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保险公司雇员的展业佣金并入工资薪金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保险公司雇员的展业佣金并入工资薪金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45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本企业雇员从事保险推销业务、代理服务等活动。这里包括两种行为,一是职业行为,即其推销、代理业务是本职业规定要做的。二是职业外的推销、代理行为。他们是非独立的个人劳务。另一类是非本公司雇员(即非雇员)从事营销、代理活动,被认定为属于个人独立劳务行为。
(一)收入属性:对内部员工从事推销保险、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不管是职业行为还是职业外行为的收入,都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并入当期(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非雇员从事保险营销、代理活动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收入结构:税收管理上营销员的收入名称为“佣金收入”,该佣金性质上由展业成本(开展营销业务的成本支出)和劳务报酬构成,收入结构上分别是佣金提成、津贴和奖励。
需要注意的政策规定'
1.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2_年6月1日起,展业成本按佣金收入的40%计算。展业成本的减除适用于人寿保险系统和财产保险系统的所有保险营销员,包括雇员的营销员和非雇员的营销员(但不适用于非保险系统的营销员如推销产品性质的企业产品营销员)。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分为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个部分,允许扣除的展业成本,主要包括交通费用支出如联系业务乘车费或购买车辆费用及使用中的油料费用等,通信费用如购买手机、安装电话及每月通话费,社会活动费用如宣传费用支出、给客户送花送礼品等感情联络费用等。确认征税的所得严格限制在劳务报酬收入部分,实际上明确了税收是对营销员的净所得征税。而以前对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只说允许扣除某比例费用,这个费用是什么性质的没有明确规定。国税函〔202_〕454号对收入做明确的两部分划分及明确征税的范围,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对“所得”征税的法律精神
例如,丛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从事保险推销代理业务多年,202_年7月他完成多笔代理业务,提成收入5000元,因他业绩好被任命为营销主任,取得主任津贴300元,当月以其业绩获奖励500元。在计算丛某7月的个人所得税时,收入应包括三大部分即业务提成、主任津贴和业绩奖励,共5800元;而个人所得的确定应当将总收入扣除展业成本的支出,即个人所得=(5000-5000×40%)+300+500=3800(元)。2.非雇员取得营销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由于营销员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29个列举项目中“介绍服务”的同一项目的连续性收入,因此,这里的“次”即为月,必须每月计算一次税款。税款由支付营销员收入的保险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可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营销员如属保险公司内部职工,则其缴纳的四费金在其工资收入(含保险佣金收入)计税时扣除;非雇员的营销员属社会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务院规定,从202_年起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算缴纳(其他三费金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统筹账户(具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除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四费金可以扣除外,营销员自行参加的商业性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4.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个体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合理费用扣除标准每月提高到1600元后,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的非雇员的营销收入,其法定费用扣除标准没有相应提高,仍是800元或20%。
5.扣除顺序:根据国税函〔202_〕454号文件规定,佣金收入中先减除占40%比例的展业成本,剩余部分为劳务报酬收入,对劳务报酬计税时可扣除营业税及附加、法定费用,其中法定费用是根据总收入减去展业成本和营业税费后的余额确定按800元还是20%扣除的,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实施条例规定减去基本养老保险费等费金。因此,扣除顺序为:展业成本-营业税及附加-法定费用-四费金。
6.现行保险营销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定是针对个人保险推销代理人的,有的营销员特别是下岗职工从事保险营销业务的,为了免税而办了个体户店或中心,认为其个人的收入是该店或中心的收入而享受个体户的政策,这是个误解,因为与保险公司签订营销合同的仍是这个人而不是这个店或中心。
7.非雇员的残疾人从事保险营销取得的营销收入,享受残疾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即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批予以一定比例及一定期限的减免税。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一)内部员工。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该员工的佣金分成收入属于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扣除展业成本后并入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基本工资性收入+扣除展业成本后的佣金分成收入)-16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保险公司职工宋小姐,每月工资、福利、奖金等工资性收入3000元,同时兼营保险营销业务,某月争取一名投保者,缴纳保费5000元,提成15%,即750元(不考虑营业税等税费)。该月扣缴养老保险等共约700元,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佣金分成收入并入工资薪金收入时应当先减除展业成本40%,即750×40%=300(元),余下450元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3000+450)-1600-700〕×10%-25=90(元)
(二)非雇员。非雇员取得的营销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销收入额-展业成本-营业税费-四费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或=〔营销收入额-展业成本-营业税费(1-20%)-四费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2_]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由于目前保险市场同业竞争激烈,保险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有所增加,现行规定已不能使展业成本得到完全扣除。为促进保险事业发展,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2_]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及上述规定计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口径和标准,不得执行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
三、本通知自202_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第二、三、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9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第二篇: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筹划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筹划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对于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重视。那么如何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收益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假设企业有很多钱,可以给职工发很多钱,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职工的工资薪金越多,适用的税率也越高,但职工的工资薪金达到一定程度时,职工增加的可支配的收入会减少,那么职工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体方法有:
(一)、将非税项目收入全额扣除。这就要求公司财务人员必须全面了解职工个人收入,哪些是应税收入,哪些是非税收入。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职工从企业获得的收入,非税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等等以实现员工个人全年应纳个人所税额最小化。
(二)、足额缴纳“三险一金”。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的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最大基数标准为职工缴存“三险一金”,为职工建立一种长期保障。这样不仅能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水平,而且也能有效降低企业和职工的税负水平。
(三)、充分实行工资薪金的均衡发放。在利用税率临界点发放工资时,关键要在年初估算每位员工的全年预计总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当各月实际发生的工资奖金与发放办法不符时,事先要与员工协商好,各月按临界点采用预支工资的办法,避免大起大落。如果存在一次性奖金的情况下,科学筹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结构。在职工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应科学安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比例,找到工资和奖金之间税率的最佳配比,从而有效降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负担。
(四)、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税法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 以内的部分,准予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即捐赠,捐赠支出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
(五)、积极利用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误餐费等发票避税。根据经济业务发生的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让职工充分享受公司福利。企业提供免费膳食或者由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就餐补助费;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 向职工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企业提供车辆供职工使用,该车辆不可以再租与他人使用,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给职工子女;由企业提供和安排免费医疗福利, 使用企业提供的家具及住宅设备,如水、电、煤气、电话等等以达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第三篇:外籍人员有哪些福利费可以不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有哪些福利费可以不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外籍人员,有哪些福利费是可以不用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的? 如: 子女教育津贴, 福利住房, 汽车(所有权属公司)
回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80号)第十四条规定,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第四篇: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查找更多】 【我要推荐】
许多纳税单位在个人所得税缴纳方面,总是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不是十分了解。许多单位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出于对单位职工利益考虑,大多总是提一个相同的问题:有什么办法既不违反税法规定,又可以少缴纳一些个税呢?
其实,许多企业还是可以做到这一点的。分析归纳起来,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将非税项目收入全部扣除。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全面了解员工个人收入中,哪些是应税收入,哪些是非税收入,这些扣除项目主要靠企业自己扣除,不能依赖税务人员。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职工从企业获得的收入,非税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破产企业的安置费收入;据实报销的通信费用(各省规定的标准不同);个人按照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手续费;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等等。
【案例】某职工202_年3月应发工资4600元,交纳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100元,失业保险50元(超过规定比例5元),单位代缴水电费100元,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标准缴付部分应计入工薪收入。
应纳个人所得税=(4600-202_-100-50+5)×15%-125=243.25(元)
二、均衡发放员工的收入。因为个人所得税计算是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算的,收入低税率就低,收入高税率就高,纳税也就越多。因此,要尽量减少一次性累计发放奖金和补助的现象。不少企业内部业绩考核时,多是年终一次性兑现奖金及福利补助。这样,就势必造成发放月份税收增多的现象。如果将按年考核改为按季度考核甚至按月考核,并按季度按月兑现收入,那么,职工缴纳的税收就会下降,在企业不增加支出的情况下,职工的收入会增多。
【案例】某人为中国公民,202_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1700元、年终奖12000元。计算该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0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12000-300)÷ 12=975 年终奖应纳税额=(12000-300)×10%-25=1145(元)
12月份共纳税额=0+1145=1145(元)
【案例】若上例中奖金分别在各月发放,其他条件不变。计算该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700—202_)×10%-25=45(元)
全年工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5×12=540(元)
筹划结果:分月发放奖金节税605元。
但是,当员工的工资达到起征点后,将年终奖分摊到个月或季度发放有时税额比一次发放还高。
【案例】某人为中国公民,202_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600元、如年终奖12000元分解到每月发放。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2600+12000÷ 12-202_)×10%-25=135(元)
全年共纳税额=135 ×12=1620(元)
【案例】某人为中国公民,202_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收入2600元,如
年终奖12000元到年底发放。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2600-202_)× 10%-25] ×12=420
年终奖应纳税额= 12000×10%-5=1175
全年共纳税额=420+1175=1595(元)
年底发放节税25元。
三、让职工充分享受社会保障性福利。有些单位提供给职工的收入较高,超过费用扣除额很多,但是企业和个人却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一些政府部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使原本可以扣除的收入项目不能扣除,就多缴纳了一些税收。如果企业和个人分别将其中的一部分收入,通过缴纳社会保障性款项或转为发放免税补贴,不仅符合国家社保要求,可以减少缴纳税收,而且企业个人利益也没有减少。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费用。有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费用税前列支。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上又不会作为个人所得处理,这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筹划方法。如将发放交通费的方法改为实报实销交通费、将人均发放电话费补助改为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将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贴也按实际出差天数据实发放等等。
四、避免年终奖的税负反向变化。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存在一个税率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问题,即多发奖金后适用的税率也提高了,多缴纳的税收反而要超过多发放的奖金。所以,企业财务人员在发放年终奖金或补助时,一定要算好账,算细账,将政策的实惠真正落实到职工的口袋里。
【案例】某人为中国公民,202_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收入2600元、年终奖
24000元。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2600-202_)×10%-25=3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24000÷12=202_
年终奖应纳税额=24000×10%-25=2375元
【案例】某人为中国公民,202_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600元,年终奖24001元。计算该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2600-202_)×10%-5=3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24001÷12=202_.08
应纳税额=24001×15%-125=3475.15(元)
由此可见,年终奖多1元,个税多缴1100.05元
五、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转化。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20%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节省税收。
【案例】李先生202_年5月份从A公司获得工资类收入17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李先生同月在B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3300元。
方案一:如果李先生与B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征收。则:
工资、薪金应缴纳个税=0
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税=(3300-800)×20%=500(元)
李先生5月份共缴纳个税=500(元)
方案二:如果李先生与B公司建立起固定的雇佣关系,与原雇佣单位解除雇佣关系。来源于原单位的1700元则被视为劳务报酬,应缴纳个税=(1700-800)×20%=180(元)
B公司支付的33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缴纳个税=(3300-202_)×10%-25=105(元)
李先生5月份共缴纳个税=285(元)
方案三:如果李先生与A、B公司均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
李先生应缴纳个税=(1700+3300-202_)×15%-125=325(元)
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
500 285 325
在纳税人工资、薪金较高,适用边际税率高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个税。
【案例】纳税人朱先生系一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202_年3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52000元。
方案一: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则应缴纳个税=(52000-202_)×30%-3375=11625(元)
方案二: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则应缴纳个税=52000×(1-20%)×20%+[52000×(1-20%)-20000] ×20%×50%=10480(元)
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省个税1145元。
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必须引起单位领导有关部门的重视,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在利用税率临界点发放工资时,关键要在年初估算每位员工的全年预计总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当各月实际发生的工资奖金与发放办法不符时,事先要与员工协商好,各月按临界点采用预支工资的办法,结合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以实现员工个人全年应纳个人所税额最小化。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_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_年修订)[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9号)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第五篇: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审计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审计
高林
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对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越来越重要,特别是要加强对高收入行业人员的监督力度,以避免国家税收流失,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增强公众纳税意识。仅管目前各级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了对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近几年审计情况来看,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和征管还没有到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如:一些单位未能“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单位只是“象征性”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审计的经验总结分析,支付应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往往扣缴义务人采取少计应税项目,如:对奖金项目和非免税项目不作为应税工资的组成部分,只以基础性工资项目为计税基数进行代扣代缴;或是缩小应税人员范围,如:对内退人员、临时人员、外聘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确定应税人员范围,以及确定应税人员范围后对应税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审查是此项审计业务的重点。
所需资料
利用此经验进行审计,需要从被审计单位取得如下资料:
一、部门信息表(Department)
1.部门编码(cDepCode)——部门身份唯一标志
2.是否为末级编码(bDepEnd)
3.部门名称(cDepName)
4.编码级次(iDepGrade)
5、负责人编码(cDepPerson)
6、部门属性(cDepProp)
二、工资项目表(WA_GZtblset)
1.工资项目标识(iGZItem_id)—西文字段时F+ID 2.工资项目名称(cSetGZItemName)
3.工资项类型(iSetGZItemStyle)—0为数据 1为字符
4.工资项类型长度(iSetGZItemLenth)
5.小数位数(iDecimal)
6.工资项目性质(iSetGZItemProp)-0为增加项 1为扣减项 2为其他
7.工资项目排序(iGZNum)
三、工资数据表(WA_GZData)1.工资类别号(cGZGradeNum)
2.人员编码(cPsn_Num)
3.人员姓名(cPsn_Name)
4、部门编码(cDept_Num)
5、人员类别号(iPsnGrd_id)
6、工资年份(iYear)
7、工资月份(iMonth)
8、会计期间(iAccMonth)
9、是否调出(bDCBZ)
10、是否停发(bTFBZ)
11、上月所在部门编码(cPreDeptNum)
12、应发合计(F_1)
13、扣款合计(F_2)
14、实发合计(F_3)
其余字段参照“工资项目表(WA_GZtblset)”中的“工资项目标识(iGZItem_id)” 字段中的数字前加字母F确定具体含义。
审计步骤
一、采集工资核算电子数据
以“用友”财务软件为例,用友8.X(Access数据库)通过直接拷贝相应帐套和下的Ufdata.mdb文件,用友8.X(Sql Server数据库)通过SQL Server的“导入导出数据”功能采集到Acccess格式的工资核算电子数据。
供参考的类SQL描述有: 采集工资核算电子数据
二、分析所需要的原始数据库,整理后生成审计需要的表
1.在采集到的Access数据库中,部门信息表(Department)、工资项目表(WA_GZtblset)、工资数据表(WA_GZData)三张表与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
2、在Access数据库中参照工资项目表(WA_GZtblset)中的字段信息,对工资数据表(WA_GZData)的字段改成相应的中文名称,并增加“实际应税工资”、“实际应扣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扣税”、“应补扣税金”四个数字型字段。
3、将部门信息表(Department)、修改后的工资数据表(WA_GZData)导入到“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中。
供参考的类SQL描述有:
分析所需要有原始数据库,整理后生成审计所需要的表
三、核查部门信息表、工资数据表,确定应税人员范围
由于退休人员、离休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在部门信息表(Department)中的查找退休人员、离休人员所在部门的编码,然后依据部门编码确定工资数据表(WA_GZData)人员是否为离退休人员。如果不是离退休人员,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范围;如果是离退休人员,其工资薪金所得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单位内退人员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单位临时人员、外聘人员的工资薪金也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供参考的类SQL描述有:
核查部门信息表、工资数据表,确定应税人员范围
四、结合工资项目表、工资数据表,确定应税工资的具体项目,计算实际应税工资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些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和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的项目,如:按规定提取并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属于免税项目,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项目,均不计入应税工资范围。除免税项目和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项目外,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应税工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应扣除项目(如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法定扣除额
注:法定扣除额202_年12月31日(含)前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202_年1月1日以后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
供参考的类SQL描述有:
(1)、结合工资项目表、工资数据表,确定应税工资有具体项目
(2)、计算实际应税工资: UPDATE 工资数据表 SET 实际应税工资 =round((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应扣除项目(如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法定扣除额),2);注:法定扣除额202_年12月31日(含)前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202_年1月1日以后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
五、按人分月计算实际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所以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应税工资的具体项目和法定扣除额,按人、分月计算实际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分三种情况:
1、正常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计税工资依照下面公式计算: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实际应税工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发放非经常性奖金(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不是每月都发放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加班奖、先进奖等)时,将非经常性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实际应税工资+非经常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如下:
⑴.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⑵.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供参考的类SQL描述有:
(3)、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应扣税: ①、先计算当月实际应税工资>0时 UPDATE 工资数据表 SET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扣税 = round(IIf(年终奖/12=0,0,IIf(年终奖/12>0 And 年终奖/12<=500,年终奖*0.05,IIf(年终奖/12>500 And 年终奖/12<=202_,年终奖*0.1-25,IIf(年终奖/12>202_ And 年终奖/12<=5000,年终奖*0.15-125,IIf(年终奖/12>5000 And 年终奖/12<=20000,年终奖*0.2-375,年终奖*0.25-1375))))),2)WHERE 工资月份=12 and 实际应税工资>0 and年终奖>0 and(部门编码<>“010501” or 部门编码<>“010601”);②、然后再计算当月实际应税工资<0时 UPDATE 工资数据表 SET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扣税 = round(IIf((年终奖+实际应税工资)/12<=0,0,IIf((年终奖+实际应税工资)/12>0 And(年终奖+实际应税工资)/12<=500,(年终奖+实际应税工资)*0.05,IIf((年终奖+实际应税工资)/12>500 And(年终奖+实际应税工资)/12<=202_,(年终奖+实际应税工资)*0.1-25,IIf((年终奖+实际应税工资)/12>202_ And(年终奖+实际应税工资)/12<=5000,(年终奖+实际应税工资)*0.15-125,IIf((年终奖+实际应税工资)/12>5000 And(年终奖+实际应税工资)/12<=20000,(年终奖+实际应税工资)*0.2-375,(年终奖+实际应税工资)*0.25-1375))))),2)WHERE 工资月份=12 and 实际应税工资<0 and 年终奖>0 and(部门编码<>“010501” or 部门编码<>“010601”);注:“工资月份=12”指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月份为12月份,“010501”为离休人员部门代码、“010601”为退休人员部门代码(1)、计算正常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扣税: update工资数据表set 工资应扣税=round(iif(实际应税工资<=0,0,iif(实际应税工资>0 and 实际应税工资<=500,实际应税工资*0.05,iif(实际应税工资>500 and 实际应税工资<=202_,实际应税工资*0.10-25,iif(实际应税工资>202_ and 实际应税工资<=5000,实际应税工资*0.15-125,iif(实际应税工资>5000 and 实际应税工资<=20000,实际应税工资*0.20-375,实际应税工资*0.25-1375))))),2)where 部门编码<>“010501” or 部门编码<>“010601” 注:“010501”为离休人员部门代码、“010601”为退休人员部门代码
(2)、发放非经常性奖金时工资薪金所得应扣税: UPDATE 工资数据表 SET 工资应扣税 = round(IIf((实际应税工资+非经常性奖金)<=0,0,IIf((实际应税工资+非经常性奖金)>0 And(实际应税工资+非经常性奖金)<=500,(实际应税工资+非经常性奖金)*0.05,IIf((实际应税工资+非经常性奖金)>500 And(实际应税工资+非经常性奖金)<=202_,(实际应税工资+非经常性奖金)*0.1-25,IIf((实际应税工资+非经常性奖金)>202_ And(实际应税工资+非经常性奖金)<=5000,(实际应税工资+非经常性奖金)*0.15-125,IIf((实际应税工资+非经常性奖金)>5000 And(实际应税工资+非经常性奖金)<=20000,(实际应税工资+非经常性奖金)*0.2-375,(实际应税工资+非经常性奖金)*0.25-1375))))),2)WHERE 工资月份=4 and(部门编码<>“010501” or 部门编码<>“010601”);注:“工资月份=4”指发放非经常性奖金的月份为4月份,“010501”为离休人员部门代码、“010601”为退休人员部门代码
六、汇总出每人全年应补扣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⑴、计算出每人每月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应补扣税金 = 工资应扣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扣税-扣个人所得税
⑵、汇总出每人全年应补扣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供参考的类SQL描述有:
(1)、计算出每人每月应补扣税金: UPDATE 工资数据表 SET 应补扣税金 = 工资应扣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扣税-扣个人所得税WHERE 部门编码<>“010501” or 部门编码<>“010601”;注:“010501”为离休人员部门代码、“010601”为退休人员部门代码(2)汇总出每人每年应补扣税金: SELECT 人员姓名,sum(应补扣税金)as 全年应补扣税金 from 工资数据表 GROUP BY 人员姓名
经验模型
使用法规
一、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发文文号:[202_]主席令第44号第三次修正 发文单位:全国人大会常委会
适用范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生效日期:1993-10-31 失效日期:0 法规条目: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发文文号:[1994]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202_年12月19日修订 发文单位:国务院
适用范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生效日期:1994-01-28 失效日期:0 法规条目: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发文文号:[202_]主席令第49号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适用范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 生效日期:202_-05-01 失效日期:0 法规条目: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法规名称:《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4]8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适用范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0 法规条目: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纳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五、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2_]5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适用范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生效日期:1999-04-09 失效日期:0 法规条目:第一条“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2_]62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适用范围:双薪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生效日期:202_-07-12 失效日期:0 法规条目:第一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2_]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适用范围: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生效日期:202_-01-01 失效日期:0 法规条目:第一条“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第二条“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三条“在一个纳税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2_]19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适用范围:个人所得税计算 生效日期:202_-12-09 失效日期:0 法规条目:第一条“202_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2_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自202_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验分类:审计署专家经验--财政审计--税务审计 经验类型:重点事项经验 日期:202_-12-28 典型案例:
(录入者:张磊;提供单位:唐山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