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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协会章程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4-471528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7 08:20:11 来源:网络

**省**县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省**县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企业、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有汽车维修专业的大中专院校及从事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加强协调和协作,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发挥行业总体优势;深化企业改革、推动技术进步、促进汽车维修和检测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交通运输、民政管理等行业和登记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县***,邮政编码:

电话 :

传真:

网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政策以及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汽车维修和综合性能检测的有关规定;

(二)沟通汽车维修和检测企事业单位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反映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全行业经济技术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行业发展的现状,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向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标准和行业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制定本县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六)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七)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

(八)为社会和会员提供行业的国内外有关技术、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九)组织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十)组织会员参加本行业国内、国际发展论坛会、技术研讨会、展览(销)会,给会员和其他汽车维修行业及相关单位提供相互学习、交流的机会;

(十一)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有关汽车维修与检测的行规行约,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二)推广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风气,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三)加强与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

(十四)承担交通运输行业主管理部门委托及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全县汽车维修行业均可作为团体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县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的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及相关行业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等,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作为团体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汽车维修、检测行业的知名专家、学者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作为个人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本章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确认;

(1)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入会审批,并报告理事会;

(2)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确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视实际需要,可以召开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扩大到讨论相关事项的常务理事、理事出席)。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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