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做好我市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厂矿)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9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部署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今年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今年中学(职中)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和幼师、教师进修学校高级讲师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范围
全市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电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以及市、县教研室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和教研员可以申报中小学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62号)要求,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小学(含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小中高)评审。小学(含幼儿园)教师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工作按照粤人发[2008]147号文的要求进行。幼师、教师进修学校教师申报高级讲师资格按《关于2009年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09]64号)要求进行。
二、申报条件
2009年我省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继续执行粤人职〔1999〕26号文资格条件和《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以及《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精神。资格条件中的规定与粤人发〔2004〕108号、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不一致的,按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根据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规定,申报评审资历计算及论文、业绩成果的截止时间为今年的8月31日。
(二)根据省人事厅粤人发[2005]300号文件规定,调整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的有关规定,取消论文条件中关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专业期刊划分的有关规定。但考虑到中学教师工作的实际,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资格的论文、论著条件仍按粤人职[1999]2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三)根据粤人发[2006]122号文件规定,具有博士学位直接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发表论著等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的方为有效。
(四)对于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具备所申报系列(专业)的资格条件要求,并按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要求准备不同的申报材料,同一业绩成果材料只能申报同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除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受聘学校聘任证明材料(原件)。
(七)省外来粤流动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按照省人事厅粤人发[2008]148号文件规定执行: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 1 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供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八)除退休人员外,教师“继续教育条件”是申报小学、幼儿园中、高级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1、按市人事部门要求,今年申报职称须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与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法基础与实务》的培训合格证书。
2、任现职以来参加一次以上专业职务培训记录。
四、申报工作要求
(一)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均须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工作量、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教学效果(含合格率、优秀率)情况和论文情况等。中等规模(20个教学班)以下的学校,要求申报者在全校教师会上进行述职;规模大的学校,要求申报者在由本学科全体教师、其他学科组长、年级组长、学校领导以及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会上进行公开述职。电教、教研室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在所在单位由人事部门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上进行公开述职。述职的有关情况(有没有进行公开述职,范围多大,多少人参加)都要求在评审表中“公开述职情况栏”中填写清楚。凡没有进行公开述职的,视为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二)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照“送审材料目录表”(见附件1)核实申报者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申报材料必须在校内公示7天以上,由单位填写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单位和县(市、区)人事(秘)股要核实并加盖公章。申报者的每一份材料都要有审核材料的责任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由校长签名(签章)核实有关内容,论文由学科组长或教研室主任签名(学科组长本人申报的则由副组长签名)核实为申报者本人所写,其他材料由审核材料的责任人或校长签名,最后加盖公章确认其真实性。凡没有签名盖章确认的材料均视为无效。材料有涂改的,须由审核材料的责任人署名核实并加盖校正章。
(三)各地要严格把好申报材料质量关,审核材料的责任人要认真负责,杜绝一切弄虚作假现象。凡发现弄虚作假的材料一律不得上送,如在评委会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经群众举报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一经查实,将对申报者进行通报批评,按规定限其3年内不得申报,并追究材料审核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今年省教育厅给我市报送小学高级(副高级)材料的指标是11份,各县(市、区)、有关学校(单位)应严格按照评审条例要求报送,各县(市、区)可报送1份材料,其他单位可报送1份材料,由市教育局择优选按指标报送省评审。
(五)各县(区)教育局人事部门负责收集提供下列资料,连同送审材料一并上送。
1.近5年当地教师节先进表彰决定;
2.近5年相关教师论文宣读(获奖)文件的复印件;
3.近5年市、县(区)的中考、高考、会考成绩统计、排序表和各学年市、县(区)中考、高考、会考各科前10名学生姓名、所在学校等情况。
(六)各县(市、区)教师的获奖证书、培训证书等原件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人事局职改部门负责审核,市直学校、厂矿学校教师的获奖证书、培训证书等原件由市教育局职改部门负责审核。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础教育系统)申报表》和《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及相关材料由市统一印制。《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础教育系统)申报表》、《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自己打印的,要严格按照范表格式、栏目打印,申报表要求双面打印,工作表要用A3纸单面打印,样表可在“广东省教育厅”(www.teniu.cc)
(四)已成建制并入普通高等学校或独立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超过3年的原中等师范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幼儿师范学校)的教师,必须按普通高等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专业技术系列申报。
(五)教育教学论文要求。
1、所送至少有1篇是本学科专业方面的论文;
2、所送论文必须是任现职后撰写的,要注明写作(发表)时间,并由科组长签名、学校(单位)盖章确认为申报者本人所写;
3、所送论文必须紧密结合教育教学实际;
4、已发表的论文须送原件;
5、所送论文要求达到1500字以上,不能将教案当作论文上送;
6、所送论文应是申报者独立完成的;
7、从省外调入的教师至少须有1篇论文是调入后所写的;
8、根据省《关于注意防范非法期刊欺骗教师发表论文的通知》(粤教人〔2005〕15号,已公布在http://hr.edugd.cn/网)精神,不得提交发表在非法期(报)刊上的论文。
(六)报送学历证书、奖励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各1份,原件装在指定的材料袋中。证书复印件必须复印全貌且清晰,凡残缺不全或模糊不清的,要有学校(单位)证明并说明原因。各种证书必须先由单位验核原件,由审核材料的责任人核对原件后签名,并由学校(单位)加盖公章。对于遗失毕业证书的申报者,必须由原就读学校补发毕业证明或由档案管理部门查阅其本人档案,实事求是地出具证明,将足以证明其学历的材料复印并加盖公章后附上。
(七)对担任学校领导(正副校长、书记)的,不得隐瞒其担任行政职务的情况而以普通教师身份申报评审,并且要由县(区)以上教育局人事部门出具对申报者在管理能力、水平、业绩(政绩)方面的考核评价意见1份。
(八)申报幼师、教师进修学校高级讲师者,须按照粤人发[2007]120号文件要求,提交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属免试的提供免试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
(九)申报小副高与幼师、教师进修学校高级讲师表格与申报中级、中学副高级不同,请从网站下载样表填报。
六、申报程序与时间要求
(一)学校应于暑假前后按要求完成申报送审材料的准备工作,并将材料及时送交县(市、区)教育局。
(二)县(市、区)教育局要配备专人负责,组织力量对送审材料逐份审核,确认规范、真实、无误后,加盖公章送县(市、区)人事局审核、盖章。用A4纸打印《2009年申报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册表》(见附件2)、《2009年申报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册表》(见附件3)、《2009年申报教师高级、中级专业技术申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一式2份及电子文档,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教育局。
(三)市教育局配备专人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管理工作,对每一位申报者的材料逐份、逐个项目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或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报送,评审费不退回。经严格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材料,送市人事局审核、盖章,然后送省教厅评审。
(四)报送时间。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各有关单位必须在8月15日至17日把送审档案及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我局职改办,逾期不予受理。联系电话:8774131,8761711,联系人:李国全。
七、收费标准
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标准,高级评审费按每人580元的标准收取;中级评审费按每人450元收取评审费;初级评审费按每人280元收取。申报高级资格的评审费由市教育局代收,申报中级资格的评审费交市职改办(市人事局内),请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一次性缴清有关费用。
请各单位按照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严格把好申报材料审核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准确。
附件:各类附件表册及表格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第二篇:关于做好我市2009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我市2009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人发〔2009〕78号
深人发〔2009〕78号
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市直及驻深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164号),为做好我市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
今年我市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09年8月17日至9月20日(节假日除外);报省属评委会参评的,除省高级会计师资格另文通知外,其余系列(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也为9月15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别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的规定。下列专业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调整如下:
1.建筑工程、路桥工程、铁道交通工程、标准化工程专业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方式。即: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先考试,合格人员再根据本通知要求申报材料参加评审。具体规定见《关于建筑工程专业系列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评价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深人发〔2006〕27号)、《关于路桥、铁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8〕52号)和《关于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通知》(深人发〔2008〕106号)。上述4个专业考试时间初定为8月2日进行,具体报名及考试事项请登录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teniu.cc/)查询。
2.根据省人事厅批复,从今年开始,我市将开展知识产权系列(专利、版权、商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具体评审事宜另文通知。
3.创新型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继续按《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深人规〔2007〕3号)执行。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的规定。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的规定。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有关免试人员的规定外,其他人员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取得5个模块合格证书。
(三)省外来深人员均可根据省职称评审政策,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申报材料时,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还应提交市或区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评审材料内容和申报程序
(一)申报评审晋升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呈报表》1份(该表由报送单位在市人事局网站http://www.teniu.cc/“网上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中录入信息、传送并打印);
2.《送评材料目录单》1份;
3.《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
4.《()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20份,其中1份为原件;
5.证书、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继续教育证明原件(如计算机考试合格证等)、外语考试成绩通知或合格证原件;
6.《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1份;
7.业绩、成果材料。包括: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
8.论文、著作和技术报告。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含译著),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提交的论文或专项技术分析报告的质量和篇数要符合相应专业任职资格条件,且均须为原件;
9.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高级不少于1000字,中级不少于600字);
10.《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1份;
11.贴免冠大1寸近期正面相片的《办理资格证相片页》;
1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13.申报职称资料袋。
上述材料中的第2、3、4、5、6、7、10、11、12项从深圳市人事局(编办)网站http://www.teniu.cc/ “专业技术人员”栏目中的“下载中心”新版职称申报表格下载打印填写,第8、9、13项自行准备。
申报教育系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资料,按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申报评审的程序。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有关表格,提交规定材料。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和本文规定。
2.用人单位要对提交的复印件逐项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对申报材料进行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填报《公示情况表》(附件1),按要求在每份材料上加盖公章。
3.报送单位登陆市人事局(编办)网站上的“网上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录入申报人的基本信息,发送信息并打印出《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呈报表》后,连同申报材料送有关单位受理。在市人事局立户的市属单位及驻深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由所在单位报送;申报人员人事档案关系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送;申报人员人事关系属区人事局立户单位的,由各区人事部门报送,未进行人事立户的单位个人申报可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申报。
四、受理申报材料单位及评审收费
(一)受理申报材料单位及咨询电话。
今年评审材料继续由各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直接受理,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受理材料单位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需要报省属评审委员会评审或委托省外评委会评审的材料,须先送市人事局(地点:市民中心C区3012室)审核加盖意见后,由各单位自行报送。
(二)评审收费。
今年职称评审继续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
1.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费:720元/人(含答辩费140元;部分专业系列需对申报人的论著进行鉴定的,另收每人200元的论著鉴定费)。
2.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
3.申报初级职称评审费:280元/人。
建筑工程、路桥工程、铁道交通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笔试作为评审的一个环节,收取考务费100元/人;考试合格人员经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验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按初级180元/人、中级350元/人补足评审费用。
4.委托省属评委会或省外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标准执行。
五、评审委员会组成及评审办法
(一)评审委员会组成。
严格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规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评委(非公务员身份)必须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组成2009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在库人数不够的,不得开展评审工作。已连续两年担任评委的专家,原则上不得参与今年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办法。
1.各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的有关规定。按《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要求,在对各专业组评审时实行结构评价。
2.各评审委员会要继续大胆改革单一的评审方法,积极探索多样化的人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于业绩论文等存在疑问的,以及评审组认为需经答辩才能判定其水平的,要在学科组安排面试答辩。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全部进行面试答辩。
3.继续推行集中时间、集中地点的评审方式,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提高评审效率。
六、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职责
(一)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以及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37号)的规定,在开展评审工作前对评委库入库委员进行更新、充实。
(二)拟定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活动议程,通知评委委员和专业组成员参加评审会议,并对评审会议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委员或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及时将评审结果、公示材料报市人事局进行公示。评审活动议程安排和评委抽签计划须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人事局,评审过程中要主动接受市人事局的指导、检查。
(三)开展评审工作前对担任当年评审委员会和专业组的评委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当年的评审条件、标准、程序和纪律等。
(四)将评审工作总结和评审结果公示情况,以及评审通过对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办理资格证相片页》(此两项在申报人材料中提取)、《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记录表》1份、《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两份、《深圳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汇总表》1份一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发证。对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还要将《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一起报送。
(五)将申报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人员的材料)及通过人员的证书按原呈送渠道退回,并做好登记。
七、评审纪律
(一)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各级人事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申报评审的有关纪律要求,本着以人为本和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切实按政策规定办事,热诚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组成员在评审时,要坚持评审标准条件,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人材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准确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和能力,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各级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评审中不得统一评委会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得打击报复申报人。
(三)对违反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应按照省的职称政策,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可在深圳市人事局网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条件汇编”栏目中查阅)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认真客观填报相关表格,并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业绩成果(过后不受理补充材料),送单位审核、公示。凡不按政策规定要求如实填报材料的申报人员,在评审前公示期间受举报并经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审后公示期间受举报并经查实的,取消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一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其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和其所起的作用相符;二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有无如实填报负面情况,以及有无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资格及其名称;三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审查其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的类别和范围等规定。四是要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材料时效截止至2009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考取和计算机模块合格证、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书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单位不得报送,并注明原因,及时退回。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亦须说明原因,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持同一职称外语成绩证书申报、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中一份申报材料应提供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证书或通过BFT考试成绩单原件,申报其他专业材料可提供证书复印件(须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机构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职称部门或地级以上市考试机构加具的审核意见)。
(三)各区人事部门、主管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认真审核企事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一要审查数量。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申报材料目录清单的记录是否相符;二要审查程序。重点审查申报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以及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有矛盾等;三要审查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有严格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请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是否相符,其业绩是否依规取得。四要对申报程序违规、不符合申报条件应写明原因,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四)严格落实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前后双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及时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凡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核查不得停止。公示结束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评审结果出来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及时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和方式均按申报前公示要求进行。公示结束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3)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五)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认真组织评审工作。一要组织评委学习相关政策精神,认真审阅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从与本岗位工作的相关性、论文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等方面,评价其论著的实际水平;二要创新评价方式方法,在对申报人知识水平、品德状况进行评议的基础上,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和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由此判断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是否达到申报资格;三要按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向评审未通过人员通报评审结果。
(六)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可从10月份开始开展评审活动,11月30日前必须完成,12月15日前完成公示并将通过评审的人员材料送市人事局审批发证,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迟。
附件: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2.各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单位、地点及咨询电话
3.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深圳市人事局
二○○九年七月七日
第三篇:关于做好2011中职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中职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师〔2011〕22号
各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中专学校: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1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15号)精神,为做好2011我省中专学校教师和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中专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我省中等专业学校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教师、与中等专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教师以及在我省中等专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
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在实习指导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实习指导教师、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实习指导教师。
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5〕35号)有关规定,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可通过现聘用单位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资格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评价,不作为提高退休费及福利待遇等的依据。对申报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在岗人员,只评资格,不再聘任。
二、岗位设置和管理
各地、各校要根据原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在《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内,结合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对于在编在岗教师,各学校须在政府人社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申报,超出结构比例申报的,将不予受理。其中,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校副高级职数的5%,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校中级职数的10%。
三、评审标准
中专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执行《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4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执行《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5号)。并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1.申报人提供的评审材料中的原始教案应为2010-2011学的,对担任2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原始教案需同时提供。
2.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学校(省属学校)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申报高级讲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统一组织的考评课教学考评,学校对本校申报讲师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组织的考评课教学考评,必须是2011年1月1日以后进行的。
3.破格申报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省高评会组织面试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破格申报中专讲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负责评审的中专中评会组织答辩。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四、申报推荐
(一)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并提供下列原始材料:
1.《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2份,见皖教秘师〔2010〕82号)。
2.《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材料鉴定表》(1份,见皖教秘师〔2010〕82号)。
3.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
4.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业绩、成果。对2人或2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教学科研成果、表彰奖励等,应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承担的项目、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及表彰奖励等,要注明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等级。
5.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其中获奖的应同时提供获奖证书。
6.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
7.评审标准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学校要成立由学校领导(不超过3人)、专家(可以聘请外校)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推荐小组,评审推荐小组不少于7人。评审推荐小组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和成果等进行全面考核,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鉴定。考核后应将申报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校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原始材料不真实,公示有异议且调查问题属实的,不得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要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教育教学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作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并填入评审表中;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在评审表、鉴定表等表格的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签字确认。推荐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三)各市和省直各有关单位,务必于2011年8月10日前完成申报人员的材料审核、公示、审查及推荐工作。中专高级讲师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评审材料报送时间为2011年8月22日至26日,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个人报送材料不予受理。报送材料包括:委托评审函、《2011年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及申报人提供的评审材料。
联系人:王淑芳
联系电话:0551-2822080
电子邮箱:sfc@ahedu.gov.cn
附件: 2011年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相关表格下载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材料鉴定表.doc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课教学评价表.doc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课教学评价评分汇总表.doc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doc
第四篇:关于做好2011中职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模版)
附件1:
关于做好2011中职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师〔2011〕22号
各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中专学校: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1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15号)精神,为做好2011我省中专学校教师和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中专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我省中等专业学校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教师、与中等专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教师以及在我省中等专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
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在实习指导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实习指导教师、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实习指导教师。
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5〕35号)有关规定,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可通过现聘用单位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资格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评价,不作为提高退休费及福利待遇等的依据。对申报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在岗人员,只评资格,不再聘任。
二、岗位设置和管理
各地、各校要根据原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在《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内,结合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对于在编在岗教师,各学校须在政府人社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申报,超出结构比例申报的,将不予受理。其中,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校副高级职数的5%,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校中级职数的10%。
三、评审标准
中专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执行《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4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执行《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5号)。并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1.申报人提供的评审材料中的原始教案应为2010-2011学的,对担任2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原始教案需同时提供。
2.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学校(省属学校)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申报高级讲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统一组织的考评课教学考评,学校对本校申报讲师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组织的考评课教学考评,必须是2011年1月1日以后进行的。
3.破格申报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省高评会组织面试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破格申报中专讲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负责评审的中专中评会组织答辩。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四、申报推荐
(一)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并提供下列原始材料:
1.《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2份,见附件6)。
2.《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材料鉴定表》(1份,见附件3)。
3.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
4.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业绩、成果。对2人或2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教学科研成果、表彰奖励等,应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承担的项目、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及表彰奖励等,要注明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等级。
5.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其中获奖的应同时提供获奖证书。
6.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
7.评审标准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学校要成立由学校领导(不超过3人)、专家(可以聘请外校)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推荐小组,评审推荐小组不少于7人。评审推荐小组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和成果等进行全面考核,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鉴定。考核后应将申报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校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原始材料不真实,公示有异议且调查问题属实的,不得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要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教育教学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作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并填入评审表中;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在评审表、鉴定表等表格的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签字确认。推荐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五篇:关于做好我市2009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9〕78号)
【发布单位】深圳市
【发布文号】深人发〔2009〕78号 【发布日期】2009-07-07 【生效日期】2009-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深圳市
关于做好我市2009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人发〔2009〕78号)
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市直及驻深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164号),为做好我市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
今年我市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09年8月17日至9月20日(节假日除外);报省属评委会参评的,除省高级会计师资格另文通知外,其余系列(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也为9月15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别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的规定。下列专业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调整如下:
1.建筑工程、路桥工程、铁道交通工程、标准化工程专业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方式。即: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先考试,合格人员再根据本通知要求申报材料参加评审。具体规定见《关于建筑工程专业系列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评价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深人发〔2006〕27号)、《关于路桥、铁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8〕52号)和《关于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通知》(深人发〔2008〕106号)。上述4个专业考试时间初定为8月2日进行,具体报名及考试事项请登录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teniu.cc)查询。
2.根据省人事厅批复,从今年开始,我市将开展知识产权系列(专利、版权、商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具体评审事宜另文通知。
3.创新型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继续按《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深人规〔2007〕3号)执行。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的规定。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的规定。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有关免试人员的规定外,其他人员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取得5个模块合格证书。
(三)省外来深人员均可根据省职称评审政策,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申报材料时,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还应提交市或区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评审材料内容和申报程序
(一)申报评审晋升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呈报表》1份(该表由报送单位在市人事局网站http://www.teniu.cc/ “网上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中录入信息、传送并打印);
2.《送评材料目录单》1份;
3.《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
4.《()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20份,其中1份为原件;
5.证书、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继续教育证明原件(如计算机考试合格证等)、外语考试成绩通知或合格证原件;
6.《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1份;
7.业绩、成果材料。包括: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
8.论文、著作和技术报告。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含译著),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提交的论文或专项技术分析报告的质量和篇数要符合相应专业任职资格条件,且均须为原件;
9.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高级不少于1000字,中级不少于600字);
10.《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1份;
11.贴免冠大1寸近期正面相片的《办理资格证相片页》;
1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13.申报职称资料袋。
上述材料中的第2、3、4、5、6、7、10、11、12项从深圳市人事局(编办)网站http://www.teniu.cc/ “专业技术人员”栏目中的“下载中心”新版职称申报表格下载打印填写,第8、9、13项自行准备。
申报教育系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资料,按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申报评审的程序。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有关表格,提交规定材料。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和本文规定。
2.用人单位要对提交的复印件逐项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对申报材料进行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填报《公示情况表》(附件1),按要求在每份材料上加盖公章。
3.报送单位登陆市人事局(编办)网站上的“网上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录入申报人的基本信息,发送信息并打印出《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呈报表》后,连同申报材料送有关单位受理。在市人事局立户的市属单位及驻深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由所在单位报送;申报人员人事档案关系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送;申报人员人事关系属区人事局立户单位的,由各区人事部门报送,未进行人事立户的单位个人申报可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申报。
四、受理申报材料单位及评审收费
(一)受理申报材料单位及咨询电话。
今年评审材料继续由各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直接受理,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受理材料单位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需要报省属评审委员会评审或委托省外评委会评审的材料,须先送市人事局(地点:市民中心C区3012室)审核加盖意见后,由各单位自行报送。
(二)评审收费。
今年职称评审继续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
1.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费:720元/人(含答辩费140元;部分专业系列需对申报人的论著进行鉴定的,另收每人200元的论著鉴定费)。
2.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
3.申报初级职称评审费:280元/人。
建筑工程、路桥工程、铁道交通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笔试作为评审的一个环节,收取考务费100元/人;考试合格人员经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验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按初级180元/人、中级350元/人补足评审费用。
4.委托省属评委会或省外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标准执行。
五、评审委员会组成及评审办法
(一)评审委员会组成。
严格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规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评委(非公务员身份)必须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组成2009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在库人数不够的,不得开展评审工作。已连续两年担任评委的专家,原则上不得参与今年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办法。
1.各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的有关规定。按《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要求,在对各专业组评审时实行结构评价。
2.各评审委员会要继续大胆改革单一的评审方法,积极探索多样化的人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于业绩论文等存在疑问的,以及评审组认为需经答辩才能判定其水平的,要在学科组安排面试答辩。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全部进行面试答辩。
3.继续推行集中时间、集中地点的评审方式,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提高评审效率。
六、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职责
(一)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以及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37号)的规定,在开展评审工作前对评委库入库委员进行更新、充实。
(二)拟定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活动议程,通知评委委员和专业组成员参加评审会议,并对评审会议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委员或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及时将评审结果、公示材料报市人事局进行公示。评审活动议程安排和评委抽签计划须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人事局,评审过程中要主动接受市人事局的指导、检查。
(三)开展评审工作前对担任当年评审委员会和专业组的评委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当年的评审条件、标准、程序和纪律等。
(四)将评审工作总结和评审结果公示情况,以及评审通过对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办理资格证相片页》(此两项在申报人材料中提取)、《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记录表》1份、《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两份、《深圳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汇总表》1份一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发证。对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还要将《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一起报送。
(五)将申报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人员的材料)及通过人员的证书按原呈送渠道退回,并做好登记。
七、评审纪律
(一)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各级人事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申报评审的有关纪律要求,本着以人为本和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切实按政策规定办事,热诚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组成员在评审时,要坚持评审标准条件,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人材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准确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和能力,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各级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评审中不得统一评委会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得打击报复申报人。
(三)对违反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应按照省的职称政策,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可在深圳市人事局网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条件汇编”栏目中查阅)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认真客观填报相关表格,并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业绩成果(过后不受理补充材料),送单位审核、公示。凡不按政策规定要求如实填报材料的申报人员,在评审前公示期间受举报并经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审后公示期间受举报并经查实的,取消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一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其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和其所起的作用相符;二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有无如实填报负面情况,以及有无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资格及其名称;三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审查其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的类别和范围等规定。四是要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材料时效截止至2009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考取和计算机模块合格证、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书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单位不得报送,并注明原因,及时退回。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亦须说明原因,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持同一职称外语成绩证书申报、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中一份申报材料应提供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证书或通过BFT考试成绩单原件,申报其他专业材料可提供证书复印件(须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机构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职称部门或地级以上市考试机构加具的审核意见)。
(三)各区人事部门、主管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认真审核企事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一要审查数量。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申报材料目录清单的记录是否相符;二要审查程序。重点审查申报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以及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有矛盾等;三要审查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有严格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请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是否相符,其业绩是否依规取得。四要对申报程序违规、不符合申报条件应写明原因,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四)严格落实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前后双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及时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凡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核查不得停止。公示结束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评审结果出来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及时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和方式均按申报前公示要求进行。公示结束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3)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五)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认真组织评审工作。一要组织评委学习相关政策精神,认真审阅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从与本岗位工作的相关性、论文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等方面,评价其论著的实际水平;二要创新评价方式方法,在对申报人知识水平、品德状况进行评议的基础上,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和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由此判断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是否达到申报资格;三要按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向评审未通过人员通报评审结果。
(六)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可从10月份开始开展评审活动,11月30日前必须完成,12月15日前完成公示并将通过评审的人员材料送市人事局审批发证,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迟。
附件: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2.各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单位、地点及咨询电话
3.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深圳市人事局
二○○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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