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餐饮企业经营诊断及解决方案
餐饮企业经营诊断及解决方案
第一部分:存在的问题
1. 发展目标不明确:究竟有没有开分店的计划,由谁去实施,具体的步骤和标准是什么?开业8年来,企业领导层始终是意识有但不统一,目标有却不明确,有行动而不持续,热一阵冷一阵,所以开分店的话讲了好几年,还是没开起来。
2. 高层不稳定:开业8年来,先后有8任店长、总经理来工作过,最后都走了,他们都带来了短时间的影响以及长时间的回忆与反思,是他们都不行吗?还是我们的评判标准有问题?究竟我们需要什么能力、什么风格的企业团队带头人?
3. 制度不完善:我们的很多标准、规则还在各级领导个人的头脑里,没有形成一整套的检查、评判和运行的文字系统,制度定了很多,也被部分领导从内心扣掉了很多,比如,哪天企业领导人中午十点亲自或委托人突击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包括分店的出勤、到岗、工作情况)。4. 造血功能不健全:高层不稳、评判标准不固定,没有人去推动和引导员工学习上进。总是从外面招进管理员,不是他们能力不够、就是水土不服;不是品行不正就是被是排挤。外面引不进、里面撑不起,使企业高层中层管理人员都感觉很累,员工同样累
5. 推陈出新不成体系:总店在按照行政总厨的思路运作,推出具有时尚且符合传统风格的新菜品,分店的新菜则杂乱而无章法,分店开业两年多总店开业8年了,还没有一套兼职从事研发推新的班子和奖励提升的体系。6. 员工服务意识下降:健康企业应该是以文化标准来引导人,但前厅、厨房、总店、分店管理渗入了太多的个人因素,所以某一领导一走,马上有人流失,总店原前厅经理走了以后,因为10元、20元或一张返劵与客人干仗的事例出现了好几次!分析起来无不令人惋惜,企业推出常年“吃100返30”的优惠活动,用30%的让利来“巴结客人”,却又因为几十元把客人往外赶。甚至有晚上七点半就不接待客人的现象,据说还是领导早就说了的,为了好安排值班!
7. 出现拉帮结派的现象:老员工闲来无事四处游荡、提拔技术岗位不与上级商量、重大决策不经过管理层的民主讨论、违纪员工没有公平对待。新员工在观察,发现团队里的特权人物之后,追根搠源,也去寻找靠山,帮派就形成了,长此下去的结果是有个性、有能力的员工流失了,想有所作为的领导施展不开拳脚而离职了。
8. 责权不固定:每一级管理者,他该干什么,能干什么,什么时候干,干不好谁来查,查完之后怎么处理?别人是帮助还是旁观、是干涉还是夺权…….这些都是管理人员行使功能所必须的,比如执行总经理和行政总厨就很迷茫,有些时候觉得自己在抢厨师长或店长的权;有时候又觉得自己无所事事;那些已经离开的店长、执行老总也认为您很难捉摸采购、司机、收银却又因为跟您的时间长、与您有亲戚关系而权大无边,四处干涉中基层领导的正常职责职权,甚至干涉高层领导的日常事务,这些都让他们很为难,下层员工很无奈!
第二部分:解决方案 1. 民主建制度,由各部门自己制订制度和标准,而且这些标准必须具有可操作性,明确谁来干?何时干?怎么干?干的步骤标准,自己订,干不好怎么办?怎么罚?只有自己订的标准,来源于员工基层的标准才会让大家更认可,执行起来让人心服口服。
2. 明确目标:在公司所属的各店张榜公布09年发展计划、开分店的目标要求、时间分派、任务分派、市场调查等等,明确告诉大家:开分店不再是空话,培养人才不再是为了填空,而是为了发展,为了统一标准。
3. 设立新的职能部门:
A营运督导部:负责两个店的全面内务检查,与员工心灵沟通,将一式三联的检查分别上交公司,部门负责人和存档,由各部门负责人拿出惩罚方案和责任追究办法,针对共性问题进行培训和个别员工思想工作,部门总监是制度、标准的督导、培训师、员工的心里医生和意见传达者;
B市场开发部:由老员工采购、司机等同志组成,负责了解市场行情、寻找开分店的店址并蹲点守候,拍照片存电脑、网上查信息(客户评价、行业资讯、大众点评等)报告上级、亲善周边关系户、老客人、大客户、观察竟争对手的营业变化等情况,为管理层提供一手决策情报;
C菜品研发部:由行政总厨、厨师长、头灶、头砧、冷菜领班、面点主管组成,每周召开例会,审核排行靠后的菜品研发新推菜品,定期根据市场开发部总监汇报去学习,分析竟争对手,使我们的产品始终有卖点、有亮点,从而占领市场制高点,并且做到各分店标准样式统一。
4. 建立学习型组织:从企业法人开始,掀起公司整体学习的高潮,带人、派人出去参加各种形式的管理培训、行业研讨和网络、看盘学习,而且不能只是一个人学习,还必须带三个以上的人学,学完之后组织他们讨论,向公司提交对企业有实际价值对工作有帮助提升的意见和方案。
5. 建立企业网页:在相关行业网站建立属于我们的自己的网页,鼓励员工并且要求各级领导建立自己的个人博客,设立一个员工活动室,买几台二手电脑,由市场开发部经理,分批安排员工网上浏览,网上聊天、给企业和领导提意见,企业法人建立自己的总经理博客,鼓励员工与法人对话。
6. 严肃周例会制度:每周行政会议和店(部门)会议都必须按时召开并且录音,由营运部整理存档,供上级检查。
第三部分:领导关注点
1. 各分店厨房流失率:产品是餐饮企业的心脏,生产产品的人员稳定性是产品稳定的根本,分店的炒锅厨师在开业至今的流失情况,是让很多有心企业发展同志感到痛心和忧虑的事情,他们的离开,或多或少都与我们的部分领导以及企业文化有关。
2. 产品的卖点:新菜推出来之后,自己这一关过没有?新菜应该是时尚前卫与传统风格相结合的,不是一味的迎合市场,新品的利润应该是高利润率和生命力的。
3. 例会务实性:周例会解决问题没有?是相互帮助、共同提升?还是互相推诿、互挖墙脚?如果问题由第三方来发现,可能例会扯皮现现象会减少很多,有了例会录音、文字整理,法人、总经理不参与会议,也能对例会实行掌握与限制,同时还能据此考核中基层管理者的言论和行为是否一致。
4. 信息畅通重要:管理者原则更重要。下属不可以隐瞒老总,所有信息公开有利于对领导的监督和间接约束,要注意的是,上级对所收集的信息一定要进行过滤和分析,某些信息不必法人亲自处理,可以交由营运督导(总监)去处理,对于确凿的事实投诉,只让责任人自己解释、拿出处理方案就行了。
5. 企业平衡文化:防止分店之间、部门之间形成团体私人集群的最好办法就是平衡,不能失控。让权力归于总部,分部只负责执行和贯彻,特别是关于技术人员的提升与调动、入职与离职,管理人员、优秀员工的评定,都要曝光于大众,接受大家的点评,至少曝光于企业高层领导。文字性的意见箱很少能收到真正的意见,因为这年头愿意动笔的人不多了。
6. 怎么“连”如何“锁”?:有的老板认为开两三家店共用一个店名、有几道菜名或装修格调一样就叫“连锁”,其实不然,“连”是用体系和管理模式、企业文化来连;“锁”是用总部的监管,检查,提升与管控来锁,唯有如此,才能让总部的标准制度形成文化,别人想复制都复制不来,一个领导,甚至几个领导离开,对企业根基都不会产生影响。7. 发展缓慢的原因:没有固定的目标,没有明确的分工,没有稳定的领导班子,没有统一可行的体系。造成公司今天所面对的和七、八年前所面对的情况一模一样,在这七,八年时间里,有多少餐饮业在书写着兴衰成败的历史?
8. 老将的适位与提升:一个实体发展到一定时段以后,会有一些久经考验的老同志、老革命,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对法人的认可是肯定的,但是他们的个人品行、能力与心态是否适应原来的岗位,他们因为想和法人创业而共事,还是因为害怕风雨而不敢离开?一般企业流失的是三种人:一是不适应的能人;二是有能力的坏人;三是不定型的浪人。根据这个分类方法,再去分析公司八年来离开的员工都是什么人,留下来的员工,又是什么人,如何对他们进行提升和安排,是想发展的企业领导所必须考虑的,老将不提升,如何提薪?老将不提薪如何报答他们付出的岁月,如果不提升,他们这些在企业会起什么样的作用?让他称为老油条拖企业后腿?还是称为企业壮大的发泡剂?
9. 用好一个人,造福一方,用错一个人,影响深远,特别是企业高层领导,提拔一个大家敬而远之的人,会不会引起管理层和技术人员的震动?提拔一个毫无激情的人做管理,会不会对团队士气产生消极影响?是必须担忧和考虑的。
以上诊疗方案因涉入时间短,只是在下愚见,之所以难免有所不及,请领导选择而从之!
第二篇:餐饮企业经营规范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
(SB/T 10426-202_)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企业经营应具备的基本要求、经营场地、设备设施、规章制度、卫生安全和后续处理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经济类型的餐饮企业,包括饭庄、酒家、酒楼、餐馆、餐厅(含饭店、宾馆、酒店对外经营的餐厅)、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以及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GJ 64—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0001《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
GB 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2_年10月1日实施)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餐饮企业应按照相关行政法规要求办理营业证照,持证合法经营。
3.1.2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防疫、环保、节约、消防、1安全、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1.3 保证各种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购并使用节能、节约型设施设备和用品,降低能源与物品消耗。
3.1.4 应采购并使用有合格凭证的原材料,确保各种原料、辅料、调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1.5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
3.1.6 符合所在区域餐饮业网点规划的设置要求。
3.1.7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达到相应的岗位技术素质要求,信守职业道德。
3.1.8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资格。
3.2 经营场地
3.2.1 场地建筑符合JGJ 64—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3.2.2 房屋结构坚固安全、布局合理,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温度适宜。
3.2.3 总面积在30平米以上,厨房面积应达到营业面积的三分之一,采用中央厨房和集中配送经营的企业厨房与营业面积要适宜;小于30平米的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等应实行连锁经营,采取统一配送;开设8000平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征求当地行业组织的意见。
3.2.4 有与经营规模、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加工、就餐、库房等场地。
3.2.5 店堂内外干净明亮,门面装饰美观大方。
3.2.6 应在店堂醒目位置公示和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标牌》等证件。
3.2.7 就餐场所设有醒目、规范的公共标识,公共标识符合GB 10001《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的规定,清真餐馆应悬挂规定的清真标志。
3.2.8 油烟排放口位置应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油烟排放符合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规定。
3.2.9 上下水设施齐备,污水排放符合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3.3 设备设施
3.3.1 加工食品的工具、用具、灶具等设备设施齐全。
3.3.2 有专用的洗刷、消毒设备,洗刷消毒用的洗涤剂、消毒剂要符合GB 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和GB 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的规定。
3.3.3 冷冻、冷藏、冷菜加工设施齐备。
3.3.4 有供客人就餐的设施,与餐厅规模相配套。
3.3.5 经营面积100平米以上的就餐场所应备有洗手间,并添置洗涤用品。
3.3.6 有防蝇、防鼠、防虫、防潮以及处理垃圾的设施和措施,垃圾桶要设盖。
3.3.7 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污、消音、除尘设备。
3.3.8 消防设施设备齐全。
3.4 规章制度
3.4.1 有完善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
3.4.2 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依法纳税。
3.4.3 有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操作规范。
3.4.4 应向购买其食品或者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出具合法凭证。
3.4.5 有食品制作加工成本记录。
3.4.6 减少提供一次性筷子。
3.4.7 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3.4.8 上岗人员应穿工作服,着装整洁并佩带服务标志。
3.4.9 文明经营、热情服务,不得强行拉客,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3.4.10 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的主要登记事项,不得转让、出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
3.5 卫生安全
3.5.1 卫生标准符合GB 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
3.5.2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1500平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及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其他企业及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可以兼职,但不能由生产加工环节的工作人员兼任。
3.5.3 与食品接触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冷菜制作人员须戴口罩、手套上岗,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3.5.4 要保持店内的餐桌、餐椅、墙面、地面等环境设施的消毒清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防止污染。
3.5.5 洗碗间、冷菜间、烹调制作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厨房用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严格做到生熟分开。
3.5.6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3.5.7 为就餐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餐具,提倡实行分餐制。
3.5.8 用水必须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3.5.9 餐饮企业制作、销售食品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a)使用变质的、被污染的,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料制作食品;
b)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制作食品;
c)在食品中加入药物,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药物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的除外;
d)使用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作食品;e)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3.5.10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
3.5.11 餐饮企业不得出售下列食品:
a)有毒、有害的食品;
b)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
c)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d)过期、失效、变质的食品;
e)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食品;
f)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食品。
3.5.12 使用转基因原料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须明示。
3.6 后续处理
3.6.1 对餐具、饮具、食品容器等进行消毒应符合GB 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规定,确保清洁卫生。
3.6.2 严格控制餐厨垃圾的流向,做好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篇:餐饮无线网络解决方案
无线网络
网月科技
解决方案
Wireless Solutions
开发有限公司
Netmoon Tech Develop Co.,Ltd.网月智能无线网络解决方案
一、概述: 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传统行业为了更好的适应当今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都在服务种类和服务领域进行了变革,对于餐饮行业也是同样如此。现代的餐饮行业如果还像以前一样固步自封,只提供基本的饮食即可的话,就很难适应更多客户的需求。如何在同业竞争中永远领先一步,为客户提供更全面周到地服务,一定是餐饮行业经营者首先考虑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无线网络的高速发展,手指移动终端几乎是人手一个甚至多个,传统网线上网早已经无法满足客人上网的需求,无线上网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如果能在餐馆、咖啡厅等餐饮行业中,添加WLAN无线上网服务的话,将会给经营者带来更多的客源,因此已经有不少餐饮行业实现了WLAN覆盖。WLAN覆盖不仅方便了客户,同时也是留住回头客保持入住率的有效手段之一,也为餐饮行业创造了效益。
二、斗牛士连锁餐饮无线需求分析
2.1无线网络需求分析
斗牛士连锁餐饮集团于一九八四年由林俊龙先生在台湾创办第一家牛排餐馆开始至今在台湾地区已达近六十家分店,成为台湾知名的餐饮连锁企业。
目前斗牛士集团在中国已站稳脚跟并迅速发展中。在上海,斗牛士已经成为一餐饮名牌﹔在全国各地,斗牛士已发展成为近百家餐饮连锁规模。斗牛士集团成立二十八年来,始终怀抱着对美食料理的热情,并以最真挚的心面对客人,希望将最好的东西与客人分享,也正是这份执着推动着斗牛士企业成功地开展。
在竞争激烈的时代下,斗牛士并不停止前进,不断地革新与改变才在行业内生存的原则。在二零一一年,斗牛士提出一个全新的服务观念:「个客化H型服务」,将每位顾客视为唯一个体,为他打造量身订做的服务,希望每个顾客都可以得到令他感动的用餐经验。而由于当前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大量手持终端设备的使用,为顾客提供现代化的无线网络接入服务,不仅可以让顾客有更好用餐体验,同时还以提高斗牛士的服务品质和对外形象。
网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斗牛士提供的无线网络方案正是具备这样一个集提升用户体检加宣传企业形象的双重效果。不仅如此本无线网络还可以为斗牛士提供安全的网络接入,网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网月智能无线网络解决方案
以保护网络运营的安全。同时,作为一套先进的网络,该网络还可以提供友好的管理方式,可做到易部署、易维护、易扩展,最终实现网络的可管理、可运营,以最大限度减少斗牛士网络管理者对网络的总体拥有成本,并保护斗牛士连锁餐饮管理者的投资回报。
三、无线网络设计
3.1无线网络拓扑设计
局域网采用星型网络拓朴结构,星型拓朴结构为现在主流的一种网络结构,它是以一台中心处理机(通信设备)为主而构成的网络,其它入网机器仅与该中心处理机之间有直接的物理链路,中心处理机采用分时或轮询的方法为入网机器服务,所有的数据必须经过中心处理机。所有节点的往外传输都由中央节点来处理。
3.2逻辑施工拓扑图
如图所示AP根据部署位置选择网月室内无线AP,同时启用AP的FIT模式,支持集中网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网月智能无线网络解决方案
管控,可由硬件控制器统一下发所有配置。无线网控制、管理部分采用网月MC系列无线网络控制器,本产品支持集中管理局域网内所有网月无线AP,统一下发配置,统一升级,统一设置认证,无线漫游等等多种功能,网络管理员在控制器中就可以轻松管理内网所有无线AP,十分方便。通过网月无线云平台,实现对多位置的集中认证、广告投放及数据管理。当用户连入无线网络时强制推送无线营销页面,同时实现上网的认证以及用户访问行为的统计分析。供电部分采用网月POE供电交换机,网月所有AP都支持标准的802.3AF协议,接入到POE交换机之后,同时提供电力及数据传输,方便用户进行网络部署,无需砸墙布线即可实现无线覆盖。
3.3室内无线网络覆盖
针对斗牛士连锁餐饮室内建筑结构的特点,从不影响建筑环境美观的角度出发在室内覆盖产品选择上采用人群易观察处采用吸顶式无线AP,不易观察处、覆盖环境较为复杂区域采用挂墙式AP进行覆盖。
网月所有室内无线AP均为802.11N无线接入点,接收灵敏度高,覆盖范围广,射频信号质量稳定,保证了用户无线网络信号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网络设计采用“AC+FIT-AP解决方案”进行了整体覆盖,在核心交换机连接无线控制器,在接入层部署POE接入交换机。
3.4无线认证解决方案
3.4.1强制推送
顾客连接到无线网络后,浏览任何互联网网站(部分终端如iOS系统设备可自动弹出网页),均强制重定向至认证页面。认证页面可由斗牛士连锁餐饮网络管理员灵活自定义,可自主上传图片、文字、链接等信息,发布图片数量和图片更改次数不受限制,商家只需登陆网月云平台,即可对推送内容进行编辑,其中编辑功能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能上网的地方就能自主管理后台。
3.4.2认证登陆
弹出认证页面之后,用户可以使用手机号码、微信账号、QQ号码、新浪微博、随即账网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网月智能无线网络解决方案
号、等多种方式连接到斗牛士连锁餐饮店内的无线网络,同时云平台可以获取到通过网月无线设备访问网络的所有用户的访问轨迹并保留访问信息,强大的文字及图形化统计系统帮助商家更好的实现二次营销。
3.5无线认证方式
网月无线解决方案当中目前共支持十二种PORTAL认证方式,适合餐饮行业的有如下几种:
3.5.1倒计时登录
应用场合:
机场、车站、商场、餐饮行业等注重品牌宣传价值、广告展示价值的场所(允许所有人接入上网,无安全性要求)
认证流程:
用户无密码连接WIFI热点,打开IE,弹出PORTAL认证页面,浏览页面内容; 6秒后自动登录或点击广告(可自定义时间) 登录上网。配置方式:
在网月云平台模板配置页面,选择“倒计时认证”方式,并设计好认证页面信息即可。示意图: 网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网月智能无线网络解决方案
配置页面
演示页面 网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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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短信认证
应用场合:
酒店、商业中心、4S店、餐饮、银行等政策上要求对上网的人员进行实名制,同时收集用户手机号码,进行二次营销。
认证流程:
用户无密码连接WIFI热点,打开IE,弹出PORTAL认证页面,浏览页面内容; 输入正确的手机号码,手机将收到一条包含验证码的短信; 在认证页面输入短信验证码; 登录上网。配置方式:
在网月云平台模板配置页面,选择“短信认证”方式; 在网月短信网关系统中设置短信回复内容; 设认证页面相关信息。示意图:
配置页面 网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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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示页面
3.5.3微信认证
应用场合:
酒店、商业中心、餐饮等希望提供开放的网络环境给客户,与微信的相关业务对接营销的场所
认证流程:
用户无密码连接WIFI热点,打开微信,扫描商家微信二维码或手动查找商家微信公众账号;
发送“我要上网”口令(可在云平台后台自定义),获得上网链接(商家获得粉丝); 点击上网链接,浏览页面内容; 登录上网。配置方式:
在网月云平台模板配置页面,勾选“微信认证”,并设计好认证页面信息。示意图: 网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网月智能无线网络解决方案
配置页面
演示页面
3.5.4网月无线解决方案支持的认证方式:
手机认证:收集客户手机号码,用于商家短信营销。
新浪微博认证:认证完成自动搜集用户微博账号。
QQ 号码认证:掌握用户QQ聊天工具账号,方便加商家群等促销活动
微信账号认证:通过使用微信公众账号等平台,用户关注商家公众微信账号,输入网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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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账号等关键词,可获取到无线密码。
身份证认证:前台可以通过读卡器直接读取客户身份信息,可系统定义也可自定义无线用户名和密码及上网时间。
会员卡认证:集团性商家,可使用会员卡的形式给用户发放无线账号,方便留住老客户及增加新的会员用户,这些客户可以成为商家的忠实伙伴。
二维码认证:通过将无线账号打印成二维码的形式,让用户通过扫描二维码认证到无线网络,并会陆续推出定时二维码等功能。
包月卡、小时卡认证:商家发放一定的包月卡、小时卡无线账号给用户,可作为活动的奖励或推广之用,在卡片上可打印上商家的优惠活动等信息。
商家可通过以上多种以及后续陆续添加的认证方式,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推广途径,达到更好的宣传自身的作用。
3.6无线营销系统
3.6.1首界面
可以把斗牛士总体信息作为Portal主页面,该页面主要实现功能:
斗牛士连锁餐饮的相关信息,首界面提供认证登录、活动列表、企业文化等信息的宣传;
菜品、饮品信息,首界面可推荐部分特色菜肴,这些推荐位置可随时更换,让顾客快速了解到店内的餐饮体系。如下图所示: 网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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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促销活动
提供促销活动列表、活动详情展示页。如下图所示: 网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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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商品展示
提供商品按不同分类、标签展示,如下图:
3.6.4跳转网址
用户认证登录成功后,可指定跳转页面,该页面可推荐官网、微博等网址,如下图: 网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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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无线网络施工注意事项
3.7.1无线信号的选择要点
同一区域内所选的的频率应该至少间隔25MHz,可以使用不重叠信道(如1,6,11),相邻AP选择不同的信道,考虑AP之间彼此信号覆盖范围时,不仅要考虑水平层面上的信道区别设置,还要考虑垂直层面上的信道区别设置。如果在某些特殊环境下,需要使用较多AP时,信道无法隔开,可考虑降低AP发射功率,减小干扰。
3.7.2无线漫游设置
在控制器当中将所有AP的SSID设置为相同,如使用了加密,密码也需设置相同,这样当我们的电脑超出某个AP的覆盖范围时,电脑会自动连接到最近的AP终端。网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篇:餐饮企业经营规范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将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
202_-08-13 17:16文章来源: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当前餐饮业已进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并成为国民经济中一个十分重要的产业,在扩大内需,繁荣市场,吸纳就业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如网点多而散、规模小而弱、行业标准缺失、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食品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亟需加以规范。
商务部发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SB/T 10426-202_)将于202_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餐饮行业标准体系建设中的一个基础性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要求、经营场地、设备设施、规章制度、卫生安全和后续处理等,适用于各类餐饮企业。标准在提倡餐饮业规模化经营的同时,兼顾了中小型餐饮企业的经营特点,具有较强的行业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针对有关服务收费内容,该标准明确:“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针对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引用卫生部发布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此外,还根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出了降低能源与物品消耗、餐馆减少使用一次性木筷等方面要求。该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规范和引导餐饮企业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营服务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促进餐饮业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改善人民群众的餐饮质量,从而使餐饮服务真正走上群众需求得以满足、企业利益得以保障的良性发展轨道。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
(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 10426-202_ 以出版物为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企业经营应具备的基本要求、经营场地、设备设施、规章制度、卫生安全和后续处理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经济类型的餐饮企业,包括饭庄、酒家、酒楼、餐馆、餐厅(含饭店、宾馆、酒店对外经营的餐厅)、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以及集体用餐配送企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GJ 64—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0001《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
GB 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2_年10月1日实施)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餐饮企业应按照相关行政法规要求办理营业证照,持证合法经营。
3.1.2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防疫、环保、节约、消防、安全、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1.3 保证各种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购并使用节能、节约型设施设备和用品,降低能源与物品消耗。
3.1.4 应采购并使用有合格凭证的原材料,确保各种原料、辅料、调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1.5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
3.1.6 符合所在区域餐饮业网点规划的设置要求。
3.1.7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达到相应的岗位技术素质要求,信守职业道德。
3.1.8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资格。
3.2 经营场地
3.2.1 场地建筑符合JGJ 64—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3.2.2 房屋结构坚固安全、布局合理,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温度适宜。
3.2.3 总面积在30平米以上,厨房面积应达到营业面积的三分之一,采用中央厨房和集中配送经营的企业厨房与营业面积要适宜;小于30平米的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等应实行连锁经营,采取统一配送;开设8000平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征求当地行业组织的意见。
3.2.4 有与经营规模、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加工、就餐、库房等场地。
3.2.5 店堂内外干净明亮,门面装饰美观大方。
3.2.6 应在店堂醒目位置公示和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标牌》等证件。
3.2.7 就餐场所设有醒目、规范的公共标识,公共标识符合GB 10001《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的规定,清真餐馆应悬挂规定的清真标志。
3.2.8 油烟排放口位置应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油烟排放符合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规定。
3.2.9 上下水设施齐备,污水排放符合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3.3 设备设施
3.3.1 加工食品的工具、用具、灶具等设备设施齐全。
3.3.2 有专用的洗刷、消毒设备,洗刷消毒用的洗涤剂、消毒剂要符合GB 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和GB 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的规定。
3.3.3 冷冻、冷藏、冷菜加工设施齐备。
3.3.4 有供客人就餐的设施,与餐厅规模相配套。
3.3.5 经营面积100平米以上的就餐场所应备有洗手间,并添置洗涤用品。
3.3.6 有防蝇、防鼠、防虫、防潮以及处理垃圾的设施和措施,垃圾桶要设盖。
3.3.7 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污、消音、除尘设备。
3.3.8 消防设施设备齐全。
3.4 规章制度
3.4.1 有完善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
3.4.2 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依法纳税。
3.4.3 有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操作规范。
3.4.4 应向购买其食品或者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出具合法凭证。
3.4.5 有食品制作加工成本记录。
3.4.6 减少提供一次性筷子。
3.4.7 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3.4.8 上岗人员应穿工作服,着装整洁并佩带服务标志。
3.4.9 文明经营、热情服务,不得强行拉客,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3.4.10 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的主要登记事项,不得转让、出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
3.5 卫生安全
3.5.1 卫生标准符合GB 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
3.5.2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1500平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及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其他企业及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可以兼职,但不能由生产加工环节的工作人员兼任。
3.5.3 与食品接触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冷菜制作人员须戴口罩、手套上岗,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3.5.4 要保持店内的餐桌、餐椅、墙面、地面等环境设施的消毒清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防止污染。
3.5.5 洗碗间、冷菜间、烹调制作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厨房用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严格做到生熟分开。
3.5.6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3.5.7 为就餐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餐具,提倡实行分餐制。
3.5.8 用水必须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3.5.9 餐饮企业制作、销售食品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a)使用变质的、被污染的,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料制作食品;
b)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制作食品;
c)在食品中加入药物,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药物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的除外;
d)使用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作食品;
e)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3.5.10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
3.5.11 餐饮企业不得出售下列食品:
a)有毒、有害的食品;
b)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
c)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d)过期、失效、变质的食品;
e)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食品;
f)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食品。
3.5.12 使用转基因原料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须明示。
3.6 后续处理
3.6.1 对餐具、饮具、食品容器等进行消毒应符合GB 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规定,确保清洁卫生。
3.6.2 严格控制餐厨垃圾的流向,做好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
第五篇: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
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行业自律机制,树立行业诚信形象,维护餐饮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云南餐饮行业和谐、健康、持续发展,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的共性与特质,遵循诚信准则,特制定《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经济成分的餐饮企业,由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接受云南省商务厅及其它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餐饮企业为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经营的宾馆、饭店、酒家、餐馆、连锁餐饮、酒吧、咖啡屋、茶室以及机关、团体、院校经营性饮食机构等。
第四条 餐饮企业经营过程中要树立行业整体观念,维护国家、行业和本企业的声誉及合法权益,维护餐饮市场的经营秩序,加强同行之间的团结协作和自律,开展公平、公正、有序、合理的竞争,禁止和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要诚实守信,保护餐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餐饮消费者提供诚信、安全、卫生、优质的服务产品。
第二章 餐饮企业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节 经营准备规范
第六条 餐饮企业应该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办理各项登记和年审,完备各种开办手续,依法取得相关执照和许可证,并向相应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七条
餐饮企业应将工商、卫生、安全、收费等需要餐饮消费者知晓的证照,协会标识及获得的荣誉牌匾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之处。
第二节 经营场地规范
第八条 餐厅应有名称标识,布局合理,为餐饮消费者提供安全、方便、整洁、舒适的就餐环境;室内外装饰应与经营规模、经营档次相匹配;大中型企业的装饰,要有地方的或民族的又或主题文化的内涵与表现。
第九条 厨房内部应有方便合理、功能明确的划分区域,粗加工间和清洗、消毒间必须单独设置;制售冷菜及面点项目的,应有专用的冷菜房和面点房,冷菜房需设置更衣、洗手消毒的预进间;厨房要备有消防灭火的设备。
第十条 加工、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最低不应少于营业总面积的30%,以保证加工、生产活动能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
第十一条 为方便餐饮消费者,餐饮企业应在营业区设置规范的图形符号,建筑物内应配有与餐位数及餐厅档次相匹配并符合卫生要 求的公共卫生间,并配备其它卫生服务设施和配套的卫生用品(如洗手液、卫生纸)。
第三节 设施设备规范
第十二条 餐厅和厨房之间应设置有效的隔音隔味设施;冷菜房的二次清洗专用水应达到直接饮用标准(如纯净水、矿泉水);餐厅及厨房设施设备配套齐全,养护良好,达到卫生和有效。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并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使用紫外线灯消毒时,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
第十三条 500个餐位以上的大型企业,应设置应急电源或自备发电机,中、小型企业应有临时停电的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大型企业应设置符合卫生条件的二次供水设施,中、小型企业应具备应对停水情况的措施。
第十五条 二层以上(含二层)建筑至少有两处疏散楼梯以应对消防及其它紧急事故。
第十六条
供餐饮消费者使用的餐具、用品等不应出现破损现象。
第四节 安全规范
第十七条 应当保证餐饮消费者在企业提供的经营场所和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建筑装潢、商品陈列等均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提供的菜品和各类饮食产品应符合卫生营养的要求。不能提供的服务内容应在经营场所公 示,企业有义务提醒餐饮消费者自身注意。
第十八条 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措施和紧急预案,易燃易爆物品及明火管理符合安全规定,并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畅通的安全通道、有效的重点部位防护设施,配置完好的消防、通讯及报警设备和符合公共图形标识要求的紧急疏散指示牌、应急灯等。
第十九条 垂直电梯应安装通讯或报警设备,楼梯、楼口护栏应有防护措施;在具有潜在危险因素的地方及刚清洗过的地面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牌。
第二十条 餐饮企业可以不负责餐饮消费者贵重物品的保管,但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应以书面告示方式提示餐饮消费者自行妥善保管所带物品,有条件的应配备椅背衣套。如遇餐饮消费者在本企业遗失物品时,应积极协助其寻找,必要时配合餐饮消费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一条 不对单独用餐的未成年人出售含醇饮料,对餐饮消费者过量饮酒应进行劝阻,对醉酒者应给予关怀和帮助,使其平安离店,亦可通知其单位、家属或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购买符合自身保障需求的相关险种,并鼓励、引导和协助餐饮消费者购买相关保险,以降低意外风险带来的损失,更好地维护餐饮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
第五节 卫生规范
第二十三条
经营场所和厨房应当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防尘设施和有效的防消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的措施,以保持店内空气畅通,环境整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 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及《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度,即,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采购员不购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员不验收腐烂变质的食品;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营业员(服务生)不卖腐烂变质的食品。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品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蒸汽或开水)。环境卫生采取“四定”:一定人、二定物、三定时间、四定质量、划片包干。个人卫生做到“四勤”:一勤洗手、二勤剪指甲、三勤洗澡理发、四勤换工作服。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先体检、后培训,在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患有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岗位;患有其它可能会影响食品卫生、餐饮消费者健康疾病的从业人员,应令其休息,痊愈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消毒措施规范到位,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器皿,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工具使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售货器具。
第二十七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避免食品污染。
第二十八条 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员工更衣、消毒、盥洗设 施,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工作之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将手洗净,保持身体卫生;冷菜制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戴口罩和一次性无公害手套,传菜人员在传菜时也要戴口罩。服务员上菜时应主动介绍菜点名称,但要求远离菜点方可开口介绍,以免口沫污染菜点。
第二十九条 餐厅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并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带,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应设置相应的污水排放、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的设施,并加强对泔水、垃圾、包装物和其它废弃物的分类管理与回收,对回收者的身份及上述废弃物的用途有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管理细则和事故处理预案,发现食物中毒现象应立即救护中毒人员并保护现场与嫌疑食品,同时立即上报卫生部门和行业协会,并积极协助调查,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重大活动或50人以上的大型宴会须按规定搞好食品和饮品留样工作。
第三十二条 要对工作人员上班前、入厕后设定严格的洗手、消毒制度和程序,并配备相应用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应该实现客用卫生间与员工卫生间分设,原则上员工不得使用客人的卫生设施和服务设施,厨房工作人员不得穿工作服入厕。
第六节 环保及节约规范
第三十三条
餐饮企业的设施设备应符合环保与清洁生产的要求,排烟、排污、垃圾生产和堆放不能影响周边四邻。
第三十四条 建立环保责任制,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噪声及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节能规章制度,制定节约计划,不断创新和完善各项节约措施,在减轻环境污染的同时,使企业开源节流、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六条 改进客用品的提供方式。尽量不使用一次性筷子,但须加强可多次使用筷子的消毒工作,筷套可缩小包装尺寸,包盖筷头或齐腰即可;减少使用小包装餐巾纸,可使用盘装式餐巾纸的服务方式,降低包装耗用与污染。
第三十七条 减少洗涤剂的耗用。应使用餐具专用洗涤剂,提高冲漂效率;对蔬菜的清洗应先浸泡、后清洗,以降低水耗,同时达到消除农残的目的。
第三十八条 采用节能措施。合理设置各区域照明设施;定期为冰箱除霜;尽量使用煤气燃料设备或新型环保节能燃料,减少使用柴油类燃料设备;尽量做到将洗菜清水储存起来用于清洗拖把及地面。
第三十九条 注意物料节约。厨房工作人员应提高原料利用率,充分利用边角料;管理人员应认真监管“三桶”(配料桶、泔水桶、垃圾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条 合理引导消费。在为客人点菜时应主动帮助客人“合理点菜、科学搭配、文明膳食”,以此体现诚信服务和节约精神;应为客人提供食品打包、存酒等服务项目;加强对婚宴和会议举办者的 引导,提供科学的订桌(数)方法,菜品数量应根据实际需求,以适量为宜,规避 “婚(会)宴巨耗”的不良现象。
第七节 对原料及辅料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采购的原材料、食品、饮料、酒类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关于质量、卫生的标准和规定,并有进货验收制度,向供应商索取产品合格证明,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原辅料质量抽检、库存商品定期盘点和推陈出新制度,对供货商执业资格、信用状况审查制度。坚决杜绝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的原辅料、商品流入企业。
第四十三条
禁止采购和使用有下列问题的原辅材料、油料、调料、肉类制品、食品、饮品等:
1、有毒、有害、腐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混有异物或者有其它异常感官性状的;
2、未经检疫部门检疫及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供应商没有提供卫生许可证的;
3、定型包装超过保质期限及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
4、食品添加剂、染色剂、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5、泔水油或其它可能危害公众健康因素的原料及制成品。第四十四条 应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国家保护动、植物及制品。
第四十五条
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添加剂,不得超标使用国家允许的食品添加剂。
第八节 菜品及酒水规范
第四十六条 菜品用料配比和制作程序有明确的标准,严格按规定操作,不以次充好,不偷工减料,确保菜品质量。
第四十七条 每道菜出菜时应该在餐具上粘贴符合卫生条件的标号,餐饮消费者有权知晓所享用菜品的制作人姓名。
第四十八条 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符合应有的营养要素,具有专家及大多数餐饮消费者认可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
第四十九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品、饮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混有异物或者有其它异常感官性状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制成的;
5、容器包装污秽、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6、超过保质期限的;
7、掺假、掺杂、伪造、以次充好而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或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
9、含有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食品。
第五十条 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或接受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餐饮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由企业依法明码标价,也可通过 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向物价部门集体备案;有权提出对餐饮消费者自带的酒水、食品留样备案72小时。
企业须将以上事项于餐厅的明显位置以书面形式在餐饮消费者消费前明确公示。
第五十一条 餐饮企业应当为餐饮消费者提供酒水寄存服务,所寄存的酒水应使用专业封签严格封口,并在标明所剩酒水刻度的同时由客人在封签上签字确认,已经开启的饮料不提倡寄存。酒水寄存可以收费也可以免费,同样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五十二条 餐饮企业使用完的高档酒类、饮品的包装应及时销毁,不得变卖,不给造假者以可乘之机。
第九节 计量及价格规范
第五十三条 餐饮企业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计量检定,保证提供的食品(特别是海鲜类)计量准确,不得拒绝餐饮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结算时要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为依据。
第五十四条 餐饮企业在出售鲜活水产品、活禽称重时,不得将包装、捆扎物计入量值,称重量值偏差应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五十五条 餐饮企业可根据政府核定的毛利率或定价标准以及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特点制定菜品、点心、饮料和服务项目收费的价格,国家规定的除外。定价要遵守公平、公开、合法、诚信的原则,严禁虚高定价、虚假优惠、折扣促销失信等问题的发生。
第五十六条 餐饮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在菜单、菜谱和价目表上规范明示所经营的食品、菜肴、酒水和有关商品的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售价;菜品名称应醒目、直观,使用艺名的菜点应在旁边 加注主原料名称和基本烹饪方法;时令菜肴的当日售价应在相应处公示。
第五十七条 餐饮企业提供的茶水、餐巾纸需要收费的,应事先告知餐饮消费者并明确价格;要额外收取费用的服务,应在消费场所醒目处公布有关服务的收费标准,并在提供服务前告知餐饮消费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消费结算时,餐饮企业有向餐饮消费者提供明确标明品名、价格、数量与总金额的消费清单以及发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 应在价目表、牌处醒目位置标明价格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机构的电话、地址,以保证餐饮消费者行使投诉权力。
第六十条 实行优惠促销活动时,不得以虚假广告欺骗或误导餐饮消费者,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第六十一条 餐饮企业所提供的各类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有接受餐饮消费者问询、计量的责任和义务,必要时餐饮企业须接受行业协会对餐饮消费者关于质量、计量、价格问题投诉的调解。
第十节 基本服务规范
第六十二条 餐饮企业要建立服务规范化制度,即:员工仪表仪容规范、礼貌用语规范,店容店貌规范、治安保卫规范、接待程序和服务质量规范等。同时,提倡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标准的基础上为餐饮消费者提供特色化、个性化服务,使餐饮消费者有宾至如归之感。
第六十三条 对服务人员在规范化之外提供的特色化、个性化服务,餐饮消费者可以自愿以小费形式给予肯定,但服务人员不得主动 或以暗示方法向餐饮消费者索取小费。
第六十四条 服务员在接待餐饮消费者时,应主动介绍菜点名称及特点,告知餐饮消费者在就餐中应注意的事项;回答餐饮消费者提问时,应做到语言得体,自然大方;应该用普通话接待餐饮消费者,大中型企业接待外宾岗位的服务人员,应能用外语为外宾提供相应服务。
第六十五条 餐厅主管及主管以上管理人员除安排服务工作、指导服务员的接待服务外,还应接待餐饮消费者的投诉,妥善处理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和有争议的事项。
第十一节 规章制度
第六十六条 餐饮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要求,并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使经营活动有章可循。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
第六十七条
餐饮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将本企业的经营理念、目标任务、工作程序及标准等,用规章制度的形式分解细化到各部门、班组,并实行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
第六十八条
应完善监督检查、激励及约束机制,奖优罚劣,保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落实。
第六十九条 要针对餐饮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从严要求,推出举措,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条 应健全财务制度,做到会计、出纳分设,并由具备相应资格人员担任;要加强成本核算,财务账目要真实、准确,经得起有关部门审计;按时按规定申报、缴纳税金,不得弄虚作假、偷逃税 款。
第十二节 员工管理
第七十一条 餐饮企业应合法用工、依法管理员工的劳动工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事项,坚持专业岗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承担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和奖惩的责任与义务;向员工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本行业的规范公约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第七十二条 餐饮企业有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给员工提供休息和学习的条件,承担保障员工人身安全、财产不受侵犯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不得强迫员工从事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行规行约、社会公序良俗的生产、经营、服务及其它活动。
第七十四条 应与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执行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餐饮企业可向员工收取合同中商定的、员工认可的违约金。
第七十五条 应根据当地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线、最低工资的规定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要求,对工资进行核定与项目分解;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报酬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十六条 对员工过失的处理要依据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及双方所签合同的有关条款,并妥善处理后继事宜。
第七十七条 餐饮企业有对严重违犯双方合同约定的员工,对出卖本企业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员工,对造成质量事故或破坏企业设施、设备、形象及有违法行为的员工提起仲裁或诉诸法律的权利。在餐饮企业确认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可要求行业协会在行业内公示存在上 述行为员工的名单。
第十三节 其 它
第七十八条 餐饮企业对外宣传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反映企业的场所、环境、产品、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任何店堂告示、声明、承诺均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加以兑现,做到诚信经营。
第七十九条 与供货商、施工单位和房屋业主之间的合作,应坚持互利互信原则,依照《合同法》签订经济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第八十条 餐饮企业遇到下列情况可以不予接待:
1、携带危害安全物品入店的;
2、影响企业形象的(如:携带宠物等)和有损其他餐饮消费者利益的;
3、有故意或恶意逃帐行为的;
4、自带食品进入餐厅享用的,自带酒水进入酒吧、茶室享用的;
5、从事违法活动的;
6、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的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餐饮企业消费纠纷处理规范
第八十一条 遵守《云南省餐饮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餐饮企业提供的食品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产品质量法》和《计量法》的规定,最高赔偿不超过菜品实值的100%;提供食品数量短缺的,最高赔偿不超过所短缺食品价款的100%。
第八十三条
餐饮企业违反《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退回相应费用;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赔偿不超过收取费用的100%。
第八十四条 餐饮企业涉及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外的法律法规情形,还将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十五条 因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或食品引起的损害后果,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六条 餐饮企业应引导餐饮消费者正确消费,科学合理的使用店堂的设施设备。因设施不完善或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餐饮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餐饮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因餐饮消费者自身过错造成伤害的,企业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第八十七条 因餐饮企业人员过失造成餐饮消费者物品损坏、污染的,视情节轻重负责修复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八十八条 对于餐饮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过量饮酒、其它自身原因或餐饮消费者之间发生纠纷,所造成餐饮消费者自身财产、人身伤害的,餐饮企业不予负责,但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处理,并提交过程报告和免责申请;对于餐饮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过量饮酒、其它自身原因或餐饮消费者之间发生纠纷,造成本企业员工伤害、财产损失的,餐饮消费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餐饮企业有权要求餐饮消费者赔偿或诉诸法律解决,但应视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或公安部门到场公 证。
第八十九条 餐饮企业与餐饮消费者因服务质量、食品质量、收费价格、财物保管、人身伤害等事项发生争议时,餐饮消费者应持有服务单据或其它有效凭据;若争议事项需经有关部门检测鉴定,其检测鉴定费可由餐饮企业先行垫付,但餐饮消费者应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对难以检测鉴定的争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十条 接受团体宴席预订时,应当与餐饮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违约责任,企业可收取不高于宴席总金额50%的定金;餐饮消费者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餐饮企业不履行约定的,应双倍返还定金;餐饮企业允许餐饮消费者自带宴席用的酒水、饮料、食物的,可向餐饮消费者收取服务、加工等费用,但双方应当事先商定,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食品安全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 向餐饮消费者提供自备停车场的餐饮企业,应当保护停车场内餐饮消费者的车辆安全,由于餐饮企业造成车辆丢失或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因餐饮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餐饮企业有义务提醒餐饮消费者保管好放置在汽车内的物品,对车内放置物品的报失,企业不承担责任。餐饮企业租借他人停车场为餐饮消费者提供停车服务发生问题的,应由车辆保管者负责,餐饮企业应协助客人解决问题。
第九十二条 餐饮消费者未在餐饮企业消费而发生的个人安全事故或由此产生的损害,企业不予负责,但可以提供有效的帮助并向有关部门提交免责申请,报告经过。
第九十三条 当日发生的消费争议,餐饮企业应及时处理;非当日发生的消费争议,餐饮企业应热情接待,依据餐饮消费者能够证明在本企业消费的凭证妥善处理。
第九十四条 餐饮企业处理消费争议时应尊重餐饮消费者、尊重事实、有理有节地妥善处理;不得侮辱餐饮消费者、限制餐饮消费者的人身自由,避免与餐饮消费者发生正面冲突。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奖罚
第九十五条
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是本规范实施监督的责任人,有义务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处理餐饮行业的各类申诉、调解纠纷;履行行业协会对餐饮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对优秀的餐饮企业表彰鼓励,对违规的餐饮企业批评惩戒。
第九十六条 行业协会要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每个进行一次诚信经营状况的评价。达不到最低一级信用等级的餐饮企业在评比表彰先进时实行“一票否决”或撤销其荣誉称号;对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媒体予以曝光或提请有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
第九十七条 对严格遵守本《规范》,并树立良好行业口碑及形象的企业,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将予以行业通报表扬,或在媒体为企业进行宣传等鼓励和表彰的措施,或上报省商务厅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本《规范》行为的企业,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书面警告、行业通报、媒体公告、提请有 关职能部门进行执法的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范》是云南省餐饮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行为模范准则,本规范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规范》由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受云南省商务厅委托拟订、修订、解释;所涉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单位。
第一百条 本《规范》修订的文本经过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经云南省商务厅批准(备案)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范由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本《规范》自202_年1月1日起试行。
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
202_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