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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推广合作协议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4-393259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12:33:49 来源:网络

编号:__________

产品推广合作协议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支付的公司,拥有成熟完善的产品。

2.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合法经营,拥有丰富客户资源的传媒公司。

3.基于平等互利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甲方产品由乙方推广销售的事宜达成共识:双方将本着开放、创新、共赢的基本原则,以以实现共赢为基础,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中有单独定义,或甲乙双方有其他书面解释,本协议对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参见甲方的业务规范、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统称“甲方相关管理办法”)。本协议及甲方相关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词语,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解释,没有以上文件明确解释的,参考行业惯例解释。

第二条

合作模式

1.基于甲方渠产品特点,乙方利用其市场渠道资源向其用户推广甲方产品,甲方按照乙方推广产品的的实际回款情况计算推广的结果,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2.本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配置渠道唯一识别标识,用以统计通过乙方渠道推广获取的客户数量,并且以渠道识别标识在甲方渠道合作业务平台上的数据量作为该渠道结算的依据。

3.合作地域: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合作。

4.合作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5.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若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的业务及合作模式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

计费与结算

1.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为信息服务费,合作费用按乙方推广客户购买甲方产品并且费用到账为准,每个成功推广的用户费用标准为

元人民币。

2.信息服务费的任何变更(包括价格、收费方式的变更)需由甲方确认通过方可正式实施。

3.双方一致确认,甲方自合同签署生效后,按甲方相关管理办法中完成产品销售并且回款到账的数量对乙方进行结算。上述报酬总额已经包含本项目的全部税费,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项目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4.结算以及支付规则

结算每月进行一次,结算周期为一个月,即第一个月产生的信息服务费,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在次月的15日转账到乙方的账户。结算流程如下:

1)

第一个月产生信息服务费。

2)

第二个月5日前甲方向乙方发布结算信息。

3)

如有疑问,乙方可于甲方相关管理办法申请对账。若甲乙双方对结算数据存在异议,双方争议数额不超过甲方提交数据的5%时,以甲方数据为准。否则,乙方可申诉,双方及时按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解决。如出现需调整的情况,调整金额在下一账期结算数据中进行调整。

4.乙方于第二个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结算确认单及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乙方具备提供增值税发票能力的,需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5.如果因为乙方自身原因或者对账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在业务发生的第二个月10日前反馈结算确认单和发票,甲方将延迟对乙方该月的业务结算付款,延迟天数与乙方的延迟天数相等,如乙方在第二个月的25日前为反馈结算确认单和发票,则该月的信息服务与下一个月合并支付。甲方因适用本条款而推迟付款时间不构成本协议规定的迟延付款,亦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6.甲方于第二个月15日将已经扣除了违约扣款等款项的结算款支付到乙方的指定银行账户。

7.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快递(要求顺丰)方式在每月10日前内送达甲方处,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方送达发票,则甲方有权暂不向乙方支付该发票的信息服务费,直至甲方收到发票。

8.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发票未按照约定时间送达甲方处,致使信息服务费支付延迟,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本合同费用总额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银行转账](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

]

10.若根据本协议规定,如出现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产品的详细资料以及说明书,并负责向乙方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产品知识的培训。

2)

对乙方错误、违规的推广行为要求限期更正,一旦发现乙方通过非法操作或途径伪造数据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针对该部分数据给予赔偿,并可以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

3)

甲方将向乙方分配渠道识别标识,用于在甲方计费结算系统、渠道合作业务平台系统中识别乙方。甲方保证乙方获得的渠道识别标识的稳定性和唯一性,并承认该渠道识别标识在甲方系统中与乙方具有同等表示力。

4)

甲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合法性,不存在任何的非法用户信息采集程序并且不侵犯用户隐私,如因甲方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或因产品引发的任何与用户的纠纷,一切责任由甲方单独承担,与乙方无关,因此给乙方和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

作为资源互换的条件,甲方将在产品视频播放功能中,向乙方提供免费的使用权,免费使用的期限为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以自身名义向用户提供甲方产品的推广和销售。

2)

乙方在产品推广中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甲方相关管理办法。如因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产品推广或违反甲方管理办法的,所造成的的一切法律与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因此给甲方带来的连带经济损失或者名誉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在向用户提供甲方产品前必须充分告知用户该项产品的内容、提供方式、资费标准、客服电话等用户必须需要知晓的内容,并且要按照甲方产品的真实情况描述,不得自行更改产品的功能描述或内容描述,并且不得以欺诈方式向用户推广产品,如因乙方推广方式问题引起的一切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因此给甲方带来的连带经济损失或者名誉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

乙方在产品推广过程中,如因甲方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图片、使用的字体、知识产权等)造成为侵权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

第五条

权利保护及侵权处理

甲乙双方可协商在合作推广中,乙方使用甲方企业名称、服务品牌、业务品牌、商标、标识或LOGO等,使用范围仅限于甲方的产品推广。未经甲方事先书面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前述任一标识作为他用,否则将构成侵权。乙方应负责消除负面影响,并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且甲方有权马上终止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或终止

1.协议任何一方欲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必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2.除本协议及附件中明确规定的情况,未经协议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中止、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或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由于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的责任、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协议及附件规定,造成另一方(“守约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4.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所推广的用户应向甲方进行报备,如因乙方未报备而甲方的业务人员与之产生业务合作导致乙方未能与该用户达成合作,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破产、丧失开展本协议项下增值业务的资质或能力等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性质、资质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事件,应及时通知甲方,本协议相应终止,乙方并应遵守甲方相关管理办法中关于退出缓冲期的规定。

6.如乙方公司名称变更,乙方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换领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和业务资质证明,并按本协议约定提交甲方审查。

第七条

保密

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一方(“接受方”)从对方(“披露方”)取得的、获知的、或因双方履行本协议而共同创造且具有不可分割性的商业秘密(包括财务秘密)、用户信息、技术秘密、经营诀窍和(或)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和资料,无论上述信息和资料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披露方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书面等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2.接受方有义务对保密信息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未经披露方书面许可,接受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不得将保密信息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协议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接受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为己方从事该业务的、确有知悉必要的负责人和雇员知悉,但同时须指示该等负责人和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3.接受方仅得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接受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接受方应当在披露方提出合理主张或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的原件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4.本条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受方所有。

2)

保密信息在提供给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合法获得。

3)

保密信息是接受方从与披露方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人处合法获得的。

4)

该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获得的信息中获益。

5)

接受方应法院或其他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而披露保密信息的,应立即向披露方发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说明。

5.甲乙双方亦应对本协议的签订及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6.甲乙双方为了履行本协议而进行的沟通、通知、告知等文件传递或文件交换,应由双方妥善保管,不得用于不利于双方开展合作的目的。双方不得诋毁诽谤对方,亦不得在公开场合以攻击对方为目的发布不利于对方或双方合作的言论。

7.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伍]年内持续有效。甲方向其关联公司披露保密信息的,不受此限。

第八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方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十五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协议。

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甲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5.6.7.8.9.10.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3.若因乙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在结算费用中予以扣除。

4.如因甲方原因,为按照本协议约定在每月15日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信息服务费,每延迟一天,甲方应按照应付信息服务费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足额支付应付的信息服务费。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作期限内除另有约定外,附件的规定与本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附件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均不得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由第三方承担。如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或附件规定将部分工作转由第三方承担的,乙方应就该第三方的工作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5.如果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某项权利,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的放弃;如果该方已经行使或部分行使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在将来再次行使此项权利。

6.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7.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办人:

电话: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办人:

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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