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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及管理办法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14-810833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5 10:47: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湖北省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及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及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鄂维妇办字[2010]5号

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领导小组的要求,我省今年全面开展湖北省“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湖北省“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北省“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及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5月19日

湖北省“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及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妇女儿童维权机制,积极做好“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在我省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并加强对活动的指导、规范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妇女儿童维权岗”是指以岗位服务、岗位创优为重点,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积极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维权职能,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的我省各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基层单位或集体。

第二条 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创建活动的总体规划和组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妇联权益部,负责创建活动日常工作。

创建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妇女儿童维权岗”依据其所在系统、行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切实为妇女儿童维权提供保障。

(二)采取便捷措施,实行优先原则,为妇女儿童提供高效、优质的人身安全保障、社会法律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和其他切实帮助。

(三)保障所有妇女、儿童受教育权利,在各类招生、培训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重视提高家庭教育和妇女教育水平,尊重女教师,关爱未成年人,做好心理教育和健康服务工作。

(四)重视拓展妇女就业渠道,提高妇女就业比例;反对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积极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

(五)认真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和儿童发展纲要、规划有关卫生指标;普及妇幼保健、生殖健康以及疾病预防等卫生科学知识;改善妇幼保健设施和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能力;依法进行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和管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六)积极推动妇女儿童用品和食品的质量安全立法工作,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市场准入、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制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妇女儿童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和生活救助的管理工作,做好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教育工作和特殊困难残疾儿童的救助工作,做好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三无对象”中孤老妇女的供养工作。

(八)在侦查、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案件中充分考虑妇女儿童身心特点,依法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依法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儿童的家庭暴力。

(九)加强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做好女性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及未成年罪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教育矫治工作,积极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务。

(十)发挥媒体优势,加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宣传教育,为妇女儿童提供优秀的广播影视作品,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揭露、曝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现象,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一)创建单位要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具体的工作措施、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创建档案。

(十二)创建单位原则上应为处级以下单位(含处级)。

(十三)除基本条件和标准外,各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领导小组应根据不同行业(系统)的工作性质、业务职能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创建标准细则和具体实施办法。

评选与表彰 第四条

“妇女儿童维权岗”分省、市(州)、县(市、区)三个层级,行业(系统)、企业可参照设立相应层级。省级 “妇女儿童维权岗”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市(州)、县(市、区)两级参照省级执行。

第五条

省级“妇女儿童维权岗”的评选程序:

(1)申报:采取逐级申报的形式,由创建单位自我申报,公众评议,系统和市(州)推荐上报。

(2)评审: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检查,向领导小组提交候选名单。

(3)公示: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领导小组对候选单位进行审核后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4)表彰:公示结束后,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领导小组下发文件,对获评省级“妇女儿童维权岗”称号的单位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命名,并将其作为推荐参与各类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各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领导小组要大力宣传“妇女儿童维权岗”的先进事迹,扩大“妇女儿童维权岗”的社会影响,营造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工作与管理制度 第七条

承诺制度。“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单位需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就如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做出承诺条款并予以公布,以便群众知晓并监督落实。

第八条

信访对接制度。“妇女儿童维权岗”有义务配合12338妇女维权热线和相关部门处理妇女儿童信访案件,做好经常性的维权服务工作,并将其纳入维权岗考核内容。

第九条

信息反馈制度。“妇女儿童维权岗”主管单位每半年向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维权工作情况。

第十条 挂牌制度。获得“妇女儿童维权岗” 称号的单位要将牌匾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台账制度。各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机制,妥善保存和整理优秀“妇女儿童维权岗”申报、推荐、考核、审批、命名、奖励等资料,实现台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

动态管理制度。凡各级“妇女儿童维权岗” 或其成员发生违法、违纪现象,在创建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报、瞒报、贿报等情况,一经检查核实,即撤销其“妇女儿童维权岗”称号并摘除牌匾。第十三条

督导检查制度。各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应组织相关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工作者等对优秀“妇女儿童维权岗”开展检查、督导。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创建和评选“妇女儿童维权岗”的单位和集体。

第十五条

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领导小组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在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创建妇女儿童维权岗

关爱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创建“妇女儿童维权岗”

1、关爱妇女儿童权益,构筑牢固司法防线

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落实执法为民要求,我院坚持以人为本,以审判工作为重心,突出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09年-2012年上半年我院共审结涉及妇女儿童案件250余件,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妇女儿童维权构筑了牢固的司法防线。2011年我院喜获“自治区妇女儿童维权先进集体”的殊荣,同时,我院多名女法官分别被上级法院、区妇联授予“办案能手”、“调解能手”、“优秀妇女干部”等光荣称号。(图片:各项奖牌)

2、注重组织领导,创建妇女儿童维权机制。

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下,成立了主管副院长任组长,妇委会及各各业务庭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妇女儿童维权领导小组,并在其领导下不断延伸司法服务,结合实际,创新举措,形成了审判、协调、服务的工作格局。在“两个结合”原则的指导下制定妇女儿童维权活动措施,即与全区开展的“零家庭暴力社区”创建活动相结合,促进家庭美德建设,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推进社区精神文明创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与审判工作相结合,运用审判手段,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法院的各业务庭室开展了争创“优秀妇女维权岗”、“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一系列活动。(图片:妇女维权工作座谈会)

3、注重发挥审判职能,开辟诉讼“绿色通道”

我院针对妇女儿童维权案件开辟“了绿色诉讼通道”,对该类案件

推行快立案、快送达、快调解、快审理、快执行的“五快”工作模式,依法优先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认真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审判好婚姻家庭案件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案件中法官耐心为受害方讲解法律、释明诉权,帮助他们得到应有的赔偿。在判处民事赔偿时尽可能多地依法予以照顾,使被害妇女、儿童不仅在精神上得到抚慰、在经济上也得到救济。(图片:刑案庭审)

(2)充分保障女性罪犯、未成年人罪犯的诉讼权利。对涉及妇女隐私、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坚决贯彻不公开审理的刑事诉讼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女性、未成年人罪犯实行诉讼费缓减免并尽力提供法律援助,充分保证了他们的辩护权。

(3)慎重判处女性罪犯,将严格执法与维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维权合议庭法官们在审理中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准确掌握犯罪原因,正确分析犯罪心理,并适当给予同情和关照,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4、注重创新工作模式,开创妇女儿童维权新局面。

(1)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我院从妇联、共青团、教育等系统聘任了5人员陪审员,发挥他们的特长,参与涉及妇女权益案件的审理、执行和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与帮教工作,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在审判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陪审员座谈会图片)

(2)组织社会各界妇女旁听典型案件,通过旁听不仅提高了妇女的法律意识,而且增强了她们用法律武器维权的信心和决心,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观摩庭审图)

(3)结合每年的 “3·8”、“6·1”、“12·4”等特殊日期,积极开展妇女儿童权益维护法律宣传,经常性地举办送法进社区、校园、农家等活动,致力提高社会关爱妇女儿童、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意识。2012年3月,我院选派1位优秀女法官为我区各机关乡镇的妇女代表进行授课,为女同胞讲解了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劳动权利方面的内容,并现场为大家排忧解难,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社区活动图片1、2和女法官讲座图片)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我们在行动:

九年抚养费一朝解 十二年母子终相见

“你们不辞辛劳的真情执行,不但让我得到了抚养费,还得到了久违的母爱!谢谢法官,谢谢法院!” 这是北海市银海区电建村的张猛英专程随其父亲张某来到我院执行庭办公室感谢执行法官时发自内心的肺腑之言。

据了解,张某与陈某1988年结婚,1992年生育儿子张猛英。后来张某与陈某因其他家庭琐事夫妻感情逐渐破裂,1999年3月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张某与陈某离婚,儿子张猛英随父亲张某生活,陈某每年支付儿子张猛英抚养费1000元至张猛英独立生活时止。判决后陈某从2003年起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张某遂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陈某称与张某离婚后,张某处处设置障碍,不允许陈某见儿子,使得儿子不能得到正常的母爱,同时陈某要求履行探视权,并拒绝支付张猛英的抚养费。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觉得本案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和解,平息双方的误会和矛盾,目的不仅是处理一个抚养费执行案,更重要的理顺他们的家庭关系和义务。据此,法官坦诚地指出了双方各自的错误:陈某作为孩子的母亲,与张某在探视孩子问题上存在分歧,采取拒付抚养费的手法作遏制办法,视法律为儿戏,最终只能是害了自己和小孩。而正确的做法是可另诉探视权案件诉讼,来获得法律的支持和保障。而张某作为父亲,应该理解即使与陈某离婚,陈某也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孩子也有享受母爱的权利。

同时,法官又指出,双方一定要做到相互理解,共同携手关爱孩子。在孩子的成长上,父、母之间就必须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不能意气做事,否则给孩子造成的伤害将难以弥补。法官的话句句情通理顺,让父母双方都不再争吵,而是开始反省自己,谅解对方。陈某主动提出一次性给付九年来儿子张猛英的抚养费,张某也带来儿子与陈某相见。

第三篇:妇女儿童维权岗服务承诺

武鸣县人民法院 妇女儿童维权岗服务承诺

一、依法审理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以保证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受到侵犯时得到最大的救济。

二、对妇女权益受到侵犯且经济困难的女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依法减、免、缓交诉讼费,确保经济困难的女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对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贫乏的妇女当事人,积极指导其举证,切实保证其诉讼权利得以行使。

四、对强奸拐卖妇女,强迫、组织、容留妇女买淫,侮辱等侵害妇女身心健康的刑事案件,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

五、对婚姻家庭、抚养、赡养等民事案件,注重对弱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惩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六、在审理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大限度的依法保护女职工的正当权益。

七、定期对妇女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鼓励妇女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达到依法维权的目的。

第四篇: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材料

《民声1890》栏目组

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材料

发挥媒体优势 切实维护权益

《民声1890》栏目创办于2005年,目前每天一期,每期15分钟。本栏目一直致力于服务民生,为百姓说话、传达百姓心声。从创办至今一直努力成为百姓的贴心人,事实上也得到了百姓的认可。栏目开办以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深受老百姓的喜爱,收视率较高,在当地已经有很大的影响力。

在日常工作中,《民声1890》栏目充分发挥电视媒体的行业优势,切实履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职责。一方面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广大青少年中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普及青少年法律保护知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胆抨击、曝光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社会现象和典型案例,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将主要创建材料汇报如下:

一、开展普法宣传,为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鼓与呼

我们广电中心的领导班子十分重视创建“青少年维权岗”工作的开展,在定期组织召开的新闻宣传会议上,及时落实省、市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宣传任务,凡涉及到有关青少年、未成年人的政策都积极组织学习,精心策划有关事件的宣传方案,认真部署下一步的帮忙、维权工作。在频道每周召开的编务会议上,频道领导也多次组织记者编辑认真学习有关青少年维权方面的宣传材料,增强意识,培养能力。

对于国家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民声1890》栏目制作了系列、连续报道,提醒学校、家庭以及全社会都要重视、加强对青少年的保护,为孩子们营造一个法制保护的生存空间,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的良好氛围,使青少年能身心舒展地健康成长。

在受理群众投诉过程中,我们《民声1890》栏目也坚持对青少年及其监护人来电来访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报道的“三优”服务,为他们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

二、开展舆论监督,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会上存在的那些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事情,《民声1890》栏目态度非常明确,那就是旗帜鲜明地进行抨击和鞭挞。

学校周围的无证摊贩、黑网吧、非法书刊销售点等已经成为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引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不安定因素,学校和家长反映十分强烈。《民声1890》栏目的记者多次对这些场所进行暗访,采写了《关注学生食品安全》、《暗访黑网吧》等报道,并主动联系公安、文化、卫生、工商等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取缔了黑网吧、黄色书刊非法销售点和一些无证摊贩,净化了校园周边环境,优化了青少年成长的环境。对于一段时间内存在的高年级学生向低年级同学勒索钱物的“克米”现象,我们栏目也是及早介入报道,引起了学校家长和有关部门呢的关注,有效预防和减少了青少年的违法犯罪。

每逢开学、六一儿童节等日子,栏目还联络工商、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儿童玩具、学习用品的商家进行检查,维护青少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打击制造、销售和经营有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商品、文化制品的宣传力度。同时对社会上举办的各类补习班违反规定、乱收费等问题进行有力曝光,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督促纠正这些问题。

三、进行舆论引导,倡导文明、健康、安全

在每年的寒暑假期间,栏目组指派记者深入社区,挖掘青少年开展的一些有益活动,用电视新闻的形式营造了文明、健康、和谐、愉快的社区文化氛围,在青少年中倡导健康、正确的娱乐生活方式。

我们栏目还曾推出过针对学生们人身财产安全教育的特别节目,比如 “防偷防盗防骗”的系列报道,指导青少年如何保护人身和财

产安全;针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外来务工子女缺少大人看管容易发生危险的事实,专门制作有关节目对他们游泳、出行方面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做了提醒;

四、传递爱心 传播人世间的真善美

2005年,我市莼湖镇一位15岁少年鲍旭东患上尿毒症,因家庭贫困无力继续治疗。我们栏目对此进行报道并呼吁社会爱心,节目播出后,我们的新闻热线几乎成了一条捐款专线。几天后,小旭东在众多好心人的帮助下住进了鄞州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成功地进行了肾脏移植手术,挽回一个风华少年的宝贵生命。另外在2005年4月和2009年9月,我们还分别为尚田镇身患威尔逊病的14岁男孩张伟浩和江口镇身患白血病的10岁男孩周浩杰发起了爱心行动,得到了全社会大力支持,使他们度过了困难期。这几年来,总共为10多位身患重病的青少年发起了这样的爱心募捐行动。

去年年初,我们栏目还策划推出主题为“温暖2010”的助学行动,在3月1日开学前,连续推出了6个贫困学生的报道,之后就有非常多的观众包括宁波市区和北仑的热心人士都打电话来表示愿意帮助他们,到目前为止除了这6个贫困学生外,通过我们的牵线搭桥,还有另外10多个贫困学生也得到了爱心人士的结对助学。

今年4月中旬,我市一28岁外来务工人员安明勇身患重病,因家境贫寒无钱医治,随时有生命危险。他的母亲来到本台求助,希望《民声1890》节目能够向社会发起呼吁,救救她的儿子。节目播出之后,在观众中引起强烈反响,许多热心市民纷纷捐款,甚至不留姓名。短短两天时间,安明勇就收到社会捐款五万多元,手术费用有了保障。在以后的节目中,又对广大市民无偿捐助患者的爱心进行了后续报道,真正地起到了弘扬社会新风的作用。

《民声1890》栏目是爱心的呼唤者,也是爱心的传播者。除了团组织集体与3位贫困青少年结对外,我们栏目组还有很多编辑记者

个人出资参与结对助学,在采访贫困青少年过程中,我们的记者也多次在现场掏钱献上爱心。在我们电视台举办的主题为“温暖2010”等的观众见面会上,我们栏目组成员又一次慷慨解囊,资助贫困学生。目前,我们还联系了企业家和爱心人士分别为江口中心小学和西坞中心小学的5位特困学生在六一节前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青少年权益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在争创宁波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过程中,《民声1890》栏目将立足本职工作,不断丰富维权内容,积极拓展维权阵地,真正提高维权效率,努力为广大青少年营造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

第五篇: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总结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妇女儿童维权岗”工作总结

2010年以来,我院在防城港市中院、市妇联的指导下,围绕服务中心大局,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主题实践活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做出了显著成绩。2010年至今我院共收案2171件,其中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339件,占全院案件15.61%,为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69218元。

由于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成绩突出,2011年,我院被评为防城港市巾帼文明岗,我院副院长李飞同志被评为全国巾帼建功标兵。现将本院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岗”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夯实基础,构建全方位维权服务网络机构

(一)设立机构,加强部署。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为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增强广大妇女儿童 的法制观念,提高妇女儿童法律保护意识,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院长担任组长,各庭室负责人担责任组员,狠抓该项工作的开展,并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此外,还在本院设立了巾帼文明岗,积极参与各类有关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提供便利的条件,促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向前快速发展。

(二)完善维权制度。根据自治区高院、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区法院系统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的通知》,我院建立了一套符合我院实际情况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制度《防城港市港口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管理办法》,其内容涉及来访接待、调解、信访、回访、审判、财产保全、法治宣传、巡回审理、执行等多方面,使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贯彻于审判活动的始终。并在工作中遵守制度,及时对制度中规定不完善的内容进行修正。

二、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健全以“立案信访窗口”为主体的诉求途径。信访工作是倾听群众呼声、了解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的重要“窗口”。为此,我院加强了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畅通妇女儿童诉求表达渠道。与妇联干部坚持联合接访日活动,畅通法院、妇联领导与妇女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近三年来,共接待妇女群众约400人,为妇女儿童提供了法律帮助。

(二)开通“维权绿色通道”。对赡养、家庭暴力等妇女儿童身处困境急需解决的案件,坚持做到“四快”,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并对困难当事人予以缓减免诉讼费用。同时,在立案庭开通妇女儿童维权热线电话,为广大妇女群众提供有关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畅通妇女维权的信息渠道。

(三)坚持“优先”原则,支持妇女儿童合理要求。民事审判中,对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土地承包权和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等案件,优先考虑妇女合理的权益诉求。如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意愿;在财产分割中,女方做为无过错方的,在住房、抚养费、财产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强化调解工作,着力化解矛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实 行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制度,以降低诉讼成本,减化诉讼程序。同时,我院聘用妇联陪审员来参与调解工作,发挥妇联陪审员熟悉妇女心理的特点,善于做思想工作的特长,尽量促成当事人消除矛盾、减少对抗、彻底化解纠纷,帮助妇女儿童当事人恢复和重建和谐的家庭和邻里关系。

2010年以来,我院共审结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案件689件。其中调解了179件婚姻纠纷案件,挽救了一批濒临解体的家庭;妇联参与审理、调解的案件321件。

(五)贯彻宽严相济,“打击”与 “保护”并重。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司法作用。对拐卖妇女儿童、强奸等案件,做到从严、从快,保护刑事案件受害妇女和女性罪犯诉讼权益。对权益受侵害妇女,在调处民事赔偿时尽可能多地依法予以照顾,使她们不仅在精神上得到抚慰,在经济上也得到补偿。在审理女性罪犯时,正确分析犯罪心理,准确量刑,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2010年以来审理涉及妇女儿童的刑事案件共41件。

(六)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注重 做好涉及妇女儿童案件的执行工作,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保障胜诉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实现。2010年来,我院共执结涉及妇儿的案件48件,57人,执结标的711万。

三、延伸审判职能,提供多层次维权服务

(一)我院坚持能动司法,不断探索参与社会管理与创新的实现途径,努力拓宽维权工作新路子。很多涉案当事人大多因工作忙而在工作日没有时间到法院参加诉讼,特别是遇到债权债务等涉及单位秘密或个人隐私且事实清楚、简易小额的纠纷案,当事人都要求在节假日期间实现诉讼权利。根据这一情况,我院便成立了“假日法庭”,不但方便了群众诉讼,宣传了法律知识,而且有效地服务了港口区大项目建设。我院自三年前成立“假日法庭”以来,已在田间地头开庭办案67起,其中当庭宣判13起,调解结案34起。

(二)开展多种形式维权法制宣传活动。法制宣传活动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妇女的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改善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审判环境。一是大范围、多场次地进行法制宣讲。结合每年的 “3·8”、“6·1”、“12·4”等特殊日期,我院积极开展妇女儿童权益维护法律宣传,经常性地举办送法进社区、校园、农村等活动,致力提高社会关爱妇女儿童、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意识。今年为庆祝“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2周年,我院组织多名经验丰富的女法官到港口区主要街道进行维权宣传,为港口区女同胞提供了婚姻、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各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二是形式多样地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我院一直将保持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作为已任,在完善“青少年维权岗”、少年法庭建制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创建富有特色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模式,赢得了学校和青少年的好评。2010年以来我院坚持选派刑事法官到辖区中小学校担任法制副校长,定期到学校上法制课,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开展“红领巾法庭”活动,编写有教育意见的案例,指导学生模拟法庭审判。去年12月4日,我院组织法官到防城港市高级中学,给该校2000多名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主讲法官充分运用形象、生动、通俗化的语言,生动活泼的讲课方式,分析的都是发生在学生身边的真实案例,让学生感到法就自己的身边,提高了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和积极性,赢得了广大师生的普遍好评。

(三)设立回访制度,彰显人文关怀。加强对涉及妇女儿儿童案件当事人的回访,及时为她们解决困难。如因盗窃罪于被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的流浪少年犯林大伟,由于特殊身世,法院干警多次自发捐款给他购买衣物和日用品,承办法官并多次到少管所对其进行回访,逢年过节给他送衣服、送月饼、送励志书籍,不定期寄钱给他改善食伙,与他建立书信来往和固定帮扶帮教关系。刑满释放后,这名重获新生的年轻人再次得到了我院特殊关爱——为其找到了新的工作,开始了崭新的生活。在狱中表现良好的林大伟如期释放,因为没有亲人、没有户籍、没有落脚之地,法院承担起作为家人的职责,将他接回了防城港。一方面,将其暂时安排在招待所住下,解决他的住宿和吃饭问题,并给他添置衣服和日用品;另一方面,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他的工作和户籍问题。经过多方努力,林大伟终于在一家服务行业找到了一份工作,解决了生计问题。

(四)开展特色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院积极探索少年审判的新途径,取得了明显效果。几年来,被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无一人重新犯罪,依法及时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设立专门的少年法庭,确定了以“寓教于审、回访帮教”为核心的审判思路,狠抓“审前预防、审中教育、审后帮教”三项基本工作。采取适应青少年特点的形式、方式和方法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对失足青少年犯及时进行回访、考察、帮教,广泛开展法制宣传,积极参与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活动,努力探索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灵活少年审判方式。设置了专门的少年审判庭,实行“圆桌式审判”,这种平等、亲和的仪式化运作,消除了未成年被告人对法庭的恐惧感,使司法关怀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的功能得以充分体现,为顺利开展青少年审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008年汶川发生了巨大的地震灾害,牵动了千千万万中国人的心,何迪第一时间踊跃报名,作为志愿者前往一线参与救灾。他曾经也是经我院审判的一名少年犯,在狱中他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 错误,我院法官多次到少管所进行回访,看到他改造得很好深感欣慰。出狱后,他更是以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发挥自己能歌善舞的特长,自主创业,创建了一家户外活动俱乐部,使自己的生命重新精彩起来了。近三年来,我院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13件,涉及未成年人32人。

(五)开展“送温暖”活动,打造“温情法院”。用科学发展的理念营造“温情法院”,就是要使公平正义的司法为民成果最大限度惠及人民群众。即对内院领导在政治、工作、生活方面对干警关心爱护;对外,全院干警秉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将爱心向社会辐射,对当事人、对弱势群体伸出关爱、援助之手。几年来,我院一致秉承这个理念,利用妇女节、儿童节、重阳节、春节等佳节联合妇联、武警边防、检察院等单位共同给妇女儿童、孤寡老人送去温暖和节日的慰问。

家住港口区光坡镇潭油村的刘苹,其父于1999年病逝,之后,全家的生活及姐弟三人的学习费用全由母亲一人在家耕种农田苦撑着。2006年9月,刘苹以高分被市高级中学录取。因家里无力 支付学费和伙食费,在读了5天的高一课程后,刘苹被迫离开了学校,前往广东打工,成为流水线上的一名“打工妹”。同年11月,黄院长来到刘苹家中资助其正在读初中的妹妹时,了解到刘苹辍学外出打工的情况。“成绩这么好,不读书多可惜啊!”回来后,黄院长召集党组开会讨论,大家决定发动全院力量资助刘苹,承担起了刘苹高中3年的学杂费、伙食费共3万余元。2010年9月,刘苹不负众望,以优异的成绩被广西民族大学录取。自2006年以来我院共资助了6名中小学生。

湖北省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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