的罚款。

五、仪容仪表:

1、不允许在施工现场或营区嬉笑、打闹,禁止翻越围挡、随地大小

便、说脏话等不文明行为;

2、工作时间,所有人员必须着统一工作服,工作服应随时保持干净、整洁,要及时清洗,保证衣服清洁;

3、衣服着装要正规,不能不系衣扣,不能挽裤腿,更不允许袒胸露背;

4、男同志头发不能过耳和衣领,女同志应梳理好头发;

5、禁止在淋浴间洗衣服及其它个人物品;

6、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其他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光脚、穿拖鞋、凉鞋等不便于施工作业的衣物。

如违犯上述条款规定之一的,项目部可对当事人每次处以20~50元不等的罚款。

六、行为八不准:

1、不准在会议室、办公室、食堂、走廊、院落、水房、洗浴室、洗衣房等公共场所吸烟、乱扔烟头和废弃物等;

2、不准无假外出。在工作时间内不准迟到、早退、擅自离岗;

3、不准私调房间、床位、乱挪房间物品或破坏公物;

4、不准进入经营性的娱乐场所;

5、不准从事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活动;

6、不准搞小团体、小帮派、小圈子;

7、不准私自挪用他人或施工现场、营区百姓的物品;

8、不准浪费水、电等资源;

七、请休假制度:

劳务工必须遵守项目的请休假制度,不得无假外出,否则,按考勤按旷工处理,并处以50元罚款/次。如有急事,必须提前请假,并报施工队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休假期间停发各项工资。

八、离职辞退制度:

1、在合同期间,劳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可以无条件要求劳务分包公司撤回劳务工,并有权要求其离场:

①、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的;

②、无故严重影响单位生产或他人生产(工作),经劝阻无效,情节严重的;

③、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任意做为,拒不服从项目调遣分配的; ④、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项目施工生产及社会治安秩序的;

⑤、贪污、盗窃、赌博,不够刑事处分等犯有其他严重错误或违纪行为的;

⑥、有诬蔑、恐吓、胁迫、暴力或其他不法行为,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玷污他人名誉者;

⑦、在生产、作业中违章作业、或违反质量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⑧、设备在使用中,因操作不当发生特大事故的。

2、劳务工自行主动提出离职的,需向施工队、工区负责人提交报告,并报项目办公室备案、上交人员暂住证、结清账款后,方可离场。否则,按旷工给予处理,并罚款相等工日的工资,直至罚没为止。

3、劳务工离场时,必须将项目配发物品归还项目部(如床单、被罩、安全帽、胸卡、储物柜等),项目部根据物品损耗情况,确定返还金额。凡项目部配发物品,如发生丢失或损坏,需按原价赔偿。

九、其它情况处理:

1、劳务工因工负伤或因打架斗殴致伤,在医疗、休息期内,转由个外包劳务公司管理。

2、如劳务工因违法违纪,被劳动教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项目部可以立即将其辞退。

第七条薪酬管理

1、项目办公室建立劳务工名册和暂住证办理情况台账,并做好日常的登记管理;

2、考勤:劳务分包公司的各施工队队长负责考勤。每月3日各施工队、工区负责人将考勤表和工资表交到项目办公室(劳务分公司负责人必须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字)审核。待审核完毕后,报请项目领导审批,再由财务部根据计量情况,确定发放工资日期。

3、分包劳务公司为每一个劳务工办理银行工资卡,项目部将工资款定期转入工资卡账户。项目部在开户银行开设劳务人员工资专户,并在收到工程款后,优先按劳务人员工资总额将资金转入工资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4、劳务工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档案管理

1、所有劳务工人员在进场前提供身份证、体检表、用工合同、人员名册、特种操作证等一切档案资料,交由民工管理办公室存档。

2、严格服从项目部管理,由于临时性所需材料,施工班组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给予大力配合。

3、其它事项

①对无法及时提供档案资料的,项目部严禁提供住宿房间、食堂就餐、工资发放等相关生活工作环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其提供服务。

②对恶意拖欠档案资料的,项目部将对班组处以5000~20000元不等的罚款。

③对蓄意违反上述规定的,项目部将视情况给予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劳务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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