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广东省保障电力供应及安全工作方案(粤府办〔202_〕13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府办〔202_〕13号 【发布日期】202_-03-06 【生效日期】202_-03-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保障电力供应及安全工作方案
(粤府办〔202_〕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保障电力供应及安全工作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六日
广东省保障电力供应及安全工作方案
为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对我省电力生产和供应造成的严重影响,充分调动全省机组发电积极性,加大实施有序用电力度,进一步缓解我省电力供应紧张形势,保障全省电力供应和供电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高度重视做好我省电力供应及安全工作
近年来,我省经济保持快速发展趋势,用电需求增长较快,预计202_年我省全社会用电量达380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2%;最高用电负荷将达6300万千瓦,增长886.9万千瓦,同比增长16.4%,全省电力供应呈现全年性、全网性、电源性的缺电局面。受202_年1月下旬以来雨雪冰冻灾害破坏,我省电力设施受损严重,电煤运输供应高度紧张,“西电东送”能力大幅下降,随着春节后企业迅速恢复生产以及救灾复产电力需求大幅增加,电力供应形势更为严峻,预计全省电力负荷缺口将超过1000万千瓦-1200万千瓦,极端情况下可能达到1500万千瓦,全年电量缺口达到60亿千瓦时以上。同时,从目前电源项目开工和建设情况来看,未来3年我省也将面临电力供应严重短缺形势。近期我省电力供应紧张,既有雨雪冰冻灾害天气的影响,也集中反映了我省电源电网建设多年积累的矛盾。保障我省电力供应和电力安全运行,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我省电力供应紧张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克服各种困难,千方百计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全力以赴保障电力供应和电网运行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严格执行差别电价等政策,综合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缓解当前供电紧张局面;要立足长远,全面谋划和完善我省电力生产和运行机制,统筹电源电网建设,提高保障电力供应能力和安全等级,加快完善需求侧峰谷电价,尽快制订发电侧峰谷电价、蓄冷电价等政策,科学合理调配电力资源,引导全社会有序用电,努力实现“五个确保”:确保居民生活用电不受影响,确保关系群众生活的公共服务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用电,确保党政机关、军警部门、医院学校等重点用户用电,确保不发生镇以上行政区域大面积停电事故,确保各项紧急任务和省委、省政府交办工作的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大实施有序用电力度。
1.对“两高一资”企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省物价局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节能工作的要求,研究提出针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高消耗等“两高一资”企业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省经贸委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和广东电网公司,在202_年3月20日前制订我省有序用电的具体方案和限电企业名单,在供电高度紧张情况下,对省内钢铁、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陶瓷、漂染等十大高耗能行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实行全行业限电,对其中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列入202_年淘汰计划的企业(包括202_年计划关停的小水泥和小钢铁企业)停止供电。
2.进一步完善需求侧峰谷电价政策,抓紧制订蓄冷电价等政策。省物价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等单位,抓紧研究扩大需求侧峰谷电价的范围和幅度,实行蓄冷电价等问题,争取在202_年5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文件。
3.合理安排电力错峰,努力减少停电限电对经济社会正常秩序的影响。省经贸委要根据全省有序用电方案,会有关单位安排好各地主动错峰负荷指标。电力调度部门在实施错峰用电方案时,要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电,确保涉及群众生活的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和企业、党政机关、军警部门、医院学校、交通通信等重点用户用电。要对分级错峰预案线路进行核查,对混供的居民用户尽可能调整,最大限度地降低错峰对经济社会、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采取临时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全省机组发电积极性。
1.切实落实常规燃油机组顶峰发电补贴政策。继续执行省物价局《关于提高全省燃油电厂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粤价〔202_〕73号),相关补贴资金由广东电网公司负责落实。
2.切实落实《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的通知》(粤府函〔202_〕31号),对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等6市所有大工业用户(包括趸售转供的大工业用户)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用于省内现有部分9E、9F机组补贴。由广东电网公司代收燃气、燃油加工费,上述6市范围内的9E机组及9F机组现货气所发电力由省统筹调配,重点保障6市电力供应。广东电网公司要根据机组实际上网发电量进行结算,对燃气、燃油加工费要设立独立账户、确保专款专用。深圳市内闲置的统调9E、9F机组发电能力由深圳市自行研究出台补贴方案,所发电量归深圳市使用。
3.尽快制订发电侧峰谷电价政策。省物价部门要会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等单位,抓紧研究制订发电侧峰谷电价,争取202_年5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
(三)尽快恢复西电输送通道,确保西电按计划、足额、安全送广东。
1.加快受损线路抢修,尽快恢复西电输送通道。南方电监局要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南方电网公司要积极支持相关单位,加快对受损线路的抢修,特别是抓紧恢复三峡送广东500千伏直流线路、湖南鲤鱼江至广东500千伏交流线路,共480万千瓦的输送通道能力。同时要加强对未遭受严重损毁的其他“西电东送”主通道的巡视检查工作,及时排查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2.组织落实西电送我省电力,确保输送通道恢复后西电按计划足额送广东。南方电网公司要加大南方区域资源的统筹调配力度,组织落实好西南地区、湖南鲤鱼江、三峡等电力资源,争取于202_年4月基本恢复按计划送电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南方电网公司要积极向国家争取充分利用三峡――广东电力输送通道能力,在春、冬两季增加三峡电力、华中电网电力送广东电量。
3.及早研究“西电东送”广东后续规模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办、南方电网公司要及早组织开展“十二五”及以后“西电东送”广东规模问题研究,提前做好相关电网工程建设规划工作。
(四)加强电力生产运行调控,实现电力有序供应。
1.做好电煤采购、运输和储备。省内各发电企业要抓紧组织力量落实煤炭供应,加大电煤储存力度,确保电煤库存不低于10天用量,争取在夏季用电高峰期和台风多发期,省内燃煤发电企业电煤库存超过350万吨。进一步发挥区位优势,积极稳妥推动进口煤采购。省经贸委要切实加强运输协调工作,确保我省燃煤电厂电煤按计划供应;合理安排电煤运输到港时间,积极解决电煤运输船舶到港不均衡的问题,提高港口的疏运效率。省内各港口要合理安排好电煤的疏港和接卸工作。
2.加强电力运行监控。
(1)合理安排电力设施运行和检修。各发电企业要切实加强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组织好人力物力,合理安排好机组检修,在确保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检修工期,尽量减少机组临修事件的发生。
(2)执行监测信息报告制度。省内30家骨干燃煤发电企业每天要将机组运行、电煤库存量等信息报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电煤库存量低于10天的发电企业要及时将库存不足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亟需协调解决的问题报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广东电网公司要每天将电力生产调度及供应情况报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要汇总编制全省电力、电煤供应情况并及时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及各有关部门参阅。
3.做好电网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广东电网公司要切实做好电网安全运行保障工作,继续做好防污闪工作,积极组织施工力量,认真开展设备的清扫工作,努力实现“零污闪”的目标;进一步完善防风、防汛等各项预案,落实防风、防汛、防冰冻工作措施。
(五)加快省内电源电网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省内电力自给能力。
1.抓好省内在建电源项目进度。各在建电源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快项目进度,及时完成调试,确保机组按期投产。省发展改革委要做好省内电源建设规划,特别是负荷中心区域的电源规划,积极向国家争取202_年增加安排我省新开工电力项目,加快推进“上大压小”电源项目建设,合理安排小火电关停进度;同时加大省内电源建设力度,提高省内电力基本供应能力,提高当地电源支撑和安全可靠性。
2.确保电源送出工程、电网与电源项目协调同步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2_〕90号)和《印发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2_〕7号)等文件精神,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全省电网工程建设。广东电网公司要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确保潮州三百门电厂送出工程在202_年3月中旬以前投产,广州珠江LNG电厂送出工程在202_年5月底前投产,梅州宝丽华电厂二期送出工程在202_年6月底前投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加快全省电源送出工程现场会议精神,组织落实好本地电源送出工程建设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电网公司要加强电网建设规划,努力做到电源电网建设协调同步。
(六)完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电力应急工作能力。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南方电监局牵头继续做好全省范围内上下联动、科学有序、相互协调的应急组织体系构建工作,做好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预案的滚动修编和完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从各自职责出发,支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2.加快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与省政府及各级应急机构互联互通、与相关单位相互衔接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各地也要加强电力应急平台终端建设,确保应急信息通畅。
3.组织做好应急预案演练。202_年4月底以前,各地级以上市要组织进行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演练,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和人员应急培训;督促各重点单位切实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全面提高我省电力应急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
(七)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节电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进一步加大对我省电力供需形势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充分了解我省电力供应紧张形势,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和电力用户支持政府为缓解电力供应矛盾、维护供电秩序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支持电源、电网项目建设;同时大力宣传节电节能知识,增强公众的节电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减少电力浪费。
(八)认真总结反思,探讨构建安全、可靠、清洁的电力保障体系。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办要组织有关部门、企业通过此次雨雪冰冻灾害认真总结反思,在电力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构建我省安全、可靠、清洁的电力保障体系的新思路,全面提高我省电力建设水平,4月底前向省政府上报有关专题报告。
四、组织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落实本地错峰限电目标等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局、能源办,南方电监局,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等单位和各发电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动员一切力量,全力保障我省电力供应及电网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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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2_年广东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粤府办〔202_〕45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府办〔202_〕45号 【发布日期】202_-05-11 【生效日期】202_-05-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202_年广东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粤府办〔202_〕4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2_年广东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情况请于202_年年底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由该局汇总后报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202_年广东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_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2_〕20号),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今年的食品专项整治,要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抓好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整治,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各地级以上市要通过整治,基本完成新10类食品生产企业的审查发证工作;食品经营企业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95%以上;开展市场食品准入管理的市场达到50%以上;加快推进学校食堂和餐饮单位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工作,其中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和中山等重点城市学校实施食品量化分级管理达到90%。
(一)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整治 1.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要以解决蔬菜有机磷农药残留为突破口,开展对植物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整治;以严查“瘦肉精”为重点,开展对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整治;以查氯霉素污染为切入点,开展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要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行为;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
2.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继续实施对蔬菜农药残留、畜产品兽药残留和水产品药物污染的监测工作,省农业部门要制定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性监测计划,地级以上市要在已建立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农产品安全例行监测和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工作。
3.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推行农产品上市前自检工作,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以蔬菜为重点,试行标识等可追溯处理的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管理。
(二)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
1.突出抓好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要加大对50种食品监督抽查的力度,严厉查处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保健食品和儿童食品等10类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开展肉制品等新10类食品无证生产查处行动,查处无证生产企业;着力查处农村、城乡结合部存在的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不按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的加工点,对有制假劣迹和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从严审查企业生产条件,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2.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通过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完善预警制度、快速反应机制、奖励举报制度、行政辖区打假责任制、制假“黑名单”等五项执法打假制度;建立假劣食品召回制度;建立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审核、注册管理制度。
3.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按照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规范,严格审查发证,重点规范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面粉、熟肉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饮料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清理无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企业。
4.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以及企业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安全性的审查,开展已注册保健食品的品种整顿工作,严格保健食品标准备案工作。加强对市场销售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包装说明书等的检查,整治无注册、一证多用、随意更改产品注册事项和未经许可擅自委托生产的企业,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和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行为。
(三)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
1.开展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10种包装食品加大质量监测力度,查处一批影响恶劣的食品假标识、假包装、假商标案件。
2.开展重要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制品、肉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干制菌品等五类品种;开展质量定向检测工作,及时公布监测结果;重点查处销售危害食品安全的下列食品:病死肉、注水肉、私宰肉、未经检验检疫的各类肉品,非法使用化学物质加工的禽类制品,使用甲醛、工业碱等有毒有害物质浸泡的水产品及水发制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和水果,非法使用保鲜剂和化学品保鲜、加工的水果,劣质大米或用变质粮食加工的粮食制品,以及各种使用变质原料、质量低劣原料和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3.开展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以及农村乡镇和城乡结合部的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假劣食品的退市监管,依法责令企业停止销售和追回假劣食品,完善相关的处置措施。
4.加快食品流通业的发展。大力发展现代连锁经营、冷链配送和电子商务,加快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步伐,推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推广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QS认证标志查验制度、索票索证制度、购销台帐制度、商品销售承诺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等,把好市场准入关。
(四)加大对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
进一步扩大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范围,并向社会公示进展情况;以防止食物中毒为重点,加强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堂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降低食物中毒风险;在大型、连锁经营餐饮业推广科学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要突出对儿童食品和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市场的整治。质监部门要坚决遏制无证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在“六一”儿童节前夕要对儿童食品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各级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要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市场整治,全面整顿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积极推进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流通网和监督网建设,实施超市、放心店下乡工程。
(五)加快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步伐
1.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尽快制订出台《广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进一步理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2.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步伐。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框架的指导下,结合我省食品生产特点,加快食品标准的制、修订步伐,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逐步形成以国家标准为主,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配套,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互有侧重,满足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的标准体系。尽快制定广式腊味、广式腌制水产品、广式凉果、广式凉饮等系列产品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3.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的食品检验机构建设。统筹协调食品质量监督监测工作,加大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的抽查频率和覆盖面,逐步开展农产品例行监测制度。
4.加强对我省食品工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九大产业发展规划(202_―202_年)的通知》(粤府〔202_〕15号)中《广东省食品工业202_―202_年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粤府办〔202_〕15号)要求,大力调整食品工业产业结构,切实提高我省食品工业发展水平,推动我省食品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5.继续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及时总结、推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经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企业加强企业道德和规范,重视企业信用,建立自律机制;充分发挥信用警示和惩戒作用,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长效机制。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名义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指导全省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注重发挥当地食品相关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作用,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6.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我省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系统和通报网络,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通报、发布工作,提高信息透明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7.实施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制定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定期对各市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综合评价,研究、分析我省食品安全形势和发展趋势,建立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
二、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要针对药品市场的薄弱环节、薄弱地区、薄弱领域和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继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的安全水平。要通过专项整治,强化药品市场日常监管,全面巩固、深化农村药品监督网和药品供应网建设,查处一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群众反应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大案要案,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为和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行为。
(一)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
1.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继续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大案要案,重点打击假冒名优新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药品、医疗器械抽验工作,定期发布质量公报,落实对抽验不合格产品的依法查处,切实发挥质量监督效能。
2.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无证药品医疗器械行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工商、城管、电信、社保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形成打击合力,继续开展打击非法回收药品、非法邮购药品、非法添加药品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并取缔药贩和集聚药品的黑窝点。要加强对全省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的专项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对展示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及资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展示行为。
3.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专项整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查处,坚决打击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标准,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的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的,应及时通知媒介停止发布,并提交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4.开展对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群众日常使用的理疗器具、三类重点监管品种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着重对群众投诉多、虚假宣传的医疗器械进行依法查处。
5.开展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整治和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要严厉打击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假劣中药材及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取缔中药材专业市场周边无证经营药品行为;积极探索先进的中药材专业市场流通方式和法人治理模式,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辖区内已关闭的非法药品集市的监管,防止非法药品市场死灰复燃。
(二)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
1.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农村药品监管网建设纳入工作日程,充实组成人员,完善组织架构,力争在年内实现全省85%以上的行政村覆盖药品监督网,加大打击假劣药品和游医药贩工作力度,确保广大农民用药安全。
2.运用市场手段培育农村药品供应网。要把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紧密结合,加强对农村零售药店、卫生站药柜的建设和管理,大力推行连锁超市、放心店下乡活动,争取年内全省85%以上行政村覆盖药品供应点(柜),基本实现我省农村药品货源合法、质量合格。3.加强面向农村的药品管理法和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各级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普法工作,积极向广大农民宣传安全合理用药知识,增强农民群众的药品消费维权意识和科学用药意识。
(三)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1.继续大力推行药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GSP)。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继续巩固扩大认证成果,加快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步伐,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后日常监管体系。要重点开展血液制品生产企业GMP认证后的专项检查,确保血液制品的产品质量。要结合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督促已通过认证的企业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依法处理未能通过认证的企业(车间)并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工作。
2.建立完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管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管制度建设,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3.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管。要从源头上加强特殊药品的日常监管,对有关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进一步建立完善特殊药品日常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内容;要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特殊药品经营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应用和分析,建立特殊药品监管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特殊药品企业依法有序生产经营,保证特殊药品的合法使用。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下旬至5月下旬):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具体行动计划,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6月至12月上旬):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方案要求,摸清底数, 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省政府将于11月组织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中下旬)。各地级以上市要对照工作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并于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迎接国务院检查组对我省的工作检查。
四、工作要求
这次食品药品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_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2_〕20号)和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2_〕10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_〕70号)执行。各级政府要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经贸、公安、监察、农业、卫生、工商、质监、海洋渔业、食品药品监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和新闻宣传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一)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
全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在省政府工作统一领导下,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实施,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具体行动计划。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各项责任制,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加强工作信息的沟通,各地级以上市、各部门要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地要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要尽快出台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方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到街道、社区和村委会,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监管网络。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各自为政、重复执法、越权渎职等现象;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食品市场的抽检工作,做到互认抽检结果;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维权、自律和服务功能,并通过综合监督资源,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管合力。
(四)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力度
各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纲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统筹加大宣传资源投入,建立经常性的宣传机制。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常识和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品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和自我保护意识,促进我省食品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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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广东省202_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粤府办〔202_〕17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府办〔202_〕17号 【发布日期】202_-03-18 【生效日期】202_-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202_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粤府办〔202_〕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202_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广东省202_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确定202_年为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深化年的决定,为进一步巩固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的成功经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围绕健全和完善“两个链条、两个体系、一个网络”的目标,突出抓好城乡结合部、乡镇、农村等地区的小商店(含小食杂店、小药店)、小农资店、小作坊、小餐饮店、小屠宰场(以下称“五小”单位)等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的再整治再提高,确保专项整治“12个100%”等目标的落实、巩固和深化。
(一)在保持全省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的基础上,全省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无公害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二)在保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基础上,100%落实获证企业产品出厂检验。
(三)在保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基础上,100%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四)在巩固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和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农村食品市场、超市和食杂店推广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力争在3年到5年内使农村所有食品市场、超市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所有食杂店建立进货台账制度。
(五)在保持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检查监督工作。
(六)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保持100%,乡镇进点屠宰率保持95%以上。
(七)在保持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的基础上,城镇、农村所有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城镇、农村所有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95%以上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八)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对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等5类重点终端产品生产企业必须100%摸清底数,备案的企业标准必须100%进行复审,属于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的产品100%取证,新获证产品100%监督抽查一次,实现对重点产品的质量动态监管,产品合格率明显提高。
(九)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等产品出口生产企业100%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法定检验目录内商品出口企业100%建立出口质量档案,出口玩具生产企业100%实施产能核定,进口产品安全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的100%退货或作销毁处理。
(十)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出口食品备案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
二、主要任务
(一)农产品(含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农业部门牵头)。
1.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配套法规规章政策。逐步制订和完善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和监督抽查、农产品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和发布、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管理等相关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2.进一步强化农业投入品的监管。监督和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专项检查,以禁用兽药为重点,开展兽药专项检查;以三聚氰胺、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饲料专项检查;以禁用农药为重点,开展农药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农药行为,继续组织收缴并销毁甲胺磷等5种禁用农药。
3.全面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认真抓好标准化的培训宣传和示范引导,监督和指导农产品生产者采用标准化生产技术和规范从事生产。加大对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以及蔬菜、水果等种植环节使用禁、限农药行为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4.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充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重点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强化监督执法。继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在开展例行监测的基础上,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蔬菜、水果和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测,及时查处不合格农产品,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5.抓好预案建设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制订《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重点提高水产品药物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高端项目的检测能力,继续完善全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水产品质量检测、水产品防疫检疫“三合一”检验检测中心的检测能力建设。
6.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力度。扩大监控范围和监控频率,加强对三类基地、重点产品、批发市场等的例行监测;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项目,组织两次至3次专项监督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定期发布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7.启动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质量追溯系统建设工作。以省海洋渔业系统有关网站为平台,分步构建政府部门与水产养殖场、食品加工厂、市场和超市联网的一体化监管系统。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1.全面整治食品小作坊。加快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监管体系,突出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的整治,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长效监管机制。对已经签订质量承诺书的小作坊是否按要求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进行重点监管。按照“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原则,推广佛山、中山等地的小作坊集中管理模式,由政府划出一定区域,由投资者出资建立统一的加工区域,租赁给小作坊,引导集中加工。
2.保持专项整治高压态势和力度,全面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3.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对获得许可或认证企业的监管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开展市际互查工作,加强督查工作力度。
4.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快速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1.加大对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严防无证照经营现象死灰复燃;健全执法监管制度,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2.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进货台账、索证索票制度,组织开展复查,指导和促进食品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进货台账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卫生部门牵头)。
1.加大对小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开展县城以上餐饮单位原料索证索票专项检查,组织全省对餐饮单位重点食品原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监管,参照《广东省小食店量化评分表》对小餐饮单位进行分级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小餐饮单位卫生问题,有效巩固整治成效。
2.建立食品卫生管理新模式。进一步研究完善临时许可证、餐饮经营安全承诺、从业人员健康信息化、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等办法,探索食品卫生管理新模式,建立健全食品卫生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
3.继续查处餐饮单位违法行为,大力整治重点地区重点餐饮单位,如农家乐、旅游沿线餐饮单位、农村学校食堂等食物中毒高发场所的卫生条件,严厉打击餐饮单位经营违禁野生动物行为,防止动物源性传染病流行,确保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4.继续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实现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卫生监督员培训,提高餐饮行业卫生监管的水平。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
1.继续加大对违法经营药品行为的整治力度,全面整治无证经营、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2.开展注射剂类药品处方和生产工艺核查,完成大容量注射剂和其他静脉给药注射剂类药品的处方和工艺核查工作。
3.加强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实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药品生产、经营水平。
4.继续深入开展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的省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工作,开展第二类首次注册临床试验资料的核查,重点品种要进行现场核查,对受投诉举报的品种要进行专项核查。
5.加强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运行的监督工作。对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满1年的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复查。继续开展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面要达100%。
6.推进特殊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特殊药品监控网络。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工作,联合工商部门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药品疗效证明的违法广告。
7.进一步推动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制度的实施,开展全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制度实施情况督导工作,对实施受权人制度的企业进行成效评估。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经贸部门牵头)。
1.全面整治小型屠宰场。各地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厂(场)的指导、帮助和监督,巩固提高专项整治成果。一是加强肉品安全管理,确保猪肉卫生质量;二是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实行“肉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三是加强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强化职业道德,提高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水平;四是逐步淘汰条件简陋、屠宰规模小的手工屠宰场(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肉品配送,从源头上提高定点屠宰的肉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2.继续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大力整治重点地区、顽固窝点,加大对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违法团伙暴力抗法行为。
3.完善定点规划,提升屠宰企业经营水平。继续完善生猪屠宰定点网络规划,实施定点屠宰企业升级改造,推动定点屠宰企业规模化、机械化。继续抓好屠宰肉品安全管理,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加强企业管理人员职业培训,进一步健全生猪定点屠宰厂管理、屠宰车间卫生、肉品卫生管理、肉品召回等制度,以及生猪进厂、生猪产品出厂、病死猪及肉品无害化处理等登记台账制度。
4.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猪肉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加快修订《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完善配套规章政策,完善猪肉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研究制定《生猪屠宰工作考核办法》。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1.在对家用电器等10类重点产品普查建档的基础上,对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等5类重点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摸清底数、全覆盖建档,备案的企业标准必须进行复审,属于生产许可证和CCC认证管理的产品必须取证,新获证产品必须监督抽查一次,实施动态监管。要求企业对其产品全登记、检验全记录,实现所有产品可追踪溯源。
2.严格发证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坚持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确保监管关口前移。
3.规范认证认可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认证、伪造、冒用质量认证或原产地标志等违法行为。
4.加大监督抽查频次,严格抽查后处理,完善抽查结果科学分析评价体系,提高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彻底改变“重发证、轻监管”的倾向。
5.全面建立质量巡查制度和可追溯体系。通过建立巡查制度,及时掌握产品质量情况,实施动态监管。通过建立索证索票、进货登记、巡查记录、检验记录、产品流向记录等制度,完善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牵头)。
1.实行商品全申报监管制度。将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商品的出口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质量档案,掌握生产经营状况,加强日常监管;全面推广应用进出口商品全申报管理电子系统,将通过本省口岸的所有进出口商品纳入检验检疫监管范围;进一步加大关系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进出口产品抽查力度,扩大抽查范围,提高抽查比率,增加抽查内容,坚决防止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口。
2.大力推广应用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电子化模式。按照全过程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管链条,对出口产品生产全过程实行电子化监督管理。加大电子标签技术的推广应用步伐,稳步推进电子耳标、电子标识和电子铅封等3种电子标签在敏感和重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的应用。
3.进一步强化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原料基地进行集中清查整顿,确保出口食品企业和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管理漏洞和质量控制隐患,规范企业生产管理及安全卫生质量控制。根据清查情况,坚决淘汰一批生产条件差、管理水平低、质控能力弱的出口食品企业,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全面实施出口食品全过程电子监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切实把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4.进一步强化对重点敏感工业出口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重点组织开展针对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等出口产品的专项整治行动,集中解决有关产品中不符合标准和质量不稳定的问题,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4个100%的工作目标。始终坚持“查、治、管、扶、建”五管齐下的工作措施,真正建立和完善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产品出口到售后服务的全过程监管链条,真正建立起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全面落实有关重点敏感工业出口产品的检验监管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确保相关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继续发挥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的作用。
各地要继续保留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到机构不散、工作不断、力度不减,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协调作用。各地、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针对整治对象的新变化和新特点,制定本地区、本监管领域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确保专项整治继续深入开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督促检查,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省政府将于202_年6月中下旬对各地级以上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年底将制定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和考核办法,组织逐级验收。
(二)攻坚克难,解决监管盲区难点。
1.进一步开展普查建档,实施分类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从城市、乡镇向广大农村拓展,进一步摸清监管和整治对象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等情况,重点是城乡结合部、乡镇以下、农村等地区的“五小”单位情况,不断完善分类监管措施,针对区域性、行业性问题,开展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的集中整治,尤其要抓好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的落实。
2.积极完善和推广对“五小”单位的有效监管模式。如对小作坊推行工业园区集中监管模式;对小餐饮实行“一店一策”的监管方法;完善发放临时卫生许可证等配套制度;对无证照经营行为,推广联合执法的模式。
3.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针对无证照生产经营、定点屠宰监管难、违法药品广告泛滥以及商场、超市、小商店超范围经营药品等问题,各地政府要牵头组织两次至3次大规模整治行动。
4.加强基层执法检查力度,加强督促检查,继续保持并加大明查暗访力度,不定期地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抽查,确保整治成果不反弹。
(三)健全机制,构筑完整严密的质量监管体系。
1.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抓好质量安全责任分解,建立和落实好“政府对质量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健全动态监管机制。积极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检验检疫电子监管、通关单联网核查、药品稽查信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推动涉及健康、安全、环保等食品和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尽快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对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动态电子监管,提高技术保障能力;根据企业生产条件、管理水平、质量状况、人员素质、遵纪守法等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加快建立日常巡查、驻点检查、整改回访、抽样检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3.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健全信息通报和工作协作、案件移交和反馈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到信息共享、沟通及时、配合密切、形成合力。加强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等方面的监测和防治研究,及时发布危险性评估结果和预警预测信息,增强风险管理的能力,促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新闻发布制度的不断完善。
4.健全专项整治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机制。加强监管机构和执法建设;加大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等经费投入,保障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加强技术基础建设,以国家级质检中心和检验检疫重点实验室建设为龙头,加强各类质量信息、检验检测、技术研发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5.建立健全企业自律发展机制。加大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加强服务,帮助企业规范管理、改进工艺,推动企业创新技术和经营模式,扶持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加强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6.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机构在规范行业、促进产业、服务企业方面的作用,通过中介机构积极帮助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品牌培育、标准制订和质量管理等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四)建章立制,完善法规规章政策体系。
1.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
2.加快《广东省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工作。
3.修改完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政策。
4.加快制订和修订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提高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标准化水平。
5.加强对各项措施如发放临时卫生许可证等实施效果的跟踪,不断修改完善相关政策。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重质量、保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有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注重推广优质安全产品,严肃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及时公布重大食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假冒伪劣产品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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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2_〕20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府办〔202_〕20号 【发布日期】202_-03-14 【生效日期】202_-03-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粤府办〔202_〕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水利厅、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以下简称水管体制),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_〕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用3至5年的时间,初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广东实际要求的水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管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和良性发展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完善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法规支撑体系。
(二)改革的原则。
1.效益优先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建管并重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对工程管理(包括非工程措施)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改革、发展与稳定相协调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明确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监督资产运营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脱钩的原则,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
2.水管体制实行分级管理。经省政府批准建设的跨地级以上市的流域性水利枢纽和特别重要的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拥有该工程资产所有权的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主要受益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3.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防汛责任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分类定性原则。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是功能原则。根据水利工程设计功能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确定其性质。二是收支配比原则。根据水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收支状况,确定其性质。水管单位的收入主要包括水费、电费等主业收入,按最近3-5年实际收入的平均值确定。水管单位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机构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工程养护维修经费等按政策法规规定的支出。
2.划分水管单位的类别与性质。依据上述分类定性原则,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并进行定性:
第一类: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
第二类:既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其性质,收入不能够满足其按规定的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应支出需要的,即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收入能够满足其按规定的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应支出需要的,即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单位。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其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承担城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单位。
水管单位的性质按隶属关系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3.严格定编定岗。水管事业单位的编制,严格按照有关定额标准定编定岗,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推行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1.根据水管单位的特点,分类推进机构、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
水管事业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_〕69号)的精神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整合资源,综合设置水管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权利、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全面实行竞争上岗和人员聘用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的人才管理机制,降低工程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水管事业单位可继续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也可探索多样化的内部分配制度。允许工资浮动,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全面推行工资浮动和绩效挂钩,扩大各水管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实行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分配政策,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原则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多种投资来源的水利工程单位要建立健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安全生产,依法纳税,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定薪,工效挂钩,绩效领酬。
建立并执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岗位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人事劳动部门制定。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
由财政核拨的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大型水利工程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
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多种经营项目,应以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为主,并实行事企分开,独立核算,在条件成熟时与水管单位脱钩。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应当明确国有水利资产出资人代表。无论是纯公益性、准公益性的事业或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占有和使用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有监督保值增值责任。除国家特别规定外,应按规定实行社会中介机构、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逐步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的考核制度,接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济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3.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在纯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中,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维修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在对水管单位规范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维修养护企业。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维修养护企业的发育成熟,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分步推行管养分离。省管工程和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市,争取用3年时间推行管养分离,其它市争取用5年时间推行管养分离。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将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业务、人员、经费分离,实行内部合同管理;第二步,组建维修养护公司,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第三步,将维修养护公司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脱钩,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
(四)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是经营性收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确定。水利工程水价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以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逐步理顺。
省属水利工程及跨地级以上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其他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订。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认真执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要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出台《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2.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供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必须实行按量(立方米)计费,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加大农业水费的计收力度,由现在的按亩收取逐步推行计量供水、按量收费的供水管理体制。建立农业供水水费公示制度,实行水价、用水量、水费“三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民主监督,规范收费行为,减少收取水费的中间环节。严禁在收取水费中搭车收费、任意加价和截留挪用。
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用水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水费由供水经营者组织收取,可采取自行收取或委托其它合法中间机构收取的方法进行收取。积极培育农村用水户合作组织,加强农业用水水费的计收和管理。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和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五)规范财政供养范围和支付方式,畅通水管单位资金来源渠道。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保障政策和财政支付方式。
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核拨,其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保障,经费标准按当地财政部门预算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岁修经费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投资纳入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的有关程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议计划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财政部门按计划安排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资金,并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按有关政策可向上一级申请投资补助。
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核补,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定,并根据水管单位收入情况确定财政补贴标准;更新改造费用来源与纯公益性工程相同。经营性部分的人员费用,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经费列入工程运行成本,由水管单位负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在提取的折旧资金中列支。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收益要纳入单位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财政部门根据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的资金列入成本核算。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营,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有效运行,按期回收工程建设成本,并实现良性循环。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省、市、县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中水利支出的结构,视本级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
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1)上级用于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的各项补助;(2)水利建设基金;(3)堤围防护费;(4)水资源费;(5)财政预算资金。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省属纯公益性及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并视财力情况对贫困市、县(市、区)所属的纯公益性及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岁修经费的补助。市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属纯公益性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对贫困县(市、区)所属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补助。县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其所属公益性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3.改革财政资金拨付方式,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直接支付。
4.严格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足额计提水利建设基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利规费的征收、使用及监督管理,保证各项水利规费足额征收。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经营性资产部分及经营性水管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准公益性、经营性水管单位提取的工程折旧资金的管理,加强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严禁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
5.在合理、正确划分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以及严格定编定岗工作完成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核定的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维修养护岁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六)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按照中央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国有水利资产的管理应当以产权为纽带,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政事分开,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经营性国有水利资产要逐步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产权社会化和市场化。积极探索非经营性国有水利资产和资源性水利国有资产的产权改革,探索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管理。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产权清晰、政企分开、平等互利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加强对国有水利资产监督管理,加强行业监督,依法规范水管单位的管理行为,积极引导和扶持水管单位的良性发展。
产权制度改革要依法进行产权界定、产权评估和产权登记,实现产权清晰化,确保国有水利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于经营性国有水利资产,可以通过产权交易的方式,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水利投资和经营,使水利工程的产权多元化,分散股权和投资风险。建立和健全产权市场化的机制,既要积极推进产权交易,又要规范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水利资产流失,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积极开拓产权市场化的途径,可以通过中外合资合作、公司联营、租赁、公有民营或民有民营、兼并、拍卖、债权股份化或债务等值化等形式,推进产权市场化。产权交易的收益按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当地水利发展事业。
国有水利工程的产权制度改革,由水管单位提出方案,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和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级投资或补助占30%(含30%)以上的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方案须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国有水利投资公司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国有水利投资公司按照市场化的要求,负责筹集和运营水利建设资金,对其投入水利工程的资本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负责经营性或定性为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行使经营者的权利,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实现水利资本的保值和增值。国有水利投资公司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约束机制。国有水利投资公司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依法独立经营,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开放水利投资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参与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投资和管理单位以其经营管理的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1.加强领导。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根据省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推动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同时,广泛宣传国务院的《实施意见》和省的《实施方案》,宣传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依据国务院的实施意见和省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地方政府和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对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措施不力的,省将对其限制安排水利投资;在限期内未能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的,省将对其暂停安排水利投资,直到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为止。
(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可以利用以下途径安置富余分流人员:
1.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水管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其中原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202_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退休时可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办理退休并计发退休待遇,退休费资金来源按原渠道解决。
2.截至202_年6月30日止,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由原单位发放离岗退养生活费,并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退休和计发养老金。
3.实行管养分离后,把从事维修养护的人员从主体剥离,成为维修养护企业职工,并按劳动合同制的要求管理。
4.充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开展综合经营,有效安置富余人员。
5.自谋职业。自愿辞去公职的人员,经当地政府人事编制部门审核,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6.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水管单位工作人员要建立完善的现行用人管理机制。对于已与水管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水管单位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时,应按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人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
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应与原单位的人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签订劳动合同应在企业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根据经营状况确需分流的人员,按企业分流富余职工的办法妥善安置;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的经费,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确有困难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
(三)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
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水管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
水管单位要为受聘人员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1.对定性为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待遇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即转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保持原离退休待遇不变,经费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待遇按当地同类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地区按当地办法执行。
2.对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保持原离退休待遇不变,经费由原渠道解决;转制后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人员退休后的退休人员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定。对定性为准公益性质的水管单位的经营性部分人员和对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的人员,其养老保险按如下办法执行:
(1)转制前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维持原办法不变。对水管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予以补足。
(2)转制前,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从202_年7月1日起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社会养老保险。
干部和原固定职工1998年7月1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起至202_年6月30日之间补建的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划入部分由单位负担。
①202_年7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202_年7月统筹区域企业平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与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支付,经费供给渠道不变;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按事业单位202_年7月规定标准核定的养老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转制单位是否有正常事业费的审核,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定。
参加统筹后的调整办法,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其离退休待遇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经费供给渠道不变,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②202_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202_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从202_年7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离退休人员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离退休费,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从202_年7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2_年7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2_年7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2_年7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2_年7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2_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待遇差不调整。即核定待遇差的标准时,企业平均养老金按所在地202_年7月1日的平均水平计算;事业单位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为:
事业单位离退休费=202_年6月本人基本工资×计发比例+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
在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的补贴标准与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
③职工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
临界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按202_年6月本人事业单位工资计算(基本工资加上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超过所在地上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
临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临界工资÷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上所在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④凡符合省劳动保障厅粤劳社〔202_〕246号文关于给予一次性补贴条件的职工,按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伤残人员,由单位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4?改制后,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仍按现行政策执行,所需资金也按原渠道解决;改制前已退休的原属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经费按照与现行公费医疗政策相衔接的办法由原渠道解决;其余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改制单位解决。
(四)执行税收扶持政策。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实行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以及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建管并重,为工程管理创造条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工程,在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需根据《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泵站技术管理规范》及水利部、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工程管理设计方案。工程管理方案设计应包括下面的内容:(1)管理条件,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运行管理以及维修养护经费来源;(2)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3)管理设施,包括管理用房和交通、通讯设施;(4)安全监测设计;(5)控制运用设计;(6)信息管理设计;(7)水价、电价方案。对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水利工程,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以上工程管理方案,凡是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一律不予审批。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管理、监测、信息管理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对工程管理设计内容未完成的工程不予验收。工程竣工前要完成确权划界及发证工作。
对新建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负有监督职责。监督内容包括管理设施配置标准和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标准以及运行管理的监管等。
(六)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要遵循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有生活供水任务的水利工程,在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禁兴建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项目。
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用地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土地权属和管理保护范围。
2.强化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强化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落实水利工程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3.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水管单位要依法进行工程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制,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加强水利工程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工作,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4.建立水管体制改革信息交流制度。为进一步掌握全省水管体制改革动态,及时通报各地改革进展情况,推广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省将建立水管体制改革信息交流制度,定期通报我省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动态。各地每一季度将本市(县)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水利厅。
四、水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和制订实施方案阶段。各市、县(市、区)应组织力量,对所属水管单位进行普查和典型调查,摸清水管单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依据本《实施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要求在202_年12月底前完成实施细则的制订,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试点实施阶段。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选择1-2个具有代表性的水管单位作为试点,进行跟踪研究。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处理。通过改革试点,积累经验,以点带面,促进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省、市、县(区)水管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改革工作要在202_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全面实施阶段。在开展试点改革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全省水管体制的改革工作在202_年底前全面完成。
(四)验收总结阶段。202_年6月底前,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进行全面验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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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府办〔202_〕52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府办〔202_〕52号 【发布日期】202_-08-26 【生效日期】202_-08-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粤府办〔202_〕5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监察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正常的行政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行政管理正常秩序或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第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规范性文件的;
(二)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的;
(四)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
(五)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
(六)维护公共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力,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
(七)采取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滥用职权,非法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内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的;
(二)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的;
(三)违反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行政相对人隐私的;
(五)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不服从内部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八)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
(二)不依照规定的形式和期限实施公开的;
(三)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或者对行政相对人隐瞒应当提供的政务信息的;
(四)对公开的内容应予说明解释而不予说明解释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和行政告知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者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违规予以受理的;
(三)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四)受理行政许可、审批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对申请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予受理又不依法说明理由的;
(五)擅自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
(六)对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七)无正当理由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八)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特定有偿服务的;
(九)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非法收受押金、保证金或行政许可费用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规定的。
第九条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不按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二)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时限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三)隐瞒、截留、挪用或私分行政征收、征用款物的;
(四)依法应予补偿而未予补偿或未按时、按法定标准予以补偿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征收、征用工作规定的。
(六)违反规定只行政征收、征用而不提供规定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七)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征收、征用提出异议,不依法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征税、行政收费等事项;行政征用,包括征用土地等。
第十条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方式实施行政检查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四)对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五)违反规定损害行政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规定设立行政处罚事项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擅自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的;
(五)对应予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随意处罚,显失公正的;
(六)对已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而以实施行政处罚结案的;
(七)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八)违法处置罚没或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九)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合法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超越法定时限、权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逾期不予行政赔偿的;
(二)不按法定赔偿标准实施行政赔偿的;
(三)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后,未依法责令应当承担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行政赔偿费用的;
(四)对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申请予以行政赔偿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赔偿工作规定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或指令、暗示承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分为: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辞退;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的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并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及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
(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重大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属特别重大过错。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有关责任人员单独或者合并给予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处理。
对于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按照第二十三条第(六)、(七)项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聘任人员犯一般过错的,给予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处理;三次犯一般过错或犯重大过错、特别重大过错的,按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处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过错行为涉及两名以上责任人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追究。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过错的;
(三)干扰、阻碍对行政过错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除特别重大过错外,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三)出现意外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不予追究的。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因行政过错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理的除外。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必要时可以联合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过错责任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具体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三)经行政复议,上级机关变更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予以调查处理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六)政府政务督查机构对逾期不能完成政府工作或领导批示、交办工作两次就同一事项发出催办通知书的;
(七)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行政监督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八)新闻媒体披露存在明显行政失当情形的;
(九)其他应当进行调查的。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投诉、控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予以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属于其他单位管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
实名检举、投诉、控告的,应当书面告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决定调查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调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调查行政过错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期间发现行政过错行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或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上级机关要求处理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检举、控告、投诉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案件,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及时告知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依照管理权限进行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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