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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亳州市公路管理局工程养护工程管理经费暂行办法20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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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15年亳州市公路管理局工程养护工程管理经费暂行办法2015.6.1

亳州市公路管理局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

理经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理经费开支行为,提高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效益,减少非生产性开支,依据《安徽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概(预)算取费标准参考》、《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亳州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公路局负责管理实施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

第二章

提取标准和开支范围

第三条 提取标准:项目资金以批复的设计预算总造价为基数进行提取,地方自筹不能到位的以上级补助资金为基数进行提取。建设单位管理经费费率以累进办法计算,按《安徽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概(预)算取费标准参考》1000万元以下按1.5%提取,1001~5000万元按1.2%提取。

第四条 开支范围

1.驻地建设费。包括办公设备、通信设备购置费和使用费、生活设备购置费等。本着利于管理、节约的原则,确定购置内容和规模。参照《亳州市公路局办公物品采购及管理办法(试

行)》,完善相关采购程序,采用据实发生、据实报账制度,报账时需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

2.车辆使用费。原则上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分局项目办要配置一辆养护管理专用车,使用费主要包括燃油、维修、车辆保险等费用,原则上采用自有车辆,确需租赁的,租赁价格不得超过市场价格。

3.办公经费。纸张购置费、图表制作费、印刷及装订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咨询费、职工教育培训费、会务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检测费等。

(1)差旅费是指因工作需要管理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该标准参照《亳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公〔2014〕85号)文件执行。

(2)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额控制,项目完工后,业务招待费总额不得超出项目办总管理经费的2%。

(3)会务费是市局指挥部召开的养护工程例会,原则上不统一安排食宿,与会人员每人每天补助80元,项目办和指挥部各自承担,该标准参照《亳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公〔2014〕235号)文件执行。

4.施工现场加班津补贴:因工程特点需要连续作业,作业时间只考虑天气,不考虑节假日的特殊情况,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节假日、休息日工作的现象,根据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工资的规定,针对节假日和休息日期间在岗的人员,统一按每人每天休息日150元、节假日200元的标准执行。

5.劳动保护费主要包括标志服(标志帽)购置费、防尘费、防暑降温费等。

(1)根据施工季节变化,及时为管理人员配备标志服、标志帽等安全防护用品,确保管理人员检查工作时的人身安全。

(2)防尘费标准为50元/人·月,主要是用于现场管理人员购置洗涤液、毛巾等日常用品。

(3)防暑降温费包括高温补助、防暑用品购置费等,其中,高温补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防暑降温用品视具体情况购置、发放。

第三章报账程序

第五条 管理费用开支一律实行会签报账和转账制,项目办要设立专用银行帐户。报帐程序:具办人签字、项目办财务负责人审核,项目办副主任签字、项目办主任签字,并附《亳州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材料后,到市局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复核后,财务审核,分管副指挥

长签字、指挥长签报。项目办应及时报账,确保管理费用的正常使用。按《亳州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办可以借款,但不得超过分局项目办管理费总额的25%,并附开工的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项目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项目开工报告等资料。

第六条 项目财务人员应负责原始票据的初审、分类整理和粘贴工作,并及时完善经费支出管理台账。项目管理经费只能用于养护工程管理性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 项目办成立的文件,确定的岗位、人员及车辆,报市养护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其他说明

第八条项目办在管理过程中被发现不按《亳州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严格管理的,将扣减管理费用并通报。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将以正式文件进行补充说明。

第二篇: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总结

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总结

今年我局公路管养里程2534.645km,检评里程2165.02km,其中国省干线1562.37公里,检评里程1363.675公里,完成国省干线优良路率64.2%,差路率1%,全面完成半年路况管理目标。

(二)加强养护工程管理力度,严格抓好工程质量关,加快施工进度,按时按质完成工程任务。今年由于区局计划下得比较晚,实施时间非常紧迫,我局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内部资金,年初尽早预安排一些工程项目,尽早施工,区局计划下达后,各县局更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力度,认真做好施工中间检查验收工作,使存在问题早发现早解决,防止时间仓促、被动造成质量隐患和工期拖延等不良现象,截至2011年11月27日为止,路基大中修工程完成36项/94.96万元;桥涵大中修工程完成21处/64.25万元;砂石路面大中修工程完成86900m2/34万元;沥青路面大修工程完成460050m2/6331万元;沥青路面中修工程完成456040m2/2095万元;水泥路面中修工程完成480m2/11万元;公路危险路段改善工程1.6km/342.8万元;办公用房修建完成1处/45万元;养护站修建完成3栋/700m2/100万元;其他房屋建筑物完成1处/4.5万元;沥青站场建设6座/90万元。除个别房建工程因征地报建原因未能完成外,(m.depeat.com)其余工程均能按计划实施,较好地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和突击性养护工程任务,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以上。

(三)、加强路容路貌的整治工作,重点对路肩、排水设施、支挡构造物进行整治,尤其是以经过村镇或石质困难地段的路段作为重点治理对象,增大资金投入,加大整治力度,路容路貌有了很大的改观。

(四)、切实水毁预防抢修工作。为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今年我局共投入水毁抢修资金134.788万元,及时恢复路况,使路况质量恢复到原有水平或进一步提高。

(五)、加强公路交通安全标志设施的管理、更新工作。今年我局共分两次进行标志标线的补缺更新工作,并利用区公路局交通安全标志管理系统进行档案管理,对道路上的各类交通标志进行调查统计,对缺损的部分道路交通标志标牌及时设置、及时埋设,今年我局完成设置标志标牌513块,防护栏3905米,总投资129.1万元。

(六)、加强安全生产意识,防患于未然。我们始络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工作的重点来抓,经济责任制中制定完善了安全生产制度,要求签订安全责任状,深入基层工地坚持带头穿戴标志服,同时要求工人上路一定要穿戴标志服,施工作业要设置施工安全标志,规范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对尚存的危桥、危涵、危树、危险路段也作了全面排查治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保证公路应有的服务水平。尽快修复出现险情的危涵危桥,清理边坡危石等工作。

(七)、积极推广公路养护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改善养护手段,提高养护技术水平。近几年来,我局积极探讨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加强路面养护,近年来使用的新技术和新工艺比较多,都以得良好的效益。

(八)、加强桥梁、涵洞、隧道养护工作,及时对桥梁、涵洞、隧道和安全设施维修加固。平时检查当中,一旦发现桥梁栏杆及其构造物出现损坏,都及时计划安排进行维修,要求年底前必须完成维修任务,要求对桥梁泄水孔堵塞及时清理,对锥坡、桥台杂草全面清理,对桥台跳车全面修复,加强对危桥的整治力度,确保桥梁涵洞安全使用。

(九)加强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壮族自治区交通厅下发的《转发交通部分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施行)的通知》的精神,对今年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原则下,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的特点,工期和技术要求等因素,我们适当地简化了招投标法规定的文件内容及程序,对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实施了投标工程。同时组织各县(市)局有关人员招投工作进行观摩学习,鼓励各县(市)局积极参与,公平竞争。

二、几点体会

以上是我们在2011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取得这样的成绩,主要是我们在上级主管部门大力支持和正确的领导下,依靠广大干部职工齐心协力共同奋斗的结果,在养护工作中我们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抓好公路养护生产管理工作,在措施上,内部推行了企业化管理,实行路养护、工程、事业费等切块包干,管理的模式由原来的养路料细密管理转化为宏观管理,行使好科员相关职责,充分调动,发挥科员和各局养护技术干部的主观能动作用,使之工作职责清楚、目标明确,奖罚分明,同时多给县局积极主动权,提高基层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全面推行目标承包制,各县(市)公路局所承包的目标责任层层落实,油路路面实行计量养护,路基实行包干养护,制定”八定一包”承包制,定投资;定备料数;定路况指标;定路况总分;定路面分值;定路基分值;定养护里程;定人员;包养护站文明建设,养护工程实行内部招标制。考核实行了”量”化管理,各县(市)局养护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贯彻”以公路养护管养为中心”的方针,对局承包的目标责任负全责;局领导班子主要精力抓好养护管理,局长亲自抓养护工作,确定一名副局长专职管养护,养护工程股股长具体抓现场实施,狠狠抓住质量管理,提高养护修补质量水平等等有效措施取得的,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只有继续以公路管养为中心,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考核,把各项工作真正的落实到实处,同时,只有提高养护工人的收入,一心一意为基层养护生产一线服务,稳定一线职工的思想情绪,提高工人的工作积极性,紧紧依靠广大珠线养护职工的集体力量,我们的工作才会为不断地取得新的成效。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做好迎接区局年终公路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继续抓好路面养护,确保路况质量,提高路面平整度。

3、进一步加大计划养护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实施进度。

4、加强危桥技术状况调查和病害防治监控工作。

5、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公路管理局

第三篇: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总结

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在自治区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和**市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公路工作全局,以发展、改革、质量、廉政、安全、稳定为主题,以迎国检工作为中心,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迎难而上,扎实工作,公路养建管征各项工作富有成效,现将今年的养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1年养护管理工作措施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力度,提高养护质量,认真按照我局经济责任制的有关要求,重视加强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端正思想,改变观念,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路况指示。今年我局公路管养里程2534.645km,检评里程2165.02km,其中国省干线1562.37公里,检评里程1363.675公里,完成国省干线优良路率64.2%,差路率1%,全面完成半年路况管理目标。

(二)加强养护工程管理力度,严格抓好工程质量关,加快施工进度,按时按质完成工程任务。今年由于区局计划下得比较晚,实施时间非常紧迫,我局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内部资金,年初尽早预安排一些工程项目,尽早施工,区局计划下达后,各县局更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力度,认真做好施工中间检查验收工作,使存在问题早发现早解决,防止时间仓促、被动造成质量隐患和工期拖延等不良现象,截至2011年11月27日为止,路基大中修工程完成36项/94.96万元;桥涵大中修工程完成21处/64.25万元;砂石路面大中修工程完成86900m2/34万元;沥青路面大修工程完成460050m2/6331万元;沥青路面中修工程完成456040m2/2095万元;水泥路面中修工程完成480m2/11万元;公路危险路段改善工程1.6km/342.8万元;办公用房修建完成1处/45万元;养护站修建完成3栋/700m2/100万元;其他房屋建筑物完成1处/4.5万元;沥青站场建设6座/90万元。除个别房建工程因征地报建原因未能完成外,()其余工程均能按计划实施,较好地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和突击性养护工程任务,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以上。

(三)、加强路容路貌的整治工作,重点对路肩、排水设施、支挡构造物进行整治,尤其是以经过村镇或石质困难地段的路段作为重点治理对象,增大资金投入,加大整治力度,路容路貌有了很大的改观。

(四)、切实水毁预防抢修工作。为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今年我局共投入水毁抢修资金134.788万元,及时恢复路况,使路况质量恢复到原有水平或进一步提高。

(五)、加强公路交通安全标志设施的管理、更新工作。今年我局共分两次进行标志标线的补缺更新工作,并利用区公路局交通安全标志管理系统进行档案管理,对道路上的各类交通标志进行调查统计,对缺损的部分道路交通标志标牌及时设置、及时埋设,今年我局完成设置标志标牌513块,防护栏3905米,总投资129.1万元。

(六)、加强安全生产意识,防患于未然。我们始络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工作的重点来抓,经济责任制中制定完善了安全生产制度,要求签订安全责任状,深入基层工地坚持带头穿戴标志服,同时要求工人上路一定要穿戴标志服,施工作业要设置施工安全标志,规范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对尚存的危桥、危涵、危树、危险路段也作了全面排查治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保证公路应有的服务水平。尽快修复出现险情的危涵危桥,清理边坡危石等工作。

(七)、积极推广公路养护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改善养护手段,提高养护技术水平。近几年来,我局积极探讨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加强路面养护,近年来使用的新技术和新工艺比较多,都以得良好的效益。

(八)、加强桥梁、涵洞、隧道养护工作,及时对桥梁、涵洞、隧道和安全设施维修加固。平时检查当中,一旦发现桥梁栏杆及其构造物出现损坏,都及时计划安排进行维修,要求年底前必须完成维修任务,要求对桥梁泄水孔堵塞及时清理,对锥坡、桥台杂草全面清理,对桥台跳车全面修复,加强对危桥的整治力度,确保桥梁涵洞安全使用。

(九)加强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篇: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      法规标题】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3)【颁布单位】浙江省交通厅

【发文字号】[1999]浙交第8号

【颁布时间】1999年01月08日

【生效时间】1999年01月08日

【全

文】

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投标:

1.具有三级以上本省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可参加大修及改善工程的投标。

2.具有四级以上本省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可参加中修工程的投标。

第十条 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所属的施工队伍,在未取得正式施工资质前,暂由所在地的市(地)公路管理处(局)出具能否承担单项施工能力的证明后,可参加相应工程的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编制投标书。

第十二条 中标人不得将其工程转包。

第十三条 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开标、评标活动,应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其他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公开组织开标。开标会议上应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当众启封,宣读各份投标书主要内容,各投标人须委派代表参加开标,并对其投标报价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评标定标的原则是: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先进,确保工期和质量。评标小组应逐一定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投标者的信誉及优惠条件等,以全面公正。在对投标文件和投标书充分讨论和综合评议后,采用记名打分制办法进行综合评分,特殊情况经批准后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办法。

第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中标人和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国省道省补路线单项工程经费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招标工作由市(地)公路管理处(局)负责,评标结果报厅公路管理局核批。其他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市(地)公路管理处(局)负责并核批。

第十八条 国省道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及危桥整座改造,在全省范围内招标,其他工程在项目所在市(地)范围内招标,择优选择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和标段的划分可打破县(市)的界限,按实际情况划分项目或标段。

第二十条 100万元以下的大中修工程,其招标文件、程序等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发现违纪违法现象,按有关党纪、政纪、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精选)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 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 对于公路养护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应引入竟争机制,并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对于公路改建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对修复、增设、绿化等专项工程,应根据工程量、规模大小,分别按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保养护工程实施路段的行车安全。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沙、雨、雪、洪水、地震等)破坏的公路、桥涵等设施,地(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抢修。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恢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 对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的计划、统计、审计、机械设备、设计文件、峻工档案等信息资料,应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小修保养

第十六条 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第十七条 小修保养经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养护工程定额核定养护经费,实行定额计量管理。

第十八条 小修保养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的公路管理单位或委托的合同单位,根据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养护工程计划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小修保养要按照有关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到全面养护。

第二十条 公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应实行检查、考核、评定、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制定。

各管养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一条 小修保养质量应严格按照有关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评定。对已实施GBM工程、文明样板路的路段,其养护质量应达到《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和《国省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中修工程

第二十二条 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二十三条 中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计划和概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提出建议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第二十四条 列入计划的中修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

第二十五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质量管理。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抽查。

第五章 大修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 大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上报建议计划和概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提出建议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第二十九条 大修工程项目,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条 大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要逐步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养护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 大修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要逐步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维持正常的施工秩序,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建立完整、可信的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大修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核拨工程资金。

第三十三条 大修工程完工后,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合同文本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初验,并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章 改建工程

第三十四条 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三十五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辖区路网的总体规划、现有公路的技术状况、通行能力和国民经济发展等的需要,研究提出本辖区的路网改建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国省干线改建工程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道改建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对于资质、信誉、技术状况等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参加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违法转包与分包。

第三十八条 改建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改建工程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设计概算等需要变更时,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改建工程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的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要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准备竣工验收的各类资料,并向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15年亳州市公路管理局工程养护工程管理经费暂行办法20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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