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解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名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2_]117号
【颁布时间】 202_-03-14
【实施时间】 202_-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为建立建筑材料市场的产品质量诚信机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将《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从202_年4月1日起在本市施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0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建筑材料市场的产品质量诚信机制,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协会对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有关建筑材料品种的国内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适用本办法。实行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建筑材料品种,由行业协会公布。
第三条 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建材采购单位在评价为“a”级以上的供应单位范围内选购材料,鼓励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材采购单位在评价为“aa”级的供应单位范围内选购材料。
第四条 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实行建材供应单位自愿参加和评价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 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由各建材品种的行业协会根据章程或者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评价结果由组织该品种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的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在相关媒体和“北京建设网”上发布,并在北京市建筑材料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现场公布。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材料品种,可以实行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
(一)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检验条件和管理素质差异较大,并且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很大。
(二)行业协会具备组织供应单位建材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实行建筑材料供应备案管理的建筑材料品种一般不再进行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八条 各类建筑材料品种的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标准、评分细则和评价程序,由评价实施单位发布实施,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九条 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经营合法,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照齐全。
(二)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先进,质量指标严于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
(三)工艺、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检验设备完备。
(四)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有效,对原料、工艺控制严格,各项原始记录真实、可靠、完整、规范,可追溯所发生问题的技术原因与责任。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的有关规定,两年内没有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被行政处理、处罚等不良纪录。
(六)近两年内没有因产品质量或其他不良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被媒体曝光或发生群体性投诉。
(七)在北京市有一定销售规模,售后服务体系健全,具有对北京市建设工程的供应保障能力。
(八)该类建筑材料品种质量诚信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不符合第九条(一)、(五)、(六)项要求的建材供应单位,不予进行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参加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单位,应当签订行业协会制订的自律公约,承诺如实向评价实施单位提供各项申报信息、接受申报信息核查、同意评价实施单位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结果和建材质量诚信信息。
第十二条 参加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单位,向评价实施单位申请评价,填写《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和资质管理的不作要求)。
(二)经当地标准管理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
(三)两年内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中销售的产品与用户清单。
(四)产品生产线主要设备清单。
(五)企业材料、工艺、产品检验设备清单。
(六)具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有效期内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七)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文件汇编。
(八)企业产品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九)近两年没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被行政处理、处罚和承担违约责任、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及群体性投诉的承诺书。
(十)该类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在接到申报材料60个工作日内,根据评价标准进行下列审核:
(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申报材料有异议的可要求申请单位补充或澄清。
(二)视情况到部分申请单位的产品生产现场、产品用户进行实地核查。
(三)视情况向工商、质监、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和检验机构核实,查询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纪录。
(四)依据评分细则作出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结果,将评价合格的供应单位公示15个工作日,并对接到的投诉意见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按照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评价合格的供应单位,评为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a”级;评价优秀的供应单位,评为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aa”级。评价结果中应当明确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等级涵盖的产品品种。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后,供应单位应按照本通知重新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为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a”级的,可以在公布之日一年后向原评价实施机构提出复审申请,经审核、公示,评价优秀的可评为北京市建筑材料质量诚信“aa”级,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评价的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跟踪、收集 “a”级或“aa”级供应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建设工程项目的用户意见,对被评价建材供应单位进行回访抽查,并公布供社会各界反映意见和投诉举报的渠道。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实施单位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产品质量诚信与被行政处理、处罚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每个被评价建材供应单位建材质量诚信信息档案库,并无偿为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使用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评价为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a”级或“aa”级的单位被注销或停产的,原评价结果失效。
第二十条 评价为北京市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aa”级的单位,生产工艺、生产线主要设备配置、管理素质发生重大变化,产品质量水平严重下降的,应当由评价实施单位组织重新审核确定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为北京市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a”级或“aa”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取消其原评价结果:
(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或其他商业欺诈违法行为,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被行政处理、处罚,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被媒体曝光以及发生群体性质量投诉。
(二)使用禁止使用或非法渠道采购的原材料。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生产、销售该类建设工程材料。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停止或降低原评价结果的,由评价实施单位在有关媒体和“北京建设网”上公布,并在建筑材料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现场的建材质量诚信生产供应企业查询名单中删除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停止或降低原评价结果的供应单位,经整改后可以在满一年后重新申请北京市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取消其原评价结果的供应单位,经整改后可以在满两年后重新申请北京市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合格后予以重新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不得借产品质量诚信评价工作营利或强制建材供应单位加入协会。在制订建材质量诚信评价标准、评分细则和评价程序时应当充分征求会员单位和行业内其它单位的意见。协会要制定保证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公正、廉洁的措施,措施的内容和实施情况要向会员单位和行业内其它单位公布,接受会员单位和行业内其它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实施单位的专职与聘请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质量诚信评价的申报、审核、评价工作中严谨、认真、公平、公正工作,保护被评价建材供应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单位负责人隐私,不得借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收取建材供应单位的礼品、礼金或谋取其他私利。
第二十六条 申报进行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供应单位,认为评价结果不符合评价标准、评价程序性规定,发布信息失实或者评价实施单位、评价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时,可以向评价实施单位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诉和举报;认为评价工作人员涉嫌受贿时可以依法同时向司法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评价实施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申诉或举报应当立即核实,申诉或举报事项属实时应当立即纠正,消除不利影响。对违规的工作人员应当批评教育,问题较严重者立即停止其继续参加评价工作,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价实施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予以纠正,对申诉和举报事项及时予以核实,影响评价结果的,要求评价单位重新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2_年4月1日起试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第二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管[202_]628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经委办公会审议,现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
附件2:《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所需相关表格资料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推进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和诚信建设,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区属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本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和电力等各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相关专业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第二章 核查的启动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或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核查部门)可以启动动态核查:
(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平台积分达到20分的;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五)建筑业企业成立后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
(六)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核查部门应当聘请1至2名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参与。专家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章 核查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包括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和市场行为核查。第八条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核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证照情况: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注册建造师情况:核查企业注册建造师专业、资格等级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核查部门可以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核查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四)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核查部门应当核对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帐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核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建筑业企业成立3年来未承揽工程的,除核查
(一)、(二)、(三)、(四)项规定内容以外,还应当核查其有职称人员的专业、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核查部门提供近2年来(成立未满2年的,以实际成立时间计算)公司承建工程(含竣工和正在施工)项目清单,由核查部门随机抽取2至5个项目(企业仅有1个项目的,则对该项目进行核查),检查企业市场行为。
第十条 核查部门以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信息、合同监管信息、建筑业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信息、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信息为依据,检查建筑业企业以下市场行为:
(一)企业招投标及合同备案办理情况:检查被抽取的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招投标范围、是否办理了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是否办理了备案手续。
(二)工程项目履约情况:检查被抽取的项目在合同履约监管系统中积分情况。
(三)行政、司法、公证等文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仲裁机关裁决书或经公证的调解书等行为。
各专业管理部门核查相关专业企业市场行为时,依据现有的管理信息,参照上述规定进行核查。
第四章 核查程序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分为初查和复查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核查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进行初查时,应当在核查前5个工作日向被核查企业送达《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核查程序、内容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核查时,核查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核查人员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企业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或经营场所配合核查。属于委托代理人的,核查人员应先核实其身份,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十五条 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见附件2),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核查表上签字确认。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在核查表上签字并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初查结束后,核查部门根据核查启动原因、核查结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
(一)、(二)、(三)项所列情形启动核查的,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属于其它情形启动核查的,结束核查程序。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但近2年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对建筑业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在本市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公示核查信息。
1.未按规定办理招投标及合同备案手续;
2.在合同履约监管系统中同一项工程积分达到12分;
3.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经公证的调解书。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但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
(一)、(二)、(三)项所列情形的,责令被核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1个月。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近2年来有本条第二款行为之一的,责令被核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3个月,整改期间停止其招投标资格,停止为其开具出京承揽工程证明,被核查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增项或升级。
对建筑业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核查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对被核查企业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到北京市建筑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记录信息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况的,被核查企业应在整改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原核查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核查部门组织复查工作。
复查内容包括资质条件达标、违法违规行为接受处理以及整改等情况。
第十九条 复查结束后,核查部门应当出具《建筑业企业复查综合评价报告》。对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核后,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颁发资质的企业,依法撤回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企业,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法撤回企业资质。第二十条 被核查企业在整改期届满后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核查部门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核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建立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二条 核查人员发现企业申请资质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做好取证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材料及时转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核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核查的;
(二)在核查时随意降低或提高核查条件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被核查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的;
(四)向被核查企业索要或者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所需相关表格资料
附表1: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
第三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_年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202_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按照全力推动“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部署,贯彻建筑安全科学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全面推广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为契机,狠抓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落实,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二)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深入开展绿色文明施工达标活动,贯彻落实《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2_-202_)》。
三、工作措施
(一)采取多种措施,落实市区两级建委监管职责
将全市建委系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区县建委,年底对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将事故控制指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每季度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着力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督促指导区县建委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采取培训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继续做好协管员的聘用、培训工作,规范协管员行为,强化服务意识,在服务中实施监管,在监管中体现服务。
(二)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遏制群死群伤事故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强化和细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行为和论证程序,并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履行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开展以监控重大风险源为重点的安全管理工作,将重大风险源的控制管理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重点。推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制度,确保施工前重大风险源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强化监理单位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细化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工作。每季度组织对全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全面推行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以在全系统推广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为契机,推行标准化样板工作,提升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基础化、制度化和标准化的认知度,真正建立健全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督促企业对所有从业人员和所有岗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最终实现企业本质化安全。
(四)深入开展绿色文明施工达标活动,狠抓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落实 本着规范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关爱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原则,要求全市所有工地要严格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采取切实措施做到刘淇书记提出的“五个100%”,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为保护地下水资源,新开工的工程限制进行施工降水。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降水的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须根据用途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要设置洗车池和冲洗设施冲洗出工地车辆,拆除房屋的工地要进行洒水降尘、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要进行绿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污染。热水锅炉、炊事炉灶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在中心城区、重要道路等重点区域,推行简洁、美观的施工围挡,提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形象。
(五)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针对施工企业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合格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变化很大的特点,加强对重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核查,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同时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企业,要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于降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其投招标资格,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大事故的曝光和处理力度,督促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主动履行职责。同时要加大对事故责任人员执业资格的处罚,督促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继续开展专项整治,深化网格管理制度
一是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备案管理、第三方验收和使用、保养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安全评估工作,限制或淘汰老旧起重机械。二是开展深基坑的专项治理,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检查,消除深基坑安全隐患。三是开展模板支架和大型脚手架的专项检查,从方案上、实体上把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四是抓好地下管线施工专项整治,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工程避免施工对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坏。五是做好防汛工作,重点做好地铁工程和深基坑防汛检查。对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工地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并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暂停个人执业资格。进一步深化网格化监管模式,制定每月网格检查的重点内容,加大对事故区县和日常执法力度较小区县工地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处罚并在网格检查月报中通报批评。
(七)其他工作 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施工现场非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宣传教育和配合管理工作职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火灾防控、交通安全、烟花爆竹安全、预防煤气中毒、内部保卫等工作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_年安全生产网格检查计划
市区两级建委要全力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月下旬组织网格组,对全市在建工程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以月报形式上报。
一月:消防设施配备和“动火证”的落实;对民工进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施工现场严禁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预防煤气中毒的宣传教育;春节前保卫消防制度和值班制度。
二月:消防设施配备和“动火证”的落实;对民工进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施工现场严禁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预防煤气中毒的宣传教育;春节期间保卫消防制度和值班制度。
三月:劳务人员安全教育;两会周边工地的文明施工;深基坑冻融后的安全;临时设施的搭建。
四月:绿色文明施工;液化气的安全使用;高支模的实体安全。五月:绿色文明施工;深基坑和高支模的实体安全。
六月:安全生产月工作;防汛预案的制定;中、高考周边工地文明施工。七月:绿色文明施工;临时用电;防汛应急响应;食品、卫生及防疫。八月:绿色文明施工;临时用电;防汛应急响应;食品、卫生及防疫。九月:国庆节前安全检查;生活区安全;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十月:绿色文明施工;液化气的安全使用;有限空间检查。十一月:绿色文明施工;消防设施配备和“动火证”的落实。
十二月:消防设施配备和“动火证”的落实;对民工进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施工现场严禁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预防煤气中毒的宣传教育;冬季取暖。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增加专项检查。同时还将聘请检测机构对起重机械的实体安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聘请专家对深基坑和地铁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网格组要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区县和企业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隐患突出的工程参建单位在月报中进行通报批评。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 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202_]1115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维护施工正常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维护施工正常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五条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许可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
2、申请夜间施工的时间和原因;
3、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方式以及机械设备名称、数量等;
4、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地区、范围;
5、降低噪声的方案和措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向工程所在区、县建委领取《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或在市建委网站(www.teniu.cc)下载后用A4型纸打印,并按照要求填写。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
(四)环保部门测定的噪声扰民范围和根据噪声扰民范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居民签订的补偿协议。
第七条 区、县建委接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区、县建委应当自受理夜间施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夜间施工的,核发《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标明夜间施工日期、时间等内容,并将夜间施工许可证有关内容告知本区、县的环保和城管部门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予夜间施工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区、县建委对做出的夜间施工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
第十条 取得《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施工现场成立群众来访接待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来访居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领取夜间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夜间施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向环保部门和城管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2_年12月08日 实施日期:202_年12月08日(地方法规)
第四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2_-06-23浏览次数:147
京建发〔202_〕354号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租赁、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59号),为确保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开展安全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评估设备的范围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附件2第33、34项的规定,对于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检测机构(见附件)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二)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
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自202_年8月1日起,上述起重机械未经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估结论为“报废”的,一律禁止在我市建筑工地使用,各区、县建委不得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手续。
二、安全评估程序
(一)产权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检测机构对上述起重机械进行评估检测,并将起重机械基本技术性能参数(包括塔身高度、标准节尺寸及主要受力结构件尺寸等)告知评估检测单位。产权单位对告知参数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对于即将达到安全评估要求年限的起重机械,各产权单位应提前进行安全评估,避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达到安全评估要求年限后仍需继续使用。
(二)产权单位负责提供评估场地,并根据评估检测机构的需要将起重机械设备解体。评估检测机构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开展起重机械的安全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对设备外观进行全面目测检查,对重要结构件及可疑部位进行测厚、直线度测量、无损检测等。
(三)起重机械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评估检测机构进行安装验收检测(包括载荷试验)。安装验收检测工作应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DB11/611)和《施工现场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检验规程》(DB11/636)进行。
(四)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检测机构应根据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检查检测结果等,结合现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分析、计算,对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结论分为“合格”、“降级”、“报废”,最后由评估检测机构出具正式的安全评估报告。
三、安全评估工作要求
(一)评估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要求对重要结构件进行抽检。对于已进行评估检测的重要结构件,评估检测机构要打上统一的、可溯源的、能防伪的永久性标识。标识可采用铆焊铭牌或打钢印等方式,保证标识的永久性和唯一性。评估检测机构只对评估检测的重要结构件和检测项目负责。
(二)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后,安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规定如下:
1.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的有效期限为1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的有效期限为2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的有效期限为3年。
2.施工升降机:SC型的有效期限为2年;SS型的有效期限为1年。
(三)对于评估结论为“降级”的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使用单位要确保起重机械按“降级”要求使用,严禁超载。对这类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工作空间限制器”(俗称“黑匣子”)。
四、监督检查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情况的检查,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情况的审核,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区(县)建委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时,应当重点审核起重机械的使用年限,对于达到安全评估要求的年限而未进行安全评估的设备,不予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
(四)市、区(县)建委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五)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评估检测或评估结论为“报废”的起重机械,市、区(县)建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0条依法处罚。
(六)未经安全评估检测或评估结论为“报废”的起重机械仍在施工现场使用时,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市、区(县)建委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38条依法处罚。
(七)监理单位发现未经安全评估检测或评估结论为“报废”的起重机械仍在施工现场使用,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市、区(县)建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依法处罚。
附件: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机构一览表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机构一览表
第五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硬泡聚氨酯复合板现抹轻质砂
浆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硬泡聚氨酯复合板现抹轻质砂浆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2_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2_〕136号)的要求,由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主编的《硬泡聚氨酯复合板现抹轻质砂浆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已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发布,编号为DB11/T 1080-202_,自202_年7月1日起实施。
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